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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知識點總結
行政法的重心是控制和規范行政權,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下面是小編推薦給大家的行政法知識點總結,希望大家有所收獲。
行政法知識點總結
第一部分 行政法概述
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則
(一)合法行政原則:法律優先(法已規定不可違);法律保留(法無規定不可為、法無授權即禁止)
(二)合理行政原則:公平公正對待;考慮相關因素;比例原則(合目的性、適當性、損害最小)
(三)程序正當原則:行政公開(知情權);公眾參與(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公務回避(實體程序回避)
(四)高效便民原則:行政效率(積極履行職責、及時履行職責);便利當事人(減輕當事人程序負擔)
(五)誠實守信原則:誠實(信息全面、真實、準確);保護信賴利益(穩定、撤回補償、撤銷賠償)
(六)權責統一原則:行政效能(賦予執法手段、保證政令有效);行政責任(行政違法應承擔法律責任)
二、行政主體與行政利害關系人
(一)行政主體
1.行政主體概述
(1)行政主體的含義和資格
(2)行政主體的特征:
A.行政主體是一種組織,而不是個人
B.行政主體是依法享有公共行政活動的組織
C.行政主體是以自己的名義從事公共行政活動的組織
D.行政主體能夠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3)行政主體的分類:
A.根據取得的法律依據可分為職權性行政主體和授權性行政主體
B.根據其組織構成和存在形態可分為行政機關、行政機構和其他社會組織
(4)相關概念辨析
A、行政主體與行政法主體:行政主體即行政法律關系的主體,包括處于管理者地位同時接受監督的行政主體,也包括處于被管理者地位,但可以啟動監督程序的行政相對人。所以行政主體不等于行政法主體,而只是行政法主體中的一部分。
B、行政機關與行政主體:行政機關是最重要的行政主體種類,但不是行政主體的全部。行政主體的類別中除了行政機關之外,還包括被授權組織。
C、行政機關與行政組織:行政機關與行政組織的概念有時并不一致,行政機關必有其組織,故,行政機關亦可以說是主要的行政組織。廣義上的行政組織除了行政機關之外,還包括其他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組織。
D、行政機關與公共機構:所謂公共機構,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具體而言,主要包括中國共產黨各級委員會機關、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機關各級行政機關或者機構、政協機關、各級法院機關、各級檢察院機關、民主黨派機關、事業單位、人民(群眾)團體。行政機關只是公共機構的一部分。
E、行政機關與國家機關:所謂國家機關,系指行使國家權力、管理國家事務的機關。包括國家權力機關、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等。所以,行政機關是國家機關的一種類型。
F、行政機關與行政機構:從嚴格的憲法和組織法的規定看,行政機關是指國家機構中行使行政職權,承擔行政事務的機關,是由各行政機構組成的整體;而行政機構則是指構成各行政機關的個體。行政法上的行政機關是指依法設立的,具有獨立編制、預算,能夠對外行文,并獨立行使行政職權的機關整體,與行政機關含義不同。
2、行政主體的類型:
(1)中央行政機關
A、種類:國務院、國務院組成部門、國務院直屬特設機構、國務院直屬機構、國務院部委管理的國家局、國務院辦公機構、國務院辦事機構、國務院議事協調機構、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
B、國務院行政機構的設立、撤銷、合并
C、國務院行政機構的編制管理
(2)地方行政機關
A、行政區域的層級:四級(省、市、縣、鄉)
B、類型:各級地方政府、地方政府的工作部門、地方政府的派出機關、地方政府的內設機構和議事協調機構、工作部門的內設機構和派出機構。
(3)被授權組織
A、特征:
a、授權的對象為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
b、權力的來源為法律、法規、規章授權
c、法律地位:在被授權范圍內相當于行政機關,具有行政主體資格,以自己的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自己獨立承擔由此引起的行政法律責任
B、常見的被授權組織:企業組織、事業組織、人民團體和社會團體
★提示:在某些情況下,被委托的非政府組織也可以行使行政職能,但并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應當以委托機關的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由委托機關承擔法律責任。
(二)行政利害關系人(行政訴訟原告)
1.行政利害關系人的類型
(1)行政相對人:行政法律關系中與行政主體互有權利義務的相對一方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行政相關人:行政主體在作出行政行為時主觀上并沒有指向他的目的,但是作出行政行為之后,該行為在客觀結果上卻影響了其利益。
2.行政利害關系人的權利和義務
(1)權利:
A.實體權利:
a.行政收益權
b.行政保護權
c.行政自由權
B.程序權利。(如獲得通知權、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陳述抗辯權等)
(2)義務:
A.遵守行政法律規范的義務
B.服從行政管理的義務
C.協助執行公務的義務
第二部分 公務員法
一、公職的取得:
(一)錄用——禁止錄用的情形:
1.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
2.曾被開除公職
3.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委任:自上而下任命;委任制公務員遇有試用期考核合格、職務發生變化、不再擔任公務員職務以及其他情形需要任免職務的,按規定進行任免;非政府組成人員主要是委任制的公務員
(三)選任:自下而上選舉,選舉結果生效時即當選職務。對象:各級政府的組成人員。
(四)聘任:
1.經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對專業性強的職位和輔助性職位實行聘任(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實現協議工資制
2.簽訂書面聘任合同,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簽訂、變更、解除報同級人事部門備案)
3.聘任合同期限1-5年,可以約定試用期(1—6個月)
二、回避:
(一)任職回避:
1.四種關系: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近姻親關系
2.三類職務:
(1)同一機關擔任直接隸屬于同一領導人員的職務
(2)同一機關擔任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職務
(3)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和財務工作
(二)地域回避:公務員擔任縣、鄉級機關主要領導職務的,不得在原籍地任職,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公務回避:涉及本人利害關系的或涉及本人親屬利害關系的,自行申請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機關根據申請決定或者自行決定
(四)離職回避: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休的,原系領導成員的公務員在離職三年內,其他公務員在離職兩年內,不得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否則,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沒收其違法所得,責令接收單位予以清退,并對接收單位處以被處罰人員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三、交流:
(一)調任、轉任、掛職鍛煉
四、辭職、辭退、退休
(一)辭職
1.主動辭職
2.不得辭職:
(1)未滿國家規定的最低服務年限的
(2)在涉及國家秘密等特殊職位任職或離開上述職位不滿國家規定的脫密期限的
(3)重要公務尚未處理完畢,且須由本人繼續處理的
(4)正在接受審計、紀律審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終結的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辭退
1.辭退情形:
(1)年度考核連續兩次不稱職(一次不稱職的,降低一個職務層次)
(2)不勝任現職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3)機關調整、撤并或減編需調整工作,本人拒絕合理安排的
(4)不履行義務、不遵守紀律,經教育無轉變,不適合繼續工作,又不宜開除處分的
(5)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十五天,或一年內累計超過三十天。
2.不予辭退
(三)退休
1.強制退休:達到退休年齡;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2.自愿申請:工作滿三十年;距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不足五年,且工作滿二十年的;國家規定的其他情形
五、處分:處分的設定、處分的權限、處分的種類(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處分的效果、處分的適用、處分的解除
第三部分 行政行為
一、抽象行政行為
(一)行政法規的制定程序:立項→起草→審查→決定→公布→解釋
(二)行政規章
(三)部門規章
(1)制定的主體:部位行署、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被授權的直屬事業單位
(2)制定的權限
A.無上位法依據,不得減損私權利增加其義務;不得增加自己權力減少法定職責
B.前項規定同樣適用于地方政府規章。
(3)制定的程序:立項→起草→審查→決定→簽署公布→備案
(四)地方政府規章
1.制定的主體:省級政府、設區的市政府(284個)、自治州政府
2.制定的權限
(1).市級政府規章僅限于城鄉建設、環保、歷史文化方面事項
(2).管理迫切需要但制定地方性法規條件不成熟的,可先制定規章,兩年后需要繼續實施的,應當提請本級人大制定地方性法規。
C.制定的程序: 立項→起草→審查→決定→簽署公布→備案
二、具體行政行為
(一)具體行政行為概述
1.具體行政行為的概念
2.具體行政行為的特征:法律性處分性、特定性、外部性、職權性處分、單方性
3.具體行政行為的分類
(1)按照行政主體行使職權的前提條件不同,分為已申請的具體行政行為和依職權的具體行政行為
(2)按照具體行政行為與當事人之間的權益關系,分為授益性具體行政行為和負擔性行政行為
(3)按照行為受法律的拘束程度,可以分為羈束性具體行政行為河裁量性具體行政行為
(4)按照是否需要法定形式,分為要式具體行政行為和非要式具體行政行為
4.司法考試中幾種主要具體行政行為
(1)行政許可
A.行政許可的概念
B.行政許可的特征
a.行政許可是對一般禁止的解除
b.行政許可是受益性行政行為
c.行政許可是一種依申請的行政行為
d.行政許可是一種過程性、連續性行政行為
e.行政許可是一種要式行政行為
C.行政許可的設定:法律、法規、省級規章
E.行政許可的實施:授權實施、委托實施、集中實施(一個窗口對外)
D.行政許可的程序:申請→受理→審查→聽證→決定→送達→延續
E.行政許可的監督
a.合法:撤回、變更
b.違法:撤銷(應當撤銷、可以撤銷、不予撤銷)
c.不存在或無法實現:注銷
(2)行政處罰
A.行政處罰的概念
B.行政處罰的特征
a.行政處罰是國家行政機關行使國家懲罰權的活動
b.行政處罰是處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違法行為的管理活動
c.行政處罰是維護國家行政管理秩序的行政行為,不同于懲罰犯罪的刑罰
C.行政處罰的基本原則
a.處罰法定原則
b.公正公開原則
c.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
d.保障當事人程序權利原則
D.行政處罰的種類:警告(申誡罰);罰款(財產罰);沒收違法所得、非法財物;責令停產營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為罰);行政拘留(15日以下)(自由罰);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驅逐出境等)
E.行政處罰的設定:法律、法規、規章、具體規定
F.行政處罰的程序:立案→調查→告知(陳述申辯、聽證)→決定→送達
G.行政處罰的適用:行為能力的適用、刑罰相抵、一事不再罰、處罰不成立、處罰時效 ★《治安管理處罰法》中關于治安處罰的相關規定:
◆治安處罰的種類:警告、罰款、行政拘留(并罰最長不超過20日)、暫扣或吊銷許可證、限期出境、驅逐出境(僅適用于外國人)
◆治安管理處罰的實施機關:公安局、派出所(限警告、500元以下罰款)
◆治安管理處罰的時效:發生之日。或連續、繼續行為終了之日起6個月內不再處罰
◆治安管理處罰的程序:調查→調解→簡易程序→聽證制度
◆行政拘留的執行:
●不執行
A.不執行的對象
a. 14周歲至16周歲;
事業單位綜合基礎知識行政法——行政賠償
一、行政賠償范圍
《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4條、第5條規定了行政賠償的范圍。
(1)可以獲得賠償的情形
1、人身權受到侵犯:《國家賠償法》第3條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拘留或者違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四)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2、財產權受到侵犯:《國家賠償法》第4條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
(二)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三)違法征收、征用財產的;
(四)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2)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
《國家賠償法》第5條規定,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己的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
(三)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行政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
(一)行政賠償請求人:行政賠償請求人是指依法享有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請求賠償義務機關確認和履行國家賠償責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具體包括行政行為的相對人和相關人。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繼承人和其他有扶養關系的親屬有權要求賠償。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的,其權利承受人有權要求賠償。
(二)行政賠償義務機關:行政賠償義務機關是指代表國家處理賠償請求、支付賠償費用、參加賠償訴訟的行政機關。
1、單獨賠償義務機關,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行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這是確認行政賠償義務機關的一般情況。
2、共同賠償義務機關,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行使行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
3、被授權組織,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在行使行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組織為賠償義務機關。
4、被委托組織,受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或者個人在行使受委托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委托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委托行政是行政機關根據管理的需要,按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范圍將自己的行政職權委托給其他組織及個人行使。在委托行政中,受委托的組織及工作人員以委托行政機關的名義對外活動,其行為的后果歸屬于委托行政機關。如果受委托的組織或個人所實施的致害行為與委托的職權無關,則國家不能對該致害行為承擔賠償責任,受害人只能追究受委托組織或個人的民事侵權責任。
5、行政機關撤銷時的賠償義務機關,賠償義務機關被撤銷的,繼續行使職權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沒有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撤銷該賠償義務機關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6、經復議機關復議,最初造成侵權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但復議機關的復議決定加重損害的,復議機關對加重的部分履行賠償義務。復議機關與原侵權機關不是共同賠償義務機關,不負連帶責任,而是各自對自己侵權造成的損害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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