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監護人申請書
監護人,是指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一切合法權益負有監護職責的人。以下是小編整理的變更監護人申請書,歡迎大家參考!
變更監護人申請書1
**市公安局 分局、 派出所戶籍科:
本人兒子/女兒戶籍地址**市 區號,現用名,男/女,族,20年月日出生于**市醫院婦產科(附《出生證》復印件)。由于出生時剖腹產,大人和孩子在生產后身體一直出現問題,根本沒時間去考慮孩子的名字問題,臨近申報姓名的最后階段匆匆去辦理了登記,沒有慎重考慮,我們做家長的和家中老人都覺得十分不妥。思前想后,最終決定為孩子提出改名申請。
現在,正式以文本形式向貴所提出更改后的姓名為**的申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相關規定:未滿十八周歲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我兒子/女兒今年2周歲,無法自行申請,所以我作為孩子的監護人,現提出書面申請,望同意為切!
謝謝。
申請人:
父親:母親:
日期:日期:
變更監護人申請書2
申請人:***,女,漢族,1963年6月10日生,住**市朝陽區機場南路西里12樓2門1層5至6號,身份證號碼:**************,聯系方式:*******。
被申請人:***,女,漢族,75周歲,住**市朝陽區翠竹新村15號樓2單元4樓1號,聯系電話:******
案由: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案
訴訟請求:
1、撤銷被申請人*****88的監護人資格,變更申請人為***的監護人;
2、由被申請人承擔全部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被申請人與申請人系母女關系,雙方感情一直很好。但天有不測風云,從1992年申請人父親患老年癡呆癥后,雙方感情急轉直下,隔閡越積越深。2007年11月16日順義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認為***多年來患有老年癡呆癥,故宣告馮**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作為其父親的`法定監護人理應履行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的監護職責,但被申請人不僅沒有這樣做,反而任意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被申請人將與被監護人共同所有的近20萬元積蓄全部贈與申請人的哥哥***。考慮到父親還需要大量的費用治療,申請人也多次在看望父親的時候與被申請人協商,要求被申請人追回上述款項,遭被告拒絕。2007年5月1日左右,被申請人更是將其與被監護人因房屋拆遷所得的補償款90余萬元全部交由馮****占有、使用。現***已花掉30余萬元為其購買了住房。
多年來,申請人一直對父親履行贍養義務,且申請人家庭經濟能力較好,生活水平較高。申請人的丈夫現賦閑在家,有充分的時間和精力來照顧父親***。申請人愿意擔任馮**的監護人。
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的行為已經嚴重侵害了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民法通則》第18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0條的規定,申請人依法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支持申請人的訴訟請求。
此致
**市順義區人民法院
起訴人:
擴展:可以變更子女的監護人嗎?
1、當監護人不宜繼續擔任監護人或者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組織的申請,經查明事實,撤銷監護人的資格。通過訴訟撤銷監護后,原監護人的監護權利被取消,依法應另行確定監護人。所以,撤銷監護并不意味著被監護人不再需要監護,而是撤換新的監護人,這實際上是監護人的變更。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法通則的實施意見》第18條規定:“監護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變更。擅自變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監護人和變更后的監護人承擔監護責任。”
(1)現有監護人無法履行、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這是能變更孩子監護人的前提條件。
(2)需要有人提起變更孩子監護人的訴訟請求,這包括孩子生父母,長期撫養孩子的祖父母等等,必須是與孩子生活非常親密的親屬或組織;最后,就是法院根據具體情形,從有利于孩子身心成長的原則出發,做出變更孩子監護人的判決。
(3)孩子監護權變更申請只能通過法院進行。
因此,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是可以變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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