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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申報申請書
在如今這個年代,用到申請書的地方很多,我們在寫申請書的時候要切忌長篇大論。那么相關的申請書到底怎么寫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權利申報申請書,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申報權利,是指利害關系人在公示催告期間,向人民法院主張票據權利的行為。申報權利是利害關系人維護自己權利不因人民法院宣告票據無效而受到損害;人民法院催促利害關系人申報權利,在于判明是否對失票作出除權判決,而不是確認申報人享有票據上的權利。
(一)申報權利的條件
關于申報權利的條件,《民事訴訟法》雖無明確規定,但根據司法實踐,申報權利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申報權利人應當是持票人。所謂持票人,是指被催告申報權利的失票持有人,即票據持有人喪失票據后,取得該票據的人。票據上的權利與票據是聯系在一起的,是不能分離的;持有票據才能行使票據上的權利。所以,申報權利的利害關系人,必須是被催告申報權利的失票持有人。為此,利害關系人申報權利,人民法院應通知其出示票據,并通知公示催告申請人在指定的期間察看該票據。申報人出示的票據,必須同被催告的失票一致,申報才能成立。公示催告申請人申請公示催告的票據與利害關系人出示的票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駁回利害關系人的申報權利的申請。
2.利害關系人應在公示催告期間或除權判決前申報權利。申報權利一般應在公示催告期間提出。民事訴訟法第194條規定的公示催告期間為60日,利害關系人應當在公告之日起60日內向人民法院主張票據權利。如利害關系人在公示催告期間因故未申報權利,而在申報期間屆滿后,人民法院作出除權判決前申報權利的,同公示催告期間申報權利具有同等效力。
(二)申報權利的效力
申報權利的效力,是指利害關系人向人民法院主張權利在法律上所產生的后果,即利害關系人申報權利成立,在法律上產生終結公示催告程序的效力!睹袷略V訟法》第196條規定,人民法院收到利害關系人申報后,經審查符合申報條件的,應當裁定終結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請人和支付人。利害關系人在申報期屆滿后,除權判決作出之前申報權利的,同樣應裁定終結公示催告程序。裁定書由審判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申請人如不服人民法院終結公示催告程序的裁定,可以向票據支付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經審查,認為利害關系人的申報不符合申報條件的,就裁定駁回利害關系人的申報。利害關系人如不服法院駁回申報的裁定,也可向票據支付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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