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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力公司冬春聯片區供熱保障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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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力公司冬春聯片區供熱保障工作方案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集中供熱管理,維護供熱企業和熱用戶的合法權益,促進城市集中供熱事業的發展,根據《河北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市城市規劃區內從事城市集中供熱工作和使用城市集中供熱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市城市集中供熱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市的城市集中供熱工作。峰峰礦區城市集中供熱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集中供熱工作。規劃、物價、環保、房產、供電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權范圍,共同做好城市集中供熱工作。
第四條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將發展城市集中供熱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市集中供熱基礎設施建設及科技開發,鼓勵采用新技術,提高城市集中供熱普及率,改善城市環境。
按照市場經濟要求,在國家政策指導下,城市人民政府鼓勵多元投資建設城市集中供熱。
第二章 供熱設施建設與管理
第五條 城市集中供熱規劃應納入城市總體規劃。由城市人民政府組織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集中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共同編制,并由城市集中供熱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城市集中供熱發展應遵循統一規劃,配套建設,因地制宜,合理利用能源,建設和管理并重的原則。
第六條 在城市集中供熱覆蓋范圍內,禁止新建采暖鍋爐房。現有的燃煤鍋爐供熱應逐步并入城市集中供熱。
第七條 城市集中供熱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項目,應按照城市集中供熱規劃及近期建設計劃,經城市集中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并報有關部門批準后方可實施。城市集中供熱工程的設計與施工必須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并按國家有關規范及技術標準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或妨礙集中供熱工程正常施工。
城市集中供熱工程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應向城市集中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竣工圖和有關資料,由城市集中供熱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核驗后方可投入運行。
第八條 城市集中供熱設施按照下列產權歸屬實施維修、改造和管理。無維修能力的用戶可委托供熱企業有償代管代修:
熱源廠區的供熱設施由熱源單位負責;熱源廠出墻一米至熱力站出站一米供熱設施由供熱企業負責;用戶庭院管線和室內供熱設施歸熱用戶或產權單位負責。
第九條 熱用戶按規劃要求投資建設的分支管線和熱力站,竣工驗收合格后應移交供熱企業管理。 供熱企業在保證熱用戶正常用熱的情況下,根據規劃要求,可以在熱用戶庭院管線上發展新用戶。
第十條 凡新建工程室內采暖系統一律采用按戶分環進行設計,安裝溫控閥和熱計量表。對原有熱用戶的采暖系統逐步實施改造。
第十一條 建設工程影響城市集中供熱設施正常運行或維護的,建設單位應提前與供熱企業聯系,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集中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并采取相應的措施后,方可施工。
第十二條 禁止私自拆改、移動室內供熱管道和散熱設備,室內裝修不得妨礙正常供熱檢修、維護保養。
第十三條 在城市集中供熱設施的安全保護范圍內,禁止挖坑、取土、爆破、排放雨水和污水、傾倒垃圾和各種廢棄物、修建建筑物或者構筑物及其他危害城市集中供熱設施安全的行為。
禁止破壞、盜竊和擅自拆除、改裝、遷移、占壓城市集中供熱設施。
第十四條 在城市集中供熱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的上下或者兩側埋設其它地下管線的,應當遵守管線工程規劃和施工管理的有關規定。 禁止依托架空供熱管道、加壓站、換熱站搭設建(構)筑物及進行牽拉承重作業。
第三章 集中供熱管理
第十五條 在市城市規劃區內,從事城市集中供熱的企業應具備相應資質,經城市集中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并到有關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后,方可從事經營活動。
第十六條 城市集中供熱期為當年的十一月十五日至次年的三月十五日。具體采暖時間可根據實際氣溫的狀況,適當變更。
第十七條 供熱企業應與熱用戶簽訂供用熱合同,明確供、停熱時間,室內溫度,收費標準和違約責任等雙方權利和義務,并保證合同的履行。
熱用戶增加、減少供熱面積或停止用熱等與供熱企業簽訂的合同內容發生變化時,應當事先向供熱企業申請或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八條 供熱企業對其供熱設施要經常維護、定期檢修,保證供熱設施正常運行。供熱企業因供熱設施出現故障不能正常供熱時,應及時通知熱用戶并組織搶修,同時報告城市集中供熱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九條 因以下情況之一,熱用戶室內采暖溫度達不到規定標準的,供熱企業均不承擔責任,應全額交納熱費:
(一)熱用戶內部采暖系統結構不合理,供熱企業提出改正意見但未進行糾正的;
(二)熱用戶保溫及建筑圍護結構不合理的`;
(三)熱用戶室內裝修影響散熱的;
(四)擅自改變房屋結構和采暖設施的;
(五)私自擴大供熱面積、改變供熱方式的;
(六)屬于臨時故障,經24小時處理達到供熱要求的。 第二十條 供熱期間熱用戶住宅室內合格溫度應不低于16℃。
熱用戶發現室溫低于16℃時,向供熱企業提出申請,供熱企業應派人現場核實。供用熱雙方要共同分析原因,責任明確后,由責任方負責處理。屬于供熱企業原因的,應按下列標準減免熱費:
平均室溫每低于合格溫度1℃按不合格面積及時間減收熱費10%。平均室溫在10℃以下的按不合格面積及時間免收熱費。平均室溫連續20天或累計30天不合格的免收全部熱費。
第二十一條 供熱企業應制訂服務規范和標準,完善供熱計量、監測手段,加強科學管理,保證均衡穩定供熱,切實提高服務質量。
供熱企業工作人員應遵守職業道德,盡職盡責,秉公辦事,搞好服務,接受監督。
第四章 用熱管理
第二十二條 使用城市集中供熱的熱用戶在供熱前應對其庭院管線及內部系統進行檢修、清洗、試壓,經供熱企業驗收合格后方可供熱。
第二十三條 供熱企業應在供熱前與熱源廠簽訂供熱協議。熱源廠應在設計能力范圍內保證民用采暖用熱。供熱企業應根據年度熱源和負荷狀況,制定并落實熱網運行方案及供熱計劃,保證供熱效果。
第二十四條 城市集中供熱計量應當采用符合國家計量標準的供熱計量裝置,并按規定進行檢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中斷熱力站計量儀表電源,移動或損壞計量儀表、閥門開關和鉛封。
第二十五條 熱用戶應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在室內采暖設施上安裝水龍頭、排氣閥、加裝散熱器;
(二)取用供熱管道內的循環水;
(三)擅自接熱和擴大用熱面積;
(四)擅自改變用熱性質;
(五)增加或減少供熱設備。
第二十六條 城市集中供熱實行交費用熱的原則。供熱價格及相關取費的確定和調整由城市集中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經市物價部門審核并上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熱用戶必須按期交納熱費,逾期不交者按日加收5‰滯納金。
第二十七條 因不可抗拒或不可預見因素造成減少或停止供熱的,供熱企業應及時通知熱用戶,并采取措施恢復供熱,由此造成的損失由熱用戶與供熱企業共同承擔。因人為原因造成的減少或停熱事故,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第二十八條 熱用戶變更或用熱性質改變,須到供熱企業辦理變更手續。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熱源廠、供熱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集中供熱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熱用戶造成損失的,應給予賠償;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其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可以給予行政處分:
(一)熱源廠供熱流量、壓力、溫度不符合設計標準的;
(二)供熱企業未按照規定對城市集中供熱設施進行檢修、維護、保養的,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熱設施發生故障后未在規定時間內組織搶修的;
(三)供熱企業沒有嚴格履行供用熱合同,造成熱用戶連續20天或累計30天不能正常用熱的。
第三十條 城市集中供熱設計、施工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集中供熱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設計、施工,限期改正,并可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已經取得設計、施工資質證書,情節嚴重的,提請原發證機關吊銷其設計、施工資質證書:
(一)未取得設計、施工資質或者未按照資質等級承擔城市集中供熱工程的設計、施工任務的;
(二)未按照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設計、施工的。
第三十一條 未經城市集中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擅自從事城市集中供熱經營活動的,由城市集中供熱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并可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 在城市集中供熱設施的安全保護范圍內進行危害集中供熱設施安全活動,損壞、擅自拆除、改裝、遷移、占壓、動用集中供熱設施的,應立即停止并恢復原狀,除賠償損失外,可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的,由城市集中供熱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賠償損失,并可處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經城市集中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供熱企業可不予供熱或停止供熱:
(一)長期拖欠或拒付熱費的;
(二)不辦理入網手續或不履行供用熱合同的;
(三)嚴重影響城市集中供熱正常運行的。
第三十五條 當事人對行政機關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復議或提起訴訟。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城市集中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熱力公司冬春聯片區供熱保障工作方案2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燃氣和集中供熱(以下簡稱供熱)企業資質管理,保障向城市安全、可靠、持續穩定地供氣、供熱,促進城市燃氣和供熱行業的發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在城市中從事供氣、供熱經營活動的企業,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城市燃氣和供熱企業,系指以自有設施向用戶專門供氣、供熱的企業,包括氣源廠、熱源廠、燃氣廠和供熱輸配企業。
第四條本規定所稱城市燃氣和供熱企業資質,系指燃氣和供熱企業的設施水平、供氣和供熱能力、企業人員素質和經營管理水平等。
第五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城市燃氣和供熱企業的資質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燃氣和供熱企業的資質管理工作。
第六條城市燃氣和供熱企業資質按供氣、供熱能力實行分級審批。
供氣能力在20萬戶以上(含20萬戶)的燃氣企業和供熱能力在500萬平方米以上(含500萬平方米)的供熱企業,其資質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預審并提出審查意見,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也可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準發證。
供氣能力在20萬戶以下的燃氣企業和供熱能力在500萬平方米以下的供熱企業,其資質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七條城市燃氣和供熱企業資質審查,按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城市燃氣企業資質標準》和《城市集中供熱企業資質標準》進行。
第八條申請資質審查的城市燃氣和供熱企業,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城市燃氣和供熱企業資質申報表;
(二)企業法定代表人職務證明,安全技術負責人職務、職稱證明;
(三)項目批準文件、施工圖或者施工及安裝竣工驗收資料、工藝圖、設備配置明細表、壓力容器合格證、安全及消防設施資料等;
(四)氣源及熱源情況。外購氣源和熱源的企業應當提交供需協議書;
(五)其他有關文件。
第九條新建城市燃氣和供熱企業資質審查分初審和正式審查兩個階段。經初審合格的企業,由資質審批部門發給《城市燃氣企業試運行證書》或者《城市集中供熱企業試運行證書》(以下統一簡稱《試運行證書》)。企業取得《試運行證書》后到工商行政主管部門辦理開業登記。
企業試運行一年后,可向資質審批部門申請資質審查,經審查合格后,發給《城市燃氣企業資質證書》或者《城市集中供熱企業資質證書》(以下統一簡稱《資質證書》)。審查不合格的,責令其限期整頓。
第十條《試運行證書》、《資質證書》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制。《試運行證書》、《資質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涂改、出租、借用、轉讓和出賣《試運行證書》或者《資質證書》。
第十二條城市燃氣和供熱企業分立或者合并,應當在三十日內到原資質審批部門申請辦理注銷登記,原《試運行證書》或者《資質證書》作廢。分立或者合并后的城市燃氣和供熱企業應當重新申請資質審查。
第十三條城市燃氣和供熱企業變更法定代表人或者安全技術負責人,應當在變更后三十日內,向原資質審批部門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四條《資質證書》有效期為五年。在有效期滿前三個月,城市燃氣和集中供熱企業應當向原資質審批部門申請復審。經復審合格的,換發《資質證書》;復審不合格的,責令其限期整頓后重新申請資質審查。
第十五條本規定頒發前已取得城市燃氣或者城市集中供熱企業資質證書的,按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城市燃氣和供熱企業應當做好設施的維修、巡檢,確保安全、可靠、持續穩定的供氣、供熱,提高服務質量。資質管理部門應當對燃氣、供熱企業進行演期監督檢查,對檢查不符合資質標準的,責令其限期整頓。
第十七條違反本規定第九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規定,責令限期整頓后仍不合格的企業,由資質審批部門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責令停止運營,同時可處以10000元以下罰款。因限期整頓或者停止運營所造成的損失,由企業自行負擔。
第十八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資質審批部門處以警告、并可處以1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責令停止運營:
(一)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的;
(二)申請資質審查時隱瞞情況,弄虛作假的。
第十九條資質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嚴重失職、索賄受賄或者侵害企業合法權益的,由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規定,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一條本規定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規定自一九九六年八月一日起施行。以前發布的有關規定與本規定相抵觸的,按本規定執行。
附件:1、城市燃氣企業資質標準
2、城市集中供熱企業資質標準附件1:
城市燃氣企業資質標準
1.為了規定城市中從事燃氣經營活動單位必須具備的條件,根據《城市燃氣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特制定本標準。
2.燃氣氣源及質量:
2.1城市燃氣包括以煤和重油、石腦油為原料制取的人工煤氣、液化石油氣、天然氣和礦井瓦斯等。
2.2氣源廠生產的燃氣質量應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標準要求:gb13621.92《人工煤氣》、gb9052.1《油氣田液化石油氣》和gb11174《液化石油氣》、sy7514《天然氣》、gb/t13611.92《城市燃氣分類》等。
2.3城市燃氣應具有可察覺的臭味,應符合gb50028.93《城鎮燃氣設計規范》的規定要求。
2.4從事液化石油氣經營活動的企業,要有穩定氣源(指有儲備設施或與有儲備設施單位簽訂的代營合同),保障持續穩定地供應液化石油氣。
2.5從事液化石油氣經營活動的企業,凡液化石油氣含有殘液組份的,必須設有殘液回收裝置,回收殘液。
2.6對于人工煤氣的低發熱值、雜質允許含量(包括焦油、硫化氫、氨、萘、一氧化碳等)每日每班要進行檢測;對于天然氣、液化石油氣要定期進行成分分析檢驗。
2.7對于上述要求進行的各種檢驗或檢測,燃氣企業必須設有檢測或檢驗裝置,保證燃氣質量。
3.燃氣壓力
從事燃氣供應的企業,凡由管道輸送的燃氣,應根據其氣源,對用戶室內燃氣管道的最高壓力與用氣設備燃燒器額定壓力,符合gb50028.93的規定要求。
4.燃氣生產工藝
4.1以煤和重油為原料的人工煤氣制氣工藝、凈化處理工藝、管網輸配系統、儲配站、調壓站等,必須符合gb50028.93《城鎮燃氣設計規范》的要求。
4.2天然氣及礦井瓦斯等燃氣的貯存設施、集輸站場、處理廠、集輸管線、管網輸配系統等,必須符合gb50028.93《城鎮燃氣設計規范》和石油化工部、煤炭部門的`有關規定要求。
4.3從事液化石油氣經營活動的燃氣企業,必須具備包括由運輸、接卸、儲存、灌裝等完整生產工藝的液化石油氣貯配站,方能在城市內設立液化石油氣供應站,經營液化石油氣,液化石油氣貯配站必須符合gb50028.93《城鎮燃氣設計規范》的規定要求。
任何沒有上述完整生產工藝液化石油氣貯配站的單位和個人、或利用液化石油氣汽車槽車進行臨時灌裝的,不得從事液化石油氣經營活動。
4.4人工煤氣、液化石油氣、天然氣及礦井瓦斯的生產、儲存及輸配等所有的設備,必須滿足生產工藝的要求;儲罐及所有的壓力容器(包括液化氣鋼瓶)必須符合勞動部門關于壓力容器的規定要求。
4.5液化石油氣鐵路槽車和汽車槽車應符合(82)勞鍋字22號、(82)化調字第316號《液化氣體鐵路槽車安全管理規定》和(81)勞鍋字1號《液化石油氣汽車槽車安全管理規定》的規定。
5.安全生產
5.1燃氣企業的人工煤氣廠、液化石油氣貯配站場、天然氣及礦井瓦斯集輸站場的建設、生產和經營,必須嚴格執行gbj16《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28.93《城鎮燃氣設計規范》;建設部、勞動部、公安部第10號令《城市燃氣安全管理規定》等有關安全生產方面的規定要求。
5.2燃氣企業的人工煤氣廠、液化石油氣貯配站場、天然氣及礦井瓦斯集輸站場的防火及消防設施和器材的配備,應符合gbj16《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要求,防爆等級應符合gb50058《爆炸和火災危險場所電力裝置設計規范》的規定要求。
5.3按照《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的規定,燃氣企業要對儲罐、液化氣火車槽車及汽車槽車、鋼瓶等壓力容器,定期進行檢驗。
有條件的企業,應配備檢驗液化石油氣汽車槽車、鋼瓶、儲罐及壓力容器的設施和專職檢驗人員。
5.4必須具有設備、設施運行及人身安全的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崗位責任制及相關的安全制度,并認真組織實施。
5.5生產崗位運行人員,必須按規定全部經過考核持證上崗。
5.6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組織,企業要由負責生產的主管領導分管安全生產工作,設立安全管理機構;生產車間要由車間主任主管安全生產工作,并設專職安全員。
6.人員及其他
6.1燃氣企業生產工人、管理與工程技術人員和服務人員定員的標準要按建設部《城市建設各行業編制定員標準》〔(85)城勞字第5號〕的規定配備。
6.2燃氣企業的專業性和安全性很強,必須配備專業工程技術人員。小型企業配備專業技術員,中型企業要有專業工程師,大型企業配備專業高級工程師。
6.3企業全部人員必須定期進行廠規廠法、安全生產、生產管理基本知識的基礎教育。
6.4企業要建立包括基建、生產運行、技術設備、物資、安全生產等完整的統計資料和檔案,并設專人管理。
6.5企業要有營業章程和服務規范。附件2:
城市集中供熱企業資質標準
1.為了規定城市中從事集中供熱(以下簡稱供熱)經營活動單位必須具備的條件,根據《城市集中供熱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特制定本標準。
2.熱源
2.1熱源包括熱電聯產、區域鍋爐房、工業余熱、地熱、核能等多種方式。
2.2向市區供熱的熱電廠必須符合城市供熱規劃的要求,凡屬不按城市供熱規劃建設的熱電廠不得向城市供熱;在合理的供熱半徑內(蒸汽網的供熱半徑宜控制在5公里以內,熱水網的供熱半徑宜控制在10公里以內)只能建一個熱電廠。
2.3區域鍋爐房供熱規模:特大城市鍋爐單臺容量在20噸/時以上,民用建筑供熱面積應在25萬平方米以上;大、中城市鍋爐單臺容量在10噸/時以上,民用建筑供熱面積應在10萬平方米以上;小城市鍋爐單臺容量在4噸/時以上,民用建筑供熱面積應在4萬平方米以上。
2.4工業余熱要按照城市供熱規劃的要求,就近向市區供熱。工業供熱鍋爐單臺容量不得小于10噸/時。
3.供熱質量
3.1熱電聯產供熱,熱力網供水溫度一般控制在110~120℃以上,回水溫度60~70℃;其供回水溫差,直接連接不小于20℃,間接連接不小于35℃。
區域鍋爐房供熱,供熱規模較小時,可采用95~70℃的水溫;供熱規模較大時,應采用較高的供水溫度。
用戶室內采暖溫度應為18℃±2℃,不低于16℃。
3.2熱力網供水流量要按cjj34.90《城市熱力網設計規范》規定進行計算。
3.3熱力網供、回水壓力要符合cjj34.90《城市熱力網設計規范》的規定要求,要保證熱力網末端供、回水壓差能滿足用戶系統所需的作用壓頭要求。
3.4熱力網供回水溫度、壓力、流量等參數要在供熱協議中明確規定,并要按供熱協議要求實施,保證用戶采暖效果。
3.5熱力網補給水的水質要符合國家《民用鍋爐水質標準》和《城市熱力網設計規范》的要求。
3.6熱力站必須配置檢測和調節供回水溫度、壓力、流量等運行參數的設施,實時檢測與調節,保證良好的水力工況。
3.7要選擇熱力網中間及末端部位有代表性的住宅,分別取頂、中、低層不同朝向的房間,檢測用戶室溫;每月檢測戶數(每戶按50平方米計算)為:供熱面積在100萬平方米內按3%;101~500萬平方米按2%;501~1000萬平方米以上按0.5%進行檢測。用戶室溫合格率應不低于98%。
4.供熱生產工藝
4.1熱電聯產單機容量在12mw以上的熱電廠,必須符合國家《大、中型火力發電廠設計規范》的要求;單機容量在12mw以下(含12mw)的熱電廠和中低壓凝汽式電廠改造為熱電廠,必須符合國家《小型火力發電廠設計規范》的要求。
4.2區域供熱鍋爐房系統,必須符合國家勞動與機械部門的有關規定要求。
4.3熱力網系統,包括熱力管道的布置、敷設和防腐保溫、熱力站、閥門、補償器等附件與輔助設施,必須符合cjj34.90《城市熱力網設計規范》的要求。
4.4熱力網必須配置檢測、調節與控制等設備,滿足熱力網運行的要求。
5.安全生產
5.1必須具有設備、設施、運行人員及人身安全的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崗位責任制及相關的安全制度,并認真組織實施。
5.2生產崗位運行人員,必須按規定全部經過考核持證上崗。
5.3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組織,企業要由負責生產的總工程師分管安全生產工作,設立安全管理機構;生產車間要由車間主任主管安全生產工作,并設專職安全員。
5.4要保證供熱設備、設施的完好,配備專門維修、搶修人員與專用設備,保證熱力網可靠運行。
6.人員及其他
6.1供熱企業生產人員、管理與工程技術人員和服務人員定員標準要按建設部《城市建設各行業編制定員標準》〔(85)城勞字第5號〕的規定配備。
6.2供熱企業技術與專業性很強,必須配備專業工程技術人員。小型企業配備專業技術員;中型企業要有專業工程師;大型企業配備專業高級工程師。
6.3企業全部人員必須定期進行廠規、廠法、安全生產、生產管理基本知識的基礎教育。
6.4企業要建立包括基建、生產運行、設備與設施、安全生產、物資消耗等完整的統計資料和檔案,并設專人管理。
6.5企業要有營業章程和服務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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