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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強制休假管理辦法
為進一步完善操作風險管理體系,加強對重要崗位的監(jiān)督和管理,防范案件的發(fā)生,根據銀監(jiān)會有關文件精神,為規(guī)范本行重要崗位強制休假工作,特制定本辦法。
一、強制休假的主要對象
(一)營業(yè)部(營業(yè)網點)、營銷部門的負責人;
(二)在重要崗位工作的柜員,包括會計業(yè)務、資金交易業(yè)務、柜臺業(yè)務的主管,以及財務、會計、出納、對帳、資金交易、憑證印章管理、解款員、計算機系統(tǒng)管理及運行等人員。
二、強制休假的時間安排
強制休假應當每年1次,但最遲不得超過2年。每次連續(xù)2至5個工作日(不含公休日)。強制休假的時間安排可與員工年休假制度相結合。具體時間應當按照隨機的原則向強制休假對象宣布。
三、強制休假工作的組織管理
(一)強制休假工作按照管理權限實行各負其責。各部門需根據本部門實際情況,每半年擬定一次強制休假計劃,分別于每年的1月20日之前和7月20日之前報綜合管理部備案。
(二)綜合管理部在必要時統(tǒng)一部署各部門重要崗位的強制休假工作。
四、強制休假的交接
(一)強制休假由綜合管理部簽發(fā)《強制休假通知書》,并由主管領導于當日當場通知本人。
(二)被安排強制休假的人員在接到《強制休假通知書》后,必須無條件執(zhí)行,立即與替崗人員交接工作,不得拒絕或拖延。替崗人員應當具有該崗位的任職資格,并且能夠勝任該崗位的工作。監(jiān)交人為所在部門的負責人或者由該負責人指定。《強制休假交接登記表》須存檔備查。
(三)強制休假人員在休假期間原則上不應當離開所在地,如若離開,需經綜合管理部報行領導批準后方可離開。
(四)強制休假人員在休假期滿后,須按時返回崗位并且與替崗人員辦理交接手續(xù)。
五、強制休假期間的業(yè)務檢查和審計
對重要崗位的業(yè)務檢查和報告是強制休假制度最重要的一項工作內容。在強制休假期間,由替崗人員對休假人員所在崗位進行業(yè)務檢查,檢查完畢向綜合管理部提交《強制休假檢查報告》,報告要重點描述對該崗位進行重點檢查的過程和結果,并且針對存在的問題或風險提出整改意見。報告由分管行領導審查并簽署整改意見,由所在部門存檔備查。
六、強制休假人員的待遇
強制休假人員在休假期間,其待遇不變。
七、有關責任
(一)對于替崗人員在替崗期間發(fā)現的重大問題特別是案件隱患袒護包庇、隱瞞不報的,視同違紀,根據有關規(guī)定對替崗人員予以嚴肅處理或相應的經濟處罰。
(二)綜合管理部部將會同相關部門不定期抽查監(jiān)督各部(網點)強制休假制度的落實和實施情況。對強制休假工作流于形式或者強制休假率達不到要求的部門(網點),將督促并監(jiān)督整改。期間發(fā)生案件的,將對相關責任人予以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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