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災區重建工作中的問題研究
一、災后重建中的城鄉統籌與土地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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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經濟發展的轉型期,土地供給在相當長一段時期都是制約經濟發展的重要瓶頸,在產業發展與糧食安全兩者的權衡上,保障糧食安全是第一位的,這就使得非農用地必須走以集約化發展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道路,而城鄉統籌是解決城鄉發展中土地利用矛盾的根本路徑。成都地處成都平原,保護耕地與發展建設用地的矛盾一直就很突出。全市1.239萬平方公里面積,平原占40%多,山地約占37%,丘陵和水域占20%多。近年來,成都的城市建設和發展用地指標緊張,城鎮建設和發展空間受到限制。這次汶川大地震,使成都山區20多個鄉鎮整體損毀,需要整體搬遷或異地重建,90多萬人住房損毀,需要異地重建,近600多戶企業廠房垮塌,需要占地重建,再加上為解決就業需要建設新的產業用地,初步測算需要增加用地數百平方公里,使成都的發展空間和用地矛盾進一步突出!5.12”汶川大地震后,重災區面臨災民安置、居住房重建、產業恢復等一些系列緊迫任務,而這些任務順利完成的基本條件之一仍然是土地供給能否得到基本保障,在土地供求矛盾本來就很緊張的情況下,災后重建的土地供求矛盾會變得更加突出。此次大地震后需著力解決的土地供求矛盾主要有:
1、農村災民居住房屋重建用地矛盾
汶川特大地震對成都市造成了較大的影響,其中,都江堰市、彭州市、崇州市和大邑縣等地受災嚴重。截止6月3日不完全統計,全市因災倒塌房屋102.97萬余間,受損房屋339.6萬余間。主要受災區域在農村地區,尤其是山區,災后農村居民安置與居住房屋的恢復重建任務十分艱巨。在農村災民居住房屋的修建過程中,如果均能在原址重建,則不存在居住房屋建設的用地問題,但實際情況是,除了一部分能夠在原址重建的房屋外,大量房屋原址由于山川地形的改變而已經滅失,或者原址本來就處于地震災害或次生災害的潛在危險區域,而必須另行選址或異地重建,這就使得居住房屋重建中的土地供給矛盾突出起來。因為,在現行土地政策中的“占補平衡”原則下,一些已經消失,或完全不能復耕為農業用地的居住房宅基地,將無法獲得在新址重建的房屋建設用地指標。另外,一些涉及跨區域的異地移民安置重建還涉及對接收地的用地指標補償的問題。這些情況都將使居住房屋重建的用地矛盾突出起來。而這個問題如果不能得到解決,將直接影響災后重建的進程。
2、農村產業恢復中的用地矛盾
此次大地震使成都受損農田及農作物播種面積達63.52萬畝,損毀林地40.8萬畝;67座水庫出現不同程度險情,渠道損毀100公里,受損832公里,550座提灌站受損,約30公里防洪堤毀壞;172處鄉村供水站受損,受損管網達2400公里,69萬人飲水受到影響。一些農田由于地形地貌的改變而無法復耕,一些山區由于自然條件的惡化和道路、供水等基礎設施的嚴重破壞而必須在相當時期內進行封山修養,以逐步恢復原有的自然生態環境。這些情況都構成農業產業用地的實際損失,因而必須對原有農業產業用地指標分配進行調整。同時,在地震中失去承包地的農戶也必須重新得到新的承包地,以解決他們的長期生計問題和獲得生產自救能力,這勢必會引起農村原有土地承包格局的調整,有可能引起新的土地分配矛盾。
解決因土地損毀而產生的農業產業恢復與發展中的瓶頸制約問題,僅僅依靠對損毀土地的修復復耕是不夠的,因為有相當一部分損毀土地已經不具備修復復耕條件,這部分土地是農業用地的不可逆轉的損失。因此,還必須著眼于對現有農業用地的集約化的利用,通過提高土地利用率和產出效率來彌補這種損失。而建立“農業產業科技示范園區”將是一條切實可行的路徑。通過建設“農業產業科技示范園區”,不僅能通過資本、技術等與土地資源的高度融合而提高土地產出效率,為災區農業產業的恢復發展提供基礎更高的平臺,同時,建設農業產業科技園區過程中的土地經營的市場化運作模式,以及其中涉及的農村土地產權關系的調整方式等都將為更大范圍的城鄉統籌中的農業產業發展提供經驗。
3、城鄉基礎設施恢復重建的用地矛盾
此次大地震對災區的基礎設施的破壞是極其巨大的,成都全市供水設施受損417處,供水管網受損8748.1公里;國道、省道及縣鄉道路多處阻斷,道路受損2535.5公里,505座橋梁開裂受損,小漁洞大橋垮塌。在農村,大量的生產建設的基礎設施也遭到相當大程度的破壞,有67座水庫出現不同程度險情,渠道損毀100公里,受損832公里,550座提灌站受損,約30公里防洪堤毀壞;172處鄉村供水站受損,受損管網達2400公里,69萬人飲水受到影響。一些基礎設施的恢復重建需要重新選址,比如道路、橋梁等的改建,一些設施出于增強抗災能力和提高設施運行功能的考慮,可能需要擴大用地規模和范圍,如水庫、水渠的加固、擴建等。這些都構成了基礎設施恢復重建中新的用地需求,在相當程度上是原有用地指標調劑所無法完全解決的。
4、工業產業恢復與發展的用地矛盾
據初步統計,成都全市工業企業受損4057戶,經濟損失276億元。因企業停產造成間接經濟損失129億元,重災區的停產損失為60億元,波及區的停產損失為69億元。相對來講,由于成都工業企業大多集中在城市或城郊地區,其土地滅失的情況并不嚴重,工業產業的恢復主要是廠房、設備等修理重建,因而既有工業產業的恢復重建的用地矛盾并不突出。但對于重災區而言,災后重建是一個長期的艱巨任務,工業產業的發展是維系災區重建的可持續發展的重要力量。災區工業產業必須在原有基礎上得到更大的發展,才有可能為重建中提供持續的不斷增強的財政支持,才能為災區勞動力的轉移安置提供有利的條件。而災區的工業產業的發展需要獲得相對較大的`工業用地指標規模,這也會產生新的災區工業產業恢復與發展中的用地矛盾問題。
(二)城鄉統籌是解決災后重建中土地供求矛盾問題的根本路徑
如上所述,在災后重建過程中,農村災民異地安置或移民安置、城鄉基礎設施產業恢復與發展、工農業產業恢復與發展等都會涉及到用地矛盾問題,而城鄉統籌是解決這些土地問題的根本路徑。首先,在成都市在推進城鄉統籌中提出的“全域成都”理念及采取的系列措施,為在全市范圍內協調解決災區災后重建中的用地矛盾提供了堅實的基礎,為集全市之力支持災區的重建工作提供了體制和機制保障。其次,成都市較早推行“三個集中”也為解決農民安置、協調工農業用地矛盾等問題提供了比較成熟的經驗。成都市從開始實行的“推進城鄉一體化,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發展戰略的一個重要核心是推行了“三個集中”,其中,在使農民向社區集中過程中,成都市通過政府統一規劃、政府出資修建等措施,興建了一批高質量的農民集中居住住房,特別是在成都一些城區修建的農民集中居住房的質量
、安全性和環保等指標甚至超過了城市中的一些商品房,這些農民集中居住房在此次地震災害中均經受住了考驗。這說明,政府對農民的集中安置對于建造農民安居房屋不僅是有效的,而且也是可行的。成都市在修建農民集中居住房方面規劃、資金籌集、修建等方面的經驗將對農村災區安居房屋的建設提供寶貴的經驗并進一步發揮作用。
二、成都在全市乃至全省災民異地安置與工農業產業恢復發展中的地位與作用
成都是四川的省會城市,其經濟發展水平和城市化程度在四川全省首屈一指,在災后重建中理應在全省的抗震救災中充當主要力量的角色。在災民異地安置方面,成都有能力為其下轄受災區市縣的災民的移民提供條件,甚至也有能力為全省范圍的災民異地安置提供相應的條件。成都市在工農業產業發展方面的資金、技術、人才等方面的優勢,將在成都市乃至全省的工農業產業災后恢復與發展中發揮重要作用。
但此次大地震涉及范圍、破壞程度等在我國都是空前的,成都市不僅面臨著其下轄的都江堰、彭州、崇州、大邑等區市縣的繁重的災后重建任務,還需要為四川其他重災區提供重建支持。僅靠成都自身的力量獨立解決災后重建中的各種矛盾問題則明顯不足,一些問題,如災民異地安置中的用地指標調劑、基礎設施重建與工農業產業恢復與發展中新增用地指標的落實等問題,還需要依靠黨中央國務院通過全國范圍內的城鄉統籌來加以解決。在解決重建過程中的用地矛盾問題上,中央在統籌城鄉中的土地政策對成都的適當傾斜是十分必要的。
三、成都市在統籌城鄉中的土地政策需求
1.建議國務院及有關部門核減成都市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保護面積;允許成都市在市域范圍內實行集體建設用地減少與城鎮建設用地增加掛鉤的原則,統籌安排使用集體建設用地。
2.增加產業發展用地指標。加強產業發展是災后重建的重中之重,加強產業發展規劃,合理引導產業發展,才能保證災區人民的安居樂業。建議國家在資金和土地兩方面支持成都建設產業集中發展區,如設立20平方公里的“國家級農業科技示范園區”,以促進災后現代農業的新發展;設立25平方公里的“國家級產業轉移中小企業發展示范園區”,通過發展勞動密集型產業,以增加就業崗位,緩解災后的就業問題。
3.提供災民異地安置和城鎮體系重建用地。這次大地震使不少城鎮需要整體搬遷或并入安全城鎮,一些縣級城市需要重新規劃新城建設,部分災毀嚴重的鄉鎮需要異地重建,接納災害移民和生態移民的鄉鎮需要適當擴建。據初步統計,成都市需新增城鎮建設用地100平方公里,其中都江堰新城40平方公里,重災鄉鎮易地重建40平方公里,接納災害移民和生態移民的城鎮擴建20平方公里。
4、供給災區功能規劃和產業調整用地。建議國家支持成都的主體功能區規劃和工業集中發展區整合,為工業集中區、工業發展戰略后備基地、農林牧產品生產基地和加工基地、綜合保稅區和保稅物流園區等的用地指標,幫助成都發揮特大中心城市的集聚和輻射功能,帶動整個四川省的災后發展。
四、進行災區移民安置的政策需求
由于此次大地震重災區主要集中在四川沿龍門山脈斷裂帶的山區,包括四川阿壩州的紋川縣、綿陽的北川縣、成都的都江堰、彭州、崇州、大邑等,以及相鄰的陜西、甘肅的部分縣市,一些山區的地形地貌發生嚴重改變,自然與生態環境嚴重惡化,已經不適宜于居住,因而需要對上述地區的災民進行異地安置。目前還沒有針對地震災區移民的專門條例可以遵循,國務院于9月1日起頒布施行的《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可以成為地震災區移民的一個重要參照標準。針對地震災害的特殊性,在《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內容的基礎上,對地震災區移民的政策應該進行如下調整:
1、盡快制定《地震災區移民安置條例》,使災區移民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2、建立國務院地震災區移民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全國范圍地震災區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監督。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震災區移民安置工作的組織和領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移民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震災區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監督。
在目前情況下,國務院和各級地方政府的水利水電工程移民行政管理機構可以承擔起地震災區移民管理工作的職責。
3、地震災區移民規劃大綱應在國務院移民管理機構的指導監督下,由省及以下的各級地方政府移民管理機構根據(1)以人為本,保障移民的合法權益,滿足移民生存與發展的需求;(2)顧全大局,服從國家整體安排,兼顧國家、集體、個人利益;(3)節約利用土地,合理規劃工程占地;(4)可持續發展,與資源綜合開發利用、生態環境保護相協調;(5)因地制宜,統籌規劃的原則編制施行。
4、依法批準的地震災區移民建設項目的用地,應當納入項目所在地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移民建設項目核準或者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后,項目用地應當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屬于國家重點扶持的移民建設項目,其用地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
5、在《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中征地補償標準的基礎上,適當提高標準,以培育移民的自我發展能力。征地補償費用應在中央和地方各級政府之間合理分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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