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合作開發框架協議
甲方:人民政府(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
為促進域經濟的發展,加快山水旅游資源的統一開發與利用,推動特色旅游目的地建設,人民政府(以下簡稱甲方)與 (以下簡稱乙方)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在友好協商前提下,共同達成旅游景區合作開發協議如下:
第一條 乙方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于本協議簽訂后 日內在 共同成立注冊資本金為1億元的 旅游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目標公司”)。
第二條 甲方提供位于 由乙方設立的目標公司進行旅游度假、酒店 開發建設,具體面積以勘測部門實際勘測面積為準,具體位置與四至見附件規劃圖。
第三條 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1、甲方負責該宗地的征地拆遷、用地報批、辦證等一切必要的'手 續,并保證通過掛牌的方式對該宗地的國有使用權進行出讓,乙方目標公司參與競標,中標后,目標公司以工程項目置換的方式向甲方支付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對該宗地進行開發建設,甲乙雙方互不補償。
2、甲方確保該宗地在掛牌時規劃設計應滿足如下要求:
3、甲方負責協調規劃、國土、房管等職能部門工作,確保目標公司順利開展相關工作,并同意免交各項政府規費。
4、該宗地涉及拆遷部分,土地征用費與安置費,由甲方負責,乙方根據拆遷房屋面積大小提供回遷房或實行貨幣補償。
5、甲方確保該宗土地國有使用權按評估價每畝 元作為在土地交易中心的掛牌底價進行出讓,以其順利完成開發該宗地塊。該宗地每畝 元的掛牌底價包括但不限于土地征地補償費、征地管理費、契稅、交易費、評估費、土地增值稅、營業稅、招拍掛費用、城市教 文化教育 技能教育 接受良好的教育,已成為人們生存發展的第一需要和終身受益的財富,甚至決定一生的命運。 58·廣告 查看詳情 育附加、測量費等稅、費以及該宗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至乙方目標公司名義前未列明的一切稅、費。
6、甲方確保該宗地具備開發條件 ,地塊內基礎設施及土地平整由乙方負責。
7、甲方負責協調征地、拆遷、安置等一切過程中所產生的問題,乙方概不負責。
第四條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1、協議簽訂、乙方目標公司擁有該宗地塊使用權后,應按約定分期分批完成置換項目建設工作。
2、乙方目標公司以項目工程置換的方式繳納出讓金,置換的項目工程為:
第五條 甲方在簽訂本協議后,應積極組織相關部門辦理好各項手續,確保 年 月 日前在土地交易中心掛牌出讓該宗土地。 第六條 若該宗地中標出讓價超出每畝 元的部分,甲方享有超出部分10%的收益,乙方享有超出部分90%的收益。乙方依據本條約定享有收益分成,無論乙方目標公司是否中標均為有效。
第七條 若乙方目標公司中標,則乙方應積極籌措資金進行開工建設。若乙方目標公司未能中標,則甲方在收到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三日內向乙方支付土地補償款 元并一并支付土地收益分成。 第八條 雙方同意,若乙方目標公司中標后,由目標公司另行簽訂《土地出讓合同》
第九條 實際勘測結果、該宗地的位置四至范圍作為本協議的附件。 第十條 違約責任
1、因不可抗力導致本協議不能正常履行,雙方互不承擔責任(不可抗力是指戰爭、自然災害,不含國家政策)。
2、因甲方原因導致本協議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甲方向乙方支付賠償金 元。
第十一條 本協議書簽訂后,甲乙雙方應積極開展各項工作,爭取甲方早日向乙方供地。
第十二條 本協議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一式六份,甲方執一份,乙方執五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由雙方另行協商,并簽訂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條 因履行本協議發生爭議,雙方應本著便于項目的開發建設進行協商,如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注意:
1、本協議未涉及乙方先行墊付款問題,如政府要求乙方支付墊付款,可以約定政府達到什么條件時,乙方可以向政府先行墊付 元(可以分段支付),達到什么條件時,政府返還給乙方。
2、本協議僅供參考,與對方談判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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