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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令停業關閉決定書
機制炭廠、縣政府有關部門:
經查:機制炭廠未辦理相關環保手續,利用落后生產設備(土窯爐)進行機制炭生產。在未建設任何污染物防治處理設施情況下,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大量煙塵未經任何處理直接對外排放,對周邊環境造成嚴重污染,多次被群眾投訴。縣環保局于20xx年1月4日對該公司下達了《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要求立即停止生產,但該廠一直我行我素,拒不改正環境違法行為,至今仍在進行非法生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章第六十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污染物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責令其采取限制生產、停產整治等措施;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經縣人民政府研究決定,責令曾明其機制炭廠自本決定下發之日起立即停業關閉并拆除所有設備。
縣政府各有關部門要統一認識,加強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1.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按照《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規定進行取締。
2.電力部門依法實施徹底斷電措施。
3.環保部門依法不予辦理任何環保審批手續。
4.公安部門對拒不執行關閉決定的企業和個人依法強制執行。
5.鳳岡鎮政府對轄區內的環境保護加強監督,發現環境違法問題及時向縣人民政府報告或向縣環保局反映。
6.監察部門對在此關閉取締行動中工作不力,取締不到位的部門領導及相關人員進行問責。
xx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xxx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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