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事表決規則(最新)
參議事情,需要大家表態做決定,下面是關于議事表決規則,歡迎閱讀!
議事表決規則(最新)
為進一步完善本所合伙人會議議事表決機制,有效貫徹落實合伙人會議議事決議的執行,促進事務所和諧穩定持續發展,特依據本所《章程》、《公司化管理試行辦法》與《四五發展綱要》的相關規定制定本議事表決規則。
一、合伙人會議議事采取合伙人股權與票數雙重表決機制。
二、下列事項應當經合伙人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數與股權表決通過:
(一)審議決定合伙協議、事務所章程及章程性文件的制定.與修改:
(二)決定事務所的合并、分立、重組、解散以及與他所的聯合;
(二)決定本所的發展綱要:
(四)決定合伙人的加入與退出;
(五)通過合伙人的股權調整方案:
(六)選舉、罷免所主任、監事會主席:
(七)審議決定年度財務預決算,決定本所五萬元以卜的財務支出:
(八)撤銷監事監察委員會、行政與發展委員會、業務委員會作,的不恰當的決定或決議:
(九)審議通過全所行政或者業務上的涉及全體合伙人或全所員工重大利益的規章制度及其他全局性的事項。
三、下列事項應當經合伙人二分之一以上的票數與股權通過:
(一)審議決定各委員會、年度工作計劃與年終T作報告及所財務年度預決算報告:
(二)審議通過監事會對所財務執行檢查情況的'報告;
(三)決定預算外一次性一萬元至五萬冗的開支;
(四)決定所務機構副所級以上人員的聘任;
(五)超計劃招聘行政工作人員及決定其待遇;
(六)決定評選本所先進與向上推薦評先個人;
四、上述第二、第三條未列事項,由所主任酌定提交合伙人會議,或其他相關會議決定或所主任依職權處理。
五、所主任代表與主持合伙人會議,達到三分之一以上股權份額或合伙人人數有權向所主任提議召開合伙人會議。
六、為體現所主任的核心地位,所主任享有表決之外外加5%的股權與二票票數的表決權。
七、以上數字均含本數在內。
八、合伙人會議按本議事表決規則作出的決議,全體合伙人都必須遵守執行。
九、其他未盡事宜仍按事務所章程與公司化管理試行辦
法及相關修正案執行。
十、本規則從通過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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