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會章程示范

時間:2024-08-09 09:50:12 思穎 章程 我要投稿

商會章程示范文本

  商會是指有獨立的經營單位、事業單位或由自由商人、企業職員等自愿組成,保護和增進全體成員既定利益的非營利性組織。那么,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商會章程示范文本,供大家閱讀參考。

商會章程示范文本

  商會章程示范 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xx市xx商會(簡稱商會);英文名稱:xxxxxx,縮寫為:xxx。

  第二條 商會是以xx省籍企業和粵籍人士在xx投資的企業為服務主體,并吸收在xx從業、學習的xx籍人士和各領域內的專家、學者、工商界的有識之士,以及樂為商會組織提供服務的合作單位等自愿參加的聯合性組織。是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 商會的宗旨是:維護會員企業的利益,促進xx、xx兩地經濟貿易、文化事業的蓬勃發展,加強國際、國內區域間的經貿、文化交流,做好政府與企業、企業與企業間的溝通聯絡。通過國際化、信息化、市場化、社會化的規范運作方式,科學管理、誠信服務;高效務實、學習創新;維護權益、履行承諾;尊重信任、團結合作;整合資源、共享成果;承擔責任、持續發展。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充分發揮管理、服務、協調、自律、監督、維權、咨詢、指導作用,促進和諧社會的建設。

  第四條 商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xx市人民政府政府交流合作辦公室和登記管理機關xx市社團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服從xx省人民政府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和xx省人民政府駐北京辦事處的指導。

  第五條 商會注冊地:xx市南開區鼓樓東xx會館內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商會的業務范圍:

  (一)協調和推動會員企業的改革、發展;調查研究國內外相關領域的發展動態和趨勢,為政府制定行業政策、法規、規劃等提供咨詢和建議;

  (二)宣傳、推廣和普及科技文化知識,編輯出版商會刊物、書籍,建立商會信息港,為會員進行咨詢和信息服務;

  (三)采取多種形式,組織企業培訓,提升企業管理水平;

  (四)協助行政管理部門組織企業的登記、認證和管理工作;

  (五)制訂培訓計劃,組織從業人員的職業培訓和認證、評價分級工作;

  (六)配合行政管理部門組織有關標準、規范的制定工作;

  (七)制訂商會活動計劃,并組織開展國際、全國性及區域性的招商會、展覽會、交易會、研討會、論壇、聯誼等活動,促進xx、xx兩地經濟建設的發展;

  (八)推薦優質產品,評定誠信企業,為企業提供內、外交流信息;

  (九)建立互訪機制,加強與國內外社團組織聯系、交流與合作,引進和學習國際先進技術和標準,盡快與國際接軌;組織國際、國內的商務考察和經貿交流活動,幫助企業開拓市場、促進合作;

  (十)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會員訴求、意見和建議,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協調會員與會員之間的關系;

  (十一)組織開展公益事業及有益于商會的其它活動;履行上級主管部門委托或應會員要求賦予的其它職責。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商會會員種類:單位會員 、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商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商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商會的意愿;

  (三)在商會的業務領域內有一定的影響力;

  (四)履行會員的權利和義務,交納會費。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審查通過;

  (三)填寫入會登記表;

  (四)由理事會授權秘書處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商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有參加商會活動的權利;

  (三)有獲得商會服務的優先和優惠權;

  (四)有對商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利;

  (五)有入會自愿、退會自由的權利。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商會的決議;

  (二)維護商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商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按時交納會費;

  (五)向商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和信息。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商會,并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未按時交納會費或一年不參加商會組織的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果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商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并通過會費標準收費;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需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屆。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商會開展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1人、副會長5-12人、秘書長1人;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商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需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由1/3以上理事提議,隨時召集會議。

  第二十一條 商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由1/3數以上常務理事提議,隨時召集會議。須有 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商會組建黨、團組織,顧問委員會、會長辦公會議。

  第二十四條 商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商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商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商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商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可連選連任,最長任期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商會法定代表人副會長擔任。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商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會長職權

  (一)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長聯席會議)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商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 商會秘書長職責:

  (一)主持商會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編制并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并貫徹、落實、執行;

  (二)協調各分會、專業委員會、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 本會設監事會。監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五年,最長任期不得超過兩屆。監事不得兼任理事。

  第三十一條 監事會的職權是:

  (一)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二)列席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并監督其工作;

  (三)監督本會財務管理情況及會費的收取及支出;

  (四)接受會員投訴,組織調查取證工作。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 商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企業贊助;

  (四)政府資助;

  (五)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商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四條 商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 商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 商會配備具有專業資質的財務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聘請專業的財務機構進行會計核算,實行財務監督。

  第三十七條 商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有關部門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八條 商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 商會的資產歸商會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條 商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條 商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二條 商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 商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四條 商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 商會終止前,須在業務管理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 商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 商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商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經xx年10月28日第二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由商會理事會負責。

  第五十條 本章程已于xx年11月28日由xx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核準生效。

  商會章程示范 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深圳市浙江商會,(英文名稱為:The ZheJiang Chamber of Commerce in ShenZhen)。

  第二條 深圳市浙江商會的性質:本會是由浙江在深圳市投資創業的企業自愿組織的全市性、地方性、聯合性非營利法人社團組織。

  第三條 深圳市浙江商會的宗旨:構筑交往平臺,凝聚會員合力,整合會員資源,攜手共謀發展。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面向企業,服務企業為主,多方位給會員單位提供有效服務,幫助企業排憂解難;組織有利于發展的學術講座、經驗交流、商務考察等活動,以提高企業的管理水準,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發揮政府與企業、企業與企業之間的橋梁和紐帶作用。

  第四條 本會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深圳市民間組織管理局的監督管理和浙江省經濟技術協作辦公室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會的活動地域為廣東省深圳市。

  第六條 本會的住所為廣東省深圳市。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是:

  (一)宣傳貫徹黨和政府的有關方針、政策和法規,建立會員與政府有關部門的溝通平臺,促進會員與政府有關部門之間的交流。積極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本會的意見和建議,為當地政府制定有關經濟政策、法規提供依據。

  (二)為會員企業提供政府有關優惠政策、辦事程序的咨詢服務;利用各種渠道為會員提供多方面的服務,享受政府的各種資源。

  (三)組織會員參加國內外各種相關的展覽展銷活動和外出考察活動,協助會員拓展國內外市場。積極為會員招商引資牽線搭橋,尋找投資項目,創造合作機會。

  (四)為會員適時舉辦各類以現代企業管理知識和國際貿易知識為主要內容的學術講座和培訓,組織開展企業經營管理類經驗交流活動,并為會員提供經營、決策、管理等咨詢服務。以此促進會員之間的交流互動,增強適應市場經濟的能力。

  (五)為會員提供法律咨詢、法律知識培訓等服務,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增強會員的法律意識和遵紀守法自覺性。

  (六)辦好深圳市浙商網和《浙商》期刊(內部交流),提供法律法規、企業宣傳、辦事指南、最新政策動態等信息交流,并以此擴大本會在兩地的影響,加強與兄弟協(商)會的溝通交流。

  (七)組織會員企業開展各種形式的文化娛樂、休閑聯誼活動,弘揚浙商文化。

  (八)完成兩地政府有關部門交辦的相關事宜。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本會吸收企業會員和團體會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承認并擁護本會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會;

  (三)在深圳市注冊登記的以浙江人投資為主體的工商企業。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及相關資料(企業全稱、工商登記注冊正本復印件、企業負責人和聯系人姓名、電話等);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書。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參加商會活動、接受商會提供的服務;

  (二)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的工作的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及聲譽;

  (四)按時交納會費;

  (五)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六)積極向本商會提供有關信息;

  (七)按要求參加本會活動。

  第十三條 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

  (一)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不低于200000元;

  (二)常務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30000元;

  (三)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5000元;

  (四)副秘書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8000元;

  (五)常務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5000元;

  (六)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3000元;

  (七)會員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000元。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書。會員如果一年未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經深圳市工商部門核準注銷的企業,其會員資格隨即自動注銷。

  第十五條 會員如不遵守本會章程,將由本會提出批評、教育;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 本會由會員組成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商會在法律、法規規定范圍內的業務范圍和工作職能;

  (二)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長、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四)審議理事會對會員除名的提議

  (五)對商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六)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七)制訂或修改章程、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八)決定終止事宜;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3年(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最長不超過3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兩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全體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的2/3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當由全體會員(或會員代表)的過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紀要,并向會員公告。

  第二十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為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在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和商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和召集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并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三)決定商會具體的工作業務;

  (四)制定商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五)制定商會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金的方案;

  (六)決定商會各內部機構的設置,并領導商會內部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決定新申請人的入會和對會員的處分,提議對會員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書長,決定商會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根據秘書長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書長和商會辦事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商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商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并向全體理事公告。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托常務副會長或者秘書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人數在50人以上的,根據需要可從理事中選舉常務理事,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人數為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經理事會授權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項職權。常務理事會至少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作出的決議,必須有半數以上的常務理事通過。

  常務理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記錄。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規則、程序:

  (一)由本會秘書處提出設立分支機構的具體方案;

  (二)將具體方案提交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三)將通過后的具體方案提交理事會審議批準。

  (四)報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審批。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至少由三人組成,設監事長一名,至少兩名監事,監事由監事長提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長(或監事)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長(或監事)。

  第二十六條 本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

  (三)具有熱心為浙江在深工商企業服務的奉獻精神,辦事大公無私,品行端正。

  (四)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長最高年齡不超過65周歲;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任何刑事處罰。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 本會的秘書長采用聘任制,秘書長和會長不能在同一企業中產生。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秘書長為當然理事。

  第二十八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常務副會長、副會長若干人。會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本會法人代表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每屆任期3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理事會2/3以上理事表決通過,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三十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長會議、常務副會長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提議任免秘書長人選;

  第三十一條 本會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秘書長為專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計劃;

  (二)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劃和預算、決定;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會長會議決定;

  (五)提名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報會長批準;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二條 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事會的'年度工作。

  (二)監督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商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監事會成員可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商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代表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監事會成員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商會章程,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登記的業務范圍內,開展的活動或服務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會會員退會或除名時,本會不退還已繳會費、資助和捐贈。

  第三十五條 本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

  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有權向商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并提出意見和建議。對于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的查詢,商會應及時如實答復。

  第三十六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財產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商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會員、監事、秘書長以及工作人員私分、侵占、挪用商會財產的,應當退還,并在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上進行檢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本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三十九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一條 本會進行年度報告、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二條 本會按照《廣東省行業商會條例》規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活動報告、財務報告和本年度的活動安排。

  本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本會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展覽會,舉辦對外交流,與境外民間組織交往,開展業內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接受境外及社會捐款等,在活動前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并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三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并訂立勞動合同。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五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30日內,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六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并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注銷動議: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商會發生分立、合并的;

  (四)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工作的;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四十八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商會應在清算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第四十九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五十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商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經20xx年xx月xx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商會章程示范 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協會名稱:xx鄉電子商務協會。本協會由xx鄉各村有志從事電子商務的經營、管理、使用以及相關的科研、教學、設計等單位和個人自愿參加而聯合組成的非盈利的社會團體組織。

  第二條 協會為本鄉范圍從事電子商務的企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經濟組織自愿組成,實行行業服務和自律管理的跨部門、跨所有制的非盈利的行業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協會的宗旨:誠信立會、服務興會。

  第四條協會的職責:在全縣發展電子商務的大浪潮中,為從事電子商務的各類團體及個人營造一個應用、促進、發展的環境和氛圍;在電子商務的行業發展中凝聚人才、共商大計、共謀良策、促進電商行業的管理和自律;在政府和從事電子商務的會員以及農民合作社之間發揮橋梁和紐帶作用,促進全鄉信息化建設的發展,促進全鄉電子商務的發展。

  第五條 本協會接受xx鄉電子商務辦公室的業務指導。

  第六條 xx鄉電子商務協會辦公地點設在xx鄉政府電子商務辦公室。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協會堅持以實事求是、大膽探索、勇于創新、與時俱進的指導方針開展業務。

  (一)研究全鄉電子商務的發展趨勢,探討電子商務的發展規劃,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有關發展電子商務的政策意見和建議。

  (二)向會員和政府提供電子商務發展情況,市場發展趨勢,經濟和技術發展的預測等信息。密切聯系和依托相關村委會,做好電子商務的咨詢服務和政策、技術、產業、市場導向工作。

  (三)廣泛開展電子商務技術、學術交流;積極開展電子商務知識普及教育和技能培訓、經驗交流。

  (四)加強與全縣電商工作者的交流、合作、考察,開展產品展覽、展銷及技術交流活動,協助網店開辦者提高產品和服務質量。

  (五)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協調行業發展中出現的問題,反對不正當競爭,反對侵害他人知識產權,促進“行規行約”的建立和完善,促進電子商務領域的規范化建設。

  (六)積極開展協會業務領域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工作,接受政府部門和有關企、事業單位委托,對電子商務投資開發項目、可行性方案等提供論證與咨詢。

  (七)根據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定組織有關活動。接受政府部門和社會團體委托的活動。積極開展有益于電子商務發展的其他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本協會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兩種。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從事電子商務相關業務的具有法人地位的各種經濟性質的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及在本行業有重要影響的個人;

  (二) 有自愿加入協會的意愿;

  (三) 擁護本會的章程,積極參加本會活動,履行會員義務;

  (四) 無嚴重違法、違紀行為。

  第十條 入會申請程序

  (一)單位會員需提供以下材料:

  1、填寫提交《xx鄉電子商務協會入會申請表》;

  2、《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

  3、《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4、《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二)個人會員需提供以下資料:

  1、身份證復印件;

  2、個人簡歷及相關個人資料。

  (三)經鄉電商辦審核同意,頒發會員證書,獲得會員資格;

  (四)協會將通過微博、微信等形式對新入會會員進行公告。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協會工作有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加本協會組織的各類活動的權利;

  (四)在企業服務活動中,會員企業享有優先、優惠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協會章程,執行本協會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名譽及合法權益;

  (三)積極主動配合協會開展工作;

  (四)積極參加本協會組織的公益活動;

  (五)及時向協會反映情況,提供相關資料。

  第十三條 對違反本會章程或相關管理制度的會員,本協會有權給予通報批評、警告、暫停會籍、開除會籍等處分。情節嚴重的將追究其法律責任,給協會帶來經濟損失的,要追究經濟責任。

  第十四條 會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本會可終止其會員資格:

  (一)一年以內不參加協會的組織活動;

  (二)給協會名譽帶來重大損害的;

  (三)有嚴重違法、違紀行為的。

  第十五條 會員要求退會須提出書面申請,交回會員證書,其會員資格即行終止,協會進行公告。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訂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四)決定協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五)決定協會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條 召開會員大會必須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會員到會參加。會員大會的決定須經到會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理事會對會員大會負責,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工作。理事會由會員大會在預先提出申請的會員中選舉產生,單位會員理事由該單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權的代表出任。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三)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四)決定會員的吸收程序或除名事項等;

  (五)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

  (六)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理事會的決定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協會法定代表人是協會會長。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條 協會會長每屆任期五年,連續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二十三條 協會的會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國家的方針、政策,政治和業務素質好;

  (二)在全鄉電子商務領域有較大影響力和號召力;

  (三)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50周歲;

  (四)身體健康,精力充沛,有較強的組織領導能力;

  (五)未受過刑事處分;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五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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