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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章程范本(1個股東)
人有限責任公司章程如何制定?那么,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章程范本(1個股東),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章程范本使用說明
一、本公司章程范本適用于由一個自然人股東或一個法人股東出資設立的,設執行董事、監事、經理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二、本公司章程范本僅供參考。當事人可根據公司具體情況進行修改,但法律法規規定的必要條款不得刪減,公司組織機構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必須在章程中明確。
三、公司章程范本中黑體字為提示性或選擇性條款,當事人選擇使用時,應當注意前后條款的`一致性。
四、當事人根據章程范本制訂公司章程后,另行打印,自然人股東需親筆簽名,法人股東需蓋章、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親筆簽名。
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公司章程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內容的,公司登記機關有權要求公司作相應修改。
*******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一切活動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并受國家法律法規的保護。
第三條 公司在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登記注冊。
名稱:深圳市**********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
第四條 公司的經營范圍為: *******************
經營范圍以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為準。公司應當在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活動。
第五條 公司根據業務需要,可以對外投資,設立分公司和辦事機構。
第六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為**年,自公司核準登記注冊之日起計算。
第二章 股東
第七條 公司股東共壹個,名稱與住所如下:
股東名稱:深圳市******有限公司
注冊號: *******
住 所: 深圳市*********
或:
第七條 公司股東共壹個,姓名與住所如下:
股東姓名:*************
身份證號碼:**********
住所:************
第八條 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選舉和被選舉為公司董事、監事的權利;
(二)對公司的經營活動和日常管理進行監督;
(三)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決定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和質詢;
(四)公司侵害其合法權益時,有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要求,糾正該行為,造成經濟損失的,可要求予以賠償。
第九條 股東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規定繳納所認出資;
(二)以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責任;
(三)公司經核準登記注冊后,不得抽回出資;
(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支持公司的經營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促進公司業務發展。
第十條 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名稱、繳納的出資和出資日期;
(五)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
出資證明書由公司蓋章。
第十一條 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出資比例;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第三章 注冊資本
第十二條 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萬元。股東出資額、出資比例如下:
股東名稱(姓名) 出資額 出資比例 出資方式
***** *** 100% ***
第十三條 股東應于公司設立時一次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
第十四條 股東以貨幣出資的,存入公司帳號。
第十五條 股東以非貨幣出資的,應在公司設立前,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
第十六條 股東可以依法轉讓其出資。
第四章 股東職權
第十七條 公司為一個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不設立股東會。
第十八條 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組織形式作出決定;
(十)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股東作出上述決定時,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股東簽名后置備于公司。
第十九條 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五章 執行董事
第二十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壹名,執行董事行使董事會權利。
第二十一條 執行董事由股東任命產生,任期*年。(注:不得超過三年)。
第二十二條 執行董事任期屆滿,可以連任。
第二十三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并向股東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的決定;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四條 執行董事應當將其根據本章程規定的事項所作的決定以書面形式報送股東。
第六章 經營管理機構
第二十五條 公司設立經營管理機構,經營管理機構設經理一人,并根據公司情況設若干管理部門。
公司經營管理機構經理由執行董事(或股東)聘任或者解聘,任期三年。經理對執行董事(或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決定;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公司章程和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六條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第二十七條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公司資金;
(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或者執行董事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四)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五)未經股東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六)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第二十八條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章 監事
第二十九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名(注:1或2名)。監事由股東委任。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條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的,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第三十一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向股東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二條 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三十三條 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八章 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四條 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東任命產生。
或:
第三十四條 經理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決定產生。
或
第三十四條 經理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東任命產生。
第三十五條 法定代表人任期 3 年。
第八章 財務、會計
第三十六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七條 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制作。
第三十八條 公司應當于財務會計報告審計完成之日起三十日內將會計報告送交股東。
第三十九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決定,還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配。
第四十條 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但是,資本公積金不得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
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四十一條 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由股東決定。
第四十二條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簿外,不得另立會計賬簿。
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第九章 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三條 公司的合并或者分立,應當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四十四條 當法律法規規定的諸種解散事由出現時,可以解散。
第四十五條 公司正常(非強制性)解散,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清算由股東組成。
第四十六條 清算組成立后,公司停止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第四十七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四十八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清算組應當對公司債權人的債權進行登記。
第四十九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確認。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按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第五十條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五十一條 清算組成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清算組成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
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中涉及登記事項的變更及其他重要條款變動應當修改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序,應當符合公司法及其本章程的規定。
修改公司章程,只對所修改條款作出修正案或制訂新的公司章程。
第五十二條 股東通過的章程修正案或新章程,應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
第五十四條 公司股東通過的有關公司章程的補充決議,均為本章程的組成部分,應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歸公司股東,本章程于公司核準登記注冊后生效。
法人股東蓋章/自然人股東簽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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