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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民辦學校章程的主要內容(精選8篇)
在我們平凡的日常里,很多地方都會使用到章程,章程是組織、團體經特定的程序制定的基本綱領和行動準則。一起來參考章程是怎么寫的吧,以下是小編整理的制定民辦學校章程的主要內容(精選8篇),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制定民辦學校章程的主要內容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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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教育法》的規定,章程是設立學校的基本內容之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是學校的一項重要權利。民辦學校章程是民辦學校舉辦者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制定的有關民辦學校組織與活動基本規則的法律性文件。因此,訂立章程是設立民辦學校的必要條件和必經程序。民辦學校的章程,是民辦學校依法自主辦學的重要自律性文件,對學校的辦學活動有較強的約束力,是審批部門檢查、監督學校教育教學活動的重要依據。由于各類民辦學校在辦學形式和特色上有很大不同,因而民辦學校的章程的具體內容就有很大的區別。一般而言,民辦學校章程記載的事項分為法定記載事項和任意記載事項。所謂法定記載事項,是指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而必須記入章程的事項,是各類民辦學校共同具有的內容。所謂任意記載事項,是指在法定記載事項之外,舉辦者認為需要在章程中載明的其他事項。依照《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民辦學校的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學校的名稱、地址
民辦學校的名稱是使民辦學校特定化的標記,民辦學校以自己的名稱區別于其他學校。依照教育法律、法規的規定,民辦學校的名稱具有以下特點:一是合法性,即民辦學校的名稱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二是唯一性,即民辦學校只能使用一個名稱。三是特定性,即民辦學校在學校登記機關轄區內不得與已登記的其他學校名稱相同或者近似。四是排他性,即民辦學校的名稱經依法登記,由該學校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享有專用權,禁止他人擅自使用。此外,民辦學校名稱的使用和變更還應當遵循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睹褶k教育促進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民辦學校名稱、層次、差別的變更,由學校理事會或者董事會報審批機關批準。
民辦學校的地址即學校的所在地。學校的地址應當清楚、準確,標明學校所在地的行政區域及具體特點。明確學校的地址,對于民辦學校辦理有關優惠措施、接受相關的監管、行使民事權利與承擔民事義務都有著重要的作用。依法經過登記的民辦學校地址是其法定住所,具有公示效力。
辦學宗旨、規模、層次、形式等
辦學宗旨是民辦學校舉辦者的辦學目的、所實施教育的性質和培養目標的體現。民辦學校的辦學宗旨應當符合《教育法》規定的國家教育方針,符合我國社會主義教育的性質、任務、培養目標和教育的基本原則。辦學規模是根據辦學學校投入所形成的民辦學校的辦學條件而確定的招生數量。辦學層次是指擬設立的民辦學校實施的是學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還是高等教育。辦學形式,涉及到招生對象、學習期限,是普通全日制教育,還是業余、函授、廣播電視等教育形式。
學校資產的數額、來源、性質等
具備與擬設立民辦學校相適應的資產,是設立民辦學校的基本條件。依照《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民辦學校的舉辦者可以用資金、實物、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以及其他財產作為辦學出資;民辦學校成立以后及存續期間,舉辦者不得抽逃出資。一般說來,民辦學校除了舉辦者上述投入以外,還有國家的資助和接受捐贈的財產。這些資產的具體數額、來源和性質都應當在章程中載明。
民辦學校在章程中還應當明確學校的經費來源、使用、管理和財務制度。收取學費是民辦學校最主要的經費來源,經費的使用和管理則是民辦學校財務管理的重要內容。在章程中應當明確規定民辦學校的財務會計制度,經費支出范圍、項目和基本比例,教職工福利基本標準,經費支出的審批和支付程序,以及財務監督制度等內容,以便使民辦學校依法自主管理,便于審批機關和有關部門進行檢查和監督,也有利于受教育者和社會進行監督。
決策機構產生辦法、人員構成、議事規則等
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是民辦學校內部管理制度最重要的組成部分。在《民辦教育促進法》制定過程中,對民辦學校決策機構采用何種稱謂,曾有過爭論。有的認為,民辦學校具有非營利性,應當使用理事會這一稱謂;有的認為,我國民辦學校在長期發展中多使用校董會的提法,現實中也有許多使用這一提法的民辦學校。最后,《民辦教育促進法》將理事會、董事會并列提出來,由舉辦者自行選擇,可見,二者并無本質上的區別;跊Q策機構對于民辦學校發展的重要性,《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要求章程必須明確規定理事會、董事會的下列事項:
一是理事、董事以及理事長、董事長的產生辦法,需要在章程中明確;二是理事會、董事會的人員構成。章程應當規定適當的教職工代表數量;三是理事、董事的任期!睹褶k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沒有規定理事、董事的任期,但要求在章程中作出明確規定。我國公司法關于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的任期為三年,借鑒這一做法,民辦學校理事會、董事會的任期也不宜過長;四是理事會、董事會的議事規則。即理事會、董事會討論民辦學校具體事項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
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根據《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組織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是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通常代表法人對外發生法律關系,簽署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法定代表人依法履行職務的行為,即為法人的行為,由法人承擔由此產生的權利與義務。在我國教育法律和實踐中,通常由校長擔任學校的法定代表人,例如,《高等教育法》第三十條就規定,高等學校自批準之日起取得法人資格。高等學校的校長為高等學校的'法定代表人。但是,《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則沒有對民辦學校的法定代表人作出明確規定,而是采取選擇的辦法規定民辦學校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長、董事長或者校長擔任,具體人選由民辦學校的章程進行規定。實踐中,幾種情況都是存在的。至于究竟由誰擔任民辦學校的法定代表人,一般是根據民辦學校舉辦資產的主要來源和性質而確定。
出資人是否取得合理回報
出資人可以從民辦學校的辦學結余中取得合理回報,是《民辦教育促進法》對舉辦民辦學校的出資人創設的一項重要的獎勵措施。是否取得合理回報,是區分民辦學校享受不同優惠政策的重要標準。依照《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捐資舉辦的民辦學校和出資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民辦學校,依法享受與公辦學校相同的稅收及其他優惠政策。因此,民辦學校的章程必須明確規定出資人是否要求取得回報。一旦章程規定為出資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該民辦學校即依法獲得了與公辦學校同等的稅收優惠政策,出資人不得擅自改變民辦學校的性質,不得擅自再從民辦學校的辦學結余中取得回報。否則,就會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學校自行終止的事由
所謂民辦學校的終止,是指民辦學校的舉辦者因種種原因不再舉辦民辦學校。考慮到民辦學校如果擅自停課,甚至停辦,勢必會引起學生及其家長的不滿,甚至會引起一系列社會矛盾。因此,對于民辦學校的停辦,應當十分慎重,尤其是實施義務教育階段的民辦學校的停辦,更應慎之又慎。當然,如果舉辦者有充足的理由,也是可以決定退出辦學的,但這些理由應當事先明示。
章程修改程序
章程是民辦學校辦學的重要依據,一般情況下不會輕易改變,但有時候也必須作出修改。依照《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修改章程是民辦學校理事會、董事會的職權;修改章程必須經過三分之二以上組成人員同意方可通過。但如何提出修改章程,以及修改的具體步驟,應當在章程中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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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本學校名稱為:(全稱)。
第二條 本校舉辦者是:姓名(全部舉辦者姓名或名稱),住址(或地址):xxx。
本校舉辦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取得合理回報)。
第三條 本校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自愿舉辦的,實施x等學歷教育(學前教育、自學考試助學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普通全日制教育(或業余、函授、廣播電視)公益性教育機構。辦學規模為:xxx人。
第四條 本校在辦學過程中,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保證教育質量,致力于培養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xx人才。
第五條 本單位自覺接受審批機關貴港市教育局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貴港市民政局的管理與監督。
第六條 本學校地址:(學校所在地詳細地址)。
第二章學校的資產與財務管理
第七條 本校資產xx萬元,由以下來源構成:
、迮e辦者辦學出資:人民幣(或實物、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其他財產)xxx萬元;
其中:xxx,人民幣(或實物、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
其他財產)xxx萬元,占xxx%;
xxx,人民幣(或實物、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其他財
產)xxx萬元,占xxx%。
、鎳匈Y產人民幣(或實物、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其他財產)xxx萬元;
、缟鐣栀浫嗣駧(或實物、土地使用權、其他財產)xxx萬元。
、柁k學積累:xxx萬元。
第八條 學校經費來源:
、迮e辦單位或個人出資;
㈡學費;
㈢政府資助;
、枥;
㈤捐贈;
㈥其他合法收入。
第九條 學校對舉辦者投入的資產、國有資產、受贈的財產以及辦學積累,享有法人財產權。
第十條 辦學經費主要用于教育教學活動和改善辦學條件。其中:
㈠教職工工資、福利待遇和社會保險(按每位教職工月收入不得低于我市城鎮最低生活標準,教師的平均工資水平應當不低于或者高于國家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水平,也可使用計時工資形式)占xx%。
、姘凑铡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提取發展基金;
、缙渌С。
第十一條 學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建設建立財務、會計制度和資產管理制度,進行會計核
算,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委托會計師事務所依法進行審計,并公布審計結果。
第十二條 學校分立、合并及舉辦者變更須進行財務清算。
第三章學校的組織與活動
第十三條 學校設立決算機構理事會(董事會或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
第十四條 理事會(董事會或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由舉辦者或者其代表、校長、教職工代表等人(五人以上奇數)組成,經選舉(推選)產生,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董事)應具有五
年以上教育教學經驗,每屆任期三年,理事(董事)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五條 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聘任和解聘校長;
(二)修改學校章程和制定學校的規章制度;
(三)制定發展規劃,批準年度工作計劃;
(四)籌集辦學經費,審核預算、決算;
(五)決定教職工的編制定額和工資標準;
(六)決定學校分立、合并、終止;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 學校的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經1∕3以上組成人員提議,可以召開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臨時會議。
第十七條 學校的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討論下列重大事項,應當經2∕3以上組成人員同意方可通過:
(一)聘任、解聘校長;
(二)修改學校章程;
(三)制定發展規劃;
(四)審核預算、決算;
(五)決定學校分立、合并、終止;
(六)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設理事長
(董事長)1名,副理事長(副董事長)x名,理事長(董事長)、副理事長(副董事長)由全體理事(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和更換。
第十九條 副理事長(副董事長)協助理事長(董事長)工作,理事長(董事長)不能行使職權時,由理事長(董事長)指定的副理事(副董事長)代其行使職權。
第二十條 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實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會議理事(董事)人數,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當贊成票和反對票數相等時,理事長(董事長)有權作最后決定。
第二十一條 召開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會議,理事長(董事長)或理事長(董事長)指定的人員于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理事(董事),并將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等一并告知理事(董事)。理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會議,可出面委托其他理事(董事)代為出席理事(董事)會議。委托書須載明授權的`范圍。
第二十二條 出席理事(董事)會的人數須為全體理事(董事)人數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夠二分之一人數時,通過的決議無效。如經缺席的理事(董事)追認,連同追認的人數超過二分之一時,其決議有效。
第二十三條 理事(董事)會議對所議事項作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理事(董事)須在會議記錄上簽名。理事(董事)對理事(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理事(董事)會記錄由理事長(董事長)指定的學校管理人員存檔保管。
第二十四條 學校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長(董事長或者校長)擔任。
第二十五條 學校參照同級同類公辦學校校長任職的條件聘任校長,年齡可以適當放寬,并報審批機關核準。
第二十六條 學校校長負責學校的教育教學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的決定;
(二)實施發展規劃,擬訂年度工作計劃、財務預算和學校規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學校工作人員,實施獎懲;
(四)組織教育教學、科學研究活動,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五)負責學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的其他授權。
第四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后資產處理
第二十七條 學校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終止的,由理事會(董事會)表決通過,報審批機關批準。
第二十八條 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終止和清算:
(一)因不可抗力迫使單位無法繼續活動;
(二)學校違法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吊銷辦學許可證;
(三)學校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
第二十九條 學校終止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條 學校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一條 學校經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五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二條 對學校章程的修改,須在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表決通過。
第三十三條 學校修改的章程,須在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通過后十五日內,經審批機關備案后生效。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經x年xx月xx日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表決通過。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自審批機關批準學校成立之日起生效。
制定民辦學校章程的主要內容 3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學校管理,實施依法治校,維護舉辦者、學校、教師及其他教育工作者、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全面貫徹國家教育方針,促進學校持續、穩定、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和《民辦教育促進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的名稱(名稱應當符合《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稱管理暫行條例》、民政部《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與辦學性質、層次等相適應,必須有中文名稱,同時也可以有外文名稱)。
學校地址(應當載明詳細地址:如西安市xx區xx街xx號)。
第三條 學校的性質(應當載明“民辦”字樣,指明辦學層次、學校類別、學制等,如:民辦非學歷高等教育學校,學制x年。)
第四條 學校宗旨(應當載明: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教育方針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及學校設立的目的等)
校訓:
校風:
教風:
學校的辦學目標:
學校的育人目標:
校歌、;:
第五條 學校不以營利為目的,舉辦學校的出資者可以依法取得合理回報(或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
第二章 學校的設立
第六條 學校由 出資舉辦,學校設立時總資產為 ,其中 出資 ,占總資產的xx%; 出資 ,占總資產的 xx%。
出資方式(具體載明出資方以貨幣、實物、房地產、知識產權等何種資產出資)。
第七條 學校的辦學范圍、規模、形式等。
第八條 學校經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后成立,辦學許可證簽發之日為學校成立日。學校成立后,依法辦理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
學校的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
第三章 學校的管理體制
第九條 學校設立理事會(董事會或其他形式的管理機構,下同),由 名理事組成(理事會由舉辦者代表、校長、教職工代表等人員組成,人數不少于5人,總人數一般為奇數,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應當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學經驗)。
理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以連任。首批理事由舉辦者推選,以后的理事按照理事會章程推選。理事長、理事名單報審批機關備案。
第十條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聘任和解聘校長;
(二)修改學校章程和制定學校的規章制度;
(三)制定發展規劃,批準年度工作計劃;
(四)籌集辦學經費,審核預算決算,決定出資人取得合理回報的比例;
(五)決定教職工的編制定額和工資標準;
(六)決定學校的分立、合并、變更、終止;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召開臨時董事會:
(一)理事長認為必要時;
(二)三分之一以上的組成人員聯名提議時。
第十二條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其指定的人應當在會議召開5天前將會議內容、時間、地點等通知全體組成人員。理事會組織人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可以書面委托其他理事或其他的人代為出席進行表決。應當載明授權的范圍。
第十三條 理事會會議必須由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組成人員參加才能召開。理事會會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討論一般事項時,組成人員的簡單多數同意即可通過。討論下列重大事項,應當經三分之二以上的組成人員同意方可通過:
(一)聘任、解聘校長;
(二)修改學校章程;
(三)制訂學校發展規劃;
(四)審核預算、決算,決定出資人取得合理回報的比例;
(五)決定學校的分立、合并、變更、終止。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對所議事項和作出的決定形成會議記錄,不同的表決意見應當予以記錄,出席會議的理事會成員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理事對理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
第十五條 理事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如以校長作為法定代表人,則在第十七條中規定),理事長由理事會全體組成人員選舉產生。理事長的任期與理事的任期相同,可以連任。
第十六條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作為學校法定代表人時,代表學校簽署或授權校長簽署有關文件;
(四)理事會決議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七條 學校設校長,校長人選由理事會確定,報審批機關核準后由理事會聘任。
學校校長的任職條件,參照國家舉辦的同級同類教育機構的校長任職條件執行,但年齡可以適當放寬。
第十八條 校長負責學校的教育教學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理事會決定;
(二)實施發展規劃,擬訂年度工作計劃、財務預算和學校規章制度,執行經理事會審核通過的年度工作計劃、財務預算;
(三)聘任和解聘學校工作人員,實施獎懲;
(四)組織教育教學、科研活動,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五)負責學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提出學校內部組織設置方案;
(七)學校理事會的其他授權。
第十九條 學校成立(教職工大會)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代表大會(建議學校教師在30人以內的`,成立教職工大會;教師在30人以上的,成立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人數為30人左右,教師人數特別多的學校,代表人數可相應增加),加強學校的民主監督和管理,教職工(代表)大會每三年一屆,每學年召開1-2次會議。
第二十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主要職責:
審查通過教職工聘任制和校內結構工資實施方案,學校崗位責任制方案,教師職業道德規范實施細則,教職工紀律要求、獎懲辦法以及其他重要規章制度。
學校所有直接涉及教職工利益的重要制度和決議,應當經教職工(代表)大會同意。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決議,應當經全體教職工(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一條 學校的教師和其他職工有權依照工會法建立工會組織,維護其合法權益。
第四章 教師和職工
第二十二條 學校聘用教師和其他職工,應當與其簽訂聘用合同。
第二十三條 學校教師享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聘用合同規定的權利,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聘用合同規定的義務。
學校其他職工的權利義務依據有關法律和聘用合同確定。
學校依法保障教職工的工資、福利待遇,為教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二十四條 學校執行國家教師資格證制度及教師專業技術職務評定制度,支持鼓勵教師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學術團體。
學校對所聘用的教師加強思想品德教育和業務培訓。
第二十五條 對取得教育教學成果和對學校作出重大貢獻的教職工,根據學校的獎懲規定,予以表彰、獎勵;對違反《教師法》等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的教職工,根據學校的獎懲規定,予以處分。
學校每年對教師的思想品德、業務水平、工作態度和工作成績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受聘用、晉升工資、實施獎懲的依據。
學校對教職工作出處分決定前,應當告知教職工有權進行陳述申辯,教職工對所受處分不服的,可以根據有關規定提出申訴。
重大獎勵和處分應當聽取學校工會的意見。
第五章 學 生
第二十六條 學校按教育行政部門的規定錄取新生或接受轉學生,凡按有關規定被學校錄取、或轉入學校學習的學生,即取得學校的學籍。學校建立健全學生學籍管理制度,按國家有關規定管理學生學籍,建立學生檔案。
對招收的學生,根據其類別、修業年限、學業成績,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發給學業證書。
第二十七條 學生享有法律法規規定的受教育的權利,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受教育的義務。
第二十八條 對取得優秀成績和對學校作出重大貢獻的學生,學校按照根據法律法規和教育行政部門的有關要求制訂的獎懲規定,予以表彰、獎勵。
對違反《教育法》等法律法規和學生行為規范的學生,學校按照根據法律法規和教育行政部門的有關要求制訂的獎懲規定,予以處分。
學校對學生作出處分決定前,應當告知學生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學生對所受處分不服的,可以根據有關規定提出申訴。
第六章 教育教學管理
第二十九條 學校的主要任務是教育教學工作,其他各項工作均要以有利于教育教學工作的開展為原則。
第三十條 學校的教學內容應當符合憲法、法律和法規的規定,執行國家課程標準和教學大綱,完成教學計劃,按國家規定選用教材。
第三十一條 堅持全面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全面提高教育教學質量。實行科學化、規范化管理,努力提高辦學效益。
第三十二條 學校積極推進和鼓勵教學研究和改革,運用先進的教育理論指導教育教學活動,積極推廣科研成果及成功經驗。
第三十三條 學校加強德育工作,注重學生能力培養。
第三十四條 學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教育教學的監督管理;接受人民政府對學校辦學水平、教育質量的督導評估。
第三十五條 學校嚴禁體罰和變相體罰學生。
第三十六條 學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門頒布的校歷安排工作。
第七章 學校財產、財務管理
第三十七條 學校依法建立財務、會計制度和資產管理制度,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會計賬簿。
第三十八條 學校的經費來源:
(一)舉辦者出資;
(二)在業務范圍內收取的學費等的收入;
(三)借貸;
(四)接受政府的資助;
(五)接受社會的捐贈;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條 學校對舉辦者投入的資產、受贈的財產、辦學積累以及其他合法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
第四十條 學校對接受學歷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費用的項目和標準由學校制定,報有關部門批準并公示;對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費用的項目和標準由學校制定,報有關部門備案并公示。
第四十一條 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學校按不低于年度凈資產增加額(不要求合理回報學校)或者凈收益(要求合理回報的學校)的25%的比例提取發展基金,用于學校的建設、維護和教學設備的添置、更新等。
第四十二條 每個會計年度學校辦學有結余時,出資的舉辦者可以取得合理回報,取得合理回報的比例由學校理事會決定。
第四十三條 學校資產的使用接受審批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學校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委托會計師事務所依法進行審計,并公布審計結果。
第四十四條 學校理事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校長時,應當進行離任財務審計。
第八章 學校的變更與終止
第四十五條 學校分立、合并、變更名稱、辦學層次、類別在進行財務清算后,經學校理事會同意,報審批機關批準。
學校舉辦者、校長、內部出資比例的變更的變更,須由舉辦者提出,在進行財務清算后,經學校理事會同意,報審批機關核準。
學校理事長、理事或董事長、董事變更、建立學籍和教學管理制度、招生簡章和廣告、修改辦學章程的變更,應報審批機關備案。
第四十六條 學校的合并、分立,在進行財務清算后,由董事會報審批機關批準。
第四十七條 學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終止:
(一)辦學期限屆滿,經理事會決定不再繼續辦學的;
(二)因管理不善等原因,無法實現辦學目的,經舉辦者提出,理事會通過,并經審批機關批準的;
(三)被吊銷辦學許可證的;
(四)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的。
第四十八條 學校終止時,應當妥善安置在校學生。
第四十九條 學校終止時,應當依法進行財產清算。對學校的財產按下列順序清償:
(一)應退受教育者學費、雜費和其他費用;
(二)應發教職工的工資及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
(三)償還其他債務。
清償上述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其中用于返還舉辦者的部分,按照舉辦者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五十條 學校終止后,應當將辦學許可證和印章交回審批機關,依法辦理注銷登記。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由學校理事會于xx年xx月xx日表決通過后生效,學校應及時向審批機關和登記機關備案。
修改本章程,由學校理事會表決通過生效,報審批機關、登記機關備案。
本章程及修改后的章程由審批機關向社會公告。
理事簽名:
1.作為教職工代表的理事簽名:
2.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學工作經驗的理事簽名:
制定民辦學校章程的主要內容 4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教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由四個部分組成,即學校所在地的行政區劃或地名、字號、專業范圍、非學歷教育修飾詞---專修、培訓或進修,一般稱為某學校或學院,如鄭州黃河醫學專修學院、鄭州嵩陽中學)。
第三條 學校地址:(要求寫明詳細地址,如鄭州市xx區xx路xx號)。
第四條 學校性質:由xxx出資舉辦的民辦學校(教育機構)。
第五條
辦學宗旨:(要求寫明: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堅持辦學公益性原則,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保證教育、教學質量以及學校設立的目的等)。
第六條 本學校審批機關是xxx,登記管理機關是xxx,本校依法接受審批機關及登記機關的指導與監督管理。
第二章 辦學范圍
第七條 學校辦學范圍:
(一)辦學層次:中(初、高)等學歷(非學歷)教育;
(二)辦學形式:學校招生對象(學齡前兒童、中小學生、成人),教學采用(全日制、業余)等形式;
(三)教學內容(專業);
(四)學制;
(五)辦學規模;
(六)其他。
第三章 舉辦者的權利和義務
第八條 舉辦者享有如下權利和義務:
(一)制定學校章程;
(二)組建首屆學校決策機構,產生決策機構負責人;
(三)提供根據學校設置標準所需達到的辦學條件,及保證學校正常運轉所需的經費;
(四)學校終止時,依法進行財務清算;
(五)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第四章 管理體制(董事會等章程另附)
第九條 學校的決策機構是董事會(理事會或校務委員會),是學校的最高權力機構,由舉辦者或其代表、校長和教職工代表組成。成員為
x人(應由五人以上組成,須為單數)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應當具有 5年以上教育、教學經驗)。
第十條 民辦學校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長(董事長或校長)擔任。
第十一條 學校首屆決策機構由舉辦者推選。每屆任期xxxx年,屆滿可連選連任。決策機構組成人員名單報審批機關備案。
第十二條 董(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聘任和解聘校校長;
(二)修改學校章程和制定學校的;
(三)制定發展規劃,批準;
(四)籌措辦學經費,審核預算、決算;
(五)決定教職工的編制定額和工資標準;
(六)決定學校的分立、合并、變更、終止;
(七) 依法決定出資人取得合理回報的比例(出資人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學校);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
第十三條 決策機構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應每年至少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決策機構負責人或者1/3以上成員提議方召開。
第十四條 決策機構必須有2/3以上的組成人員出席方能召開,其重要事項須經2/3以上組成人員同意方能生效。
第五章 教育教學管理
第十五條
面向全體學生,因材施教,全面推進素質教育,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勞等諸方面全面和諧發展,且學有所長,使學生在道德情操,品行意志,體魄心理,興趣特長等方面都達到一個較高的水平。
第十六條 堅持以教學為中心,不斷更新教育觀念,大力開展教學研究,積極改進教學方法,運用現代化教學手段,提高教學質量。
(一)鼓勵和支持教師加強教育理論、教學業務和現代教育技術的學習,全面提高教師隊伍素質。
(二)加強教改研究工作,積極引進教改成果,大力推廣本校教改經驗。加強學生基礎知識,基本技能的培養和訓練,注意發現和培養學生特長,著力培養學生的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
第十七條 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組織教育教學活動,進行教育教學管理。認真組織教學質量評估活動,抓好備課、上課、課外輔導和考試等各個環節的管理。
第六章 資產與財務管理
第十八條 本單位開辦資金xxx元,出資者xxx,金額xxx(開辦資金應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如為多個出資人,應分別載明每位出資人的出資金額)
第十九條 學校經費來源:
(一)開辦資金;
(二)物價部門核準的學費收入;
(三)社會捐贈;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條 學校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學生收取相關費用,收取的費用用于教育教學活動和改善辦學條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學校的資產。
第二十一條 學校存續期間,出資人不得抽逃資金或者挪用辦學經費。辦學的積累不得用于校外投資或擔保,不得轉讓或分紅。
第二十二條 學校接收的資助或捐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及與資助人或捐贈人的約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學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建立財務、會計制度和資產管理制度,并按國家有關規定設置會計賬簿,進行會計核算、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委托會計師事務所依法進行審計,并公布審計結果。
第二十四條 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二十五條 學校變更舉辦者必須進行財務清算;法人代表離任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二十六條 學校的資產管理,接受業務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的監督和自身監督。
第二十七條 出資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報。
第二十八條 學校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從辦學結余中提取合理回報,并按照有關合理回報的規定依法納稅。
第二十九條 辦學結余是指學校扣除辦學成本等形式的年度凈收益,扣除社會捐助、國家資助的資產,并依法從年度凈收益中按不低于 25% 比例預留發展基金以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其他必須費用后的余額。
第三十條 學校在確定出資人取得回報比例前,向社會公布與其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有關的`材料和財務狀況。
第三十一條 出資人取得合理回報的比例由董事會依法決定,經2/3以上董事會組成人員同意方可通過。在確定取得合理回報比例決定作出之日 15日內,將該決定和向社會公布的與其辦學水平、教育質量有關的資料、財務狀況報審批機關備案。取得合理回報的時間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
第三十二條 學校提取的發展基金,用于學校的建設、維護和教學設備的添置、更新等。
第七章 教職工勞動用工制度
第三十三條 學校聘任具備國家規定任教資格的教師任教;
第三十四條 學校依法與教職工簽訂聘任合同和,并對教職工進行思想品德教育和業務培訓;
第三十五條 學校依法保障教職工的工資、福利待遇,并為教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三十六條 學校依法建立工會組織,維護教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八章 終 止
第三十七條 學校自行終止,或者由于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舉辦者提出終止提議,經學校決策機構同意并報請審批機關批準。
第三十八條
學校終止時,應當依法進行財務清算。學校自己要求終止的,由學校組織清算;學校被吊銷辦學許可證或資不低債無法繼續辦學的,按照有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清算。
第三十九條 學校終止的所有善后事宜處理后15日內,到相應機關辦理有關注銷手續。
第四十條 學校終止后,學校的財產按下列順序清償:
(一)退還學生的學費、雜費和其他費用;
(二)應發教職工的工資及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
(三)償還其他債務。
民辦學校清償上述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由學校決策機構決議通過后15日內,報審批機關同意,審批機關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須經學校的決策機構決議通過,報審批機關備案。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學校決策機構。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如有與國家的法律法規和上級政策相抵觸時,以國家的法律、法規和上級政策為準。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自審批機關備案之日起生效。
制定民辦學校章程的主要內容 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學校名稱:福州市學校。
第三條學校性質:甲乙丙共同投資聯合舉辦的學校。
第四條辦學宗旨:倡導理念。
第五條學校地址:福州市。
第六條本學校的法定代表人由擔任。
第七條出資人要求從學校的辦學結余中提取適當比例做為合理回報,其余結余主要用于教育的再投入和改善教職工工資福利。(或出資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所有結余用于學校再投入)
第八條學校的招生簡章和招生廣告,每年按要求報審批機關備案后發布。
第九條學校的審批機關是福州市教育局,登記機關是福州市民政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和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開展活動。接受審批機關福州市教育局和登記機關福州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二章辦學范圍
第十條學校業務范圍:
(一)辦學類別:
(二)辦學層次:
(三)辦學形式:招生對象。實施普通全日制教育或非學歷的短期培訓。
(四)辦學形式:
(五)學制:
(六)擬建辦學規模:教學班個,辦學規模人。
第三章管理體制
第十一條學校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學校董事會是本學校的權力機構,首屆董事會由舉辦者推選,董事會由名董事組成。
第十二條第二屆后的董事會由舉辦者推選與民主選舉相結合方式產生。董事會每屆任期三年,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三條董事會對舉辦者(或出資人或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聘任和解聘校長;
(二)修改學校章程和制定學校的規章制度;
(三)制定發展規劃,批準年度工作計劃;
(四)籌集辦學經費,審核預算、決算;
(五)決定教職工的編制定額和工資標準;
(六)決定學校的分立、合并、終止;
(七)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設置;
(八)須由董事會決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董事會除了按民促法對董事人員組成要求外,應當注重在教職工中選拔推推薦有豐富教育教學經驗的老師參加董事會,實現科學與民主決策。
第十五條董事會設董事長一名,副董事長若干名,以全體董事的2/3以上產生或決定罷免。
第十六條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
(二)督促、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執行;
(三)簽署董事會重要文件和其他由學校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其他文件;
(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職權;
(五)在發生特大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緊急情況下,對學校事務行使符合法律規定和學校利益的特別處理權,并在事后向學校董事會報告;
(六)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七條董事長不能履行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一名副董事長協助董事長工作,由副董事長代其行使職權。
第十八條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于會議召開十日以前書面通知全體董事。
第十九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董事長應在七個工作日內召集臨時董事會會議:
(一)董事長認為必要時;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聯名提議時;
(三)監事會或監事提議時;
(四)校長提議時。
第二十條董事會召開臨時董事會會議應于會議召開三日以前書面通知全體董事。
如有本章第十五條第(二)、(三)、(四)規定的情形,董事長不能履行職責時,應當指定一名副董事長代其召集臨時董事會會議;董事長無故不履行職責,亦未指定具體人員代其行使職責的,可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負責召集會議。
第二十一條董事會會議通知包括以下內容:
(一)會議日期和地點;
(二)會議期限;
(三)事由及議題;
(四)發出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二條董事會會議應當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決議采取記名方式投票表決,董事會會議實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會議董事人數,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當贊成票和反對票數相等時,董事長有權最后決定。
董事會作出的決議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同意后生效。但在討論下列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董事會組成人員中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過:
(一)聘任和解聘校長;
(二)修改學校章程(應當報審批機關備案,由審批機關向社會公告);
(三)制定發展規劃;
(四)審核預算、決算;
(五)決定學校的分立、合并、終止;
(六)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三條董事會臨時會議在保障董事充分表達意見的前提下,可以用書面或傳真方式進行并作出決議,并由參會董事簽字。
第二十四條董事會會議應當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
委托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項、權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簽名或蓋章。
代為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董事的權利。董事未出席董事會會議,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視為放棄在該次會議上的投票權。
第二十五條董事會會議應當有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和記錄人,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出席會議的董事有權要求在記錄上對其在會議上的發言作出說明性記載。董事會會議記錄作為學校檔案保存,保留期限為學校存續的時間。
第二十六條董事會會議記錄包括以下內容:
(一)會議召開的日期、地點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會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會議議程;
(四)董事發言要點;
(五)每一決議事項的表決方式和結果(表決結果應載明所投贊成、反對或棄權的票數及投票董事姓名)。
第二十七條董事應當在董事會決議上簽字并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學校章程,致使學校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學校負賠償責任。但由會議記錄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的董事可以免除責任。
第二十八條董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學校利益。董事應承擔以下義務:
(一)在其職責范圍內行使權利,不得越權;
(二)非經學校章程規定或者董事會批準,不得同學校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三)不得直接或間接參與與學校業務屬同一或類似性質的商業行為,或從事損害學校利益的活動;
(四)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取得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學校財產;
(五)不得挪用學校資金,或擅自將學校資金拆借給其他機構;
(六)未經董事會批準,不得接受與學校交易有關的傭金;
(七)不得將學校資產以其個人或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儲存;
(八)不得以學校資產為學校的股東或其他個人的債務提供擔保;
(九)未經董事會同意,不得泄露學校秘密。
第二十九條未經學校章程或者董事會的合法授權,任何董事不得以個人名義代表學;蛘叨聲惺。
第三十條董事連續兩次未能親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會會議,視為不能履行職責,董事會應當召開會議予以撤換。
第三十一條董事可以在任期屆滿以前提出辭職。董事辭職應當向董事會提交書面辭職報告。
第三十二條如因董事的辭職導致學校董事會低于法定最低人數時,該董事的辭職報告應當在下任董事填補因其辭職產生的缺額后方能生效。董事長應盡快召集余任董事召開臨時董事會,選舉董事填補因董事辭職產生的空缺。在董事會未就董事選舉作出決議以前,該提出辭職的董事以及余任董事的職權應當受到合理的限制。
第三十三條董事提出辭職或者任期屆滿,其對學校和股東負有的義務在其辭職報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間內,以及任期結束后的合理期間并不當然解除,其對學校商業秘密保密的義務在其任職結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該秘密成為公開信息。其他義務的持續期間應當根據公平的原則決定,視事件發生與離任之間時間的長短,以及與學校的關系在何種情況和條件下結束而定。
第三十四條任職尚未結束的董事,對因其擅自離職給學校造成的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五條學校不以任何形式為董事納稅。董事兼任學校行政職務的,其所享受的學校工資待遇按學校人事管理辦法執行。
第三十六條本章程有關董事義務的規定,適用于學校監事、校長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第三十七條學校設監事會。監事會的組成方式及成員的產生由董事會另行通過決議。
第三十八條董事、校長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九條監事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可以連任。
第四十條監事連續二次不能親自出席董事會會議的,視為不能履行職責,應由董事會予以撤換。
第四十一條監事可以在任期屆滿以前提出辭職,章程有關董事辭職的規定,適用于監事。
第四十二條監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的規定,履行誠信和勤勉的義務。
第四十三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學校的財務;
(二)對董事、校長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學校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合同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董事、校長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學校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董事會或教育主管機關報告;
(四)提議召開臨時董事會;
(五)列席董事會會議;
(六)章程規定或董事會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四條監事行使職權時,必要時可以聘請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專業性機構給予幫助,由此發生的費用由學校承擔。
第四十五條學校設校長一名,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董事可受聘兼任校長、副校長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但兼任校長、副校長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職務的董事不得超過學校董事會董事總數的二分之一。
第四十六條校長每屆任期三年,校長可連聘連任。
第四十七條校長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學校的經營管理工作,并向董事會報告工作;
(二)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學校年度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學校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學校的基本管理制度;組織教育教學、科學研究活動,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五)負責學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提請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學校副校長及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員;
(八)擬定學校職工的`工資、福利、獎懲,決定學校職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
(十)學校章程或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八條校長依法是董事會的當然董事。
第四十九條校長應當根據董事會或者監事會的要求,向董事會或者監事會報告學校重大合同的簽訂、執行情況,以及資金運用情況和盈虧情況。校長必須保證該報告的真實性。
第五十條校長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的規定,履行誠信和勤勉的義務。
第五十一條校長可以在任期屆滿以前提出辭職。有關校長辭職的具體程序和辦法由校長與學校之間的聘用合同規定。
第五十二條學校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全面貫徹教育方針,執行國家的教育教學標準,保證教育教學質量不斷提高;
(二)維護受教育者、教職工合法權益,保證受教育者、教職工的人身安全;
(三)遵守法律法規,貫徹有關政策,接受上級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及有關部門依法進行督導評估,檢查監督。
第五十三條學校的法定代表人的產生和罷免由學校董事會決議通過,報審批機關批準。
第四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五十四條經費來源
(一)舉辦者出資;甲方出資萬元人民幣,乙方出資萬元人民幣,丙方出資萬元人民幣。
(二)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服務活動的合法收入;
(三)利息;
(四)捐贈;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五條學校資產主要用于章程規定的宗旨、業務范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學校資金主要用于以下以幾個方面:
(一)各類人員工資、講課金、辦公費、水電費、教學設備費;
(二)扣除辦學成本的辦學結余資金,以25%的比例提取為發展基金,用于學校的基本建設,大型設備的添置更新;以10%的比例提取福利基金,用于教職工的福利性支出;
(三)從年度學費收入中,以3%提取風險保證金;
(四)從學校年度收入扣除教學成本、依法預留的基金及有關稅費后,形成的年度辦學結余中提取合理回報(不要求合理回報的另行表述)。
第五十六條學校接受的資助或捐贈,依照與資助人或捐贈人所約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五十七條學校嚴格按照《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五十八條學校董事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或變更舉辦者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清算。
第五十九條學校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審批機關、財政部門、登記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以及自身民主監督,接受法定審計機構的年度審計。
第六十條學校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以學校依法制定的《關于教職工薪金福利標準》執行。
第六十一條學校經費支出的審批和支付須有經辦人員簽字,有關人員證明驗收,物質采購須填報《申購單》并辦理進倉手續,財務審核,分管領導審批,最后由校長審批支付。
第五章終止和清算
第六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學校應當終止并依法進行清算:
(一)根據學校章程規定的辦學期限,董事會決議終止,并經審批機關批準的;
(二)因合并或者分立并經審批機關批準而終止的;
(三)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的;
(四)違反法律、法規被教育主管機關依法吊銷辦學許可證的;
(五)其他引起學校不能持續經營的原因。
第六十三條學校因前條第(一)項情形而終止的,應當在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人員由董事會決議確定。
學校因前條第(二)項情形而終止的,清算工作由合并或者分立各方當事人依照合并或者分立時簽訂的合同辦理。
學校因前條第(三)項情形而終止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學校因前條第(四)項情形而終止的,由審批主管機關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六十四條清算組成立后,董事會、校長的職權立即停止。清算期間,學校不得開展新的經營活動。
第六十五條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二)清理學校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三)處理學校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學校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七)代表學校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六十六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至少一種報刊上公告三次。
第六十七條債權人應當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債權人申報債權時,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第六十八條清算組在清理學校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董事會或者審批主管機關確認。
第六十九條學校財產按下列順序清償:
(一)應退受教育者學費、雜費和其他費用;
(二)支付學校教職工工資及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
(三)交納所欠稅款及支付清算費用;
(四)清償學校債務;
(五)償還其他債務;
(六)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學校按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進行分配(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歸教育主管統籌用于辦學)。
學校財產未按前款第(一)至(五)項規定清償前,股東不能進行分配。
第七十條清算組在清理學校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認為學校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第七十一條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以及清算期間收支報表和財務帳冊,報董事會或審批主管機關確認。
第七十二條清算組應當自董事會或者審批主管機關對清算報告確認之日起三十日內依法向學校登記機關辦理注銷學校登記,并公告學校終止。
第七十三條清算組人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學校財產。
清算組人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學;蛘邆鶛嗳嗽斐蓳p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章教職工權利義務及規章制度
第七十四條學校依法保護教職工的合法權益,加強工作條件建設與勞動保護。
第七十五條全體教職工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享有下列權利:
(一)通過工會組織,參加學校民主管理,監督學校的各項活動和管理人員的工作;
(二)建立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定期召開教職工大會,每年不少于二次。法定代表人向教職工報告學校工作,討論民主管理意見;
(三)學校依法保障教職工的工資、福利待遇,并依法為教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
(四)學校教職工享有業務培訓、職務聘任、教齡和工齡計算、表彰獎勵、社會活動權利。
第七十六條教職工履行的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本校章程和規章制度、勞動紀律、維護學校的利益;
(二)努力學習政治文化和專業知識,開展教育創新,提高自身素質。
第七十七條學校建立以下基本規章制度主要有:(附管理制度)
(一)《教職工招、辭聘規定》
(二)《教職工考勤考核辦法》
(三)《教職工薪金福利標準》
(四)《教務管理若干規定》
(五)《學生管理制度》
(六)《財務管理辦法》
(七)《學生德育工作規范》
第七章變更程序
第七十八條學校的分立、合并,在進行財務清算后,由學校董事會報審批機關批準。
第七十九條學校舉辦者的變更,由舉辦者向審批機關書面提出申請,學校董事會按審批機關的要求組織對其進行財務清算后,由學校董事會報審批機關核準。
第八十條學校名稱、層次、類別、地址的變更,由學校董事會報審批機關批準。
第八十一條學校法定代表人的變更,由學校董事會向審批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并按審批機關的要求組織對其進行財務審計后報審批機關予以批準。
第八十二條學校校長的變更,由學校董事會報審批機關核準后予以聘任。
第八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八十三條學校章程的修改,須經學校董事會2/3以上組成人員同意通過,并由學校董事會報審批機關審查同意,報登記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十章附則
第八十四條本章程修改權及解釋權屬學校的董事會。修改后的章程,報福州市民政局備案。學校原章程即日起終止作廢。
第八十五條本章程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時,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八十六條本章程于20xx年xx月xx日經審批機關福州市教育局核準,自登記機關福州市民政局20xx年xx月xx日予以登記之日起生效。
制定民辦學校章程的主要內容 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依法遵規按章管理學校,建立學校自主管理、自我約束的運行機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學校名稱為Z省高郵中學,是省級重點高級中學,學制三年。學校屬全民所有制,是法人實體。
第二章管理體制
第三條本校接受中共高郵市委、高郵市人民政府的領導,隸屬于高郵市教育局。
第四條學校實行校長全面負責、黨組織監督保證、教職工通過工會和教代會參與管理民主監督的三位一體管理體制。校長是學校的法人代表。
第三章教育教學管理
第五條本校堅持教育“三個面向”,全面貫徹教育方針,全面實施素質教育。
第六條本校以“辦新世紀中華名校、育高素質世界公民”為辦學宗旨;以“立德、踐行”為校訓;以“務實、求新”為校風;以“慎教、善導”為教風;以“敏學、精思”為學風;以“敬業、愛生、樂群、修身”為師德規范。
第七條本校堅持“科學管理、嚴謹治教、精心育人”,堅持“德育為首、教學為主、育人為本”,堅持“育人抓全體、教育抓全面、教學抓全程”。
第八條本校執行國家課程計劃,積極構建校本課程,努力做到素質教育課程化、課程方案校本化。
第九條本校堅持以學生為主體、以學定教、以教導學,積極進行課堂教學改革,努力做到課堂教學素質化。
第十條本校積極開展教育教學科學研究活動,堅持教科興師、教科興教、教科興校,努力實現教育教學工作的科學化和現代化。
第四章人事管理
第十一條學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管理教師隊伍。教師享有法律、法規規定的權利,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
第十二條學校貫徹《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范》。制訂師德規范,實施師表工程,加強教師隊伍的師德建設。
第十三條學校執行國家教師資格證制度及教師專業技術職務評定制度。支持鼓勵教師參加業務進修,從事科學研究,參加專業團體,進行學術交流。
第五章財務管理
第十四條學校經費來源以政府的`財政撥款為主,多渠道籌措為輔。
第十五條學校遵照國家有關規定,按照教育、物價、財政部門確定的收費項目和標準收取費用,公開收費項目,依法接受監督。
第十六條學?梢婪ㄏ蛏鐣技k學資金并接受社會組織和個人對學校的捐贈。
第十七條學校興辦校辦產業。所籌措的資金主要用于擴大再生產,發放教職工福利和彌補學校辦學經費的不足。
第十八條學校嚴格遵守國家財政制度和財經紀律,建立健全財務制度,規范管理行為,并接受政府經濟監督部門和上級教育行政部門的監督。
第六章附則
第十九條本章程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報高郵市教育局審定。
第二十條本章程如與法津、法規、規章和上級有關政策相抵觸,一律以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為準。
第二十一條本校內各處室依照國家、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規及本章程的有關規定制定管理規則。
第二十二條本章程由高郵中學解釋。
第二十三條本章程自批準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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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依法自主辦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為了規范學校的日;顒樱玫匕l展民辦教育事業,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民和縣三味書屋培訓學校有限公司。學校地址:民和縣川垣新區東垣御景2路
第三條 辦學宗旨:遵守法律、法規,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依法維護受教育者、教師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權益,確保教育教學質量,遵守誠信原則,依法辦學。
第四條 學校性質:自愿舉辦,是從事教育事業、非盈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民辦非企業法人單位。
第五條 學校業務范圍:高中文化課輔導
辦學層次:
辦學范圍:數學、英語、物理、化學
招生對象:高中生
第二章 管理體制
第一條 學校實行校長負責制。校長、教職工代表和熱心教育事業、品行端正的社會人士組成。
第二條 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1.法定代表人是代表學校行使職權的負責人,對外發生法律關系,簽署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2.學校法定代表人的罷免,需經董事會討論通過,報審批部門備案。法定代表人離任,應依法進行離職財務審計,辦理移交手續。
第三條 學校校長
校長由董事會提出,報審批機關核準后聘任。校長負責學校的教育教學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學校董事會的決定;
。ǘ⿲嵤┌l展規劃,擬訂年度工作計劃、財務預算和學校規章制度;
。ㄈ┢溉魏徒馄笇W校工作人員,實施獎懲;
。ㄋ模┙M織教育教學、科學研究活動,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ㄎ澹┴撠煂W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學校董事會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教學和行政管理
第一條 學校行使下列權利:
。ㄒ唬┮婪ㄏ碛修k學自主權;
(二)依法維護受教育者、教師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權益;
(三)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ㄋ模┲朴喓托薷膶W校規章制度,設置校內管理機構;
(五)根據章程規定的辦學層次、范圍、形式、招生對象,設置、調整專業或學科,自主招收教育者,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學校有教材選用、課程設置自主權。
。⿲κ芙逃哌M行學籍管理,根據學校的規章制度實施獎勵或處分;
。ㄆ撸⿲κ芙逃哳C發寫實性的學業證書;
(八)聘任教師及職工、確定教職工的工資福利待遇,根據學校的規章制度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ň牛└鶕幎ù_定和調整課時收費標準;
。ㄊ┕芾砗褪褂帽締挝坏脑O施和經費;
。ㄊ唬┤魏谓M織和個人對正常教育教學活動不得非法干涉;
。ㄊ┓、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條 學校應當履行的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信守職業道德;
。ǘ┴瀼貒业慕逃结,執行國家教育教學標準,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三)維護受教育者、教師及職工的合法權益;
。ㄋ模⿲W員學習期滿,應進行考核;考核合格者,可以頒發寫實性的學業證書;
。ㄎ澹┮赃m當的方式為受教育者及其監護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學成績及其他有關情況提供便利;
。┳裾諊矣嘘P規定收取費用并公開收費項目及標準,代辦費使用應發清單;
。ㄆ撸┌从嘘P管理部門的規定,按時、正確完成各類報表,上報各類材料;接受管理部門的檢查、評估和年檢;
(八)加強教學管理,認真組織教學質量評估活動,認真抓好備課、上課、課外輔導和考試等各個環節的管理。
。ň牛┮婪ń邮苌鐣O督。
第三條 學校的教育、教學活動必須符合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學校應加強政治思想工作,在教育、教學活動中對學生進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社會主義的教育,全面貫徹素質教育。
第四條 學校須經浦東新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審批同意,取得《辦學許可證》后,依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向浦東新區社會團體登記管理部門進行登記,申辦《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學校在具備《辦學許可證》、《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銀行開戶證》、《組織機構代碼證》、《收費許可證》、《稅務登記證》、《票據購印證》后依法開展教育、教學活動。
第五條 接受主辦單位和業務主管單位派專人定期的檢查和指導。校長應定期向主辦單位和業務主管單位匯報學校工作。
第六條 擔任學校校長或者主要行政負責人的人員之間,實行親屬回避制度。
第七條 學校辦公、教學在同一地址。
第八條 建立、健全和執行學校人事管理制度、學校教學管理制度、教師管理制度、學生管理制度、財務管理制度等規章制度,依法治教。
第九條 實行全員聘任制。校長聘任專、兼職教師和其他職工,簽定聘任協議(合同)后上崗。
第十條 聘任政治素質高、師德好、有任職資格、具有教師系列專業技術職稱、有一定教育教學經驗的教師任教;聘任政治素質高、懂業務、責任性強的管理人員任職。
第十一條 建立教學檔案,每年十二月份按檔案目錄分類訂好上一年檔案歸檔。
第四章 資產與財務管理
第一條 學校注冊資金為20萬元。
學校經費來源:
(一)舉辦單位出資;
(二)學費;
。ㄈ├;
。ㄋ模┢渌戏ㄊ杖搿
第二條 學校存續期間,資產必須用于章程規定的宗旨、業務范圍,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條 學校存續期間,出資人不得抽逃資金或者挪用辦學經費。辦學的.積累不得用于校外投資或擔保,不得轉讓或分紅。
第四條 學校接收的資助或捐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及與資助人或捐贈人的約定執行。
第五條 學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建立財務、會計制度和資產管理制度,并按國家有關規定設置會計賬簿,進行會計核算、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六條 學校董事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七條 學校的資產管理,接受業務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的監督和自身監督。
第八條 學校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按照國家對民辦學校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終止
第一條 學校自行終止的事由:
(一)學校自行解散;
。ǘ⿲W校分立、合并;
。ㄈ┢渌豢煽咕艿脑。
第二條 學校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和其他有關部門的指導下提出清算程序和原則清算,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條 學校經審批機關審查同意后方可終止,并將辦學許可證和印章交回審批機關予以銷毀,同時辦理注銷登記。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與終止程序
第一條 學校章程的修改,須由學校董事會決議通過,報審批機關備案。
第二條 學校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停辦的,由董事會決議通過,報審批機關備案。
第七章 附則
第一條 本章程須經學校的董事會決議通過,報審批機關備案。
第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學校董事會。
第三條 本章程如有與國家的法律法規和上級政策相抵觸時,以國家的法律、法規和上級政策為準。
第四條 本章程自審批機關備案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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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學校名稱:xxx培訓學校; 學校地址:xxxxx
第二條辦學宗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辦學,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利用優質資源,實現教育的平等化,讓每一個孩子都享受最好的教育。
第三條 辦學規模:xxxx
第四條辦學層次:實施以不同年齡、層次的在校生(幼兒、小學、初高中學生,成人)為培訓對象的培訓學校。
第五條 辦學形式:業余非學歷教育。
第六條學校接受業務主管單位xxx市呈貢區教育局和登記管理機關xxx市呈貢區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七條性質:由個人自愿聯合出資舉辦的,從事營利性學習輔導的社會組織。
第二章 舉辦者、開辦資金和業務范圍
第八條本學校的舉辦者是xxx。 舉辦者享有下列權利:
。ㄒ唬┝私獗緦W校辦學狀況和財務狀況;
。ǘ┩扑]董事和監事;
。ㄈ┯袡嗖殚喍聲䲡h記錄和學校財務會計報告;
。ㄋ模┱匍_董事會,調整學校的辦學方向;
(五)召開董事會,調整學校的經營運作模式;
(六)召開董事會,商議決定與學校經營相關的重大事項。
第九條 本學校開辦資金:30萬元;出資者:xxx,xxx。
第十條業務范圍:文化、藝術培訓
第三章 組織管理制度
第十一條學校依法設立董事會,其成員由三人組成。董事會是學校的決策機構。
首屆董事長通過舉辦者推選產生,以后由董事會選舉產生。董事會由三人以上組成,必須有舉辦者或者其代表、校長、教職工代表,董事長任期為三年,屆滿可連選連任。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學校發展規劃,批準學校年度工作計劃;
(二)聘任、解聘校長;
。ㄈ┬薷膶W校章程和制定學校的規章制度;
(四)籌集辦學經費、審核學校預算、決算;
(五)決定教職工的編制定額和工資標準;
(六)決定學校的分立、合并、舉辦者變更、終止;
。ㄆ撸┝T免、增補董事;
。ò耍Q定其他重大事項。
以上第(三)、(六)、(七)及其他可能影響到舉辦者重大利益的事項等應當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會成員同意方可通過。
第十二條董事會設董事長一名,副董事長一名。副董事長協助董事長工作,董事長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代其行使職權。
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偌椭鞒侄聲䲡h;
。ǘz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法律、法規和本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三條召開董事會議。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經三分之一以上組成人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議。董事長或董事長指定的人員于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并將會議時間、地點、內容等一并告知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會議,可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董事會議,委托書須載明授權的范圍。
董事會議實行一人一票制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章程應載明:決策有效人員的表決中,當贊成票和反對票相等時,董事長有權作最后決定。
第十四條董事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須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董事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免除責任。董事會議記錄由董事長指定的人員存檔保管。
第十五條學校設校長。其人選由董事會聘任和解聘,報審批機關核準。校長對董事會負責,負責學校的教育教學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绦袑W校董事會的決定;
。ǘ⿲嵤⿲W校發展規劃,擬訂年度工作計劃,財務預算和學校規章制度并組織實施;
。ㄈ└鶕䦟W校規章制度聘任和解聘學校工作人員,實施獎懲;
(四)組織教育教學、科研活動,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ㄎ澹﹥炔拷M織機構的設置方案提出及負責學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學校董事會和章程授予的其他授權,但不得變更董事會決議和超越授權范圍。
第十六條學校暫不設副校長,校長不能行使職權時,由校長指定的管理人員代其行使工作。
第十七條安全是學校開展必須的保障。安全工作是學校的首要工作,是校長直接負責及直接管理的工作。根據本校的實際情況,學校制定了可行的安全管理及應急預案制度,有《xxx培訓學校-踩踏事故應急預案》,《xxx培訓學校-地震應急預案》,《xxx培訓學校-火災應急預案》。詳細方案附后。
第四章 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條學校的法定代表人為xxx,其人選由董事會確定。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或者學校章程規定,對外代表學校行使職權。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本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ㄒ唬o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
。ㄋ模┮蚍缸锉慌刑幮塘P,執行期滿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的;
。ㄎ澹⿹我蜻`法被撤銷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該單位被撤銷登記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國內地居民的;
。ㄆ撸┓、法規規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條本單位資金來源:
。ㄒ唬┡e辦者xxx出資22.5萬(75%),xxx出資7.5萬(25%),合計出資30萬元.
。ǘ┰诤藴实臉I務范圍內開展服務活動的收入;
。ㄈ├;
(四)捐贈;
。ㄎ澹┢渌戏ㄊ杖。
第二十一條 學校一經批準成立,舉辦者投入學校的資產為學校法人資產,在學校存續期間,由學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不得抽逃出資款,也不得侵占和私分。
第二十二條 學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學校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財務會計制度中要載明經費支出范圍、項目和基本比例,教職工福利待遇基本標準,經費支出的審批和支付程序,以及財務監督制度等內容。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二十三條 舉辦者暫不要求合理回報要,待法律法規更為明確后的合適時機,可通過董事會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社會力量辦學條例》以及規范性文件的`要求來確定是否要求合理回報及其比例。
第二十四條 舉辦者以捐贈方式舉辦學校并要求以捐贈者姓名、名稱命名學校的或以捐贈者姓名、名稱命名校舍、教育教學設施、生活設施的,按《公益事業捐贈法》有關規定報有關審批機關審批。
第二十五條 學校更換舉辦者、法定代表人、校長前,必須向審批機關、登記管理機關提交由會計師事務所提供的財務審計報告。
第二十六條 學校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與教職工簽訂聘任合同,并依法保障教職工的工資、福利待遇,依法為專職的教職工辦理社會保險。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七條 學校章程的修改,須經董事會三分之二成員同意方可通過。
第二十八條 學校修改的章程,須在董事會通過后15日內,報學校審批機關備案,由審批機關向社會公布,并自向審批機關備案之日起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資產處理
第二十九條 第三十條 學校要求分立、合并,在進行財務清算后,由學校董事會報審批機關批準;學校名稱、層次、類別的變更,由學校董事會報審批機關批準;學校舉辦者發生變更,須由舉辦者提出,在進行財務清算后,經學校董事會同意,報審批機關核準。
第三十條本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
(一)根據學校章程規定要求終止,并經審批機關批準的;
。ǘ┍坏蹁N辦學許可證的;
。ㄈ┮蛸Y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的。
。ㄋ模┡e辦者自愿終止舉辦的;
。ㄎ澹┩话l事件無法繼續辦學的。
第三十一條 學校終止時,應當妥善安置在校學生;應當進行財務清算;學校自己要求終止的,由學校組織清算;被審批機關依法撤銷的,由審批機關組織清算;因資不抵債的無法繼續辦學的,由人民法院組織清算。學校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二條 學校終止后財產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ㄒ唬⿷耸芙逃呤S嗟膶W費、雜費和其他費用;
(二)應發教職工的工資及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
。ㄈ﹥斶其他債務。
學校清償上述債務后的剩余財產,在審批機關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三條 學校自完成清算并經審批機關審查同意,由審批機關收回辦學許可證和銷毀印章,并自收繳辦學許可證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三十四條 學校自登記管理機關發出注銷登記證明文件之日并予以公告后,即為終止。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xxxx年9月15日股東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校股東會。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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