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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制定公司章程的意義
想必大家對制定公司章程都不怎么了解,那么,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的淺談制定公司章程的意義,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一)司法實踐中制定公司章程要切實可行
公司章程作為公司的必備文件,是公司在市場中樹立起來的一面旗幟,也是公司依法運營的主要依據。
公司章程并非一紙空文。公司章程是公司存在和活動的基本依據,是公司行為的根本準則。作為公司“憲章”的章程,其中的每個條款都是針對公司而制定的,它們就像探照燈一樣指引著公司的前進方向,無論是最高權力機關——股東會還是職工的權利和義務都是由章程一一規定的。而目前我國很多公司都無視章程,在公司成立后便把章程束之高閣,像檔案一樣收藏起來,不但不能發揮章程的作用,甚至很多時候公司的行為都是違反章程而全然不知。新《公司法》從違反章程的行為會構成公司訴訟的訴因,以及董事違反章程運作要承擔個人責任兩個方面,再次突出了章程的法律地位,新《公司法》第22條就規定了“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其第113條又規定“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決議,致使公司遭受嚴重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因此要充分重視章程,章程對于公司是有效力的文件,不是一紙空文。
章程的重要性要求章程的制定和內容必須是切實可行的。因為章程作為公司的自治規范,是公司存在和活動的基本依據,所以它的每個條文都具有效力,都指導與管理著公司的運作。然而章程不是簡單地重復公司法條文,應是符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合理調節股東之間的關系,充分發揮公司治理的效用的自治性規范。公司章程本身只是一張紙,要使之變成現實的東西,首先要求它是公司有能力實施的、且有實施的可行性,由此章程的制定應符合公司的狀況。
(二)不應濫用公司章程的自治原則
盡管此次修改公司法大大加強了公司章程的自治程度,但是章程的自治性也是相對的,并非毫無條件的股東一言堂就可以制定章程。無論是制定或者修改公司章程,都要遵守這么一條原則,即“設立公司必須依法制定公司章程”,也就是說章程的制定不得違反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進而,“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即使是公司中的最高權力機關作出的決議在違反法律的情況下也是無效的,更何況章程作為股東(發起人)大會的決議,其通過并生效的前提之一就是不得違反相關的法律、行政法規。
如前所述,公司章程記載事項包括:絕對必要記載事項、相對必要記載事項和任意記載事項。絕對必要記載事項是章程必不可少的事項,是章程的要素,其中一項記載違法,將導致章程無效,甚至公司的設立無效。所以對于絕對必要記載事項諸如新《公司法》第25條規定了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載明的事項、第82條規定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應當載明的事項,都應當按照新《公司法》的要求予以一一列出,而不能依據股東(發起人)的意志隨便進行修改。
因此,雖然新《公司法》給予了公司章程極大的自治權,但是并不意味著股東(發起人)在制定公司章程的時就能漠視法律的規定,對法律法規視而不見,1998年的大港公司與愛使公司“章程之爭”就充分說明了章程決不是在股東(發起人)無視法律的規定下通過即可生效的。所以,章程的自治性不是沒有界限的,而是必須遵守法律法規的基礎上,充分發揮股東的智慧并與實際相符的結果。同時,在制定章程時還要注意不能剝奪或變相剝奪股東的固有權力,應為股東主張并實現其權利提供保障。
附:
公司章程范本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適應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需要,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或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依據《公司法》及有關規定并結合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的組織形式為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獨資/法人獨資,選擇一種),公司依法成立后即成為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企業法人。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
第四條 公司住所:
第五條 公司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監督。
第三章 注冊資本和經營范圍
第六條 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十萬元。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出資額)(敬告:制定章程時請刪除括號內容)
第七條 公司經營范圍:
(以上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應當依法經過批準后方可經營)
第四章 股 東
第八條 股東的名稱(姓名)
企業名稱(自然人姓名) ,
注冊號(身份證號碼): 。
第九條 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出資方式: ××出資,其中貨幣出資 萬元,占公司注冊資本 %。(出資方式為: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敬告:制定章程時請刪除括號內容)
出資額: ××萬元
出資時間:在公司成立前一次足額繳納出資額。
公司登記注冊后,應當向股東簽發由公司蓋章的出資證明書。
第十條 股東的權利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經理、監事,決定有關經理、監事的報酬事項;
3、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4、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7、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
8、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9、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一條 股東的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時足額繳納出資;
3、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
4、不按照前款規定辦理的,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出資;
5、公司登記注冊后,不得抽回出資;
6、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7、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且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敬告:自然人獨資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加此條款)
第十二條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1、股東可以轉讓其全部或部分出資;
2、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名稱或姓名、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并及時向原登記機關辦理公司變更登記。
第五章 執行董事
第十三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只設一名執行董事,執行董事由公司股東兼任(法人獨資公司由法人委派)。
第十四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向股東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的決定;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7、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五條 執行董事任期,每屆三年,執行董事任期屆滿,可以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一般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因特殊原因要解除的,須由股東決定。
第六章 經 理
第十六條 公司設經理,負責公司日常管理工作,經理由執行董事兼任、(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或股東委派)
第十七條 經理對股東和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決定;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8、董事執行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七章 監 事
第十八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一至二名監事,監事由股東委派和職工代表組成,其中職工代表一名。監事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十九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3、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4、向股東提出提案
5、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6、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八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條、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或經理)擔任,并依法登記。
第九章 公司財務、會計和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一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二十二條 公司會計年度為公歷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每一年度終了時應制作財務會計報告,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制作,并依法經審查驗證。
財務會計報表應當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1、資產負債表;
2、損益表;
3、財務狀況變動表;
4、財務情況說明書;
5、利潤分配表。
第二十三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達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可不再提取。
第二十四條 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第二十五條 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決定可以提取任意公積金。
第二十六條 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后,股東可獲取全部剩余利潤。
第二十七條 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但是,資本公積金不得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二十八條 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
第二十九條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冊外,不得另立會計賬冊,對公司的資產,不得以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第三十條 公司所有員工實行勞動合同制,擇優錄用,簽訂勞動合同。
第三十一條 公司辭退職工或者職工自行辭職,都必須嚴格按照勞動用工合同條款執行。
第十章 終止與清算
第三十二條 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終止:
1、營業期限屆滿;
2、股東決定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因不可抗力發生導致公司無法繼續經營;
6、依法宣告破產。
第三十三條 公司依前條1、2、4、5項終止的應在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由股東和股東指定成員組成。
公司依前條6項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依照有關企業破產的法律實施破產清算。
第三十四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通知、公告債權人;
3、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4、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5、清理債權、債務;
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7、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三十五條 清算組成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清算組成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六條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公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經營期限為 年,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及公司規章制度如有與國家法律、法規或者與登記機關核準的登記事項不一致時,以法律、行政法規及登記機關核準的登記事項為準。
股東簽名、蓋章:
年 月 日
備注:
1、適用于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適用設董事會或設執行董事的有限責任公司;
2、有下劃線的,應當進行填寫;下劃線上文字有括號的,應按規定作選擇填寫,正式行文時應將下劃線及括號去除;
3、申請的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限制的項目,應當依法經過審批并提交相關文件或證書,不能提交的,應自行將相關項目刪除。
4、要求用A4紙、字體較小(如四號或小四)的字打印,頁數多的可雙面打印,涂改無效,復印件無效。
5、股東簽名、蓋章應當即簽名、又蓋章,自然人簽名蓋私章,企業法人應當法定代表人簽名蓋法人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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