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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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管理條例(集錦15篇)

物業管理條例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物業使用人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物業,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屬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

  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物業進行的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

  本條例所稱業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權人。

  本條例所稱物業使用人,是指物業承租人或實際使用人。

  本條例所稱物業服務企業,是指依法取得獨立法人資格、具有相應資質,從事物業管理活動的企業。

  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物業管理活動。

  第四條 物業管理應當按照房地產開發與物業管理相分離、政府指導與業主自治相結合的原則,逐步實現市場化、專業化、科學化管理。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物業管理監督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物業管理的協調機制。

  第六條 市、縣(市)、上街區房地產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的監督管理工作。

  區(不含上街區)房地產管理部門按照本條例規定的權限,負責本轄區內物業管理的監督管理工作。

  城市規劃、建設、市政、園林綠化、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價格、民政、公安、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商行政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共同做好物業管理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協調本轄區內物業管理與社區建設之間的關系,協助房地產管理部門做好本轄區內物業管理的監督管理工作。

  居民委員會應當對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活動進行指導與監督,并依法調解本轄區內的物業管理糾紛。

  第二章 業主、業主大會及業主委員會

  第八條 已領取房屋所有權證的,房屋所有權證上記載的房屋所有權人為業主。

  新建商品房已交付使用但未進行房屋權屬登記的,經房地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記載的買受人,在物業管理活動中視為業主。

  第九條 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應當綜合考慮物業的共用設施設備、建設規模、社區建設等因素,按照方便管理、降低管理成本的原則確定。

  第十條 已建成物業,其管理區域已經形成且無爭議的,可以繼續作為獨立的物業管理區域。

  尚未劃分或者確需調整物業管理區域的,由縣(市)、區房地產管理部門會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劃定或調整,并向業主公告。

  第十一條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成立一個業主大會。

  物業管理區域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成立業主大會:

  (一)商品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建筑面積占總建筑面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二)商品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建筑面積占總建筑面積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且首套房屋交付使用已滿十二個月的;

  (三)商品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建筑面積占總建筑面積不足百分之三十,但首套房屋交付使用已滿二十四個月且業主總數在三十人以上的。

  已出售公有住宅和非住宅物業,應當逐步成立業主大會,實行規范的物業管理。

  第十二條 符合業主大會成立條件的物業管理區域,由縣(市)、區房地產管理部門會同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協調成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組(以下簡稱籌備組)。

  第十三條 籌備組成員由業主代表、建設單位代表、居民委員會代表、轄區公安派出所代表組成。其中,業主代表應不少于成員總數的二分之一。

  籌備組組長由居民委員會代表擔任。籌備組成員名單應當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告欄內公告,公告時間不得少于七日。

  籌備組工作所需經費,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十四條 籌備組成立后,應當做好下列工作:

  (一)確定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形式和內容;

  (二)擬定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草案和管理規約草案;

  (三)登記業主有關資料,并確認業主在首次業主大會會議上的投票權數;

  (四)確定業主委員會成員候選人產生辦法及名單草案;

  (五)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其他準備工作。

  籌備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組織業主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

  籌備組應當在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十五日前,將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事項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及其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業主應當配合籌備組開展工作。

  建設單位及其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向籌備組提供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名單、物業總建筑面積、分戶建筑面積、共用設施設備、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等資料。業主應當協助籌備組核對房屋權屬證明和業主身份,提供聯系方式。

  第十六條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在一百人以上的,可以以幢、單元、樓層等為單位推選業主代表參加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業主代表應當于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三日前就大會擬討論的事項書面征求所代表業主的意見,并將經業主本人簽字的書面意見在業主大會上如實反映。

  業主委托代理人參加業主大會會議的,應當出具書面委托書,明確委托權限、委托期限等內容。

  第十七條 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應當對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和選舉業主委員會成員等事項進行表決。

  第十八條 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應當約定業主大會的議事方式、表決程序、業主投票權的確定方法、業主委員會的組成和成員任期等事項。

  第十九條 管理規約應當約定下列主要內容:

  (一)共有或者共用物業的使用、維護要求;

  (二)物業管理區域內各類公共費用的分擔、公共收益的分配;

  (三)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的籌集、管理和使用;

  (四)全體業主及物業使用人應當共同遵守的行為準則;

  (五)物業管理爭議的處理方式;

  (六)違反管理規約應當承擔的責任。

  管理規約對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具有約束力。

  第二十條 業主委員會成員人數由三人以上單數組成,最高不超過十一人。每屆任期三年。

  第二十一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持下列文件向縣(市)、區房地產管理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一)業主委員會成立情況的書面報告;

  (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三)管理規約;

  (四)業主委員會成員名單及基本情況;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于任期屆滿一個月前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完成換屆選舉工作。

  無正當理由逾期未換屆或者業主委員會自行解散的,由縣(市)、區房地產管理部門會同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在該物業管理區域內組織成立換屆籌備組換屆選舉。

  換屆籌備組由業主代表、業主委員會代表、居民委員會代表組成。換屆籌備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內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布其成員名單,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組織業主召開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新一屆業主委員會。

  自新一屆業主委員會備案之日起十日內,原業主委員會應當將其保管的財務憑證、印章、檔案等文件資料移交新一屆業主委員會,并做好其他交接工作。

  第二十三條 業主委員會日常辦公費用等經費的籌集和使用由業主大會決定。

  業主委員會經費的收支使用情況應當每半年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顯著位置公布,接受業主的監督。

  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有百分之二十以上業主聯名要求的,應當對業主委員會財務收支情況進行審計。

  第二十四條 業主委員會及其成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利用職權謀私或者收受其他利益;

  (二)以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大會名義提供擔保;

  (三)侵占業主財產或者損害業主利益;

  (四)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物業服務企業任職;

  (五)法律、法規規定或者業主大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條 業主委員會成員因物業轉讓、滅失或者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其成員資格自行終止。

  業主委員會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業主大會會議通過,其業主委員會成員資格終止:

  (一)以書面形式向業主大會提出辭呈的;

  (二)連續三次無故缺席業主委員會會議的;

  (三)因疾病等原因喪失履行職責能力的;

  (四)有拒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等不履行業主義務行為的;

  (五)有嚴重侵害業主合法權益行為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宜繼續擔任業主委員會成員的。

  業主委員會成員應當自成員資格終止之日起三日內,將其保管的財務憑證、檔案資料、印章及其他屬于業主大會所有的財物移交業主委員會。

  第二十六條 物業管理活動中業主的權利、義務及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職責,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和《河南省物業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前期物業管理

  第二十七條 在業主、業主大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前,住宅物業建設單位應當通過公開招投標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實施前期物業管理。但投標人少于三個或者多層建筑總建筑面積在三萬平方米以下、高層建筑總建筑面積在一萬平方米以下的,經物業所在地的縣(市)、區房地產管理部門批準,建設單位可以采用協議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

  建設單位應當與其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第二十八條 建設單位通過招投標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應當按照以下規定時限完成招投標工作:

  (一)現售商品房項目在現售前三十日完成;

  (二)預售商品房項目在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前完成;

  (三)非出售的新建物業項目在交付使用前九十日完成。

  第二十九條 在前期物業管理期間,物業交付使用前發生的物業服務費由建設單位承擔;物業交付業主后的物業服務費,由業主承擔。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十條 建設單位在銷售物業前,應當參照臨時管理規約示范文本制定臨時管理規約。

  建設單位在銷售物業時,應當將臨時管理規約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向物業買受人明示,并作為物業買賣合同的附件。

  業主大會成立后制定管理規約的,臨時管理規約失效。

  第三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不低于物業總建筑面積千分之四的標準配置物業管理用房;二萬平方米以下的物業項目,物業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積不得少于八十平方米。

  建設單位應當將物業管理用房納入建設配套項目計劃,與新建物業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物業管理用房,由物業服務企業和業主委員會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其用途。

  第三十二條 建設單位應當保證交付業主使用的.物業達到合同約定的交付使用條件。

  未約定交付使用條件的,建設單位交付使用的物業應當符合有關部門規定的交付使用條件。

  第三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物業交付使用前,與其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物業管理交接驗收。

  物業管理交接驗收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圍承擔物業的保修責任。

  建設單位應當設置維修機構,配備維修人員,履行維修責任,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布維修聯系電話。建設單位委托物業服務企業履行保修責任的,應當簽訂委托合同。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協助業主或業主委員會聯系建設單位落實保修責任。

  第四章 物業管理服務

  第三十五條 業主大會依法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業主委員會應當參照物業服務合同示范文本與新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書面物業服務合同,并自合同簽訂之日起三十日內報縣(市)、區房地產管理部門備案。

  業主委員會與新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之日起,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

  第三十六條 業主大會依法選聘新物業服務企業的,業主委員會應當在新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之前,與原物業服務企業、新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就交接時間、交接內容、業主欠費清交等事項進行約定。

  原物業服務企業和新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約定做好交接工作。原物業服務企業不得以業主欠交物業服務費或其他相關費用等理由拒絕辦理交接或拒不撤出。新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不得強行接管。

  第三十七條 物業服務合同期滿前三個月,業主委員會應當召集業主大會會議決定是否續約,并將結果及時告知物業服務企業。同意續約的,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重新簽訂物業服務合同;物業服務企業不同意續約的,應當在合同期滿兩個月前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全體業主。

  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服務企業決定提前解除物業服務合同的,應當告知對方,并提前三個月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全體業主。

  第三十八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服務。物業服務企業提供服務,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嚴格執行國家和省、市規定的物業服務技術標準、服務規范;

  (二)及時向業主、物業使用人告知安全合理使用物業的注意事項;

  (三)確保消防等公共安全設施完好有效;

  (四)建立各種突發事件的處理機制和應急預案;

  (五)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服務監督電話,定期聽取業主有關改進和完善服務的意見和建議;

  (六)配合居民委員會做好社區建設和管理的相關工作。

  市、縣(市)、區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對物業服務企業執行物業服務技術標準、服務規范和相關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記入企業信用檔案。

  第三十九條 業主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標準和方式交納物業服務費;逾期不交納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交納,并可以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逾期仍不交納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根據仲裁協議申請仲裁。

  第四十條 物業服務收費,區分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不同物業的具體定價形式,按照省有關規定執行。

  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的,市、縣(市)、上街區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房地產管理部門,綜合考慮物業服務等級標準等因素,制定基準價標準及浮動幅度,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

  物業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的,物業服務內容、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由業主或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第四十一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示物業服務內容、服務標準、收費項目及收費標準。

  第四十二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

  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單位不得強制物業服務企業代收有關費用。

  物業服務企業接受委托代收有關費用的,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

  第四十三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日常運行、維護和管理發生的費用,計入物業服務成本,由物業服務企業承擔。

  第四十四條 住宅小區交付使用后,建設單位應當代為業主辦理水、電、氣、暖分戶計量設施注冊手續。

  物業服務企業經營管理中的用水、用電、用氣、用暖等有關費用,應當由物業服務企業自行承擔。

  第四十五條 市、縣(市)、區房地產管理部門對受理的業主、業主委員會、物業使用人和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投訴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并在十日內答復投訴人。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和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合市、縣(市)、區房地產管理部門處理物業管理活動中發生的爭議和糾紛。

  第五章 物業的使用、維護和專項維修資金

  第四十六條 物業的使用、維護應當遵守城市規劃、建設、房地產、環境保護、市容環衛、園林綠化、市政、治安、消防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業主、物業使用人應當按照有利于物業安全使用和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供水、排水、通行、采光、環境衛生、環境保護、異產毗連等方面的相鄰關系。

  第四十七條 建設單位銷售物業時,應當在銷售場所將物業管理用房和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配套綠化(含綠地率和綠地面積)及商業、教育、醫療等設施的規劃設計平面圖予以公示。

  建設單位申請物業所有權初始登記時,應當提出有關共用設施設備的登記申請,由房地產管理部門予以記載,歸檔備查,但不頒發權屬證書。

  依法屬于全體業主共有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由物業服務企業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承擔相應的維修、養護責任。

  第四十八條 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依法承擔物業管理區域內相關管線和設施設備維修、養護的責任。

  第四十九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物業使用人的需要。

  第五十條 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設置戶外廣告或從事租賃等經營的,應當在征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后,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在全體業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場地停放機動車輛的,是否交納車位占用費,由業主大會決定。車主對車輛有特殊保管要求的,由車主和物業服務企業另行簽訂合同。

  經營收入和收取的車位占用費扣除經營管理成本后的業主所得收益應當主要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第五十一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損壞房屋承重和抗震結構;

  (二)未經規劃等有關部門批準改變房屋用途和房屋外貌;

  (三)違反物業管理區域規劃搭建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設施;

  (四)擅自占用、挖掘道路、場地;

  (五)侵占綠地、毀壞花草樹木;

  (六)亂設攤點或者亂倒垃圾、堆放雜物;

  (七)擅自在建筑物、構筑物上張貼、涂寫、刻畫;

  (八)超過規定標準排放噪音;

  (九)排放或者堆放有毒有害物質,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十)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應當予以制止;制止無效的,可以向有關部門舉報或投訴。

  第五十二條 新建物業、公有出售房屋和拆遷安置中調換房屋的業主,應當在辦理產權登記前按照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本條例施行前未交納專項維修資金的物業或者專項維修資金余額不足首次歸集總額百分之五十的,由業主委員會根據業主大會的決定收交或續籌。收交或續籌的比例和方式由業主大會決定。

  第五十三條 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實行業主所有、專戶存儲、專款專用、政府監管的原則。

  專項維修資金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另行制定。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二)、(三)、(五)、(六)、(七)、(八)項規定的,按照城市規劃、園林綠化、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環境保護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處罰。

  前款規定的行政處罰權,在依法實行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區域內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行使;其他區域內的,由有關部門按照法定權限行使。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原物業服務企業拒絕辦理交接手續或拒不撤出,或者新物業服務企業強行接管的,由縣(市)、區房地產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以下罰款,并建議原發證機關吊銷其資質證書或者降低其資質。

  第五十六條 物業服務企業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擅自撤離的,由縣(市)、區房地產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建議原發證機關吊銷其資質證書。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的行為,觸犯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由有關部門按照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十八條 業主或物業使用人違反本條例規定或者管理規約、臨時管理規約的約定,損害其他業主、物業使用人合法權益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可以就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物業服務項目招投標、物業服務收費等,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分別制定具體管理辦法。

  第六十條 物業服務合同、管理規約、臨時管理規約的示范文本,由市房地產管理部門制訂。

  第六十一條 本條例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物業管理條例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城市住宅區物業管理,保障業主及使用人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合法權益,創造和保持安全、整潔、文明、舒適的居住環境,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城市規劃區域內相對集中的居住區的物業管理及其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物業管理企業接受業主委托,依照合同約定,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備以及相應配套的共用設施的維修、養護、管理,并提供相關服務的活動。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業主組織

  第四條 物業管理區域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單位按照居住區域設施共用情況劃定。

  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組成業主大會;業主人數較多的,可以按比例推選業主代表,組成業主代表大會。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以下統稱業主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

  業主會是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代表和維護全體業主合法權益的組織,業主委員會是業主會的辦事機構。

  第五條 業主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業主會章程和業主公約;

  (二)選舉、罷免業主委員會成員,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三)審查物業管理服務合同草案;

  (四)授權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變更或者終止物業管理服務合同;

  (五)審議和批準物業維修基金的預算、決算以及續籌辦法;

  (六)決定物業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六條 業主會通過的業主公約和作出的決議,對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業主會的民事責任由全體業主共同承擔。

  第七條 業主會的議事方式、表決程序等事項由業主會章程規定。業主會應當依照本條例和業主會章程開展活動。

  第八條 已交付業主使用的房屋建筑面積達到百分之六十以上的物業管理區域,應當召開第一次業主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

  業主委員會及其成員名單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九條 業主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召開業主會;

  (二)根據業主會的書面授權,采取招標投標等方式選聘物業管理企業,并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變更或者終止物業管理服務合同。

  (三)監督物業維修基金的使用;

  (四)聽取并反映業主及使用人對物業管理服務的意見和建議;

  (五) 督促業主及使用人遵守業主公約、履行物業管理服務合同;

  (六)業主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十條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按照業主公約和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的規定行使權利、履行業務。

  使用人經業主書面授權,在授權范圍內代表業主行使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

  第三章 物業管理企業

  第十一條 從事物業管理的企業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十日內,將營業執照復印件和企業章程報企業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物業管理企業享有下列權利:

  (一)根據法律法規和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擬訂物業管理制度;

  (二)依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約定收取物業管理服務費用;

  (三)選擇專營企業承擔專項經營服務業務;

  (四)制止違反物業管理制度的行為;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物業管理企業擬訂的物業管理制度應當經業主會審議通過。

  第十三條 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履行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提供物業管理服務;

  (二)接受業主、使用人、業主委員會的監督;

  (三)接受其業務活動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 物業管理服務

  第十四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房屋開始出售至業主委員會成立前,由物業出售單位選聘物業管理企業承擔前期物業管理。物業管理企業應當與業主簽訂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協議。

  物業管理區域內未售出的房屋,其物業管理服務費用由物業出售單位承擔。

  第十五條 物業出售單位應當按照房屋總建筑面積的千分之三至千分之五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用房,其費用列入開發建設成本,所有權屬全體業主共有。

  第十六條 物業出售單位應當在業主委員會成立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業主委員會移交下列物業資料:

  (一)竣工總平面圖,單體建筑、結構、設備竣工圖,共用設施竣工圖等竣工驗收資料;

  (二)設施、設備安裝、使用和維修保養技術資料;

  (三)物業質量保證文件和物業使用說明文件;

  (四)物業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資料。

  第十七條 物業管理企業提供物業管理服務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和規范以及業主委員會審定的物業管理服務年度計劃,實施物業管理;

  (二)將物業管理的注意事項書面告知業主、使用人;

  (三)按照業主會審定的預算使用物業維修基金,六個月公布一次物業維修基金的使用情況;

  (四)按照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約定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安全保衛工作;

  (五)發現物業損壞或接到物業損壞報修時,按照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的約定及時進行維修;

  (六)妥善保管物業檔案資料和有關的財務賬冊;

  (七)聽取業主委員會、業主、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改進和完善服務措施;

  (八)發現違反本條例或者業主公約的行為,立即進行勸阻、制止,必要時向業主委員會或者有關部門報告;

  (九)不得擅自改變物業管理區域內的設施;

  (十)按照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做好其他服務事項。

  第十八條 確定物業管理服務價格,應當遵循合理、公開、公平以及與物業管理服務內容、服務質量相適應的原則。

  物業管理服務價格,由業主委員會根據業主會的書面授權與物業管理企業按照政府指導價協商確定。

  物業管理服務項目和價格應當公布。

  第十九條 物業管理服務費由業主按照物業管理服務合同規定向物業管理企業交納;業主與使用人約定由使用人交納的,從其約定,但業主負最終交納責任。

  第二十條 物業管理企業可以接受業主、使用人的委托,承擔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約定范圍以外的其它服務事項。但是,物業管理企業超越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約定范圍提供有償服務的,必須事前征得業主、使用人同意。

  第二十一條 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在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終止或者解除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業主委員會辦理全部物業檔案資料、有關的財務賬冊、物業管理服務用房和業主共有的其他財產的移交手續。

  第二十二條 通過物業管理區域的城市道路及其綠化和市政公共設施的維護,由市政、園林部門負責;通過物業管理區域的公共汽車道路的清掃保潔,由環衛部門負責;物業管理企業收集到垃圾中轉站的生活垃圾的清運,由環衛部門負責;高層建筑樓供水泵房總計費水表以外(含水表)和多層建筑樓外自來水表井以外(含水表井)的供水管線及設備的維修管理,由供水企業負責;供電線路、消防等公共設施的維護,分別由供電、消防等單位負責。

  業主、使用人對前款所列單位和部門負責的事項有意見和要求的,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及時向有關單位和部門反映并協調處理。

  第二十三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水、電、氣、熱、通信、有線電視等費用,由相應管理服務單位向最終用戶收取。物業管理企業可以根據自愿、有償原則接受相應管理服務單位的委托,代收有關費用。

  第五章 物業使用與維修

  第二十四條 物業使用中禁止下列行為:

  (一)損壞房屋承重結構、主體結構和破壞房屋外貌;

  (二)擅自改變房屋的使用性質;

  (三)占用、損壞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備、共用設施或者擅自移動房屋共用設備、共用設施;

  (四)違章搭建建筑物、構筑物;

  (五)違反規定設置攤點、集貿市場;

  (六)亂倒垃圾、雜物,向門窗外拋物;

  (七)擅自在共用部位、共用設施懸掛、張貼、刻畫、涂寫;

  (八)排放有毒有害物質,放置超過安全標準的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或者發出超過規定標準的噪聲。

  (九)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五條 業主因特殊情況需要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應當符合城市詳細規劃要求,并依法辦理審批手續。

  第二十六條 業主或者使用人裝修房屋時,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將房屋裝修的注意事項告知業主或者使用人。

  第二十七條 維修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備、共用設施時,有關業主、使用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道路、場地;確因物業維修或者公共利益需要臨時占用、挖掘的,應當與業主委員會協商,并在約定的期限內恢復原狀。

  第二十九條 利用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備、共用設施設置經營性設施的,應當在征得相關業主、業主會書面同意后,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并與業主委員會簽訂協議,支付場地租金。

  按前款規定收取的場地租金應當納入維修基金。

  第三十條 物業管理實行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備、共用設施維修基金制度。維修基金的籌集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維修基金屬于業主所有,專戶存儲,專款用于物業管理區域內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備、共用設施保修期滿后的維修、更新。

  維修基金的使用,由物業管理企業提出年度預算,經業主委員會提交業主會審議批準后實施。

  前期物業管理期間,不得使用維修基金。

  第三十二條 維修基金明細帳應當按單幢住宅設置,按戶核算。業主轉讓房屋時,其維修基金剩余的部分,隨房屋所有權同時過戶。

  第三十三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竣工驗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后,物業出售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在保修期限內對物業承擔保修責任。

  保修期屆滿后,物業管理區域內共用設施維修、更新的費用,由全體業主按房屋的建筑面積從維修基金中分攤;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備維修、更新的費用,由相關業主按房屋的建筑面積從維修基金中分攤。

  保修期屆滿后,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設備的維修費用,由業主承擔。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業主、使用人或者物業管理企業違反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第三十五條 物業出售單位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移交物業管理資料的;

  (二)未按照要求配置物業管理服務用房的;

  (三)在前期物業管理期間動用維修基金的。

  第三十六條 在物業管理活動中違反其他法律、法規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投訴受理制度,及時受理并處理業主委員會、業主、使用人或者物業管理企業對違反本條例規定行為的投訴。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所稱的共用設施和房屋的自用部位、自用設備、共用部位、共用設備的具體范圍,由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確定并公布。

  本條例中業主公約、為主會章程、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的參考文本,由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制定。

  第三十九條 城市非住宅區的物業管理,可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四十條 本條例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物業管理基本原則

  (一)權責分明原則: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企業的權利與責任應當非常明確,物業管理企業各部門的權利與職責要分明。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組成一個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物業的產權是物業管理權的基礎,業主、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是物業管理權的主體,是物業管理權的核心。

  (二)業主主導原則:業主主導,是指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以業主的需要為核心,將業主置于首要地位。強調業主主導,是現代物業管理與傳統體制下房屋管理的根本區別。

  (三)服務第一原則:所做的每一項工作都是服務,物業管理必須堅持服務第一的原則。

  (四)統一管理原則: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只能成立一個業主大會,一個物業管理區域由一個物業管理企業實施物業管理。

  (五)專業高效原則:物業管理企業進行統一管理,并不等于所有的工作都必須要由物業管理企業自己來承擔,物業管理企業可以將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專項服務委托給專業性服務企業,但不得將該區域內的全部物業管理一并委托給他人。

  (六)收費合理原則:物業管理的經費是搞好物業管理的物質基礎。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理、公平以及費用與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區別不同的物業的性質和特點,由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按有關規定進行約定。收繳的費用要讓業主和使用人能夠接受并感到質價相符,物有所值。物業管理的專項維修資金要依法管理和使用。物業管理企業可以通過實行有償服務和開展多種經營來增加收入。

  (七)公平競爭原則:物業管理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產物,在市場經濟中應當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競爭機制,在選聘物業管理企業時,應該堅持招標、投標制度,委托方發標,一般要有3個以上的物業管理企業投標,招標要公開,揭標要公正。

  (八)依法行事原則:物業管理遇到的問題十分復雜,涉及到法律非常廣泛,整個物業管理過程中時時刻刻離不開法律、法規。依法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規范文書,是物業管理的基本依據。

物業管理條例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改善人民群眾的生活和工作環境,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

  第三條

  國家提倡業主通過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機制選擇物業服務企業。

  第四條國家鼓勵采用新技術、新方法,依靠科技進步提高物業管理和服務水平。

  第五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業主及業主大會

  第六條

  房屋的所有權人為業主。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服務;

  (二)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并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

  (四)參加業主大會會議,行使投票權;

  (五)選舉業主委員會成員,并享有被選舉權;

  (六)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七)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八)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使用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九)監督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七條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遵守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三)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五)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八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組成業主大會。

  業主大會應當代表和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合法權益。

  第九條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成立一個業主大會。

  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應當考慮物業的共用設施設備、建筑物規模、社區建設等因素。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十條

  同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應當在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成立業主大會,并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但是,只有一個業主的,或者業主人數較少且經全體業主一致同意,決定不成立業主大會的,由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職責。

  第十一條

  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

  (五)籌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

  (七)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

  業主大會會議可以采用集體討論的形式,也可以采用書面征求意見的形式;但是,應當有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參加。

  業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參加業主大會會議。

  業主大會決定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五)項和第(六)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2/3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的其他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對業主具有約束力。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業主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第十三條

  業主大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業主大會定期會議應當按照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召開。經20%以上的業主提議,業主委員會應當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

  第十四條

  召開業主大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15日以前通知全體業主。

  住宅小區的業主大會會議,應當同時告知相關的居民委員會。

  業主委員會應當做好業主大會會議記錄。

  第十五條

  業主委員會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事項,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

  (二)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三)及時了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四)監督管理規約的實施;

  (五)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十六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30日內,向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由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具有一定組織能力的業主擔任。

  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在業主委員會成員中推選產生。

  第十七條

  管理規約應當對有關物業的使用、維護、管理,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應當履行的義務,違反管理規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項依法作出約定。

  管理規約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違反法律、法規或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管理規約對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

  第十八條

  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應當就業主大會的議事方式、表決程序、業主委員會的組成和成員任期等事項作出約定。

  第十九條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依法履行職責,不得作出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決定,不得從事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活動。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違反法律、法規的,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決定,并通告全體業主。

  第二十條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配合公安機關,與居民委員會相互協作,共同做好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社會治安等相關工作。

  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積極配合相關居民委員會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職責,支持居民委員會開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導和監督。

  住宅小區的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應當告知相關的居民委員會,并認真聽取居民委員會的建議。

  第三章前期物業管理

  第二十一條

  在業主、業主大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之前,建設單位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應當簽訂書面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第二十二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銷售物業之前,制定臨時管理規約,對有關物業的使用、維護、管理,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應當履行的義務,違反臨時管理規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項依法作出約定。

  建設單位制定的臨時管理規約,不得侵害物業買受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物業銷售前將臨時管理規約向物業買受人明示,并予以說明。

  物業買受人在與建設單位簽訂物業買賣合同時,應當對遵守臨時管理規約予以書面承諾。

  第二十四條

  國家提倡建設單位按照房地產開發與物業管理相分離的原則,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

  住宅物業的建設單位,應當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投標人少于3個或者住宅規模較小的,經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采用協議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

  第二十五條

  建設單位與物業買受人簽訂的買賣合同應當包含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內容。

  第二十六條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可以約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滿、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

  第二十七條

  業主依法享有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建設單位不得擅自處分。

  第二十八條

  物業服務企業承接物業時,應當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查驗。

  第二十九條

  在辦理物業承接驗收手續時,建設單位應當向物業服務企業移交下列資料:

  (一)竣工總平面圖,單體建筑、結構、設備竣工圖,配套設施、地下管網工程竣工圖等竣工驗收資料;

  (二)設施設備的安裝、使用和維護保養等技術資料;

  (三)物業質量保修文件和物業使用說明文件;

  (四)物業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資料。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將上述資料移交給業主委員會。

  第三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配置必要的物業管理用房。

  第三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圍,承擔物業的保修責任。

  物業管理服務編輯

  第三十二條

  從事物業管理活動的企業應當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國家對從事物業管理活動的企業實行資質管理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三十三條

  從事物業管理的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職業資格證書。

  第三十四條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由一個物業服務企業實施物業管理。

  第三十五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訂立書面的物業服務合同。

  物業服務合同應當對物業管理事項、服務質量、服務費用、雙方的權利義務、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與使用、物業管理用房、合同期限、違約責任等內容進行約定。

  第三十六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

  物業服務企業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物業服務企業承接物業時,應當與業主委員會辦理物業驗收手續。

  業主委員會應當向物業服務企業移交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資料。

  第三十八條

  物業管理用房的所有權依法屬于業主。未經業主大會同意,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

  第三十九條

  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物業管理用房和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資料交還給業主委員會。

  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業主大會選聘了新的物業服務企業的,物業服務企業之間應當做好交接工作。

  第四十條

  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將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專項服務業務委托給專業性服務企業,但不得將該區域內的全部物業管理一并委托給他人。

  第四十一條

  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理、公開以及費用與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區別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物業服務收費辦法,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第四十二條

  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交納。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物業服務收費的監督。

  第四十四條

  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根據業主的委托提供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服務項目,服務報酬由雙方約定。

  第四十五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

  物業服務企業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費用的,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

  第四十六條

  對物業管理區域內違反有關治安、環保、物業裝飾裝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制止,并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接到物業服務企業的報告后,應當依法對違法行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處理。

  第四十七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協助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安全防范工作。發生安全事故時,物業服務企業在采取應急措施的同時,應當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協助做好救助工作。

  物業服務企業雇請保安人員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保安人員在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秩序時,應當履行職責,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權益。

  第四十八條

  物業使用人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權利義務由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約定,但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的有關規定。

  物業使用人違反本條例和管理規約的規定,有關業主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四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處理業主、業主委員會、物業使用人和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投訴。

  第四章使用與維護

  第五十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不得改變用途。

  業主依法確需改變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用途的,應當在依法辦理有關手續后告知物業服務企業;物業服務企業確需改變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用途的,應當提請業主大會討論決定同意后,由業主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第五十一條

  業主、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道路、場地,損害業主的共同利益。

  因維修物業或者公共利益,業主確需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征得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物業服務企業確需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征得業主委員會的同意。

  業主、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臨時占用、挖掘的道路、場地,在約定期限內恢復原狀。

  第五十二條

  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依法承擔物業管理區域內相關管線和設施設備維修、養護的責任。

  前款規定的單位因維修、養護等需要,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及時恢復原狀。

  第五十三條

  業主需要裝飾裝修房屋的,應當事先告知物業服務企業。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房屋裝飾裝修中的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告知業主。

  第五十四條

  住宅物業、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物業或者與單幢住宅樓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專項維修資金屬于業主所有,專項用于物業保修期滿后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專項維修資金收取、使用、管理的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

  第五十五條

  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征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后,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業主所得收益應當主要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第五十六條

  物業存在安全隱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權益時,責任人應當及時維修養護,有關業主應當給予配合。

  責任人不履行維修養護義務的,經業主大會同意,可以由物業服務企業維修養護,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住宅物業的建設單位未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未經批準,擅自采用協議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建設單位擅自處分屬于業主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給業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不移交有關資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關資料的,對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予以通報,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取得資質證書從事物業管理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給業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的,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處罰,并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吊銷資質證書。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物業服務企業聘用未取得物業管理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從事物業管理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給業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物業服務企業將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部物業管理一并委托給他人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委托合同價款30%以上5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吊銷資質證書。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剩余部分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給業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挪用專項維修資金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追回挪用的專項維修資金,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挪用數額2倍以下的罰款;物業服務企業挪用專項維修資金,情節嚴重的,并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吊銷資質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建設單位在物業管理區域內不按照規定配置必要的物業管理用房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經業主大會同意,物業服務企業擅自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剩余部分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按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處以罰款;所得收益,用于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剩余部分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一)擅自改變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道路、場地,損害業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

  個人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七條

  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業主逾期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交納;逾期仍不交納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六十八條

  業主以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名義,從事違反法律、法規的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六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物業管理的工作原則

  (一)權責分明原則: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企業的權利與責任應當非常明確,物業管理企業各部門的權利與職責要分明。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組成一個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物業的產權是物業管理權的基礎,業主、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是物業管理權的主體,是物業管理權的核心。

  (二)業主主導原則:業主主導,是指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以業主的需要為核心,將業主置于首要地位。強調業主主導,是現代物業管理與傳統體制下房屋管理的根本區別。

  (三)服務第一原則:所做的每一項工作都是服務,物業管理必須堅持服務第一的原則。

  (四)統一管理原則: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只能成立一個業主大會,一個物業管理區域由一個物業管理企業實施物業管理。

  (五)專業高效原則:物業管理企業進行統一管理,并不等于所有的工作都必須要由物業管理企業自己來承擔,物業管理企業可以將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專項服務委托給專業性服務企業,但不得將該區域內的全部物業管理一并委托給他人。

  (六)收費合理原則:物業管理的經費是搞好物業管理的物質基礎。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理、公平以及費用與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區別不同的物業的性質和特點,由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按有關規定進行約定。收繳的費用要讓業主和使用人能夠接受并感到質價相符,物有所值。物業管理的專項維修資金要依法管理和使用。物業管理企業可以通過實行有償服務和開展多種經營來增加收入。

  (七)公平競爭原則:物業管理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產物,在市場經濟中應當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競爭機制,在選聘物業管理企業時,應該堅持招標、投標制度,委托方發標,一般要有3個以上的物業管理企業投標,招標要公開,揭標要公正。

  (八)依法行事原則:物業管理遇到的問題十分復雜,涉及到法律非常廣泛,整個物業管理過程中時時刻刻離不開法律、法規。依法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規范文書,是物業管理的基本依據。

物業管理條例4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住宅區物業管理活動,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營造良好的生活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住宅區的物業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業主可以委托物業服務企業實施專業化、市場化的物業管理,也可以采取自助管理方式自行對物業進行管理。

  第四條 市和縣級市、區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履行本條例規定的相關職責,協調物業管理與社區建設之間的關系,協助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對物業管理進行指導和監督。

  市和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及其規劃、建設、城管、環保、工商、價格、園林綠化、財政、公安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物業管理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物業管理協會是物業服務行業的自律組織,主要負責制訂物業服務行業行為規范,組織物業服務行業從業人員的業務培訓,調處行業內部的爭議,辦理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的其他事項。

  第二章 業主、業主(代表)大會和業主委員會

  第六條 在物業管理活動中,業主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服務,依法使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

  (二)享有業主代表、業主委員會委員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三)參加業主大會會議,行使投票權和表決權;

  (四)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業主〈代表〉大會),對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

  (五)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六)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和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七)要求其他業主、非業主使用人停止侵害公共利益的行為;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在物業管理活動中,業主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臨時管理規約、管理規約和業主(代表)大會議事規則(以下簡稱大會議事規則),支持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和物業管理制度實施物業管理活動;

  (二)遵守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三)執行業主(代表)大會的決定和業主(代表)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

  (四)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不得拖欠、拒付;

  (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六)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七條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成立一個業主(代表)大會,由一個物業服務企業實施物業管理,同一物業管理區域的地上、地下建筑物、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不得分割管理。

  第八條 物業管理實行業主(代表)大會制度。業主通過業主(代表)大會和業主委員會行使物業管理權。

  業主大會由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組成。

  業主較少的,經全體業主一致同意決定不成立業主大會的,由全體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的職責。

  業主戶數超過一百戶的,業主可以決定成立業主代表大會,履行業主大會的職責。

  第九條 業主代表大會由業主按照比例推選的代表組成,業主代表一般不少于三十人,每幢至少有一名業主代表。

  業主代表在參加業主代表大會前,就業主代表大會會議擬討論的事項書面征求所代表的業主的意見;凡需全體業主投票表決的,業主的贊同、反對及棄權的選票經本人簽字后,由業主代表提交業主代表大會會議。

  第十條 物業管理區域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召開首次業主(代表)大會:

  (一)已交付使用物業的建筑面積達到物業管理區域建筑面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或者達到百分之三十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交付使用已超過一年的;

  (二)同一物業管理區域內分期開發的住宅區,已交付使用物業的建筑面積未達到百分之三十,但交付使用已超過兩年的。

  第十一條 業主(代表)大會由業主負責籌備。首次業主(代表)大會的籌備工作在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由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組織業主推薦產生籌備組。

  物業管理區域符合第十條規定情形的,建設單位和前期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及時書面告知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書面告知之日起三十日內,負責組織、指導、協調成立首次業主(代

  表)大會籌備組。未及時書面告知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主動組織、指導、協調成立首次業主(代表)大會籌備組。

  籌備組的人數為五至九人的單數,其中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和建設單位代表各一名,籌備組的組長由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員擔任。籌備組組成人員名單確定后,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

  建設單位和前期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向籌備組提供業主名冊、物業建筑面積以及物業出售和交付使用時間等文件資料,并且提供必要的人力、場地支持。

  首次業主(代表)大會籌備、成立的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十二條 籌備組履行下列職責:

  (一)確定首次業主(代表)大會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形式和內容;

  (二)確認業主身份;

  (三)提出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產生辦法以及建議名單,并征求業主意見;

  (四)擬訂大會議事規則和管理規約等草案,并征求業主意見;

  (五)做好召開會議的其他準備工作。

  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的內容應當在會議召開十五日前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

  第十三條 業主(代表)大會依法管理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物業共同事務,并對全體業主負責。

  業主(代表)大會依法決定下列事項:

  (一)制定和修改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管理規約;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委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籌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

  (七)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業主(代表)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對全體業主和非業主使用人具有約束力。

  第十四條 業主(代表)大會會議可以采用集體討論或者書面征求意見的形式,也可以采取集體討論與書面征求意見相結合的形式召開。采用書面征求意見形式時,應當將征求意見書送交每一位業主;無法送達的,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

  業主(代表)大會會議應當有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或者過半數的業主代表參加。業主(代表)大會作出的決定,應當經過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并且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其中,籌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應當經過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

  首次業主(代表)大會通過大會議事規則和管理規約,可以由大會籌備組征得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逾期不參加投票業主的投票是否計入已表決的多數票數,由大會議事規則確定。

  第十五條 業主(代表)大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由業主委員會負責召集。定期會議應當按照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召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業主委員會應當在十五日內召集臨時會議:

  (一)經百分之二十以上的業主聯名書面提議的;

  (二)發生重大事故或者緊急事件需要及時處理的;

  (三)大會議事規則或者管理規約規定的其他情形。

  提議召開業主(代表)大會臨時會議的,應當提交書面建議、聯系方式和物業權屬證明。業主委員會應當核實提議人的業主身份。不符合要求的,其提議無效。

  業主委員會逾期不召集會議的,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召集;經責令仍未召集的,業主可以申請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召集。

  第十六條 業主委員會是業主(代表)大會的常設執行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和主持業主(代表)大會;

  (二)執行業主(代表)大會會議的決議、決定;

  (三)簽訂并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督促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督促業主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

  (四)制定重大維修工程項目年度計劃,監督公共事務管理制度的執行,協調、處理涉及物業管理的公共事務;

  (五)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經營情況;

  (六)審核并公布物業服務企業經第三方審計的本物業管理區域的財務報告;

  (七)聽取業主的意見和建議,監督管理規約的'實施;

  (八)接受業主、業主(代表)大會和有關部門的監督;

  (九)法律、法規規定和業主(代表)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業主委員會不得從事經營活動。

  第十七條 業主委員會會議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經業主委員會主任提議或者三分之一以上業主委員會委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議。業主委員會會議由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會議應當有過半數委員出席方能召開,作出決定應當經業主委員會委員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業主委員會會議應當有書面記錄,經出席會議的委員簽字后存檔。

  第十八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從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具備以下條件的業主中選舉產生: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模范履行業主義務;

  (三)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公正廉潔,具有社會公信力和組織能力;

  (四)本人、配偶以及直系親屬沒有在本物業管理區域的物業服務企業工作。

  第十九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的人數應當為五至十五名的單數。分期開發的住宅區達到成立業主(代表)大會條件時,一般選舉五名業主委員會委員,以后各期交付使用的,按照大會議事規則增選委員,直至本屆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重新選舉。

  業主委員會的任期由業主(代表)大會決定,一般為三至五年。業主委員會委員可以連選連任。業主委員會在委員中選舉產生主任一名和副主任若干名。業主委員會可以聘用專職或者兼職執行秘書。

  業主委員會委員辭職,應當提前兩個月向業主(代表)大會會議提出書面辭呈。

  業主委員會委員缺額時按照大會議事規則補選,但缺額人數超過業主委員會委員半數以上的,應當召開業主(代表)大會重新選舉。

  業主委員會委員變動的,業主委員會應當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業主委員會決定,業主委員會委員資格中止:

  (一)不再是本物業管理區域業主的;

  (二)喪失履行職責能力的;

  (三)索取、收受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單位、個人財物和報酬的;

  (四)不遵守管理規約、拒不履行業主義務的;

  (五)無正當理由連續缺席三次以上業主委員會會議的;

  (六)提出書面辭呈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繼續擔任業主委員會委員的。

  委員資格中止的,業主委員會應當提請業主(代表)大會審議決定終止資格,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

  第二十一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持下列材料向物業所在地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一)業主委員會備案申請書;

  (二)業主委員會委員名單;

  (三)大會議事規則和管理規約;

  (四)首次業主(代表)大會會議記錄;

  (五)其他應當提供的材料。

  業主委員會應當對以上報送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備案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完成備案并且抄送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經備案的業主委員會,其選舉產生之日為成立日期。業主委員會憑備案證明申請刻制印章并且保管、使用。

  備案的有關事項發生變更的,業主委員會應當及時書面報告所在地房產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二條 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三個月前,應當召集業主(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新一屆業主委員會。新一屆業主委員會自原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后履行職責。

  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前一個月,尚未召開業主(代表)大會產生新一屆業主委員會的,由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和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換屆選舉工作。新一屆業主委員會產生之前,原業主委員會繼續履行職責。

  第二十三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集體提出書面辭呈的,應當協助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和業主建立籌備組召開業主(代表)大會,重新選舉產生新的業主委員會。

  業主委員會違反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嚴重損害多數業主合法權益,或者影響社區安定和社會穩定的,應當停止活動。所在地的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組織召開業主(代表)大會會議,重新選舉業主委員會。

  第二十四條 業主(代表)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日常工作經費由全體業主承擔,可以從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經營收益中列支,也可以由全體業主分攤。

  經費的籌集、管理和使用由大會議事規則具體規定。業主委員會應當定期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籌集和使用情況,接受業主的監督。

  第二十五條 業主(代表)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配合公安、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門,與社區居民委員會協作,共同做好物業管理區域的社會治安、環境衛生等相關工作。

  業主(代表)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配合社區居民委員會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職責。召開業主(代表)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告知社區居民委員會并聽取其建議,會議作出的決定應當書面告知社區居民委員會。

  第二十六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可以建立由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社區居民委員會、公安派出所、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等單位參加的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由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負責召集和主持,協調處理物業管理重大事宜。

  第三章 前期物業管理

  第二十七條 新建住宅區應當實行前期物業管理。住宅物業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物業管理前期招投標管理辦法,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實施前期物業管理,并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委托合同。前期物業服務委托合同應當報所在地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前期物業管理招投標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八條 物業管理區域由所在地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劃分:

  (一)新建住宅區,包括分期建設或者由兩個以上單位開發建設,擁有共同配套設施的,應當按照住宅區整體規劃設計范圍確定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

  (二)新建住宅區由城市道路、圍墻或者其他明顯標識分割成多個自然小區,并且配套設施設備、物業服務用房等獨立配置的,可以確定為多個獨立的物業管理區域;

  (三)新建住宅區內的非住宅物業應當與該住宅區確定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

  (四)已建成并相毗連的住宅區,經各自區域三分之二以上業主同意,可以歸并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

  物業管理區域劃定有爭議的,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在聽取相關業主和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的意見后,會同城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確定。

  第二十九條 建設單位在預(銷)售物業之前,應當制定臨時管理規約。臨時管理規約不得侵害物業買受人的合法權益。

  物業買受人在與建設單位簽訂物業買賣合同時,應當對遵守臨時管理規約予以書面承諾。

  臨時管理規約的效力至業主(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的管理規約生效時終止。

  第三十條 新建住宅區的規劃設計應當安排物業服務用房。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不少于規劃許可證載明的地上建筑物總建筑面積的千分之七配置,并無償提供。地上建筑物總面積不足一萬平方米的,物業服務用房面積不得少于七十平方米。

  物業服務用房應當是地面以上的非居住房屋,一般安排在住宅區中心區域或者住宅區出入口附近。沒有配置電梯的物業,物業服務用房所在樓層不得高于三層。

  物業服務用房應當進行簡單裝修,具備水、電使用功能。住宅區內配置通訊、有線電視、網絡寬帶、安保預警等設施的,物業服務用房應當預留端口,具備正常使用功能。

  電梯井、管道井、樓梯間、垃圾房(道)、變電室、設備間、公共門廳、過道、地下室、車庫(棚)、人防工程等,以及室內層高不足二點二米的房屋不得計入物業服務用房面積。

  第三十一條 物業服務用房的所有權屬于全體業主。建設單位在向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申領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時,應當注明物業服務用房面積和房號;在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時,應當先行辦理物業服務用房權屬登記。

  物業服務用房面積不計入分攤公用建筑面積。

  物業服務用房不得買賣和抵押。

  第四章 物業服務企業和物業服務

  第三十二條 從事物業服務的企業應當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依法取得物業服務企業資質。

  第三十三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提供物業服務。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提供下列基本服務項目:

  (一)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共場所的清潔衛生、垃圾清運以及經常性的保潔服務工作;

  (二)協助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維持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共秩序和治安秩序,做好值班、巡邏工作;

  (三)對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共綠地進行日常養護;

  (四)對物業共用部位、場地和共用設施設備進行日常維修養護。

  物業服務的具體項目和服務程度,按照合同約定。當事人就人身、財產安全防范方面有特殊要求的,應當在合同中另行約定。

  第三十四條 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擅自改變物業服務用房和共用部位、場地以及共用設施設備的用途;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道路或者場地,損害業主共同利益;

  (三)擅自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場地和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

  (四)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拒不退出或者不按照規定移交物業服務用房和有關財物、資料;

  (五)擅自退出物業管理區域等不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行為;

  (六)擅自停水停電;

  (七)其他嚴重損害業主權益的情形。

  第三十五條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由建設單位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簽訂;物業服務合同由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簽訂。

  第三十六條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期滿后業主委員會仍未成立的,由建設單位繼續委托物業服務企業管理。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期限未滿,業主(代表)大會召開并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自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之日起,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

  第三十七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在物業服務合同到期的三個月前,根據業主(代表)大會的決定,將續聘或者新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情況,書面通知物業服務企業。

  物業服務企業決定不再續簽物業服務合同的,應當在合同到期的三個月前書面通知業主委員會,同時報告物業所在地社區居民委員會、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和房產行政主管部門。

  物業服務合同期滿,業主(代表)大會沒有作出變更決定的,原合同延續至新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之日。

  第三十八條 物業服務合同尚未到期,因物業服務企業不履行合同的,由業主委員會經業主(代表)大會同意,提前解除物業服務合同,該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合同解除之日起七日內退出物業管理區域。

  因物業服務合同糾紛,物業服務企業要求退出物業管理區域的,應當提前三個月書面通知業主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和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

  第三十九條 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公開、合理和質價相符的原則。

  前期物業服務收費按照招投標確定的標準收取。業主委員會成立后,物業服務收費標準根據業主(代表)大會決定,由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協商確定。

  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明碼標價,服務內容、收費項目、標準以及收費辦法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醒目位置公布。每半年或者一年向業主、非業主使用人公布物業小區經營性設施經營收支情況,接受業主、業主委員會、非業主使用人和價格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

  物業服務企業未經業主、非業主使用人同意,不得預收超過六個月期限的物業服務費,不得收取一年以上押金、保證金等費用。

  第四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對共用場地、設施設備單獨配置水、電等計量器具。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定期公布共用場地、設施設備消耗的水、電數量及其金額,按照實際支出和約定的收費方式向全體業主合理分攤。但物業服務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物業的電梯、水泵、中央空調等設施運行費及公共照明、公共用水等納入代收代交費用的,由物業服務企業單獨列帳,合理、公開分攤。具體分攤辦法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電梯起始層的業主不承擔電梯運行費(電梯起始點設在地下層的除外),但應當承擔維修、更新改造費用。

  第四十一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共有的汽車車位,其停放服務收費標準,在政府指導下,由業主委員會征求二分之一以上的業主同意后確定。業主委員會未成立的,收費標準應當按照價格行政管理部門的規定執行。

  公安、消防、搶險、救護、環衛等特種車輛執行任務時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停放的,不得收取停車費。

  第四十二條 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公共場地和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征得相關業主、業主(代表)大會的同意后,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所得收益歸全體業主所有,其中百分之三十用于補貼物業服務費,百分之七十納入專項維修資金。但物業服務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共用設施、設備報廢后的收益,應當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或者抵充物業服務費,也可以按照業主(代表)大會的決定使用。

  第四十三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供電、供水、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物業服務企業接受上述單位委托代收費用的,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

  物業服務企業已接受委托實施物業服務并收取相應服務費用的,其他部門和單位不得重復收取性質和內容相同的費用。

  第五章 物業的移交和接管

  第四十四條 受建設單位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在承接物業時,應當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查驗。在辦理物業承接驗收手續時,建設單位除移交物業服務用房外還應當向物業服務企業移交下列材料:

  (一)規劃、竣工總平面圖,單體建筑、結構、設備竣工圖,配套設施、地下管網工程竣工圖等竣工驗收資料;

  (二)共用設施設備的清單及安裝、使用和維護保養等技術資料;

  (三)物業質量保修文件和物業使用說明文件;

  (四)業主名冊;

  (五)物業服務所必需的其他資料。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將上述材料和物業服務用房移交給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委員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

  第四十五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在新一屆業主委員會行使職權的同時,將其使用、保管的所有文書、財物、印章移交新一屆業主委員會,并做好其他交接工作。

  對不按時移交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和所在地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督促其移交;對拒不移交的,新一屆業主委員會可以請求轄區內的公安機關協助移交。

  業主委員會委員資格終止的,應當自終止之日起三日內將其使用、保管的文書、印章以及其他屬于全體業主所有的財物移交業主委員會。

  第四十六條 物業服務企業更替的,原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向業主委員會完整移交有關物業、財物和檔案資料,配合新的物業服務企業做好交接工作。

  第六章 物業的使用和維護

  第四十七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非業主使用人的需要。尚未出售的停車位、車庫,業主、非業主使用人需要承租的,建設單位應當出租。仍有空余的,可以臨時出租給物業管理區域外的單位、個人;承租人可以使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道路。

  地下停車位尚有空余的,物業管理區域內不得新辟規劃以外的停車位。地下停車位不足,確需利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場地作為停車位的,應當經業主(代表)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決定,并依法辦理消防等相關手續。

  物業管理區域內停放車輛,不得影響道路通行、阻礙特種車輛執行任務或者損壞共用設施設備。

  第四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道路、場地、綠地或者占用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確需臨時占用、挖掘的,應當采取措施保障安全,并及時恢復原狀,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

  因維修物業或者公共利益,業主確需臨時占用、挖掘的,應當征得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和利害關系人的同意,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物業服務企業確需臨時占用、挖掘的,應當征得利害關系人和業主委員會同意,事先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供電、供水、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單位因維修、養護、改建、擴建等,需要臨時占用、挖掘的,應當事先告知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九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道路、給排水設施和綠化的養護,以及路燈、公共衛生設施的管理和生活垃圾的清運責任范圍由各縣級市、區人民政府確定。

  第五十條 業主、非業主使用人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臨時管理規約、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業主、非業主使用人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臨時管理規約、管理規約外,應當首先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書面同意,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物業管理區域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將車庫用于居住、生產經營;

  (二)人均承租建筑面積低于十二平方米出租住宅;

  (三)損壞房屋承重結構,私搭亂建;

  (四)侵占綠地、毀壞綠化;

  (五)隨意傾倒或者拋棄垃圾、雜物,堆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質或者發出超標準的噪聲和振動;

  (六)擅自擺攤設點,無序停放車輛;

  (七)在建筑物、構筑物或者樹木上亂懸掛、亂張貼、亂涂寫、亂刻畫;

  (八)在消防通道上設置路障,損壞或者挪用消防設施;

  (九)違反法律、法規和臨時管理規約、管理規約的規定飼養動物;

  (十)法律、法規和臨時管理規約、管理規約禁止的其他行為。

  物業服務企業發現違反前款規定的行為,應當勸阻、制止,并督促改正。拒不改正的,應當及時告知業主委員會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

  第五十一條 業主或者非業主使用人進行物業裝飾裝修,應當遵守法律、法規,遵守臨時管理規約、管理規約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

  物業服務企業對違反法律、法規和臨時管理規約、管理規約規定的裝飾裝修行為,應當勸阻、制止,并及時報告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第五十二條 業主轉讓物業時,應當按照合同約定交清物業服務費用,其對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

  業主轉讓或者出租物業時,應當將臨時管理規約或者管理規約的內容告知受讓人或者承租人,并自物業轉讓合同或者租賃合同簽訂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物業轉讓或者出租的情況告知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

  承租人應當遵守臨時管理規約、管理規約。

  第五十三條 房屋的維修責任,按照下列規定劃分:

  (一)業主專有部分,由業主自行維修;毗連部位,由相鄰業主共同維修。

  (二)單幢房屋整體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改造,由該幢房屋的業主按照擁有專有部分房屋建筑面積比例承擔。

  (三)單幢房屋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元,單元內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改造,由單元內的業主按照擁有專有部分房屋建筑面積的比例承擔;涉及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元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改造,由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元的業主按照擁有專有部分房屋建筑面積的比例承擔。

  (四)單幢房屋不上人屋頂的維修,由屋頂庇護范圍下的業主按擁有專有部分房屋建筑面積的比例承擔。

  (五)單幢房屋可上人屋頂(包括屋面和周邊圍護),為各層共用的,由屋頂庇護范圍下各層業主,按照擁有專有部分房屋建筑面積的比例承擔;為若干層(戶)使用的,由使用層(戶)的業主按照擁有專有部分房屋建筑面積的比例承擔。

  (六)住宅區內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改造,由全體業主按照擁有專有部分房屋建筑面積的比例承擔。

  屬于人為損壞的,由損壞者負責修復;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

  第五十四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圍,承擔物業的保修責任。

  業主、業主(代表)大會、業主委員會對其負有維護責任的物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臨時管理規約、管理規約以及住宅養護標準,定期維修養護。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對物業定期維修養護。

  物業出現安全隱患、危及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權益時,責任人應當及時維修養護;責任人不履行維修養護義務的,經業主委員會同意或者按照臨時管理規約、管理規約,由物業服務企業維修養護或者采取應急防范措施,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業主、建設單位和物業服務企業進行維修養護時,有關業主和非業主使用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五十五條 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技術標準規定應當緊急維修但相關業主不能及時統一意見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和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督促業主和業主委員會或者相關責任人限期維修,也可以先行組織維修或者救助。有關費用經審核或者審計后,由相關業主分攤或者從專項維修資金賬戶中列支,并向業主公示。

  第五十六條 物業管理實行專項維修資金制度。業主應當按照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專項維修資金屬業主所有,專項用于物業保修期滿后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業主可以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查詢專項維修資金繳存、使用以及賬面余額情況。

  專項維修資金的收取、使用、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七條 業主、非業主使用人違反臨時管理規約、管理規約、物業使用規定和物業使用管理維修規定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業主、非業主使用人未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催交;逾期仍不交納的,由物業服務企業加收滯納金;對于超過三個月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十八條 業主(代表)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違反法律、法規的,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決定,并通告全體業主。

  業主(代表)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業主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第五十九條 建設單位和物業服務企業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處罰:

  (一)建設單位或者物業服務企業不協助業主(代表)大會籌備工作的,責令其協助,并可處以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建設單位不承擔首次業主(代表)大會籌備、成立費用的,責令其承擔有關費用,并可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建設單位提供的物業服務用房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責令其改正,并可處以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建設單位未對共用場地、設施設備單獨配置水、電等計量器具的,責令其改正,并可處以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建設單位拒絕將未售出的車位出租給業主、非業主使用人使用的,責令其改正,并可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六)物業服務企業擅自退出物業管理區域的,責令其改正,并可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仍不改正的,依法吊銷其資質證書。

  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一條 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六十二條 本條例所稱業主,是指房屋所有權人。

  本條例所稱物業,是指房屋及其附屬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

  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相關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的活動。

  本條例所稱自助管理,是指業主不聘請專業物業服務企業,自發組織、自行實施管理物業的方式。

  本條例所稱前期物業管理,是指業主(代表)大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之前,由建設單位選聘物業服務企業實施的物業管理。

  本條例所稱共用部位,是指物業管理區域內屬于全體業主或者單幢物業的業主、非業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公共門廳、樓梯間、電梯間、管道井、設備間、過道、公共停車位、房屋承重結構、戶外墻面、屋面和道路、場地、綠地等部位。

  本條例所稱共用設施設備,是指物業管理區域內屬于全體業主或者單幢物業的業主、非業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供水箱、水泵、排水管道、窨井、化糞池、垃圾箱(房)、電梯、樓道照明設施、小區道路照明設施、安全防范智能系統、避雷裝置、單元防盜門、文化體育設施和區域圍護等設施設備。

  第六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細則。

  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擬定大會議事規則、臨時管理規約、管理規約和物業服務合同等示范文本,提供給物業管理相關各方作為指導規范。

  第六十四條 工業廠房、辦公樓、商場、醫院、學校等非住宅的物業管理,參照本條例執行。

物業管理條例5

  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物業管理活動,維護物業管理各方的合法權益,營造良好的居住和工作環境,促進和諧社區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物業的使用、維護、服務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業主自行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建筑物、構筑物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

  第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物業服務納入現代服務業發展規劃、社區建設和社區管理體系,制定、落實扶持政策,減輕物業服務企業負擔;建立和完善專業化、社會化、市場化的物業管理機制,鼓勵采用新技術、新方法,提高物業管理和服務水平。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具體負責本轄區內物業管理工作的指導、協助和監督,協調物業管理與社區管理、社區服務的關系,協調建設單位與前期物業服務企業、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的關系。社區居(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協助和配合。

  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或者房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物業管理活動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物業管理工作人員和業主委員會成員的培訓,提高物業管理水平,所需經費列入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

  對在物業服務中取得顯著成績或者獲得省級以上物業管理榮譽稱號的物業服務企業,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六條物業服務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管理,規范從業行為,促進誠信經營,加強物業服務企業從業人員培訓,提高物業服務水平,維護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物業管理區域

  第七條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以有利于實施物業管理為原則,綜合考慮規劃條件、建筑物規模、共用設施設備、業主人數、自然界限、社區布局、社區建設等因素確定。

  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查住宅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時,應當聽取物業所在地的縣(市、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對物業管理區域劃分的意見。

  建設單位應當根據物業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確定的紅線圖范圍,結合物業的共用設施設備、社區建設等因素劃定物業管理區域。物業的配套設施設備共用的,應當劃定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配套設施設備能夠分割、獨立使用的,可以劃定為不同的物業管理區域。

  第八條新建物業出售前,建設單位應當將劃定的物業管理區域向物業所在地的縣(市、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并將經備案的物業管理區域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明示。

  已劃定物業管理區域并實施物業管理但尚未向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由物業服務企業向物業所在地的縣(市、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劃分物業管理區域的,由縣(市、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征求相關業主意見后確定物業管理區域。

  第九條縣(市、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物業管理區域檔案。

  物業管理區域檔案應當載明物業管理區域的地理位置、四至界限、建筑物總面積、專有部分數量、業主共有部分主要情況、建設單位以及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

  第三章業主、業主大會與業主委員會

  第十條房屋的所有權人為業主。

  業主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行使權利,自覺履行法定和約定的義務。

  第十一條一個物業管理區域成立一個業主大會。

  業主大會由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組成。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人數較少且經全體業主一致同意,決定不成立業主大會的,由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職責。

  第十二條業主戶數超過三百戶的,可以成立業主代表大會,履行業主大會的職責。

  第十三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以下統稱業主大會)會議:

  (一)物業管理區域內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積達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二)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已入住戶數的比例達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第十四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已交付的專有部分面積超過建筑物總面積百分之五十時,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物業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要求,報送下列籌備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所需的文件資料:?

  (一)物業管理區域證明;?

  (二)房屋及建筑物面積清冊;?

  (三)業主名冊;?

  (四)建筑規劃總平面圖;?

  (五)交付使用共用設施設備的證明;?

  (六)物業服務用房配置證明;?

  (七)其他有關的文件資料。

  第十五條符合成立業主大會條件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建設單位或者十人以上的業主公開聯名提出籌備業主大會書面申請后六十日內,組織成立首次業主大會籌備組。

  籌備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十六條首次業主大會籌備組由業主、建設單位、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居(村)民委員會等派員組成。籌備組中的業主成員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組織業主推薦產生。

  籌備組人數應當為五至十一人的單數,其中業主成員應當不少于籌備組人數的百分之六十。籌備組組長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指定人員擔任。

  籌備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內,將成員名單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進行公示。業主對籌備組成員有異議的,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協調解決。

  第十七條首次業主大會籌備組履行下列職責:

  (一)確定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內容;

  (二)擬訂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業主委員會工作規則草案;

  (三)確認業主身份,確定業主在首次業主大會會議上的投票權數;

  (四)提出首屆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條件、名單和選舉辦法;

  (五)依法確定首次業主大會會議表決規則;

  (六)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其他準備工作。

  對前款規定的內容,籌備組應當在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十五日前,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告,并書面通知全體業主。業主對業主身份和投票權數等提出異議的,籌備組應當予以復核并告知異議人復核結果。

  籌備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九十日內組織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

  第十八條業主大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業主大會定期會議應當按照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召開。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百分之二十以上且占總人數百分之二十以上的業主提議,業主委員會應當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

  第十九條召開業主大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業主。召開住宅小區的業主大會會議,應當同時告知社區居(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應當做好業主大會會議記錄,并妥善保存。

  第二十條業主可以委托他人參加業主大會會議。業主委托家庭成員以外的人參加業主大會會議的,應當出具書面委托書,載明委托事項、委托權限及期限。

  第二十一條業主委員會由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由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具有一定組織能力的業主擔任。業主有損壞房屋承重結構、違法搭建、破壞房屋外貌、擅自改變物業使用性質、無故欠交物業服務費或者專項維修資金、違法出租房屋等違反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的情形且未改正的,不得擔任業主委員會委員;擔任業主委員會委員后出現上述情形的,應當按照業主大會確定的規則予以罷免。

  業主委員會由五至十一人的單數委員組成,每屆任期三至五年,委員可以連選連任,具體人數、任期由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確定。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在業主委員會委員中推選產生。

  業主委員會是否實行差額選舉以及實行差額選舉的差額比例由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確定。

  業主委員會實行差額選舉的,未當選業主委員會委員且得票數達到法定票數的候選人,可以按照得票順序當選業主委員會候補委員,并在業主委員會委員出缺時依次遞補。候補委員人數由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確定,但最多不得超過業主委員會委員總數的百分之五十。候補委員可以列席業主委員會會議,不具有表決權。

  第二十二條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持下列材料向物業所在地的縣(市、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一)業主委員會備案申請書;

  (二)業主委員會委員名單;

  (三)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和管理規約;

  (四)業主大會會議記錄;

  (五)其他應當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三條依法成立的業主委員會,以其選舉產生之日為成立日期。

  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和管理規約自業主大會審議通過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條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依法履行職責,不得作出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決定,不得從事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活動。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違反法律、法規的,縣(市、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決定,并通告全體業主。

  業主委員會不能正常開展工作的,物業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對業主委員會進行調整。

  第二十五條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日常工作經費由全體業主承擔,可以從物業共有部分、共用設施設備經營收益中列支,也可以由全體業主分攤。

  經費的籌集、管理和使用以及業主委員會委員的工作補貼由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具體規定。業主委員會應當每半年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告經費收支情況,接受業主的監督。

  第二十六條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積極配合有關主管部門,與社區居(村)民委員會相互協作,共同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與物業管理有關的社會管理工作。

  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積極配合社區居(村)民委員會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職責,支持社區居(村)民委員會開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導和監督。社區居(村)民委員會應當支持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開展工作。

  住宅小區的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應當書面告知社區居(村)民委員會。

  第二十七條不具備成立業主大會條件,或者具備成立條件但未成立業主大會的住宅小區,經物業所在地的縣(市、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指導后仍不能成立的,可以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居(村)民委員會、社區服務機構、建設單位、業主代表等組成所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物業管理委員會,代行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職責。

  物業管理委員會的人員組成,應當在所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示。

  第二十八條同一物業管理區域內有兩幢以上房屋的,可以以幢、單元為單位成立業主小組。業主小組由該幢、單元的全體業主組成。

  業主小組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推選業主代表出席業主大會會議;

  (二)決定本幢、單元范圍內住宅共用部分、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更新和改造;

  (三)決定本小組范圍內的其他事項。

  業主小組議事由該業主小組產生的'業主代表主持。業主小組履行職責時不得違反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大會授權的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業主小組履行職責的程序,參照本物業管理區域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執行。

  第二十九條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物業管理矛盾投訴調解、協調物業應急維修服務等社區服務機構,完善社區公共服務體系,為業主提供基本服務。

  第三十條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由社區居(村)民委員會、公安派出所、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等參加的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處理物業管理重大事宜。

  第四章前期物業管理

  第三十一條新建住宅物業實行前期物業管理。

  在業主、業主大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之前,前期物業管理由建設單位負責。建設單位應當與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書面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可以約定期限;期限未滿,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

  第三十二條住宅物業的建設單位,應當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

  投標人少于三個或者住宅規模建筑面積小于三萬平方米的,經物業所在地的縣(市、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采用協議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

  建設單位應當提供前期物業管理開辦費,用于購買物業辦公設備等固定資產。所購資產歸全體業主所有,由物業服務企業使用。

  第三十三條建設單位與物業買受人簽訂的買賣合同應當包含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內容,或者同時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委托協議,對前期物業服務的內容予以約定。

  第三十四條前期物業服務費用由物業買受人按照房屋買賣合同約定的標準承擔,房屋買賣合同未約定的,由建設單位承擔。

  已竣工但尚未售出或者尚未交付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全額承擔。

  第三十五條新建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內,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不低于地上地下總建筑面積千分之四的比例配置物業服務用房,低于一百平方米的按照一百平方米配置,并無償移交。其中,用于業主委員會議事活動用房的,應當按照配置物業服務用房的比例合理確定,一般按照建筑面積二十至四十平方米配置。

  集中建設的保障性住房還應當按照不低于總建筑面積千分之三增加配置物業服務經營性用房,收益用于彌補物業服務費不足。

  配置物業服務用房、業主委員會議事活動用房、物業服務經營性用房的具體標準,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六條物業服務用房應當是地面以上的房屋,由建設單位裝修,具備獨立、正常使用功能,相對集中安排在住宅小區中心區域或者住宅小區出入口附近。物業服務用房設置在住宅樓內的,應當具有獨立的通道。

  物業服務用房不計入分攤公用建筑面積,其所有權屬于全體業主。建設單位在申請辦理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時,應當注明物業服務用房并申請登記。

  物業服務用房不得買賣和抵押。

  第三十七條新建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內的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終端用戶的分戶計量表或者終端用戶入戶端口以外的專業經營設施設備,應當符合國家技術標準和專業技術規范。

  建設單位在組織竣工驗收時,應當通知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專業經營單位參加;在竣工驗收合格后,應當將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業經營設施設備移交給專業經營單位負責管理。專業經營單位應當接收并承擔維修、養護和更新的責任,有關費用由專業經營單位承擔,但二次供水設施的費用承擔,按照《江蘇省城鄉供水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本條例實施前建設的住宅小區內的專業經營設施設備,業主大會決定移交給專業經營單位管理的,專業經營單位應當接收。具體實施辦法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專業經營設施設備包括變(配)電、二次供水、燃氣調壓、供熱等設施設備及相關管線。

  第三十八條前期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向業主提供物業服務手冊,并可以接受建設單位的委托,協助建設單位辦理住宅物業交付的有關具體事宜。

  第三十九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房屋買賣合同的約定,交付權屬明確、資料完整、質量合格、功能完備、配套齊全的物業。

  新建住宅小區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取得規劃、公安、消防、環境保護、民防等主管部門出具的認可或者準許使用文件,并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二)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公共照明、有線電視等市政公用設施設備按照規劃設計要求建成,供水、供電、供氣、供熱已安裝獨立的經檢定合格的計量表具;

  (三)教育、郵政、醫療衛生、文化、體育、環境衛生、社區服務以及人民防空等公共服務設施已按照規劃設計要求建成;

  (四)道路、綠地和物業服務用房等公共配套設施按照規劃設計要求建成,并滿足使用功能要求;

  (五)電梯、二次供水、高壓供電、消防設施、壓力容器、監控安防等共用設施設備依法取得使用合格證書;

  (六)物業使用、維護和管理的相關資料完整齊全;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四十條物業服務企業承接物業時,應當對物業共用部分、共用設施設備進行查驗。物業承接查驗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客觀公正、權責分明以及保護業主共同財產的原則。

  現場查驗物業二十日前,建設單位應當向物業服務企業移交下列資料:

  (一)竣工總平面圖,單體建筑、結構、設備竣工圖,配套設施、地下管網工程竣工圖等竣工驗收資料;

  (二)設施設備的安裝、使用和維護、保養等技術資料;

  (三)物業質量保修文件和物業使用說明文件;

  (四)物業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資料。

  未能全部移交前款所列資料的,建設單位應當列出未移交資料的詳細清單并書面承諾補交的具體時限。

  第四十一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自物業交接后三十日內,持下列文件向物業所在地的縣(市、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一)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二)臨時管理規約;

  (三)物業承接查驗協議;

  (四)建設單位移交資料清單;

  (五)查驗記錄;

  (六)交接記錄;

  (七)其他與承接查驗有關的文件。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備案后將物業承接查驗情況,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告。

  第四十二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承接查驗有關的文件、資料和記錄建立檔案,并妥善保管。

  物業承接查驗檔案屬于全體業主所有。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業主大會選聘新的物業服務企業的,被解聘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之日起十日內,在業主委員會的監督確認下,向被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移交物業承接查驗檔案,或者向業主委員會移交。

  第五章物業服務

  第四十三條從事物業服務的企業應當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依法取得物業服務企業資質。

  從事物業服務的專業管理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職業資格證書。

  第四十四條業主委員會應當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自物業服務合同簽訂之日起三十日內,將物業服務合同報物業所在地的縣(市、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第四十五條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將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專項服務業務委托給專業性服務企業,但不得將該區域內的全部物業服務委托給他人。

  電梯、消防、監控安防等涉及人身、財產安全以及其他有特定要求的設施設備,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委托專業機構進行維修和養護。

  第四十六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指派項目負責人。更換項目負責人的,應當及時告知業主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進行公示。

  業主委員會經征求業主意見,可以要求物業服務企業更換項目負責人;要求更換項目負責人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及時更換,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進行公示。

  第四十七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中關于安全防范的約定,落實安全防范措施,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安全防范工作。物業服務企業未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物業管理區域內發生安全事故等突發事件時,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采取應急措施,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并協助做好救助工作。

  業主、物業使用人對人身、財產安全有特殊保護要求的,由業主、物業使用人與物業服務企業另行約定。

  第四十八條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

  物業所有權發生轉移時,業主應當與物業服務企業結清物業服務費用。

  第四十九條物業服務收費應當區分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遵循合理、公開、服務質量和價格相符的原則確定,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普通住宅的前期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業主大會成立后,物業服務收費是否實行政府指導價由業主大會決定;非普通住宅和非住宅、滿足部分業主需要或者接受業主委托開展的特約服務等其他物業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具體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由當事人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實行政府指導價的,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綜合考慮物業服務平均成本、最低工資標準調整幅度以及消費物價指數變動情況,制定物業服務等級標準以及相應的基準價與浮動幅度,并向社會公布。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每三年內對物業服務等級標準以及相應的基準價與浮動幅度進行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適時調整。

  物業服務企業為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提供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專項服務的,其收費標準可以由雙方另行約定。

  第五十條物業服務收費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方式,具體收費方式由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實行酬金制收費方式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對物業服務各項資金的收支建立臺賬,并接受業主委員會的核查。

  第五十一條物業服務收費應當明碼標價,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將服務內容、服務標準、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情況如實公示。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定期將物業服務費用和經營設施收益收支情況、公共水電費分攤情況如實公示。

  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根據物業服務合同預收物業服務費用,但是預收物業服務費用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五十二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定期公布共用場地、共用設施設備產生的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的用量、單價、金額,并按照實際費用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方式由全體業主分攤。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業主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的比例分攤。

  業主或者業主委員會對公布的共用場地、共用設施設備產生的供水、供電、供氣、供熱費用的分攤情況提出異議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答復。

  第五十三條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專業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最終用戶使用的計量器具顯示的量值向最終用戶收取費用,不得轉嫁戶外管線或者其他設施的能源損耗和損失。最終用戶是指接受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服務的最終分戶業主或者實際使用人。

  物業服務企業接受專業經營單位委托代收費用的,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但可以根據約定向專業經營單位收取報酬。

  第五十四條物業服務企業享受國家和省有關現代服務業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物業服務企業代收代征的各類費用,不計征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

  住宅小區內共用設施設備維護管理、保潔、綠化等物業服務過程中的用水、用電、用氣價格按照當地居民使用價格的標準執行,但洗車、餐飲等經營性用水、用電、用氣除外。

  第五十五條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屆滿三個月前,業主委員會應當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決定選聘或者續聘物業服務企業,將決定書面告知物業服務企業、物業所在地的縣(市、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并在物業管理區域顯著位置公告。

  物業服務企業決定不再續簽物業服務合同的,應當在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屆滿三個月前書面告知業主委員會、物業所在地的縣(市、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告。

  業主大會決定續聘的,業主委員會應當在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屆滿一個月前與物業服務企業續簽物業服務合同。

  第五十六條業主大會決定解聘物業服務企業的,被解聘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移交手續。被解聘的物業服務企業在辦理交接至撤出物業管理區域前的期間內,應當維持正常的物業管理秩序,但物業服務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業主大會決定選聘新的物業服務企業的,被解聘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物業服務合同終止之日起十五日內,退出物業管理區域,并向業主委員會或者在業主委員會的監督確認下與被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履行下列交接義務:

  (一)移交占用的物業共用部分、由前期物業管理開辦費購買的物業辦公設備等固定資產;

  (二)移交本條例第四十條第二款規定的相關資料;

  (三)移交物業服務期間形成的物業和設施設備使用、維護、保養、定期檢驗等技術資料,運行、維護、保養記錄;

  (四)結清預收、代收和預付、代付的有關費用;

  (五)法律、法規規定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其他事項。

  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屆滿,業主大會未作出選聘或者續聘決定,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原合同約定繼續提供服務的,原合同權利義務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在原合同權利義務延續期間,任何一方當事人提出終止合同的,應當提前三個月書面告知另一方當事人和物業所在地的縣(市、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告。

  第五十七條物業所在地的縣(市、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物業服務企業交接工作的監管。

  被解聘的物業服務企業拒不撤出物業管理區域的,物業所在地的縣(市、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撤出,業主委員會可以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第五十八條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物業服務企業基本狀況、履行物業服務合同、投訴處理和日常檢查等情況,建立物業服務企業及其項目負責人信用檔案,并向社會公開。

  第五十九條單體物業或者規模較小的物業,經業主或者業主大會決定,在物業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監督指導下,業主可以對物業實施自行管理。

  業主自行管理的,應當對下列事項作出決定:

  (一)自行管理的執行機構、管理人;

  (二)自行管理的內容、標準、費用和期限;

  (三)聘請專業機構的方案;

  (四)其他有關自行管理的內容。

  電梯、消防、監控安防等涉及人身、財產安全以及其他有特定要求的設施設備,應當委托專業機構進行維修和養護。

  第六章物業的使用和維護

  第六十條業主、物業使用人對物業的使用與維護,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管理規約的規定及業主大會的決定,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第六十一條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不得擅自改變用途。

  平時開發利用人民防空工程設施,不得影響其戰時防空效能和應急避難功能。

  第六十二條物業管理區域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建設單位應當首先滿足本區域內業主的停車需要,其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建設單位辦理商品房房屋預銷售登記后出售或者附贈的車位、車庫,應當明示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示擬出售車位、車庫的產權證明文件和出售價格。擬出售車位、車庫數量少于本區域要求購買車位、車庫業主的房屋套數時,應當通過抽簽等公平方式確定,每戶業主只能購買一個車位或者車庫。

  建設單位未出售或者未附贈的車位、車庫,應當優先出租給本區域內業主,租金按照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標準執行;業主要求承租車位、車庫的,建設單位不得只售不租。擬出租車位、車庫數量少于本區域要求承租車位、車庫業主的房屋套數時,應當通過抽簽等公平方式確定給未購買或者未受贈車位、車庫的業主,每戶業主只能承租一個車位或者車庫。

  在首先滿足本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的購買和承租需要后還有多余車位、車庫的,可以出租給本物業管理區域外的使用人,但租賃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六十三條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由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大會授權的業主委員會決定使用。

  物業管理區域內劃定車位、停放車輛,不得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不得影響其他車輛和行人的正常通行。

  第六十四條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共、共用車庫、道路、場地停放汽車的,應當根據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大會授權的業主委員會決定交納汽車停放費。

  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根據物業服務合同收取汽車停放費。汽車停放費的具體標準,由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并公布。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汽車停放費單獨列賬,獨立核算。業主委員會應當對汽車停放費的收支情況進行監督,并向業主大會報告。

  業主對汽車停放有保管要求的,應當與物業服務企業另行簽訂保管服務合同。

  第六十五條業主大會成立前,需要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停放汽車的,應當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汽車停放費單獨列賬,所得收益的百分之七十納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其余部分可以用于補貼物業服務費。

  業主大會成立后,需要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以及利用業主共有部分、共用設施從事廣告等經營性活動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提請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大會授權的業主委員會決定后,依法辦理有關手續并公示。利用業主共有部分、共用設施從事廣告等經營性活動的,還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收益按照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大會授權的業主委員會決定、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使用;沒有決定或者約定的,按照前款規定使用。

  第六十六條物業管理區域內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應當按照設計文件在實地標注。

  物業管理區域內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時用作停車位的,應當向全體業主開放,出租的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三年,不得將停車位出售、附贈。

  人民防空工程平時用作停車位收取的汽車停放費、租金,應當依照有關規定,用于該人民防空工程設施的維護管理和停車管理的必要支出,有剩余費用的按照本條例第六十五條第一款規定使用。管理辦法和具體收費標準由省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物業管理、民防等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并公布。

  第六十七條物業管理區域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改變物業的規劃用途;

  (二)損壞或者擅自變動房屋承重結構、主體結構;

  (三)違法搭建建筑物、構筑物;

  (四)損壞或者擅自占用、改建物業共用部分,損壞或者擅自占用、移裝共用設施設備;

  (五)存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質或者超負重等違反安全規定的物品;

  (六)制造超過規定標準的噪音、振動或者影響鄰居采光、通風;

  (七)任意棄置垃圾、排放污水、拋擲雜物和露天焚燒;

  (八)侵占綠地、毀壞綠化和綠化設施;

  (九)擅自擺攤設點、占道經營,無序停放車輛;

  (十)破壞或者擅自改變房屋外觀;

  (十一)擅自在建筑物、構筑物上懸掛、張貼、涂寫、刻畫;

  (十二)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禁止的其他行為。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應當及時勸阻、制止;勸阻、制止無效的,應當及時報告有關主管部門,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及時依法處理;業主、物業使用人對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行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業主委員會對侵害業主共同利益的行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六十八條城市管理、公安、工商、環保、衛生、規劃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共秩序、治安消防、環境衛生、房屋使用等方面的監督管理,建立違法行為投訴登記制度,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布聯系人姓名和聯系方式,依法處理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違法行為。

  第六十九條住宅物業需要使用共有部分增設電梯等進行二次開發、改造的,應當經本幢或本單元房屋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符合規劃、土地、建設、環境保護、消防管理等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并且依法辦理相關批準手續。

  第七十條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對住宅裝飾裝修的,應當事先告知物業服務企業。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住宅裝飾裝修的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告知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

  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在住宅裝飾裝修工程開工前,應當持有關資料向物業服務企業辦理登記手續,簽訂住宅裝飾裝修服務協議。變動建筑主體或者承重結構的,需要提交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的設計方案和城市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出具的審定意見,并按照規定辦理批準手續。

  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拒不辦理登記、批準手續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按照臨時管理規約或者管理規約,禁止裝飾裝修施工人員進入物業管理區域。

  物業服務企業對住宅裝飾裝修活動進行巡查時,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裝飾裝修施工人員不得拒絕和阻礙。

  第七十一條在國家規定的保修期限內,物業由建設單位負責保修。保修期屆滿后,物業全體共有部分的維修責任由全體業主承擔,物業部分共有部分的維修責任由部分共有的業主承擔,物業專有部分的維修責任由該業主承擔。

  第七十二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圍,承擔物業的保修責任。建設單位委托物業服務企業保修的,應當與物業服務企業另行簽訂委托協議。

  第七十三條物業存在安全隱患、嚴重影響市容或者妨礙他人正常使用的,業主、物業使用人或者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及時維修、養護或者采取防范措施。

  物業共用部分、共用設施設備維修、更新和改造時,相關業主、物業使用人應當予以配合。因相關業主、物業使用人阻撓維修、更新和改造,造成其他業主、物業使用人財產損失的,責任人應當予以賠償。

  第七十四條住宅物業和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物業的業主,應當在辦理房屋入住手續或者房屋所有權登記時,將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存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在國家規定的保修期屆滿后未出售的物業,由建設單位先行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屬于業主所有,專項用于國家規定的保修期屆滿后物業共用部分、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十五條住宅物業交付使用后,電梯、消防等設施設備的日常維護費用由業主承擔;其更新和改造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執行,所需資金由業主承擔,政府可以給予補貼。

  本條例施行后受讓土地的住宅物業配置電梯的,建設單位應當在交付使用前按照建筑安裝總費用百分之一的比例交存資金,專項用于電梯、消防等設施設備的更新和改造。該資金歸業主所有,納入物業管理區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

  第七十六條發生下列危及房屋安全情形之一,需要立即對住宅物業共用部分、共用設施設備進行應急維修、更新和改造,相關的業主不能形成法定多數意見的,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或者相關業主可以提出應急處置方案,經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代管部門復核后進行應急處置:

  (一)屋面防水損壞造成滲漏的;

  (二)電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

  (三)公共護(圍)欄破損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

  (四)樓體單側外立面有脫落危險的;

  (五)專用排水設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礙,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

  (六)危及房屋安全的其他情形。

  應急維修費用應當經過審計并向業主公示后,從相關業主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分戶賬中按照專有面積分攤列支;其中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從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第七十七條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余額不足首期籌集金額百分之三十的,業主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相關規定以及業主大會的決定,續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業主申請房地產轉移登記時,應當向房地產登記機構提供已足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相關憑證。

  第七十八條業主委員會可以向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代管部門提出申請,將不低于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百分之八十的款項轉存為一年以上的定期存款,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代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予以辦理。利息計入相關業主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分戶賬。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代管部門應當將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保值增值情況向業主公開,業主有權查詢本人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結存情況。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代管部門應當根據維修資金的使用計劃和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履行維修資金保值增值的責任。具體辦法由省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省財政行政主管部門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內制定。

  第七十九條 對配套設施不齊全、環境較差的舊住宅小區,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進行改造整治,并將改造整治規劃和年度計劃向社會公布。舊住宅小區的范圍,由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

  舊住宅小區內的道路、照明、綠地及文化體育、安全防范、物業服務用房等配套建筑及設施設備的改造建設資金,由政府負責;業主專有部分的設施設備改造支出,由業主承擔。

  第八十條 舊住宅小區改造整治中,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并經法定程序批準可以建設物業服務用房和一定比例的物業服務經營性用房。物業服務經營性用房的經營收益作為舊住宅小區維護管理費用的補充資金,由業主大會監督使用。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八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專業經營單位拒不承擔維修、養護或者更新責任的,由縣(市、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造成業主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四十條第一款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承接物業未進行查驗的,由縣(市、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記入物業服務企業信用檔案。

  第八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未將物業承接查驗情況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告的,由縣(市、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業主、物業使用人未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可以通過上門催交、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示等形式,督促其限期交納;逾期不交納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八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未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示服務內容、服務標準、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物業服務費用和經營設施收益收支情況、公共水電費分攤情況或者公示失實信息的,由縣(市、區)價格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物業服務企業在接受委托代收有關費用時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的,由縣(市、區)價格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退還已收取的費用。

  第八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市、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并可以提請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依法降低其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

  (一)違反本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被解聘的物業服務企業未按照規定辦理移交手續,或者除物業服務合同另有約定外,被解聘的物業服務企業在辦理交接至撤出物業管理區域前的期間內不維持正常的物業管理秩序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二款規定,被解聘的物業服務企業拒不撤出物業管理區域的。

  第八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三款、第四款規定,建設單位將未出售或者未附贈的車位、車庫不優先出租給本區域內業主,或者將多余車位、車庫出租給本物業管理區域外使用人的租賃期限超過六個月的,由縣(市、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三款規定,建設單位對業主要求承租的車位、車庫只售不租的,由縣(市、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六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將平時用作停車位的人民防空工程不向全體業主開放、出租停車位的租賃期限超過三年或者將停車位出售、附贈的,由縣級以上民防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九十條違反本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違反行政管理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劃、建設、房管、城管、公安、環保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查處。

  第九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以及其他有關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職權、玩忽職守、,尚未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九十二條本條例所稱住宅共用部分,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單幢住宅內業主或者單幢住宅內業主及與之結構相連的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部分,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礎、承重墻體、柱、梁、樓板、屋頂以及戶外的墻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

  本條例所稱共用設施設備,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住宅業主或者住宅業主和有關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附屬設施設備,一般包括電梯、天線、照明、消防設施、監控安防設施、綠地、道路、路燈、溝渠、池、井、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

  本條例規定的面積和人數,按照下列方式計算:

  (一)專有部分面積按照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面積計算;尚未進行登記的,暫時按照測繪機構的實測面積計算;尚未進行實測的,暫時按照房屋買賣合同記載的面積計算;建筑物總面積,按照前項的統計總和計算;

  (二)業主人數按照專有部分的數量計算,一個專有部分按照一人計算。但建設單位尚未出售和雖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買受人擁有一個以上專有部分的,按照一人計算;總人數,按照前項的統計總和計算。

  第九十三條本條例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物業管理條例6

  一、 檢查:

  1. 班檢:班長依據檢查標準對本班工作進行一次班檢,填寫"班檢表"。

  2. 巡視檢查(包括夜間查崗):當職人員應配備有保安隊長或是值班隊長組成的保安隊伍,根據標準對各保安工作進行檢查(每周不少于兩次夜間查崗),主要由保安隊長或是值班隊長。

  3. 周檢、月檢:物業公司經理分別對保安工作進行例行周檢、月檢,并分別填寫周檢表、月檢表。

  4. 訓練季度考核:物業公司每季度對保安隊進行一次訓練考核或會操比武,填寫"訓練考核表"。

  二、 不合格服務的`處理:

  1. 輕微不合格服務的處理: 班檢、日檢、巡視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即行糾正,關閉處理,處理結果在檢查表中注明,不需另填寫"不合格服務處理表";周檢、月檢分別由管理辦分管員和物業公司人員填寫"不合格服務處理表"。如果輕微不合格集中在某一服務區域或超出控制標準,要填寫"糾正措施報告"。

  2. 嚴重不合格服務的處理: 月檢由物業公司經理填寫"糾正措施報告",并進行跟蹤驗證;班檢、日檢、周檢、巡視檢查由管理辦主任制定糾正措施,督促實施,進行驗證。

  3. 預防措施: 在檢查中發現潛在不合格原因,要逐級匯報,調查分析隱患原因,由管理員代表組織制定"預防措施"。

物業管理條例7

  洛陽市物業管理條例,即洛陽市物業管理辦法,經20xx年4月21日市政府第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洛陽市物業管理辦法的全文:

  第一條 為實施《河南省物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省物業條例》),規范物業管理行為,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物業管理活動。

  由房地產開發企業建設,出售、出租給兩個以上業主共同使用的物業,應當實行物業管理。

  按照住房制度改革政策出售的公有住房及其他物業,應當逐步實行物業管理。

  第三條 市房產管理部門負責全市物業管理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工作。

  縣(市)、吉利區房產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物業管理工作,接受市房產管理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建設、規劃、公安、工商、物價、園林、公用事業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有關工作。

  第四條 開發建設單位在新建物業時,應當建設物業管理配套設施,制定前期物業管理方案。前期物業管理方案應當報房產管理部門備案。物業建成后,房產管理部門應當對物業管理配套設施進行驗收。

  第五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物業總建筑面積2‰至4‰的比例提供業主自治監督和物業管理用房(最低不得少于50平方米),其費用列入開發建設成本,產權屬全體業主共有。

  第六條 業主的權利和義務,業主大會及業主委員會的組成和職責,按《省物業條例》第二章的規定執行。

  新建住宅區入住率未達到50%之前,由開發建設單位代行業主委員會的職責。

  第七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自業主大會選舉產生之日起30日內,持下列材料到房產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一)業主委員會名稱、住所、所轄區域范圍;

  (二)業主委員會成員名單及有效身份證明;

  (三)業主大會參加人員及選舉情況;

  (四)業主委員會章程。

  房產管理部門應當在受理備案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工作,對符合《省物業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核發備案證書;對不符合《省物業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書面通知其依法重新選舉。

  第八條 開發建設單位向業主委員會移交物業管理權時,應當同時移交下列資料:

  (一)物業管理區域規劃圖、竣工總平面圖;

  (二)單項工程建筑及結構、設備、綠化工程竣工圖;

  (三)地下管網竣工圖;

  (四)有關設施、設備的使用和維修技術資料;

  (五)工程質量驗收資料及質量保證協議;

  (六)物業管理區域內房屋、公共服務配套設施等項目清單及產權歸屬證明;

  (七)房屋使用說明書和質量保證書;

  (八)物業綜合驗收資料;

  (九)其他應當移交的資料。

  房產管理部門應當對移交工作進行監督、指導。

  第九條 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的章程和固定的辦公場所;

  (二)有健全的組織管理機構和管理制度,并配備有與企業資質等級相適應的各類專業技術人員和經濟管理人員;

  (三)有符合相應資質等級規定的注冊資金;

  (四)有符合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

  (五)有健全的房屋管理、養護、維修等物業管理措施。

  第十條 實行物業管理企業資質認證制度和物業管理人員持證上崗制度。

  具備第九條規定條件的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向房產管理部門申領《物業管理企業資質等級證書》,并依法辦理登記注冊手續。

  本市以外的物業管理企業進入本市接受委托從事物業管理活動的,應當持資質等級證書和有關證件到市房產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首次業主大會召開前,由開發建設單位選聘物業管理企業對物業提供管理服務。物業管理企業應當與業主逐一簽訂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協議,協議中凡涉及業主共同利益的約定應當一致。

  業主委員會或者其他組織委托物業管理企業進行管理服務的,應當與被委托的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的內容應當符合《省物業條例》第三十三條的規定。

  選聘物業管理企業,應當以公開招標方式為主,在房產管理部門指導下進行。在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應當委托一個物業管理企業進行管理服務。

  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和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協議,應當報房產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物業管理服務費的收取及標準,按《省物業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執行。

  物業管理企業可以為業主或者使用人提供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專項特約服務,服務費用由物業管理企業與業主或者使用人協商確定。

  第十三條 凡是實行物業管理的區域,供水、供電、燃氣、供曖、通訊等單位應當直接向每一位業主收取費用。

  物業管理企業受上述有關單位委托,代收水、電、氣、暖、通訊、有線電視等費用的,應當簽訂代收合同,載明代辦服務費條款。不得向業主或者使用人另收代辦服務費。

  第十四條 利用物業設置廣告等經營性設施的,應當在征得相關業主、業主委員會的書面同意后,由物業管理企業向有關部門辦理報批手續。

  業主委員會許可他人利用住宅共用部位設置廣告等經營性設施而收取的'費用,在扣除物業管理企業代辦費用后,存入維修基金帳戶,歸該幢住宅的業主共同所有,并設立單獨帳目,專項用于該幢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備的維修、更新。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未按規定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用房的,由房產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補建。逾期未補建的,應當繳納補建總價款,由業主委員會組織補建;按規劃不能補建的,由建設單位與業主委員會協商以其他方式等價補償,并可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建設單位未按規定移交物業管理所需資料的,由房產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移交,并可處以20xx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六條 業主、使用人違法裝修房屋以及有其他損害公用設施、設備行為的,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及時制止,并向有關主管部門舉報。建設、規劃、房產等主管部門可以依法對違法行為人予以行政處罰。

  業主、使用人未按期繳納物業管理服務費的,物業管理企業可以書面通知其限期繳納,并可每日按欠繳金額的2‰加收滯納金,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經催收仍不繳納的,物業管理企業也可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七條 物業管理企業違反《省物業條例》和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業主委員會可按合同約定追究其違約責任,房產管理部門可對其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降低其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并可處以20xx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對房屋及其共用部位和設施、設備維修不及時的;

  (二)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亂的;

  (三)擅自搭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隨意占用共用場地、綠地,以及改變房地產和公用設施用途的;

  (四)不履行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及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義務的;

  (五)未取得物業管理企業資質證書或者超出資質證書核定范圍從事物業管理服務的。

  第十八條 業主、使用人、物業管理企業及建設單位之間發生糾紛時,可以通過協商解決或者申請房產管理部門進行調解,也可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對房產管理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依法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房產管理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九條 房產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未按《省物業條例》和本辦法履行職責,嚴重影響本行政區域物業管理的,或者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員和其他有關人員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1997年8月23日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洛陽市城市住宅區物業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物業管理條例8

  物業爭端常見,而物業費又是業主和物業公司之間很多矛盾的直接導火索。隨著人們權利意識增強,對物業服務的要求也越來越高,對于很多物業公司“一言不合”就斷水斷電的做法,今后將被明令禁止。

  《條例》規定,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專業經營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并開具發票。專業經營單位可以委托物業服務企業代收代繳有關費用和進行有關設施設備日常維修養護,雙方應當簽訂委托協議,但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

  專業經營單位不得因部分最終用戶未履行交費義務,而停止對已交費用戶和共用部位的服務。物業服務企業不得以業主拖欠物業費用為由限制或者變相限制專業服務。

  此外,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有下列行為:將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部物業服務項目一并委托給他人;擅自改變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用途或者利用其進行經營;強行向業主、物業使用人指定特定服務企業或者推銷商品;物業服務合同終止后,拒不移交相關資料資產;泄露業主信息或者將其用于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活動等。

  開發商占用共用部位最高將罰款20萬元

  本來是公共綠地,卻被商家占用……一些小區內業主私搭濫建現象嚴重。肆意占用公共空間,破壞小區環境,這類問題往往難以解決,加劇了業主之間以及業主與物業之間的矛盾。

  《條例》明確規定,開發建設單位擅自處置屬于業主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由縣級以上房產主管部門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給業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物業服務企業利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在不違反相關規定及不損害業主、物業使用人合法權益的情況下,經物業管理區域內相關業主和業主委員會書面同意并報有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進行。

  經營性活動的收益,主要用于補貼相關業主的物業服務費用和專項維修資金,具體補貼辦法由物業服務企業和相關業主、業主委員會約定。

  公共區域設車位應2/3業主同意

  現如今,車位一位難求,特別是晚上,不少小區的.內外更是被車輛停得滿滿當當。如何分配車位,如何保障業主權益,要不要將小區車位對外開放,是很多小區當下面臨的難題。

  《條例》規定,物業管理區域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所有權,依據規劃按照出資情況確定。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共有場地用于停放車輛的車位、車庫,屬于業主共有。

  物業管理區域內的車位、車庫,應當提供給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物業使用人使用;車位、車庫有空余的,可以臨時出租給物業管理區域外的單位、個人。

  在停車位設置中,《條例》規定,利用物業共有部分設置車位、車庫的,應當經該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并經規劃部門審核,但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及其他安全設施用地。

  物業管理區域內車位、車庫不足的,經20%以上業主提議,召開業主大會,經該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在不占用消防通道、城鎮公共道路、城市園林綠地等市政設施的前提下,經規劃部門審核后,可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增建車位、車庫。

物業管理條例9

  當組織的目標確定后,就需要進一步明確為實現組織目標而確定各組成部分、各崗位的制度。因此,人事管理的目標一旦確定,就應該列出實現該目標所需的各種制度,物業管理公司的人事管理主要有錄用、開發、維護、使用和考績制度。

  一、錄用

  (1)確定錄用原則,中心是滿足首次人力需求和后續補充人力需求。

  (2)制定錄用計劃,明確錄用所需人員數量、質量、來源、招聘方式方法、招聘錄用程序等。

  (3)制定職務和聘用合同,明確職位資格所需的品格、學歷、才能、經驗、健康等條件。

  (4)通過勞動部門、報紙、人才交流中心等傳播媒介宣傳指導招聘錄用計劃。

  (5)通過面談、測驗和排選等方式,擇優錄用所需人員。

  二、開發

  (1)明確提高企業人員素質、開發公司人員潛力的.戰略意義和戰術價值,明確培訓范圍和類型。

  (2)制定適應公司發展、市場經濟特點,以短期規劃為主的培訓規劃。

  (3)建立培訓組織,統籌培訓工作。

  (4)選擇培訓方式,提高培訓效率。

  (5)挑選培訓人員,保證培訓質量。

  (6)開展培訓評估,促使培訓良性循環。

  三、維護

  (1)研究工資政策,建立工資檔案,制訂工資計劃。

  (2)開展工作實績評估。

  (3)加強安全衛生,保障職工生活。

  (4)在建立社會支撐系統的基礎上,推行社會保障制度和各種福利措施。

  (5)搞好群眾文化等各種服務活動。

  四、使用

  (1)確定使用原則,貫徹德才兼備、重視個性、揚長避短、用事擇人、適才而用、整體優化等要求。

  (2)優化配置組合員工,提高群體活動效益。

  (3)溝通合作、協調沖突、團結和諧、消除隔閡。

  (4)獎勵先進、鞭策后進、懲處違紀、弘揚正氣、鼓舞士氣。

  五、考績

  (1)全面、客觀、審慎地考察每個員工。

  (2)通過獎勤罰懶,激勵先進、鞭策后進。

  (3)發現人才、推舉人才,為人才脫穎而出創造一個良好的環境。

物業管理條例10

  車位不得“只售不租”

  “小區只規劃了地下停車位,沒有地面停車位。要是不買車位,車子將來在小區根本沒法停車。以后只能將自己的愛車停在附近的馬路邊上了。”這是太湖新城一高檔小區業主吐的苦水。記者了解到,根據此前的相關規定,開發商對擁有產權的車位可以自行處理,即采取出售或是租賃兩種方式。但是大部分新建樓盤在賣房時,為了盡快回籠資金,對車位采取“只售不租”的做法,業主無奈接受。為此,近幾年不少小區因為這事引發了風波。

  針對這一問題,昨天無錫市物業管理協會負責人表示,剛實施的新條例給想租車位的業主撐了腰。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未出售或者未附贈的車位、車庫,應當優先出租給本區域內業主,租金按照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標準執行;業主要求承租車位、車庫的,建設單位不得只售不租。擬出租車位、車庫數量少于本區域要求承租車位、車庫業主的房屋套數時,應當通過抽簽等公平方式確定給未購買或者未受贈車位、車庫的業主,每戶業主只能承租一個車位或者車庫。”

  “人防”車位最多租三年

  人防工程汽車泊位問題是社會普遍關注的。不少停車位問題突出的小區,不得不臨時將人防工程的停車位拿出來出租給業主。前不久,無錫市物業管理中心就接到投訴,稱開發商通過“買房送車位”的形式,將依法配建的防空地下室以買房贈車位形式“送”給了業主。

  “開發商在沒有取得人防工程產權的情況下,是無權這樣做的`。而且按規定防空地下室車位只能出租,不能出售或變相出售。”相關人士解釋說,根據人民防空法規,住宅小區修建的人防工程是老百姓戰時和遭遇突發災害時的保命工程,國家有著非常嚴格的強制性標準,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破壞、侵占人民防空設施。也就是說開發商沒有贈送車位的權利。

  現實生活中,有些開發商為回籠資金,硬性規定停車位租賃合同必須好多年一簽,相當于變相出售。為防止開發商“逼”業主簽長期租賃合同,新條例要求,人防工程平時用作停車位的,應當向全體業主開放,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三年,不得將停車位出售、附贈。租賃期限超過3年且逾期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路面停車位收益歸業主

  有關小區停車收益的歸屬,在錫城從來沒有停止過爭論。在不少業主看來,根據物權法的相關規定,小區公共部位屬全體業主所有。既然地上停車位是屬于小區業主共同所有,那么停車收益,也理應歸業主所有。這一爭論也引發了業主與物業的重重矛盾。

  這次新條例規定,占用業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的,所得收益的百分之七十應當納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其余可以用于補貼物業服務費。相關人士解釋說,收益歸業主,業主分到的不是鈔票,而是將這些停車收益“取之于業主、用之于業主”。物業公司應該對這部分停車位的收益進行單獨建賬,并附有公示的義務。也就是說,業主對這筆“公共財務”收支享有知情權。業主可以通過業委會,由業委會出面跟物業公司交涉,物業公司應積極配合。業委會應該將收支情況向業主大會匯報。

  車子被劃傷物業可免責

  家住北塘區一老小區的市民反映,稱他的車子停在小區收費停車位上,卻屢遭人劃傷。去找物業時,物業卻表示不在自己管轄范圍內。王先生惱火了,既然已經交了物業管理費,而且地上停車位的費用每月也是按時繳納的,那么物管就有保障業主車輛安全的責任。

  “愛車被劃傷了,這種心情可以理解,我們平時接到的投訴也比較多。”相關人士表示,包括車子劃傷、電瓶車在小區內被盜在內的個人財產受到侵害,是否屬于物業公司的安全保障義務范圍,一直頗有爭議。此次出臺的條例規定:業主對停放的車輛有保管要求的,可另行與物業公司簽訂協議。這名負責人告訴記者,車子劃傷了物業可免責,這聽上去好像不可思議,難以理解。但是業主交給物業公司的物業費是維護小區公共設備,停車費是停車位的使用費。并不是業主交了停車費,就像交了保險,物業公司就應該承擔責任。相反,根據新的條例理解,物業公司對業主的車輛沒有保管的義務。

物業管理條例11

  通過對《秦皇島市物業管理條例》的學習,有如下心得:

  一、進一步明確了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之間的權利、義務和職責。

  業主大會是為實現對物業的自我管理,代表和維護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合法權益,為了便于多個業主形成共同意志,保障物業管理活動的順利開展而組成的自治組織,是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最高權利機構,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共同事項做出決定,享有對物業管理公共事物的決策權。《條例》明確了業主產權人在業主大會上的投票權數的界定;《條例》規定,物業管理的重大事項由業主大會討論和決定,業主大會由全體業主組成。。

  二、進一步規范和明確了物業收費

  物業管理費的收取,多年以來一直是困繞物業管理行業發展的問題之一,主要表現在一是收費難度大。少數業主受傳統的福利性管理影響較深,不愿交管理費;還有一些業主將購房作為一種投資,僅僅為了增值長期閑置,給物業費的收取帶來困難。二是收費行為不規范。《條例》的頒布實施,使物業服務收費維護了物業企業和業主雙方的權益。物業服務收費區別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由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按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物業服務收費辦法,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條例》從滿足不同類型的.服務需求出發,完善物業管理服務標準,引導物業管理企業不斷提高服務質量。遵循管理服務收費的定價原則、定價方式和價格構成;根據物業管理服務內容、服務質量,制定住宅的收費指導價,方便消費者根據自己的消費水平選擇確定相應的物業管理服務。物業服務收費由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按國家和秦皇島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的規定協商確定,隨著我市物業管理收費等級標準的出臺更規范了業主與物業企業之間的服務收費行為。個別業主拖欠物業服務費用的行為,將受到業主委員會和法律的監督。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業主逾期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交納;逾期仍不交納的,物業管理企業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物業管理條例12

  《物業管理條例》于20xx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標志著我國的物業管理進入了法制化、規范化發展的新時期。《條例》的頒布對物業管理行業的健康發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深遠意義,明確了物業管理活動中各相關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職責,為物業管理活動提供了堅實的法律依據。對比《條例》實施前后,物業管理行業產生的根本性轉變,具體體現在以下幾點:

  一、明確了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之間的權利、義務和職責。

  業主大會是為實現對物業的自我管理,代表和維護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合法權益,為了便于多個業主形成共同意志,保障物業管理活動的順利開展而組成的自治組織,是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最高權利機構,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共同事項做出決定,享有對物業管理公共事物的決策權。《條例》頒布前由于缺乏對業主委員會的有效制約和監督機制,民主協商和平衡機制不能夠充分體現。

  在不少住宅區,業主大會只是名義上的權力機構,業主委員會實際上集決策和執行的職能于一身,少數業主控制物業管理的決定權,個別成員甚至把個人利益凌駕于業主共同利益之上,損害其他業主利益或業主共同利益,導致矛盾產生。因此,《條例》確立了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并存,業主大會決策、業主委員會執行的制度。

  規定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組成業主大會,業主大會代表和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的合法權益。業主委員會作為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可以在業主大會的授權范圍內就某些物業管理事項作出決定,但重大的決定必須經業主大會2/3業主同意才能作出。與以往相比較明確了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權利和義務;規范了業主大會決策程序;給業主委員會定位并明確其職責;約束了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活動;確定了業主大會與業主委員之間的關系。從而建立了業主決策機構和執行機構分離的管理模式。維護了大多數業主的合法權益,促進了物業管理活動的健康發展。

  二、規范了物業管理收費。

  物業管理費的收取,多年以來一直是困繞物業管理行業發展的問題之一,主要表現在一是收費難度大。少數業主受傳統的福利性管理影響較深,不愿交管理費;還有一些業主將購房作為一種投資,僅僅為了增值長期閑置,給物業費的收取帶來困難。

  二是收費行為不規范。雖然國家計委、建設部早于1996年2月就頒發了《城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暫行辦法》將物業管理服務收費作了明確規定。但是有些物業管理企業忽視業主的合法權益,巧立名目,多收費,少服務,服務質量與收費標準不相符,由此造成了很多的糾紛。《條例》的頒布實施,使物業服務收費維護了物業企業和業主雙方的權益。物業服務收費區別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由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按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物業服務收費辦法,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條例》從滿足不同類型的服務需求出發,完善物業管理服務標準,引導物業管理企業不斷提高服務質量。遵循管理服務收費的定價原則、定價方式和價格構成;根據物業管理服務內容、服務質量,制定住宅的收費指導價,方便消費者根據自己的消費水平選擇確定相應的物業管理服務。與《條例》頒布前比較一是物業服務費用由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協商確定;

  二是充分考慮不同類型、性質、特點的物業,不同的服務對象以及業主對物業服務的需求也不同,其物業管理費用的收取標準也不相同。

  三是費用與服務水平相適應,以物業管理企業服務質量的高低,確定不同的收費標準;同時,針對業主不按時交納物業管理費,影響物業管理行業健康發展的問題《條例》規定,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責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公司交納。業主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逾期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交納,逾期仍不交納的,物業管理企業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這一規定保障了物業管理企業的.正常活動,維護了全體業主的合法權益。

  三、規范了前期物業管理,明確建、管責任。

  相當一部分物業企業是從房地產開發企業派生出來的,割不斷的“母、子”關系,使物業管理的市場化運作程度不夠,物業管理企業在經營和運作上受到制約,缺少獨立性和經營自主性,影響專業化水平的提高;有些開發項目在規劃設計、施工階段遺留下較多的問題,有的工程質量低劣,有的配套設施不完善,有的開發單位在銷售商品房時虛假承諾,如綠化率、配套設施、各種優惠、高承諾的物業管理等等。使得物業管理企業承擔了本應由開發商承擔的一部分責任,造成物業管理先天不足,給后續的管理工作帶來重大困難。當住宅出現質量問題或住區環境問題時,由于建設和管理職責不清,一些開發商和物業管理企業之間互相推諉,權責不清,會產生很多的混淆,使問題難以解決。

  為了加強開發建設與物業管理的銜接,加強對建設單位的監督《條例》規定,建設單位要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配置必要的物業管理用房;國家提倡建設單位按照房地產開發與物業管理相分離的原則,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管理企業;與業管理企業做好物業承接驗收工作并及時移交有關資料;建設單位應當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商品房銷售合同中應當包含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內容;業主依法享有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建設單位不得處分。建設單位應當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圍內承擔物業的保修責任。同時對于違反上述規定的《條例》制定了一系列的處罰措施,住宅物業的建設單位未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物業管理企業或者未經批準,擅自采用協議方式選聘物業管理企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不移交有關資料的,由縣級以上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關材料的,對建設單位、物業管理企業予以通報,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建設單位在物業管理區域內不按照規定配置必要的物業管理用房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從而改變了物業管理的委托制為聘任制,打破了誰開發、誰管理的壟斷局面,明確了開發建設單位、物業管理企業的責、權、利,減少物業管理矛盾和糾紛,促進了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機制的形成。

  四、施行了職業資格管理,提高從業人員素質。

  隨著我國經濟持續穩定的增長,人們居住的硬件條件得到了很大的改善。這些硬件問題基本解決后,自然會對居住服務、居住環境等軟件方面的物業管理服務質量提出更高的要求。這就對現有物業管理企業的服務意識和管理水平提出了新的挑戰。但在現實中受傳統觀念的束縛,思維定勢的局限,人們對物業管理卻沒有全面的認識,對物業管理企業沒有準確的定位,很多人都認為物業管理是一個低技術、勞動密集型行業,物業管理的主要內容無非是保潔、保安、綠化、房屋維修等,是一個技術含量不高的行業,不需要高素質的人才。

  也正是受這些認識左右,在許多小區還保留著房管所那個年代管理員的遺風,物業管理從業人員普遍學歷低、年紀大、缺少服務意識,沒有把企業放在市場經濟中,位子顛倒,擺不正與業主的關系,依然用計劃經濟的傳統管理方式,總把自己放在管理者的位子,缺乏對廣大業主全心全意的服務意識,意識不到責任感、緊迫性危機感;只注重管理,甚至說一不二,缺乏“用戶至上,用戶就是上帝”的服務觀念和平等對待業主的原則;在管理服務內容上,只是“掃掃地、看看門、收收費”等,缺乏“精益求精”和為用戶提供多方面的、綜合性的服務精神。實際上,物業管理不是傳統的單純的維修管理,而是一種文化,一種精神文明,一種舒適、文明、安全的環境建設。物業管理是一項專業性很強的行業,需要高學歷、高素質的人才,需要網絡等先進科技,也需要現代化的企業管理。隨著經濟的發展和科技的進步,互聯網技術、通訊技術等高新科技的迅速發展,物業的智能化程度越來越高,只有熟悉社會、經濟的基本法律、法規和政策,掌握現代化的信息收集技術,能及時把握市場動態,熟悉各行業基本辦事流程及日常設施維修養護技能,擁有掌握管理技術和硬件技術的專業人員,具有先進的物業管理工具及設備,建立科學、規范的管理措施及工作程序的物業管理企業,才有能力提供相應的物業管理服務。

  在物業管理中引入諸多高新科技的設施設備,已經是大勢所趨。如果物業管理人員服務意識差、管理水平低,觀念不及時更新,這樣的企業在今后市場競爭中將不可避免的被淘汰出局。行業要發展需要技術進步和人員素質的提高,因此,《條例》對推動物業管理技術進步,提高技術含量和管理服務水平,加強物業管理專業人員管理,都有詳細的規定,國家鼓勵物業管理采用新技術、新方法,依靠科技進步提高管理和服務水平;從事物業管理的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職業資格證書。建立物業管理人員職業資格證書制度,是貫徹中央部署,規范發展物業管理行業的需要。當前,我國物業管理行業尚處在起步階段,物業管理從業人員素質亟待提高。物業管理企業是一種以較少資本而管理龐大資產的企業,根據物業管理行業這一特殊性,決定了物業管理從業人員,只有具備扎實的物業管理知識和良好的實踐經驗,具備較強的經營能力,才能保證物業的正常使用并使物業保值、增值,才能降低企業的經營風險并提高企業的自身效益。而且,物業的智能化程度越來越高,這就要求物業管理從業人員及時掌握新技術、新方法。

  對物業管理從業人員實行職業資格認證制度,既能吸引優秀人才進入物業管理行業,也能給在職人員帶來壓力,促進他們不斷更新知識和增強技能,有利于建設一支懂經營、善管理、精業務、守道德的專業人員隊伍,推動物業管理的技術進步,提高技術含量和服務水平,推進物業管理行業的可持續性發展。

  五、施行了物業管理企業資質制度,規范物業管理市場。

  物業管理企業為業主提供物業服務,是一種以營利為目的的經濟組織,實質上是對業主共同事務進行管理的一種活動,帶有公共的性質。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管理企業要依照全體業主的授權,以維護全體業主的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物業管理企業具有與業主長時間保持密切聯系的特點,企業管理水平的高低,直接影響到業主的生活環境和工作質量。目前,部分物業管理企業是從原房管部門或單位后勤管理部門轉制而來,服務與被服務的關系沒有確立,物業管理的服務特性被淡化。部分物業管理企業,過度追求利潤,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服務,收費與服務不符。一些物業管理公司對于所管理的物業徒有虛名,有的雖然也成立了公司掛牌經營,但僅僅是一種翻牌公司,與原來的房管所毫無兩樣,辦事拖拉,業務素質差,不僅妨礙住戶正常的生活和不利于延長物業的使用壽命,而且也影響了物業管理公司的聲譽和發展前途。因此,有必要物業管理企業建立市場準入和清出制度,為了有利于整頓和規范物業管理市場,實行企業資質審批制度。《條例》對物業管理企業從事物業管理活動的條件作出了嚴格的限制,要求物業管理企業不僅要具備法人資格,還要具備相應的資質資格,條例規定,國家對從事物業管理活動的企業,實行資質管理制度,未取得資質證書從事物業管理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給業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規范了企業行為、有效解決群眾投訴從而保證了物業管理的服務質量,凈化了物業管理市場,使物業管理行業踏上良性發展的軌道。

  六、明確了物業管理企業、業主大會與社區關系。

  社區居委會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它的職能大都帶有社會公共性。業主大會是業主們由于共同財產關系而形成的共同利益群體,它的職能主要是民事性的,它與社區委員會在性質、職能、權利基礎等多個方面,都存在著根本性的差異,但是業主、業主大會要維護好自己的權益,離不開當地居委會的指導和幫助。物業管理企業,是具有物業管理資質,并經工商行政部門登記注冊取得營業執照,接受業主大會的委托依照《物業服務合同》進行專業化管理,實行有償服務的企業。業主大會是代表和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合法權益的自治組織,物業管理企業與業主大會之間是互相依存、相互作用,缺一不可的關系,是在物業管理專業化管理與業主自制管理相結合的高度同一。

  他們之間的關系是選擇與被選擇、服務與被服務、聘任與被聘任的關系。物業管理企業服務的好壞在社區建設,尤其在社區服務業的發展中具有重要作用。業主大會、社區委員會、物業管理企業在根本目標上是一致的,都是為了給業主創造良好的生活居住環境。以往由于缺乏對社區委員會的認識,理不順相互關系,造成諸多物業管理活動中矛盾。因此,《條例》規定,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積極配合相關居民委員會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職責,支持居民委員會開展工作,并接受監督。住宅小區的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應當告知相關的居民委員會,并認真聽取居民委員會的建議。要努力創建物業管理與社區建設良性互動的新機制,就要求物業管理企業、社區委員會、業主大會共同努力,只有物業管理與社區建設共進,以物業管理服務推動社區服務發展,才能創造出管理有序、服務完善、環境優美、治安良好、生活便利、人際關系和諧的現代化居住環境。

  七、明確了業主、物業管理企業與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單位關系。

  長久以來由于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單位的壟斷地位,往往把服務與收費無償地轉嫁給了物業管理企業,造成了由物業管理企業來代收代繳費用的不合理現象。而代收代繳費用的過程中,又存在著總表與分表的誤差等因素造成的費用負擔。按照“誰受益,誰承擔”的原則,物業管理企業自然通過提高收費標準的方法,讓用戶承擔。但物業管理企業的這種提高收費標準的做法又違反了國家價格法的有關規定,屬于亂收費的范疇。

  這樣就使得這些費用沒有辦法落實,成為物業管理企業的額外負擔。事實上,業主和供水、供電、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單位之間,是一種合同關系。作為合同的當事人,業主和供水、供電、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按照法律的規定和合同的約定,來行使合同的權利和履行合同的義務。從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單位的性質看,作為商品的提供者,應該按照商品的市場規律直接提供服務與收費。向業主收取相應的費用是供水、供電、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單位的權利和義務,物業管理企業并不是合同的當事人,沒有義務向上述單位支付這些費用,也沒有權利向業主收取這些費用。費用收不上來就只能由物業管理企業墊交,此前許多物業管理企業與業主的糾紛都與此有關。如果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單位均向每一個業主收費,會導致交易成本增高,對當事人雙方均無益處。而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管理企業作為管理服務人,對物業及業主的情況較這些單位更熟悉。

  如果由物業管理企業接受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單位的委托,代其向業主收取相關費用,可以節省當事人的時間和金錢,提高辦事效率。因此,為了保障業主的合法權益,針對目前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由物業管理企業代收代繳費用的不合理混亂現象,《條例》按照市場規律做出了規定,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物業管理企業接受委托收費的不得向業主收取額外費用。這意味著自來水公司、供電公司、燃氣公司、供暖公司跟物業管理企業是一個平等的企業關系了,有效地解決這一問題,保障了業主的合法權益。

  八、建立住房維修資金制度。

  住房制度改革前,城市居民住房由政府或單位統一建設,住房產權屬政府或單位所有。住房維修養護責任由政府或單位承擔,居民僅支付極少的租金。由于回收的租金不能夠維持房屋的維修,不足部分費用只能由政府或單位負擔。政府和單位背負上了維修費補貼的沉重包袱。

  同時,維修資金缺乏,大量公房得不到及時保養和修繕,不少住房因年久失修而成為危房,危及住戶的居住安全。隨著我國經濟持續發展和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斷深入,取消了福利住房分配制度,房屋的權屬發生了根本性質的改變。新建商品房由個人出資購買,產權歸個人所有,原有公有住房也通過房改的辦法,將產權出售給個人。隨著房屋權屬逐步向個人化轉變,住房產權多元化格局逐漸形成,居民個人擁有住宅的比例越來越高,住房的維修管理責任相應由國家或單位承擔轉移到由居民個人來承擔。因此,建設部和財政部1998年11月聯合印發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建住房[1998]213號)規定商品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都應當建立維修基金。但是,有的開發建設單位或物業管理企業將業主的專項維修資金挪做它用,使住宅區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大、中修及更新改造不能及時進行,侵害了業主的權益,造成了十分惡劣的影響。

  同時,由于長期受傳統公有住房管理模式的影響,有的業主對專項維修資金認識不足,不愿意交納專項維修資金,錯誤的認為這無形中增加了其購房費用,把維修資金和購房費用同等對待;有的業主認為,既然交納了物業管理費,住宅區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就應該由物業管理企業來承擔。實際上,購房款是一次性交納的購買房屋產權的費用,物業管理費是用于住宅區的日常管理的費用,而專項維修資金才是由于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更新和改造的費用。因此《條例》規定,住宅物業、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物業或者與單幢住宅樓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同時規定:專項維修資金屬業主所有,專項用于物業保修期滿后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針對專項維修資金挪用的問題《條例》規定,挪用專項維修資金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追回挪用的專項維修資金,給予警告,沒收非法所得,可以并處挪用數額2倍以下的罰款;物業管理企業挪用專項維修資金,情節嚴重的,并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吊銷資質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的建立,有利于物業的保值、增值;有利于維護社會穩定;更有利于物業管理行業的健康發展。

物業管理條例1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物業使用人、物業服務企業、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權益,改善人民群眾的居住和工作環境,促進和諧社區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和《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自治管理,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物業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及相關秩序的活動。

  第三條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物業的管理、使用、維護、服務及監督管理活動。

  第四條物業管理應當堅持以人為本,實行業主自治與專業服務、社區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或者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統稱物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城管執法、房地產開發、財政、民政、價格、公安、城鄉規劃、市政公用、環境保護、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與物業管理有關的工作。

  第六條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指導本轄區業主大會成立和業主委員會換屆工作,監督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依法履行職責,調解處理物業管理糾紛。

  社區居民委員會負責指導、監督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依法開展業主自治管理,協助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開展社區管理、社區服務中與物業管理有關的工作。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扶持政策,采取措施,推動住宅區、商業區、工礦區及機關、學校、醫院等實行社會化、專業化、市場化的物業服務,促進物業服務行業發展。

  鼓勵采用節能、環保的新技術、新方法,依靠科技進步提高物業管理和服務水平。

  第二章新建物業與前期物業管理

  第一節物業管理區域

  第八條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應當以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確定的紅線圖范圍為基礎,并考慮建筑物規模、共用設施設備、社區建設等因素。

  分期開發建設或者兩個以上建設單位開發建設的物業,其配套設施設備是共用的,應當劃定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配套設施設備能夠分割并獨立使用的,可以劃定為不同的物業管理區域。

  第九條建設單位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或者商品房現售備案前,應當持房地產項目開發經營權證明、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項目規劃設計方案和地名核準文件等資料,向物業主管部門申請劃分物業管理區域。

  物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在征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等單位的意見后進行劃分登記,并告知建設單位。建設單位應當將劃定的物業管理區域向物業買受人明示。

  第十條物業管理區域劃定后,確需調整的,由物業主管部門按照本條例的規定重新進行劃分登記,但應當經相關物業管理區域內已入住面積且已入住戶數的比例達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業主同意。

  第二節配套建筑與設施設備

  第十一條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各類配套建筑與設施設備,應當嚴格按照國家和省有關住宅小區規劃、設計規范和工程標準進行建設。

  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配套建筑應當依法辦理權屬登記手續,不得擅自改變用途。

  第十二條物業服務用房的配置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建筑面積按照建設工程項目總建筑面積的千分之三至千分之五配置,最少不低于一百平方米;

  (二)具備水、電、采光、通風等正常使用功能。

  業主委員會辦公用房從物業服務用房中調劑,其建筑面積不低于二十平方米。

  物業服務用房由建設單位無償提供,屬于全體業主共有。

  第十三條住宅小區內城管執法、治安管理等政務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積不低于五十平方米;住宅小區內的社區居民委員會用房,應當按照規劃要求進行配套建設。

  住宅小區內按照規劃配套建設的政務管理用房、社區居民委員會用房和承擔義務教育的中小學校,屬于政府所有,建設投資由政府承擔,具體投資來源應當在項目建設條件意見書中載明。

  第十四條按照規劃要求在住宅小區內配套建設的會所、幼兒園的歸屬,應當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約定屬于建設單位所有的,建設單位應當提供產權歸其所有的證明文件,并優先為業主提供服務。

  第十五條物業管理區域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庫(包括專用車庫和共用車庫內的車位,下同)的歸屬,由建設單位與物業買受人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屬于建設單位所有或者相關業主共有。約定屬于建設單位所有的,建設單位應當提供產權歸其所有的證明文件,并可以附贈、出售或者出租給業主。

  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屬于全體業主共有,建設單位不得銷售。

  第十六條住宅小區內的專業經營設施設備,由專業經營單位負責設計、建設、維護和管理。建設單位應當協調配合專業經營設施設備的施工,并承擔相關管溝、設備用房等土建工程的配套建設。

  住宅小區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分戶計量裝置或者入戶端口以外設施設備的各類建設資金,統一并入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含綜合開發費),并根據公用事業價格改革和調整情況逐步核減,交由專業經營單位專項用于住宅小區內專業經營設施設備的投資建設。住宅小區內專業經營設施設備歸專業經營單位所有。具體辦法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收取標準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合理確定。

  專業經營設施設備包括變電、二次供水、換熱、燃氣調壓等設施設備及相關管線和計量裝置。

  第十七條本條例實施前建設的住宅小區內專業經營設施設備,由業主大會決定移交給專業經營單位,專業經營單位應當接收。具體辦法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八條專業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履行專業經營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責任,按照與業主簽訂的服務合同服務到最終用戶,保證服務質量。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專業經營單位的監督管理,督促專業經營單位履行投資、建設和維護管理義務。

  第十九條物業管理區域內封閉運行的太陽能熱水、中水處理、直飲水、地源熱泵、區域鍋爐等設施設備,屬于相關業主共有,但由經營單位投資經營的除外。

  第二十條城鄉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進行建設工程規劃審批和設計審查時,應當就住宅小區配套建筑及設施設備的配置、專業經營設施設備的建設標準征求房地產開發、物業管理等部門和專業經營單位的意見。

  第三節前期物業管理與物業交付

  第二十一條建設單位應當依法通過招標的方式選聘前期物業服務企業。

  招標人應當在發布招標公告或者發出投標邀請書十日前,持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招標文件等有關資料,向物業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鼓勵前期物業服務企業提前介入項目的開發建設,對項目的規劃設計方案、配套設施建設、工程質量控制、設備運行管理等事項,提出與物業管理有關的建議。

  建設單位組織單位工程竣工驗收和分戶驗收時,應當通知前期物業服務企業參與監督。

  第二十三條建設單位在申請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或者商品房現售備案前,應當將前期物業服務合同、臨時管理規約、住宅小區配套建筑和設施設備的清單及其產權歸屬等資料報物業主管部門備案,并在商品房銷售時將上述資料作為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內容。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應當對物業服務內容、服務標準、收費標準、收費方式及收費起始時間、合同終止情形等內容進行約定;涉及物業買受人共同利益的,其約定應當一致。

  第二十四條新建住宅小區的配套建筑及設施設備符合下列條件后,建設單位方可辦理物業交付手續:

  (一)生活用水納入城市公共供水管網,并安裝分戶計量裝置;

  (二)雨水、污水排放納入城市雨水、污水排放系統;

  (三)小區用電納入城市供電網絡,并安裝分戶計量裝置;

  (四)在城市管道燃氣、集中供熱主管網覆蓋的區域,完成住宅室內、室外燃氣、供熱管道的敷設且與相應管網連接,并安裝燃氣分戶計量裝置和供熱分戶控制裝置;

  (五)電話通信線、有線電視線和寬帶數據傳輸信息端口敷設到戶,安全監控裝置及其他安全防范設施設備、信報箱等按規劃設計要求配置到位;

  (六)按照規劃要求完成消防供水、消防自動報警裝置、消防車通道等共用消防設施建設;

  (七)小區道路與城市道路或者公路之間有直達的道路相連;

  (八)按照規劃要求完成教育、文化、衛生、體育、郵政、環境衛生、商業網點、物業服務和政務管理等配套建筑及設施建設;

  (九)按照規劃要求完成綠化建設及車庫、車位的配置;

  (十)住宅小區分期建設的,已建成的住宅周邊場地與施工工地之間設置有效的隔離設施;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建設單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及專業經營單位按照前款規定,對住宅小區進行綜合驗收,接受房地產開發、城鄉規劃、物業管理等有關部門的監管,并向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辦理綜合驗收備案手續。

  第二十五條建設單位應當自住宅小區綜合驗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內,與相關專業經營單位辦理專業經營設施設備接收管理手續,并協助物業買受人與相關專業經營單位分別簽訂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服務合同。

  第二十六條建設單位交付住宅物業時,應當向業主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等資料。

  前期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向業主提供物業服務手冊,并可以接受建設單位的委托,協助建設單位辦理住宅物業交付的有關具體事宜。

  第二十七條建設單位應當在物業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監督下,按規定向前期物業服務企業移交物業服務用房和下列資料:

  (一)竣工總平面圖,單體建筑、結構、設備竣工圖,配套設施、地下管網工程竣工圖、分戶驗收等竣工驗收資料;

  (二)設施設備的安裝、使用和維護保養等技術資料;

  (三)物業質量保修文件和物業使用說明文件;

  (四)業主名冊;

  (五)物業管理必需的其他資料。

  前期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將物業服務用房及有關資料移交給業主委員會。

  鼓勵建設單位為其開發的住宅小區的物業管理,提供部分經營用房或者給予資金支持。

  第三章業主大會與業主委員會

  第一節業主大會籌備組

  第二十八條房屋的所有權人為業主。

  建設單位或者前期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業主入住情況及時報告物業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

  (一)業主已入住面積的比例達到百分之五十以上;

  (二)業主已入住戶數的比例達到百分之五十以上;

  (三)自首位業主入住之日起滿兩年且已入住戶數的比例達到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第二十九條符合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條件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三十日內組建業主大會籌備組。

  籌備組由七人以上單數組成,由建設單位、前期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居民委員會等派員組成,其中業主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籌備組總人數的二分之一。

  籌備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將其成員名單和工作職責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進行書面公告。

  第三十條籌備組履行下列職責:

  (一)確定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內容;

  (二)草擬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業主委員會工作規則;

  (三)確認業主身份,確定業主在首次業主大會會議上的投票權數;

  (四)提出首屆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條件、名單和選舉辦法;

  (五)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其他準備工作。

  對前款規定的內容,籌備組應當在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十五日前,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并書面通知全體業主。業主對業主身份和投票權數等提出異議的,籌備組應當予以復核并告知異議人復核結果。

  籌備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內組織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

  第二節業主大會

  第三十一條一個物業管理區域成立一個業主大會。

  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人數較少且經全體業主一致同意決定不成立業主大會的,由全體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職責。

  第三十二條業主大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及管理規約;

  (二)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三)監督業主委員會工作,聽取業主委員會的工作報告,改變或者撤銷業主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

  (四)選聘、解聘物業服務企業;

  (五)籌集和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專項維修資金);

  (六)決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

  (七)決定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其他物業管理事項。

  第三十三條業主大會對業主投票權的計算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未作約定的,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按照業主戶數計算的,一戶計算為一票;建設單位未售出的專有部分,計算為一票;

  (二)按照建筑面積計算的,每一平方米建筑面積計算為一票;建筑面積不足一平方米的按一票計算。

  業主身份以及建筑面積的確認,以不動產登記簿或者其他能夠證明其權屬的合法有效文件為依據。

  第三十四條業主大會會議可以采用集體討論的形式,也可以采用書面征求意見的形式。采用書面征求意見形式的,應當將征求意見書送交每一位業主;無法送達的,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

  不參加投票業主的投票權數是否計入已表決的多數票數,由管理規約或者臨時管理規約規定。

  第三十五條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人數較多的,可以以幢、單元、樓層為單位,推選業主代表參加業主大會會議。業主代表參加業主大會會議前,應當事先書面征求其所代表的業主意見,并將經業主本人簽字的書面意見在業主大會會議上如實反映。

  第三十六條業主大會會議由業主委員會負責召集,每年至少召開一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業主委員會應當召集業主大會臨時會議:

  (一)有百分之二十以上業主提議的;

  (二)發生重大事故或者緊急事件需要及時處理的;

  (三)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或者管理規約規定的其他情形。

  業主委員會不履行召集義務的,經業主申請,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業主召開業主大會。

  第三節業主委員會

  第三十七條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業主委員會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業主大會的授權開展活動。

  業主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并主持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

  (二)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三)執行業主大會的決議、決定;

  (四)及時了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督促業主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監督和協助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五)監督管理規約的實施;

  (六)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八條業主委員會由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由三人以上單數組成。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由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擔任,每屆任期不超過五年,可連選連任。

  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三日內召開首次會議,在業主委員會委員中推選主任、副主任和執行委員,主任、副主任可以兼任執行委員。

  執行委員負責業主委員會的日常事務工作,經推薦可以依照法定程序進入所在地社區居民委員會任職。

  第三十九條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持下列資料向物業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一)業主大會會議決議;

  (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三)管理規約;

  (四)業主委員會委員名單和基本情況;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資料。

  物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前款規定資料之日起十日內,對符合條件的發給業主委員會備案證明,并出具業主委員會刻制印章證明。業主委員會應當依法刻制、使用、管理印章和開立賬戶。

  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業主委員會委員發生變更的,業主委員會應當自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書面告知物業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

  第四十條業主委員會應當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及議事規則召開會議。

  業主委員會會議由主任或者執行委員負責召集,可以邀請社區居民委員會派人參加會議。

  業主委員會會議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作出決定時應當經全體委員過半數同意。

  業主委員會應當自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決定之日起三日內,將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決定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

  業主可以查閱業主委員會會議資料,并有權就涉及自身利益的事項向業主委員會提出詢問,業主委員會應當予以答復。

  第四十一條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六十日前,應當召開業主大會會議進行換屆選舉。

  業主委員會應當及時將業主委員會印章、檔案資料以及屬于全體業主的財物等移交給新一屆業主委員會;不及時移交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協調督促其移交。

  第四十二條業主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根據業主大會的授權,決定是否終止其委員資格:

  (一)以書面方式向業主大會提出辭職請求的;

  (二)拒不履行委員職責的;

  (三)業主委員會過半數委員或者百分之二十以上業主提議撤銷其委員資格的;

  (四)違章搭建建筑物和構筑物、拒付物業服務費以及有其他違反管理規約和侵害業主合法權益行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適合繼續擔任業主委員會委員的。

  第四十三條業主大會與業主委員會的活動經費及執行委員、委員的報酬,從業主共有部分的收益中提取或者由全體業主承擔,具體辦法與標準由業主大會決定。

  第四章物業的使用與業主自治管理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四十四條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使用物業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臨時管理規約的規定,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損壞房屋承重結構等違反房屋裝飾裝修規定的行為;

  (二)違章搭建建筑物和構筑物、私開門窗等違反規劃規定的行為;

  (三)侵占、損壞樓道、綠地等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等違反物業管理規定的行為;

  (四)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等違反房屋管理規定的行為;

  (五)隨意傾倒垃圾、雜物等違反市容環境衛生規定的行為;

  (六)堆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質或者超過規定標準的噪聲等違反環境保護規定的行為;

  (七)占用消防通道等違反消防管理規定的行為;

  (八)賭博、利用迷信活動危害社會、飼養動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等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行為;

  (九)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臨時管理規約禁止的其他行為。

  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發現有前款規定行為的,應當予以勸阻、制止,并報告有關部門。

  第四十五條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封閉陽臺以及安裝空調外機、太陽能熱水器、防盜網、遮陽罩等設施的,應當遵守管理規約、臨時管理規約和物業管理的有關規定,保持物業的整潔、美觀。

  業主利用屋面安裝太陽能熱水器等設施的,不得破壞屋面,影響房屋安全,物業頂層的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予以配合。

  業主應當按照垃圾分類收集的有關規定傾倒垃圾。

  第四十六條業主出租房屋的,應當告知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

  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臨時管理規約,將住宅、車庫或者其他附屬設施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業主因特殊情況需要將住宅、車庫或者其他附屬設施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應當向業主委員會或者社區居民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后,方可依法向有關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節住宅物業的裝飾裝修

  第四十七條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在住宅裝飾裝修工程開工前,應當持有關資料向物業服務企業辦理登記手續;按照規定需要報有關部門批準的,應當依法辦理批準手續。

  業主拒不辦理登記、批準手續的,物業服務企業有權按照管理規約或者臨時管理規約,禁止裝飾裝修施工人員進入物業管理區域。

  第四十八條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應當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住宅裝飾裝修服務協議。

  住宅裝飾裝修服務協議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裝飾裝修工程的實施內容和實施期限;

  (二)允許施工的時間;

  (三)廢棄物的清運與處置;

  (四)住宅外立面設施及防盜設施的安裝要求;

  (五)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

  (六)裝修保證金的收取和退還;

  (七)違約責任;

  (八)其他需要約定的事項。

  第四十九條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在住宅裝飾裝修工程開工前,應當告知相鄰業主。

  物業服務企業對住宅裝飾裝修活動進行巡查時,業主不得拒絕和阻礙。

  第三節車庫與車位的使用

  第五十條車庫應當優先滿足業主、物業使用人停車需要。業主、物業使用人要求承租車庫的,建設單位不得以只售不租為由拒絕,車庫租賃費的標準按照有關部門發布的指導價格確定。在滿足業主、物業使用人需要后,建設單位將車庫出租給物業管理區域外的單位和個人的,其每次租賃合同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物業管理區域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庫應當優先投入使用;車庫尚未充分利用的,不得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設置規劃以外的車位。

  第五十一條占用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停放汽車的,應當交納車位場地使用費,收費標準由業主大會綜合考慮車庫租賃費的價格等因素確定。車位場地使用費屬于全體業主共有。

  第五十二條鼓勵建設單位或者其他投資人在住宅小區規劃條件允許,并經業主大會和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同意的情況下,建設、經營車庫和立體停車設施,滿足業主停車需求。

  利用地下空間建設、經營車庫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容積率的認定等方面給予優惠。

  第五十三條業主需要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停放汽車的,應當事先與物業服務企業商定停車位置,不得擅自占用道路或者其他場地。

  業主對汽車有看管要求的,應當與物業服務企業另行約定。

  第四節業主自治管理

  第五十四條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服務;

  (二)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并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臨時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

  (四)參加業主大會會議,行使投票權;

  (五)選舉業主委員會成員,并享有被選舉權;

  (六)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七)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八)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使用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九)監督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十五條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管理規約、臨時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遵守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三)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五)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十六條管理規約、臨時管理規約應當對物業的使用、管理、業主公共利益、業主的權利義務、物業服務費的收交方式、違反規定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項作出規定。

  管理規約、臨時管理規約對全體業主及物業使用人具有約束力。對拒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的業主,由業主委員會督促其交納,并可以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顯著位置予以公示。

  第五十七條提倡業主委員會直接向業主收取物業服務費,并按照合同約定將物業服務費支付給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直接向業主收取物業服務費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予以協助。

  業主對物業共有部分使用所產生收益的分配,由業主大會決定;未作決定的,主要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作為業主委員會、業主大會的活動經費或者折抵物業服務費。

  第五十八條業主委員會應當定期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顯著位置書面公告專項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及共有部分收益的賬目等情況;業主委員會直接向業主收取物業服務費或者采用酬金制收費方式的,還應當將物業服務費的收支情況予以公告。

  第五章物業服務企業

  第一節物業服務企業

  第五十九條物業服務企業,是指依法設立、取得相應資質從事物業管理活動的企業法人。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物業管理活動。

  物業服務企業不得轉讓或者以出租、出借、掛靠等形式變相轉讓物業服務企業資質證書。

  第六十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具有相應的專業工程技術人員,具備為業主提供專項服務的能力。

  從事物業管理的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職業資格證書。

  第六十一條物業服務企業可以聘請專業服務單位承擔設施設備維修養護、清潔衛生、園林綠化、房屋修繕、秩序維護等專項服務,但不得將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部物業管理一并委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第六十二條物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物業服務企業的監督管理,定期對其服務質量進行考核,促進物業服務企業提高服務水平。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向物業主管部門定期報送信用檔案信息、統計報表等相關資料。

  第六十三條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物業服務企業代收有關費用和提供無償服務。

  第二節行業自律

  第六十四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物業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建立行業自律組織,規范行業行為,促進誠信經營,提高物業服務水平,維護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

  第六十五條物業行業自律組織可以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制定物業服務規范和等級標準,建立和完善物業服務企業以及物業服務從業人員的自律制度,配合物業主管部門建立健全信用檔案。

  第六章物業服務

  第一節物業服務內容與合同

  第六十六條物業服務內容主要包括下列事項:

  (一)物業共用部位及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管理和維護;

  (二)公共綠化的維護;

  (三)公共區域環境衛生的維護;

  (四)公共區域的秩序維護、安全防范等事項的協助管理服務;

  (五)物業使用中對禁止行為的告知、勸阻、報告等義務;

  (六)物業維修、更新、改造費用的賬務管理;

  (七)物業服務檔案和物業檔案的保管;

  (八)其他物業管理事項。

  第六十七條業主委員會經業主大會授權,與通過招投標或者協議方式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物業服務合同應當對物業服務內容、服務標準、收費標準、物業服務用房、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與使用、合同期限以及雙方的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等內容進行約定。

  物業服務合同應當對物業服務企業在有關業主、物業使用人人身、財產安全防范方面的義務和責任作出約定。

  物業服務合同簽訂后,業主有權進行查詢。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自簽訂物業服務合同之日起十日內,向物業主管部門備案。

  第六十八條解除或者終止物業服務合同,應當依據合同履行必要的通知義務;合同未約定通知期限的,應當提前六十日通知。

  物業服務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后,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與業主委員會按照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辦理退出手續,并履行下列交接義務:

  (一)移交保管的物業檔案、物業服務檔案;

  (二)提供物業服務期間形成的有關物業及設施設備改造、維修、運行、保養的有關資料;

  (三)移交物業服務用房;

  (四)清算預收、代收的有關費用;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物業服務企業未依據合同履行通知義務并辦理退出交接手續的,不得擅自撤離物業管理區域或者停止物業服務。

  第二節物業服務收費

  第六十九條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普通住宅類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其他物業的物業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實行政府指導價的,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物業主管部門,根據住宅物業種類、服務內容、服務等級和物價指數變動情況等,制定相應的基準價和浮動幅度,并每年向社會公布。具體收費標準由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根據基準價和浮動幅度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物業服務企業為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提供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專項服務的,其收費標準可以另行約定。

  第七十條物業服務費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方式,具體收費方式由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實行酬金制收費方式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對物業服務的各項資金的收支建立臺賬,并接受業主委員會的核查。

  第七十一條已竣工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付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由建設單位承擔。已交付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由業主承擔,建設單位與業主另有約定的除外。

  物業交付后長期空置的,其物業服務費收費標準應當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第七十二條物業服務企業違反規定及物業服務合同,擅自擴大收費范圍、提高收費標準、重復收費的,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有權拒絕。

  物業服務企業依約履行義務的,業主應當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不得以放棄共有權利為由拒絕交納。物業產權轉移時,業主應當結清物業服務費。

  第七十三條專業經營單位應當按照與業主簽訂的服務合同,向最終用戶收取費用。

  物業服務企業接受專業經營單位委托代收費用的,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但可以根據約定向專業經營單位收取報酬。

  專業經營單位不得強制物業服務企業代收費用,不得因物業服務企業拒絕代收有關費用而停止向最終用戶提供服務。

  第七章物業的維護

  第一節建設單位的保修責任

  第七十四條建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物業售后維修服務體系,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的保修期限、范圍,承擔物業的保修責任。

  建設單位可以將物業保修的有關事宜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承擔,并簽訂委托合同,向物業服務企業支付相應的報酬。

  第七十五條新建物業實行質量保修金制度。

  建設單位應當在新建物業交付前,按照物業建筑安裝總造價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的比例,一次性向物業主管部門設立的賬戶交存物業質量保修金。

  建設單位購買了工程質量責任保險的,所承保物業可不交存物業質量保修金。

  通過住宅性能認定的物業,建設單位交存物業質量保修金的比例可以適當降低。

  第七十六條建設單位不履行保修義務的,業主、業主委員會或者其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提出申請,經物業主管部門核實后,維修費用在物業質量保修金中列支。

  第七十七條物業分部工程質量保修期限屆滿后,建設單位履行了法定保修責任的,物業主管部門應當將與分部工程相對應的物業質量保修金本息余額及時退還建設單位。

  第七十八條物業主管部門應當對物業質量保修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退還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具體辦法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節專有部分的維護

  第七十九條物業保修期屆滿后,業主專有部分的養護、維修,由業主負責。

  業主專有部分出現危害安全、影響觀瞻、妨礙公共利益及其他影響物業正常使用情形時,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應當及時養護、維修,相鄰物業業主應當提供便利。

  第八十條業主長期空置物業時,應當告知物業服務企業,并與物業服務企業就專有部分的養護、維修、管理等事項進行協商,采取措施防止漏水、漏氣等事故的發生。

  第三節共用部位及共用設施設備的維護

  第八十一條物業保修期屆滿后,物業管理區域內共用部位及共用設施設備的維護和管理責任,由業主共同承擔;業主可以將其委托給物業服務企業承擔。

  共用部位主要包括住宅的基礎、承重墻體、柱、梁、樓板、屋頂以及戶外的墻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共用設施設備主要包括電梯、天線、照明、消防設施、綠地、道路、路燈、溝渠、池、井、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

  電梯、區域鍋爐等屬于業主共有的特種設備,由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業主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按照特種設備管理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委托專業服務單位負責維護、保養。

  第八十二條住宅物業和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物業的業主,應當在入住前將首期專項維修資金存入專項維修資金專戶。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管理,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其他非住宅物業參照住宅物業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第四節專業經營設施設備的維護

  第八十三條住宅小區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寬帶數據傳輸等專業經營單位,應當承擔分戶計量裝置或者入戶端口以外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更新等責任及相關費用。

  專業經營單位對專業經營設施設備進行維修、養護、更新時,業主應當予以配合。

  第八十四條專業經營單位可以將專業經營設施設備的維護、保養等事宜委托給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按照委托合同向專業經營單位收取報酬。

  專業經營設施設備的維護、保養等費用,不得從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第八章社區物業管理與舊住宅區物業管理

  第一節社區物業管理

  第八十五條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社區管理機構,具體指導、協調物業管理的有關工作。

  第八十六條物業管理、城管執法、公安、城鄉規劃、環境保護等部門應當建立違法行為投訴登記制度,并在物業管理區域公布聯系人姓名和聯系方式,對違法行為及時作出處理。

  第八十七條實行物業管理聯席會議制度。

  物業管理聯席會議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召集,由社區居民委員會、公安派出所、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代表、專業經營單位和城管執法、物業管理等部門參加。

  聯席會議主要協調下列事項:

  (一)業主委員會和有關部門不依法履行職責的情況;

  (二)物業服務企業在履行退出程序以及交接工作中出現的問題;

  (三)物業管理區域內發生的突發事件;

  (四)物業管理與社區管理的銜接和配合;

  (五)需要協調的其他物業管理事項。

  第八十八條業主、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專業經營單位、建設單位之間因物業管理發生爭議的,應當自行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向社區居民委員會或者聯席會議申請調解,也可以申請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八十九條有關部門、單位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開展文化教育、醫療衛生、體育健身、計劃生育等社區服務活動以及突發事件應急知識的宣傳普及和應急演練活動,業主、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和專業經營單位應當給予協助、配合。

  第二節舊住宅區物業管理

  第九十條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對已建成交付使用,但配套設施不齊全、環境質量較差的舊住宅區,應當采取措施進行改造整治,并將改造整治規劃和年度計劃向社會公布。

  舊住宅區的范圍,由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劃定。

  舊住宅區內的道路、照明、綠地及社區服務、文化體育、安全防范、物業服務用房等配套建筑及設施設備改造建設資金,由政府承擔;開發項目設施不配套等遺留問題由原建設單位投資解決;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寬帶數據傳輸等專業經營設施設備改造應當達到分戶計量、分戶控制條件,其建設支出由相關專業經營單位承擔;業主專有部分的設施設備改造支出,由業主承擔。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對投資責任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九十一條舊住宅區改造整治中,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在規劃許可的情況下,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建設物業服務用房和一定比例的經營性用房。經營性用房可用于出租經營,經營收益作為舊住宅區維護管理費用的補充資金,由業主大會監督使用。

  改造整治前由相關部門、單位承擔的環衛綠化、市政設施養護等費用,改造整治后仍由其給予補助。

  第九十二條舊住宅區改造整治完成后,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業主成立業主大會,由業主大會決定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物業。業主大會成立前的物業管理,由社區居民委員會組織實施。

  第九十三條未建立專項維修資金制度的舊住宅區,業主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代業主歸集專項維修資金。有車位場地使用費等共有部分收益的,主要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

  第九章法律責任

  第九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作出處罰規定的,按照其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出處罰規定的,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九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物業主管部門予以處罰:

  (一)物業服務企業未按照規定報送信用檔案信息、統計報表等相關資料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物業服務企業擅自撤離物業管理區域、停止物業服務或者未辦理退出手續、履行相應義務的,處以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吊銷其資質證書;

  (三)建設單位未依法交存物業質量保修金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九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專業經營單位無正當理由拒絕、拖延投資建設或者接收專業經營設施設備的,由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影響房屋交付使用、業主正常生活或者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專業經營單位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九十七條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規定的,由物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兩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給其他業主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九十八條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違反法律、法規的,物業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決定,并通告全體業主。

  第九十九條物業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物業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進行建設工程規劃審批和設計審查時,未就住宅小區配套建筑及設施設備的配置、專業經營設施設備的建設標準征求房地產開發、物業管理等部門和專業經營單位意見的;

  (二)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對住宅小區綜合驗收進行監管的;

  (三)未按照本條例規定籌備、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的;

  (四)挪用物業質量保修金和專項維修資金的;

  (五)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召集或者參加物業管理聯席會議的;

  (六)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違法行為報告、投訴不及時作出處理的;

  (七)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十章附則

  第一百條業主自行管理物業的,參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一百零一條本條例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物業管理基本原則

  (一)權責分明原則: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企業的權利與責任應當非常明確,物業管理企業各部門的權利與職責要分明。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組成一個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物業的產權是物業管理權的基礎,業主、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是物業管理權的主體,是物業管理權的核心。

  (二)業主主導原則:業主主導,是指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以業主的需要為核心,將業主置于首要地位。強調業主主導,是現代物業管理與傳統體制下房屋管理的根本區別。

  (三)服務第一原則:所做的每一項工作都是服務,物業管理必須堅持服務第一的原則。

  (四)統一管理原則: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只能成立一個業主大會,一個物業管理區域由一個物業管理企業實施物業管理。

  (五)專業高效原則:物業管理企業進行統一管理,并不等于所有的工作都必須要由物業管理企業自己來承擔,物業管理企業可以將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專項服務委托給專業性服務企業,但不得將該區域內的全部物業管理一并委托給他人。

  (六)收費合理原則:物業管理的經費是搞好物業管理的物質基礎。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理、公平以及費用與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區別不同的物業的性質和特點,由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按有關規定進行約定。收繳的費用要讓業主和使用人能夠接受并感到質價相符,物有所值。物業管理的專項維修資金要依法管理和使用。物業管理企業可以通過實行有償服務和開展多種經營來增加收入。

  (七)公平競爭原則:物業管理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產物,在市場經濟中應當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競爭機制,在選聘物業管理企業時,應該堅持招標、投標制度,委托方發標,一般要有3個以上的物業管理企業投標,招標要公開,揭標要公正。

  (八)依法行事原則:物業管理遇到的問題十分復雜,涉及到法律非常廣泛,整個物業管理過程中時時刻刻離不開法律、法規。依法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規范文書,是物業管理的基本依據。

物業管理條例14

  金秋收獲的季節,在這令人心曠神怡的時節,《浙江省物業管理條例》頒布并將于20xx年10月1日起在全省施行,這讓全省人民感到歡欣鼓舞,心潮澎湃。結合本條例的學習,我們上海巨星物業有限公司嘉善分公司在進駐“時博匯——新上海休閑街”兩年多時間的物業管理,思緒萬千,由感如下:

  一、從宏觀論之,現代意義的物業管理是隨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化。

  市場經濟日趨活躍,城市建設事業迅猛發展,房地產開發的興起和房管體制改革步伐的加快,這種集高度統一管理、全方位多層次服務、市場化經營為一體,寓經營管理于服務之中的服務管理行業,在認清物業管理性質及其重要性后,隨之開拓市場,發展內需,便是企業自下而上優劣的關鍵所在。

  我們上海巨星物業有限公司是所屬上海靜安置業集團(原上海市靜安區房地產管理局)物業管理的龍頭企業,自1997年成立至今,集物業管理市場化、專業化、社會化的運作經驗,公司現有高中級管理人才與一般員工1000余名,具有商務、酒樓,商品房、多高層住宅及別墅小區管理經驗及擁有200多萬平方米管理面積,其區域輻射于浙江、江蘇、山東等地,同時每年通過英國SGS公司的ISO9001國際質量認證管理體系和ISO14001國際環境質量體系的復證,從而確保各委托單位的服務質量,以至在社會上達到品牌效應的聲譽,也因此我公司于20xx年7月受嘉善中天置業集團的'委托介入嘉善時博匯——新上海休閑街的物業管理,這在當時嘉善物業管理市場上是屈指可數的。從兩年多的實踐認知,物業管理實際上是房地產開發的延續和完善,良好的物業管理服務不僅有利于樹立發展商的形象,加快其市場銷售的進度,有利于投資者的利益,達到保值增值的目的,特別是時博匯國慶、春節兩次盛大的促銷,極大地提升了時博匯的知名度,其社會效應在嘉善及周邊地區的百姓家喻戶曉,同時我巨星物業管理在嘉善地區擴大了影響,實現了雙贏互利的目的,令人信心倍增。

  二、就我國物業管理行業而言,未來數年將是高速發展的黃金時期。

  在行業激烈競爭的新形勢下,物業管理企業要創造品牌,開拓市場,完成高附加值的目標,其必須要擁有一支綜合素質優良、不同結構層次的隊伍,在很大程度上要靠職業經理的領導與一支高科技含量及高素質人才的配合,隨之形成職業團隊,在市場上拼搏。所以我公司特別注重管理層人員的業務建設,著重對職業經理的培訓,根據所委托單位的不同階段的管理需求,及時調整、配備、充實管理隊伍,以體現長效管理的特征優勢,使其物業管理永久處于不敗之地,讓物業社會化、專業化、市場化管理得以實現。

  三、物業管理是一個典型的以人力資源及智力輸出為特征,并以人性化服務模式、技能與方法持續創新的服務行業。

  在依據物業管理委托合同對受委托物業實施管理的過程中,其必須履行管理企業的權利和義務并依據物業管理委托合同及相關規定收取物業管理費,有權制止犯規行為,并要求當地房地產部門及相關街道、里委指導監督、協助管理。目前,物業管理這一新興的與千家萬戶密切相關的行業,已得到政府、房地產人士高度重視,引起廣大人民群眾極大的關注和歡迎,特別是這次《浙江省物業管理條例》的頒布、施行,有力地證實,政府部門對加強物業管理,提高到安邦興國創建和諧社區的重要性上認識,并要求加大宣傳力度,以此深入人心達到人人關注物業管理,人人尊重物業服務的思想理念。

  綜上所述,隨著市場化、社會化物業管理的拓展,廣大市民百姓物業管理意識的加強,有《浙江省物業管理條例》的規矩方圓,我們嘉善的物業管理在縣政府、縣房地產業的領導指引下,我們巨星員工深信時博匯的業主足以開啟明智、領潮頭之先行,配合我們物業管理更上一層樓,并給廣大業主帶來更大的經濟效應;同時愿我們巨星物業在嘉善擁有更多的合作伙伴,更為廣闊的天地。

物業管理條例15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物業使用人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改善人民群眾的生活和工作環境,促進和諧社區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山東省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物業,是指依法建設的房屋及其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

  本辦法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依法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業主依法通過自治管理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物業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環境衛生及相關秩序的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物業管理活動及其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物業管理應當堅持業主自治與專業服務相結合、屬地管理與行業管理相結合的原則,實現社會效益、經濟效益、環境效益相統一。

  第五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含濟南高新區管委會)應當建立完善物業管理工作的監督管理體制和矛盾糾紛調處機制,研究解決與物業管理相關的重大問題。

  第六條 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以下簡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負責全市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

  各縣(市)、區(含濟南高新區)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縣(市)、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城鄉建設、城管執法、公安、市政公用、質監、經濟和信息化、物價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做好與物業管理有關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指導本轄區業主大會成立和業主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監督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依法履行職責,組織召開物業管理項目聯席會議,調解處理物業管理活動中的糾紛。

  社區居民委員會協助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開展社區管理、社區服務中與物業管理有關的工作,指導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依法開展業主自治管理。

  第二章 物業交付與前期管理

  第八條 新建物業銷售前,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依法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前期物業服務企業。住宅項目總建筑面積三萬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項目一萬平方米以下的,可以采用協議方式選聘具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

  第九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與選聘的前期物業服務企業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制定臨時管理規約,并將前期物業服務合同、臨時管理規約等資料報市、縣(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備案。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使用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制定的前期物業管理合同和臨時管理規約示范文本。

  房地產開發企業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申請或者現售備案時,應當提交經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備案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和臨時管理規約。

  第十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銷售物業時,應當將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作為商品房銷售合同約定的內容,同時應當將臨時管理規約向買受人明示,由買受人予以書面承諾。

  第十一條 前期物業服務企業承接新建物業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物業服務用房等進行檢查和驗收,形成書面查驗記錄并加蓋公章予以確認。

  現場查驗中,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不符合約定或者規定的情形,書面通知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及時解決并組織物業服務企業復驗。

  物業承接查驗記錄應當作為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附件。

  第十二條 物業交付使用前,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前期物業服務企業移交物業服務用房和下列資料:

  (一)竣工總平面圖,單體建筑、結構、設備竣工圖,配套設施、地下管網工程竣工圖、分戶驗收等竣工驗收資料;

  (二)設施設備的安裝、使用和維護保養等技術資料;

  (三)物業質量保修文件和物業使用說明文件;

  (四)業主名冊;

  (五)其他應當移交的資料。

  前期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將物業服務用房及上述資料移交給業主委員會。

  第十三條 物業服務用房由房地產開發企業無償提供,屬全體業主共有,用于物業管理活動,不得擅自改變用途。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申請辦理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時,應當將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物業服務用房一并申請登記,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當在房屋權屬登記簿上予以記載。

  物業服務用房應當按下列規定配置:

  (一)建筑面積按照建設工程項目總建筑面積的千分之三至千分之五配置,最少不低于一百平方米;

  (二)應當滿足水、電、采光、通風等正常使用功能。業主委員會辦公用房從物業服務用房中調劑,其建筑面積不低于二十平方米。

  第十四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自住宅小區綜合驗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內,與相關專業經營單位辦理專業經營設施設備移交手續,并協助買受人與相關專業經營單位分別簽訂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服務合同。

  第十五條 物業在保修期之內出現質量缺陷,由房地產開發企業負責保修。

  新建物業實行質量保修金制度。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新建物業交付前一次性繳存質量保修金。房地產開發企業在物業保修期內未及時履行保修義務的,業主或者物業服務企業可申請使用物業質量保修金予以維修。保修期滿后,物業質量保修金余額及孳息應當及時退還。

  物業質量保修金制度具體實施辦法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市城鄉建設部門制定。

  第三章 業主自治管理

  第十六條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組成一個業主大會,對物業管理區域內共有部分實施管理。

  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應當考慮建筑物規模、共用設施設備、社區建設等因素。分期開發建設或者兩個以上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建設的物業,其配套設施設備是共用的,應當劃分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配套設施設備能夠獨立使用的,可以劃定為不同的物業管理區域;住宅區域與非住宅區域原則上應當劃分為不同的物業管理區域。

  第十七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建業主大會籌備組:

  (一)業主入住面積比例達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二)業主入住戶數比例達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三)自首位業主入住之日起滿兩年且入住戶數的比例達到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的。

  籌備組由業主代表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居民委員會工作人員組成,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派員參加。

  籌備組中業主代表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籌備組總人數的二分之一。業主代表由業主自發推薦或者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組織推薦產生。

  籌備組應當自組建后七日內,將其成員名單和工作職責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

  第十八條 籌備組履行下列職責:

  (一)確定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內容;

  (二)草擬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業主委員會工作規則;

  (三)確認業主身份,確定業主在首次業主大會會議上的投票權數;

  (四)提出首屆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條件和選舉辦法;(五)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其他準備工作。

  第十九條 籌備組應當自組成之日起六十日內,組織召開首次業主大會,表決通過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選舉產生首屆業主委員會。

  第二十條 依法選舉產生的業主委員會應當按照議事規則定期召開業主大會會議,或者經百分之二十以上的業主提議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

  業主大會會議應當由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參加。

  業主委員會不按規定履行召開業主大會會議職責的,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其限期召開;逾期仍不召開的,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

  第二十一條 業主大會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及管理規約;

  (二)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三)聽取業主委員會工作報告,改變或者撤銷業主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

  (四)選聘、解聘物業服務企業;

  (五)籌集和使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六)決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

  (七)決定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其他事項。

  業主大會決定前款所列事項可以采取會議表決、書面征求意見表決或者通過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設立的電子投票系統進行表決。

  第二十二條 業主委員會由三人以上單數組成。業主委員會每屆任期不超過五年,委員可以連選連任。

  業主委員會委員名單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進行公示,公示期十天。

  第二十三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自公示期滿之日起三日內召開首次會議,推選主任、副主任和執行委員。

  第二十四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在首次會議后,持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簽署的意見書及下列資料向縣(市)、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備案:

  (一)業主大會會議決議;

  (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三)管理規約;

  (四)業主委員會委員基本情況和聯系方式;

  (五)籌備組關于召開首屆業主大會和選舉業主委員會的情況。

  備案內容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將變更內容書面告知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和縣(市)、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

  第二十五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決議;

  (二)組織召開業主大會;

  (三)代表全體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變更或者解除物業服務合同;

  (四)及時了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五)組織并監督管理規約的實施;

  (六)組織和監督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籌集、續籌和使用,組織或者參與物業共有部分維修、更新、改造的竣工驗收;

  (七)按照業主大會決議,監督管理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收益;

  (八)督促業主交納物業服務費及其他相關費用;

  (九)調解業主之間因物業使用、維護和管理產生的糾紛;

  (十)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六條 業主委員會會議由主任或者執行委員負責召集,會議內容應當記錄并存檔。業主委員會會議作出的決定,應當由參會委員簽字確認,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三日內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

  業主可以查閱業主委員會會議資料,并有權就涉及自身利益的事項向業主委員會提出詢問,業主委員會應當予以答復。

  第二十七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根據業主大會的授權,決定是否終止其委員資格:

  (一)拒不履行委員職責的;

  (二)業主委員會過半數委員或者百分之二十以上業主提議撤銷其委員資格的;

  (三)搭建違章建筑物和構筑物、拒付物業服務費以及有其他違反管理規約和侵害業主合法權益行為的;

  (四)因其他原因不適合繼續擔任業主委員會委員的`。

  業主委員會委員資格終止的,應當自終止之日起三日內將其所保管的檔案資料、印章及其他應當移交的財物,移交給業主委員會。

  第二十八條 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九十日前,應當組織召開業主大會進行業主委員會換屆改選。

  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未能選舉產生新的業主委員會的,或者業主委員會任期內委員人數不足總數的二分之一時,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指導組織換屆改選。

  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后,應當將其保管的檔案資料、印章及其他屬于業主大會所有的財物移交新一屆業主委員會。

  第二十九條業主大會未能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表決重大事項。

  第四章物業管理服務

  第三十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依法取得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物業服務活動。

  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物業服務應當實行項目經理責任制。項目經理信息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向業主公示。

  從事物業管理的專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職業資格證書;從事鍋爐、電梯、消防、電氣、制冷作業等物業服務人員應當具備相應從業資格。

  物業服務企業自行招用保安員的,應當依法向公安機關辦理備案手續。

  第三十一條 物業服務內容主要包括下列事項:

  (一)管理和維護物業共用部位及共用設施設備;

  (二)養護公共區域綠化;

  (三)維護公共區域環境衛生;

  (四)維護公共區域的秩序,協助管理物業管理區域安全防范等事項;

  (五)對物業使用中的禁止行為進行勸阻、制止、報告;

  (六)物業維修、更新、改造費用的賬務管理;

  (七)保管物業檔案和物業服務檔案;

  (八)其他約定的物業服務事項。

  第三十二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與業主委員會簽訂物業服務合同,對物業服務內容、服務標準、收費標準、物業服務用房、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合同期限及雙方的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等內容進行約定。

  第三十三條 物業服務企業可以聘請專業服務單位承擔設施設備維修養護、清潔衛生、園林綠化、房屋修繕等專項服務,但不得將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部物業管理一并委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第三十四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自簽訂物業服務合同之日起十日內,到物業所在地縣(市)、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辦理物業服務合同備案手續。

  第三十五條 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物業服務,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二)符合國家、省、市規定的技術標準和操作規范;

  (三)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

  (四)制定、完善物業服務質量控制措施,建立、健全物業服務檔案保管、移交等制度;

  (五)向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告知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方法、要求及注意事項;

  (六)將物業服務內容、服務標準及收費標準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長期公示;

  (七)定期聽取業主的意見和建議,改進和完善物業服務。

  第三十六條 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具體辦法由市物價部門、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制定。

  第三十七條 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擅自擴大收費范圍、提高收費標準。

  物業服務企業依約履行義務的,業主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拒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依照法律程序申請仲裁。

  第三十八條 住宅小區內供水、供電、供氣、供暖、通訊、有線電視等專業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相關專業經營單位不得強制物業服務企業代其收取業主應當繳納的費用,不得因物業服務企業拒絕代收有關費用而停止向業主提供服務。

  物業服務企業接受專業經營單位委托代收費用的,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但可以根據約定向專業經營單位收取報酬。

  第三十九條 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屆滿前,業主委員會應當組織召開業主大會,作出續聘或者另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決定并依據合同約定期限書面通知物業服務企業;合同未約定通知期限的,應當提前六十日通知。

  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屆滿后,業主大會沒有作出續聘或者另聘物業服務企業決定,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原合同繼續提供服務的,原合同權利義務延續;任何一方提出終止的,應當提前六十日通知對方。

  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服務合同履行期間或者在物業服務合同屆滿后決定不再為該物業管理區域提供物業服務的,應當按合同約定期限書面通知業主委員會;無業主委員會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向全體業主公示。合同未約定通知期限的,應當提前六十日履行通知義務。

  第四十條 業主大會決定另聘物業服務企業的,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方案應當經業主大會表決通過,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

  第四十一條 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后,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與業主委員會辦理退出手續,并履行下列交接義務:

  (一)移交保管的物業檔案、物業服務檔案;

  (二)移交物業服務用房;

  (三)結算預收、代收的有關費用;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二條 物業服務企業未依據合同履行通知義務并辦理退出交接手續的,不得擅自撤離物業管理區域或者停止服務。

  經業主大會決定選聘新的物業服務企業后,原物業服務企業不得以業主欠交物業服務費用、對業主共同決定有異議等為由拒絕辦理交接。

  第五章 物業的使用與維護

  第四十三條 業主、物業使用人、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管理區域內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擅自改建、占用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

  (二)擅自占用、挖掘道路、場地;

  (三)擅自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

  (四)損壞房屋承重結構;

  (五)違章搭建建筑物和構筑物;

  (六)擅自改變房屋用途;

  (七)隨意傾倒垃圾、污物;

  (八)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四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物業使用人不得實施賭博、利用迷信活動等危害社會的行為;不得違反規定飼養動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不得存儲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不得占用阻塞消防通道、挪用損毀消防設施。

  第四十五條 業主、物業使用人在住宅裝飾裝修開工前,應當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裝飾裝修服務協定。

  業主、物業使用人未簽訂裝飾裝修服務協定的,物業服務企業可限制施工人員進入物業管理區域。

  物業服務企業對住宅裝飾裝修活動進行巡查時,業主、物業使用人應當給予配合。

  第四十六條 物業保修期滿后,業主所有的房屋、車位等專有部分的維修、更新由業主負責,所需費用由業主承擔。

  第四十七條 物業保修期滿后,物業管理區域內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由業主共同承擔。

  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由于人為原因損壞的,責任人應當及時修復,并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八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健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管理養護制度,按照合同的約定加強對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運行狀況的日常檢查、養護,并做好記錄。

  電梯、鍋爐等特種設備和自動消防設施,由業主或者物業服務企業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委托專業服務單位負責維護、保養,并明確各方安全管理責任。

  第四十九條 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專業經營單位,對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業經營設施設備和相關管線依法承擔維修、更新責任。

  第五十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有兩戶以上業主的,應當建立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制度。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專項用于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維修和更新、改造。

  第五十一條 住宅物業和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物業的業主應當在辦理房屋入住手續前,將首期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存入商品住宅維修資金專戶,尚未交存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房屋,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辦理房屋產權初始登記時一次性交存。

  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從售房款中提取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并存入售后公有住房維修資金專戶。

  第五十二條 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和更新、改造使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應當由相關業主表決通過。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危及業主生命和財產安全的,可以按應急維修程序支取使用維修資金:

  (一)屋面漏雨、外墻滲水、下水管道破裂、外墻面脫落、道路塌陷等經業主委員會或者社區居民委員會核實的;

  (二)電梯運行存在安全隱患的;

  (三)消防設施出現故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下達消防監督檢查記錄或者出具責令限期整改通知書的。

  按應急維修程序支取維修資金的,待安全隱患處置妥當后,維修資金使用情況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向業主公示。

  第五十三條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賬面余額不足首期交存額百分之三十或者商品住宅已經出售但未建立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組織相關業主續交或者補交。業主未續交、補交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發生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時,相關業主應當共同承擔維修責任。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市財政部門制定。

  第五十四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的車庫(含共用車庫車位和專用車庫)應當通過出售或者租賃形式,優先滿足業主的停車需要。共用車庫車位租賃費的標準按照物價部門發布的指導價確定。

  在滿足業主需要后,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將車庫對外出租,但租賃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五十五條 因規劃建設車庫不足,業主大會可以決定占用物業管理區域內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場地設置停車泊位,但是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妨礙道路通行。

  利用停車泊位停車的,應當交納車位場地使用費,車位場地使用費屬于全體業主共有。

  第五十六條 業主不得擅自占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道路、綠地或者其他共有場地停放車輛。

  第五十七條 未確定停車位的車輛,物業服務企業可限制其進入物業管理區域,公安、消防、搶險、救護等特殊車輛執行公務以及臨時停車除外。

  第五十八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利用業主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從事經營活動所得收益屬于全體業主共有,其使用、分配、管理由業主大會決定。

  第六章監督與管理

  第五十九條 住房保障管理、城管執法、公安、質監、市政公用、物價、城鄉建設等部門應當建立投訴、舉報受理制度,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布投訴電話,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違法行為及時進行查處。

  第六十條 物業服務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向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投訴:

  (一)未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提供服務的;

  (二)未取得資質證書從事物業管理的;

  (三)將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部物業管理一并委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管理的;

  (四)擅自改變物業服務用房用途的;

  (五)擅自撤離物業管理區域、停止物業服務的;

  (六)套取、挪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

  第六十一條 物業服務管理區域內有下列情形的,可以按照下列途徑投訴:

  (一)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三條第(一)至(七)項的,向城管執法部門投訴;

  (二)物業保修期內出現工程質量缺陷得不到及時維修的,向城鄉建設部門投訴;

  (三)占用阻塞消防通道、挪用損毀消防設施,影響消防安全的,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投訴;

  (四)賭博、利用迷信活動危害社會的,違反規定飼養動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存儲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向公安機關投訴;

  (五)電梯、鍋爐等特種設備存在事故隱患的,向質監部門投訴;

  (六)物業服務企業違規收費的,向物價部門投訴;

  (七)供水、供暖、供氣專業經營單位未依法承擔專業經營設施設備和相關管線維修養護責任的,向市政公用部門投訴;

  (八)電力專業經營單位未依法承擔電力線路、設施及相關設備維修養護責任的,向經濟和信息化部門投訴。

  第六十二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物業管理聯席會議制度,研究、部署、推進物業管理各項工作,解決本轄區內物業管理重大矛盾糾紛。

  第六十三條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召集由住房保障管理和城管執法部門、公安派出所、社區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代表、物業服務企業等參加的物業管理項目聯席會議。

  物業管理項目聯席會議協調處理下列事項:

  (一)業主委員會和有關部門不依法履行職責的情況;

  (二)物業服務企業在履行退出程序以及交接工作中出現的問題;

  (三)物業管理區域內發生的突發事件;

  (四)物業管理與社區管理銜接和配合中出現的問題;

  (五)需要協調的其他物業管理事項。

  涉及協調處理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暖、環衛等事項的,應當通知相關專業經營單位參加。

  物業管理項目聯席會議召集單位應當整理并保管物業管理項目聯席會議記錄。

  第六十四條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違反法律、法規的,物業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決定,并通告全體業主。

  第六十五條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當建立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加強對物業服務企業的監督管理。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應當向社會公示,并作為企業業績評價的依據。具體辦法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制定。

  第六十六條 市物業服務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規范行業行為,制定、完善行業服務標準,推進標準化服務,促進誠信經營,維護物業服務企業合法權益。

  市物業服務行業協會應當建立本市統一的物業服務項目經理及注冊物業管理師等相關專業服務人員的執業名冊,向公眾提供查詢。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和其他規章已作出處罰規定的,按照其規定執行;未作出處罰規定的,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六十八條 業主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委員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第二十八條第三款規定,拒不移交或者不及時移交相關資料和財物的,由物業管理區域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其限期整改。

  第六十九條 物業服務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未及時辦理物業服務合同備案手續的,由縣(市)、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將該違規行為記入物業服務企業信用檔案;逾期未改正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處以一千元罰款。

  第七十條 物業服務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在經業主大會決定選聘新的物業服務企業后拒絕辦理交接的,由縣(市)、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將其違規行為記入物業服務企業信用檔案;逾期未改正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處以一千元罰款。

  第七十一條 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工作中有挪用物業質量保修金或者物業專項維修資金行為,或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由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物業管理活動監督管理職責,或者對投訴的違法違規行為不予查處造成惡劣影響的,由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七十二條 已交付使用、配套設施不齊全的開放式舊住宅區,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進行改造整治。

  改造整治完成后,符合專業化管理條件的,按本辦法執行。

  第七十三條 本辦法自2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30日施行的《濟南市物業管理辦法》(濟南市人民政府令第149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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