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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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管理條例優秀15篇

物業管理條例1

  第一條 為規范物業服務收費行為,維護業主、物業使用人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我省物業服務行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實施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物業服務收費及監督管理。

  第三條 本實施辦法所稱物業服務收費,是指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運行、管理,維護相關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向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所收取的費用。

  第四條 提倡業主通過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機制選擇物業服務企業;鼓勵物業服務企業開展正當的價格競爭,禁止價格壟斷、價格欺詐等行為。

  第五條 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理、公平、公開以及收費項目、收費標準與服務內容、服務質量相適應原則。

  第六條 物業服務收費實行統一政策,分級管理。省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省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全省物業服務收費的政策和原則 ;指導、協調全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工作。

  設區市、縣(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價格管理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的制定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 物業服務收費區分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等情況,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業主大會成立之前的住宅區(別墅除外)公共性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別墅、業主大會成立之后的住宅區及其它非住宅物業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物業服務企業接受業主委托提供公共性物業服務合同以外服務的特約服務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第八條 設區市、縣(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價格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物業服務等級標準并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九條 實行政府指導價的住宅區公共性物業服務收費,由設區市、縣(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物業服務等級標準等因素,制定相應的等級基準價及其浮動幅度和相關物業服務收費標準,并向社會公布。各設區市、省直管縣、擴權縣(市)制定的物業服務收費標準及相關管理規定應及時向省級價格主管部門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其它縣(市)制定的物業服務收費標準及相關管理規定應及時向設區市價格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物業服務收費等級基準價應根據社會平均成本變動情況適時調整,可建立與當地社會平均工資水平聯動機制。

  第十條 物業服務合同應當約定物業服務內容、服務等級標準、收費標準、收費方式及收費起始時間、合同終止情形、違約責任等內容。屬于政府指導價的物業服務收費標準不得突破當地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基準價格及其浮動幅度和相關物業服務收費標準。具體收費標準由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并報當地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實行市場調節價的物業服務收費,由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第十二條 物業服務區域內的車輛停放服務收費管理,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住宅區的車輛停放服務包括提供場地、停車服務及車輛特約保管服務。停車服務費和規劃的停車場地占用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由當地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制定。車輛特約保管服務費實行市場調節價。已購買或租賃車位場地使用權的,合同約定使用期限內不再收取場地占用費。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上的停車場地占用費需依法經業主共同決定。

  對進入物業服務區域內進行軍警應急處置、實施救助救護、市政工程搶修等執行公務期間的車輛,以及為業主、物業使用人配送、維修、安裝等服務的臨時停放車輛,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三條 物業服務收費應按規定實行明碼標價。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物業服務區域內的顯著位置,將物業服務內容、服務標準(等級)、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等進行公示。

  第十四條 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可采取包干制或酬金制計費方式約定物業服務費用。包干制是由業主向物業服務企業支付固定的物業服務費用,盈余或虧損均由物業服務企業享有或承擔。酬金制是在預收的物業服務資金中按約定比例或約定數額提取酬金支付給物業服務企業,其余全部用于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支出,結余或不足均由業主享有或承擔。

  實行物業服務費用包干制的,物業服務費用的構成包括物業服務成本、法定稅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利潤。

  實行物業服務費用酬金制的,預收的.物業服務資金包括物業服務支出和物業服務企業的酬金。

  第十五條 物業服務成本或者物業服務支出由人員費用、物業共用部位及共用設施設備日常運行和維護費用、綠化養護費用、清潔衛生費用、秩序維護費用、物業共用部位及共用設施設備及公眾責任保險費用、辦公費用、管理費分攤、固定資產折舊以及經業主同意的其它費用組成。供水企業已接管物業服務區域內供水設施的,二次加壓運行費用不計入物業服務支出或者物業服務成本。

  保修期內應由建設單位履行保修職責而支出的維修費和應由住宅專項維修基金支出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不計入物業服務支出或者物業服務成本。

  物業共用設施設備運行維護費可單獨制定。

  第十六條 業主對房屋進行裝修時,應當事先告知物業服務企業,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房屋裝飾裝修中的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告知業主。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向業主收取裝修垃圾和渣土清運費,具體標準及管理辦法由當地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制定。

  物業服務企業不得向業主收取裝修保證金(押金)、裝修管理服務費、裝修電梯使用費。

  第十七條 受業主或業主委員會委托實行小區出入證(卡)管理的,物業服務企業可按制作成本收取工本費,收費標準由當地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制定。未經多數業主或業主委員會委托實行小區出入證(卡)管理的,不得收取出入證(卡)費。

  第十八條 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服務中應當遵守國家的價格法律法規,嚴格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為業主提供質價相符的服務。

  第十九條 業主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按時足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業主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逾期不交納服務費用的,業主委員會或物業服務企業有權要求其限期交納;逾期仍不交納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依法追繳。

  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

  物業發生產權轉移時,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應當結清物業服務費用。

  第二十條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按時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交納。

  第二十一條 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依法承擔物業管理區域內相關管線和設施設備維修、養護的責任。

  第二十二條 物業服務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物業服務企業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費用的,可向委托單位收取手續費,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

  第二十三條 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征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后,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業主所得收益應當主要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第二十四條 物業服務企業已接受委托實施物業服務并相應收取服務費的,其他部門和單位不得重復收取性質和內容相同的費用。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物業服務企業的服務內容、標準(等級)和收費項目、標準的監督。物業服務企業違反價格法律、法規和規定,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二十六條 本實施辦法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省物價局、建設廳印發的《河北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冀價經費【20xx】5號)同時廢止。

物業管理條例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物業管理活動,維護物業管理各方的合法權益,改善人民群眾的生活和工作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和《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物業管理活動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物業,是指已經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類房屋及其配置的設施設備和場所。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他人或者自行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建筑物、構筑物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

  物業管理分為標準物業管理和準物業管理兩種形式。標準物業管理是指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進行的物業管理。準物業管理是指除標準物業管理之外的所有其他形式的物業管理。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創造條件,逐步推行住宅類物業和非住宅類物業的標準物業管理,提倡和保障業主通過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機制選擇物業服務企業,實行優惠政策推動物業管理產業健康發展。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推進對老舊小區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更新、改造,不斷改善居民生活環境。

  第四條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部門負責全市物業管理活動的指導和監督管理工作。

  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部門對轄區內的物業管理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管理。

  規劃、城管、綠化、環保、衛生、公安、消防、價格、工商、稅務、民政、財政、郵政、人防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相關工作。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具體指導所轄區域內業主大會的成立和業主委員會選舉、換屆工作,指導監督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依法履行職責,調解物業管理中的糾紛,協調物業管理與社區管理的關系。

  居(村)民委員會協助和配合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開展物業管理相關工作。

  第五條物業服務行業協會應當依法加強行業自律管理,規范行業服務行為,維護市場秩序和公平競爭,督促物業服務企業及其從業人員依法誠信經營和服務,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第二章業主及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

  第六條物業的所有權人為業主。業主對物業管理區域共用部分實施共同管理。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一)制定或者修改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選舉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委員;

  (三)確定或者變更物業管理方式、服務內容、服務標準和收費方案;

  (四)選聘、解聘物業服務企業;

  (五)籌集、管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

  (六)申請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

  (七)申請分立或者合并物業管理區域;

  (八)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其他物業管理事項。

  決定第(五)、(六)項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且占總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第(七)項事項,應當分別經原物業管理區域內以及擬分立或者合并后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且占總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其他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且占總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第七條一個物業管理區域成立一個業主大會。

  同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應當在物業所在地的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部門、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成立業主大會,并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業主人數較多不便于召開全體業主大會的,可以以單元、幢或者一定建筑面積、業主人數為單位,推選業主代表參加業主大會。業主較少且經全體業主一致同意,決定不成立業主大會的,由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職責。

  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應當按照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確定的紅線圖范圍,并考慮物業的共用設施設備、建筑規模、社區建設、城市道路規劃等因素,由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部門確定。

  分期開發建設或者兩個以上建設單位開發建設的物業,其配套設施設備是共用的,應當劃定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配套設施設備能夠分割并獨立使用的,可以分別劃定物業管理區域。

  第八條物業管理區域內已交付業主的專有部分達到建筑物總面積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首位業主實際入住已經達到兩年以上的,建設單位應當向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報送籌備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所需資料。

  申請成立業主大會,應當向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申請可以下列形式提出:

  (一)由不低于三十位業主或者不低于占業主總數百分之五的業主自行提出;

  (二)由建設單位或者居(村)民委員會推薦業主代表作為臨時召集人,召集不低于三十位業主或者不低于占業主總數百分之五的業主提出。

  第九條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組織成立首次業主大會籌備組,籌備組負責召集首次業主大會會議。

  業主大會籌備組由業主代表、建設單位代表、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代表和居(村)民委員會代表組成。籌備組成員人數應當為單數,其中,業主代表人數不低于籌備組總人數的一半,籌備組組長由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代表擔任。

  業主大會籌備組成員名單確定后,應當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公告時間不得少于七日。

  第十條建設單位和前期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協助業主大會籌備組工作,自首次業主大會籌備組成立之日起七日內向籌備組提供業主名冊、物業的基本資料(包括物業建筑物、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等)和已籌集的專項維修資金情況等資料,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籌備經費由建設單位承擔。建設單位應當在物業交付前,按照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部門確定的標準和方式繳交。

  第十一條管理規約應當對有關物業的使用、維護、管理,業主及物業使用人應當共同遵守的行為準則,業主的共同利益和義務,以及違反管理規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項依法作出約定。

  管理規約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違反法律、法規或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管理規約對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部門應當制定管理規約示范文本。

  第十二條業主大會的組織及會議等活動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執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應當約定以下事項:

  (一)業主大會的議事方式、表決程序;

  (二)業主委員會的組成和委員任期;

  (三)業主大會定期會議的時間和形式;

  (四)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的條件;

  (五)業主投票權的確定方法;

  (六)應當約定的其他事項。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部門應當制定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示范文本。

  第十三條業主委員會負責執行業主大會決定的事項。

  業主委員會委員由五至十一人單數組成。業主委員會在其委員中選舉產生主任一名和副主任一至二名。

  第十四條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持以下材料向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一)籌備組出具由組長簽字的業主大會成立和業主委員會選舉情況的報告;

  (二)業主大會決議;

  (三)業主大會審議通過的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四)業主委員會委員的基本情況。

  材料齊備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當場予以備案,并在備案后七日內將備案材料抄送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部門,同時將有關情況書面通報物業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居(村)民委員會。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內容發生變更時,應當及時辦理備案變更手續。

  第十五條未成立業主大會的物業管理區域,發生物業服務企業停止服務或者其他重大、緊急物業管理事件,需要業主共同決定解聘、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事項的,由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指導并協助業主共同決定有關事項。

  第三章物業服務企業

  第二十二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依法取得物業服務企業資質,并在資質許可的范圍內從事物業服務活動。

  外埠物業服務企業進入本市從事物業服務活動,應當向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部門備案,并到工商、稅務等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三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規定接受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部門的資質核定。拒不接受資質核定的,不得繼續從事物業服務。

  第二十四條物業服務企業享有以下權利:

  (一)按照物業服務合同進行相應管理;

  (二)按照物業服務合同收取服務費用;

  (三)對裝飾裝修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四)對造成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場地損害的行為,要求責任人停止損害并恢復原狀;

  (五)法定和依法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五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照物業服務合同提供物業服務;

  (二)接受業主、業主委員會的監督,定期向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報告物業服務合同履行情況和物業維修資金使用情況;

  (三)公示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服務內容、收費項目和標準;

  (四)公示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經營收益和支出情況;

  (五)協助有關部門制止違法行為,維護物業管理區域秩序;

  (六)法定和依法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六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治安、安全、事故防范工作。發現違法行為或者安全事故時,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同時采取相應的應急措施。

  物業服務企業雇請保安人員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保安人員在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秩序時,應當依法履行職責,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七條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合同前,經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同意,可以暫由業主委員會代行物業服務企業職責,承擔物業服務企業義務。

  業主委員會應當自代行物業服務企業職責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部門備案。

  業主委員會代行物業服務企業職責期限不超過一年。在代行職責期間,業主委員會應當積極引入物業服務企業。代行職責期滿未能引入物業服務企業、經半數以上業主同意其繼續代行職責的,應當向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以及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部門備案。

  第四章前期物業管理

  第二十八條本條例所稱前期物業管理,是指業主委員會與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之前的物業管理。

  第二十九條建設單位應當在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前選聘物業服務企業對物業進行前期管理,并向物業所在地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部門備案。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房地產開發與物業管理相分離的原則,通過招投標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投標人少于三個或者物業管理區域的建筑面積低于三萬平方米的,經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部門同意,建設單位可以采取協議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并向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建設單位應當與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前期物業合同,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應當作為物業買賣合同的附件。

  前期物業服務標準不得低于本市的最低服務標準。前期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由雙方約定,按照規定實行政府指導價的,應當按照政府指導價的有關規定執行。

  前期物業服務企業不能履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選聘物業服務企業。重新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的收費標準和服務標準應當與物業出售前公示標準一致,并告知全體業主。

  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指導和監督建設單位選聘前期物業服務企業。

  第三十條建設單位應當在銷售(預售)物業之前,制定臨時管理規約,作為物業買賣合同的附件,在取得物業銷售(預售)許可前向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備案,并在銷售場所公示。

  臨時管理規約應當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維護、管理,物業管理區域內環境衛生和秩序的管理,房屋外觀的維護,業主的其他義務以及違反臨時管理規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項依法作出約定,但不得侵害物業買受人的合法權益。

  物業買受人認為臨時管理規約侵害其合法權益的,可以申請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部門處理。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部門應當制定臨時管理規約示范文本。

  第三十一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收費標準收取前期物業服務費。物業交付給買受人的,由買受人交納;尚未交付給買受人的,由建設單位交納。

  建設單位送達書面入住通知后,物業買受人在限定期限內無正當理由不辦理相關收房手續的,視為交付,其物業服務費由建設單位墊付,物業買受人辦理房屋所有權證時,由物業買受人返還建設單位墊付的費用。

  建設單位限定物業買受人辦理收房手續的時間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三十二條建設單位銷售(預售)物業時,應當公布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以及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并在物業買賣合同中予以明示。

  物業交付前,參與聯合驗收的部門應當征求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數字電視等相關專業單位意見。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將驗收合格的共用設施設備移交給相關專業單位負責管理,相關專業單位應當及時接管。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單位應當繼續負責管理并按照要求進行整改。有關共用設施設備未移交相關專業單位管理的,不得將物業交付使用。物業交付時,建設單位應當將有關共用設施設備移交相關專業單位管理的情況予以公示。

  相關專業單位接管后,應當及時做好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和養護,確保物業管理區域內共用設施設備的安全運轉和正常使用。

  相關專業單位委托物業服務企業負責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維修養護的,應當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委托協議,明確維修養護的主要事項以及費用支付的標準和方式,并對其維修養護工作進行監督。

  本條例施行前已經交付使用的物業,其有關共用設施設備的交接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第三十三條交付物業前,建設單位應當對物業管理用房、共用場地、共用設施設備配置獨立的水、電等計量器具。

  物業服務企業承接物業時,建設單位應當為物業服務企業啟動工作提供必要的條件。

  物業交付時,建設單位應當向物業買受人提供使用說明書、質量保證書,并按照國家規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圍承擔物業保修責任。

  第三十四條物業服務企業在承接物業管理時,應當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查驗,發現問題應當書面告知建設單位,建設單位應當及時進行整改。

  在辦理物業管理交接查驗手續時,建設單位應當向物業服務企業移交下列資料:

  (一)竣工總平面圖,單體建筑、結構、設備竣工圖,配套設施、地下管網工程竣工圖等竣工驗收資料;

  (二)設施設備的安裝、使用和維護保養等技術資料;

  (三)物業質量保修文件和物業使用說明文件;

  (四)物業管理用房資料及物業管理必需的資料。

  業主委員會成立后,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接受資料的情況告知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將前款規定的資料和物業管理用房移交給業主委員會。

  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對交接進行監督,并在相應文書上簽字確認,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

  第三十五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前期物業管理期間履行以下職責:

  (一)建立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等工程信息資料和日常管理檔案;

  (二)根據臨時管理規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向業主提供物業服務并引導業主遵守約定,維護物業公共利益和管理秩序;

  (三)配合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部門做好業主大會的成立工作。

  第三十六條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期限尚未屆滿但業主大會已按照規定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自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之日起,該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期限屆滿但物業管理區域尚不具備成立業主大會條件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可以自動延續,由前期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前期物業服務標準、收費標準繼續提供物業服務。

  經過半數以上業主同意,可以由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報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備案,委托物業所在地居(村)民委員會履行職責,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予以公告;具備成立業主大會條件滿一年仍未成立業主大會的,由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報請縣(市)區人民政府批準,委托物業所在地居(村)民委員會履行職責,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予以公告。

  受委托的居(村)民委員會履行以下職責:

  (一)向業主報告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

  (二)代表業主選聘或者解聘物業服務企業,簽訂或者解除物業服務合同;

  (三)聽取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四)組織籌集專項維修資金,并監督使用;

  (五)督促業主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

  (六)督促業主和物業使用人遵守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

  (七)勸阻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違章裝飾裝修房屋;

  (八)業主委員會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十六條居(村)民委員會應當自接受委托之日起三十日內,持以下材料向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部門備案:

  (一)同意接受委托的聲明;

  (二)制定并經半數以上業主同意的管理規約;

  (三)居(村)民委員會委員的基本情況。

  材料齊備的,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部門應當當場予以備案,并在備案后七日內將備案材料抄送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部門,同時將有關情況書面通報物業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第二項、第三項內容發生變更時,應當及時辦理備案變更手續。

  第十七條業主發現受委托居(村)民委員會的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提議居(村)民委員會審議決定是否終止其物業管理職責,并依法追究其責任:

  (一)不履行物業管理職責或者因疾病等原因喪失履行職責能力的;

  (二)業主委員有拒不繳納物業服務費等不履行業主義務行為的;

  (三)收受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有利害關系業主提供的利益或者報酬的;

  (四)向物業服務企業銷售商品、承攬業務的;

  (五)牟取可能妨礙公正執行職務的其他利益的;

  (六)有其他侵害業主合法權益行為的;

  (七)因其他原因不適宜履行物業管理職責的。

  居(村)民委員會審議決定是否終止該委員物業管理職責時,應當允許其申辯,允許業主旁聽,并將審議過程及結果記錄存檔。

  第十八條受委托居(村)民委員會應當積極推動業主大會成立工作。業主大會成立后,由業主大會決定自行組建業主委員會或者繼續由居(村)民委員會履行職責。業主委員會成立后,居(村)民委員會應當主動與其進行物業管理交接工作。

  第十九條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或者受委托居(村)民委員會工作經費由全體業主承擔。工作經費可以由業主分攤,也可以從物業共有部分經營所得收益中列支。工作經費的收支情況,應當定期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接受業主監督。

  受委托居(村)民委員會工作經費的收支情況應當同時接受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監督。

  第二十條業主應當向為其提供服務的業主委員會成員、受委托的居(村)民委員會委員提供勞動報酬,具體標準及支付方式等事項由業主大會決定。

  第二十一條物業使用人,是指物業承租人和其他實際使用物業的非所有權人。

  物業使用人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權利義務由業主和使用人約定,但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業主大會決定,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

  物業使用人違反本條例和管理規約的規定,有關業主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五章物業管理服務

  第三十七條一個物業管理區域由一個物業服務企業實施物業管理。

  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委托有相應資質的企業完成物業管理區域的保安、保潔、綠化、維修等專項服務,但不得將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主要部分或者全部委托或者轉移給他人。因全部委托或者轉移造成的損失由物業服務企業承擔。

  第三十八條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時,提倡采用公開招投標。業主委員會應當與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訂立書面物業服務合同。

  物業服務合同應當對雙方權利義務、物業管理事項、服務標準、服務費用、項目負責人、物業管理用房的管理與使用、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合同期限、服務交接、違約責任等內容進行約定。

  物業服務合同簽訂前,業主委員會應當將物業服務合同草案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七日,聽取業主意見。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自物業服務合同簽訂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物業服務合同報物業項目所在地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部門備案,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部門將備案材料抄送物業項目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

  第三十九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提供質價相符的服務。

  物業服務企業及相關人員實施鍋爐、電梯、電氣、制冷以及有限空間、高空等涉及人身安全的作業,應當由具備相應資質或者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及個人實施;委托實施的,應當明確各自的安全管理責任。

  第四十條物業服務實行有償服務。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理、公開以及費用與服務質量相適應的原則。

  普通住宅(含保障性住房、已售出公有住房)及其他物業根據物業建設條件、服務等級、服務標準、服務成本等情況分別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

  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由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部門根據物業管理服務等級標準等因素,制定相應的基準價及其浮動幅度,并定期公布。實行市場調節價的,由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第四十一條物業服務費由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業主委員會收取。

  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業主委員會應當將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的服務事項、服務質量標準、收費標準、收費方式等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醒目位置公布,聽取業主的意見和建議,及時向業主反饋意見和建議的處理情況,并及時公布物業服務費收取、使用等情況,接受業主的監督。

  實行物業服務酬金制收費方式的,應當公布物業管理各項資金的收支情況;實行包干制收費方式的,應當公布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以及相關場地經營所得的收支情況。

  物業服務企業為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提供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服務的,可以另行收費。

  第四十二條業主應當依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及時足額交納物業服務費。

  業主未依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業主委員會有權要求其限期交納。

  因業主逾期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等事項引起相關爭議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及時受理。

  業主轉讓物業的,應當與物業服務企業、專業性服務企業結清相關費用,受讓人應當將物業權屬轉移情況、業主姓名、聯系方式等告知物業服務企業和業主委員會。

  第四十三條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數字電視等單位接管物業管理區域內共用設施設備后,應當與最終用戶簽訂服務合同,并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

  任何單位不得強制物業服務企業代收有關費用,也不得因物業服務企業拒絕代收代繳費用而停止提供服務。

  物業服務企業接受委托代收有關費用的,不得向業主收取額外費用,委托單位應當根據雙方約定向物業服務企業支付相關費用。

  第四十四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指派項目負責人,除物業服務合同另有約定外,項目負責人原則上只能在一個物業服務項目任職。

  物業服務企業更換項目負責人的,應當及時告知業主委員會并進行公示。業主委員會要求物業服務企業更換項目負責人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及時更換。

  第四十五條物業服務合同期滿三個月前,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委員會應當協商續約事宜。雙方續約的,應當重新簽訂物業服務合同;一方不續約的,應當在合同期滿三個月前告知對方。

  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服務企業提前解除物業服務合同的,應當在三個月前與對方協商。協商不成的,按照合同約定的爭議解決方式進行解決。雙方協商或者爭議解決期間任何一方不得單方終止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

  因物業服務合同期滿雙方不續約的或者提前解除合同的,業主委員會應當書面告知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并向物業所在地的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部門備案。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接到告知后五日內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并及時協調解決有關事項。

  第四十六條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相關規定明確債權債務情況,并向業主委員會交還下列資料和財物:

  (一)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的資料;

  (二)物業管理用房;

  (三)物業服務期間改造、維修、保養有關物業形成的技術資料;

  (四)物業服務期間業主出資配置的固定設施設備;

  (五)其他應當移交的資料、財物。

  新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承接物業時,業主委員會應當向物業服務企業移交前款規定的資料和財物。

  原物業服務企業不得以業主欠交物業服務費、對業主共同決定有異議等為由拒絕辦理交接。原物業服務企業在辦理交接至撤出物業管理區域期間內,應當維持正常的物業管理秩序。

  原物業服務企業拒不撤出物業管理區域的,新的物業服務企業和業主委員會應當與原物業服務企業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應當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不能維持正常物業管理秩序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責成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及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部門、公安機關等相關部門組織接管。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物業服務企業交接工作的監管。

  第四十七條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建設單位和有關部門可以委托物業管理行業協會,就物業服務質量、服務費用和物業共用部分管理狀況等進行評估和監理。

  物業管理行業協會應當按照相關規定提供專業服務,不得出具存在虛假內容、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的評估監理報告。

  第四十八條政府各有關部門應當公布投訴、報告受理方式。在接到業主、業主委員會、物業使用人和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投訴后,應當及時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回復投訴人;在接到關于物業管理區域內違法行為的報告后,應當及時依法予以處理。

  第四十九條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物業服務企業的監督管理,對其物業服務活動進行考核,促進物業服務企業提高服務水平。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系統,對物業服務企業實行動態監督管理。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部門應當會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對物業服務企業的工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建立物業服務企業信用檔案,并采取適當方式將監督檢查結果和信用檔案向社會公開。

  第六章物業的使用和維護

  第五十條業主、物業使用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及管理規約的規定,按照有利于物業使用安全和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風、采光、維修、環境衛生、生態及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相鄰關系。

  第五十一條住宅物業裝飾裝修前,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應當按照規定向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物業管理單位申報登記,并與其簽訂住宅裝飾裝修服務協議,接受其監督管理和指導。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加強對裝飾裝修活動的巡查、監督。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拒不辦理申報登記或者違反相關規定及裝飾裝修服務協議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及時告知并勸阻;拒不改正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及時向有關行政部門報告。

  第五十二條物業管理區域禁止下列行為:

  (一)違法改變物業的使用用途;

  (二)違法搭建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設施;

  (三)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結構、主體結構,破壞或者擅自改變墻體外觀;

  (四)占用、封閉或者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損壞或者挪用消防設施;

  (五)排放或者堆放有毒、有害、危險物質,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六)擅自占用、損壞物業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附屬設施;

  (七)私圈、私占、私建停車場地;

  (八)侵占綠地,毀壞花草樹木,損壞園林設施;

  (九)亂設攤點,亂倒垃圾,堆放雜物、固體廢物,高空拋物;

  (十)擅自在建筑物、構筑物上涂寫、刻畫、張貼;

  (十一)違反規定排放噪聲或者故意制造噪聲干擾他人正常生活;

  (十二)違反規定燃放煙花爆竹;

  (十三)違反規定排放廢水、廢氣;

  (十四)違反規定停放車輛或者不按照規定行車路線行駛影響他人;

  (十五)違反規定飼養動物;

  (十六)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的行為。

  物業服務企業發現物業管理區域內有前款規定的行為的,應當勸阻、制止,要求行為人及時改正;勸阻、制止無效或者行為人拒不改正的,應當及時向有關行政部門報告。

  有關行政部門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具體管理職責分工,由本級人民政府確定。

  業主、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對于本條第一款的行為,有權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要求行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險、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第五十三條物業管理區域內規劃用于停放車輛的車庫、車位,應當優先滿足業主、物業使用人停車需要,對車庫、車位的處分情況應當予以公布。在滿足業主、物業使用人需要后,建設單位將車庫、車位出租給物業管理區域外的單位和個人的,每次租賃合同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五十四條物業管理區域內需要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設置車位的,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就小區內劃定地面停車位和行車路線請求公安交通管理、消防部門予以指導。

  物業管理區域內規劃的車庫、車位尚未充分利用的,不得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設置規劃以外的車位。

  第五十五條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擁有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車庫、車位的停車服務費,由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在合同中約定。其他規劃內車庫、車位的停車費、停車服務費,按照政府價格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設置的車位停放車輛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根據業主大會的決定或者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部門制定的標準收取停車費、停車服務費,停車費歸全體業主所有。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停車費、停車服務費單獨列帳,獨立核算。

  業主對機動車輛有保管要求的,可以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另行簽訂機動車輛保管合同。

  第五十六條地下人民防空工程設施平時用作停車位或者進行其他經營活動的,其收入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優先用于人民防空工程設施的日常維護管理。具體收費標準由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人民防空主管部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部門制定。

  第五十七條依法由業主共有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處分。

  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性活動獲取的收益歸全體業主所有。

  第五十八條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不得擅自改變用途。

  確需改變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用途的,應當由業主委員會提出具體方案,經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同意向全體業主公示,公示期滿后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第五十九條售出的物業在國家規定的保修期限內,由建設單位負責維修,不得故意拖延;保修期滿后,保修期內報告的維修事項,應當由建設單位完成維修。

  物業存在安全隱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權益時,責任人應當及時維修養護。責任人不履行維修養護義務的,相關單位應當及時維修養護,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養護、更新、改造時,相關業主、物業使用人應當予以配合。因相關業主、物業使用人原因造成其他業主、物業使用人財產損失的,責任人應當依法予以賠償。因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更新等原因,造成房屋、設施設備等損害的,責任人應當予以恢復原狀或者賠償。

  業主、物業使用人應當對存在于其專有空間的共用設施設備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向物業服務企業報告,并積極配合維修、改造。

  第六十條新建住宅物業實行質量保修金制度,具體保修標準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書》執行。建設單位在新建住宅物業保修期起始日之前,按照住宅物業建筑安裝總造價的百分之二,一次性向市、縣(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部門交存物業質量保修金。

  建設單位不履行保修義務的,業主或者業主委員會或者其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提出申請,經市、縣(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部門核實后,維修費用在物業質量保修金中列支。

  物業工程質量保修期限屆滿后,市、縣(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部門應當將物業質量保修金本息余額及時退還建設單位。

  質量保修金具體管理辦法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部門會同財政行政部門制定。

  第六十一條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數字電視等單位,應當依法承擔物業管理區域內已接管的相關管線和設施設備維修、養護、更新的責任,所產生的費用按照有關規定在成本中列支。

  前款規定的單位因維修、養護、更新等需要,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提前告知物業服務企業同時辦理相關手續,并及時恢復原狀。

  第七章物業管理用房和物業維修資金

  第六十二條城鄉規劃行政部門應當將物業管理用房的位置和面積,納入建設項目修建性詳細規劃或者建設項目設計方案的審查內容并征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部門的意見。

  建設單位應當將物業管理用房納入居住小區或者組團建設內容,與建設項目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建設單位應當依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載明的地上總建筑面積千分之三的比例配置物業管理辦公用房,按比例計算少于一百二十平方米的,按一百二十平方米執行;按照千分之四的比例配置物業管理經營用房。物業管理用房的面積和具體位置應當在初步設計方案審查時征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部門的意見,在建設項目修建性詳細規劃中確定,不得任意調整。

  第六十三條物業交付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的標準將物業管理用房及其產權證明等資料交給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部門。物業管理用房由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部門查收后交給前期物業服務企業使用。

  經規劃部門批準實行物業分期開發,應當按照小區總體規劃面積,首期一次性提供足額物業管理辦公用房;隨開發進度,分期提供物業管理經營用房。

  第六十四條在住宅區房屋初始登記時,物業管理用房應當同時辦理登記。物業管理用房的所有權屬于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不得分割、轉讓或者抵押。

  物業管理辦公用房主要用于物業服務企業開展物業服務和業主委員會日常辦公。

  物業管理經營用房使用方案由業主委員會提出,并向全體業主公示。經營收益用于補充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等物業管理的需要。

  前期物業服務期間按照規定由物業服務企業出租或者經營的物業管理經營用房,其租賃或者經營期限不得超過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期限,經營收益應當專戶儲存,用于補充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等物業管理的需要。前期物業服務企業與承租方簽訂的租賃合同應當自簽訂之日起十五日內報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部門備案。

  第六十五條業主(包括已售出公有住房業主)應當按照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專項維修資金不敷使用的,應當由業主續籌。

  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部門會同財政行政部門制定。

  第六十六條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應當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維修和更新、改造。

  發生危及居住安全等緊急情況,需要立即對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維修或者更新、改造的,相關業主或者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提請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部門或者其他相關安全機構認定,并持認定材料直接向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部門申請列支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緊急情況處置后,應當向相關業主公示,接受監督。

  第六十七條物業轉讓時,業主應當向受讓人說明專項維修資金交存和結余情況,該物業分戶賬中結余的專項維修資金隨物業同時過戶。

  房屋滅失的,房屋分戶賬中結余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應當返還業主。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八條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業主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條例,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已有處理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九條物業服務企業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物業所在地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將違法行為記入信用檔案,并按照相關規定實行警示、懲戒:

  (一)違反第二十五條規定不履行相應義務的;

  (二)違反第三十八條第四款、第六十四條第四款規定未按時將合同報送備案的;

  (三)違反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擅自撤離服務區域、停止物業服務活動的。

  第七十條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物業所在地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建設單位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三款、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五十九條第一款規定,不履行保修責任或者不及時處理解決物業質量缺陷、配套設施設備不完善、設施設備技術不達標等問題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二)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違反第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四十六條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不履行交接義務的;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建設單位違反第五十三條規定,不公布物業管理區域內規劃的車庫、車位的處分情況的,給予警告;未首先滿足業主停車需要,將車庫、車位出售、贈與、出租給物業管理區域外的單位和個人的,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沒收違法所得,并可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物業管理行業協會故意出具虛假資料的,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二條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查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七十三條業主、物業使用人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九條第四款規定,對存在于業主專有空間的設施設備出現問題時拒不配合或者阻撓共用設施設備維修、改造的,由物業所在地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可處一千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四條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條例規定,挪用、侵占物業服務費、停車費、共用設施設備經營所得等資金的,由物業所在地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部門追回挪用、侵占的資金,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挪用、侵占數額兩倍以下的罰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十五條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應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未依法指導業主籌備成立業主大會的;

  (二)未按照規定公布投訴、報告受理方式的,或者對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投訴,不及時受理、處理的;

  (三)發現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違法行為或者接到違法行為報告,不及時依法予以處理的;

  (四)截留、挪用、侵占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物業保修金等資金的;

  (五)利用職務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

  (六)其他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行為。

  第九章附則

  第七十六條專有部分面積是指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的建筑面積,尚未進行登記的,暫按測繪機構的實測面積計算;尚未進行實測的,暫按房屋買賣合同記載的面積計算。

  第七十七條各工業區、開發區、管理區等政府派出機構所轄區域物業管理相關工作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七十八條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細則。

  第七十九條本條例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物業管理條例3

  明確小區公共部位經營所得應建帳管理

  電梯廣告收入、墻體外立面戶外廣告收入以及小區內劃線停車位的收入,這些每天由物業公司運作的項目,在大部分業主眼中都是一筆糊涂賬。

  《條例》第25條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利用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共有部分、共用設施設備產生的收入,去除成本后,收益歸全體業主所有。經營性收益可以根據業主大會決定,直接用于共有部分、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改造或者補充物業專項維修金,以及彌補物業服務費不足等其他需求。物業服務企業代管的應單獨列帳,業主委員會自行管理的,應接受社居委的.監督。

  將欠交物業費行為與個人信用掛鉤

  據悉,目前很多小區的物業費收繳率不高,欠費直接影響物管企業的服務質量,也侵害了誠信的交費業主的利益,不利于物業管理區域的管理。為此,《條例》第34條規定:業主未按照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可以通過上門催交、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等方式,督促其限期交納。換言之,法律賦予業主委員上門催交物業費的職能。同時可在小區內公示"老賴"名單的做法。對于逾期不交納的,《條例》規定,物業服務企業可以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條例》第41條規定:業主有欠交物業服務費用等違反物業服務合同以及違反管理規約等行為,經生效判決或者仲裁裁決確認的,按照個人信用信息管理有關規定錄入個人信用檔案。這也是首次將欠交行為與個人信用掛鉤,有可能會限制其在今后的信貸等方面的行為。

物業管理條例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物業服務企業和其他物業相關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物業管理應當堅持以人為本,實行業主自治、專業服務與社區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第三條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民政、財政、環境保護、城鄉規劃、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物價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與物業管理相關的工作。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和社區居民委員會,指導、協調、監督物業管理工作。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推動物業服務的社會化、專業化、市場化,促進物業服務行業發展。

  物業服務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接受行業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制定行業行為規范,督促物業服務企業和從業人員依法經營、誠信服務。

  第二章前期物業管理

  第五條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應當以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確定的紅線圖范圍為基礎,并考慮建筑物規模、共用設施設備、社區建設和管理等因素。

  第六條新建物業出售前,建設單位應當將劃定的物業管理區域向物業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并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明示。

  已經實施物業管理的區域,由物業服務企業向物業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確定的物業管理區域,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向物業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七條原物業管理區域分立或者合并的,應當經相關物業管理區域內已入住面積和已入住戶數比例均達到50%以上的業主同意,由物業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重新劃分登記,并予以公告。

  第八條城鄉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住宅建設工程項目的規劃、設計,應當征求相關專業機構對配套建筑物、共用設施設備配置及建設標準的意見。

  第九條住宅建設工程項目交付使用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項目合同的約定,配置物業管理用房和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網絡、有線電視、郵政、消防,以及道路、園林綠化、垃圾轉運、安全監控等共用設施設備及獨立的計量器具,并在物業承接查驗后,將前期物業服務合同、臨時管理規約及物業查驗情況報物業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共用設施設備的專業經管單位應當依法承擔相關管線、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責任,服務到最終用戶,履行與業主簽訂的服務合同,保證服務質量。

  第十條新建物業的,建設單位應當配置物業管理用房,用于客服接待、項目資料保存、工具物料存放、值班備勤、業主委員會辦公等事項。物業管理用房應當在房屋買賣合同中明示。

  物業管理用房的所有權依法屬于全體業主,未經業主大會同意,不得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

  第十一條物業管理用房應當按照下列標準配置:

  〔一)建筑面積按照不少于建設工程項目總建筑面積2‰的比例配置,最少不低于50平方米;

  〔二)地面以上具備水、電、采光、通風等正常使用功能的獨立成套裝修房屋;沒有配置電梯的物業管理用房,其所在樓層不得高于4層、低于1層。

  市州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前款規定的物業管理用房標準,結合當地實際情況確定具體標準。

  第十二條物業管理區域內規劃建設的車位、車庫,建設單位可以附贈給業主;出售或者出租車位、車庫的,業主享有優先權。利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建設的`車位,屬于全體業主共有,建設單位不得附贈、出售或者出租。

  車位、車庫出售或者出租的,建設單位應當與業主簽訂買賣合同或者租賃合同。

  車位、車庫滿足業主需求后剩余出租的,建設單位應當向全體業主公示,租賃合同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車位、車庫租賃合同復印件應當送交物業服務企業存檔,業主、業主委員會及物業使用人有權查詢。

  第十三條建設單位在與物業買受人簽訂物業買賣合同時,應當明示物業管理區域內規劃建設的配套建筑物、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物業管理用房、車位和車庫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

  第十四條住宅物業的建設單位應當在申請房屋預售許可證前,通過招標投標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前期物業服務企業。分期開發項目的前期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具有承接項目開發總建筑面積的相應資質等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物業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采取協議方式選聘前期物業服務企業:

  (一)投標人少于3人;

  (二)多層物業總建筑面積少于3萬平方米,或者單棟高層物業總建筑面積少于1萬平方米,或者多層、高層混合物業總建筑面積少于2萬平方米。

  第十五條鼓勵物業服務企業提前介入項目開發建設。建設單位組織工程竣工驗收和分戶驗收時,應當通知前期物業服務企業參與。

  鼓勵建設單位為前期物業管理提供經營用房或者資金支持。

  第十六條分期開發的物業,前期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根據開發進度和交付使用條件,分期承接查驗。建設單位與前期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承接最后一期物業時,辦理物業整體項目交接手續。

  物業承接查驗費用由建設單位和前期物業服務企業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建設單位承擔。

  物業承接查驗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另行制定。

  第三章業主及業主大會

  第十七條房屋的所有權人為業主。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法定權利,履行法定義務。

  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重大事項,應當由業主共同決定。

  第十八條同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共同成立一個業主大會。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成立業主大會:

  〔一)交付使用的物業專有部分建筑面積達到建筑物總面積50%以上;

  〔二)首次交付使用的物業專有部分面積已滿2年且交付使用的物業專有部分建筑面積達到建筑物總面積30%以上。

  業主總人數不足20人的,經全體業主一致同意,決定不成立業主大會的,由全體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職責。

  第十九條物業管理區域內,符合成立業主大會條件的,建設單位應當書面報告物業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

  占業主總人數10%以上的業主可以聯名向物業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成立業主大會的書面申請。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成立業主大會的書面請求之日起60日內,組織、指導成立業主大會籌備組。

  第二十條業主大會籌備組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召集業主、建設單位、社區居民委員會的代表協商組建。

  業主大會籌備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組織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

  建設單位應當自業主大會籌備組成立之日起7日內向業主大會籌備組提供業主名冊、物業專有部分面積、建筑物總面積等資料。

  第二十一條業主大會應當代表和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合法權益。

  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應當自業主大會籌備組成立之日起6個月內召開。

  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應當對管理規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草案進行表決。

  第二十二條業主委員會由業主大會選舉產生。

  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30日內,將下列選舉資料報物業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一)業主大會籌備組出具的業主大會成立和業主委員會選舉情況的報告;

  〔二)業主大會決議;

  〔三)管理規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四)業主委員會委員名單。

  業主委員會選舉情況備案后7日內,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書面通報物業所在地的社區居民委員會。

  前款第〔二)、〔三)、〔四)項之一內容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另行備案。

  第二十三條業主委員會向業主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受業主、業主大會監督。

  業主委員會應當依據業主委員會章程代表業主、業主大會依法履行職責,按照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

  第二十四條業主委員會委員從全體業主中選舉產生,但是不執行業主大會決議、違反管理規約的業主,不能作為業主委員會委員侯選人。

  業主委員會委員的選舉、人數、構成、任職條件、任期等事項由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業主委員會委員資格終止:

  〔一)任職期限屆滿或者以書面方式提出辭職的;

  〔二)因房屋權屬變更,不再是業主的;

  〔三)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四)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

  業主委員會委員資格終止的,應當自終止之日起3日內將所保管的檔案資料、印章及其他財物,移交給業主委員會;拒不移交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責令其移交,物業所在地公安機關應當協助做好移交工作

  第二十五條業主大會會議應當按照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定期召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

  〔一)經業主委員會決定或者20%以上的業主提議;

  〔二)發生重大事故或者緊急事件需要及時處理的;

  (三)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或者管理規約規定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的其他情形。

  業主委員會不履行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職責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在30日內召開;逾期不組織召開的,由物業所在地的社區居民委員會在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和監督下,在30日內組織召開。

  第二十六條召開業主大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15日以前,將會議時間、地點、議題和議程等事項書面通知全體業主,并在物業管理區域的公示欄和其他顯著位置公告。

  業主大會會議可以采用集體討論的形式,也可以采用書面征求意見形式。

  業主大會會議書面征求意見的,反饋意見的結果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30日以上,并告知業主有權查閱相關資料。

  第二十七條業主大會對業主投票權的計算方式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未作約定的,按照業主戶數計算,一戶計算為1票;建設單位未售出的物業專有部分,計算為1票。

  第二十八條業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參加業主大會會議。業主委托代理人參加業主大會會議的,應當出具書面委托書,明確委托權限、期限和內容。

  業主可以以幢、單元或者樓層為單位,推選業主代表參加業主大會會議。

  業主代表應當于業主大會會議召開15日以前,對業主大會會議擬討論的事項書面征求其所代表業主的意見;需要投票表決的,表決票應當經業主本人簽字后,委托業主代表在業主大會投票。

  第四章物業管理服務

  第二十九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資質等級承接物業管理服務業務。

  第三十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向物業所在地的縣市區或者市州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定期報送信用、統計等相關資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物業服務企業服務質量的監督管理,建立物業服務企業、注冊物業管理師和項目經理人的信用檔案,推動物業管理行業提高服務水平。

  第三十一條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具有法人資格和相應資質等級,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規定提供服務。

  第三十二條物業管理服務實行項目經理人制度。物業管理服務項目的主要負責人為項目經理人。

  物業管理服務項目經理人制度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條從事物業管理服務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職業資格證書。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選聘物業管理服務人員,加強對物業管理服務人員的培訓和履職監管。

  第三十四條業主大會決定聘用物業服務企業的,由業主委員會與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物業服務合同規定的下列內容應當提交業主大會會議表決通過,但是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決定的除外:

  〔一)物業服務事項;

  〔二)物業服務質量及服務費用;

  〔三)物業管理區域內秩序維護;

  〔四)合同期限;

  〔五)違約責任。

  第三十五條物業服務主要包括下列事項:

  〔一)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管理和維護;

  〔二)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共綠化、環境衛生的管理和維護;

  〔三)車輛停放管理;

  〔四)物業管理區域內消防、安全防范、應急救助的協助和維護;

  〔五)物業管理區域內對禁止行為的告知、勸阻、報告等義務;

  〔六)物業維修、更新、改造和養護方案的制定及費用的賬務管理;

  〔七)物業服務檔案和物業檔案資料保管;

  〔八)業主大會及業主委員會委托的其他物業服務事項。

  第三十六條物業服務收費應當按照國務院、省和市州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收費辦法,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制定和修改物業服務收費辦法,應當廣泛聽取社會公眾的意見。

  業主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規定交納物業服務費。

  第三十七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自物業服務合同簽訂之日起15日內將物業服務合同報送物業服務項目所在地的縣市區或者市州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八條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屆滿3個月前,業主委員會應當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決定續聘或者選聘新的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應當將業主大會的決定書面告知物業服務企業。

  業主大會決定續聘的,業主委員會應當在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屆滿30日前與物業服務企業續簽物業服務合同。業主大會決定選聘新的物業服務企業的,原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物業服務合同終止之日起15日內撤出物業管理區域,并配合新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辦理交接手續。

  物業服務企業決定不再續簽物業服務合同的,應當在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屆滿3個月前書面告知業主委員會;沒有業主委員會的,應當在合同期限屆滿3個月前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并書面告知物業服務項目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

  第三十九條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屆滿,業主大會沒有作出選聘或者續聘決定,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原合同繼續提供服務的,原合同權利義務延續。在合同權利義務延續期間,合同當事人一方提出終止合同的,應當提前3個月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四十條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屆滿或者依法終止的,原物業服務企業撤出物業管理區域,應當向業主委員會交接下列事項:

  〔一)移交物業承接驗收和運行管理、養護、維修資料;

  〔二)移交物業共用部位;

  〔三)結清相關費用;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

  原物業服務企業不得以業主欠交物業服務費用、對業主共同決定有異議等為由拒絕辦理交接。

  第四十一條建立健全物業管理聯席會議制度。有下列事項之一的,可以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召集物業管理聯席會議,物業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社區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的代表共同協商解決:

  〔一)業主委員會不依法履行職責;

  〔二)業主委員會換屆;

  〔三)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重大爭議;

  〔四)物業服務企業變更交接;

  〔五)其他需要協調解決的物業管理事項。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物業管理投訴受理制度,及時處理業主、業主委員會、物業使用人和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投訴。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接受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和社區居民委員會的指導和監督,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職責,配合、協助有關部門、社區居民委員會共同做好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社會治安等相關工作。

  第五章物業的使用和維護

  第四十二條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配套建筑物,不得改變使用用途。因特殊情況確需改變使用用途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以及管理規約的規定,經業主大會及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三條業主轉讓或者出租房屋、車庫、車位等物業的,應當將管理規約、物業服務合同、有關費用交納情況等事項告知受讓人或者承租人,并自買賣合同或者租賃合同簽訂之日起15日內,將轉讓或者出租相關事項告知物業服務企業。

  業主轉讓房屋、車庫、車位等物業前,應當與物業服務企業、專業單位結清相關費用。

  第四十四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保修期和保修范圍,承擔物業的保修責任。

  建設單位可以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委托合同,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物業保修有關事項,并向物業服務企業支付相應的報酬。

  第四十五條建立健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制度,實施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維修和更新、改造。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應當專戶存儲、專款專用,具體辦法由市州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

  第四十六條業主、物業使用人、物業服務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應當愛護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損壞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及時通知專業經營單位進行維護、更新。

  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維修作業,物業服務企業、相關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業主自行管理物業的,參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物業管理條例5

  物業爭端常見,而物業費又是業主和物業公司之間很多矛盾的直接導火索。隨著人們權利意識增強,對物業服務的要求也越來越高,對于很多物業公司“一言不合”就斷水斷電的做法,今后將被明令禁止。

  《條例》規定,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專業經營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并開具發票。專業經營單位可以委托物業服務企業代收代繳有關費用和進行有關設施設備日常維修養護,雙方應當簽訂委托協議,但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

  專業經營單位不得因部分最終用戶未履行交費義務,而停止對已交費用戶和共用部位的服務。物業服務企業不得以業主拖欠物業費用為由限制或者變相限制專業服務。

  此外,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有下列行為:將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部物業服務項目一并委托給他人;擅自改變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用途或者利用其進行經營;強行向業主、物業使用人指定特定服務企業或者推銷商品;物業服務合同終止后,拒不移交相關資料資產;泄露業主信息或者將其用于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活動等。

  開發商占用共用部位最高將罰款20萬元

  本來是公共綠地,卻被商家占用……一些小區內業主私搭濫建現象嚴重。肆意占用公共空間,破壞小區環境,這類問題往往難以解決,加劇了業主之間以及業主與物業之間的矛盾。

  《條例》明確規定,開發建設單位擅自處置屬于業主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由縣級以上房產主管部門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給業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物業服務企業利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在不違反相關規定及不損害業主、物業使用人合法權益的情況下,經物業管理區域內相關業主和業主委員會書面同意并報有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進行。

  經營性活動的收益,主要用于補貼相關業主的物業服務費用和專項維修資金,具體補貼辦法由物業服務企業和相關業主、業主委員會約定。

  公共區域設車位應2/3業主同意

  現如今,車位一位難求,特別是晚上,不少小區的內外更是被車輛停得滿滿當當。如何分配車位,如何保障業主權益,要不要將小區車位對外開放,是很多小區當下面臨的難題。

  《條例》規定,物業管理區域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所有權,依據規劃按照出資情況確定。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共有場地用于停放車輛的'車位、車庫,屬于業主共有。

  物業管理區域內的車位、車庫,應當提供給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物業使用人使用;車位、車庫有空余的,可以臨時出租給物業管理區域外的單位、個人。

  在停車位設置中,《條例》規定,利用物業共有部分設置車位、車庫的,應當經該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并經規劃部門審核,但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及其他安全設施用地。

  物業管理區域內車位、車庫不足的,經20%以上業主提議,召開業主大會,經該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在不占用消防通道、城鎮公共道路、城市園林綠地等市政設施的前提下,經規劃部門審核后,可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增建車位、車庫。

物業管理條例6

  《物業管理條例》于20xx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標志著我國的物業管理進入了法制化、規范化發展的新時期。《條例》的頒布對物業管理行業的健康發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深遠意義,明確了物業管理活動中各相關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職責,為物業管理活動提供了堅實的法律依據。對比《條例》實施前后,物業管理行業產生的根本性轉變,具體體現在以下幾點:

  一、明確了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之間的權利、義務和職責。

  業主大會是為實現對物業的自我管理,代表和維護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合法權益,為了便于多個業主形成共同意志,保障物業管理活動的順利開展而組成的自治組織,是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最高權利機構,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共同事項做出決定,享有對物業管理公共事物的決策權。《條例》頒布前由于缺乏對業主委員會的有效制約和監督機制,民主協商和平衡機制不能夠充分體現。

  在不少住宅區,業主大會只是名義上的權力機構,業主委員會實際上集決策和執行的職能于一身,少數業主控制物業管理的決定權,個別成員甚至把個人利益凌駕于業主共同利益之上,損害其他業主利益或業主共同利益,導致矛盾產生。因此,《條例》確立了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并存,業主大會決策、業主委員會執行的制度。

  規定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組成業主大會,業主大會代表和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的合法權益。業主委員會作為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可以在業主大會的授權范圍內就某些物業管理事項作出決定,但重大的決定必須經業主大會2/3業主同意才能作出。與以往相比較明確了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權利和義務;規范了業主大會決策程序;給業主委員會定位并明確其職責;約束了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活動;確定了業主大會與業主委員之間的關系。從而建立了業主決策機構和執行機構分離的管理模式。維護了大多數業主的合法權益,促進了物業管理活動的健康發展。

  二、規范了物業管理收費。

  物業管理費的收取,多年以來一直是困繞物業管理行業發展的問題之一,主要表現在一是收費難度大。少數業主受傳統的福利性管理影響較深,不愿交管理費;還有一些業主將購房作為一種投資,僅僅為了增值長期閑置,給物業費的收取帶來困難。

  二是收費行為不規范。雖然國家計委、建設部早于1996年2月就頒發了《城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暫行辦法》將物業管理服務收費作了明確規定。但是有些物業管理企業忽視業主的合法權益,巧立名目,多收費,少服務,服務質量與收費標準不相符,由此造成了很多的糾紛。《條例》的頒布實施,使物業服務收費維護了物業企業和業主雙方的權益。物業服務收費區別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由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按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物業服務收費辦法,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條例》從滿足不同類型的服務需求出發,完善物業管理服務標準,引導物業管理企業不斷提高服務質量。遵循管理服務收費的定價原則、定價方式和價格構成;根據物業管理服務內容、服務質量,制定住宅的收費指導價,方便消費者根據自己的消費水平選擇確定相應的物業管理服務。與《條例》頒布前比較一是物業服務費用由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協商確定;

  二是充分考慮不同類型、性質、特點的物業,不同的服務對象以及業主對物業服務的需求也不同,其物業管理費用的收取標準也不相同。

  三是費用與服務水平相適應,以物業管理企業服務質量的高低,確定不同的收費標準;同時,針對業主不按時交納物業管理費,影響物業管理行業健康發展的問題《條例》規定,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責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公司交納。業主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逾期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交納,逾期仍不交納的,物業管理企業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這一規定保障了物業管理企業的正常活動,維護了全體業主的合法權益。

  三、規范了前期物業管理,明確建、管責任。

  相當一部分物業企業是從房地產開發企業派生出來的,割不斷的“母、子”關系,使物業管理的市場化運作程度不夠,物業管理企業在經營和運作上受到制約,缺少獨立性和經營自主性,影響專業化水平的提高;有些開發項目在規劃設計、施工階段遺留下較多的問題,有的工程質量低劣,有的配套設施不完善,有的開發單位在銷售商品房時虛假承諾,如綠化率、配套設施、各種優惠、高承諾的物業管理等等。使得物業管理企業承擔了本應由開發商承擔的一部分責任,造成物業管理先天不足,給后續的管理工作帶來重大困難。當住宅出現質量問題或住區環境問題時,由于建設和管理職責不清,一些開發商和物業管理企業之間互相推諉,權責不清,會產生很多的混淆,使問題難以解決。

  為了加強開發建設與物業管理的銜接,加強對建設單位的監督《條例》規定,建設單位要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配置必要的物業管理用房;國家提倡建設單位按照房地產開發與物業管理相分離的原則,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管理企業;與業管理企業做好物業承接驗收工作并及時移交有關資料;建設單位應當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商品房銷售合同中應當包含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內容;業主依法享有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建設單位不得處分。建設單位應當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圍內承擔物業的保修責任。同時對于違反上述規定的《條例》制定了一系列的處罰措施,住宅物業的建設單位未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物業管理企業或者未經批準,擅自采用協議方式選聘物業管理企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不移交有關資料的,由縣級以上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關材料的,對建設單位、物業管理企業予以通報,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建設單位在物業管理區域內不按照規定配置必要的物業管理用房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從而改變了物業管理的委托制為聘任制,打破了誰開發、誰管理的壟斷局面,明確了開發建設單位、物業管理企業的責、權、利,減少物業管理矛盾和糾紛,促進了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機制的形成。

  四、施行了職業資格管理,提高從業人員素質。

  隨著我國經濟持續穩定的增長,人們居住的硬件條件得到了很大的改善。這些硬件問題基本解決后,自然會對居住服務、居住環境等軟件方面的物業管理服務質量提出更高的要求。這就對現有物業管理企業的服務意識和管理水平提出了新的挑戰。但在現實中受傳統觀念的束縛,思維定勢的局限,人們對物業管理卻沒有全面的認識,對物業管理企業沒有準確的定位,很多人都認為物業管理是一個低技術、勞動密集型行業,物業管理的主要內容無非是保潔、保安、綠化、房屋維修等,是一個技術含量不高的行業,不需要高素質的人才。

  也正是受這些認識左右,在許多小區還保留著房管所那個年代管理員的遺風,物業管理從業人員普遍學歷低、年紀大、缺少服務意識,沒有把企業放在市場經濟中,位子顛倒,擺不正與業主的關系,依然用計劃經濟的傳統管理方式,總把自己放在管理者的位子,缺乏對廣大業主全心全意的服務意識,意識不到責任感、緊迫性危機感;只注重管理,甚至說一不二,缺乏“用戶至上,用戶就是上帝”的服務觀念和平等對待業主的原則;在管理服務內容上,只是“掃掃地、看看門、收收費”等,缺乏“精益求精”和為用戶提供多方面的、綜合性的服務精神。實際上,物業管理不是傳統的單純的維修管理,而是一種文化,一種精神文明,一種舒適、文明、安全的環境建設。物業管理是一項專業性很強的行業,需要高學歷、高素質的人才,需要網絡等先進科技,也需要現代化的企業管理。隨著經濟的發展和科技的進步,互聯網技術、通訊技術等高新科技的迅速發展,物業的智能化程度越來越高,只有熟悉社會、經濟的基本法律、法規和政策,掌握現代化的信息收集技術,能及時把握市場動態,熟悉各行業基本辦事流程及日常設施維修養護技能,擁有掌握管理技術和硬件技術的專業人員,具有先進的物業管理工具及設備,建立科學、規范的管理措施及工作程序的物業管理企業,才有能力提供相應的物業管理服務。

  在物業管理中引入諸多高新科技的設施設備,已經是大勢所趨。如果物業管理人員服務意識差、管理水平低,觀念不及時更新,這樣的企業在今后市場競爭中將不可避免的被淘汰出局。行業要發展需要技術進步和人員素質的提高,因此,《條例》對推動物業管理技術進步,提高技術含量和管理服務水平,加強物業管理專業人員管理,都有詳細的規定,國家鼓勵物業管理采用新技術、新方法,依靠科技進步提高管理和服務水平;從事物業管理的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職業資格證書。建立物業管理人員職業資格證書制度,是貫徹中央部署,規范發展物業管理行業的需要。當前,我國物業管理行業尚處在起步階段,物業管理從業人員素質亟待提高。物業管理企業是一種以較少資本而管理龐大資產的企業,根據物業管理行業這一特殊性,決定了物業管理從業人員,只有具備扎實的物業管理知識和良好的實踐經驗,具備較強的經營能力,才能保證物業的正常使用并使物業保值、增值,才能降低企業的經營風險并提高企業的自身效益。而且,物業的智能化程度越來越高,這就要求物業管理從業人員及時掌握新技術、新方法。

  對物業管理從業人員實行職業資格認證制度,既能吸引優秀人才進入物業管理行業,也能給在職人員帶來壓力,促進他們不斷更新知識和增強技能,有利于建設一支懂經營、善管理、精業務、守道德的專業人員隊伍,推動物業管理的技術進步,提高技術含量和服務水平,推進物業管理行業的可持續性發展。

  五、施行了物業管理企業資質制度,規范物業管理市場。

  物業管理企業為業主提供物業服務,是一種以營利為目的的經濟組織,實質上是對業主共同事務進行管理的一種活動,帶有公共的性質。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管理企業要依照全體業主的授權,以維護全體業主的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物業管理企業具有與業主長時間保持密切聯系的特點,企業管理水平的高低,直接影響到業主的生活環境和工作質量。目前,部分物業管理企業是從原房管部門或單位后勤管理部門轉制而來,服務與被服務的關系沒有確立,物業管理的服務特性被淡化。部分物業管理企業,過度追求利潤,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服務,收費與服務不符。一些物業管理公司對于所管理的物業徒有虛名,有的雖然也成立了公司掛牌經營,但僅僅是一種翻牌公司,與原來的房管所毫無兩樣,辦事拖拉,業務素質差,不僅妨礙住戶正常的生活和不利于延長物業的使用壽命,而且也影響了物業管理公司的聲譽和發展前途。因此,有必要物業管理企業建立市場準入和清出制度,為了有利于整頓和規范物業管理市場,實行企業資質審批制度。《條例》對物業管理企業從事物業管理活動的條件作出了嚴格的限制,要求物業管理企業不僅要具備法人資格,還要具備相應的資質資格,條例規定,國家對從事物業管理活動的企業,實行資質管理制度,未取得資質證書從事物業管理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給業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規范了企業行為、有效解決群眾投訴從而保證了物業管理的服務質量,凈化了物業管理市場,使物業管理行業踏上良性發展的軌道。

  六、明確了物業管理企業、業主大會與社區關系。

  社區居委會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它的職能大都帶有社會公共性。業主大會是業主們由于共同財產關系而形成的共同利益群體,它的職能主要是民事性的,它與社區委員會在性質、職能、權利基礎等多個方面,都存在著根本性的差異,但是業主、業主大會要維護好自己的權益,離不開當地居委會的指導和幫助。物業管理企業,是具有物業管理資質,并經工商行政部門登記注冊取得營業執照,接受業主大會的委托依照《物業服務合同》進行專業化管理,實行有償服務的企業。業主大會是代表和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合法權益的自治組織,物業管理企業與業主大會之間是互相依存、相互作用,缺一不可的關系,是在物業管理專業化管理與業主自制管理相結合的高度同一。

  他們之間的關系是選擇與被選擇、服務與被服務、聘任與被聘任的關系。物業管理企業服務的好壞在社區建設,尤其在社區服務業的發展中具有重要作用。業主大會、社區委員會、物業管理企業在根本目標上是一致的,都是為了給業主創造良好的生活居住環境。以往由于缺乏對社區委員會的認識,理不順相互關系,造成諸多物業管理活動中矛盾。因此,《條例》規定,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積極配合相關居民委員會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職責,支持居民委員會開展工作,并接受監督。住宅小區的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應當告知相關的居民委員會,并認真聽取居民委員會的建議。要努力創建物業管理與社區建設良性互動的新機制,就要求物業管理企業、社區委員會、業主大會共同努力,只有物業管理與社區建設共進,以物業管理服務推動社區服務發展,才能創造出管理有序、服務完善、環境優美、治安良好、生活便利、人際關系和諧的現代化居住環境。

  七、明確了業主、物業管理企業與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單位關系。

  長久以來由于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單位的壟斷地位,往往把服務與收費無償地轉嫁給了物業管理企業,造成了由物業管理企業來代收代繳費用的不合理現象。而代收代繳費用的過程中,又存在著總表與分表的誤差等因素造成的費用負擔。按照“誰受益,誰承擔”的原則,物業管理企業自然通過提高收費標準的方法,讓用戶承擔。但物業管理企業的這種提高收費標準的做法又違反了國家價格法的有關規定,屬于亂收費的范疇。

  這樣就使得這些費用沒有辦法落實,成為物業管理企業的額外負擔。事實上,業主和供水、供電、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單位之間,是一種合同關系。作為合同的當事人,業主和供水、供電、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按照法律的規定和合同的約定,來行使合同的權利和履行合同的義務。從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單位的性質看,作為商品的提供者,應該按照商品的市場規律直接提供服務與收費。向業主收取相應的費用是供水、供電、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單位的權利和義務,物業管理企業并不是合同的當事人,沒有義務向上述單位支付這些費用,也沒有權利向業主收取這些費用。費用收不上來就只能由物業管理企業墊交,此前許多物業管理企業與業主的糾紛都與此有關。如果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單位均向每一個業主收費,會導致交易成本增高,對當事人雙方均無益處。而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管理企業作為管理服務人,對物業及業主的情況較這些單位更熟悉。

  如果由物業管理企業接受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單位的委托,代其向業主收取相關費用,可以節省當事人的時間和金錢,提高辦事效率。因此,為了保障業主的合法權益,針對目前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由物業管理企業代收代繳費用的不合理混亂現象,《條例》按照市場規律做出了規定,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物業管理企業接受委托收費的不得向業主收取額外費用。這意味著自來水公司、供電公司、燃氣公司、供暖公司跟物業管理企業是一個平等的企業關系了,有效地解決這一問題,保障了業主的合法權益。

  八、建立住房維修資金制度。

  住房制度改革前,城市居民住房由政府或單位統一建設,住房產權屬政府或單位所有。住房維修養護責任由政府或單位承擔,居民僅支付極少的租金。由于回收的租金不能夠維持房屋的維修,不足部分費用只能由政府或單位負擔。政府和單位背負上了維修費補貼的沉重包袱。

  同時,維修資金缺乏,大量公房得不到及時保養和修繕,不少住房因年久失修而成為危房,危及住戶的居住安全。隨著我國經濟持續發展和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斷深入,取消了福利住房分配制度,房屋的權屬發生了根本性質的改變。新建商品房由個人出資購買,產權歸個人所有,原有公有住房也通過房改的辦法,將產權出售給個人。隨著房屋權屬逐步向個人化轉變,住房產權多元化格局逐漸形成,居民個人擁有住宅的比例越來越高,住房的維修管理責任相應由國家或單位承擔轉移到由居民個人來承擔。因此,建設部和財政部1998年11月聯合印發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建住房[1998]213號)規定商品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都應當建立維修基金。但是,有的開發建設單位或物業管理企業將業主的專項維修資金挪做它用,使住宅區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大、中修及更新改造不能及時進行,侵害了業主的權益,造成了十分惡劣的影響。

  同時,由于長期受傳統公有住房管理模式的影響,有的業主對專項維修資金認識不足,不愿意交納專項維修資金,錯誤的認為這無形中增加了其購房費用,把維修資金和購房費用同等對待;有的業主認為,既然交納了物業管理費,住宅區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就應該由物業管理企業來承擔。實際上,購房款是一次性交納的購買房屋產權的費用,物業管理費是用于住宅區的日常管理的費用,而專項維修資金才是由于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更新和改造的費用。因此《條例》規定,住宅物業、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物業或者與單幢住宅樓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同時規定:專項維修資金屬業主所有,專項用于物業保修期滿后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針對專項維修資金挪用的問題《條例》規定,挪用專項維修資金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追回挪用的專項維修資金,給予警告,沒收非法所得,可以并處挪用數額2倍以下的罰款;物業管理企業挪用專項維修資金,情節嚴重的,并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吊銷資質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的建立,有利于物業的保值、增值;有利于維護社會穩定;更有利于物業管理行業的健康發展。

物業管理條例7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改善人民群眾的生活和工作環境,根據《物業管理條例》、《安徽省物業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物業管理活動及其監督管理。

  本辦法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物業進行管理、維修、養護,維護相關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的活動。

  第三條 物業管理應當遵循業主自治、專業服務與依法監管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區人民政府、市級各開發園區管委會應當確定一個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市、縣區、各開發園區負責物業管理的單位以下統稱物業管理部門)。

  縣、區物業管理部門在市物業管理部門的指導下,負責本轄區新設立的三級物業服務企業資質證書的頒發、物業管理活動的日常監管工作。

  市、縣、區的建設、城管、規劃、公安、物價、環保、民政等有關部門,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共同配合做好物業管理工作。

  第五條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在縣、區物業管理部門指導下,具體負責組織協調本轄區業主大會成立和業主委員會換屆工作,調解業主、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之間的物業管理糾紛,協調物業管理與社區管理、社區服務的關系。

  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做好與物業管理有關的工作。縣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園區管委會應當向居(村)民委員會撥付適當經費,保障其正常開展相關工作。

  第六條 市物業管理部門應當加強與仲裁機構、人民法院的溝通聯系,協助完善解決物業管理糾紛的工作機制。

  第二章

  業主大會及業主委員會

  第七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組成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下同),業主大會應當代表和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合法權益。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

  (一)入住率達到50%以上或物業服務費實際收取率達到50%以上的;

  (二)首批物業交付滿二年,并且入住率超過30%的;

  (三)首批物業交付滿三年的。

  本辦法所稱業主代表大會,是指業主以幢、單元或者樓層等為單位委托其他業主作為代表參加的業主大會。

  第八條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協調業主代表、建設單位和居(村)民委員會籌備成立業主大會。

  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的住宅小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3個月內組織召開首次業主大會。

  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籌備經費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九條 首次業主大會會議一般應當制定管理規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批準業主委員會工作規則等。

  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自業主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并由業主委員會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

  業主委員會任期一般為三年,其組成人員可以連選連任。

  第十條 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業主大會閉會期間行使業主大會的職責。負責召集業主大會會議、代表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簽定物業服務合同、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履行合同情況及業主大會決定或授權辦理的其他事項等。

  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30日內,將業主大會會議的決定、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以及業主委員會組成人員名單等材料報縣、區物業管理部門及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備案,并書面告知相關居(村)民委員會。

  前款規定的備案事項發生變更的,業主委員會應當在30日內書面告知縣、區物業管理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及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員會。

  第十一條 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積極配合相關居(村)民委員會依法履行職責,并接受其指導。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應當告知相關的居(村)民委員會,并聽取其建議。

  第十二條 不具備成立業主大會條件,或者具備成立條件但未成立業主大會的住宅小區,經縣、區物業管理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指導后仍不能成立的,可以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員會、社區服務機構、建設單位、業主代表等組成物業管理委員會,代行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職責。

  物業管理委員會的人員組成,應當在所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

  待業主大會成立后,物業管理委員會自動解散。

  第三章

  前期物業管理

  第十三條 在規劃、設計房地產項目時,應當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共用配套設施和物業管理服務設施,并按照以下規定配置物業服務用房:

  (一)物業管理區域物業總建筑面積5萬平方米以下的,按照不少于建筑面積100平方米配置;

  (二)物業管理區域物業總建筑面積25萬平方米以下的,按照物業總建筑面積2‰配置;總建筑面積超過25萬平方米的,超過部分按1‰的標準配置。

  未經業主大會同意,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改變物業服務用房的用途。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銷售物業前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實施前期物業管理;投標人少于三個或者建筑面積5萬平方米以下的住宅物業經縣、區物業管理部門批準,可以采用協議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建設單位聘任物業服務企業情況應向縣、區物業管理部門登記后,報市物業管理部門備案。

  本辦法所稱的前期物業管理,是指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之前的`物業管理。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應當與選聘的前期物業服務企業簽訂書面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并在簽訂后15日內報縣、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第十六條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簽訂后,建設單位與前期物業服務企業辦理物業承接查驗手續時,建設單位應當向前期物業服務企業移交下列物業檔案資料并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一)物業管理區域建設工程規劃總平面圖、竣工總平面圖,單體建筑、結構、設備竣工圖,配套設施、地下管網工程竣工圖、竣工驗收合格證等資料。

  (二)供水、供電、燃氣、有線電視、通訊等供用合同(協議)、消防設施合格證、電梯準用證、機電設備出廠合格證和保修卡、保修協議,共用設施設備的安裝、使用和維護保養(含窨井設施檢測報告和產品合格證明)等資料。

  (三)物業質量保修文件和物業使用說明文件。

  (四)物業管理所必需的其它資料,包括有關房屋權屬的申請登記資料,工程驗收的各種簽證、記錄、證明,業主及房屋面積清冊等。

  未能全部移交前款所列資料的,建設單位應當列出未移交資料的詳細清單并書面承諾補交的具體時限。

  前期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將物業服務用房、物業檔案資料移交給業主委員會。

  前期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查驗情況書面報送縣、區物業管理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第十七條 物業服務企業在承接新建物業項目時,應當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查驗,發現問題應當書面告知建設單位,建設單位應當及時進行整改。查驗情況應當書面報送縣、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物業交接后,建設單位未能按照物業承接查驗協議的約定,及時解決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存在的問題,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物業服務企業擅自承接未經查驗的物業,因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缺陷給業主造成損害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 新建住宅項目竣工后,物業管理部門應當組織相關單位對配套建筑及設施設備進行綜合查驗,對不符合物業交付條件的,由物業管理部門責令建設單位及時整改。

  第十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圍,承擔物業的保修責任。

  建設單位提取的物業工程質量保修金,應當專戶存儲,專項用于物業保修期內的維修,并接受業主、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的監督。

  第四章

  物業管理服務

  第二十條 物業服務企業由業主大會負責選聘。業主委員會根據業主大會決定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書面物業服務合同,并在合同簽訂之日起15日內,將物業服務合同報縣、區物業管理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尚未成立業主大會的,物業服務企業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安排物業管理委員會選聘。業主大會成立后,物業管理委員會應當及時將選聘等相關資料移交業主委員會。

  第二十一條 物業服務企業享有以下權利:

  (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物業服務合同,對物業及其環境、相關秩序進行管理;

  (二)依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和物業服務合同收取服務費用;

  (三)制止違反物業管理規約的行為;

  (四)選聘專營企業承擔專項經營業務;

  (五)法律、法規規定或者業主大會授予的其他權利。

  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享受第三產業優惠政策。

  第二十二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以服務業主為宗旨,提高服務質量和水平;

  (二)按照物業服務合同,提供安全防范、衛生保潔、共用部位及設施設備日常維修養護等服務;

  (三)按照規定公布物業服務費收支情況;

  (四)接受業主委員會和業主的監督;

  (五)協助有關部門提供社區服務,開展社區文化活動;

  (六)法律、法規規定或者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未履行約定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業主有權要求其提供并可以向縣、區物業管理部門或者業主委員會投訴。

  第二十三條 物業服務收費標準應當遵循合理、費用與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物業服務收費區別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政府指導價由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物業管理部門核定并公布。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服務內容、服務標準以及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情況在物業管理區域的顯著位置公示。

  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根據業主的委托提供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服務項目,服務報酬由雙方協商確定。

  第二十四條 業主應當按時足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未按時足額交納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將未交費業主名單及欠費情況予以公示催交。

  已經具備交付條件的物業,因業主的原因未及時辦理交付手續的,業主應全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已經交付的空置物業,業主應當交納物業管理服務費用。

  第二十五條 提前解除物業服務合同的,應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并書面告知縣、區物業管理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和居(村)民委員會。

  第二十六條 因物業服務合同期滿雙方不再續約或者提前解除合同,在合同期限屆滿或者提前解除合同的期限前30日,業主大會仍未選聘到新物業服務企業的,業主委員會應當于5日內告知縣、區物業管理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在接到告知后5日內,應當會同縣、區物業管理部門、居(村)民委員會就新物業服務企業選聘等問題聽取業主委員會、業主代表及物業服務企業的意見,并就繼續管理服務做好協調溝通工作。

  物業服務企業退出物業服務時,業主大會仍未能選聘到新物業服務企業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將有關情況書面告知縣、區物業管理部門,從市物業管理部門提供的應急物業服務企業名單中指定資質條件相符、信用記錄和業績較好的物業服務企業組織做好清掃保潔、垃圾清運、安全保衛和綠化維護等基本服務工作,并繼續督促或者組織召開業主大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

  第二十七條 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屆滿,業主大會沒有作出選聘或者續聘決定,原物業服務企業自愿按照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繼續提供服務的,物業服務合同自動延續至業主大會作出選聘或續聘決定為止。

  第二十八條 物業服務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后,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與業主委員會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合同約定,履行下列交接義務:

  (一)移交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材料;

  (二)移交物業服務期間形成的設施設備改造、維修、運行、保養的有關資料及物業服務檔案;

  (三)物業服務用房和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

  (四)移交清算預收、代收的有關費用及相關賬冊、票據;

  (五)撤出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服務人員;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移交的其他事項。

  物業服務企業未辦理交接手續,不得擅自撤離物業管理區域、停止物業服務。

  第二十九條 縣、區物業管理部門每年組織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居委會、業主委員會等相關單位對物業服務企業進行服務質量考核,考核結果記入該企業誠信檔案,并向社會公布。

  物業管理協會可以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制定物業服務規范和等級標準,建立和完善物業服務企業以及物業服務從業人員的自律制度,配合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建立健全信用檔案。

  第三十條 縣、區物業管理部門應當建立物業管理投訴受理制度,對業主、業主委員會、物業使用人和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投訴,應當自收到之日起15日內進行調查、處理,并將調查或者處理結果答復投訴人;屬于其他部門、單位職責的,應當及時轉交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并告知投訴人。

  第五章

  物業的使用與維護

  第三十一條 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使用物業,應當自覺遵守法律、法規、管理規約的規定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決定,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第三十二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對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裝飾裝修房屋進行指導和監督。

  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裝飾裝修房屋,應當事先告知物業服務企業;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房屋裝飾裝修中的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告知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并加強巡查。

  第三十三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拆改房屋承重結構;

  (二)侵占、損壞物業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

  (三)違法搭建建筑物、構筑物;

  (四)擅自改變房屋用途或外貌,影響他人生活、工作或市容環境的;

  (五)損壞公共綠化、園林設施;

  (六)在建筑物、構筑物上涂寫、刻畫或者違反規定懸掛、張貼宣傳品;

  (七)違反規定擺攤設點、占道經營;

  (八)違反規定傾倒垃圾、污水和雜物;

  (九)堆放易燃、易爆、劇毒或者含有放射性物質的物品;

  (十)排放有毒、有害物質或者使用大功率空調等發出超過規定標準的噪音;

  (十一)飼養家禽家畜;

  (十二)法律、法規和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違反前款規定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及時予以制止,并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報告,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協調有關部門進行處理。其中,違反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規定的,由物業管理部門予以制止或依法處理;違反第三項規定的,由規劃管理部門予以制止或依法處理;違反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第十一項規定的,由城管部門予以制止或依法處理;違反第九項規定的,由公安部門予以制止或依法處理;違反第十項規定的,由環保部門予以制止或依法處理。

  第三十四條 物業存在安全隱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權益時,責任人應當及時維修養護,有關業主應當給予配合。

  責任人不履行維修養護義務的,經業主大會同意,可以由物業服務企業維修養護,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第三十五條 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共、共用車庫、道路、場地停放汽車的,應當根據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大會授權的業主委員會決定交納汽車停放費。

  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根據物業服務合同收取汽車停放費。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汽車停放費單獨列賬,所得收益的30%用于補貼物業服務費,70%納入專項資金。專項資金納入業主委員會專戶管理,專項用于維護業主公共利益的需要,并經業主大會同意后使用。業主委員會應當對汽車停放費的收支情況進行監督,并向業主大會報告。

  第三十六條 利用業主共有部分、共用設施從事廣告等經營性活動的,應當征得相關業主或業主委員會同意。所得收益30%用于補貼物業服務費,70%納入專項資金,或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第三十七條 業主轉讓或者出租物業時,應當將管理規約、有關費用交納情況等事項告知受讓人或者承租人,并自買賣合同或者租賃合同簽訂之日起15日內,將買賣或者出租情況告知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

  業主轉讓物業時,應當按規定結清物業服務費用,權屬登記部門應當查驗業主物業服務費用交納情況。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物業管理部門按照《物業管理條例》、《安徽省物業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

  (一)住宅物業的建設單位未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未經批準,擅自采用協議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

  (二)擅自處分屬于業主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

  (三)不移交有關資料的;

  (四)未取得資質證書從事物業服務的;

  (五)建設單位在物業管理區域內不按照規定配置物業服務用房的;

  (六)未經業主大會同意,物業服務企業擅自改變物業服務用房用途的;

  (七)物業服務合同解除或終止后,物業服務企業未與業主委員會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合同約定辦理交接手續,擅自撤離的。

  第三十九條 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物業管理部門按照《安徽省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罰:

  (一)拆改房屋承重結構的;

  (二)侵占、損壞物業共用部位、公共場地、共用設施設備的;

  (三)擅自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

  違反前款第三項規定的,由業主委員會進行協調、處理;協調處理不成的,由物業管理部門會同規劃、工商、環保、城管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

  第四十條 業主或物業使用人違法搭建建筑物、構筑物的,由規劃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依法組織強行拆除,并依法予以處罰。

  第四十一條 違反規定損壞公共綠化、園林設施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恢復原狀,并依法予以處罰。

  第四十二條 物業服務企業對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行為,不及時向有關單位報告,造成不良影響的,由物業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依法予以處理。

  第四十三條 物業管理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和其他有關部門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行政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違法干預依法成立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或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

  (二)未按照規定籌備、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的;

  (三)違法實施物業管理行政許可的;

  (四)違反物業管理投訴處理規定的;

  (五)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違法行為報告不及時作出處理的;

  (六)有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等其他行為的。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房地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物業管理條例8

  一、進一步明確了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之間的權利、義務和職責。

  業主大會是為實現對物業的自我管理,代表和維護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合法權益,為了便于多個業主形成共同意志,保障物業管理活動的順利開展而組成的自治組織,是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最高權利機構,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共同事項做出決定,享有對物業管理公共事物的決策權。

  二、進一步規范和明確了物業收費。

  物業管理費的收取,多年以來一直是困繞物業管理行業發展的問題之一,主要表現在一是收費難度大。物業服務收費區別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由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按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物業服務收費辦法,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條例》從滿足不同類型的服務需求出發,完善物業管理服務標準,引導物業管理企業不斷提高服務質量。遵循管理服務收費的定價原則、定價方式和價格構成;根據物業管理服務內容、服務質量,制定住宅的收費指導價,方便消費者根據自己的消費水平選擇確定相應的物業管理服務。

  三、規范了前期物業管理,明確建、管責任。

  《條例》規定,建設單位要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配置7%的物業管理用房;國家提倡建設單位按照房地產開發與物業管理相分離的原則,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管理企業;與業管理企業做好物業承接驗收工作并及時移交有關資料;建設單位應當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商品房銷售合同中應當包含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內容;業主依法享有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建設單位不得處分。建設單位應當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圍內承擔物業的保修責任。

  四、住房共用部位維修資金要專款專用,維修保證金得以規范。

  業主應交納不高于物業建筑安裝總造價5%的專項維修資金。《條例》規定,專項維修資金屬業主所有,專門用于物業保修期滿后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而且在《條例》中明確了施工單位和開發商關于維修保證金的使用辦法。

  五、明確了物業管理企業、業主大會與社區、街道的關系。

  社區居委會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它的職能大都帶有社會公共性。業主大會是業主們由于共同財產關系而形成的`共同利益群體。但是業主、業主大會要維護好自己的權益,離不開當地居委會的指導和幫助。物業管理企業,是具有物業管理資質,并經工商行政部門登記注冊取得營業執照,接受業主大會的委托依照《物業服務合同》進行專業化管理,實行有償服務的企業。物業管理企業與業主大會之間是互相依存、相他們之間的關系是選擇與被選擇、服務與被服務、聘任與被聘任的關系。互作用,缺一不可的關系,是在物業管理專業化管理與業主自制管理相結合的高度同一。

  六、明確了業主、物業管理企業與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單位關系。

  針對目前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由物業管理企業代收代繳費用的不合理混亂現象,《條例》按照市場規律做出了規定,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物業管理企業接受委托收費的不得向業主收取額外費用。這意味著自來水公司、供電公司、燃氣公司、供暖公司跟物業管理企業是一個平等的企業關系了,有效地解決這一問題,保障了業主的合法權益。

  七、進一步規范了住房維修資金制度。

  購房款是一次性交納的購買房屋產權的費用,物業管理費是用于住宅區的日常管理的費用,而專項維修資金才是由于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更新和改造的費用。因此《條例》規定,住宅物業、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物業或者與單幢住宅樓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業主要交納不高于物業建筑安裝總造價5%的專項維修資金。同時規定:專項維修資金屬業主所有,專項用于物業保修期滿后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物業管理經營用房進行經營活動所得收益,也應主要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的建立,有利于物業的保值、增值;有利于維護社會穩定;更有利于物業管理行業的健康發展。

物業管理條例9

  一、 檢查:

  1. 班檢:班長依據檢查標準對本班工作進行一次班檢,填寫"班檢表"。

  2. 巡視檢查(包括夜間查崗):當職人員應配備有保安隊長或是值班隊長組成的.保安隊伍,根據標準對各保安工作進行檢查(每周不少于兩次夜間查崗),主要由保安隊長或是值班隊長。

  3. 周檢、月檢:物業公司經理分別對保安工作進行例行周檢、月檢,并分別填寫周檢表、月檢表。

  4. 訓練季度考核:物業公司每季度對保安隊進行一次訓練考核或會操比武,填寫"訓練考核表"。

  二、 不合格服務的處理:

  1. 輕微不合格服務的處理: 班檢、日檢、巡視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即行糾正,關閉處理,處理結果在檢查表中注明,不需另填寫"不合格服務處理表";周檢、月檢分別由管理辦分管員和物業公司人員填寫"不合格服務處理表"。如果輕微不合格集中在某一服務區域或超出控制標準,要填寫"糾正措施報告"。

  2. 嚴重不合格服務的處理: 月檢由物業公司經理填寫"糾正措施報告",并進行跟蹤驗證;班檢、日檢、周檢、巡視檢查由管理辦主任制定糾正措施,督促實施,進行驗證。

  3. 預防措施: 在檢查中發現潛在不合格原因,要逐級匯報,調查分析隱患原因,由管理員代表組織制定"預防措施"。

物業管理條例10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物業管理活動,維護物業管理各方的合法權益,改善人居環境,促進社會和諧,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物業管理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其他管理人按照合同約定或者業主通過自行管理等方式,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相關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的活動。

  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公安、民政、司法、財政、環保、城鄉規劃、衛生、工商、質監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實施對物業管理活動的服務和監督工作。

  第四條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組織、指導、協調本轄區內物業管理區域業主大會的設立和業主委員會的工作,督促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依法履行職責;協調社區建設與物業管理的關系,調解處理物業管理糾紛。

  居民(村民)委員會協助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開展物業管理有關的工作。

  第五條 建立物業管理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處理物業管理與社區管理之間的相關問題。

  物業管理工作聯席會議由物業管理區域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召集,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居民(村民)委員會、公安派出所和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代表、專業經營單位等參加。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將物業服務行業納入本地現代服務業發展規劃,制定扶持政策,加強行業管理,提高專業化水平,促進物業服務行業發展。

  第七條 物業服務行業組織應當依法加強行業自律管理,規范行業行為,督促物業服務企業誠信經營和服務,維護物業服務企業合法權益。

  第二章 物業管理的區域及設施

  第八條 縣級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建設單位或業主委員會的申請,以土地使用權證確定的用地范圍為基礎,并考慮建筑物規模、共用設施設備的管理與維護和社區建設等因素劃定物業管理區域。影響消防、避險、燃氣、電梯以及其他具有共有功能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不得分割劃分。縣級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物業管理區域檔案。

  第九條 建設單位在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或者現房銷售前,應當持房地產開發項目核準或者備案文件、土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項目規劃設計方案等資料,向項目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劃分物業管理區域。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按本條例第八條規定進行劃分。

  建設單位應當將劃定的物業管理區域以書面說明和圖紙形式在房屋銷售現場的顯著位置公示。

  第十條 已經建成并交付使用的物業,確需要劃分物業管理區域的,由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代表向物業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配合下,征求業主、居民(村民)委員會的意見,經相應區域內三分之二以上業主同意后進行劃分,并在相應區域內公告。

  第十一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各類物業配套建筑應當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規范同時規劃設計、同時建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配套建筑的用途。

  第十二條 新建住宅物業時建設單位應當設計配置具備水、電、通風、采光等基本使用功能和條件的物業服務用房、業主委員會議事活動用房。

  物業服務用房、業主委員會議事活動用房位于地面的部分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物業服務用房按照房屋建筑總面積的千分之二,且不低于100平方米配置;業主委員會議事活動用房按照不低于30平方米配置。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在許可證及其附圖上載明配套建設的物業服務用房的建筑面積。縣級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在核發房屋預售許可證和辦理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時,應當注明物業服務用房室號。

  物業服務用房、業主委員會議事活動用房屬全體業主共有,分別交由物業服務企業和業主委員會無償使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用途,也不得分割、轉讓、抵押。

  第十三條 新建住宅物業管理區域應當按照國家、行業、地方標準配置機動車、非機動車停放庫(位)。

  第十四條 新建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水、電、氣等計量裝置應當按照專有部分一戶門號一貿易結算表、共有部分獨立計量表配置。通訊、消防、電梯、安全防范、環衛、郵政等附屬設施設備的配置應當符合相關技術標準和規范。

  配套設施不齊全的老舊住宅區,專業經營單位應當配合地方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逐步改造,實現供水、供電、供氣等專業經營設施設備的分戶計量、分戶控制。業主及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為改造工作提供便利。

  第十五條 新建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內的供水、供電、供氣等終端用戶的分戶計量表或者終端用戶入戶端口以前的專業經營設施設備及相關管線按照國家技術標準和專業技術規范統一設計,由相關專業經營單位依法組織具有資質的單位安裝施工,所需費用依照有關工程計價規定確定,由建設單位承擔。

  建設單位在竣工驗收后應當將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業經營設施設備及相關管線的所有權移交給組織安裝施工的專業經營單位,專業經營單位應當接收并承擔維修、養護、更新和管理的責任。

  專業經營設施設備包括變(配)電、二次供水、燃氣調壓等設施設備及相關管線。

  第十六條 本條例實施前建設的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內的供水、供電、供氣等終端用戶分戶計量表或者終端用戶入戶端口以前的專業經營設施設備及相關管線的所有權由業主大會決定是否無償移交給專業經營單位;決定無償移交的,物業管理區域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專業經營單位按照國家技術標準和專業技術規范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專業經營單位應當接收并負責維修、養護、更新和管理。

  驗收不合格的,由專業經營單位按照國家技術標準和專業技術規范提出整改方案,經整改合格后移交。住宅物業尚在工程質量保修期內的整改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超出保修期的由全體業主共同承擔。

  第三章 業主、業主大會與業主委員會

  第十七條 依法登記取得房屋的所有權人為業主。

  因買賣、贈與、繼承等法律關系已經合法占有房屋,但尚未依法辦理所有權登記的,在物業管理中享有業主權利,承擔相應義務。

  業主不得以放棄權利為由不履行義務。

  第十八條 物業的承租人、借用人等物業使用人,根據法律、法規、管理規約、業主大會依法作出的決定,以及其與業主的約定,享有相應權利,承擔相應義務。

  第十九條 業主在業主大會上的投票權,實行一人一票,一個專有部分按一人計算。但在首次業主大會上建設單位尚未出售和雖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或者同一買受人擁有一個以上專有部分的,按一人計算。

  第二十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

  (一)交付的房屋專有部分面積達到建筑物總面積百分之五十 或者交付的房屋套數達到總套數百分之五十以上;

  (二)首套房屋交付已滿兩年且交付的房屋套數達到總套數百分之二十以上;

  (三)物業服務企業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內依法解除合同或者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到期前90天。

  同一物業管理區域內只能設立一個業主大會。

  第二十一條 符合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條件具備之日起30日內,建設單位應當書面報告物業管理區域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申請設立業主大會。

  符合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建設單位未及時書面報告申請設立業主大會的,同一物業管理區域內已交付專有部分百分之十以上的業主可以聯名向物業管理區域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提出設立業主大會的書面要求。

  保障性住房物業可根據其房屋所有權權屬成立業主大會或由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相關部門、物業使用人、居民(村民)委員會成立管理委員會,履行業主大會相關職責。

  第二十二條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報告之日起15日內會同物業管理區域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業主成立業主大會籌備組,籌備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

  籌備組由業主代表、建設單位、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和居民(村民)委員會組成,其中業主代表人數不得少于總人數的三分之二。籌備組成員名單應當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進行書面公告。

  籌備組中業主代表的產生,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居民(村民)委員會組織業主推薦。籌備組組長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代表擔任。

  第二十三條 籌備組履行下列職責:

  (一)確定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內容和形式;

  (二)擬定管理規約草案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草案;

  (三)確認業主身份、業主投票權數和業主專有部分面積;

  (四)擬定業主委員會選舉辦法草案,提出候選人建議名單;

  (五)依法確定首次業主大會會議表決規則;

  (六)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其他準備工作。

  籌備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90日內組織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組工作經費和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經費應當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二十四條 業主大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選舉、更換業主委員會委員,監督業主委員會工作;

  (三)確定物業管理方式,選聘、解聘物業服務企業;

  (四)籌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并監督實施;

  (五)制定、修改共有部分管理、使用、經營等方面的規程;

  (六)法律、法規或者議事規則確定由業主大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五條 管理規約應當對有關物業的使用、維護、管理,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應當享有的權利和履行的義務,違反管理規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項依法作出約定。

  制定管理規約,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管理規約對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

  第二十六條 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應當就業主大會的議事方式、表決程序和業主委員會的屆期、組成和成員任職條件、終止成員資格等事項作出約定,并可以約定業主委員會候補成員的設立、缺席業主表決權計算規則等事項。

  第二十七條 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由業主大會選舉產生,由5人以上的單數組成,任期3年或者5年。

  業主委員會會議應當有過半數委員出席,作出的決定必須經全體委員半數以上同意。

  業主委員會的決定應當在作出之日起3日內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告。

  第二十八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30日內,持下列材料到物業管理區域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備案,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備案材料后抄送縣級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

  (一)業主大會成立和業主委員會選舉的情況;

  (二)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三)業主大會決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業主委員會辦理備案手續后,可持備案證明向所在地公安機關申請刻制業主委員會印章。

  業主委員會應當將成立情況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

  第二十九條 業主委員會履行以下職責:

  (一)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決議,維護業主共同權益;

  (二)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實施情況;

  (三)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四)聽取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五)監督管理規約的實施;

  (六)調解業主之間因物業使用、維護和管理產生的糾紛;

  (七)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定期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向業主公布下列情況和資料:

  (一)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決定;

  (三)物業服務合同;

  (四)專項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

  (五)物業共有部分的使用和經營收益的收支情況;

  (六)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的收支情況;

  (七)其他應當向業主公開的情況和資料。

  第三十一條 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90日前,應當召開業主大會會議進行換屆選舉。

  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仍未換屆改選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要求其限期改選;逾期不改選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業主進行換屆選舉。

  第三十二條 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出新一屆業主委員會之日起10日內,上一屆業主委員會應當在街道辦事處 (鄉、鎮人民政府)監督下將其保管的有關憑證、檔案等文件資料、印章及其他屬于全體業主共有的財物,移交給新一屆業主委員會。拒不移交的,新一屆業主委員會可以請求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協助收回。

  業主委員會委員資格屆內終止或被罷免的,應當在終止之日起7日內向本屆業主委員會移交由其保管的前款所列文件資料及財物。

  第三十三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員職務自行終止:

  (一)因物業轉讓等原因不再是業主的;

  (二)因健康等原因喪失履行職責能力的;

  (三)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根據業主大會的授權,決定罷免其委員資格:

  (一)挪用、侵占業主共有財產;

  (二)索取收受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有利害關系業主提供的利益;

  (三)利用職務之便要求物業服務企業減免其物業服務費;

  (四)泄露業主資料或者將業主資料用于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活動;

  (五)經業主委員會二分之一以上委員或者五分之一以上業主提議撤銷其委員資格的;

  (六)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約定的其他罷免資格的情形。

  第三十五條 經業主大會決定,可以從下列渠道籌集工作經費用于業主委員會開展工作:

  (一)全體業主共有部分物業經營收益;

  (二)全體業主共同交納;

  (三)業主自愿捐贈等其他合法方式。

  工作經費開支范圍、標準和業主委員會委員的工作補貼,由業主大會決定。業主委員會應當妥善保管工作經費,并每半年向業主書面公告收支情況。

  第四章 前期物業管理

  第三十六條 住宅物業在業主、業主大會首次選聘物業服務企業之前,建設單位應當通過招投標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提供前期物業服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住宅物業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核準,可以采用協議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

  (一)住宅物業管理區域房屋總建筑面積低于3萬平方米的;

  (二)投標人少于3個的;

  (三)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

  第三十七條 建設單位在申請房屋預售許可或現房銷售前,應當參照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作的示范文本,制定臨時管理規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和房屋使用說明書,作為房屋銷售合同的附件,并向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臨時管理規約樣本;

  (二)通過招投標等法定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證明文件;

  (三)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四)物業服務用房和業主委員會議事活動用房的配置圖紙及證明文件;

  (五)房屋使用說明書。

  第三十八條 建設單位與物業買受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應當向買受人明示前期物業服務合同、臨時管理規約等內容。

  物業買受人應當遵守臨時管理規約,履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第三十九條 新建住宅物業實行物業交付承接查驗制度。承接新建物業前,物業服務企業和建設單位在新建小區竣工驗收后,應當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共同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查驗。

  物業承接查驗應當邀請業主代表以及物業所在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參加,可以聘請相關專業機構協助進行。

  第四十條 物業服務企業承接物業服務時,應當對物業管理區域內共有部分及其相應的物業檔案進行查驗,簽訂承接查驗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發現共有部分與竣工圖及其規劃設計審批文件不符或者有質量安全問題的,應當書面告知建設單位,并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一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自物業交接后30日內,將查驗文件向物業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告。

  第四十二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與建設單位或者業主委員會辦理物業檔案和物業服務檔案、業主權屬等資料的移交手續。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自辦理移交手續之日起30日內,持相關資料向縣級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圍,承擔物業的保修責任。

  第五章 物業服務

  第四十四條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由一家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物業管理服務。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和從事物業服務活動的相應資質。從事物業服務的管理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

  物業服務企業不得轉讓或者以出租、出借、掛靠等形式變相轉讓物業服務企業資質證書。

  第四十五條 業主大會成立后,業主委員會應當與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重新簽訂物業服務合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自行終止。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自簽訂物業服務合同之日起30日內,向市、縣級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六條 物業服務合同應當對物業服務事項、服務標準、收費標準、物業服務用房、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與使用、合同期限以及雙方的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等內容進行約定。

  第四十七條 物業服務事項應當包含下列內容:

  (一)建筑物共有部位的維護和管理;

  (二)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維護和管理;

  (三)共有部位的綠化、環境衛生的保養和維護;

  (四)秩序維護、安全防范、車輛停放管理等事項;

  (五)物業服務檔案和物業檔案的管理;

  (六)法律法規規定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其他事項。

  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就超出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服務與相關業主另行約定。

  第四十八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中關于安全防范的約定,健全安全防范措施,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安全防范工作,為業主提供安全高效便捷的服務。未履行約定義務的,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物業管理區域內發生安全事故時,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采取應急措施,并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協助做好救助工作。

  物業服務人員在從事物業服務活動時,應當依法履行職責,不得侵害業主的合法權益。

  第四十九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向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定期報送信用檔案信息、統計報表等相關資料。

  第五十條 物業服務收費標準應當遵循合理、公平、公開、質價相符的原則,由合同雙方當事人予以約定。前期物業服務和保障性住房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由縣級地方人民政府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政府指導價,并定期公布。

  同一物業管理區域內同一物業類型、同一物業服務內容和標準的,物業服務收費應當執行同一價格標準。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布物業服務項目及其收費標準。

  第五十一條 物業服務收費標準應當保持相對穩定。有下列情形,需要調整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與業主委員會協商,并報經業主大會同意:

  (一)公共服務產品能耗價格調整的;

  (二)業主要求物業服務內容和物業服務等級變動的;

  (三)物業管理區域內共用設施設備維修養護費用調整的;

  (四)其他政策性費用調整的。

  物業管理區域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物業服務收費的監督和管理。調整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產生糾紛時,物業服務合同雙方當事人可以向物業管理區域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價格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的價格認證機構申請對調價幅度的合理性進行評審。

  第五十二條 已竣工驗收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付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由建設單位承擔。

  建設單位與業主按照約定交付方式已交付物業的,物業服務費由業主承擔。建設單位與業主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五十三條 物業服務合同雙方當事人解除或者終止物業服務合同,應當依據合同履行必要的告知義務;合同未約定告知期限的,應當提前60日告知。

  物業服務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后,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與業主委員會按照法律法規和合同約定辦理退出交接事宜,并履行下列交接義務:

  (一)移交保管的物業檔案、物業服務檔案;

  (二)移交物業服務期間形成的有關房屋及設施設備改造、維修、運行、保養的有關資料;

  (三)移交物業服務用房;

  (四)分項清算預收、代收的有關費用;

  (五)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情況資料;

  (六)法律、法規規定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其他事項。

  物業服務企業未按照本條第一款履行告知義務并辦理退出交接手續的,不得擅自撤離物業管理區域或者停止物業服務。

  第五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退出物業服務:

  (一)合同期滿未續約的;

  (二)依法、依約定解除合同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不得繼續從事物業服務活動的。

  物業服務企業不得以物業服務中的債權債務糾紛未解決、階段工作未完成等為由拒絕退出。

  第五十五條 經業主共同決定可以對物業管理區域實施自行管理。實行自行管理的全體業主應當通過管理規約就管理事項、管理實施方式、管理責任的承擔方式等事項共同作出約定。

  第五十六條 縣級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物業服務企業從事物業服務活動的監督和信用管理,指導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物業服務合同履行其義務,協調解決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之間的糾紛。

  公安、環境保護、城鄉規劃建設、工商、質監、城管執法等部門應當加強對物業管理區域的管理和指導,接到有關違反治安、環保、物業裝飾裝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規規定行為的報告或發生安全事故的報告后,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配合各級人民政府、居民(村民)委員會和各相關部門依法開展的各項工作。

  第五十七條 業主、業主大會及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專業經營單位、建設單位之間因物業管理發生爭議時,可以向街道(鄉、鎮)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第六章 物業的使用與維護

  第五十八條 業主、物業使用人和物業服務企業對物業的使用與維護,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管理規約的規定及業主大會的決定,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第五十九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房屋裝飾裝修損壞房屋承重結構等行為;

  (二)違章搭建建筑物和構筑物等行為;

  (三)侵占、損壞樓道、公共園林綠地等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等行為;

  (四)擅自改變房屋、綠地使用性質等行為;

  (五)隨意堆放、傾倒垃圾、雜物等行為;

  (六)堆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腐蝕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異味物質等;

  (七)占用消防通道、封堵出入口通道等行為;

  (八)超過規定標準排放噪聲或產生振動,影響居民生活的行為;

  (九)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六十條 因維修物業或者公共利益需要,確需臨時占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道路、場地的,應當征得業主委員會的同意。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在約定期限內恢復原狀。

  第六十一條 業主專有部分出現危害安全、影響容貌、妨礙公共利益及其他影響物業正常使用情形時,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應當按整體設計要求及時養護、維修,相鄰物業業主應當提供便利。

  第六十二條 業主、物業使用人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由業主、物業使用人負責清理。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清理的,應當約定清理的費用。

  第六十三條 業主出租房屋,應當告知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

  業主和物業使用人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擅自將住宅、車庫或者其他附屬設施改變為經營性用房。

  第六十四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電梯由業主委員會或業主委員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合同約定和特種設備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承擔特種設備使用單位職責。

  電梯的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對其安全性能負責,保證電梯的安全運行。接到故障通知后,應當立即趕赴現場,并采取必要的應急救援措施。

  第六十五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設置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已經建成并交付使用的物業,物業管理區域條件允許并經業主大會同意,可以新劃定車位,用于業主停車。但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公共綠地,不得妨礙行人和其他車輛的正常通行。

  屬于建設單位所有的車位、車庫出租(售)的,應當在15日前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擬出租(售)車位、車庫的數量、相關證明文件和出租(售)價格及承租(購買)人條件等。

  公安、消防、救護、環衛、郵政等特種車輛執行公務時在物業管理區域內臨時停放,不得收費。

  第六十六條 業主大會決定利用共有部分劃定車位、設置廣告等方式進行經營的,其獲得的收益,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分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業主專有部分占物業管理區域內建筑物總面積的比例補充專項維修資金、支付物業服務費以及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等。業主委員會應當定期公布經營收益的收支情況。

  業主大會決定利用共有部分進行經營的,可以委托物業服務企業代為管理,并向其支付報酬。

  第六十七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的供水、供電、供氣等有關專業經營單位提供產品服務的費用,業主專有部分使用的,由業主承擔;物業服務企業使用的,由物業服務企業承擔;部分業主或者全體業主共同使用的,由相關業主共同分擔。

  供水、供電、供氣等專業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核準的價格、計量裝置的記錄和合同約定向產權分割后的最終用戶計收有關費用,用戶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按時足額交納費用。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物業服務企業代收代繳有關費用或要求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無償服務。

  第六十八條 物業保修期內,因建設工程質量問題發生的維修等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不得從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物業保修期屆滿后,物業管理區域內共用部位及共用設施設備的維護、維修、保養和管理責任,由業主共同承擔。共有物業的維修、更新、改造費用,由共有該物業的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的物業專有部分建筑面積比例分攤。

  第六十九條 住宅物業和住宅區內的非住宅物業出售時,物業出售人和買受人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交存專項維修資金。專項維修資金應當用于物業管理區域內共用部位及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由專業經營單位負責的除外。專項維修資金應當存入銀行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按幢立賬、按戶核算。

  未建立首期專項維修資金或者專項維修資金余額不足首期籌集金額百分之三十的,業主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相關規定、管理規約和業主大會的決定,及時補建或者再次籌集專項維修資金。業主轉讓物業時,其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余額不予退還,一并轉讓給物業買受人。

  業主委員會或者受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每年至少公布一次專項維修資金的收支情況,接受業主的監督。

  第七十條 建設單位未按照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報告申請成立業主大會前,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需要維修、更新和改造的,建設單位應當承擔物業維修責任,不得動用專項維修資金。

  第七十一條 業主可以在管理規約中約定,發生下列情況時,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配合業主委員會先行組織維修、更新或者采取應急防范措施,同時由業主委員會向物業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經核準后其費用在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事后應當向業主大會書面說明情況:

  (一)屋面防水損壞造成滲漏的;

  (二)電梯、消防、安防等共用設施設備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的;

  (三)樓體外墻墻面有脫落危險,危及人身安全的;

  (四)專用排水設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礙,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

  (五)其他危及公共安全和物業使用功能的緊急情況。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接到緊急情況維修申請報告后,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辦理相關手續。

  第七十二條 專業經營設施設備的維護、保養等費用,由專業經營單位承擔,不得從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專業經營設施設備發生故障或損壞時,專業經營單位應當及時進行維修、養護、更新,物業服務企業、業主應當予以配合。

  專業經營單位可以將專業經營設施設備的維護、保養等事宜委托給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按照委托合同向專業經營單位收取報酬。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四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處罰:

  (一)未按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配置或者擅自處分物業服務用房和業主委員會議事活動用房的,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未按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報告申請設立業主大會或者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拒不承擔籌備組工作經費和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經費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未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未經批準,擅自采用協議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給予警告,并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五條 物業服務企業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從事與其資質等級不相符合的物業服務活動或者以轉讓、出租、出借、掛靠等形式變相轉讓物業服務企業資質證書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未報送信用檔案信息、統計報表等相關資料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擅自撤離物業管理區域、停止物業服務,未履行相應告知和交接義務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未按本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退出物業管理區域的,責令限期退出;逾期拒不退出的,處5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六條 供水、供電、供氣等專業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無正當理由拒絕、拖延組織安裝施工或者拒絕接收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業經營設施設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影響房屋交付使用、業主正常生活或者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專業經營單位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專業經營單位未按本條例第七十二條規定履行維修、養護、更新等義務及承擔相關費用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七條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物業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七十八條 業主委托其他管理人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的,參照本條例中關于委托物業服務企業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七十九條 本條例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物業管理條例11

  一、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立足自防自救,防患于未然,把消防工作切實到實處。

  二、消防系統的維修保養必須委托有組織的專業隊伍進行。

  三、發生火警立即疏散被困人員,并立即打“119”求救,派人到路口接消防隊到達現場,同時組織自救,使用有效的消防器,把火災撲滅于萌芽狀態。

  四、高層建筑周圍的消防車道不得堵塞和占用,樓梯、走道和安全出口等部位應當保持暢通,不得擅自封閉和堆放雜物,存放自行車。

  五、不得把帶有火種的雜物倒入垃圾桶,嚴禁在垃圾桶旁燒垃圾、廢紙。

  六、遵守電器安全使用規定,不得超負荷用電,嚴禁安裝不合格的保險絲,確需加大用電負荷,必須向上級部門申請,經批準后方可增容。

  七、嚴禁用金屬構件或其它金屬物體搭接作回路線,更不準將導線搭接在氣焊設備、煤氣管道、油罐等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管道或設備上。

  八、高層建筑的室內裝修材料,不得隨意降低耐火等級,用于天花吊頂、間墻、保溫以及消聲的.材料,必須是非燃或難燃材料,天花吊項內部電線必須外套難燃管。

  九、消防設施、器材嚴禁挪作他用,嚴禁損壞、丟失,如發現破爛或鼠害應立即報告。

  十、每星期檢查一次消防箱、水帶、水槍、卷盤、破碎按鈕、警鈴,必須齊全完好。消防箱玻璃如有破爛,立即更換。

  十一、消防通道燈必須完好,燈泡燒壞及時更換。

  十二、消防箱前面及消防通道嚴禁堆放雜物。

  十三、1211滅火器必須齊全完好,份量不夠或過期,必須加足、更換。

  十四、地下室及天面水池水量必須保持充足。

  十五、電梯機房、發電機房要落實通風冷卻措施,油箱必須密封完好。

  十六、每季度進行一次消防系統試驗:

  (1)首層消防中心控制柜和地下室消防泵都處于自動控制狀態;

  (2)試驗消防栓系統;

  (3)試驗寫字樓自動噴淋系統;

  (4)試驗寫字樓煙感報警系統。

  十七、燒焊作業動火前必須實行“八不”、“四要”、“一清”。

  “八不”是指:

  (1)防火滅火措施不落實不動火;

  (2)周圍的易燃雜物未清除不動火;

  (3)附近難以移動的易燃結構未采取安全措施不動火;

  (4)凡盛裝過油類等易燃液體的容器管道,未經洗刷干凈,排除殘存的物質不動火;

  (5)凡盛裝過氣體受熱膨脹有爆炸危險的容器或管道不動火;

  (6)凡存儲有易燃易爆物品的車間、倉庫和場所,未經排除易燃易爆危險的不準動火;

  (7)在高空進行焊接或切割作業時,下面的可燃物品未清理或未采取安全措施的不動火;

  (8)未經配有相應滅火器材的不動火。

  “四要”是指:

  (1)動火時要有現場安全負責人;

  (2)現場安全負責人和動火人員,必須經常注意動火情況,發現有不安全苗頭時要立即停止動火;

  (3)發生火災爆炸事故時要及時樸救;

  (4)動火人員要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定。

  “一清”指動火人員和現場安全責任人在動火后,應徹底清理現場火種后才能離開現場。

  十八、防火的基本辦法:

  (1)控制可燃物;

  (2)隔絕助燃物;

  (3)消滅著火源。

  十九、安裝、使用電氣設備時必須符合防火規定,臨時增加電氣設備,必須采取相應的措施,保證安全。

  二十、建立健全防火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組織實施逐級防火責任制和崗位防火責任制。

  二十一、發生火災時,起火單位要迅速組織力量,撲救火災,搶救生命和物資,并派人接應消防車。任何單位或個人都有義務支援滅火。

  二十二、組織防火檢查,消除火災隱患,改善消防安全條件,完善消防設施。

  二十三、管理人員應當堅守崗位,加強值班和檢查,確保安全。

物業管理條例1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物業管理行為,維護業主、使用人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合法權益,保障物業的合理使用,創造良好的生活、工作環境,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杭州市行政區域內城鎮物業管理活動。

  兩個或兩個以上產權人的新建物業應當實行物業管理;其他物業,應當創造條件,逐步實行物業管理。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物業,是指各類房屋及其附屬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

  業主,是指物業的所有權人。

  使用人,是指物業的承租人和其他實際使用物業的人。使用人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權利義務由業主和使用人約定,但不得違反本條例的有關規定。

  物業管理企業,是指依法設立的從事物業管理服務的法人。

  物業管理,是指物業管理企業接受業主或業主委員會的委托,根據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對物業進行維護、修繕、管理,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秩序、環境衛生、綠化等事項提供協助管理或者服務的活動。

  第四條 物業管理實行業主自治管理與委托物業管理企業專業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擁有相對獨立的共同設備設施的物業,應當劃歸于一個物業管理區域。物業管理區域由區、縣(市)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劃定。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應當成立一個業主委員會,并應當委托一家物業管理企業進行物業管理。

  第五條 杭州市人民政府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物業管理部門)主管全市的物業管理工作。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區、縣(市)物業管理部門)依照本條例對轄區內物業管理進行管理監督。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負責轄區內物業管理與社區管理、社區服務的協調工作,社區居民委員會按照自己的職責協助本社區物業管理工作。

  各級建設、規劃、市政公用、市容環衛、綠化、公安、環保、價格、民政、工商行政等部門按各自的職責,協同物業管理部門實施本條例。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可給予物業管理企業優惠政策,鼓勵和引導物業管理向市場化、專業化、規模化方向發展,提高城市物業管理水平。

  第二章業主、業主(代表)大會和業主委員會

  第七條 業主享有以下的權利:

  (一)參加業主大會,享有表決權;

  (二)享有業主委員會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三)享有與所交納物業管理服務費用相符的服務;

  (四)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五)監督物業管理企業的管理服務活動;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業主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執行業主(代表)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有關決定;

  (二)遵守物業管理法律、法規;

  (三)遵守業主公約、有關物業管理的制度;

  (四)配合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組織者做好有關選舉工作;

  (五)按照合同約定交納物業管理服務費用和分攤的維修等費用;

  (六)對業主委員會簽訂的合同承擔責任。

  第八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組成業主大會;業主人數超過100名的,可按比例推選業主代表,組成業主代表大會。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須持投票權數過半數以上的業主或業主代表出席才能舉行。業主代表的任期一般不超過3年,可以連選連任。

  業主的投票權,住宅物業實行一套一票;非住宅物業按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積為一個計票單位,不足100平方米的以每本房屋產權證為一個計票單位。

  第九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區、縣(市)物業管理部門應指導、監督前期物業管理單位召開第一次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

  (一)入住率達到60%以上的;

  (二)入住率達到30%以上,且物業交付使用已滿2年的;

  第一次業主(代表)大會的費用開支由物業建設單位承擔。

  第十條 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業主委員會認為必要時或經由20%以上投票權數的業主或者業主代表提議,應召開臨時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業主委員會應在接到業主或業主代表提議后15日內組織召開臨時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逾期不組織召開的,由區、縣(市)物業管理部門幫助組織召開。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可以邀請街道辦事處、社區居民委員會和使用人代表列席。業主可書面委托代理人出席,物業管理企業不能以代理人身份出席。

  業主委員會要求物業管理企業列席會議的,物業管理企業的負責人或其書面委托代理人應當列席會議。

  第十一條 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的決定,須經出席大會的業主或者業主代表投票權數的超過半數通過,并予以公布。

  第十二條 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通過或修改業主委員會章程和業主公約;

  (二)聽取和審議業主委員會工作報告;

  (三)選舉、罷免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決定聘用或解聘物業管理企業;

  (五)審議通過物業管理方案;

  (六)變更或撤銷業主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

  (七)審查本區域內物業管理制度;

  (八)決定其他有關業主權益的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業主委員會是在物業管理區域內代表全體業主對物業實施管理的自治組織。

  業主委員會委員由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在業主中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由5人以上的單數組成。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在業主委員會委員中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每屆任期不超過3年,其成員可以連選連任。業主委員會成員提前兩個月書面通知業主委員會可以辭職,缺額按業主委員會章程補選。

  業主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可聘請社區居民委員會和有關單位的人員擔任業主委員會顧問。

  第十四條 業主委員會應在選舉產生之日起15日內,將業主委員會章程和名單報區、縣(市)物業管理部門登記備案。

  第十五條 業主委員會對業主(代表)大會負責,維護全體業主的合法權益,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

  (二)草擬業主公約、業主委員會章程草案或修訂草案;

  (三)提議聘用或解聘物業管理企業;

  (四)根據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的決定,可以通過招投標或其他方式,及時選聘、續聘或改聘物業管理企業,并代表業主簽訂、變更或解除物業管理服務合同;

  (五)審定物業管理企業的物業管理服務年度計劃、財務預算和決算;

  (六)聽取業主、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的執行,協調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的關系,督促業主履行業主公約和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協助物業管理企業催交物業管理服務費用;

  (七)監督共用部位、共用設備設施的使用和維護;

  (八)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十六條 業主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召集,召開會議時須有半數以上的委員出席,作出的決定須經業主委員會半數以上委員同意,決定應在作出之日起3日內予以公布。

  第十七條 業主委員會的活動費用由全體業主共同分攤,但不得超過同期物業管理費總額的1%。具體數額和計劃由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審議決定。

  第十八條 業主大會、業主代表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物業管理條例13

  《秦皇島市物業管理條例》的出臺,可以說是秦皇島物業行業的標桿,無論從物業企業、業主還是監管機構來講都是一件好事,使我們在日常物業生活中可以做到有法可依。

  詳讀第六章物業使用與維護中的第四十七條,內容為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裝飾裝修房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以及管理規約,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在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工程開工前,應當向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申報登記。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和裝飾裝修企業應當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加強對裝飾裝修活動的巡查、監督。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拒不辦理申報登記或者違反相關規定以及裝修管理服務協議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及時告知并勸阻;拒不改正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此條款明確業主與物業企業的職責,并不像有的業主認為的那樣,這個房是我花錢買來的,我自己的東西,我想怎么著就怎么著,我想什么時間裝修就什么時間裝修,想在哪鑿個窟窿就鑿個窟窿,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以及管理規約,裝修一定要到相關部門備案,按流程走裝修申請、提供裝修方案、簽訂裝修協議,與主管部門需簽訂消防安全責任書、環境安全責任書、動火作業證,符合裝修申報條件的發放裝修許可證,物業公司要定期對裝修現場巡視,發現不符合項立即停工整改,如不整改需上報主管部門,杜絕危險事故的發生。任何標準制定其目的是規范行為,物業管理也不例外。由于物業管理不同一般產品,可以通過各種儀器工具進行質量檢測。物業管理是一種服務行為,它涉及到千家萬戶的切身利益。產品具有不固定性,多樣性的特點。不同的物業管理企業所付出的成本差異很大,這與業主的`身份、文化素養、收入、家庭結構等多方面的因素有關,同樣達到一個服務標準,可能對于不同的物管企業來講付出的成本大不一樣。因此,應允許物業管理企業來自行選擇所需的服務標準,而不是一刀切。

  《秦皇島物業管理條例》的出臺,標志著國家以立法的方式確定了物業管理行業的社會地位,同時保障了物業管理行業在法制化的軌道上健康發展。過去無法可依的局面將不復存在。因此,有法律相伴,今后的物業管理之路會越走越寬。相信通過對以后各章節的學習有更多的體會。

物業管理條例1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安徽省物業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物業管理活動。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與其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和管理,維護相關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的活動。

  第四條市、區、縣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開發區管理機構受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委托負責本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以下統稱為市、區、縣物業管理主管部門)。

  建設、規劃、工商、物價、公安、環保、市容、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條例。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下同)、社區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區、縣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做好本轄區內業主大會的成立工作,并對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五條市、區、縣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經常性的物業管理情況通報制度,并加強與有關行政管理機關的溝通。

  第二章業主、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

  第六條劃分物業管理區域應當根據物業的共用設施設備、建筑物規模、社區建設、規模經營、方便管理、降低管理成本等因素進行。

  新建物業,包括分期建設或者兩個以上單位共同開發建設的物業管理區域,其配套設施設備是共用的,應當劃分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

  住宅物業,建設單位在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同時,應當向市、縣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提出劃分物業管理區域的要求。市、縣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劃定物業管理區域。

  本條例實施前,物業管理區域已經自然形成且無爭議的,可以繼續作為獨立的.物業管理區域。

  第七條業主應當向物業管理企業或者業主委員會提供聯系地址、通訊方式。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少于5個,且經全體業主一致同意,決定不成立業主大會的,由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職責。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在100個以上的,可以以幢、單元、樓層等為單位推舉業主代表參加業主大會會議。業主代表應當在參加業主大會會議前,就業主大會會議擬討論的事項書面征求所代表的業主的意見。凡需投票表決的事項,應當由業主本人根據投票權數簽署贊同、反對或者棄權的書面意見,由業主代表收集并提交業主大會,作為投票時的表決意見。

  第八條符合業主大會成立條件的物業管理區域,建設單位應當以書面形式告知物業所在地的區、縣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業主也可以以書面形式告知。

  第九條區、縣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書面報告后,及時會同街道辦事處,協調成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組。

  籌備組一般由5名成員組成,其中社區居民委員會代表、建設單位代表各1名,業主代表3名。籌備組組長由社區居民委員會代表擔任。籌備組成員名單應當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

  第十條籌備組應當履行下列主要職責:

  (一)擬定業主公約(草案)、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草案);

  (二)擬定業主委員會的選舉辦法(草案),業主委員會選舉采取差額選舉的方式,差額比例不得低于20%;

  (三)確認業主的身份及其在首次業主大會會議上的投票權數;

  (四)提出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名單,并在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之前,將名單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7日以上;

  (五)確定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形式和內容,做好會務籌備工作。

  第十一條業主在首次業主大會會議上的投票權實行住宅物業一套房屋計一投票權;非住宅物業每200平方米計一投票權,200平方米以下每一房地產權證計一投票權。單個業主所持的投票權數最高不超過全部投票權數的30%。

  單個物業登記有兩個或兩個以上所有權人的,應自行確定一名投票人。

  第十二條業主委員會應當由5-13人單數組成,其成員不得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從事物業管理服務活動。業主委員會每屆任期由業主大會確定,一般為3年,其組成人員可以連選連任。

  第十三條分期建設的物業達到成立業主大會條件時,選舉業主委員會成員一般為5人,每期入住后再增選業主委員會成員,直至本屆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重新選舉。

  第十四條業主大會會議可以采用集體討論的形式,也可以采用書面征求意見的形式;但應當有物業管理區域內持有1/2以上投票權的業主參加。

  業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參加業主大會會議,行使投票權。代理人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和有授權委托書。

  采用書面形式征求意見的,應當將所討論的議題文稿入戶送交業主并由其簽字確認。

  第十五條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30日內,將業主委員會有關資料報區、縣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備案。區、縣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將業主委員會備案的有關情況告知物業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社區居民委員會和轄區派出所。

  業主委員會備案資料包括:

  (一)業主委員會備案表;

  (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三)業主公約;

  (四)業主大會的決定;

  (五)業主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基本情況。

  前款規定的業主委員會備案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到區、縣物業管理主管部門重新辦理備案手續。

  第十六條依法選舉產生的業主委員會憑區、縣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出具的備案證明刻制印章。

  第十七條業主委員會應當依法使用印章。

  以業主委員會的名義發布信息,必須經業主委員會作出決定,加蓋業主委員會印章方可對外公布。

  第十八條業主委員會應當按照規定召集業主大會會議。業主委員會逾期不召集業主大會會議的,區、縣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應當責令業主委員會限期召集。

  第十九條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60日前,應在物業所在地的區、縣物業管理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的指導和監督下由原業主委員會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進行換屆選舉,新一屆業主委員會產生后10日內,原業主委員會應當將印章、檔案資料以及其他屬于全體業主所有的財物移交給新一屆業主委員會。對不按時移交的,街道辦事處和區、縣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應當指導、督促其移交;對拒不移交的,新一屆業主委員會可以請求轄區內的公安民警協助移交。

  任期屆滿,原業主委員會無法組織換屆選舉的,物業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業主組織召開業主大會進行換屆選舉。

  業主委員會不得直接從事經營活動。

  第二十條業主委員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指出拒不改正,區、縣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即時解散,由所在地街道辦事處協助業主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重新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

  (一)有越權、不積極履行職責、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等行為,侵害多數業主合法權益,情節嚴重的;

  (二)嚴重影響社區安定和社會穩定的。

  第二十一條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對重大事項作出決定,使少數業主利益受到損失的,受益業主應當給予相應補償。

  第二十二條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配合相關社區居民委員會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職責,支持社區居民委員會開展工作;業主委員會召開業主大會會議時應當告知社區居民委員會并認真聽取建議,作出的決定應當書面告知社區居民委員會。

物業管理條例15

  隨著我國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力度不斷深化,房屋的所有權結構發生了重大變化,公有住房逐漸轉變成個人所有。原來的公房管理者與住戶之間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也逐漸演變為物業管理企業與房屋所有權人之間服務與被服務關系。《物業管理條例》是根據《國務院關于修改<物業管理條例>的決定》修訂的,為的是規范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改善人民群眾的生活和工作環境而制定的法律條例。

  第一條

  為了規范物業管理活動,提升物業服務水平,維護業主、物業使用人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營造良好的居住和工作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及其監督管理。

  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建筑物、構筑物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

  第三條

  物業管理應當遵循業主自治、專業服務與依法監管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物業服務納入現代服務業發展規劃、社區建設和社區治理體系,建立和完善專業化、社會化、市場化的物業管理機制。鼓勵采用新技術、新方法,提高物業管理和服務水平。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或者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職責:

  (一)擬定、制定和宣傳物業管理相關政策措施;

  (二)依照職權制定物業服務質量標準和技術規范;

  (三)指導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依法開展物業管理相關工作;

  (四)指導、監督和管理物業管理招投標活動;

  (五)監督、管理專項維修資金;

  (六)建立物業管理誠信檔案制度;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公安、司法、民政、財政、環保、城鄉規劃、城市管理、工商、價格、質監、人防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相互配合,做好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履行以下職責:

  (一)指導和協助業主大會的成立、業主委員會的選舉;

  (二)指導和監督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開展工作;

  (三)協調物業管理與社區管理、社區服務之間關系,調處業主、業主委員會、物業使用人、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糾紛;

  (四)協調和監督物業服務企業的交接;

  (五)協調和監督老舊小區物業管理。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協助和配合。

  第七條

  物業管理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規范行業經營行為,促進物業服務企業提高服務質量和水平

  第八條

  房屋所有權人為業主。

  業主身份的確認,以不動產登記簿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有效證明為依據。

  第九條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以下權利:

  (一)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參加業主大會會議,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

  (二)向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三)推選業主代表,并享有被推選權;

  (四)依法使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權利,監督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五)要求其他業主、物業使用人停止違反雙方共同利益的行為;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條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

  (二)遵守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四)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五)配合、支持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管理規約、物業服務合同實施的物業管理活動;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一條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成立一個業主大會,由一個物業服務企業實施物業管理。

  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應當充分考慮共用設施設備、建筑物規模、社區建設、方便管理、降低管理成本等因素,按照以下規定進行:

  (一)新建住宅小區,包括分期建設或者由兩個以上單位開發建設的,應當按照小區整體規劃設計范圍劃分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

  (二)地理上自然連接規模較小的住宅小區,經各自的業主大會同意后,可以合并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

  (三)規模較大的住宅小區,且配套設施設備能夠分割、獨立使用的,可以劃定或者調整為不同的物業管理區域;

  (四)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物業應當與住宅小區劃分為同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商貿、辦公、醫院、學校、工廠、倉儲等非住宅物業及單幢商住樓宇具有獨立共用設施設備,并能夠獨立管理的,可以劃分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

  第十二條

  新建物業建設單位在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或者商品房現售備案前,應當按照第十一條規定劃分物業管理區域,向縣級人民政府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建設單位應當將經備案的物業管理區域向物業買受人明示。

  物業管理區域劃定后,確需調整的以及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劃分物業管理區域的,縣級人民政府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聽取業主意見后作出決定,并在相關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告。

  第十三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組成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作為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代表和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合法權益。

  業主人數較少且經全體業主一致同意,決定不成立業主大會的,由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職責。

  第十四條

  業主大會可以設立業主監事會或者獨立監事,負責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并履行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業主大會設立業主監事會或者獨立監事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應當對業主監事會或者獨立監事的職責、議事規則和工作經費,以及監事的選舉規則、資格、人數、任期等事項進行約定。

  第十五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已交付的專有部分面積超過建筑物總面積百分之五十或者首批物業交付滿三年的,建設單位應當向縣級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報送下列籌備成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所需的文件資料:

  (一)物業管理區域劃分資料;

  (二)房屋等建筑物面積清冊;

  (三)業主名冊;

  (四)建筑規劃總平面圖;

  (五)共用設施設備的交接資料;

  (六)物業服務用房配置確認資料;

  (七)其他有關的文件資料。

  第十六條

  業主籌備成立業主大會的,應當在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成立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組。籌備組一般由業主代表、建設單位代表、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代表組成,人數應當為單數,其中業主代表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居民委員會組織業主推薦,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籌備組總人數的二分之一。籌備組組長由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代表擔任。前期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協助業主大會籌備組做好相關工作。

  符合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條件,但未及時召開大會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接到建設單位、前期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業主書面報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組建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組。

  籌備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五日內,將其成員名單和工作職責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進行公告。

  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籌備經費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十七條

  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組履行以下職責:

  (一)確定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內容;

  (二)草擬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業主委員會工作規則;

  (三)確認業主身份,確定業主人數、所擁有的專有部分面積,以及業主在首次業主大會會議上的投票權數;

  (四)提出首屆業主委員會委員選舉辦法,確定候選人名單;

  (五)依法確定首次業主大會會議表決規則;

  (六)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其他準備工作。

  對前款規定的內容,籌備組應當在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十五日前,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告,并將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書面通知全體業主。業主對業主身份、投票權數和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業主委員會工作規則草案等提出異議的,業主大會籌備組應當予以復核或者修改,并告知異議人。

  籌備組應當自組成之日起三個月內組織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組在業主委員會成立后自行解散。

  第十八條

  業主大會決定以下事項:

  (一)制定、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修改管理規約;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委員;

  (四)聽取和審查業主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五)改變和撤銷業主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

  (六)決定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的相關事項;

  (七)確定物業服務內容、標準以及物業服務收費方案;

  (八)選聘、續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

  (九)籌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

  (十)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

  (十一)利用共有部分進行經營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與使用;

  (十二)法律法規或者管理規約確定應由業主共同決定的事項。

  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應當制定管理規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批準業主委員會工作規則等。

  第十九條

  業主大會決定籌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業主大會決定其他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重大事項,應當經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前款規定的面積和業主人數,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專有部分面積,按照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面積計算;尚未進行物權登記的,按照測繪機構的實測面積計算;尚未進行實測的,按照房屋買賣合同記載的面積計算。建筑物總面積,按照專有部分面積之和計算。

  (二)業主人數,按照專有部分的數量計算,一個專有部分按一人計算。建設單位尚未出售和雖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買受人擁有一個以上專有部分的,按照一人計算。業主總人數,按照兩者之和計算。

  第二十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人數較多的,可以以幢、單元或者樓層等為單位,推選業主代表參加業主大會會議。業主代表的推選、權限由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規定。

  業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參加業主大會會議。業主委托代理人參加業主大會會議的,應當出具書面或者數據電文委托書,載明委托事項、委托權限及期限。

  物業使用人可以列席業主大會。

  第二十一條

  業主大會會議可以采用集體討論的形式,也可以采用書面征求意見的'形式。采用書面征求意見形式的,應當將征求意見書送達每一位業主;無法送達的,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告。凡需投票表決的,表決意見應由業主本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簽名。

  提倡采用信息化技術,改進業主大會表決方式。

  第二十二條

  業主大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業主大會定期會議應當按照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召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業主委員會應當及時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

  (一)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百分之二十以上且占總人數百分之二十以上業主提議的;

  (二)發生重大事故或者緊急事件需要及時處理的;

  (三)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或者管理規約規定的其他情形。

  業主委員會未按照上述規定及時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督促或者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

  第二十三條

  業主大會應當建立規范的財務管理制度。業主委員會應當對專項維修資金、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經營收益、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按照財務要求建賬并及時入賬,并對原始憑證及形成的會計資料妥善保管,不得損毀。

  第二十四條

  不具備成立業主大會條件,或者具備成立條件但未成立業主大會的住宅小區,經縣級人民政府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指導后仍不能成立的,可以由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組織業主自行或者聘請物業服務企業實施物業管理。成立業主大會的條件具備后,應當及時成立業主大會。

  第二十五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由業主推薦或者自薦,經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一般由五至十一人的單數委員組成,每屆任期一般不超過五年,委員可以連選連任。

  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三日內召開首次會議,推選產生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經業主大會同意,業主委員會可以聘請執行秘書,負責處理業主委員會日常事務。

  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將業主大會會議的決定、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以及業主委員會組成人員名單等材料報縣級人民政府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備案,并書面告知相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

  業主委員會辦理備案手續后,持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備案證明向公安機關申請刻制業主大會印章和業主委員會印章。

  第三款規定的備案事項發生變更的,業主委員會應當在三十日內重新備案,并告知相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

  第二十六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自然人業主或者單位業主代表;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遵守業主大會的決定、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履行業主義務;

  (四)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公正廉潔;

  (五)身體健康,具有一定的組織協調能力和必要的工作時間;

  (六)本人、配偶及其直系親屬未在為本物業管理區域提供物業服務的企業任職或者有其他利害關系。

  第二十七條

  業主委員會履行以下職責:

  (一)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決議;

  (二)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報告業主委員會工作和物業管理實施情況,報告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和公共收益的分配與使用情況;

  (三)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四)及時了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物業服務企業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五)監督管理規約的實施;

  (六)督促業主交納物業服務費及其他相關費用;

  (七)組織和監督專項維修資金的籌集和使用;

  (八)調解物業使用、維護和管理等方面的糾紛;

  (九)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八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顯著位置向業主公開下列情況和資料:

  (一)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決定;

  (三)物業服務合同;

  (四)專項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

  (五)物業共有部分的收益和使用、分配情況;

  (六)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車位的處分情況;

  (七)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的收支情況;

  (八)其他應當向業主公開的情況和資料。

  第二十九條

  業主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由副主任召集和主持。經三分之一以上委員提議召開業主委員會會議的,應當在七日內召開。主任、副主任無正當理由不召集業主委員會會議的,由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指定一名委員召集和主持業主委員會會議。

  業主委員會會議應當有過半數委員出席,作出的決定應當經全體成員過半數通過,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告。

  業主委員會委員不得委托他人出席業主委員會會議。

  業主委員會要求物業服務企業列席會議的,物業服務企業的負責人或者其書面委托的代理人應當列席會議。

  第三十條

  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三個月前,應當召開業主大會進行業主委員會的換屆選舉;逾期未換屆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責令其限期組織換屆選舉;逾期仍未組織的,可以由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和監督下,組織換屆選舉工作。

  業主委員會應當自新一屆業主委員會履職之日起十日內,將其保管的檔案資料、印章及其他屬于全體業主所有的財物予以移交。拒不移交的,新一屆業主委員會可以請求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督促其移交。

  業主委員會委員資格終止的,應當自終止之日起三日內將其保管的檔案資料、印章及其他屬于全體業主所有的財物移交本屆業主委員會。拒不移交的,業主委員會、業主或者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可以請求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督促其移交。

  移交過程中出現治安事件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第三十一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員職務自行終止,由業主委員會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告:

  (一)因物業轉讓、滅失等原因,不再是業主的;

  (二)無故缺席業主委員會會議連續三次以上的;

  (三)喪失履行職責能力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五)以書面形式向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提出辭職的。

  第三十二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業主委員會三分之一以上委員或者持有百分之二十以上投票權數的業主提議,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大會授權的業主委員會,可以決定終止其委員資格:

  (一)收受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有利害關系業主提供的利益或者報酬的;

  (二)向物業服務企業銷售商品、承攬業務,牟取不當利益的;

  (三)損壞共用設施設備,違法搭建,破壞房屋外觀和承重結構,擅自改變物業使用性質,拒繳物業服務費和專項維修資金,以及違法出租房屋的;

  (四)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宜擔任業主委員會委員的。

  業主大會會議審議決定是否終止業主委員會委員職務時,應當允許該委員提出申辯,并記錄歸檔。

  第三十三條

  經業主委員會或者持有百分之二十以上投票權數的業主提議增減或者調整業主委員會委員的,由業主大會會議作出決定,并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顯著位置公告。

  第三十四條

  管理規約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物業基本情況;

  (二)公共場所及共用設施設備狀況;

  (三)業主使用其物業和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共場所及共用設施設備的權益;

  (四)業主參與物業管理的權利和義務;

  (五)業主對業主委員會及物業服務企業的監督權;

  (六)物業的使用、維護、裝飾裝修管理;

  (七)業主應當遵守的行為準則;

  (八)物業共有部分的經營與收益分配;

  (九)物業管理區域內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產生的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費用的分攤方式;

  (十)專項維修資金籌集、使用和管理;

  (十一)違反管理規約的責任;

  (十二)其他有關事項。

  第三十五條

  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應當就以下事項作出約定:

  (一)業主大會的議事方式;

  (二)業主大會的表決程序;

  (三)業主委員會的組成和委員任期;

  (四)業主大會定期會議召開的時間或次數;

  (五)其他有關事項。

  第三十六條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和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違反法律、法規的,縣級人民政府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或者予以撤銷,并通告全體業主。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業主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第三十七條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以及業主委員會委員的補貼和執行秘書的酬金,可以由業主分攤,也可以從物業共有部分經營所得收益中列支。具體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業主大會確定。

  業主委員會應當于每年3月底前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布上一年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經費收支情況,接受業主監督。業主監事會或者獨立監事應當進行檢查;發現問題的,應當要求業主委員會予以糾正。經持有百分之二十以上投票權數的業主提議,業主委員會應當對經費收支情況進行審計。

  推進建立業主委員會主任離任審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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