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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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管理制度15篇

  現如今,制度在生活中的使用越來越廣泛,制度是維護公平、公正的有效手段,是我們做事的底線要求。擬定制度需要注意哪些問題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零售管理制度,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零售管理制度15篇

零售管理制度1

  1.目的:規范本店的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創造一個良好的經營環境,防止藥品污染變質,保證所經營藥品的質量。

  2.依據:《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第67條,《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實施細則》第61條、64條。

  3.適用范圍:本店環境衛生質量管理。

  4.責任:營業員對本制度的`實施負責。

  5.內容:

  5.1營業場所的環境衛生管理:

  5.1.1營業場所應寬敞明亮、整潔衛生,不擺放與營業無關的物品,無污染物。

  5.1.2營業場所門窗、玻璃柜明亮清潔,地面無臟跡,貨架無灰塵、污漬。

  5.1.3營業場所墻壁無塵、無霉斑、無滲漏、無不清潔的死角。

  5.1.4藥品包裝應無塵,清潔衛生;

  5.1.5資料樣品等陳列整齊、合理;

  5.1.6禁煙標志的場所嚴禁吸煙。

  5.1.7拆零藥品的工具、包裝袋應清潔衛生。

  5.1.8營業場所,符合常溫條件,并與室外環境有效隔離。營業場所應與藥品儲存、辦公、生活及其他區域分開,符合衛生、整潔要求。

零售管理制度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范醫療機構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提高醫療保障基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保障廣大參保人員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及《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醫療機構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應堅持以人民健康為中心,遵循保障基本、公平公正、權責明晰、動態平衡的原則,加強醫保精細化管理,促進醫療機構供給側改革,為參保人員提供適宜的醫療服務。

  第三條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制定醫療機構定點管理政策,在定點申請、專業評估、協商談判、協議訂立、協議履行、協議解除等環節對醫療保障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定點醫療機構進行監督。經辦機構負責確定定點醫療機構,并與定點醫療機構簽訂醫療保障服務協議(以下簡稱“醫保協議”),提供經辦服務,開展醫保協議管理、考核等。定點醫療機構應當遵守醫療保障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政策,按照規定向參保人員提供醫療服務。

  第二章定點醫療機構的確定

  第四條統籌地區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公眾健康需求、管理服務需要、醫保基金收支、區域衛生規劃、醫療機構設置規劃等確定本統籌地區定點醫療服務的資源配置。

  第五條以下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或中醫診所備案證的醫療機構,以及經軍隊主管部門批準有為民服務資質的軍隊醫療機構可申請醫保定點:

  (一)綜合醫院、中醫醫院、中西醫結合醫院、民族醫醫院、專科醫院、康復醫院;

  (二)專科疾病防治院(所、站)、婦幼保健院;

  (三)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中心衛生院、鄉鎮衛生院、街道衛生院、門診部、診所、衛生所(站)、村衛生室(所);

  (四)獨立設置的急救中心;

  (五)安寧療護中心、血液透析中心、護理院;

  (六)養老機構內設的醫療機構。

  互聯網醫院可依托其實體醫療機構申請簽訂補充協議,其提供的醫療服務所產生的符合醫保支付范圍的相關費用,由統籌地區經辦機構與其所依托的實體醫療機構按規定進行結算。

  第六條申請醫保定點的醫療機構應當同時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正式運營至少3個月;

  (二)至少有1名取得醫師執業證書、鄉村醫生執業證書或中醫(專長)醫師資格證書且第一注冊地在該醫療機構的醫師;

  (三)主要負責人負責醫保工作,配備專(兼)職醫保管理人員;100張床位以上的醫療機構應設內部醫保管理部門,安排專職工作人員;

  (四)具有符合醫保協議管理要求的醫保管理制度、財務制度、統計信息管理制度、醫療質量安全核心制度等;

  (五)具有符合醫保協議管理要求的醫院信息系統技術和接口標準,實現與醫保信息系統有效對接,按要求向醫保信息系統傳送全部就診人員相關信息,為參保人員提供直接聯網結算。設立醫保藥品、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醫用耗材、疾病病種等基礎數據庫,按規定使用國家統一的醫保編碼;

  (六)符合法律法規和省級及以上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醫療機構向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提出醫保定點申請,至少提供以下材料:

  (一)定點醫療機構申請表;

  (二)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或中醫診所備案證或軍隊醫療機構為民服務許可證照復印件;

  (三)與醫保政策對應的內部管理制度和財務制度文本;

  (四)與醫保有關的醫療機構信息系統相關材料;

  (五)納入定點后使用醫療保障基金的預測性分析報告;

  (六)省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按相關規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醫療機構提出定點申請,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應即時受理。對申請材料內容不全的,經辦機構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醫療機構補充。

  第九條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應組織評估小組或委托第三方機構,以書面、現場等形式開展評估。評估小組成員由醫療保障、醫藥衛生、財務管理、信息技術等專業人員構成。自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評估時間不超過3個月,醫療機構補充材料時間不計入評估期限。評估內容包括:

  (一)核查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或中醫診所備案證或軍隊醫療機構為民服務許可證;

  (二)核查醫師、護士、藥學及醫技等專業技術人員執業信息和醫師第一注冊地信息;

  (三)核查與服務功能相適應的診斷、治療、手術、住院、藥品貯存及發放、檢查檢驗放射等基礎設施和儀器設備;

  (四)核查與醫保政策對應的內部管理制度和財務制度,衛生健康部門醫療機構評審的結果;

  (五)核查與醫保有關的醫療機構信息系統是否具備開展直接聯網結算的條件。

  評估結果分為合格和不合格。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應將評估結果報同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備案。對于評估合格的,應將其納入擬簽訂協議醫療機構名單,并向社會公示。對于評估不合格的,應告知其理由,提出整改建議。自結果告知送達之日起,整改3個月后可再次組織評估,評估仍不合格的,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

  省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可以在本辦法基礎上,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具體評估細則。

  第十條統籌地區經辦機構與評估合格的醫療機構協商談判,達成一致的,雙方自愿簽訂醫保協議。原則上,由地市級及以上的統籌地區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簽訂醫保協議并向同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備案。醫保協議應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和責任。簽訂醫保協議的雙方應當嚴格執行協議約定。協議期限一般為1年。

  第十一條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應向社會公布簽訂醫保協議的定點醫療機構信息,包括名稱、地址等,供參保人員選擇。

  第十二條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定點申請:

  (一)以醫療美容、輔助生殖、生活照護、種植牙等非基本醫療服務為主要執業范圍的;

  (二)基本醫療服務未執行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制定的醫藥價格政策的;

  (三)未依法履行行政處罰責任的;

  (四)以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申請定點,自發現之日起未滿3年的;

  (五)因違法違規被解除醫保協議未滿3年或已滿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處罰法律責任的;

  (六)因嚴重違反醫保協議約定而被解除協議未滿1年或已滿1年但未完全履行違約責任的;

  (七)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曾因嚴重違法違規導致原定點醫療機構被解除醫保協議,未滿5年的;

  (八)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單的;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三章定點醫療機構運行管理

  第十三條定點醫療機構具有依法依規為參保人員提供醫療服務后獲得醫保結算費用,對經辦機構履約情況進行監督,對完善醫保政策提出意見建議等權利。

  第十四條定點醫療機構應當嚴格執行醫保協議,合理診療、合理收費,嚴格執行醫保藥品、醫用耗材和醫療服務項目等目錄,優先配備使用醫保目錄藥品,控制患者自費比例,提高醫療保障基金使用效率。定點醫療機構不得為非定點醫療機構提供醫保結算。

  經辦機構不予支付的費用、定點醫療機構按醫保協議約定被扣除的質量保證金及其支付的.違約金等,定點醫療機構不得作為醫保欠費處理。

  第十五條定點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執行實名就醫和購藥管理規定,核驗參保人員有效身份憑證,按照診療規范提供合理、必要的醫藥服務,向參保人員如實出具費用單據和相關資料,不得分解住院、掛床住院,不得違反診療規范過度診療、過度檢查、分解處方、超量開藥、重復開藥,不得重復收費、超標準收費、分解項目收費,不得串換藥品、醫用耗材、診療項目和服務設施,不得誘導、協助他人冒名或者虛假就醫、購藥。

  定點醫療機構應當確保醫療保障基金支付的費用符合規定的支付范圍;除急診、搶救等特殊情形外,提供醫療保障基金支付范圍以外的醫藥服務的,應當經參保人員或者其近親屬、監護人同意。

  第十六條定點醫療機構應當制定相應的內部管理措施,嚴格掌握出入院指征。按照協議執行醫保總額預算指標,執行按項目、按病種、按疾病診斷相關分組、按床日、按人頭等支付方式。不得以醫保支付政策為由拒收患者。

  第十七條定點醫療機構按有關規定執行集中采購政策,優先使用集中采購中選的藥品和耗材。醫保支付的藥品、耗材應當按規定在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平臺上采購,并真實記錄“進、銷、存”等情況。

  第十八條定點醫療機構應當嚴格執行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制定的醫藥價格政策。

  第十九條定點醫療機構應當參加由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或經辦機構組織的宣傳和培訓。

  定點醫療機構應當組織開展醫療保障基金相關制度、政策的培訓,定期檢查本單位醫療保障基金使用情況,及時糾正醫療保障基金使用不規范的行為。

  第二十條定點醫療機構在顯著位置懸掛統一樣式的定點醫療機構標識。

  第二十一條定點醫療機構應按要求及時向統籌地區經辦機構報送醫療保障基金結算清單等信息,包括疾病診斷及手術操作,藥品、醫用耗材、醫療服務項目費用結算明細,醫師、護士等信息,并對其真實性負責。定點醫療機構應當按要求如實向統籌地區經辦機構報送藥品、耗材的采購價格和數量。

  定點醫療機構應向醫療保障部門報告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及協議管理所需信息,向社會公開醫藥費用、費用結構等信息。

  第二十二條定點醫療機構應當配合經辦機構開展醫保費用審核、稽核檢查、績效考核等工作,接受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的監督檢查,并按規定提供相關材料。

  第二十三條定點醫療機構應當優化醫保結算流程,為參保人員提供便捷的醫療服務,按規定進行醫保費用直接結算,提供費用結算單據和相關資料。為符合規定的參保人員提供轉診轉院服務。參保人員根據有關規定可以在定點醫療機構購藥或憑處方到定點零售藥店購藥。

  第二十四條定點醫療機構應當做好與醫保有關的信息系統安全保障工作,遵守數據安全有關制度,保護參保人員隱私。定點醫療機構重新安裝信息系統時,應當保持信息系統技術接口標準與醫保信息系統有效對接,并按規定及時全面準確向醫保信息系統傳送醫保結算和審核所需的有關數據。

  第四章經辦管理服務

  第二十五條經辦機構有權掌握定點醫療機構運行管理情況,從定點醫療機構獲得醫保費用稽查審核、績效考核和財務記賬等所需要的信息數據等資料。定點醫療機構實行屬地管理,經辦機構對屬地定點醫療機構為本地和異地參保人員提供的醫療服務承擔管理服務職責。

  第二十六條經辦機構應當完善定點申請、組織評估和協議簽訂、協議履行、協議變更和解除等管理流程,制定經辦規程,為定點醫療機構和參保人員提供優質高效的經辦服務。

  第二十七條經辦機構應做好對定點醫療機構醫保政策、管理制度、支付政策、操作流程的宣傳培訓,提供醫療保障咨詢、查詢服務。

  第二十八條經辦機構應當落實醫保支付政策,加強醫療保障基金管理。

  第二十九條經辦機構應當建立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明確對定點醫療機構申報費用的審核、結算、撥付、稽核等崗位責任及風險防控機制。完善重大醫保費用支出集體決策制度。

  第三十條經辦機構應當加強醫療保障基金支出管理,通過智能審核、實時監控、現場檢查等方式及時審核醫療費用。對定點醫療機構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稽查審核。按協議約定及時足額向定點醫療機構撥付醫保費用,原則上應當在定點醫療機構申報后30個工作日內撥付符合規定的醫保費用。

  第三十一條有條件的統籌地區經辦機構可以按國家規定向定點醫療機構預付一部分醫保資金,緩解其資金運行壓力。在突發疫情等緊急情況時,可以按國家規定預撥專項資金。

  第三十二條定點醫療機構違規申報費用,經審查核實的,經辦機構不予支付。

  第三十三條經辦機構應當依法依規支付參保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為參保人員提供醫保政策咨詢。除急診和搶救外,參保人員在非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發生的費用醫療保障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四條經辦機構向社會公開醫保信息系統數據集和接口標準。定點醫療機構自主選擇與醫保對接的有關信息系統的運行和維護供應商。經辦機構不得以任何名義收取任何費用及指定供應商。

  第三十五條經辦機構應遵守數據安全有關制度,保護參保人員隱私,確保醫療保障基金安全。

  第三十六條經辦機構或其委托符合規定的第三方機構,對定點醫療機構開展績效考核,建立動態管理機制。考核結果與年終清算、質量保證金退還、協議續簽等掛鉤。績效考核辦法由國家醫療保障部門制定,省級醫療保障部門可制定具體考核細則,經辦機構負責組織實施。

  第三十七條對于定點醫療機構結算周期內未超過總額控制指標的醫療費用,經辦機構應根據協議按時足額撥付。對定點醫療機構因參保人員就醫數量大幅增加等形成的合理超支給予適當補償。

  第三十八條經辦機構發現定點醫療機構存在違反協議約定情形的,可按協議約定相應采取以下處理方式:

  (一)約談醫療機構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

  (二)暫停或不予撥付費用;

  (三)不予支付或追回已支付的醫保費用;

  (四)要求定點醫療機構按照協議約定支付違約金;

  (五)中止相關責任人員或者所在部門涉及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的醫療服務;

  (六)中止或解除醫保協議。

  第三十九條經辦機構違反醫保協議的,定點醫療機構有權要求糾正或者提請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協調處理、督促整改,也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發現經辦機構存在違反醫保協議的,可視情節相應采取以下處理方式:約談主要負責人、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依規給予處分。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發現經辦機構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第五章定點醫療機構的動態管理

  第四十條定點醫療機構的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注冊地址、銀行賬戶、診療科目、機構規模、機構性質、等級和類別等重大信息變更時,應自有關部門批準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提出變更申請。其他一般信息變更應及時書面告知。

  第四十一條續簽應由定點醫療機構于醫保協議期滿前3個月向經辦機構提出申請或由經辦機構統一組織。統籌地區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就醫保協議續簽事宜進行協商談判,雙方根據醫保協議履行情況和績效考核情況等決定是否續簽。協商一致的,可續簽醫保協議;未達成一致的,醫保協議到期后自動終止。

  對于績效考核結果好的定點醫療機構可以采取固定醫保協議和年度醫保協議相結合的方式,固定醫保協議相對不變,年度醫保協議每年根據具體情況調整,簡化簽約手續。

  第四十二條醫保協議中止是指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暫停履行醫保協議約定,中止期間發生的醫保費用不予結算。中止期結束,未超過醫保協議有效期的,醫保協議可繼續履行;超過醫保協議有效期的,醫保協議終止。

  定點醫療機構可提出中止醫保協議申請,經經辦機構同意,可以中止醫保協議但中止時間原則上不得超過180日,定點醫療機構在醫保協議中止超過180日仍未提出繼續履行醫保協議申請的,原則上醫保協議自動終止。定點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辦機構應中止醫保協議:

  (一)根據日常檢查和績效考核,發現對醫療保障基金安全和參保人員權益可能造成重大風險的;

  (二)未按規定向經辦機構及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提供有關數據或提供數據不真實的;

  (三)根據醫保協議約定應當中止醫保協議的;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應當中止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醫保協議解除是指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之間的醫保協議解除,協議關系不再存續,協議解除后產生的醫藥費用,醫療保障基金不再結算。定點醫療機構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經辦機構應解除醫保協議,并向社會公布解除醫保協議的醫療機構名單:

  (一)醫保協議有效期內累計2次及以上被中止醫保協議或中止醫保協議期間未按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二)以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申請取得定點的;

  (三)經醫療保障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查實有欺詐騙保行為的;

  (四)為非定點醫療機構或處于中止醫保協議期間的醫療機構提供醫保費用結算的;

  (五)拒絕、阻撓或不配合醫療保障部門開展智能審核、績效考核、監督檢查等,情節惡劣的;

  (六)被發現重大信息發生變更但未辦理重大信息變更的;

  (七)定點醫療機構停業或歇業后未按規定向經辦機構報告的;

  (八)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在行政執法中,發現定點醫療機構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且可能造成醫療保障基金重大損失的;

  (九)被吊銷、注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或中醫診所備案證的;

  (十)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不能履行醫保協議約定,或有違法失信行為的;

  (十一)未依法履行醫療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的;

  (十二)定點醫療機構主動提出解除醫保協議且經辦機構同意的;

  (十三)根據醫保協議約定應當解除醫保協議的;

  (十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應當解除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條定點醫療機構請求中止、解除醫保協議或不再續簽醫保協議的,應提前3個月向經辦機構提出申請。公立醫療機構不得主動提出中止或解除醫保協議。

  醫療機構所在地的地市級及以上統籌地區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中止或解除醫保協議,該醫療機構在其他統籌區的醫保協議也同時中止或解除。

  第四十五條定點醫療機構的部分人員或科室有違反協議管理要求的,可對該人員或科室中止或終止醫保結算。

  第四十六條醫療機構與統籌地區經辦機構就醫保協議簽訂、履行、變更和解除發生爭議的,可以自行協商解決或者請求同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協調處理,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第六章定點醫療機構的監督

  第四十七條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對定點申請、申請受理、專業評估、協議訂立、協議履行和解除等進行監督,對經辦機構的內部控制制度建設、醫保費用的審核和撥付等進行指導和監督。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依法依規通過實地檢查、抽查、智能監控、大數據分析等方式對定點醫療機構的協議履行情況、醫療保障基金使用情況、醫療服務行為、購買涉及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的第三方服務等進行監督。

  第四十八條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和經辦機構應拓寬監督途徑、創新監督方式,通過滿意度調查、第三方評價、聘請社會監督員等方式對定點醫療機構進行社會監督,暢通舉報投訴渠道,及時發現問題并進行處理。

  第四十九條經辦機構發現違約行為,應當及時按照協議處理。

  經辦機構作出中止相關責任人員或者所在部門涉及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的醫藥服務、中止和解除醫保協議等處理時,要及時報告同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發現定點醫療機構存在違約情形的,應當及時責令經辦機構按照醫保協議處理,經辦機構應當及時按照醫保協議處理。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時,認為經辦機構移交相關違法線索事實不清的,可組織補充調查或要求經辦機構補充材料。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條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醫療救助、居民大病保險等醫療保障定點管理工作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十一條本辦法中的經辦機構是具有法定授權,實施醫療保障管理服務的職能機構,是醫療保障經辦的主體。

  定點醫療機構是指自愿與統籌地區經辦機構簽訂醫保協議,為參保人員提供醫療服務的醫療機構。

  醫保協議是指由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經協商談判而簽訂的,用于規范醫療服務行為以及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及責任等內容的協議。

  第五十二條國務院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制作并定期修訂醫保協議范本,國家醫療保障經辦機構制定經辦規程并指導各地加強和完善醫保協議管理。地市級及以上的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及經辦機構在此基礎上,可根據實際情況分別細化制定本地區的醫保協議范本及經辦規程。醫保協議內容應與法律、法規、規章和醫療保障政策調整變化相一致,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調整醫保協議內容時,應征求相關定點醫療機構意見。

  第五十三條本辦法由國務院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負責解釋,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零售管理制度3

  1、目的

  為了規范公司零售門店之存貨管理,明確相關流程及相應部門之責任,根據

  財政部、證監會等五部委發布的《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及其配套指引《企業內部控制應用指引第8號——資產管理》,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2、定義

  本規定所指的零售門店,是指XXX有限公司陜西分公司擁有的所有門店,

  也包含各地市分公司下屬的所有門店。

  本規范所稱之存貨(或“貨品”)是指存放于零售門店的用于出售、促銷、

  宣傳等物品,包括在銷售的手機、用于促銷的贈品、手機配件電池等、宣傳品、道具等。不包括固定資產、辦公用品、備用金等。

  零售門店存貨的管理包括取得、驗收與入庫、倉儲與保管、發出、盤點處置

  等。

  3、職責分工

  3.1零售門店負責人:

  確保門店存貨業務管理得到有效控制,對門店總倉及零售門店營業廳存貨的

  收發、倉儲保管、盤點以及流失承擔相應的領導責任。對零售門店存貨進行管理,保持最佳的庫存結構,負責或貨品的入庫,零售門店的貨品配發于退貨。

  3.2、零售門店營業員:

  對零售門店存貨負管理、保管責任,包括營業廳的演示機,倉庫保管,盤點。

  3.3零售門店倉管

  負責貨品接收、驗收與入庫,發出、倉儲保管、盤點與損益處理等。

  3.6子公司財務部門

  負責存貨采購、銷售與流失的會計核算工作;監督零售門店的存貨管理,不

  定期抽查各零售門店存貨。

  3.7子公司人資部門

  每月工資中扣劃責任人賠償金額。

  4、子公司門店貨品配發

  貨品配發是指將貨品由子公司總倉(以下未經特別指明,所涉及的總倉均指

  子公司總倉)配發到特定的零售門店以進行銷售、市場宣傳、促銷等。

  4.1配貨需求

  各子公司根據訂貨會確認的訂貨明細,由商品營運部門安排配發至各零售門

  店;如有增加需求各門店則以補貨單形式發至總倉,經商品營運部門根據總倉庫存情況審核通過后,由總倉進行補貨配發;或者直接由商品營運部門結合門店銷

  售及庫存情況進行合理補貨給門店。

  4.2貨品配發出庫

  倉管員根據《訂貨單》和《配貨單》需求進行貨物分揀出庫,生成的《出庫

  單》與《配貨單》經物流部門主管審核無誤后,打印《裝箱單》即可發貨,同時及時完成ERP過賬,以做到賬實相符。

  4.3貨品驗收入庫

  配發的貨品運送到零售門店后,零售門店接收人員應對貨物進行初步驗收,

  檢查包裝是否完整,并在送貨人員攜帶的貨品流轉登記簿上簽字確認。初步驗收只對收到的貨物進行初步清點,以箱或(包)為單位進行驗收。

  零售門店在初步驗收之后,應組織人員在收到貨物的當天進行詳細驗收,包

  括核對所收到的貨物之款式、尺碼、顏色等是否與《出庫單》一致。經核實無誤后及時完成ERP過賬,以做到賬實相符。

  4.4零售門店收貨差異處理

  零售門店對所收到的貨物進行詳細清點,如果發現數量短缺,應立即在出庫

  單上注明并傳真或電話通知商品營運部門,商品營運部門接到反饋后,填寫工作聯系單與物流部門聯系,核實貨品短缺情況,物流部門根據核實結果,填寫配貨

  少貨投訴處理記錄表,并根據相關人員之責任進行庫存調整或處罰。

  4.4.1因物流部門內部員工工作失職造成的損失的短缺或貨損,應立即報告部門主管,確定責任人,進行相應的處罰。

  A.金額在100元(含)以內的,由責任員工負責全額損失賠償。

  B.金額在100元以上,1000元(含)以內的,由責任人承擔50%的賠償,

  并由公司通報批評。

  C.金額在1000元以上,5000元(含)以內的,由責任人承擔30%的賠償,

  并由公司通報處分。

  D.金額在5000元以上的,承擔20%的賠償責任,公司予以開除,并追究物

  流部領導相關責任。

  4.4.2因承運方的過失造成短缺或貨損的,應立即查明貨損原因,并及時向主管報告貨損失的處理進程,跟蹤貨損處理進度。

  A.已與公司簽訂運輸協議的承運方按照協議要求進行賠償;

  B.未簽運輸協議的,損耗的服飾類貨品,原則上按照吊牌價的六折賠償,

  賠償按四折處理或賠償不能兌現的,物流部門須以簽呈的形式提出賠償建議后,報公司總經理簽批處理。

  C.運輸過程中造成損壞的道具、輔料按照出庫價進行賠償。

  5、貨品調撥

  貨品調撥是指將貨品由一個零售門店調到另一個零售門店的行為,包括同一子公司不同店鋪之間的調撥,也包括不同子公司之間的調撥(貨品調撥由商品營運部門統一安排,零售門店不得自行調撥貨品。

  5.1同一子公司不同店鋪之間的調撥

  5.1.1店鋪之間臨時調撥

  門店之間自行商討,并填寫《調撥單》,一式兩聯,雙方簽字確認,并及時錄入ERP系統。

  5.1.2商品營運部門按要求統一調撥

  商品營運人員根據各零售門店庫存和銷售情況,對各零售門店的貨品進行調撥,并電話通知調出零售門店負責人,零售門店負責人將需調出的貨品清單郵件發送給店鋪人員,店鋪人員據以進行相關的調配操作。調出貨品門店和調入貨品

  門店相關人員均需在貨品流轉登記薄上簽字確認,以明確相關責任人。

  收貨人員應將所收到的調撥單與實物核對相符后,二個工作日內在ERP中進行確認調撥生效。如有不符,應查明原因,確認相關責任人,如果是對方少發的,由對方補發,如是其他情況,具體處罰參照子公司總倉配發收貨差異處理。

  5.2不同子公司店鋪之間的貨品調撥

  零售門店有貨品需求,總部總倉無貨可配時,需要跨子公司門店調撥,實物操作與同一子公司門店之間調撥的方式一致,賬務同代理商退貨處理,即先由調出方將貨品退回總部總倉,再由總部總倉配貨給調入方,貨品流失參照同一子公司門店調撥處理。

  6、退貨

  退貨是指零售門店將其所需退的部分貨品退到總倉的行為。退貨包括季末退貨和次品退貨兩種。

  6.1季末退貨

  季末退貨是指質量合格之貨品因季節原因而需要退到總倉的行為。因總部對子公司有退貨率要求,各零售門店只需按商品營運部門計劃退貨貨品的款號、數量退回總倉即可,無須填寫《退貨申請表》,店鋪人員直接在ERP系統中新增退貨單,完成審核和出庫,同時按要求在每箱里面放對應貨品的裝箱單,將貨品裝箱發出。

  物流部門驗收人員接到零售門店退還的貨品時,應在貨品流轉登記簿上登記并簽字確認。應及時查驗貨品并與《裝箱單》上款號和數量相核對,核對無誤后在十五個工作日內辦理入庫手續,如有不符,應當天和店鋪聯系核實情況,并進行相關賬務處理。。

  6.2次品退貨

  次品退貨是指因零售門店因貨品質量問題,而需要將貨品退至總倉的行為。次品退貨需各零售門店填寫《退貨申請表》,并詳細注明質量問題,經商品營運部門審核同意后方可進行退貨處理,次品退貨需在兩個工作日辦理入庫手續。

  7、銷售出庫

  零售門店每日銷售的'貨品應及時錄入系統,并當天進行數據上傳,以保證賬實相符。

  8、存貨倉儲與保管

  貨品在發出或離開原保管地之前,貨品之安全和保管責任由發出前部門或門店承擔;貨品托運途中,貨品之安全和保管責任由承運商或托運人承擔;貨品到達目的地之后,則貨品之安全和保管責任由接收部門或門店承擔。

  陳列貨品按要求存放,未陳列的分散貨品要及時整理,以防丟失;注意存貨的防盜防潮。

  9、存貨盤點

  零售門店鋪存貨盤點由《存貨盤點管理規定》統一規范。

  其中盤點損溢處理按以下規定操作:

  店鋪在盤點日的次日將店鋪實際數據報給商品營運部門,商品營運部門在接到店鋪實際數據的次日將實際數據錄入ERP生成各個店鋪庫存差異,并根據以下原則得出流失賠償表,然后發給財務審核,審核后由人資扣回流失賠償款。如果盤點發生差異,串色、串碼、同一季度同一類別的存貨盤盈盤虧抵消后還有盤虧的,貨品按當季銷售折率買單,但不高于七折;如果找不出責任人,則由店員、店負責人。

  10、存貨監督

  10.1監督檢查主體

  股份公司對存貨管理制度的建立及執行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包括總公司對子公司的檢查和子公司、零售門店的自查。對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的薄弱環節,應當告知股份公司子公司運營部門、財務部門,有關部門應當及時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加以糾正和完善。

  10.2監督檢查內容主要包括:

  檢查存貨管理的相關崗位及人員的設置情況,重點檢查不相容崗位分離情況;檢查存貨管理授權批準的執行情況,重點檢查授權批準手續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權審批情況;

  檢查存貨收發、保管的執行情況,重點檢查存貨取得是否真實、合理,存貨驗收手續是否健全,存貨保管的崗位責任制是否落實,存貨清查、盤點是否及時、

零售管理制度4

  一、店面形象管理:

  1、門店各類證照,公告應整齊懸掛在醒目位臵,框架大小要一致。

  2、門店賣場通道要保持通暢,不允許堆積任何物品。對于廢棄的紙箱、條碼紙、標價簽等必須隨時清理放于指定的地點,保持整潔的購物環境。

  3、門店使用的各類設備,工具(包括清潔工具,如桶、抹布、清潔劑、拖把、掃把等),使用完后應立即放回指定位臵。

  4、商品陳列以整體豐滿為原則,銷售商品后要及時補貨。

  5、商品、貨架要時刻保持整潔,不得放臵生活用品。

  6、門店入口地面確保清潔,店內沒有明顯垃圾。

  7、門店入口的玻璃櫥窗應保持清潔明亮,每周應清洗一次。

  8、門店垃圾簍每班必須清理一次,如裝滿應立即清理。

  9、門店周邊環境應保持整潔有序。

  違反以上條例的班組,罰款100元

  二、服務規范管理:

  1、上班時間不得閑聊。

  2、不在營業場所議論顧客及其他同事是非。

  3、注意自我控制,在任何情況下不得與顧客、或同事發生爭吵。

  4、上班時間不能吃食物,不得看與工作無關的書報雜志,不得無故脫崗。

  5、不得在營業場所內大聲喧嘩、打鬧、嬉戲以及朝顧客打哈欠等不雅動作。

  6、不得以任何理由與顧客發生口角、爭吵等,若發現有顧客無理取鬧,要進行必要的緩沖,帶離營業場所,由主管人員妥善處理。

  違反以上條例的個人,罰款100元

  三、門店日常管理

  1、員工不得將公司財物挪為私用,不得私自挪用各類贈品,不得隨意接受顧客、廠商私下贈送的'各種財物等。

  2、整理店容店貌、藥品陳列、商品補充、柜臺收拾、備好零鈔、清潔衛生。

  3、收銀員在工作時間內,未經批準不得帶親友進入收銀臺,非收銀人員不得私自進入收銀臺。

  4、提倡團隊精神,相互協作,不與顧客爭吵、頂撞,員工之間不得在營業場所相互爭吵、打架斗毆,詆毀他人產品,有事情及時上報管理人員。

  5、商品的陳列及維護每日由主管進行檢查。

  6、未經門店管理人員的同意,門店員工不得私自操作后臺主機,嚴禁上網。

  7、上班時間不得遲到、早退。違反者按曠工處理,扣除當日工資。

  8、一個月內遲到、早退三次視為礦工一次。

  9、一次遲到、早退超過20分鐘的按礦工處理。

  10、調班、請假需店長批準。

  11、請假在2天以內由店長批準,超過2天的由公司經理批準。

  12、門店所有員工必須聽從店長或當值主管的工作安排,無故頂撞、拒不執行、不服從安排管理的從嚴處罰,直至開除。

  13、遵守公司及門店規章制度,服從各級主管人員的合理安排,不得敷衍了事。

  14、同事之間要相互幫忙,相互尊重人格,協同合作。

  15、各班組應該定期進行盤點核查,以確保帳貨相符,少貨的由貨柜管理人照價賠償。

  16、各門店應該積極預防出現過期商品。

  17、商品銷售價格,原則上按系統規定的零售價銷售,對于需要變價銷售的需各門店的管理人同意才可以、收款員不可以私自折扣銷售。

  違反以上條例的個人,罰款100元

  四、門店人員管理

  (一)營業員崗位

  1、整理店容店貌,做好清潔,保持店內整潔、明亮。

  2、負責檢查店內各種隱患,協助店長積極做好各項預防工作。

  3、積極維護公司整體形象,端正服務態度,確保營業秩序的正常運轉。

  4、積極熱情的接待顧客,正確全面的向顧客介紹商品,準確介紹藥品的相關知識,確保用藥安全有效。

  5、交接班前清點藥品,整理貨柜。

  6、積極協助店長做好請貨計劃,優化品種結構。

  7、積極協助管理人員做好相關工作。

  8、必須堅守崗位,不得無故串崗、離崗。

  9、對于門店的盤點和各項銷售活動,要予以積極配合和執行。

  10、鼓勵積極學習、進取。

  11、積極完成上級交代的其他工作。

  違反以上條例的個人,罰款100元

  (一)收銀員崗位

  1、嚴格遵守收繳款制度,負責準確無誤地進行收繳款工作。

  2、負責前臺票據信息的正確錄入和門店銷售核算,保證數據處理正確并傳輸至門店后臺。

  3、在營業時間內必須做到人不離崗,絕對不可以在接待顧客時中途離崗,如確實需要離開,應報請店長同意并指定專人代替后方可。

  4、做好零鈔的調配工作,在收款時,做到唱收唱付。

  5、做好顧客退貨、退款處理工作,接待顧客要主動、熱情、耐心、周到等。

  6、嚴格現金管理制度,不得擅自挪用或私自借用營業款。

  7、交接班時必須做好票據移交和貨款交接,要求做好記錄并簽字。

  8、做好營業款的日清工作,并要求做到及時上繳營業款,帳款一致。

  9、負責收銀工作環境的衛生清潔,設備的維護和保養。

  10、遵守門店的各項規章制度和工作程序。

  11、積極完成店長及財務部門交代的其他工作。

  以上條例的個人,罰款100元

  (二)中藥管理員

  1.中藥每個班組對藥物每日進行清點、裝斗,及時清理二樓的衛生,確保中藥區域內干凈整潔,斗內中藥量充足。

  2、對中藥飲片質量及時進行監管,防止變霉。

  3、中藥缺藥斷藥的種類及時進行登記、上報。進行補充中藥貨量。

  違反以上條例的個人,罰款100元

零售管理制度5

  1.目的:把好購進藥品質量關,保證藥品數量準確,外觀性狀和包裝質量符合規定要求,防止不合格藥品進入本店。

  2.依據:《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第74、75條,《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實施細則》第67條。

  3.適用范圍:適用于本店所購進藥品的驗收。

  4.責任:驗收員對本制度的實施負責。

  5.內容:

  5.1藥品驗收必須執行制定的《藥品質量檢查驗收程序》,由驗收人員依照藥品的法定標準、購進合同所規定的質量條款以及購進憑證等,對所購進藥品進行逐批驗收。

  5.2藥品質量驗收應包括對藥品外觀性狀的檢查和藥品包裝、標簽、說明書及專有標識等內容的.檢查。

  5.3驗收藥品應在待驗區內或藥品驗收操作臺上按規定比例抽取樣品進行檢查,并在規定時限內完成。本店規定到貨二日內須驗收完畢。

  5.4驗收首營品種應有生產企業提供的該批藥品出廠質量檢驗合格報告書。

  5.5驗收進口藥品,必須審核其《進口藥品注冊證》或《醫藥產品注冊證》和《進口藥品檢驗報告書》或《進口藥品通關單》復印件;上述復印件應加蓋供貨單位質量管理部門的原印章。

  5.6藥品驗收必須有驗收記錄。驗收記錄必須保存至超過藥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

  5.7驗收員對購進手續不齊或資料不全的藥品,不得驗收入店。

  5.8驗收工作中發現不合格藥品或質量有疑問的藥品,應予以拒收,并及時報告質量負責人進行復查。

  5.9驗收工作結束后,驗收員應與營業員辦理交接手續;由營業員依據驗收結論和驗收員的簽章將藥品置于相應的區,并做好記錄。

零售管理制度6

  一、門店在銷售藥品過程中要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規定的制度,向顧客正確介紹藥品的功能、用途、使用方法、禁忌等內容,給予合理用藥指導,不得采用虛假和夸大的方式誤導顧客。

  二、藥品不得采用有獎銷售、附贈藥品或禮品等方式進行銷售。

  三、過期失效、破損、污染、裂片或花斑、泛糖泛油、霉爛變質、風化潮解、蟲蛀鼠咬等不合格藥品嚴禁上柜銷售。

  四、處方藥須憑醫師處方調配或銷售。審方員應對處方內容進行審核,處方審核完畢審方員應在處方上簽字。處方調配或銷售完畢,調配或銷售人員應在處方上簽字,并向顧客交代服用方法、用藥禁忌和注意事項等內容。處方調配程序一般分審方、計價、調配、復核和給藥。

  五、處方所列藥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對有配伍禁忌或超劑量處方審方員應當拒絕調配或銷售。如顧客確需,須經原處方醫師更改或重新簽字后方可調配或銷售。

  六、銷售處方藥應收集處方并分月或季裝訂成冊,顧客不愿留存處方,應按要求作好處方藥銷售記錄。收集留存的處方和處方藥銷售記錄保存不得少于兩年。

  七、藥品銷售應按規定出具銷售憑證。

  八、藥品在拆零前,銷售人員應仔細查看藥品的包裝、合格證明和其他標示以及藥品標簽或說明書上必須注明的內容,并檢查藥品質量是否符合規定,嚴禁將不合格藥品拆零出售。拆零藥品保留原包裝和原標簽,嚴禁拆零藥品用其它無標示的容器盛裝。

  九、拆零藥品應陳列在拆零藥品專柜,按貯存要求擺放整齊,瓶蓋要隨時旋緊,以防受潮變質。拆零藥品專柜應有明顯的標識。

  十、拆零藥品銷售使用的'工具、包裝袋應清潔衛生。分零使用的藥匙(至少兩支)應裝入防塵、防污染的容器中。拆零用具應整齊擺放。

  十一、藥品拆零裝袋,不得用手直接觸摸藥片或其它劑型藥品,應使用藥匙取藥裝入藥袋,并在服藥袋上標明品名、規格、服法、每日、每次劑量和藥品有效期等,以保證病患者用藥安全。

  十二、拆零銷售的藥品應做好名稱、規格、生產廠家、批號、效期、拆零日期和最后銷售完日期記錄,經辦人應簽字或蓋章。

零售管理制度7

  ⑴帶頭執行gsp藥品質量管理的有關規定,主動承擔處方藥品的審核職責。

  ⑵從安全售藥的角度出發,積極參與藥品的'陳列活動,大膽提出藥品分類陳列的合理化建議。

  ⑶認真做好藥品的日常養護工作,防范藥品質量事故的發生,對出售的藥品質量負責。

  ⑷經常督促、提醒營業員做好假藥混入等安全風險的預防工作,杜絕此類事件發生。

  ⑸負責進貨藥品的驗收把關工作,定期對門店內商品質量狀況開展抽查,發現問題及時采取措施,并迅速上報。

  ⑹定期對駐店藥師和其他員工開展藥學知識的培訓,提高用藥服務水平,不發生錯賣和賣錯藥品事件。

零售管理制度8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范零售藥店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提高醫療保障基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保障廣大參保人員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零售藥店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應堅持以人民健康為中心,遵循保障基本、公平公正、權責明晰、動態平衡的原則,加強醫療保障精細化管理,發揮零售藥店市場活力,為參保人員提供適宜的藥品服務。

  第三條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制定零售藥店定點管理政策,在定點申請、專業評估、協商談判、協議訂立、協議履行、協議解除等環節對醫療保障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定點零售藥店進行監督。經辦機構負責確定定點零售藥店,并與定點零售藥店簽訂醫療保障服務協議(以下簡稱“醫保協議”),提供經辦服務,開展醫保協議管理、考核等。定點零售藥店應當遵守醫療保障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政策,按照規定向參保人員提供藥品服務。

  第二章定點零售藥店的確定

  第四條統籌地區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公眾健康需求、管理服務需要、醫療保障基金收支、參保人員用藥需求等確定本統籌地區定點零售藥店的資源配置。

  第五條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零售藥店均可申請醫療保障定點:

  (一)在注冊地址正式經營至少3個月;

  (二)至少有1名取得執業藥師資格證書或具有藥學、臨床藥學、中藥學專業技術資格證書的藥師,且注冊地在該零售藥店所在地,藥師須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且在合同期內;

  (三)至少有2名熟悉醫療保障法律法規和相關制度規定的專(兼)職醫保管理人員負責管理醫保費用,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且在合同期內;

  (四)按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要求,開展藥品分類分區管理,并對所售藥品設立明確的醫保用藥標識;

  (五)具有符合醫保協議管理要求的醫保藥品管理制度、財務管理制度、醫保人員管理制度、統計信息管理制度和醫保費用結算制度;

  (六)具備符合醫保協議管理要求的信息系統技術和接口標準,實現與醫保信息系統有效對接,為參保人員提供直接聯網結算,建立醫保藥品等基礎數據庫,按規定使用國家統一醫保編碼;

  (七)符合法律法規和省級及以上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零售藥店向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提出醫療保障定點申請,至少提供以下材料:

  (一)定點零售藥店申請表;

  (二)藥品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和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身份證復印件;

  (三)執業藥師資格證書或藥學技術人員相關證書及其勞動合同復印件;

  (四)醫保專(兼)職管理人員的勞動合同復印件;

  (五)與醫療保障政策對應的內部管理制度和財務制度文本;

  (六)與醫保有關的信息系統相關材料;

  (七)納入定點后使用醫療保障基金的預測性分析報告;

  (八)省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按相關規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條零售藥店提出定點申請,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應即時受理。對申請材料內容不全的,經辦機構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零售藥店補充。

  第八條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應組織評估小組或委托符合規定的第三方機構,以書面、現場等形式開展評估。評估小組成員由醫療保障、醫藥衛生、財務管理、信息技術等專業人員構成。自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評估時間不超過3個月,零售藥店補充材料時間不計入評估期限。評估內容包括:

  (一)核查藥品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和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身份證;

  (二)核查執業藥師資格證書或藥學技術人員資格證書及勞動合同;

  (三)核查醫保專(兼)職管理人員的勞動合同;

  (四)核查與醫療保障政策對應的內部管理制度和財務制度;

  (五)核查與醫保有關的信息系統是否具備開展直接聯網結算的條件;

  (六)核查醫保藥品標識。

  評估結果包括合格和不合格。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應將評估結果報同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備案。對于評估合格的,納入擬簽訂醫保協議的零售藥店名單向社會公示。對于評估不合格的應告知其理由,提出整改建議。自結果告知送達之日起,整改3個月后可再次組織評估,評估仍不合格的,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

  省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可以在本辦法基礎上,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具體評估細則。

  第九條統籌地區經辦機構與評估合格的零售藥店協商談判,達成一致的,雙方自愿簽訂醫保協議。原則上由地市級及以上的統籌地區經辦機構與零售藥店簽訂醫保協議并向同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備案。醫保協議應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簽訂醫保協議的雙方應當嚴格執行醫保協議約定。醫保協議期限一般為1年。

  第十條統籌地區經辦機構向社會公布簽訂醫保協議的定點零售藥店信息,包括名稱、地址等,供參保人員選擇。

  第十一條零售藥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定點申請:

  (一)未依法履行行政處罰責任的;

  (二)以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申請定點,自發現之日起未滿3年的;

  (三)因違法違規被解除醫保協議未滿3年或已滿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處罰法律責任的;

  (四)因嚴重違反醫保協議約定而被解除醫保協議未滿1年或已滿1年但未完全履行違約責任的;

  (五)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曾因嚴重違法違規導致原定點零售藥店被解除醫保協議,未滿5年的;

  (六)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單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三章定點零售藥店運行管理

  第十二條定點零售藥店具有為參保人員提供藥品服務后獲得醫保結算費用,對經辦機構履約情況進行監督,對完善醫療保障政策提出意見建議等權利。

  第十三條定點零售藥店應當為參保人員提供藥品咨詢、用藥安全、醫保藥品銷售、醫保費用結算等服務。符合規定條件的定點零售藥店可以申請納入門診慢性病、特殊病購藥定點機構,相關規定由統籌地區醫療保障部門另行制定。

  經辦機構不予支付的費用、定點零售藥店按醫保協議約定被扣除的質量保證金及其支付的違約金等,定點零售藥店不得作為醫保欠費處理。

  第十四條定點零售藥店應當嚴格執行醫保支付政策。鼓勵在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平臺上采購藥品,并真實記錄“進、銷、存”情況。

  第十五條定點零售藥店要按照公平、合理、誠實信用和質價相符的原則制定價格,遵守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制定的藥品價格政策。

  第十六條定點零售藥店應當憑處方銷售醫保目錄內處方藥,藥師應當對處方進行審核、簽字后調劑配發藥品。外配處方必須由定點醫療機構醫師開具,有醫師簽章。定點零售藥店可憑定點醫療機構開具的電子外配處方銷售藥品。

  第十七條定點零售藥店應當組織醫保管理人員參加由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或經辦機構組織的宣傳和培訓。

  定點零售藥店應當組織開展醫療保障基金相關制度、政策的培訓,定期檢查本單位醫療保障基金使用情況,及時糾正醫療保障基金使用不規范的`行為。

  第十八條定點零售藥店在顯著位置懸掛統一格式的定點零售藥店標識。

  第十九條定點零售藥店應按要求及時如實向統籌地區經辦機構上傳參保人員購買藥品的品種、規格、價格及費用信息,定期向經辦機構上報醫保目錄內藥品的“進、銷、存”數據,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第二十條定點零售藥店應當配合經辦機構開展醫保費用審核、稽核檢查、績效考核等工作,接受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的監督檢查,并按規定提供相關材料。

  第二十一條定點零售藥店提供藥品服務時應核對參保人員有效身份憑證,做到人證相符。特殊情況下為他人代購藥品的應出示本人和被代購人身份證。為參保人員提供醫保藥品費用直接結算單據和相關資料,參保人員或購藥人應在購藥清單上簽字確認。憑外配處方購藥的,應核驗處方使用人與參保人員身份是否一致。

  第二十二條定點零售藥店應將參保人員醫保目錄內藥品外配處方、購藥清單等保存2年,以備醫療保障部門核查。

  第二十三條定點零售藥店應做好與醫保有關的信息系統安全保障工作,遵守數據安全有關制度,保護參保人員隱私。定點零售藥店重新安裝信息系統時,應當保持信息系統技術接口標準與醫保信息系統有效對接,并按規定及時全面準確向醫保信息系統傳送醫保結算和審核所需的有關數據。

  第四章經辦管理服務

  第二十四條經辦機構有權掌握定點零售藥店的運行管理情況,從定點零售藥店獲得醫保費用稽查審核、績效考核和財務記賬等所需要的信息數據等資料。

  第二十五條經辦機構應當完善定點申請、組織評估、協議簽訂、協議履行、協議變更和解除等流程管理,制定經辦規程,為定點零售藥店和參保人員提供優質高效的經辦服務。

  第二十六條經辦機構應做好對定點零售藥店醫療保障政策、管理制度、支付政策、操作流程的宣傳培訓,提供醫療保障咨詢、查詢服務。

  第二十七條經辦機構應當落實醫保支付政策,加強醫療保障基金管理。

  第二十八條經辦機構應當建立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明確對定點零售藥店醫保費用的審核、結算、撥付、稽核等崗位責任及風險防控機制。完善重大醫保藥品費用支出集體決策制度。

  第二十九條經辦機構應當加強醫療保障基金支出管理,通過智能審核、實時監控、現場檢查等方式及時審核醫保藥品費用。對定點零售藥店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稽查審核,按醫保協議約定及時足額向定點零售藥店撥付醫保費用。原則上,應當在定點零售藥店申報后30個工作日內撥付符合規定的醫保費用。

  第三十條定點零售藥店經審查核實的違規醫保費用,經辦機構不予支付。

  第三十一條經辦機構應當依法依規支付參保人員在定點零售藥店發生的藥品費用。

  參保人員應憑本人參保有效身份憑證在定點零售藥店購藥。不得出租(借)本人有效身份憑證給他人,不得套取醫療保障基金。在非定點零售藥店發生的藥品費用,醫療保障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二條經辦機構向社會公開醫保信息系統數據集和接口標準。定點零售藥店自主選擇與醫保對接的有關信息系統的運行和維護供應商。經辦機構不得以任何名義收取任何費用及指定供應商。

  第三十三條經辦機構應遵守數據安全有關制度,保護參保人員隱私,確保醫療保障基金安全。

  第三十四條經辦機構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機構,對定點零售藥店開展績效考核,建立動態管理機制。考核結果與年終清算、質量保證金退還、醫保協議續簽等掛鉤。績效考核辦法由國家醫療保障部門制定,省級醫療保障部門可制定具體考核細則,經辦機構負責組織實施。

  第三十五條經辦機構發現定點零售藥店存在違反醫保協議約定情形的,可按醫保協議約定相應采取以下處理方式:

  (一)約談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

  (二)暫停結算、不予支付或追回已支付的醫保費用;

  (三)要求定點零售藥店按照醫保協議約定支付違約金;

  (四)中止或解除醫保協議。

  第三十六條經辦機構違反醫保協議的,定點零售藥店有權要求糾正或者提請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協調處理、督促整改,也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發現經辦機構存在違反醫保協議約定的,可視情節相應采取以下處理方式:約談主要負責人、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依規給予處分。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發現經辦機構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第五章定點零售藥店的動態管理

  第三十七條定點零售藥店的名稱、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實際控制人、注冊地址和藥品經營范圍等重要信息發生變更的,應自有關部門批準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提出變更申請,其他一般信息變更應及時書面告知。

  第三十八條續簽應由定點零售藥店于醫保協議期滿前3個月向經辦機構提出申請或由經辦機構統一組織。統籌地區經辦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就醫保協議續簽事宜進行協商談判,雙方根據醫保協議履行情況和績效考核情況等決定是否續簽。協商一致的,可續簽醫保協議;未達成一致的,醫保協議解除。

  第三十九條醫保協議中止是指經辦機構與定點零售藥店暫停履行醫保協議約定,中止期間發生的醫保費用不予結算。中止期結束,未超過醫保協議有效期的,醫保協議可繼續履行;超過醫保協議有效期的,醫保協議終止。

  定點零售藥店可提出中止醫保協議申請,經經辦機構同意,可以中止醫保協議但中止時間原則上不得超過180日,定點零售藥店在醫保協議中止超過180日仍未提出繼續履行醫保協議申請的,原則上醫保協議自動終止。定點零售藥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辦機構應中止醫保協議:

  (一)根據日常檢查和績效考核,發現對醫療保障基金安全和參保人員權益可能造成重大風險的;

  (二)未按規定向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及經辦機構提供有關數據或提供數據不真實的;

  (三)根據醫保協議約定應當中止醫保協議的;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應當中止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條醫保協議解除是指經辦機構與定點零售藥店之間的醫保協議解除,協議關系不再存續,醫保協議解除后產生的醫藥費用,醫療保障基金不再結算。定點零售藥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辦機構應解除醫保協議,并向社會公布解除醫保協議的零售藥店名單:

  (一)醫保協議有效期內累計2次及以上被中止醫保協議或中止醫保協議期間未按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二)發生重大藥品質量安全事件的;

  (三)以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申請取得定點的;

  (四)以偽造、變造醫保藥品“進、銷、存”票據和賬目、偽造處方或參保人員費用清單等方式,騙取醫療保障基金的;

  (五)將非醫保藥品或其他商品串換成醫保藥品,倒賣醫保藥品或套取醫療保障基金的;

  (六)為非定點零售藥店、中止醫保協議期間的定點零售藥店或其他機構進行醫保費用結算的;

  (七)將醫保結算設備轉借或贈與他人,改變使用場地的;

  (八)拒絕、阻撓或不配合經辦機構開展智能審核、績效考核等,情節惡劣的;

  (九)被發現重大信息發生變更但未辦理變更的;

  (十)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或有關執法機構在行政執法中,發現定點零售藥店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且可能造成醫療保障基金重大損失的;

  (十一)被吊銷、注銷藥品經營許可證或營業執照的;

  (十二)未依法履行醫療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的;

  (十三)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不能履行醫保協議約定,或有違法失信行為的;

  (十四)因定點零售藥店連鎖經營企業總部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違法違規導致連鎖零售藥店其中一家分支零售藥店被解除醫保協議的,相同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的其他分支零售藥店同時解除醫保協議;

  (十五)定點零售藥店主動提出解除醫保協議且經經辦機構同意的;

  (十六)根據醫保協議約定應當解除協議的;

  (十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應當解除的情形。

  第四十一條定點零售藥店主動提出中止醫保協議、解除醫保協議或不再續簽的,應提前3個月向經辦機構提出申請。地市級及以上的統籌地區經辦機構與定點零售藥店中止或解除醫保協議,該零售藥店在其他統籌區的醫保協議也同時中止或解除。

  第四十二條定點零售藥店與統籌地區經辦機構就醫保協議簽訂、履行、變更和解除發生爭議的,可以自行協商解決或者請求同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協調處理,也可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第六章定點零售藥店的監督

  第四十三條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對定點申請、申請受理、專業評估、協議訂立、協議履行和解除等進行監督,對經辦機構的內部控制制度建設、醫保費用的審核和撥付等進行指導和監督。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依法依規通過實地檢查、抽查、智能監控、大數據分析等方式對定點零售藥店的醫保協議履行情況、醫療保障基金使用情況、藥品服務等進行監督。

  第四十四條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和經辦機構應拓寬監督途徑、創新監督方式,通過滿意度調查、第三方評價、聘請社會監督員等方式對定點零售藥店進行社會監督,暢通舉報投訴渠道,及時發現問題并進行處理。

  第四十五條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發現定點零售藥店存在違約情形的,應當及時責令經辦機構按照醫保協議處理。定點零售藥店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依法依規處理。

  第四十六條經辦機構發現違約行為,應當及時按照醫保協議處理。

  經辦機構作出中止或解除醫保協議處理時,要及時報告同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發現定點零售藥店存在違約情形的,應當及時責令經辦機構按照醫保協議處理,經辦機構應當及時按照協議處理。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時,認為經辦機構移交相關違法線索事實不清的,可組織補充調查或要求經辦機構補充材料。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醫療救助、居民大病保險等醫療保障定點管理工作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八條本辦法中的經辦機構是具有法定授權,實施醫療保障管理服務的職能機構,是醫療保障經辦的主體。

  零售藥店是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規定,領取藥品經營許可證的藥品零售企業。

  定點零售藥店是指自愿與統籌地區經辦機構簽訂醫保協議,為參保人員提供藥品服務的實體零售藥店。

  醫保協議是指由經辦機構與零售藥店經協商談判而簽訂的,用于規范雙方權利、義務及責任等內容的協議。

  第四十九條國務院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制作并定期修訂醫保協議范本,國家醫療保障經辦機構制定經辦規程并指導各地加強和完善協議管理。地市級及以上的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及經辦機構在此基礎上,可根據實際情況分別細化制定本地區的協議范本及經辦規程。協議內容應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醫療保障政策調整變化相一致,醫療保障行政部門予以調整醫保協議內容時,應征求相關定點零售藥店意見。

  第五十條本辦法由國務院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負責解釋,自20xx年2月1日起施行。

零售管理制度9

  為了規范店鋪財務運作,確保公司財產物資安全、規避資金、財產損失等風險,現對相關業務流程規范如下:

  一、盤點規定:

  1、盤點方法:定期、不定期、全盤、抽盤等

  (1)不定期抽查盤點:指由財務部組織不定期的對店鋪各庫區及賣場的庫存商品進行抽盤或全面盤點。

  (2)定期盤點:是根據每日或每周營業完成后進行的盤點,定期盤點要求進行的是全面盤點。

  2、盤點前的準備工作:

  (1)清點所有貨品數量,與電腦庫存數據初步核對;

  (2)核對貨品標簽與貨品(貨品印記)是否相符;

  (3)將各類票據進行分門別類的整理與清點;

  (4)更新電腦數據庫;

  (5)準備盤點所用的計量器具及各類銷售票據;

  (6)由盤點總負責人指定人員參加盤點,盤點期間暫停進、退貨;

  (7)避開銷售高峰期(周末、雙休日,節假日)。

  3、盤點操作流程:

  (1)由專門指定人員對柜臺珠寶首飾進行盤點,盤點時按珠寶首飾商品分類、品名、編號、單價、數量進行逐一核對,用掃描槍將標簽條碼逐個掃入盤點系統,確認系統內貨品圖片與實貨相符;

  (2)全部掃描后查詢盤點差異,核對實盤數量及貨品是否與數據庫相符;

  (3)根據柜臺實物盤點情況,電腦自動生成盤點結果報審表,打印并由全體盤點人員簽字確認,分送會計、商品等有關部門。(日盤、周盤由店鋪主管組織銷售人員進行;由銷售人員按實盤數量如實填寫盤點表,店鋪主管或主管要指定專人負責監盤,盤點完成后,雙方和主管要在盤點表上簽名確認)。

  4、盤點結果處理:

  每次盤點完成后將制成盤點表,由相關盤點人員及監盤人、店鋪主管簽名確認,盤點表要先與店鋪臺賬核對確定是否存在差異,如有差異要立刻找出差異原因并分析。

  正確無誤的盤點表將上交財務部,由財務部相關人員負責核對賬實是否相符,如有差異,要及時跟進和找出差異原因。

  對于盤虧的物品,要落實到相關責任人,要對責任人和店長等相關人員進行考核。

  為了實時對店鋪的現有庫存進行監控,要求店鋪每天要以電子郵件形式發送銷售日報表至財務部(具體看格式),由財務部相關人員核對庫存商品是否正確,從賬面上對商品進行監控,如確有必要,財務部將派出專人至店鋪進行突擊或通知盤點形式進行實地盤點,以確保賬實相符。

  二、店鋪的現金及備用金管理規定:

  1、店鋪營業款(碎銀)和備用金必須分開管理,營業款(碎銀)不得挪作備用金使用,一經發現,將對相關責任人罰款?元。當天的營業額與碎銀分別獨立存放,當天營業款現金由店長清點審核獨立上鎖存放,第二天店長自己取出存款;如店長休息,營業款由組長鎖好存放,直至存錢人員(店長/銷售主任)在同事見證下,開鎖復核。要求在有監控攝像頭下復核。

  2、店鋪備用金的金額按店鋪面積大小、商場經營模式(專賣店/商場租賃柜臺)決定。商場租賃柜臺500元/月;專賣店面積小于50㎡的1000元/月,專賣店面積大于50㎡小于100㎡的.1500/月。

  3、備用金應用于日常店鋪開支及低值易耗品等購買,購買物品需要保留憑證及票據,并每兩個禮拜按既定報銷流程到財務部報銷一次。

  4、備用金由店長保管,和費用票據單獨存放于保險箱內。

  5、各店鋪要對備用金的領用、報賬等情況進行登記,合理領用備用金,登記本上要求有日期,用途、收入、支出、報賬日期或是返還日期等事項,要求經領人和批準人簽名。備用金報賬后的余額要及時進行返納,返納要求在事項完成后三天內辦理完畢(如有特殊情況應先與店鋪主管溝通,可以推遲二天辦理),備用金登記本要求專人登記保管(具體格式如附表)。每天營業終了店鋪要把當天的備用金情況上報財務人員,上報內容包括:上日余額,本日支出(詳細說明支出內容),本日收入(列明收入內容),本日余額。

  6、店鋪營業款(碎銀)必須鎖入保險箱,第二天當班人員上班后應及時清點并確認是否與臺賬相符。

  7、原則上店鋪的每日庫存現金金額不得超過3000元(除碎銀、備用金外),超出規定金額必須在當日下午四點前,由店長或主管如數存入公司為店鋪開設的指定銀行賬戶中,并保留存款回執以備核查;店長或主管外出存款時必須在其他員工見證下,在存款簽出本上登記、簽名。

  8、公司及店鋪任何人員都不得挪用店鋪錢款,店鋪需使用備用金支付日常開支的,100元以下有店長批復,超過100元不滿200元的由主管批復,200元以上需經經理同意后方可開支,店鋪備用金要設置專門登記本(登記本相關規定按第二條規定執行)。未經規定的程序請示同意,擅自挪用營業款者做貪污或盜竊公款處理,除追回贓款外,按公司財務制度管理有關規定執行處罰,數額較大、情節嚴重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三、收銀規定:

  1、日常工作中要求熟練使用收銀機和POS系統,收銀時要堅持唱收、唱驗、唱找、唱付;仔細檢查貨幣真偽,用視覺和觸感檢查貨幣真偽并用驗鈔機正反兩面復驗;如違反操作規則,誤收假鈔的,由責任人承擔,無法分清責任人的由當班人員集體承擔;

  2、在使用POS機刷卡收銀時,應嚴格按照流程操作,要求顧客輸入密碼、簽名確認,并保管好刷卡單據,于每月規定日期將POS機刷卡交易單與銷售小票、銷售報表一起交給公司財務部;由公司財務定期與POS機刷卡銀行進行對賬,以保證轉賬情況的真實性;

  3、在發生POS機交易成功與否難以確認的情況時,不得發出商品或退還現金給顧客,應及時與銀行聯系,查實并確認POS機交易實際情況后,做具體處理。違反操作流程,造成損失的,一律由責任人承擔損失;

  4、營業結束時,營業員按銷售憑證第二聯進行統計匯總,記錄當日銷售總金額(與財務對賬辦法詳見財務管理規定)。

  5、清點當日銷售貨款和POS機交易小票,是否與銷售總額相符,現金和票據,是否與店鋪臺賬相符,此過程一人清點,店長/組長復核,核對完畢后由兩人在柜組臺賬上同時簽字確認。

零售管理制度10

  一、根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和《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法》及《廣西壯族自治區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意見》的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從事煙花爆竹經營(零售)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依法取得《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手續后,方可從事煙花爆竹經營活動。

  三、零售經營者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負責人和銷售人員經過安全知識培訓;

  2、實行專店或專柜、專人銷售,設專人負責安全管理;

  3、零售場所面積不小于10平方米,并與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人員聚集場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質生產、儲存設施保持不小于200米的`安全距離;

  4、零售場所必須配置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張貼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不得同時銷售和存放其它易燃易爆物品;

  5、零售場所煙花爆竹限量存放,專店不得超過2立方米外包裝總體積,且存藥量不得超過50千克;專柜不得超過1立方米外包裝總體積,且存藥量不得超過25千克;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條件。

  四、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不得銷售按照國家標準規定應由專業燃放的煙花爆竹;不得采購和銷售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一經發現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并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

  五、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者變更經營場所時,必須向當地安監部門申請變更事項,未經批準擅自改變經營場所的,依法從嚴查處。

  六、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者不得轉證、買賣、出租、出借、冒用或者偽造《煙花爆竹(零售)許可證》。

零售管理制度11

  一、主要負責人應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章,對本單位的安全經營工作負全面責任,保證本單位的經營條件符合《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的規定,保證安全經營的有效實施,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工作,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二、負責人、銷售人員積極參加所在鄉鎮組織安監部門的'安全知識培訓,掌握煙花爆竹安全經營的有關知識。自覺接受安監部門及消防部門的安全監督檢查。

  三、門市及庫存要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張貼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妥善保管消防器材,經常檢查并定期更換完善。

  四、必須在煙花爆竹經營公司購進煙花爆竹,不得經營未貼安監部門防偽標簽的煙花爆竹;煙花爆竹的儲量不超過縣安監局核定的數量。

  五、銷售煙花爆竹要向消費者宣傳正確的使用方法,不得誤導消費者,也不得銷售按照國家規定應由專業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

  六、門市及庫存內禁止使用明火、私拉亂接電線,柜臺及煙花爆竹存放處內嚴禁吸煙。嚴禁在門市架設臨時性電氣設施。

  七、門市不能留客住宿,不能用未經過安全培訓的人員頂班營業。

  八、堅決不得轉讓、冒用、買賣、出租、出借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

  九、成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機構,制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明確應急救援人員,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十、發生事故,立即進行搶險自救,并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當地消防部門和縣安監局報告。

零售管理制度12

  一、門店藥品進貨應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必須從加盟連鎖公司或受公司委托的藥品批發企業購貨。

  二、門店嚴禁從非法渠道采購藥品。

  三、門店在接受配送中心統一配送的藥品時,應對藥品質量進行逐批檢查驗收,按送貨憑證的相關項目對照實物,對品名、規格、批號、生產企業、數量等進行核對,做到票貨相符。

  四、驗收時如發現有貨與單不符,包裝破損,質量異常等問題,應及時報告公司銷售和質量管理部門,在接到公司質量管理部門的退貨通知后,再作退貨處理。

  五、驗收進口藥品,應有加蓋連鎖公司紅色印章的《進口藥品注冊證》和《進口藥品檢驗報告書》復印件,藥品應有中文標簽和說明書。

  六、藥品驗收合格,質管人員應在送貨憑證上簽上“驗收合格”字樣并簽名或蓋章。

  七、藥品購進票據應按順序分月加封面裝訂成冊,保存至超過藥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兩年。

  八、門店陳列藥品的貨柜及櫥窗應保持清潔衛生,符合藥品陳列環境和存放條件,防止人為污染藥品。

  九、門店應配備檢測和調節溫濕度的`設施設備,如:溫濕度計,空調或風扇等。

  十、陳列藥品應遵循藥品分類管理的原則,藥品與非藥品,處方藥與非處方藥,內服藥與外用藥,易串味藥品與一般藥品,中藥材、中藥飲片與其他藥品應分開存放,并按品種、規格、劑型或用途分類擺放。類別標簽應放置準確,字跡清晰。

  十一、處方藥不得采用開架自選的陳列方式。

  十一、危險品不應陳列,確需要陳列時,只能陳列空包裝。

  六、門店須設置拆零藥品專柜,拆零藥品應集中存放于拆零藥品專柜。

  十二、每月應對藥品陳列的環境和條件進行檢查并做好記錄。發現問題要及時整改。

零售管理制度13

  為加強藥店管理,樹立藥店良好形象提高員工素質,加強員工管理,營造良好的營業氛圍,特制定如下制度望認真遵照執行。

  一、樹立“質量第一,顧客至上”的營業觀念,嚴格遵守執行道德行為規范,為顧客提供熱情優質的服務。

  二、有顧客時,無論手頭做任何工作應立即停止,首先接待顧客。銷售藥品時要態度認真,思想集中,站立服務、面帶微笑、語氣平和,并要正確介紹藥品性能、用法、用量、禁忌和注意事項。合理搭配銷售,不得錯配銷售藥品,要做到百問不厭,百拿不煩,出示藥品應動作輕緩,藥品接觸柜面不得有滑動不能拋扔,閑時要直接遞到顧客手中,無論任何理由都不得與顧客爭吵。

  三、收銀時要微笑服務,做到不出差錯,下賬時要認真細致,做到及時準確無誤,顧客離開時要有送聲!比如:慢走、你走好等禮貌用語;當班當天的現金、刷卡核對無誤后方可交—班交賬。短款當時賠付。找錢時要把硬幣放在紙幣上或放在顧客手中,不能放在柜臺上。

  四、員工上班時應統一著裝,穿戴整齊大方、不濃妝艷抹、不留長指甲、不披頭散發;工作服要干凈整潔,養成良好的生活習慣,保持較好的個人衛生。

  五、應按時上下班,不遲到早退,不無辜缺班,不擅自脫離崗位,有事提前請假;上班時不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早餐應在8點前結束,有顧客時不接打手機,晚上下班時要鎖好門窗,關閉好電源水龍頭等。

  六、店內應每天早晚各做一次衛生,并要做到隨臟隨打掃,陳列藥品的柜架要保持整潔明亮,應按分類將藥品擺放整齊,所陳列商品應無積塵,嚴禁在營業場所亂放雜物,亂吃零食,閑聊天、喧嘩嬉鬧。

  七、按時參加開會,學習培訓,并要及時做好學習筆記,每天上班時應做好早晚兩次溫濕度記錄,各班做好處方藥銷售記錄及中藥裝斗復核記錄;近效期藥品(半年內)應及時催銷,不能過期,否則過期的藥品要按售價的80%從提成中扣除。

  八、營業刷卡用電腦除正常收款刷卡,任何人不得亂動并做他用,不得修改、添加刪除任何文件,更不許外人動電腦插光盤,電腦出現故障或停電應立即關閉電源停用,做好手工記錄,并告知負責人。

  九、員工之間要搞好團結,積極配合。所有員工應互敬互愛,互相幫助,互相勉勵,共同進步,和諧相處,不損人利己,不譏諷挖苦,不取笑他人,不以工作之外論長道短。

  十、保守店內機密,不得向外人透漏炫耀當天或當月銷售額,不得向外人透漏商品進貨價以及文件資料電腦資料等其他信息,上班時間不得會見親友,確有事時間不得過長。

  十一、預定每周五報計劃進貨,其它時間必須把缺貨品種按規格產地列出。到貨時核對藥品數量是否符合,批號是否太近,包裝是否完好,單據金額合計是否正確,當天進貨及店之間調貨隨時正確錄入電腦,價格偏高的品種作好記號,店與店之間的'調貨及時做好記錄,。

  十二、做好積分,贈品的發放及上、下帳登記,做到記錄賬物相符,做到電腦售價與藥品盒售價相符,不符的及時做好調整。做好會員資料信息齊全錄入等工作,做好缺貨登記,個別不常用高價品種收押金后在進貨。

  十三、加強員工自身素質修養,不斷學習新知識,努力提高業務水平能力;新員工應拜老員工為師,以最大努力快速掌握、熟練業務。應對藥店所有品種及新品、高毛利品種做到心中有數;盡量做到進店顧客不空手出店;努力提高營業額及自己的經濟收入。

零售管理制度14

  1、搬運煙花爆竹時,只準單件搬運,不得碰撞、拖拉、摩擦、翻滾、倒置和劇烈振動,不準使用鐵撬等鐵質工具。

  2、門市和庫房內不得有熱源和任何明火,不準帶火柴、打火機、武器進入煙花爆竹庫房,不準穿化纖服、有釘鞋、硬底鞋進入庫房。

  3、煙花爆竹產品必須分級、分類、專柜、專倉存放。

  4、保持門店、庫房通風、防潮、降溫。

  5、堆垛要整齊、穩固,垛距內墻不少于0.45m,垛高不超過2米,地面要布設墊物保持干爽,防鼠蟲咬壞產品。

  6、要有專柜、不堆和易燃、易爆物品共存一處。嚴禁出售非法私炮、超藥量炮,禁止出售劣質不合格產品,防止事故發生。

零售管理制度15

  一、員工管理行為準則

  一、門店框架

  二、門店管理

  1、店長工作職責:店長是專營店的靈魂,主要負責店面的日常管理(人、財、物)、組織、激勵、培訓工作,全面負責店內員工的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如下內容:

  (1)員工管理:對員工日常工作進行監督和管理,包括遲到、早退、儀容儀表、待客禮儀、衛生等的全面管理。

  a、幫助員工做好正確的職業規劃、職業定位,幫助員工快速成長,為其創造晉升條件。

  b、做好員工的激勵工作,根據店面管理及考核制度,對員工工作進行準確評估,以鼓勵先進,形成比、學、趕、幫、超的良性循環工作氛圍。

  c、經常與員工溝通,協調人際關系,努力創造積極、愉快的工作氛圍。

  (2)店務管理:對店內設備、貨品、賬目、安全措施等進行全面管理,具體為:a、設備管理――對店內各種電器、收銀機等設備的運作和安全情況進行檢查,有問題及時解決。

  b、賬目管理――做到帳目清晰,錢賬相符。

  c、貨品管理――認真做好產品的銷售統計工作,保障合理庫存。:

  d、安全管理――對門窗、電器開關進行檢查后關店,消除安全隱患。

  e、每日工作做到日清日結,日結日高。

  (3)培訓管理:對新進員工及老員工做好日常的培訓工作,幫助新老員工提高專業技能,具體為:

  a、根據店面新老員工的實際情況制定有針對性的培訓計劃。

  b、培訓計劃應充分考慮:公司企業文化、專業知識、產品知識、服務禮儀、銷售技巧、顧客反對意見及疑議等。

  c、根據店內銷售存在的問題進行針對性培訓,實際解決店內問題,從而提高店面業績。

  (4)會員管理:對店內的顧客進行科學有效的管理,提高顧客對品牌的認知度,具體為。

  a、根據店內會員管理制度,督促員工做好顧客信息的錄入工作,確保會員信息真實準確。

  b、經常對顧客檔案進行分析整理,將顧客進行等級區分,督促員工做好顧客的回訪工作。

  c、定期作顧客消費記錄查詢及分析,分析顧客的忠誠度、購買產品情況、到店情況等,針對不同顧客做針對性會員促銷活動。

  d、會員顧客的信息管理:給會員發生日、節日等各種問候、回訪及促銷信息,維護會員對品牌的忠誠度,從而提高會員到店次數,增加到店人數。

  (5)銷售管理:根據店面的實際情況做好店內的業績管理工作,具體工作為:a、根據店面實際情況,制定合理的月、周、日銷售計劃及制定銷售目標。

  b、根據銷售計劃,制定相適應當地消費情況的促銷方案,并報總公司及代理商批準。 c、根據方案,實施銷售計劃及促銷方案,結束后對以上兩種方案進行最終總結,根據員工表現情況進行獎勵。

  d、對員工銷售能力的管理,及時對員工在工作中出現的銷售問題進行培訓及解決。

  2、組長(第二負責人):在店長的領導下開展工作,店長不在時協助店長做好店面的各項管理工作,具體工作職能:

  (1)賣場流動崗位,引導顧客辦理業務,詳細熱情介紹相關業務知識,要求專業,系統,自信,主動協助員工完成銷售。

  (2)負責賣場衛生和門前三包衛生。

  (3)隨時糾正員工不良行為,與員工一起學習探討正確的工作方法,學習上級交代的學習任務。

  (4)班長職責:執行上級下達的各項任務,及時傳達上級精神;組織員工學習,帶領員工完成工作目標;負責各區衛生;隨時反映情況,共同協商解決問題。

  (5)店員職責:店員是基層工作人員,其儀容儀表代表了品牌形象,其言談舉止處處顯示了品牌及服務理念,具體工作職能為:

  (1)嚴格遵守員工日常工作規范。

  (2)努力學習專業及產品知識,全面提高專業技能及嫻熟應用銷售技巧。

  (3)深入領會我們的'服務理念,做好顧客的服務接待(售前、售中、售后)工作。

  (4)服從上級工作安排,完成下達的銷售指標。

  (5)做好店內產品的整理及監控工作,防止偷盜,避免店內產品丟失破損。

  店面工作流程

  一、店長每日工作流程

  (一)營業前

  1組織晨會的召開。

  a、人員狀況確認(出勤、休假、輪班、服裝、儀容儀表及精神狀況)。

  b、傳達上級重要文件及通知。

  c、昨日營業狀況確認、分析。

  d、針對營業問題,指示有關人員改善。

  e、分配當日工作計劃。

  2)店內狀況確認:

  a、店面、展柜、貨品的衛生清潔情況。

  b、店內貨品的陳列、補貨、促銷、訂貨等。

  c、電器、燈光、音樂、宣傳資料等準備情況。

  d、暢銷貨品的儲備及展示確認。

  (二)營業期間

  A、無顧客時的工作(有序的安排好員工的工作及其他準備工作,時刻為銷售做好準備)

  1)記錄當天晨會日志。

  2)顧客資料的整理,上傳公司后臺,定時進行呼叫回訪。

  3)時刻檢查貨架上有無空缺商品及是否短缺,提醒店員計劃補上。

  4)監督店員的工作情況,錯誤地方及時糾正。

  5)監督促銷活動的實施和進展,提醒店員及時向顧客做好宣傳和介紹。

  6)對新員工作出相應的指導和培訓。

  7)安排老員工對專業知識的鞏固學習。

  8)安排員工輪流在店面周圍發宣傳單,吸引顧客到店。

  9)贈品的合理贈送,時刻維護顧客服務。

  10)時刻維持店內的衛生狀況。

  11)合理安排員工輪流用餐。

  B、有顧客時的工作(時刻圍繞銷售,做好細節工作,提高業績!)

  1)仔細觀察銷售過程,隨時準備提供有必要的協助。

  2)隨時幫助后進員工的銷售,提高后進員工的銷售能力。

  3)激勵和跟蹤所有員工對自已銷售目標的完成,及時調整銷售計劃。

  4)緊盯每一個員工的成交能力,隨時分析店面成交率及店面單筆成交金額的水平值。

  5)時刻關注目前銷售與計劃的差距,將情況告知員工,激勵員工再接再勵,為店面總

  業績目標的達成時刻努力。

  6)處理營業中顧客投訴。

  7)服務禮儀規范時刻監督提醒。

  8)空缺商品再次檢查并補貨,提醒店員,嚴格防范貨品丟失。

  (三)營業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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