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電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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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電管理制度(通用5篇)

  在社會發展不斷提速的今天,制度的使用頻率逐漸增多,制度泛指以規則或運作模式,規范個體行動的一種社會結構。擬定制度的注意事項有許多,你確定會寫嗎?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核電管理制度,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核電管理制度(通用5篇)

  核電管理制度 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

  為了加強公司各類危險性作業活動的安全管理,防止事故的發生,根據國家行業標準《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規范》及《冶金等工貿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規范評分細則》、《機械制造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標準》,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條適用范圍

  1.本制度適用于公司的各部門、各單位。

  2.在公司管轄范圍內從事危險性作業的外委施工單位、承包單位、供貨單位等相關方。

  第三條定義

  1.危險作業指在生產或施工區域內進行的起重吊裝、有限空間、臨時用電作業、特殊物項運輸、惡劣天氣時室外作業、危險區域動火作業、高處作業、工業管道抽堵盲板作業、交叉作業、動土作業、射線探傷、高溫作業、腳手架搭設、狹小空間的焊接打磨、其他危險區域的危險作業等作業項目。

  2.動土作業:因工程需要在公司內進行的地面開挖、掘進、鉆孔、打樁、爆破等有可能影響地下設備、管道、電纜及臨近裝置、建(構)筑物安全的作業。

  3.斷路作業:生產區域內的交通道路上進行施工或吊裝吊運物體等影響正常交通的作業。

  4.特殊物項運輸:指公司承擔的車貨總長度大于14米或寬度大于3.5米或高度大于3米或質量在20噸以上的大件進行的廠外運輸;廠內單次利用廠內機動車輛運輸5個以上氣瓶等易燃易爆物品;廠區內部各種車輛的超速行駛;其他情況特殊的廠內運輸。

  5.惡劣天氣室外作業:超過六級以上的臺風、暴風雷雨、暴雪、大霧、室外氣溫在零下10度以下的作業(吊裝不允許進行)。

  6.射線探傷:指在室外、生產車間或安裝現場用手提式或移動式γ射線探傷機、x射線機進行探傷的作業及其他利用放射性同位素裝置進行的放射性作業。

  7.高溫作業:指工作地點具有生產性熱源,當室外實際出現本地區夏季室外通風設計計算溫度的氣溫時,其工作地點氣溫高于室外氣溫2℃或2℃以上的作業。

  8.腳手架搭設:搭設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鋼管腳手架工程;附著式整體和分片提升腳手架工程;懸挑式腳手架工程;吊籃腳手架工程;自制卸料平臺、移動操作平臺工程;新型及異型腳手架工程。

  9.狹小空間的焊接打磨:指作業空間小、施工難度大、常規工機具難以使用、操作人員活動范圍受限且要求質量較高的部位進行的焊接、打磨作業。

  10.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是指建設工程在施工過程中存在的、可能導致作業人員群死群傷或造成重大不良社會影響的分部分項工程。

  第四條職責

  1.質量安全部

  1.1編制危險作業管理制度;

  1.2按國家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的要求,根據公司實際界定危險作業的范圍;

  1.3監督危險作業許可制度的執行,對不遵守許可制度的單位進行督導,開具不符合項糾正措施,進行hse績效考核。

  技術中心

  2.1特殊危險作業開工前編制專項安全技術方案;

  2.2組織作業單位有關人員對危險作業進行技術磋商,確定安全可靠的風險預防措施;

  2.3危險作業前組織或參與方案或安全技術交底。

  2.4對危險作業過程中安全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2.5必要時會簽危險作業許可證。

  3.各部門、相關方

  3.1認真學習危險作業管理制度和其他危險性較大的專業管理制度;

  3.2對需編制專項安全技術方案的特殊危險性作業向技術部門提出申請,提出具體要求。

  3.3認真履行危險作業審批手續,對在本區域內進行的危險作業進行監督、檢查,會簽作業許可證。

  3.4公司各相關部門負責對接口相關方的危險許可的監督管理。

  4.審批人員的職責

  4.1對安全防護措施和應急措施進行審查。

  4.2檢查并督促各項措施的落實。

  4.3督促相關人員履行其職責。

  5.專兼職hse管理人員的職責

  5.1提出并督促落實防護措施和應急措施。

  5.2組織進行安全教育。

  5.3加強對作業現場的檢查與指導。

  6.監護人或的職責

  6.1監督各項安全防護措施和應急措施的落實。

  6.2安全防護措施和應急措施的落實。

  6.3對違章作業及時糾正。

  6.4在發生危險時采取救援措施。

  6.5對作業現場進行檢查和清理。

  7.作業人員的職責

  7.1嚴格執行、落實有關安全措施,不違章作業。

  7.2服從現場管理人員的指揮,對于違章指揮有權拒絕。

  7.3正確使用和佩戴安全防護用具和用品。

  第二章危險作業的安全管理內容

  第四條一般規定

  從事危險作業的相關人員,必須按相關規定辦理危險作業許可證,履行作業許可審批手續。

  第五條幾種危險作業管理的內容

  1.危險動火作業(簡稱動火作業)

  1.1定義

  1.1.1危險動火作業指在公司危險范圍內進行的電焊、氣焊、氣割、切割、磨光等產生明火的作業。主要指在各種高壓管道、空壓站、乙炔匯流排間、涂裝車間、配電室、變壓器室、液氧站、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倉庫、天然氣站、ihp車間、辦公樓、檔案室或具有其他較大危險因素場所的動火作業。動火作業按動火危險程度分為特殊動火、一般動火二級。特殊動火需辦理《危險作業許可證》。

  1.1.2特殊動火

  凡屬下列情況的動火均為特殊動火:

  ①高處交叉動火作業;

  ②有限空間內動火;

  ③乙炔匯流排間、油庫、油漆庫、液氧站、天然氣站、檔案室、倉庫、涂裝車間、ihp車間、各辦公場所、計算機機房、保存有重要物資等危險較大或造成重大損失區域的動火作業;

  ④在生產運行狀態下的易燃易爆裝置、容器、輸送管道、儲罐等部位或其他危險場所進行的動火作業。

  ⑤帶壓不置換的動火作業;

  ⑥節假日、夜間等特殊時期進行的動火作業;

  ⑦冬春季枯草季節在枯草地附近2米范圍內進行的動火作業或風力較大、作業中有可能引燃周圍易燃物品的室外動火作業。

  ⑧其他情況下公司認為需規范的動火作業。

  1.2進入有限空間動火作業,必須同時遵守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要求;高處作業動火,必須同時遵守高處作業安全管理的要求。

  1.3動火作業過程中,如果作業條件發生異常變化,必須立即停止作業,動火作業許可證同時廢止。符合作業條件恢復動火時,必須重新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

  2.進入有限空間作業

  2.1.定義

  進入有限空間作業指進入設備、容器、管道、儲罐、地溝、鍋爐、地井、煙道、專用貯料池等進行檢驗、檢測、維修、養護等有可能造成窒息和中毒的有限空間作業。如進入結構模塊、設備模塊等空間較小、通風不良、氧氣含量不足、有易燃易爆物品等的區域,涂裝車間的有限空間和通風不良處所、存在密度比空氣大的有機溶劑蒸氣積聚的低凹場地結構(如地溝、地坑等),以及防火間距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構造等。

  2.2進入有限空間作業應辦理危險作業審批手續,填寫危險作業許可證,要進入的設備與生產系統必須可靠隔斷(加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不允許采用關閉閥門、加水封等辦法代替)。并清洗、置換。作業單位要做好嚴密的組織安排,分工明確,責任到人。由設備所屬單位對進入設備人員進行必要的技術交底和安全教育。

  2.3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前,確保清洗置換合格或有良好的通風設備,并指定專人進行檢測,保證有限空間氧含量在19.5%--23%范圍內,有害氣體成分在國家允許范圍之內。作業中應對有限空間內氣體連續監測。容器、設備內作業時間不宜過長,應輪換休息。

  2.4進入有限空間作業時,應盡量避免使用電動工具,必需使用時,要按相關規定制定安全措施,電動工具外殼要可靠接地、導線絕緣良好,并配備漏電保護裝置,使用者必須穿戴絕緣鞋和絕緣手套。

  2.5有限空間作業要有良好的出入通道和換氣通道,通風不良時,要強制通風。禁止用氧氣吹風。進入有腐蝕性、窒息、易燃、易爆、有毒物料的設備內作業時,必須穿戴安全的個人勞動防護用品,配戴空氣呼吸器。

  2.6.有限空間作業必須設作業監護人,監護人應由有經驗的人員擔任,監護人必須認真負責,堅守崗位,并與作業人員保持有效的聯絡。

  2.7有限空間內作業,照明電源必須是36v以下的安全電壓,如在潮濕場所內或煤氣設備內作業,照明燈具的電壓不得超過12v。容器內照明必須符合防爆要求。

  2.8.在設備內作業結束時,須認真檢查,確認設備內無人、無工器具等,方可撤離。

  3危險高處作業(簡稱高處作業)

  3.1定義

  高處作業:指在距離基準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發生墜落事故的高處進行的作業。

  3.1高處作業的分類

  3.1.1特殊高處作業

  (1)在陣風風力為6級及以上情況下進行的強風高處作業。

  (2 )在高溫或低溫環境下進行的.異溫高處作業。

  (3)在降雪時進行的雪天高處作業。

  (4 )在降雨時進行的雨天高處作業。

  (5 )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進行的夜間高處作業。

  (6 )在接近或接觸帶電體條件下進行的帶電高處作業。

  (7 )在無立足點或無牢靠立足點的條件下進行的懸空高處作業。

  3.1.2一般高處作業

  (1)在坡度大于45°的斜坡上面進行的高處作業。

  (2)在升降(吊裝)口、坑、井、池、溝、洞等上面或附近進行的高處作業。

  (3 )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傷的區域或轉動設備附近進行的高處作業。

  (4 )在無平臺、無護欄的塔、釜、爐、罐設備模塊、結構模塊等容器、設備及架空管道上進行的高處作業。

  (5)在塔、釜、爐、罐、設備模塊、結構模塊等容器、設備內進行的高處作業。

  3.2高處作業的管理規定

  3.2.1原則上不批準進行特殊高處作業。如遇緊急情況必須處理時,須將安全防護措施落實到位后方可進行,確保作業人員安全。

  3.2.2高處作業前,作業單位應制定安全措施并填報危險作業許可證,審批人員應到作業現場檢查確認安全后,方可批準。

  3.2.3高處作業人員作業前必須經安全教育,熟悉現場環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對患有職業禁忌證、年老體弱、疲勞過度、視力不佳和勞動紀律差、班前、班中喝酒及有不良心理狀態等人員,不準進行高處作業。

  3.2.4高處作業人員應按照規定穿戴勞動保護用品,扎好安全帶,帶好安全帽,不準穿硬底鞋。

  3.2.5高處作業必須設專人對高處作業人員進行監護,監護人應堅守崗位,對高空作業人員的作業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3.2.6作業開始前,作業人員必須檢查作業場所欄桿、扶手、跳板、腳手架等設施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否則,不準進行作業。不符合高處作業安全要求的材料、器具、設備不得使用。登石棉瓦、瓦棱板等輕型材料作業時,必須鋪設牢固的腳手板,并加以固定,腳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3.2.7高處作業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須裝入工具袋,上下時手中不得持物。不準往下投擲工具、材料及其它物品。易滑動、易滾動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腳手架上時,應采取措施防止墜落傷人。

  3.2.8高處作業與其他作業交叉進行時,必須按指定的路線上下,禁止上下垂直作業,若必須垂直進行作業時,應采取可靠的隔離措施。高空作業現場必須設立圍欄或其他明顯安全界標,無關人員不準在作業點下面通行和逗留。高空作業和架空電力線路必須保持安全距離,以防觸電。

  3.2.9高處作業應與地面保持聯系暢通,根據現場情況配備必要的聯絡工具,并指定專人負責。

  4能源介質作業

  4.1定義

  能源介質作業:因檢修或其他作業須徹底切斷有毒、有害物質的來源,而進行的抽堵盲板的作業。

  4.2檢修單位根據檢修計劃和生產工藝需要,制定抽堵盲板方案,于檢修前兩天報生產部和質量安全部各一份。檢修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抽堵盲板方案的安全可靠性負責。生產部和質量安全部負責對方案審查,如需變動應及時通知制訂方案的單位進行修改。

  4.3抽堵盲板作業必須辦理危險作業許可證后方可進行,抽堵與其它單位相連接的盲板時須做好通知與確認,作業前必須經生產部批準。

  4.4抽堵盲板時管道(容器)內的溫度要小于60℃;有毒、有害、易燃、易爆、高溫、腐蝕等介質的管線(容器)抽堵盲板,必須在完全卸壓后進行。真空管線抽堵盲板前必須調到常壓。

  4.5氧氣、氮氣、乙炔等介質的容器(管道)檢修時應用盲板可靠切斷,保證作業安全。如對可燃可爆氣體管道進行抽堵盲板時,應避免使用鐵質工具,并配備消防器材。

  4.6帶煤氣抽堵盲板不應在雷雨天及夜間進行,作業時,必須有煤氣防護人員現場監護,并配備必要的防護器材和檢測儀器。

  4.6作業中需照明時,應采用36伏以下安全電壓。如在高處作業,還必須執行高處作業有關規定。

  5危險臨時用電作業(簡稱臨時用電作業)

  5.1定義:

  臨時用電作業:是指除正常生產經營活動之外的基建施工、檢維修、設備安裝等需要從配電柜、變壓器等電氣設備而接入的臨時性用電。

  5.2工程檢修需在正式運行的電源上接臨時用電前,應辦理危險作業許可證。在危險性較大的生產裝置、罐區和具有火災爆炸危險場所內不允許接臨時電源。確屬生產、檢修施工需要時,應辦理臨時用電危險作業許可證,并經審批。

  5.3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拉接臨時電源,臨時用電設備和線路應按供電電壓等級和容量正確使用,臨時電源使用前經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5.4拉接、拆除電源線等用電操作,須由有操作證的專業電工負責。作業時必須兩人以上,懸掛停電牌,并明確監護人,監護人技術等級必須高于操作人。必須按規定穿戴個人勞動防護用品。

  5.5除臨時用電接線盤外,其它配電盤禁止拉接臨時用電。如特殊情況確需在工藝配電拉接臨時電源線,應經生產部同意。否則,不準接線。

  5.6臨時電源線不得搭靠工藝設備、管道等,應合理架空敷設或穿管,嚴禁明鋪供電線路。臨時用電線路架空時,不能采用裸線,架空高度在裝置內不得低于2.5米,穿越道路不得低于5米;橫穿道路時要有可靠的保護措施,嚴禁在樹上或腳手架上架設臨時用電線路。采用暗管埋設及地下電纜線路必須設有“走向標志”及安全標志。電纜埋深不得小于0.7米,穿越公路時應采取保護套管、蓋板等措施。設置在戶外的電氣設備、電源箱應采取可靠的防風、防雨、防雷措施。

  5.7使用手電鉆、砂輪等手持電動工具,必須絕緣良好,并配上漏電保護器,應做到一機一閘一保護。防止觸電事故。

  5.8外委施工臨時用電由基建辦負責組織,并遵守《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要求。

  6危險起重吊裝作業(簡稱起重吊裝作業)

  6.1定義

  起重吊裝作業:在公司制造車間、施工現場等區域內進行的大中型設備或不規則物體的安裝、拆除、維修工程施工所需的吊裝作業。主要指常規吊裝10噸以上的重物,吊裝形狀復雜或剛度小或比徑比大或精密貴重的物體,汽車吊裝重量20噸以上的重物及在易燃、易爆、高壓線路等危險區域的起重吊裝作業。

  6.2從事起重吊裝作業前,應辦理危險作業許可證。作業單位須制定可靠的安全技術措施和方案。并預先在吊裝現場設置安全警戒標志和專人監護,非施工人員及車輛禁止進入工作現場。懸吊重物下方及吊臂下嚴禁站人、通行和工作。

  6.2夜間吊裝作業應有足夠的照明,室外作業遇到大雪、暴雪、大霧及六級以上大風時,應停止作業。

  6.3起重吊裝作業人員必須持特種作業操作證上崗。必須佩戴安全帽,高處作業時遵守高處作業安全規定。吊車駕駛員作業期間身體狀況要良好,精力要集中,不準有分散注意力的行為,以免造成起重傷害事故。

  6.4吊裝作業前必須對各種起重吊裝機械的運行部位、安全裝置及吊具、索具進行詳細的安全檢查,吊裝設備的安全裝置要靈敏可靠。吊裝前必須試吊,確認無誤后方可作業。

  6.5起重作業人員作業前必須熟知施工方案、起重設備性能、操作規程、指揮信號和安全要求。起重吊裝作業必須明確分工、統一指揮,禁止無人指揮或多人指揮。要嚴格執行起重作業“十不吊”。

  6.6嚴禁利用管道、管架、電桿、機電設備等做吊裝點,不得將建筑物、構筑物作為錨點,任何人不得隨同吊裝重物或吊裝機械升降。

  6.7起重吊裝作業時,起重機具包括被吊物與高壓線路導線之間應保持安全距離:1kv以下的距離≥1.5m;10kv的距離應≥2m;35kv的距離≥4m。

  6.8起重吊裝作業時,必須按規定負荷進行吊裝,嚴禁超負荷運行,所吊重物接近或達到額定起重吊裝能力時,應檢查制動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試吊后,再平穩吊起。用兩臺或多臺起重機吊運同一重物時,每臺起重機都不得超載。吊運過程應保持鋼絲繩垂直,保持運行同步,以防吊機吊載不均,造成吊機傾覆事故。

  9.危險交叉作業(簡稱交叉作業)

  9.1定義

  交叉作業:車間或施工現場兩臺起重機械同時進行的起重交叉作業、安裝時上下高空交叉作業以及兩個相關單位在同一區域內進行的交叉作業。混合型危險起重吊裝作業、高空交叉作業、特殊動火作業等危險性較大的交叉作業需辦理危險作業許可證。

  9.2起重交叉作業的管理規定

  9.2.1按照國家和行業的有關標準規范以及起重作業安全管理規定,在起重作業過程中,作業區域內不允許有其它無關起重的作業進行。

  9.2.2作業區域的設定為依據吊車作業半徑劃分,在其臨近位置有其它工種作業時,作業區域的圍護要盡量做到最小、最有效,并留出一條人行通道。

  9.2.3在無法避開交叉作業時,必須提前向pmt申請批準,同時要做到:

  9.2.3.1在作業現場必須有安全員全程監護。

  9.2.3.2吊臂、吊物正下方不允許有作業人員和其它無關人員。

  9.2.3.3在吊臂旋轉過程中,其下方不允許任何人進行任何作業;只有在吊臂停止,吊物落位開始安裝時,其它作業才可進行。

  9.2.3.4作業區域不允許有任何無關作業人員隨意穿越。

  9.3.安裝交叉作業的管理規定

  9.3.1在每一層高空交叉作業下方必須設置有效的隔離措施。

  9.3.1.1焊接點下方必須設有防火毯或接火盆,以防止火花濺落灼傷下方的作業人員。

  9.3.1.2管廊下方必須裝上安全網,防止高空墜物造成對地面人員的傷害。

  9.3.2上方的管材、鋼梁必須要有可靠的固定。

  9.3.3攜帶到上方的所有的作業工具必須裝入到工具袋內,所有的工具、零散材料不能堆放到鋼梁、腳手架跳板及其他高空作業平臺上。

  9.3.4所有的高空作業平臺、走道必須設有踢腳板。

  9.3.5在高空作業的下方必須設置有效的圍護,并設專人監護。

  9.4各作業單位在進行交叉作業前要簽訂交叉作業安全管理協議書或有相關安全責任劃分記錄。

  第六條危險作業的審批權限與程序

  1.現場檢查,制訂安全措施;

  申請單位作業負責人(如工段長)組織有關人員,對危險作業內容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對危險作業現場認真檢查,對作業過程開展風險評估,對作業過程可能存在的工作危害,制定并采取相應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

  2.填寫作業許可證:

  申請單位作業具體負責人(如班組長)填寫許可證上有關內容。

  3.安全措施確認簽名:

  安全措施分別由監護人和作業人員檢查確認,并簽名。

  4.兼職hse管理員審查:

  兼職hse管理員到現場檢查有關安全措施落實情況,審查簽名。特殊情況下專職hse管理人員到現場檢查安全措施落實情況。

  5.審批:

  作業單位負責人(如主管)作業單位上級負責人(如部門負責人、公司領導)組織有關人員到現場檢查確認安全措施落實后,簽發作業許可證,準許作業。必要時特殊危險作業需經有關管理部門會簽提出審核意見。

  2.作業許可證的時限:

  作業許可證有效時間不超過7天,作業許可證不能延期使用。

  第三章附則

  第七條本管理制度未盡事宜或與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相抵觸時,按國家和行業有關標準執行;本管理制度與專項管理制度不一致時,按專項管理制度執行。

  第八條本管理管理制度解釋權屬于質量安全部。

  第九條本管理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核電管理制度 2

  1.引言

  1.1目的

  本規定對熱中子反應堆核電廠放射性廢物管理中有重要影響的構筑物、系統和部件的設計及運行規定了基本要求。本規定強調必須滿足的安全要求,而不是規定如何滿足這些要求的方法。

  1.2范圍

  本規定的內容涉及核電廠所有放射性廢物的整個管理系統,包括:

  氣態、液態和固態廢物系統的設計和運行;

  廢物的處理、運輸、貯存和處置;

  退役廢物的管理;

  意外事件所產生的廢物。

  對于退役廢物、意外事件廢物、放射性廢物處置和乏燃料管理等方面僅根據當前狀況作了一些原則規定,具體要求將另行制定。

  2.廢物管理的目標和要求

  2.1總的目標

  廢物管理的總目標是在考慮社會和經濟因素的基礎上,采用妥善的方式管理放射性廢物,使人和環境不論現在和將來都免受任何不可接受的損害,并盡量減少后代的劑量負擔。廢物管理系統和設施的可接受性應以輻射防護及環境保護的基本要求為判斷的準則。

  2.2輻射防護要求

  廢物管理應遵循輻射防護的基本原則,即正當化、最優化和劑量限值體系。

  廢物管理必須在考慮到經濟和社會因素的同時,保證工作人員和公眾的照射滿足合理可行盡量低的原則。

  工作人員和公眾所受劑量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劑量限值。對于最優化和個人劑量限值兩者的實際應用,都必須考慮由當前的實踐所引起的將來的劑量,即將來某個時期可能造成人類受照射的劑量。

  2.3環境保護要求

  應防止核電廠產生的放射性廢物和某些非放射性廢物對環境的有害影響。核電廠放射性廢物的管理必須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

  3.機構和職責

  3.1營運單位的職責

  核電廠營運單位必須對該廠產生的放射性廢物的安全管理負全面責任,直到放射性廢物及其責任合法地轉移為止。其主要職責是:

  (1)作出廢物管理活動的安全分析。

  (2)研究并向核安全部門提交排出流中放射性核素的預估量,以及監測和控制排放的方法和程序。

  (3)向核安全部門提供放射性廢物的操作、處理、整備、運輸、貯存和處置等設施的選址、設計、建造、運行和關閉等文件,并證明這些文件符合有關法規要求。

  (4)制定和修改運行與維修規程,培訓運行和維修人員,使之勝任其職責。

  (5)按照國家核安全部門的要求和批準的技術條件,運行廢物管理系統。

  (6)檢查并保存所有廢物管理活動的記錄,按所要求的期限,向國家核安全部門定期提交報告。在發生事故或意外情況時,立即報告事故范圍和性質,以及所采取的補救措施。

  (7)保存所貯存、運輸和處理的廢物的清單,根據核安全部門的要求,提供此類資料。

  (8)按照核安全部門的要求,保留流出物樣品。

  3.2國家核安全部門的主要職責

  (1)制定有關核電廠廢物管理的法規、導則和標準。

  (2)按照本規定的要求,評價核電廠營運單位提交的報告和計劃。

  (3)通過對放射性管理設施的設計、建造、運行,以及對人員資格和記錄的審查,評價該設施是否符合有關法規和標準。

  (4)對不符合法規和標準要求的事項,要求采取補救和糾正措施。

  4.廢物管理系統的設計

  4.1目標

  核電廠的設計應該使廢物產生量減到最少。廢物管理系統和設施的設計目標是保證核電廠運行中產生的所有放射性廢物能安全地收集、處理、整備、貯存、運輸和處置,以達到第二章所提出的目標。

  4.2設計要求

  4.2.1核電廠放射性廢物管理系統和設施的設計必須遵照“核電廠設計安全規定”中的有關要求進行。

  4.2.2對核電廠產生的放射性廢物必須進行系統管理,必須考慮安全法規要求、經濟因素和廢物的貯存、處理、運輸和處置等各個方面。設計廢物管理系統時要進行多方案的比較,以達到實施合理可行盡量低的原則。

  4.2.3對核電廠選用的物料,必須考慮到它們將來成為放射性廢物時的管理問題。

  4.3設計考慮事項

  4.3.1總的考慮

  在設計廢物管理系統和設施時,應考慮:

  (1)選擇液態、氣態、固態廢物處理系統時,應考慮適合各類廢物的收集處理、貯存、運輸和處置,以及工藝可靠性和以往的經驗;

  (2)放射性廢物應分類收集,便于以后的處理和整備;

  (3)為保證需要處理的廢物在減容時安全操作而進行的處理;

  (4)保證廢物整備到符合運輸、貯存和(或)處置要求的形式;

  (5)對核電廠工作人員的屏蔽和輻射防護;

  (6)核實有待處理的廢物的來源、數量和物理化學性質;

  (7)準備采用的處理或整備工藝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8)具備正常運行、停止運行和維修期間所需要的足夠的貯存容量和處理能力,以及為意外事件附加的貯存容量;

  (9)廠址和環境特征對排出流彌散的影響,以及對正常運行或非計劃事件時排放可能造成的影響;

  (10)保證各系統具有高度的完整性和適應性;

  (11)整備包裝后待處置廢物的檢驗;

  (l2)控制泄漏的包容及其相關設備;

  (13)有代表性的工藝取樣;

  (14)系統的安全性、可靠性和維修;

  (15)應急廢物處理設備和現有設施連接的可能性;

  (16)將來的退役工作。

  4.3.2廢氣處理系統

  4.3.2.1在設計廢氣處理系統時應考慮:

  (1)操作溫度和流量;

  (2)壓力降和壓力波動;

  (3)凈化效率(衰變或物理分離);

  (4)密封性;

  (5)防火與防爆;

  (6)過濾器標準檢驗方法的使用;

  (7)放射性物質的表面沉積;

  (8)過濾器芯和吸附介質的取出和更換。

  4.3.2.2在適當情況下,廢氣應該收集到一個單獨的'共用系統,以便監測和控制排放。

  4.3.3廢液處理系統

  在設計廢液處理系統時應考慮:

  (1)減少顆粒沉積的可能性;

  (2)對任何可能的液體溢流或泄漏提供適當的接收設備和檢漏措施;

  (3)選擇合造的離子交換劑并控制其負荷,避免有機物的降解和氣體的產生;

  (4)對不適宜用其它方法處理的廢液采用直接固化;

  (5)離子交換劑和其它介質的引入與排出。

  4.3.4固體廢物處理系統

  4.3.4.1在設計固體廢物處理系統時應考慮:

  (1)容積變化和二次廢物產生對整個廢物管理系統最優化的影響;

  (2)污染(包括氣載污染)擴大的可能性;

  (3)防火及其控制系統。

  4.3.4.2必須保證整備工藝使廢物包裝具有符合貯存、運輸和處置準則的特性,包括:化學耐久性、抗彌散性、熱穩定性、輻射穩定性、放射性物質含量、劑量率、抗老化性、抗沖擊性、抗微生物降解性、抗浸出性、可燃性和壓縮強度。

  4.4貯存

  廠區應有足夠容量的暫存、轉運廢物的場所和設施。

  設計未處理和已處理廢物的貯存設施時應考慮:

  (1)廢物的可回取性;

  (2)貯存區的控制和檢查(安全、廢物狀態、監測、防火等);

  (3)因氣體逸出或液體的泄漏所造成的污染的控制;

  (4)根據外部條件和廢物降解的可能性,考慮在規定時期內廢物包裝的完整性;

  (5)需要時,應能給單個容器和設施表面去污;

  (6)清楚標出設施容量和廢物貯量;

  (7)有氣體產生的場所應有適當的通風。

  5.廢物管理系統的運行

  5.1目標

  廢物管理系統運行的目標應按照設計要求進行并得到國家核安全部門的許可。為達到這個主要目標,需要監督所有有關活動,包括檢修、人員的培訓和維修程序等,并提供與操作有關的資料,即工藝、操作和維修手冊。

  5.2運行要求

  營運單位對設施的安全運行全面負責。為此必須建立一個適當的機構,并明確規定其任務和對下列活動的職責:

  (1)設施運行要符合設計目標,并得到國家核安全部門的許可;

  (2)適當監督所有廢物系統的活動,以保證其達到并保持系統操作的相應標準;

  (3)在符合輻射防護原則下進行維修;

  (4)培訓操作人員和維修人員以保證操作符合設計目標和輻射防護原則;

  (5)編制正常和意外情況下的操作、維修和工藝手冊;

  (6)在符合其它要求的前提下,應采取措施使廢物的產生量減到最少。

  5.3監管

  必須對廢物管理系統進行監督,以保證系統有關的活動協調一致,并且符合設計要求。監管人員必須熟悉工藝,掌握輻射防護知識,以便監管放射性廢物管理設施所有的操作和維修活動。

  5.4維修

  廢物管理設施運行前必須制定維修程序,目的是在增加設施的利用率的同時減少檢修人員的照射。

  5.5培訓

  5.5.1培訓大綱必須保證能培養出足夠數量的在輻射防護基礎知識和實踐兩方面都合格的操作人員和檢修人員。培訓大綱應該結合運行經驗定期修訂,并按核電廠所有可能的實際情況進行培訓。

  5.5.2核電廠其他有關的工作人員也應該進行廢物管理實踐的培訓,使他們了解減少廢物體積和降低放射性水平等所帶來的益處。

  5.6手冊

  核電廠營運單位必須編制敘述廢物管理系統工藝、操作、維修和輻射防護實踐方面的手冊。這些手冊應包括全部必需控制的工藝參數、廢物的特性和有關廢物貯存、運輸和處置的容器說明。

  6.廢物管理系統的監督和監測

  6.1目標

  廢物管理系統監督和監測的目標如下:

  (1)給出有關放射性廢物的來源、數量和特性的資料,并提供證明其符合法規要求所必須的資料;

  (2)保證廢物處理和整備系統的正確操作;

  (3)控制放射性物質的排放;

  (4)保證廢物的包裝符合貯存、運輸和處置的要求;

  (5)保證場內外人員的輻射防護;

  (6)按核電廠主管部門和(或)有關監督部門的要求,從場址調查階段起就應確定處置場在要求的時期內的特性。

  6.2要求

  核電廠營運單位和有關監督部門必須負責保證配備適當的監測和監視設備并配備工作人員,以滿足6.1所述的目標。

  6.3氣態和液態排出流的監測

  6.3.1全部監測計劃必須考慮:

  (1)需要監測的重要放射性核素以及所要求的測量靈敏度;

  (2)極端情況下的測量范圍;

  (3)必要的采樣和分析頻度;

  (4)采樣和測量的代表性;

  (5)采樣點(特別是意外事件情況時)的可接近性;

  (6)分析測量技術的質量控制。

  6.3.2核電廠內監測必須和環境監測一起實施,以保證在所選環境介質中有重要影響的放射性核素污染水平是可以接受的。

  6.3.3應制定相應措施,監測意外事件發生時或發生后的釋放。

  6.3.4必須定量測量排出流中重要的放射性核素。當放射性核素濃度或排放速率變化較大時,或當意外釋放的可能性及其潛在后果明顯時,應進行連續監測。

  6.4廢物運出前的監測

  必須對運出廠外的廢物包裝進行檢測,以符合運輸法規的要求。除了運輸要求外,為了掌握對處置是重要的放射性核素在處置場地的數量,應對特定的放射性核素進行測量或分析。

  6.5貯存或處置場址的勘查和監測

  必須制定和執行勘查監測大綱,以提供現場和環境的基礎資料(如水文、地質、氣象、地震、放射學等)。該大綱范圍必須能滿足核電廠主管部門和(或)有關監督部門的要求:從場址調研階段起就要確定處置場在整個可能運行的時期內的特性。

  6.6監測結果的記錄和報告

  6.6.1監測數據和有關資料的記錄和報告必須滿足6.1節中提出的目標。

  6.6.2應該按計數器和監測器實際給出的測量單位來記錄監測數據。從這些數據計算出或推導出的數據也應記錄,但不能代替測量值。

  6.6.3監測結果報告的形式應便于與被批準的限值或標準進行比較,并按有關的監督部門規定的程序上報。

  6.6.4應取得和記錄每種類型排出流(氣載或液體)的監測數據,以便使數據能以統一的方式進行報告。對運出廠外處置的每個容器都必須有裝運和處置記錄。

  7.廢物的運輸

  7.1廠外運輸

  7.1.1廠外運輸必須符合國家關于放射性物質運輸的規定。國際運輸必須符合有關的國際規章。

  7.1.2應選擇適當的廢物運輸的方式和路線,以限制運輸所造成的影響。

  7.2廠內運輸

  7.2.1在核電廠內或廠區邊界內的放射性廢物的運輸必須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

  7.2.2廠內運輸的最低要求是必須確保場區人員有足夠的輻射防護,并足以防止放射性物質向環境釋放。

  8.處置

  8.1總的要求

  放射性廢物處置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在處置方法取得批準之前,必須提供適當的中間貯存設施。

  8.2淺地層處置

  淺地層或巖穴處置一般適用于核電廠正常運行產生的固態放射性廢物,此類廢物一般只含有中等量的裂變產物以及少量的alpha輻射或長壽命放射性核素。處置方案和處置庫場址的選擇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規的要求。

  8.3海洋投棄

  固態廢物的海洋投棄,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規和有關廢物和其他物質海洋污染防止的國際公約。

  8.4廢物的整備

  放射性廢物處置之前,必須進行整備使其符合有關監督部門制定的準則。選取這些準則應以所選定的處置方案的安全分析為基礎。

  9.與乏燃料有關的廢物管理

  9.1總的要求

  應該認識到,在管理乏燃料的過程中會產生廢物,必須根據需要制定這類廢物的管理措施,這些措施要與本規定第二章的總目標和要求相一致。

  9.2乏燃料后處理中產生的廢物

  乏燃料后處理產生的高放廢物或alpha廢物必須以確保與環境足夠隔離的方法處置。

  10.退役廢物的管理

  10.1退役計劃

  核電廠達到使用壽期之后采取的所有行動必須根據第二章中提出的廢物管理總目標制定退役計劃。

  10.2退役廢物

  10.2.1核電廠營運單位制定的退役階段和大綱,必須報國家核安全部門。國家核安全部門只有確信在退役各階段廢物處理、運輸、貯存和(或)處置已有適用的設施時才給予批準。

  10.2.2核電廠退役過程中要產生大量的一般廢物和放射性廢物。這些廢物不同于核電廠正常運行中產生的廢物,需要特殊的操作和處理。這些廢物應該按照核素含量、物理形態、大小和材料種類來區分。退役產生的物料的再使用或處置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執行。

  11.意外事件產生的廢物

  11.1總則

  核電廠發生意外事件時,可能產生一些氣態、液態或固態廢物。它們的體積、化學組成或放射性含量可能超出廢物管理系統與工藝規程許可的范圍。本節未涉及為改正引起意外事件失誤所需采取的行動。但應該指出,意外事件發生后采取的行動,首先必須考慮總的安全,還必須考慮廢物管理問題。

  11.2計劃

  對于意外事件所產生的廢物,核電廠營運單位及其主管部門在開始進行廢物管理活動之前應根據廢物的特性,就這種廢物管理工作的安全操作和環境影響仔細的制定計劃,以保證廢物管理的要求得到滿足。

  12.質量保證

  12.1質量保證責任

  核電廠營運單位必須制定并實施核電廠廢物管理系統的全面質量保證大綱,此大綱應按“核電廠質量保證安全規定”的要求制定并必須貫徹到場址評價、設計、采購、制造、建造、試運行、檢驗、運行和退役等各環節。

  12.2系統要求

  12.2.1處理和整備系統運行的質量保證大綱必須包括過程控制,以保證得到可接受的廢物形態及堅固的廢物包裝。此過程控制必須包括系統的合格鑒定,通過實際設備的試驗確定行之有效的整備工藝參數,定期驗證工藝參數的可接受性和必要時修正這些參數的措施。

  12.2.2質量保證大綱還必須包括對放射性廢物處理、裝運和處置的記錄和文件的準備、保存和使用,對廢物包裝的轉移和裝運應建立裝貨清單制度,并能對其進行跟蹤。

  核電管理制度 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認真搞好我廠的安全生產工作,保障全廠職工的人身安全和國家財產安全,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各單位必須貫徹“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做到在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生產工作的同時,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安全生產工作。

  第三條要充分發動群眾、依靠群眾,發揮各方面的積極性,共同搞好安全生產工作。

  第四條各級領導必須根據廠下達的年度安全目標,組織開展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

  第二章安全目標

  第五條廠安全目標

  ㈠死亡事故為零;

  ㈡重傷事故為零;

  ㈢火災、爆炸事故為零;

  ㈣輕傷事故不超過5‰;

  ㈤經濟損失人均不超過50元;

  ㈥百日安全生產無事故記錄三個。

  第三章安全生產責任制

  第六條各級行政正職是安全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安全工作和安全生產目標的落實負全面責任。

  第七條各級行政副職是分管工作范圍內的安全第一責任人,對分管工作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領導責任,向行政正職負責。總工程師對全廠的安全技術管理工作負領導責任,向行政正職負責。

  第八條安全監察科對全廠安全生產工作負監督和管理責任。

  第九條生產技術計劃科對全廠安全技術管理工作負全面責任。

  第十條工會對全廠規程制度執行、勞動保護等情況負監督責任。

  第四章規章制度

  第十一條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水利、電力行業、海河水利委員會、引灤工程管理局與電力生產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程、規定。規范各單位的生產行為,使安全生產工作實現規范化、標準化。

  第十二條執行廠下發的'規程制度如下:

  《運行規程》、《運行工作制度》、《檢修規程》、《消防規程》、《習慣性違章處罰辦法》、《潘家口水電廠二類障礙、異常、未遂調查統計若干規定》、《潘家口水電廠安全生產責任制》、《潘家口水電廠安全生產責任追究辦法》等。

  第十三條“兩票三制”(工作票、操作票;交接班制度、巡回檢查制度、設備定期試驗轉換制度)和設備缺陷管理制度等是保證安全生產的重要制度,在執行上必須嚴肅、認真,做到標準化、規范化執行。

  第五章安全培訓

  第十四條新入廠的職工、臨時工、實習人員須經廠、分場、班(值)三級安全教育,并經《電業安全工作規程》考試合格后方能進入現場。

  第十五條每年對全廠安全員進行一次培訓;每年廠、分場、班(值)分別對全廠所屬人員進行《電業安全工作規程》、《消防規程》考試,考試不合格不準上崗。

  第十六條新任值長和生產領導干部,須經《電業安全工作規程》考試合格后方能上崗。

  第十七條特種作業人員按國家規定的標準進行培訓和考試,并持證上崗。

  第六章安全活動

  第十八條班前會和班后會

  ㈠班前會:接班(開工)前,結合當班運行方式、工作任務,做好事故預想,布置安全措施,講解安全注意事項。

  ㈡班后會:總結講評當班工作和安全情況,表揚好人好事,批評忽視安全、違章作業等不良現象,并做好記錄。

  第十九條安全月與安全日

  ㈠每年6月與國家同步開展安全生產月活動;8月份根據水電廠實際開展不同主題內容的安全生產月活動。

  ㈡生產單位各班、值每周進行一次安全日活動,檢查本周安全情況,學習有關規程、規定,研究下周安全注意事項,做好記錄,分場(科室)領導應參加并檢查活動情況。

  第二十條安全分析會

  ㈠每年召開一次安全生產工作會議,總結全年的安全生產工作,布置下年安全生產工作任務。

  ㈡每月的生產會議在總結生產、布置生產的同時,分析、總結本月安全生產情況,布置下月安全生產工作。

  ㈢分場每月召開一次安全員會議,分析安全生產情況,討論布置安全工作。

  第二十一條安全檢查

  ㈠每年開展春、秋季安全大檢查(春季安全大檢查以防雷、防暑、防洪度汛為主;秋季安全大檢查以防凍、防火為主)。安全生產月期間,根據生產存在的問題組織開展有針對性的安全檢查活動。

  ㈡安全檢查中發現的隱患要及時消除,責成專人限期解決。

  第二十二條安全簡報

  廠安全簡報,定期或不定期通報全廠安全生產情況,總結經驗和事故教訓,及時反饋事故信息和落實防范措施情況。

  第七章反事故措施與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措施計劃

  第二十三條反事故措施計劃,每年9月份前由生產技術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提出,主管副廠長和總工審定,經廠長批準后執行。

  第二十四條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措施計劃,每年9月份前由安監部門會同有關單位提出,主管生產副廠長和總工審定,并征求工會意見,經廠長批準后執行。

  第八章安全監察

  第二十五條安全監察機構

  ㈠廠設安全生產委員會,負責安全生產領導工作。

  ㈡安全監察科代表廠行使安全監察職能。

  ㈢廠安全監察人員應經上級安全監察部門的資職審查,取得《安全監察證》,做到持證上崗。安監負責人的任免,在提請決定前,應經上級安全監察部門認同。

  ㈣廠安全監察人員、分場和班組安全員組成廠三級安全網。

  第二十六條安全監察部門的職責

  ㈠監督廠各級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監督與安全生產有關的各項規章制度、反事故技術措施的貫徹執行。對違章作業、違章指揮進行監察。安監人員經常深入現場查閱有關生產記錄,發現問題及時調查,按規程規定認真做出處理。

  ㈡監督涉及設備、設施安全的技術狀況、人身安全的防護狀況;監督安全工器具、起重機具、登高工具的定期試驗工作。

  ㈢組織安全生產檢查,并監督整改措施的落實。

  ㈣組織事故調查,堅持“四不放過”原則,做好事故分析、處理和統計報告工作。

  ㈤組織編制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措施計劃,并監督執行。

  ㈥監督檢查中發現的重大問題或隱患,應及時提出整改要求,并下達《安全監察通知書》,限期解決。

  ㈦監察現場培訓計劃的執行,配合有關部門組織《電業安全工作規程》學習、考試和反事故演習。

  ㈧對廠屬各單位安全指標的完成情況進行考核。

  ㈨監督勞動保護用品、安全工器具的購置、發放與使用。

  第二十七條安全監察人員職權

  ㈠參加新建、改建、擴建、更改工程和技術革新項目的設計審查、施工和竣工驗收。

  ㈡有權制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行為。

  ㈢發生事故后,有權要求保護事故現場,調查和了解事故有關情況,向有關單位和人員索取原始資料,并拍照(錄)事故現場。

  ㈣對事故的認定、調查分析結論和處理有不同意見時,有權提出并向上級直接反映。對隱瞞事故或阻撓事故調查的行為有權越級反映。

  ㈤有權提出對安全生產做出貢獻者給予表揚或獎勵;有權對事故過失人員根據情節提出處理意見。

  第九章發包工程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條廠所有發包工程,都必須由我廠和承包方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人簽訂書面的工程合同,合同中必須具體規定發包和承包雙方各自應承擔的安全責任,并明確雙方安全責任人。

  第二十九條發包方(廠)安全責任

  ㈠對承包單位的資質進行審查,確認符合各項安全要求。

  ㈡開工前對承包負責人和技術人員進行全面技術交底,并應有完整的記錄和資料。

  ㈢在危險的電力生產區域內作業,在可能造成爆炸、觸電、機械傷害、燒燙傷等事故或可能引起生產設備停電、停運事故時,發包方(廠)應事先要求承包方制定安全措施,經發包方(廠)審查合格后,監督實施,并按《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的要求設監護人。

  ㈣落實合同中規定的由發包方承擔的有關安全措施、勞動保護等其他事宜。

  第三十條承包方安全責任

  ㈠開工前必須對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使其掌握工程特點及施工安全措施。

  ㈡復雜和危險性較大的工程,應制定單獨的施工安全技術措施,經發包方審查合格后貫徹落實。

  ㈢現場施工須嚴格執行《電業安全工作規程》和《電力建設安全工作規程》和發包方頒發的安全、文明生產的規定。

  ㈣開工前對施工設備、工器具及安全防護設施進行檢查。

  ㈤承包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過有關部門的安全技術培訓,經考試合格后持證上崗。

  ㈥承包單位負責人對發包單位安監部門提出的意見必須及時整改。

  ㈦承包單位對發生的人身傷亡事故或危及生產運行的不安全情況,必須及時報告我廠安監部門。

  第三十一條我廠的安監部門發現承包單位施工中的不安全情況,有權糾正或立即停止工作。

  第三十二條招用的特種作業人員(電工、司爐工等)必須經地方勞動部門或有關部門培訓考試合格后,持證上崗。

  第三十三條特種作業人員在安全管理和勞保發放上應與我廠正式職工同等對待。

  第三十四條分場、班組嚴禁對外發包或承包工程。職工嚴禁私自承包工程。

  第三十五條凡列入我廠的單項工程、大修、更改、基建項目,在施工前必須制定安全措施,經安全監察部門審核后,認真貫徹執行。開工前要進行安全技術交底,保證安全。

  第十章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六條對在安全生產中做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應給予獎勵;對在工作中嚴重失職、違章作業、違章指揮等造成事故者應給予處罰。

  第三十七條廠設安全生產目標管理獎和發現設備重大缺陷獎。

  第三十八條對弄虛作假、隱瞞事故者,除扣除已發獎金外,還必須嚴肅處理。

  第十一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本規定由安全監察科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核電管理制度 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電廠(以下簡稱“分公司”)灰渣堆場管理,加強灰渣場日常維護及廢水排放等管理工作,防止灰渣場出現滑坡、垮壩、管涌等不安全事件及環境污染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指灰渣是指灰渣場內按照施工規范堆放的生產廢料(指粉煤灰、爐渣、石膏及經無害化處理合格后的大修渣廢渣)。

  第三條、本制度適用于分公司灰渣場的日常管理及灰渣場灰渣業務承包及處置項目管理。

  第二章、職責

  第四條、生產管理部是灰渣場日常業務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灰渣場管理制度的編制、修定工作,并對本制度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管理和考核。、第五條、安全環保部是灰渣場灰渣堆放、廢水排放、揚塵治理等環保工作業務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對灰渣場的安全運行、水土保持及污染防治措施等進行監督檢查、管理和考核。

  第六條、發電部是灰渣場現場管理的責任部門,除灰專業具體負責灰渣場日常管理檢查工作,并督促外委運營單位按照制度、灰渣業務承包及處置項目合同的要求做好灰渣拉運、日常施工作業和灰渣場管理維護工作。

  第七條、外委運營單位按照灰渣業務承包及處置項目合同的規定負責將發電、陽極、鋁業分公司產生的灰、渣、石膏、無害化處理合格后的大修渣廢渣(以下簡稱“大修渣”)拉運至灰渣場。負責將運至灰渣場的灰、爐渣、石膏、大修渣按灰渣業務承包及處置項目合同中技術規范標準要求進行隔離、平鋪、灑水、碾壓等工作,負責對灰渣場管理站泵房運行管理,定期清淤等工作以及做好灰渣場大壩的日常維護和巡檢工作;依照合同將符合環保規定可以填埋的`電解大修渣拉運至電解渣填埋場;負責日常檢查發現異常情況及時匯報處理。

  第三章、管理工作及要求

  第八條、灰渣場所有工作人員(含外委運營單位)應嚴格遵守分公司的生產管理、安環管理、勞動紀律等各項制度。、第九條、發電部灰場管理員負責灰渣場日常管理工作,有檢查考核的職責,對灰渣場的日常管理工作應認真負責,檢查中發現生產安全隱患時,應立即報告發電部、生產管理部,并要求外委運營單位及時消除隱患。、第十條、灰場管理員檢查中發現灰渣場出現環保隱患時,應立即報告發電部、安環部。一旦確認灰渣場出現垮壩和因此造成環境污染事故苗頭時,分公司應立即啟動《貯灰場垮壩事故應急預案》和《環境污染事故應急預案》,全力投入搶險救援工作。

  第十一條、安全環保部應定期(每月至少一次)組織開展灰渣場安全環保隱患排查工作,對灰渣場大壩穩定性、防洪能力、排洪設施可靠性、觀測設施完整可靠性、大壩周邊的安全性等情況進行檢查。定期(每三年)委托評價機構對灰渣場進行安全性評價,并監督外委運營單位進行整改,確保灰渣場運行安全。

  第十二條、生產管理部定期(每月至少一次)組織相關人員對灰渣場進行檢查,發現生產安全隱患立即組織整改;組織編制灰渣場應急預案,并及時開展應急演練(每年至少一次),應對因地震、暴雨等自然災害造成灰渣場垮壩、管涌的異常事件。

  第十三條、灰渣拉運、、堆放管理標準:

  (一)灰渣場內作業人員應熟知《電力安全工作規程》的相關知識,并嚴格遵守貯灰場《灰渣業務承包及處置項目(含技術協議等附件)》合同內容及要求和集團公司、分公司相關的各項規章制度。

  (二)拉運灰、渣、石膏、大修渣廢渣車輛及人員應服從統一調度、管理,裝卸灰、渣、石膏、大修渣廢渣的車輛作業完成后,在裝卸區域及周邊必須保證現場衛生,不得拋灑。

  (三)運灰、渣、石膏、大修渣廢渣車輛必須車況良好,在卸灰、渣過程中使用工具,做好遮蓋,并要保證在運輸路途中不往外拋灑灰、渣,確保安全和衛生,運往灰場指定區域,非經公司相關部門同意,不得將灰、渣運往其它地點。

  (四)車輛到達灰場后,要聽從灰渣場現場指揮人員的指揮,灰車駛入灰場指定地點后,方可打開車箱門卸灰,嚴禁亂卸、亂倒,否則按照制度進行考核。

  (五)灰渣場現場指揮管理人員負責灰場整形、灑水、碾壓工作的督促進行,嚴禁出現揚塵現象。

  (六)嚴格執行隔離措施:拉運的爐渣、粉煤灰、石膏、大修渣在灰渣場要求堆放于指定區域,石膏與灰、渣之間筑墻隔開,袋裝粉煤灰筑墻是將粉煤灰裝入編織袋中封裝成袋,隨著渣面和石膏面增高而增高,三者不得混亂堆放;負責及時對灰渣場滲井進行砌筑、保證滲井正常使用。

  (七)灰、渣外運為隨時裝車,運行人員要視灰、渣量大小隨時調車裝灰,灰庫要求保持低位(4.0米以下)運行;石膏庫保持安全庫容(低于30%),并保持裝灰現場及周邊區域衛生清潔。

  (八)車輛裝灰時,禁止任何工作人員上、下車輛或在車上停留、作業,兩臺車之間至少保持10m以上的安全距離;禁止工作人員在灰面上、車輛上部坐立休息。、第十四條、分公司脫硫專業和陽極分公司向灰渣場排放二次利用的脫硫廢水由分公司當值值長調度,分公司環保管理人員督促執行。

  第十五條、灰渣場的安全生產、消防工作依照合同由承運方負責,例如:拉運車在路途及堆場發生肇事或翻車等不安全事件;發生用電設備、人員不安全事件。

  第十六條、灰渣場的建構筑物及供電設施歸運營單位使用、管理;建構筑物及設備設施、管網因使用操作維護不當造成的損壞由外委運營單位負責維修,供電設施以灰渣場變壓器低壓側跌落保險為界限,管理站內部由運營單位負責。

  第十七條、灰渣場管理員對灰渣場日常巡檢維護時必須做好詳細記錄,一旦發現異常,要立即報告發電部、生產管理部、安環部,以便及時采取必要的措施。日常檢查要詳細、到位,確保灰壩無缺陷、排水正常、排洪溝暢通無阻,排水設施完好。

  第四章、檢查與考核

  第十八條、生產管理部每月定期對灰渣場的灰渣拉運、分區堆放、廢水排放、一期灰渣場壩體巡查維護、后期綠化管護工作等進行檢查,并協調處理與其他分公司的灰渣入場對接工作。

  第十九條、安全環保部每月定期對灰渣場廢水排放、揚塵污染等環保工作情況進行檢查,并協調處理與其他分公司的環保對接工作。

  第二十條、發電部每周定期對灰渣場進行綜合檢查、專項檢查、日常抽查,并配合分公司等上級部門對灰渣場進行檢查工作。

  第二十一條、關于對運營單位違反合同(含技術協議)的有關考核,原則上參考合同條款;其他問題按《生產組織管理獎懲制度》和分公司相關制度進行考核。

  第二十二條、本制度由分公司生產管理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本制度未涉及部分,以國家、行業及集團公司制度為準。

  第二十四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核電管理制度 5

  一、目的:

  為滿足公司安全生產的需要,保證設備缺陷得到及時消除,特制本管理細則。

  二、范圍:

  本細則適用于利津xx-xx有限公司的全體檢修人員。

  三、定義:

  檢修周末值班指周日白天全天在公司正常上班,檢修夜晚值班指星期一至星期天夜晚正常值班,值班時間為晚18:00至次日08:00,接到值長電話10分鐘內必須趕到現場。

  四、職責:

  1、設備部負責檢查、監督、考核檢修人員的檢修值班情況。

  2、檢修隊長負責制定檢修值班表并督促檢修人員按時值班。

  3、運行值長負責現場監督檢修人員值班情況,并協調缺陷處理。

  4、檢修人員負責設備缺陷消除和現場配合工作。

  五、程序:

  1、每月28日前,檢修隊長制定下月檢修人員值班表,并報設備部批準后下發。

  2、值班人員必須嚴格按照《值班表》安排進行值班。嚴格遵守值班時間和值班紀律。

  3、值班人員必須增強責任心、認真負責、堅守崗位,不得無故脫崗、漏崗、擅離職守,如值班期間失職造成損失,追究相關責任。

  4、遇有重大事項和異常情況,值班人員及時向公司有關領導報告,并采取一定的措施。

  5、值班人員按時到辦公室進行簽到、簽退,不得出現代簽,否則考核100元/次。

  6、周末檢修值班人員對運行各專業上午和下午各巡檢1次,第一次巡檢時要到各值班室接收缺陷單,并當天處理。

  7、處理缺陷單后,完成隊長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務或臨時工作任務。

  8、檢修周末值班每天安排3名檢修人員,參與周末值班的檢修人員另行安排星期一至星期五各輪休1天,不再進行調休。

  9、檢修夜晚值班每天安排2名檢修人員,夜晚接到值長通知,有檢修工作,中班處理缺陷4小時以上,第二天休息半天,夜班3小時以內安排第二天調休半天,3小時以上安排第二天調休一天,不再另行調休,值班期間不進行工作的,第二天正常上班。

  10、檢修夜晚值班人員必須在18:00前到主控室在值長記錄本上簽到,并在值長處留存本人手機號,值班時間為18:00至次日8:00,不得離開公司范圍,并保證接到值長電話后10分鐘趕到主控室向值長報到或趕到缺陷現場。

  11、檢修周末值班人員必須在8:00前到集控室在值長記錄本上簽到,并在值長處留存本人手機號,白天候班時間為8:00至18:00,并保證接到值長電話后10分鐘趕到主控室向值長報到或趕到缺陷現場。

  12、檢修值班人員值班期間應積極處理設備缺陷及突發狀況,普通缺陷必須隨時消除,需要非技術的人力支持,由值長安排運行人員進行,需要技術支持的,專工和專業檢修人員。檢修值班人員值班期間消極怠工,不積極消缺,考核200元/次。

  13、檢修值班人員值班期間不得關閉手機,不得拒接生產電話,否則考核200元/次。

  14、檢修值班人員應在檢修日志上做好值班期間檢修日志,搞好檢修班組衛生,管好檢修工具,否則考核100元/次。

  15、檢修人員必須按值班表值班輪休,需要換班必須辦理換班手續,未經批準擅自換班,考核200元/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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