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規章制度

時間:2023-01-10 09:01:30 規章制度 我要投稿

經濟規章制度

  在現在社會,接觸到制度的地方越來越多,制度是指一定的規格或法令禮俗。大家知道制度的格式嗎?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經濟規章制度,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經濟規章制度

經濟規章制度1

  為了加強經濟學院青年志愿者協會的管理,完善青年志愿者協會組織的建設,使青年志愿者協會各項工作能夠順利進展,也為了規范志愿者活動,增強青年志愿者協會內部干事的紀律,提高各部門的工作質量與效率,使工作有章可循,有矩可依,特制定《杭州電子科技大學經濟學院青年志愿者協會規章制度》,望大家務必遵守。

  一、 基本條件和要求

  1、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及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有清醒的政治頭腦和強烈的責任心和正義感,要堅決高舉反分裂旗幟,維護國家統一、民族團結;

  2、要有健康的思想素質、心理素質和良好的行為規范,無不良嗜好;

  3、要有較強的組織能力、協調能力、溝通能力和交際能力,有堅定的工作信念和靈活的辦事頭腦;

  4、要有較強的口頭表達能力和一定書面表達能力,要有良好的個人道德修養和人文修養;

  5、要有團結、互助、吃苦耐勞、任勞任怨和無私奉獻的精神。

  二、 常規紀律和工作要求

  1、凡承認青年志愿者章程的,志愿從事社會公益活動與社會保障事業的在校學生,經過競選,不分民族、性別、宗教信仰均可成為本協會成員;

  2、每學年新生報到后,進行納新工作,將新成名單上報備案;

  3、要有時間觀念,在開會(例會)時,如確有特殊情況不能到者必須提前向部長或副部請假,并說明原因,經準假后方可離開(各部長類同);

  4、遲到或請假應及時向會長或其它干事了解工作安排及其內容;

  5、如開展活動,應提前將活動計劃上交;

  6、組織活動,應提前集合,由負責人簽到,維持好秩序和組織好各項工作;

  7、值班人員應在規定時間內到達指定地點,認真履行值班工作,不得無故缺席、離崗;

  8、值班時不得敷衍了事,在值班期間不得做出與值班工作不符的行為,如上網、玩游戲等;

  9、認真作好值班記錄,格式規范,保持整潔;

  10、及時將一些重要的急需解決的事告訴負責人;

  11、特殊情況盡量進行換班并作好記錄,如協調不行或若情況緊急,允許以口頭或短信形式向負責人請假,負責人做好記錄;

  12、值班人員應保管好辦公室物品,謹防丟失,若有丟失損害則追究相關責任;

  13、無故不參加例會或活動者,三次以上缺席桉自動離職處理;

  14、禁止在工作中討價還價,拈輕怕重,禁止因工作不滿原因而鬧情緒,更不允許同事之間發生口角爭執,有意見或不滿,應當立即向部長或會長提出;

  15、各干部(干事)之間要相互幫助,團結合作與其他各部門之間保持友好關系,相互學習、相互監督、共同促進、共同提高;

  16、紀律渙散、組織無力的,在校內外造成不良影響的,免去該職務;

  17、本制度未盡事宜,將在工作中不斷總結,不斷健全。

  三、 活動策劃及實施

  1、協會活動要提前一周,對主題活動進行策劃,策劃方案要顧及實際可行性,內容充實,主題突出,操作明確;

  2、活動方案要及時整理出來,經會長及各部長審核通過,落實相關具體事項;

  3、主題活動的策劃要富有創意,符合實際;

  4、活動前,相關活動部門協調安排人員,調配好活動用品,做好各項準備活動;

  5、活動時,按照方案認真,細致的組織實施,活動負責人控制好活動局面,按程序規范進行,確保效果;

  6、必須保證每一次活動都有活動照;

  7、活動中嚴格簽到,做好參與會員的服務數量和服務質量記錄,積累完整原始資料;

  8、活動后,活動負責人及時組織進行調整反饋,整理材料和有關材料及時記檔。

  四、 機構設置

  1、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團支書一名,會長助理一名,各部設部長一名,副部長一名;

  2、協會下設:主席團,辦公室,基拓部,新聞中心,宣傳部,組織部,策劃部。各部門配合的同時實行自主管理(分工不分家)。

  五、 部門職責

  (一)主席團:

  1、負責青協日常管理和團委溝通;

  2、在活動中,主席團負責與共同主辦活動的社團、學校聯系和溝通;

  3、安排活動方案,對于活動的舉行,提出自己的看法;

  4、總體協調社團的運行,協調各部門之間的工作;

  5、制定青協內部章程,及獎懲制度。

  (二)辦公室

  1、負責起草文件及工作計劃的安排;

  2、負責各類檔案、文件、資料的歸類保存和管理;

  3、管理會費;

  4、活動人員安排及通知;

  5、志愿者時間登記和保存;

  6、活動對外的短信及電話通知。

  (三)基拓部

  1、負責志愿服務基地的拓展及管理;

  2、活動前后與活動基地的聯系;

  3、協調各院青協及與校青協之間志愿者活動的組織安排;

  4、鞏固和協調各部門的關系。

  (四)新聞中心

  1、管理協會的網絡平臺;

  2、負責協會活動的照片拍攝與影音記錄;

  3、對協會活動進行網絡宣傳;

  4、總結協會活動并發表到協會的人人主頁及博客上

  (五)宣傳部

  1、活動海報設計;

  2、負責活動的宣傳工作;

  3、收集各種有關協會的信息和材料。

  (六)組織部

  1、組織和協調各部門開展工作;

  2、組織活動的進行;

  3、負責協會各項活動的場地與物品的安排;

  4、活動結束后的善后工作;

  5、活動物品的管理。

  (七)策劃部

  1、協會活動的策劃;

  2、擬定活動策劃書;

  3、監督活動的順利進行。

  六、 干部職責

  1、會長

  召開理事會,全面負責并監督協會各項工作,負責行動計劃的制訂、實施。

  2、副會長

  協助會長安排協會具體工作,并監督工作的完成。

  3、團支書

  討論通過協會的重大決定,監督成員工作,在特殊情況下推選出代理理事長,臨時負責工作。

  4、會長助理

  傳達會長的各項通知及會議工作等的安排。

  5、部長

  具體安排本部各項工作,協調部門合作,確保協會工作的正常進行。

  6、副部長

  協助部長具體安排本部工作,并監督工作的完成。

  七、 入會與退會

  1、交個人申請、個人簡歷,經協會考查,理事會批準后確定其會員資格。

  2、換屆前退會需交個人申請,經協會批準后,方可退會。

經濟規章制度2

  一、用人單位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24種情形

  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在22種情形下,用人單位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一)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有10種情形: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式第(一)項)

  2、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式第(二)項)

  3、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式第(三)項)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式第(四)項)

  5、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式第(五)項即第二十六條第(一)項)

  6、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式第(五)項即第二十六條第(二)項)

  7、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式第(五)項、第二十六條第(三)項)

  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式第(六)項)

  9、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的第一種情形)

  10、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的第二種情形)

  11、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五條第(五)項)

  (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有8情形:

  12、用人單位提出,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13、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一)項)

  14、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二)項)

  15、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項)

  16、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依法裁減人員的;(《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式第(一)項)

  17、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依法裁減人員的;(《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式第(二)項)

  18、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用人單位依法定程序裁減人員的;(《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式第(三)項)

  19、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依法定程序裁減人員的。(《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式第(四)項)

  (三)終止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有8情形:

  20、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

  21、因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而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

  22、因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而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五)項)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3、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支付經濟補償;(《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

  24、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因任務完成而終止的,。(《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指導意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

  操作指引用人單位在實踐中需注意,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需支付經濟補償的前提條件是解除勞動合同的動議系用人單位首先提出,如果是勞動者主動提出要求解除勞動合同,即勞動者主動要求辭職,此種情況下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可不支付經濟補償。

  二、經濟補償計算基數中工資的確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后,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計算經濟補償金的“工資”標準如何確定?

  實踐中很多用人單位在計算經濟補償時,以勞動者的最低工資或基本工資作為計算基數,損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這就必須理解“工資”的含義。

  《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三條規定,本條例所稱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勞動關系雙方的約定,以貨幣形式支付給員工的勞動報酬。但依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由用人單位承擔或者支付給員工的下列費用不屬于工資:

  (一)社會保險費;

  (二)勞動保護費;

  (三)福利費;

  (四)用人單位與員工解除勞動關系時支付的一次性補償費;

  (五)計劃生育費

  (六)其他不屬于工資的費用。

  《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xx95]309號)第五十三條規定,勞動法中的“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實踐中勞動者的工資一般有基本工資、應發工資、實發工資之分。基本工資通常是用人單位給勞動者設定的底薪,一般未包括加班工資、津貼、補貼、福利待遇等。應發工資是指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按照法律規定應當獲得的全部工資,包括了基本工資、加班工資、獎金、津貼等。實發工資是勞動者每月實際拿到的工資,通常會被扣減一些費用,比如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所得稅,扣伙食費、房租費等,勞動者實際到手的金額通常會比應發工資少。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應當以勞動者的.應發工資作為基數,而不是以基本工資、實發工資為基數。基本工資僅僅是勞動者工資的一部分,顯然不能作為經濟補償的計算基數,而實發工資并不能真實體現勞動者的工資水平,比如用人單位不按規定支付加班費、克扣工資等違法行為都可導致實發工資低于勞動者實際的工資,顯然也不能作為經濟補償的計算基數。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典型案例某公司因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與部分員工解除合同,員工李某因經濟補償金計算問題與單位發生爭議,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公司每月實發給李某的工資為xx00元/月,李某工資由基本工資1300元+加班工資300元+崗位津貼200元+住房補貼100元+津貼100元組成,公司每月在發放工資時扣減伙食費100元,實際每月發放xx00元。李某要求按照20xx元的標準計算補償金,而公司開始要求按照1300元的標準計算補償金,后公司作出讓步,只同意按照xx00元作為基數計算。

  律師評析本案公司要求以李某的基本工資1300元計算經濟補償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同樣,以xx00元作為基數也是錯誤的,李某雖每月實際到手的工資為xx00元,但這是公司扣減伙食費后的工資額,并非李某的應得工資,應以20xx元作為經濟補償的計算基數。

  操作指引工資是一個總額的概念,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在計算經濟補償金時,應當以勞動者的應發工資作為計算基數。

  三、計算經濟補償中勞動者工作年限的確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條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單位已經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新用人單位在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計算支付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時,不再計算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指導意見》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勞動者的工作年限應連續計算。勞動者要求解除勞動關系并由用人單位(投資人)支付經濟補償金的,不予支持。

  《深圳經濟特區和諧勞動關系促進條例》第十九條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勞動者的工作年限應當連續計算。

  《深圳經濟特區和諧勞動關系促進條例》第二十四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在六個月內重新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因勞動者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外,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應當連續計算。

  依據前款規定連續計算工作年限的,計算經濟補償年限時,應當扣除已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

  另外,對于軍人軍齡問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和中共中央、國務院、《軍隊轉業干部安置暫行辦法》(中發[20xx]3號)第三十七條以及國務院、《關于退伍義務兵安置工作隨用人單位改革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的意見》(國發[xx93]54號)第五條規定,軍隊退伍、復員、轉業軍人的軍齡,計算為接收安置單位的連續工齡。原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xx94]481號)規定,經濟補償金按職工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計發,因此,企業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計發法定的經濟補償金時,退伍、轉業軍人的軍齡應當計算為“本單位工作年限”。

  操作指引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應當從勞動者向該用人單位提供勞動之日起計算,即在勞動者入職之日開始計算。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未訂立勞動合同的,不影響工作年限的計算。因用人單位的合并、兼并、合資、單位改變性質、法人改變名稱等原因而改變工作單位的,其改變前的工作時間可以計算為“在本單位的工作時間”。

  勞動者應當把握“本單位的工作年限”的含義,不是本單位的工作年限,一般不能夠計算進來。

  四、用人單位因以上24種情形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未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額外經濟補償金是否繼續適用?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xx94]481號)第十條規定,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后,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七條第三款規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勞動合同法》沒有繼續沿襲之前的規定,針對用人單位不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做了新的規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第(四)項規定,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經濟補償;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所以,在新的勞動合同法下,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勞動者不能再主張經濟補償金50%的額外經濟補償金。

  操作指引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應當分段計算。《勞動合同法》實施前按當時的規定處理,未支付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時,應當支付50%的額外經濟補償金,并且可以由仲裁委員會仲裁或法院判決。《勞動合同法》實施后,按第八十五條規定處理,用人單位按應付經濟補償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適應是有條件的,即必須在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支付的情況下,用人單位仍逾期不支付的情形下才適應。如果在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支付經濟補償后,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了經濟補償,則用人單位無需支付賠償金。相比《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xx94]481號)的規定,實際上減輕了用人單位的法律責任。

  五、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的處理

  (一)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主要表現

  違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了勞動合同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三十九條規定了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給予過失性解除的條件;第四十條規定了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合同的條件及程序;第四十一條規定了用人單位經濟性裁員的條件和程序;第四十二條規定了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特別情形。第四十三條規定了單方解除合同通知工會的程序。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規定了用人單位可以和不能終止合同的條件和責任。第四十六條規定了用人單位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違反上述規定,就構成了“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主要表現有:

  1、濫用關于試用期的單方解除權。在沒有約定試用期,或者試用期的約定違法,或者已過了試用期的情況下,仍以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

  2、濫用關于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單方解除權。在沒有企業規章制度,或者規章制度違法;或者規章制度沒有公示;或者違紀行為輕微的情況下,以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為由,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

  3、濫用經濟性裁員的單方解除權。在不符合經濟性裁員條件和程序的情況下,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

  4、濫用工資獎金分配權和勞動用工管理權。隨意對勞動者調崗、降職、減薪,如果勞動者不服從安排或一兩天不上班,用人單位就以勞動者不服從安排或曠工為由予以辭退;或者逼迫勞動者自動離職。

  5、濫用關于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的單方解除權。隨意調動勞動者工作崗位或提高定額標準,借口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而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

  6、隨意辭退“三期”女職工和在醫療期內的勞動者。許多用人單位覺得處于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和處于醫療期內的勞動者對單位是一種負累,總是千方百計找借口辭退或者強行辭退。

  7、辭退勞動者不出具任何書面通知或決定。當爭議發生后,這些用人單位往往不承認是單位辭退勞動者,而稱是勞動者自動離職。

  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表現形式還有許多,如濫用關于嚴重失職,對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單方解除權;濫用關于“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單方解除權等等。甚至不以任何理由,只根據老板及個別領導的好惡,或打擊報復,或因人際關系,強行辭退老板或個別領導“不順眼”的勞動者。

  (二)法律法規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了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

  《指導意見》第三十條規定,《勞動合同法》實施后,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但無需另行支付經濟補償金。該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20xx年1月1日起計算,以前的工作年限按《勞動法》的規定計算賠償金。

  操作指引根據以上規定,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無需另行支付經濟補償金。

  六、經濟補償金是否需納個人所得稅

  實踐中常有用人單位咨詢其向勞動者支付的經濟補償金能否扣除個人所得稅的問題,《關于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xx〕57號)規定,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xx99〕178號)的有關規定,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規定如下:

  (l)對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2)考慮到個人所得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數額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員可能在一段時間內沒有固定收入,因此,對于個人所得稅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可視為一次取得數月的工資、薪金收入,允許在一定期限內進行平均。具體平均為:以個人所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除以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以其商數作為個人的月工資、薪金收入按照稅法規定計算激納個人所得稅。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按實際工作年限數計算,超過20xx年的按20xx年計算。

  (3)按照上述方法計算的個人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應納的個人所得稅稅款,由支付單位在支付時一次性代扣,并于次月7日內繳入國庫。

  (4)個人按國家和地方政府規定比例實際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基本養老保險金、失業保險基金在計稅時應予以扣除。

  (5)個人在解除勞動合同后又再次任職、受雇的,對個人已繳納個人所得稅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不再與再次任職、受雇的工資、薪金所得合并計算補繳個人所得稅。

  操作指引如何理解一次性補償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比如某地區上年職工年平均工資為30000元,則勞動者獲得的經濟補償金在90000元內可免征個人所得稅,注意這里是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而非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一字之差,結果截然不同。

  七、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無須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

  用人單位在下列情形下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可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協商解除:勞動者提出,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特殊情況下的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2)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終止的;

  (4)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操作指引實踐中因勞動者提出而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以書面形式確定系由勞動者提出,否則發生糾紛時將很麻煩。

  八、未支付經濟補償與加付賠償金的適用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第(四)項規定,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經濟補償,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的適用應該滿足如下條件:

  (1)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用人單位存在未依照法律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

  (2)勞動者就用人單位違法行為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

  (3)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支付經濟補償,用人單位仍逾期不支付的;

  (4)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從以上條件可知,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后,用人單位未依照法律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勞動者不能直接申請仲裁或起訴要求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加付賠償金,應當通過行政救濟途徑主張該權利。

  操作指引實踐中應當區分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二者不能混淆。

  九、協商支付經濟補償與勞動者事后反悔的適用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就經濟補償問題簽訂協議,并已按協議約定的數額領取經濟補償金,但事后反悔,要求用人單位依法支付未足額給付的經濟補償金能否獲得支持應區別情況作出處理:

  (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經濟補償達成協議,協議中約定的經濟補償金額低于法定標準的,原則上應認定無效,屬于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條款。勞動者按協議領取經濟補償金后,在法定期限內申請仲裁、提起訴訟,要求用人單位依法支付未足額給付的經濟補償金的,應予支持,不得以雙方已達成協議,且實際履行為由,駁回勞動者的訴求。

  (2)但如果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協議中已明確告知國家法律法規對經濟補償的計算方法和計算標準,勞動者明知協議所約定的補償金額與法定標準有出入仍自愿同意簽訂協議的,即使補償的標準及數額低于法律或法規規定,應當視為勞動者對自己權利的自行處分,勞動者按協議領取經濟補償金后反悔的,應當駁回其訴求。

  (3)勞動者領取經濟補償金后,對用人單位未依法足額給付的經濟補償金,超過法定期限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的,喪失勝訴權,應駁回勞動者的請求。

  操作指引實踐中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就經濟補償達成協議的情況比較多,為了避免勞動者領取經濟補償后又申請仲裁、提起訴訟的風險,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簽訂協議書時應當告知國家法律對經濟補償的規定,并在協議書中告知勞動者依法可獲得的經濟補償數額。可作如下約定:根據法律有關規定,甲方(用人單位)應當支付乙方(勞動者)經濟補償共計人民幣xxx元,經甲、乙雙方平等協商,乙方(勞動者)同意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xxx元,與法定標準差額部分乙方自愿放棄。

  十、經濟補償金違約金的同時適用

  經濟補償金是指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后,用人單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上的補助,是用人單位對符合特定情況下的勞動者支付的類似于補償性質的款項。違約金是勞動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預先約定的當一方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時,由違約的一方支付給對方的一定金額的貨幣。在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約定的情況下,勞動者同時請求經濟補償金和違約金如何處理的問題,相關法律并沒有明確規定。筆者認為,經濟補償金和違約金的產生原因不同、支付依據不同、性質和功能不同、計算的標準也不同,經濟補償金是對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面臨失業的經濟補助,而違約金是違約方違反勞動合同的懲罰,是一種違約責任,所以在特定情形下勞動者同時請求經濟補償金和違約金的,應當予以支持。但對于過高的違約金,當事人可以請求減少。

  十一、經濟補償支付年限的特殊規定

  實踐中很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均有一種錯誤認識,認為經濟補償最多不得超過12個月。《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xx94]481號)規定兩種情況下經濟補償不超過12個月,

  一是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二是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勞動合同法》對該兩種情形經濟補償已經不再設定限額。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雖未對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被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設定十二個月限額,但創設了一種新的補償制度,針對高工資收入者的經濟補償進行十二個月的計算封頂。《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注意這里法律僅對高收入者經濟補償作了補償年限和補償基數的限制,即工資按照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計算,補償年限按照不超過十二年計算,對普通勞動者是沒有限制的,只要勞動者月工資不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就不存在“三倍”和“十二年”的計算封頂。

  十二、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后,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時間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實踐中有很多勞動者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后往往一走了之,不履行工作交接的義務,這時候用人單位可暫不予支付經濟補償。勞動合同法對經濟補償的支付時間作出規定,一定程度上保障了用人單位的利益,司法實踐中這種案例也不少,勞動者不履行工作交接義務,但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按照以往的司法實踐,支付經濟補償和履行工作交接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用人單位不能因勞動者未履行工作交接而拒絕支付經濟補償金,因此常常導致勞動仲裁機構或法院判令用人單位支付了經濟補償金,但勞動者最終也沒有履行工作交接的義務。

經濟規章制度3

  按照縣局春訓會會議精神和《工作目標責任書》的要求,為了更好地服務于地方經濟,加強隊伍建設和轄區市場監管,全面推行工商所區域經濟監管服務責任制。

  區域經濟監管服務責任制組織架構

  一、成立綜合服務室

  主要職責:主要負責非公有制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注冊登記、咨詢服務,以及受理投訴、經濟戶口認領、信息整合、規費收繳、檔案管理和內務管理,履行綜合服務職責。

  成員:

  二、市場巡查中隊

  主要職責:主要負責對轄區內各類市場主體、客體以及經營行為的全方位監管與服務工作。巡查中隊下設兩個巡查組,由常生榮同志擔任中隊隊長,領導兩個巡查組的工作。

  (一)第一巡查組:負責工商所轄區內縣城廣場路、民湖路(南側從縣職中校門起、北側從紅十字路口起至5公里處)、縣職中北側路段、新關利爾發社區、浦紅公路(從紅十字路口起向北至5公里處)區域。

  1、第一巡查組組長:

  2、組員:

  (二)第二巡查組:負責工商所轄區內廣場市場、民湖路(南端起:西側至縣職中校門、東側至紅十字路巷口)、北二環路區域。

  1、第二巡查組組長:

  2、組員:

  三、成立監管督察隊

  主要職責:主要負責預防和查處內部工作人員的違法違章行為,對綜合服務室、市場巡查中隊的工作進行協調、監督;對工作人員的儀表著裝、服務質量、行政效能進行監督和考核。

  成員:

  這樣,就形成了以服務室為龍頭,以市場巡查中隊為骨干,以監管督察隊為保證,以工商行政管理信息系統、工商所經濟戶口管理系統為平臺的工商所區域經濟監管服務體系。

經濟規章制度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國務院《關于加快發展循環經濟的若干意見》(國發(20xx)22號)、省政府《關于青海省發展循環經濟實施意見的通知》(青政辦[20xx]66號)和省財政廳、省發改委《關于印發〔青海省循環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青財建字[20xx]1601號)精神,規范循環經濟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充分發揮政府資金的使用效益,結合我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循環經濟發展專項資金,是指州本級財政預算安排并用于促進循環經濟發展、轉變經濟增長方式、促進節能減排等方面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海西州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州發改委)負責專項資金項目的組織申報和審定、以及投資計劃下達工作。

  第四條 循環經濟專項資金的安排使用和管理,遵循公開公正、突出重點、注重實效、專款專用的原則。

  第二章 專項資金支持領域、使用方向和方式

  第五條 循環經濟專項資金主要支持領域:

  (一)《青海省柴達木循環經濟試驗區實施方案》中對整體方案實施有重要推動作用的項目;

  (二)資源綜合利用類:共伴生礦產資源綜合利用、大宗工業固體廢棄物資源化項目,以及以提高產業利用水平為目標的再生金屬、廢棄塑料、林木剩余物資源化項目;

  (三)節水類:州內有色、化工、電力、鋼鐵等高用水行業的節水技術改造項目,礦井水利用、企業中水回用等廢水資源化項目,節水器具推廣示范項目;

  (四)污染防治類:以實現污染物(包括廢氣、廢水、固體廢棄物)減排為目的的新建及技術改造項目;

  (五)循環經濟技術開發和應用推廣項目類:包括能源替代與梯級利用技術、再生水回用技術、零排放技術、綠色再制造技術、廢棄物綜合利用技術項目等;

  (六)其它列入循環經濟發展專項、行業規劃,按州政府要求需重點支持的循環經濟項目。

  第六條 循環經濟專項資金主要用于支持我州具有示范性、導向性的重點循環經濟項目的鼓勵;具有帶動性、集聚性的循環經濟產業規劃、項目可研的編制;對經認定達到預期效果的循環經濟發展的技術開發應用研究項目、技術改造項目及循環經濟項目的補助,以及開展循環經濟工作的其它專項經費。

  第七條 循環經濟專項資金優先安排列入國家循環經濟試點的項目;優先安排青海省柴達木循環經濟試驗區項目;優先安排經認定的循環經濟項目;優先安排國家資源節約與環境保護國債備選項目。

  第八條 循環經濟專項資金使用方式主要是投資補助和貸款貼息。

經濟規章制度5

  第一條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如與對方當事人發生糾份的,應按《經濟合同法》等有關法規和本《制度》規定妥善處理。

  第二條合同糾紛由簽約企業負責處理。涉及內部幾個企業的,可以協商或由公司確定一個企業為主負責修理。簽約人對糾紛的處理必須具體負責到到底。

  第三條處理合同糾紛的原則是:

  1.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法律沒規定的,以國家政策或合同條款為準。

  2.以雙方協商解決為基本辦法。糾紛發生后,應及時與對方當事人友好協商,在既維護本企業合法權益,又不侵犯對方合法權益的基礎上,互諒互讓,達成協議,解決糾紛。

  3.因對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堅持原則,保障我方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因我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尊重對方的合法權益,主動承擔責任,并盡量采取補救措施,減少我方損失;因雙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實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決。

  第四條各企業在處理糾紛時,應加強聯系,及時通氣,積極主動地做好應做的工作,不互相推諉、指責、埋怨,統一意見,統一行動,一致對外。

  第五條法律顧問室處理合同糾紛的范圍是:

  1.董事會、總經理交辦的;

  2.經各企業處理解決不了的;

  3.其他應由法律顧問室處理的。

  第六條提請處理合同糾紛的程序是:

  1.承辦人填寫“對外經濟合同糾紛申報表(一式二分),按本《制度》第二百二十二條的規定報批。

  2.審批單位可依據情況,在1天內作出;由上報單位負責處理;由法律顧問室負責處理。

  3.法律顧問室對經協商仍無法解決或認為有必要的合同糾紛,經主管領導同意,可提交上級主管機關、仲裁部門或人民法院依法處理。

  第七條合同糾紛的提出,加上由我方與對方當事人協商處理糾紛的時間,應在法律規定的時效內進行,并必須考慮有申請仲裁或記拆的足夠時間。

  第八條凡由法律顧問室處理的經濟合同糾紛,有關企業必須主動提供下列證據材料(原件或影印件):

  1.經濟合同的文本(包括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以及與合同有關的附件、文書、電報、圖表等;

  2.關貨、提貨、托運、驗收、發票等有關憑證;

  3.貨款的承付、托收憑證,有關財務財目;

  4.產品的質量標準、封樣、樣品或鑒定報告;

  5.有關違約的證據材料;

  6.其他與處理糾紛有關的材料。

  第九條對于經濟合同糾紛經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簽訂書面協議,由雙方代表簽字并加蓋雙方法人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第十條各企業對雙方已經簽署的解決合同糾紛的協議書,上級主管機關或仲裁機關的調解書、仲裁書,在正式生效后,應復印若干份,分別送與該糾紛處理及履行有關的部門收執,各部門應由專人負責該文書執行的了解或履行。

  對于對方當事人在規定定期限屆滿時沒有執行上述文書中有關規定的,承辦人應及時向主管領導和法律顧問匯報。

  第十一條對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仲裁決定書或判決書的,由法律顧問室配合各單位向人民法律申請執行。

  第十二條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執行書之前,有關單位應認真檢查對方的執行情況,防止差錯。

  執行中若達成和解協議的,應制作協議書并按協議書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合同糾紛處理或執行完畢的,應及時通知有關單位,并將有關資料匯總、歸檔,以備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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