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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訓機構章程(通用9篇)
在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的今天,接觸到章程的地方越來越多,章程是組織的規程或辦事條例,也泛指各種制度。那么相關的章程到底怎么寫呢?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培訓機構章程,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培訓機構章程 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維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瓊海三元及第教育咨詢服務有限公司
第三條 公司住所:瓊海市嘉積鎮愛華東路146號.
第四條公司在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民政服務大樓登記注冊,公司經營期限為永久。
第五條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六條公司堅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監督。
第七條本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均具有約束力。
第八條本章程由全體股東共同訂立,在公司注冊后生效。
第二章公司的經營范圍
第九條本公司經營范圍為: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經營范圍為準。
第三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十條本公司注冊資本為1萬元,本公司注冊資本實行一次性出資。
第四章股東的名稱(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十一條公司由1個自熱人股東組成;
股東一:王xx
家庭住址:瓊海市嘉積鎮愛華東路146號。
身份證號碼:220112199004082254
第五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公司股東是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利機構,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三十八條第1項至第10項職權,還有職權為:
11、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12、對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除本條第11項以外的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13、公司對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十三條股東會的議事方式:
股東會以召開股東會會議的方式議事,自然人股東有本人參加,因事不能參加可以書面委托他人參加。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兩種:
1、定期會議
定期會議一年召開一次,時間為每年三月召開。
2、臨時會議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執行董事、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四條股東會的表決程序
1、會議通知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2、會議主持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召集和主持。股東會的首次會
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規定行使職權。
3、會議表決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股東會每項決議需代表多少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規定如下:
(1)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2)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3)股東會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除上述股東或受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以外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4)股東會的其他決議必須經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4、會議記錄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詳細作好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必須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五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十六條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依法行使《公司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第1項至第10項職權。 第十七條執行董事每屆任期三年,執行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未及時更換或者執行董事在任期內辭職的,在更換后的新執行董事就任前,原執行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執行董事職務。
第十八條公司設經理,經理由執行董事兼任,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五十條規定的職權。 第十九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人,由非職工代表擔任,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條監事任期每屆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監事在任期屆滿未及時更換或者監事在任期內辭職的,在更換后的新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一條監事對股東會負責,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第1項至第6項職權。
監事可以列席股東會會議,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六章公司的股權轉讓
第二十二條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份股權。
第二十三條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四條本公司股東轉讓股權,應當先召開股東會,股東會決議應經全體股東一致通過并蓋章、簽字。如全體股東未能取得一致意見,則按本章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公司股權轉讓的其他事項按《公司法》第七十三條至第七十六條規定執行。
第七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擔任。
第八章財務、會計
第二十七條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財政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二十八條公司在每一會計制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表,按國家和有關部門的規定進行審計,報送財政、稅務、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并送交各股東審查。
財務、會計報告包括下列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資產負債表;(二)損益表;(三)財務狀況變動表;(四)財務情況;(五)說明書;(六)利潤分配表。
第二十九條公司分配每年稅后利潤時,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超過公司注冊資本百分之五十時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以前年度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但是,資本公積金不得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
第三十條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按照股東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三十一條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公司除法定會計帳冊外,不得另立會計帳冊。
會計帳冊、報表及各種憑證應按財政部有關規定裝訂成冊歸檔,作為重要的檔案資料妥善保管。
第九章破產、解散、終止和清算
第三十二條公司因《公司法》第181 條所列(1)(2)(4)(5)項規定而解散時,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公司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告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45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交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資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公司清算結束后,公司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
第三十三條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公司股東會。
第三十四條公司章程經全體股東簽字蓋章生效。
第三十五條經股東會提議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須經股東會代表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三十六條公司章程與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等有抵觸,以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等為準。
第三十七條本章程原件一式六份,其中每個股東各持一份,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驗資機構一份,公司留存二份。
自然人股東簽字:
日期:年月日
培訓機構章程 2
總則
第一章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和興辦的目的宗旨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第一條學校性質:屬于民辦非企業組織,是興辦者自愿興辦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以業余課外輔導為主的培訓學校。
第三章第二條學校舉辦者:XXX
第四章學校的名稱和地址
第五章第三條學校名稱:XXXX教育有限公司
第六章 學校地址:XXXXXXXXXXXX
第七章 郵政編碼:XXXXXXXX
第三章辦學內容
第四條學校辦學宗旨:平民學校,貴族追求;突出個性化、特色化,融素質教育、賞識教育、成功學理論為一體,讓學生真正成為學習的主人。
第五條學校辦學內容
(一)辦學類型:中小學生校外輔導為主
(二)辦學層次:中小學生校外輔導培訓
(三)辦學形式:業余教育
(四)辦學范圍:XXXXXX范圍
(五)招生對象:小學、中學各年級學生
(六)計劃辦學規模:XXX的.規模
第四章學校資產與財務管理
第六條學校用租借的房屋作為辦學場所。出資人出資XX萬元作為辦學設施的裝修和教學設備的添置。
第七條學校依法建立財務制度,設立會計帳簿和各類財務帳目, 保證會計資料的條理性、規范性、完整性。
第八條學校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政府財稅部門的監督和本單位監事的內部監督,接受法定審計機構的年度審計。
第九條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和挪用學校的財產
第五章管理機制
第十條學校實行校務管理委員會制度,并實行校務管理委員會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
第十一條學校校務管理委員會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聘任和解聘執中心負責人,并報教育主管部門審核備案;
。ǘ┗I集學校辦學基金,審議批準學校的年度財務瞀、決算;
。ㄈ⿲彾▽W校發展規劃,批準年度工作計劃;
。ㄋ模Q定重大基建與設備投資項目;
(五)修改章程,批準重要規章制度;
(六)決定教職工的聘請和工資標準;
。ㄆ撸┭芯繘Q定其他應由校務管理委員會決定的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學校校務管理委員會議事規則:實行民主集中制第六章法定代表人與校長
第十三條學校法定代表人由黃艷紅擔任,依法履行法定代表人職權。
第十四條學校管理委員會聘請黃艷紅擔任校長,所聘校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學校校務管理委員會的決定;
(二)實施發展規劃,擬定年度工作計劃、財務預算和學校規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學校工作人員,實施獎懲;
(四)組織教育教學、科學研究活動,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五)負責學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學校校務管理委員會的其他授權:
制定教職工聘任、工資標準和調資方案,經委員會批準執行;
第七章合理回報問題
第十五條學校出資人要求取得合理回報決定如下:
舉辦者投入的資產歸舉辦者所有。學校經營收入主要用于辦學過程中的成本開支,如有結余,舉辦者從中獲得合理回報;貓蟀磭曳煞ㄒ帍霓k學結余中取得,其比例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出資人要求取得合理回報,負責依法從年度凈收益中,按不低于25%的比例提取發展基金。所提發展基金負責用于學校的建設、維護和教學設備的添置更新等。
第八章學校變更與終止
第十七條學校如有變更事項,負責依法報審批(核)辦理。凡涉及變更舉辦者、學校分立與合并、辦學場地變動等重大變更事項,必須經舉辦者同意,并經校務管理委員會決議,在進行財務資產清算后,由舉辦者向審批(核)機關呈報書面變更報告。
第十八條學校自行終止辦學,必須經舉辦者同意,經校務管理委員會決議,在進行財務資產清算后,由舉辦者向審批(核)機關呈報書面終止辦學報告,依法辦理終止辦學手續,并負責妥善安置學生,依法做好財產清償。
第九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十九條本章程修改程序
本章程的修改權屬校務管理委員會。修改程序:
先大會討論,有三分之二的成員同意方可修改,然后修改意見實行民主集中制,最后形成章程修正案,經決策機構全體成員簽字,舉辦者認可,在會議通過后十五天內報審批機關備案,公示后生效。并報登記機關備案。
第二十條本章程修改必須履行以上程序,由學校校務管理委員會召開會議,經2/3的成員同意后方可修改,修改章程的內容必須形成章程修正案,經校務管理委員會全體成員簽字,舉辦者認可,在會議通過后15天內報審批機關備案,公示后生效。并報登記機關備案。
第十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章程由學校舉辦者于20xx年12月共同制定,已經首屆學校校務管理委員會于20xx年12月18日召開會議一致同意通過。
第二十二條本章程解釋權在學校校務管理委員會。
舉辦者簽字(章):
培訓機構章程 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以下簡稱《民促法》)及《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以下簡稱《登記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為了依法規范本教育機構的教學活動和日常管理工作,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教育機構的名稱是:。
第三條
本教育機構的法定代表人是:
第四條
本教育機構的法定辦學地址是:
第五條
本教育機構辦學按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報經xx市xx區教育局批準,領取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并經xx市xx區民政局進行法人登記后開展教育活動。
第六條
本教育機構的教育業務管理機關是:xx市xx區教育局;辦學許可機關是xx市xx區教育局;學校的登記管理機關是:xx市xx區民政局。
第七條
本教育機構的性質:由舉辦者自愿舉辦的初、中、高等學非學歷的教育機構,屬社會公益性事業,從事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教育組織。
第二章
辦學宗旨、規模、層次及業務范圍
第八條
本教育機構的辦學宗旨是: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全面貫徹執行國家的教育方針,堅持民辦教育事業屬于公益性事業、是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組成部分的原則;保證教育質量、信守職業道德。
第九條
本教育機構非學歷培訓規模為:xx人。
第十條
本教育機構辦學層次為:初、中等非學歷培訓。
本教育機構辦學形式:業余教育。
本教育機構招生對象:小學、初中、高中學生。
本教育機構業務范圍為:小學、初中、高中文化課輔導,書法培訓,音樂培訓,舞蹈培訓,教師資格培訓,禮儀培訓,英語培訓
第三章
學校舉辦者及資產的數額、性質、來源和管理
第十一條
本教育機構的舉辦者:xxx。屬于國家機構以外的個人。
舉辦者享有下列權利:
。ㄒ唬┝私獗窘逃龣C構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ǘ┩扑](董事、理事);
。ㄈ┯袡嗖殚啠ǘ聲、理事會)會議記錄和本單位財務會計報告;
第十二條
學校建校資產總額為xx萬元。其中:固定資產及教學儀器設備xx萬元;注冊資金xx萬元。建校資金來源:舉辦者投入:xx萬元,出資者:xxxx,金額:xxxx;出資形式:xxxx;出資比例:xxxx。性質:非國家財政經費。
第十三條
學校日常辦學經費來源:舉辦者出資投入資金;接受政府資助;在核準的辦學范圍內開展教學活動或服務的收入;利息收入;社會捐贈;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四條
本教育機構執行物價部門核定的項目和收費標準收取教育費用。同時向社會公示。學校向受教育者收取的各項費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學活動和改善辦學條件。
第十五條
本教育機構收取的費用主要用于本教育機構教育教學活動和改善辦學條件。辦學資金專項專用,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抽逃或者挪用。辦學盈余按國家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十六條
本教育機構依法從年度凈收益中按不低于年度凈收益25%的比例提取發展基金,用于學校的建設、維護和教學設備的添置、更新等。
第十七條
本教育機構依法建立資產管理制度。教育機構存續期間,資產享有法人財產權,由教育機構依法實施管理和使用,不得轉讓或用于校外投資。
第十八條
本教育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規定的會計制度設立專門帳戶,設置會計帳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依法進行會計核算。保證會計、出納分工負責,財務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會計人員必須具有專業資格。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進行財務審計,審計情況報審批機關備案。
第十九條
本教育機構資產的使用和財務管理接受審批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條
本教育機構由董事會(或理事會)根據國家規定作出辦學出資人取得回報比例的決定,自決定作出之日起15日內,將決定和向社會公布的有關材料與財務狀況,報審批機關備案后確定合理回報。
第二十一條
本教育機構自覺接受辦學審批機關、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部門組織的檢查和督導。學校資產使用和財務管理接受審批機關及政府財稅部門的監督,接受法定審計機構的年度財務審計。
第四章
組織機構及工作職責
第二十二條
學校的決策機構為董事會(或理事會)。學校實行董事會(或理事會)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
第二十三條
學校董事會(或理事會)由5人組成,設董事長1人,董事4人。學校董事會(或理事會)成員中舉辦者代表3人,校長1人,教職工代表1人。
第二十四條
學校首屆董事會(或理事會)組成人員及董事長由舉辦者推選產生,以后產生辦法為:董事會(或理事會)推薦產生。董事由舉辦者(包括出資者)、職工代表(由全體職工推舉產生)及有關單位(業務主管單位)推選產生。董事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會(或理事會)成員名單報審批機關備案。董事會(或理事會)每屆任期3年,屆滿可連選連任,并報業務主管部門批準和在審批機關備案。
第二十五條
董事會(或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并主持,董事長因故不能出席時,可委托其他董事召集并主持;召開董事會(或理事會)會議,應于會議召開10日前將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等一并通知全體董事。董事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委托書必須載明授權范圍。董事會(或理事會)會議應有2/3以上董事會(或理事會)成員出席方為有效;遇到特殊情況時經1/3以上董事會(或理事會)成員提議,可召開臨時會議。會議實行1人1票制。董事會(或理事會)對學校重大事項決策須有2/3以上成員同意方能通過。
第二十六條
董事會(或理事會)成員如連續4次不能參加董事會(或理事會)會議,作自動退出董事會(或理事會),董事會(或理事會)可決定增補新的成員。
第二十七條
董事會(或理事會)會議應建立出席人員簽到、會議記錄并存檔制度,每次會議記錄應載明會議時間、地點、出席人數、議事內容、議事結果。
第二十八條
董事會(或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溉魏徒馄感iL;
(二)選舉和罷免董事長;
。ㄈ┬薷膶W校章程和制定學校的規章制度;
。ㄋ模Q定學校內設機構的設立和撤銷;
(五)制定學校發展規劃,批準年度工作計劃;
。┗I集建校資金及日常辦學經費;審核學校年度財務預、決算;確保學校資金正常運轉;
。ㄆ撸Q定教職工的編制定額和工資標準;
。ò耍Q定學校的分立、合并、終止;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九條
董事會(或理事會)應按照審批機關對學校校長任職的標準聘任學校校長,并報審批機關核準。
第三十條
校長負責學校的教學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绦袑W校董事會(或理事會)的決定;
(二)擬訂學校年度工作計劃,財務預、決算方案,制定學校(或學院)各項規章制度報董事會(或理事會)審批;
。ㄈ┌磭矣嘘P規定聘任和解聘學校副校長以下行政管理人員和教學人員,簽署書面聘任文件,實施獎懲;
。ㄋ模┙M織落實學校的教學、科研活動,保證教學質量;
(五)定期召集并主持校長辦公會議,研究并決定學校的日常教學管理工作;
。﹫绦谢蚪M織落實學校的有關規章制度;
。ㄆ撸┒聲ɑ蚶硎聲┑钠渌跈唷
第三十一條
學校應按有關規定,建立黨、團、工會等組織,負責學校的黨建、共青團、工會等工作。
第三十二條
學校實行重大活動報告制度,及時向政府審批機關、業務主管部門、登記管理部門報告重大事項。
第五章
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條
學校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長擔任。其職責是:
。ㄒ唬┳袷貒矣嘘P法律、法規,依法辦學;
。ǘ⿲W校對外公文的簽署;
(三)代表學校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ㄋ模┚S護本校受教育者、教師及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本教育機構的法定代表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ǘ┱诒粓绦行塘P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
。ㄈ┱诒还矙C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
。ㄋ模┮蚍缸锉慌刑幮塘P,執行期滿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的;
(五)擔任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該單位被撤銷登記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國內地居民的;
。ㄆ撸┓伞⒎ㄒ幰幎ú坏脫畏ǘù砣说钠渌樾。本教育機構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依法進行財務審計。
第六章
專業設置和教學管理
第三十四條
學校根據經濟建設、社會發展需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專業,并報教育業務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五條
學校根據所設專業,聘任符合相應條件的專任教師并配置相關的教學儀器設備。
第三十六條
學校要求教師和研究人員,在確保完成教學計劃和教學大綱前提下選擇最佳方案進行課程教學;在完成基礎理論、基本技能教學前提下,有權闡明個人學術見解;對學校的各項工作,享有建議權、監督權;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辦學行為,有權批評制止直至向有關部門舉報。
第三十七條
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在校學生進行管理,鼓勵學生維護自己受教育的合法權益。學?梢栽O立獎學金,對品學兼優的學生實施表彰和獎勵制度。
第七章
機構變更、自行終止和終止后資產處理
第三十八條
本教育機構變更名稱、層次、類別等辦學項目,由董事會(或理事會)通過后報審批機關批準。如進行分立、合并,在進行財務清算后,由董事會(或理事會)報審批機關批準
第三十九條
本教育機構變更舉辦者、法定代表人,在進行財務清算后,由董事會(或理事會)通過后報審批機關核準。
第四十條
本教育機構在下列情況下自愿終止辦學,在董事會(或理事會)表決通過后15日內,由學校報審批機關批準。按照國家的規定由審批機關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進行財務、財產清算和結算,清償債務,處理一切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本教育機構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一)不完成章程規定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活動的;
(三)發生分立、合并的;
。ㄋ模┮蛸Y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自愿解散的;
。ㄎ澹┮虿豢煽沽ζ仁箤W校停辦的
(六)連續兩年未開展教育教學活動的。
第四十一條
本教育機構被吊銷辦學許可證終止辦學,接受審批機關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四十二條
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登記管理機關發出注銷登記證明文件后,即為終止。終止的教育機構向審批機關交回辦學許可證和學校印章。
第四十三條
本教育機構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辦學審批機關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八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條
學校章程修改一般在董事會(或理事會)換屆時進行,如遇特殊情況,在理由充分的前提下可提前修改,修改程序是:
(一)董事會(或理事會)成員在董事會(或理事會)會議上以書面形式提出修改章程的理由、內容及相關修改條文,提交董事會(或理事會)討論;
(二)與會成員討論章程修改理由和相關條文,經2/3以上董事同意方可通過,并形成書面修改決議;
(三)修改后的學校章程應在董事會(或理事會)通過的30日內送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學校應將核準后的章程送審批機關備案,并由審批機關向社會公告。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經20xx年04月10日董事會(或理事會)討論通過。本章程在經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并由審批機關備案后生效。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學校董事會(或理事會),其中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培訓機構章程 4
第一條: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有關規定,結合機構實際,為規范機構行為,保障機構及股東的合法權益,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機構依法成立并作為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法人單位。
第三條:本機構的注冊名稱為:。
本機構的地址為:。
第四條:本機構的.經營范圍:。
第五條:本機構的股東、出資額及股份。
1、先生:住所:。以貨幣形式注入資金萬元。經協議占機構總資本%股份。
2、先生:住所:。以貨幣形式注入資金萬元。經協議占機構總資本%股份。
3、先生:住所:。以貨幣形式注入資金萬元。經協議占機構總資本%股份。
機構應向股東簽發由機構蓋章的出資證明書。
第六條:本機構不設立股東會、董事會和監事會。其各項權責均由股東直接享受和承擔。
第七條:股東的權利:
1、根據協商一致原則對機構重大問題擁有決策權。
2、有權了解機構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3、按照股份比例分取紅利。
4、決定校長人選及報酬,審議決定機構經營方針計劃。
5、監督機構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質詢意見。
6、機構依法終止時,依法分得機構的剩余財產。
7、參加制定或修改機構章程。
第八條:股東的義務:
1、遵守機構的章程。
2、按時使出資額到位。
3、機構正式運營中,不得抽回其投資。
4、以其出資額對機構承擔有限責任。
5、為機構的各種經營提供必要的方便。
第九條:股權轉讓:
1、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全部或部分股權。
2、股東向他人轉讓股權須征得其他股東同意;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第十條:本機構一致同意委托先生為校長。機構實行校長負責制,負責機構日常經營行政管理工作。校長對股東負責。
校長行使如下職權:
1、主持機構的經營行政教學工作,組織實施股東的決策計劃。
2、組織實施機構年度目標計劃和項目實施計劃。
3、擬定機構管理機構設置方案,人員定崗定員定編。
4、擬定并實施機構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機構的具體規章并貫徹實施。
第十一條: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建立機構的財務、會計制度。財會人員應由股東選定,校長管理。財會報告定期送股東閱看。
第十二條:機構所有員工實行勞動合同制,擇優錄用,簽訂勞務合同。辭退職工或員工自行辭職,按勞動用工合同條款執行。
第十三條:機構的終止和善后。
1、機構的終止條件:經營期限屆滿;股東一致同意解散;被依法撤銷;不可抗力;資不抵債破產。
2、善后工作:進行清算;處理為了業務;清繳稅款;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剩余財產;參與民事訴訟;依法注銷。
第十四條:機構經營期限為5年。屆滿前6個月決定繼續經營或終止解散。
第十五條:機構各項規章制度均視為本章程的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六條:本章程及機構各項制度未列入事項及與國家法律法規不一致時,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十七條:本機構共產黨、共青團及工會活動,依照黨、團及工會章程條例辦理。
第十八條:機構必須遵守法律,遵守職業道德,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機構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十九條:本章程經股東或股東授權人代表簽字,投資到位后即行生效。本章程的解釋權歸股東。
培訓機構章程 5
隨著社會的發展和人們對藝術的追求,藝術培訓機構在現代社會中日益受到重視。藝術培訓機構涵蓋的范圍日漸擴大,從音樂、舞蹈、美術到表演藝術、聲樂等方面,對提升學生藝術素養和專業技能都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但是不同的藝術培訓機構之間可能存在管理方面的差異,這就需要制定合理的管理制度,以確保藝術培訓機構的順利發展和學生的切實受益。
一、藝術培訓機構的章程
藝術培訓機構是一種特殊的教育機構,它需要制定特定的章程。藝術培訓機構的章程應該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1、機構的名稱、性質和宗旨。
2、機構的管理機構和管理人員的職權和職責。
3、機構的教師隊伍的組成和管理。
4、機構的招生、培訓和考核制度。
5、機構的學費、獎勵和處罰制度。
6、機構的財務管理制度。
7、機構的教學設施、設備和教材的采購、使用和維護管理制度。
二、藝術培訓機構的管理制度
藝術培訓機構的管理制度是保證機構正常運轉的關鍵。藝術培訓機構的管理制度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考慮:
1、管理機構和管理人員的職責和職權
藝術培訓機構的管理機構應該由資深的藝術教育專家和管理專家組成,并且具有相關的專業背景和工作經驗。管理人員的職責應該明確,包括招生、課程安排、教學管理、師生關系管理、財務管理等方面。管理人員的職權應該明確,包括制定課程計劃、招收教師、確定教學計劃、發布課程通知、制定考核標準等方面。
2、教師隊伍的組成和管理
藝術培訓機構的教師隊伍應該由專業、熱情、富有創新精神的藝術教育人才組成,他們應該對所教授的學科具有深入的研究和廣泛的知識儲備。同時,藝術培訓機構的管理人員應該對教師隊伍進行培訓和考核,以確保教學質量的穩定和提升。
3、招生、培訓和考核制度
藝術培訓機構的.招生、培訓和考核制度應該與教育主管部門的相關規定相一致。招生應該以學生的年齡、個人興趣和文化素質為基礎,同時還要考慮學生的藝術特長和天賦。培訓應該根據學生的具體情況,采取不同的教學方法,注重知識、能力和人格的全面培養?己藨撘詫W生的學業水平、課堂表現和實際創作能力為基礎,在考試前要進行適當的復習和指導,以確保學生的考試成績。
4、學費、獎勵和處罰制度
藝術培訓機構的學費應該公開透明,不得存在任何虛假收費行為。獎勵應該根據學生學業表現、社會貢獻和創新能力等方面進行評價和獎勵。處罰應該依據學生的不良行為,包括違反規定、違反紀律、違反合同等方面進行處理,并嚴格按照相關程序執行。
綜合來說,藝術培訓機構的章程和管理制度應該充分考慮教育教學的特點和市場的實際需求,注重實踐性、創新性和個性化,同時要充分調動教育教學資源和社會資源,保障學生的切實利益,并逐步提高服務水平和市場競爭力。
培訓機構章程 6
一、總則
為了規范校外培訓機構的辦學行為,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機構實際,特制定本章程。
二、機構名稱
本機構名稱為x。
三、機構性質
本機構為非營利性機構。
四、機構宗旨
本機構宗旨是為中國教育事業的發展培養更多的高素質人才,幫助學生全面提高個人素質和能力,為推進國民素質教育和社會發展做出貢獻。
五、機構管理
本機構設立理事會,負責本機構的日常管理和組織決策,理事長由理事會選舉產生。
六、招生對象
本機構招生對象為全國各地有志于學習和提高自我素質和能力的青少年和成人。
七、教育內容
本機構的教育內容以人才培養為中心,涵蓋知識、技能、素質教育等方面,內容為:藝術、語言、科技、文化、生活等方面的學科。
八、教育目標
本機構的教育目標是:學生在學習當中全面提高素質和能力,培養其獨立思考、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使其能夠勝任未來社會中各種職業,不斷完善人格、發展潛能和適應環境。
九、教育環境
本機構的教育環境優越,建筑滿足國家安全、衛生、舒適和文化需求,設施齊全,具有良好的教育設備和教學空間。
十、教育管理
本機構制定完備的教育管理體系,包括招生、授課、考核、評估、資料收集、教師管理等方面,實行科學、有效的'教育管理。
十一、教育質量
本機構的教育質量以學生為本,旨在提高學生的綜合素質和能力,注重學生自主學習和獨立思考,同時不斷完善教育教學體系,提高教學質量。
十二、教師素質
本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立相應的職位和崗位,招聘高素質、經驗豐富的教師,注重教師專業技能、教育教學能力和人性化管理。
十三、學生訴求
本機構注重學生訴求,對學生的意見、建議和不滿意采用積極的方式進行處理,不斷完善教育體制和管理模式。
十四、學生權益
本機構注重保護學生的合法權益,依法維護學生利益,嚴禁侵犯學生權益的行為。
十五、家長意見
本機構注重家長的意見,積極溝通家校關系,依照家長和學生的需求和關懷,調整教學和管理方式,提高學生在機構內的學習和生活質量。
十六、章程修訂
本章程如需修改,應通過理事會進行討論、決定,并報有關主管部門備案。
培訓機構章程 7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機構的管理,促舞蹈事業的發展,制定本。
第二條本章程適用于舞蹈培訓的管理和運營。
第三條舞蹈培訓機構當遵守家法律法規和關規定,遵循市場經濟原則,以學生為中心,以提高舞蹈水平為目標,積開展舞蹈教育和培訓工作。
第四條舞蹈培訓機構當注重師資隊伍建設,提高師資水平,保證教學質量。
第五條舞蹈培訓機構當注重課程設置,豐富教學內容,滿足學生不同的學習需求。
第六條舞蹈培訓機構當注重學生管理,保障學生權益,加強與家長的溝通,建立良好的教育教學環境。
第七條舞蹈培訓機構當加強內部管理,規范經營行為,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務質量。
第八條舞蹈培訓機構當積開展文化交流活動,促舞蹈事業的發展。
第二章、機構設置
第九條舞蹈培訓機構當設置機構章程,明確機構名稱、機構性質、機構宗旨、機構任務、機構管理、機構財務等內容。
第十條舞蹈培訓機構當設置教學部、行政部、財務部等職能部門,明確部門職責和工作內容。
第十一條舞蹈培訓機構當設置教學班級,明確班級名稱、班級人、班級師資、班級課程等內容。
第三章、師資隊伍
第十二條舞蹈培訓機構當建立健全師資隊伍,提高師資水平,保證教學質量。
第十三條舞蹈培訓機構當招聘具有關專業知識和教學經驗的`教師,經過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
第十四條舞蹈培訓機構當加強教師培訓和職業發展,提高教師綜合素質。
第四章、課程設置
第十五條舞蹈培訓機構當據學生的年齡、性別、興趣愛好、學習水平等因素,合理設置課程。
第十六條舞蹈培訓機構當注重課程的教學質量和教學效果,不斷完善和改課程內容和教學方法。
第十七條舞蹈培訓機構當據學生的學習情況和特點,行個性化教學,提高學生學習興趣和動力。
第五章、學生管理
第十八條舞蹈培訓機構當建立健全學生管理制度,保障學生權益,加強與家長的溝通,建立良好的教育教學環境。
第十九條舞蹈培訓機構當加強學生考勤和學習情況的管理,及時與家長溝通學生學習情況和表。
第二十條舞蹈培訓機構當注重學生心理健康教育,引導學生樹立正確的價值觀和人生觀。
第六章、經營管理
第二十一條舞蹈培訓機構當遵守家法律法規和關規定,規范經營行為,保證經營合法、誠信、公平好學培訓。
第二十二條舞蹈培訓機構當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規范財務收支,保證經濟效益和合理利潤。
第二十三條舞蹈培訓機構當注重內部管理,加強人員培訓和管理,提高服務質量和管理水平。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本章程發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條本章程的解權歸舞蹈培訓機構所有。
第二十六條本章程的修改,當通過舞蹈培訓機構機構管理層討論決定,并報有關部門備案。
培訓機構章程 8
一、總則
為規范校外培訓機構的辦學行為,保障社會公眾和學生的合法權益,特制訂本章程。
二、機構名稱
校外培訓機構名稱為x,以下簡稱機構。
三、機構性質
機構為非營利性機構,是一所以提供學科輔導、學術研究、職業技能培訓、文化體育活動為主要業務的教育機構。
四、機構宗旨
機構宗旨是:引領未來,創造美好!為社會創造更多的優秀人才,為學生的全面發展搭建更加穩固的'橋梁。
五、辦學內容
機構開展的主要辦學內容包括:
1.學科輔導:為學生提供針對小學、初中、高中及大學各階段的數學、物理、化學、語文等學科的精品輔導課程。
2.學術研究:每年定期舉辦學術研究活動,邀請行業專家和領軍人物為參會人員講授經驗和技巧,并提供新技術、新方法與學術倡議。
3.職業技能培訓:特別針對實際工作中需要的技能為副課程,如電腦操作、語言口語、軟件開發、管理技巧等。
4.文化體育活動:為了給學生提供更多領域的學習以及提升人們素質,專門安排有體育運動、書法繪畫、音樂合唱、英語角等方面的活動。
六、辦學地點
機構的辦學地點位于本市x區x路x號。
七、辦學經費
機構的經費主要來源為各類教育補貼和學生學費,同時也可以接受社會各界的捐贈和資助。
八、教職員工和師資團隊
機構的師資團隊主要由從事教育教學、擁有高級別證書的專業人員組成。機構員工工資將按照市場化要求進行薪酬待遇,公正合理地安排晉升、評選等方面的獎勵制度。
九、學籍管理
機構將遵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完善學籍檔案管理制度。對曠課、遲到等違紀學生,機構將及時進行通報,并根據違規情況采取相應的懲戒措施。
十、收費及退費
1.機構將公開收費標準并明確費用項目和標準,保證收費公正透明。
2.學生可在開課之前申請退費,在退費時,機構將按照相關規定退還相應費用。
十一、機構管理
機構設立校長、副校長、教務處、財務處、學生處等機構管理部門。校長為機構最高領導,全面負責機構全局及各項工作的領導和協調。
十二、章程修改
本章程如有補充修訂,應經機構理事會審議并報經業務主管部門批準后施行。
十三、附則
本章程最終解釋權歸機構所有。
以上即是本校外培訓機構的辦學章程,愿我們共同攜手,為學子的未來發展提供更優質的服務。
培訓機構章程 9
第一章 總則
一、為規范自身辦學行為,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本校外培訓機構制定此章程。
二、本學校的宗旨是“以學生成長為中心,以服務為導向,以創新為驅動,為培養具有國際胸懷和實踐能力的人才而努力”。
三、本學校的辦學方針是“維護教育品質,提升教育質量,堅守誠信原則,培養生命力人才”。
第二章 學校類型
本校外培訓機構是一所非營利性民辦教育機構。
第三章 領導機構
一、本學校的領導機構是“校外培訓機構理事會”(以下簡稱“理事會”)。
二、理事會由院長、校長、教學主任、教務主任、財務主任等5名人員組成。
三、院長為理事會主席。
四、理事會主要負責本校所有事務,包括教育教學、行政管理、資金運營等事項,并對本校各項工作負總責。
第四章 學校管理
一、學校管理層面的目標就是維護學生權益,保障學生學習權益;同時,學校管理還要對教師進行有效的培訓、管理,建立完善的教師考核機制。學校管理也需要做好各項事務的管理,進行有效的.財務、人事、物資管理。
二、本學校的運營過程中,所有工作人員均應當遵守誠信原則,保持教育品質,提供符合學生成長需要的課程體系。
第五章 課程設置
一、本學校的課程種類包括語文、數學、英語、奧數等。
二、本學校課程教材不得存在任何反動、低俗、暴力、黃色等內容。
三、本學校的課程體系應當包含以下內容:學生能夠在不同年齡段內接受全面的培訓,擁有完整的、綜合性的學科知識結構,提高學生的語言表達能力和閱讀理解能力,提高數學能力,提高英語聽、說、讀、寫各方面的能力。
四、在培養學生學科能力的過程中,還應該充分發掘學生的潛力和興趣,為他們提供機會錘煉思維、鍛煉體魄、增強綜合實踐能力,培養他們的創新能力和理想情懷,營造良好校風和學風。
第六章 教學質量
一、本學校的教師應當具有相關學科的教學資質、教學經驗和方法,能夠滿足學生不同的學習需求,為學生提供優質教育。
二、本學校課程設置應當有質量保障體系,開設相應的考核制度,對學生的考試成績和學習情況進行分析和總結。
三、本學校應當建立完善的學生作業批改制度,確保學生的每次作業都能夠得到虛心嚴謹的評測。
第七章 學費收取與管理
一、本學校的學費應當按照學生注冊的時間、課程種類、學習時間、學期數目等因素來計算,并且在學生注冊之前,應當公布具體的學費標準,避免學生和家長的誤解和爭議。
二、本學校應當建立專門的財務管理體系,規范學費的收取、支出和管理。
第八章 課程改進與拓展
一、本學校應當采集學生的課程反饋信息,針對性地進行改進和調整。
二、本學校課程體系應該適時進行升級和創新,提高學生自我管理和創造力,增強學生的綜合素質和競爭力,確保學生在未來的成長道路上具有堅實的基礎和能力。
第九章 附則
一、本章程的修改和解釋解釋權歸校外培訓機構理事會所有。
二、本章程的解釋及未盡事宜,依據國家相關教育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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