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管理辦法

時間:2022-07-28 12:32:15 計劃 我要投稿

計劃管理辦法

  時間過得可真快,從來都不等人,我們又將續寫新的詩篇,展開新的旅程,為此需要好好地寫一份計劃了。好的計劃是什么樣的呢?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計劃管理辦法,歡迎閱讀與收藏。

計劃管理辦法

計劃管理辦法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交通運輸行業科技創新人才推進計劃(以下簡稱“推進計劃”)的管理工作,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推進計劃的目標:

  遴選出一批中青年科技創新領軍人才、行業重點科研領域的優秀創新團隊和具有示范帶頭作用的創新人才培養示范基地,通過創新體制機制、優化政策環境、強化保障措施等多種方式,集中各方力量加大對入選對象的支持,加強高層次創新型科技人才隊伍建設,引領和帶動各類科技人才的發展,為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建設創新型交通運輸行業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撐。支持總規模控制在50名中青年科技創新領軍人才、25個重點領域創新團隊和10個創新人才培養示范基地。

  第三條 推進計劃的任務:

  ——中青年科技創新領軍人才建設。培養一支瞄準科技發展前沿,能夠引領行業科技創新發展方向,取得高水平創新成果,具有較大的創新發展潛力的領軍人才隊伍。

  ——重點領域創新團隊建設。支持一批符合行業重點發展方向和長遠需求,具有明確的研發目標和科研規劃,團隊創新業績突出,具有持續創新能力和較好的發展前景的創新團隊。

  ——創新人才培養示范基地建設。形成一系列在科研管理、人事

  制度、經費使用、考核評價、人員激勵等方面勇于探索,各具特色的人才培養示范基地。

  第四條 推進計劃由部人才主管部門歸口管理,由部科技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五條 申報者應為從事交通運輸領域科技研發的個人或單位,并需有推薦單位意見。推薦單位包括: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中央管理的交通運輸企業、部屬單位、相關高等學校等。

  第六條 中青年科技創新領軍人才的申報者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堅持科學精神,恪守科學道德,無學術不端行為。

  2.近5年主要精力放在科研一線從事研究開發工作,有明確的研究方向,具有較大的創新發展潛力。

  3.承擔重大科研項目或重大建設項目的關鍵研發任務,近5年主持過國家或省部級科技項目。取得高水平創新成果,業績突出,近5年曾獲得過國家科技獎勵或省部級科技獎勵;并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發表論文被SCI、EI、ISTP收錄;擁有發明專利授權;負責或參與過重要標準規范制修訂;作為負責人開發了具有較強應用推廣價值的新產品、新裝備、新工藝、新材料。

  4.擁有博士學位或副高級(含)以上職稱,年齡在50周歲以下。

  5.人選為海外引進人才的,須已回國工作兩年以上(以與用人單位簽署的正式工作協議或合同為依據),并保證在今后5年內每年在國內工作9個月以上。

  第七條 重點領域創新團隊的申報者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所從事研究領域符合行業重點發展方向和長遠需求,具有明確的研發目標和科研規劃。

  2.承擔重大科研項目或重大建設項目的關鍵研發任務,近5年以團隊為核心牽頭承擔過2項(含)以上國家或省部級科技項目。

  3.團隊創新業績突出,具有持續創新能力和較好的發展前景,近5年核心成員曾獲得過國家或3項(含)以上省部級科技獎勵;并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發表論文被SCI、EI、ISTP收錄;擁有發明專利授權;負責或參與過重要標準規范制修訂;在該領域開發了具有較強應用推廣價值的新產品、新裝備、新工藝、新材料。

  4.團隊結構穩定、合理,核心成員一般不少于5人,不超過15人,可跨單位協作。申報單位核心成員所占比例不低于50%,且不能作為核心成員同時申報其他創新團隊。

  5.團隊負責人應符合中青年科技創新領軍人才的基本條件。

  第八條 創新人才培養示范基地的申報者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申報單位須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示范基地可為申報單位的內設機構;

  2.應有豐富的科技資源、較強的創新能力、較完備的人才培養條件和創新服務設施;

  3.建立了產學研緊密結合的人才培養模式和科教資源向社會開放共享的運行機制;

  4.在人才培養的體制機制改革方面積極探索,制度健全、成效明顯,能夠發揮較強的示范、輻射和帶動作用。

  第九條 推進計劃評審注重結合國家及部重大科研項目,兼顧基礎性研究,優先從國家及交通運輸行業重點實驗室、工程研究中心、協同創新平臺等創新基地平臺中推薦產生。

  第十條 科研院所、高等學校等法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不得申報中青年科技創新領軍人才。連續兩次未入選的,再次申報需間隔一年。

  第三章 推薦及評審程序

  第十一條 推薦及評審工作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充分發揮專家作用,擇優支持,將業績貢獻、能力水平和發展潛力作為人才和團隊遴選的核心標準;將人才培養的鮮明特色和示范帶動意義作為基地遴選的核心標準。

  第十二條 申報者須填寫推薦表,申報單位嚴格按申報條件擇優遴選,并在單位內部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

  第十三條 各推薦單位要認真審核推薦對象的推薦材料,并簽署推薦意見,統一將推薦材料報部科技主管部門。推薦材料內容不得涉密。

  第十四條 部科技主管部門對推薦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后,組織專家對推薦對象進行評審。推薦材料有以下情況之一者,不提交專家評審:

  1.申報對象不符合申報條件;

  2.推薦材料不符合填報要求;

計劃管理辦法2

  為使公司各部門工作有目標、有計劃地開展工作,努力達到“職責明晰、目標明確、管理到位、不留空白”之目的,充分體現“工作有作為,過失有承擔”的效果,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一、總經辦為各事業部、各職能部門月計劃的收集和跟蹤部門;

  二、任何部門都要按照本辦法要求,如實、不漏項填寫內容,并按照規定時間和上報程序及時上報;

  三、上報程序:部門負責人填寫計劃表(簽字)→上報公司總經理(簽字)→交總經辦備案跟蹤;

  四、上報時間:每月28日上報下月計劃;

  五、各事業部、職能部門負責人應將月計劃分解到每周,并積極配合總經辦工作,如實向總經辦反映工作計劃執行情況;

  六、總經辦在跟蹤計劃上報時間過程中,對執行不力的部門負責人進行處理;

  七、以上未做到的,每項每次對部門責任人處罰200元;

  八、在計劃實施過程中,“主要業務、工作”一欄中,未按照計劃時間完成時(特殊情況未完成時,應及時向總經辦說明原因),對部門負責人處罰500元;“日常工作”一欄中,未完成時,對部門負責人處罰300元。

  九、本辦法自20xx年月日起執行 。

  附:《月份工作計劃表》

計劃管理辦法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北京市科技計劃項目(以下簡稱“項目”)管理,提高項目管理的效率,保證管理的公開、公正和科學,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由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科委”)立項、并由北京市財政撥款支持的項目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項目一般實行“項目-課題”兩級管理。

  項目是指在北京市科技計劃中安排實施,由單位或個人承擔,并在一定時間周期內進行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活動。課題是為實現項目總目標而安排的項目中的部分或階段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活動,是對項目的有機分解。

  項目由項目依托單位負責組織實施;課題由課題承擔單位負責科研工作。

  不設課題的重大項目由市科委根據具體情況確定該項目是按“項目”管理還是按“課題”管理。

  第四條項目管理實行依法管理,明確職責,管理公開的原則。

  第二章組織管理

  第五條市科委是項目管理的決策機構。在項目的立項、實施和驗收等環節,市科委可以根據項目管理的需要,授權項目依托單位或委托有關機構處理項目管理的具體事務。項目依托單位和有關受托機構向市科委負責,并提供有償服務。

  第六條市科委管理項目的主要職責:

  (一)向社會公開發布《北京市科技計劃項目重點領域指南》(以下簡稱《領域指南》)和《北京市科技計劃項目課題申報指南》(以下簡稱《課題申報指南》),并采取其他有效方式廣泛征集候選項目(課題);

  (二)負責項目(課題)的立項、調整和撤消;

  (三)按項目(課題)任務書規定的額度劃撥科技經費;

  (四)協調解決項目(課題)執行中的重大問題,保障項目(課題)按進度正常進行;

  (五)監督檢查項目(課題)任務書的執行情況;

  (六)審定項目(課題)的保密級別;

  (七)組織項目(課題)的論證、評估和驗收;組織課題的招標。

  第七條項目依托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北京地區注冊,具有法人資格,有固定的場所和較充裕的資金,能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二)有豐富的科技項目組織管理經驗,有組織科技項目實施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八條項目依托單位管理項目的主要職責:

  (一)匹配項目管理任務書規定支付的科技經費;

  (二)協調項目(課題)的實施,督促課題承擔單位按進度完成課題任務書規定的任務;

  (三)協助市科委進行項目(課題)執行情況的檢查和評估,進行技術保密的實施管理;

  (四)監督課題經費的到位和使用情況;

  (五)每年向市科委提交《北京市科技計劃項目執行情況報告書》(附件一,以下簡稱《項目執行情況報告書》),并隨時報告有關重大問題;

  (六)根據項目及所屬課題的實施進展情況,向市科委提出項目及課題的調整、撤消意見;

  (七)當項目完成時,負責準備項目驗收所需的有關材料。

  第九條課題承擔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北京地區注冊,具有法人資格,有固定的場所和較充裕的資金,能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二)國內領先的研究開發基礎和條件;

  (三)有學術造詣高、組織能力強、能率領研究開發隊伍開拓創新的學術帶頭人和相應的研究開發梯隊。

  第十條課題承擔單位的主要職責:

  (一)按課題任務書規定支付自籌的科技經費;

  (二)負責課題的組織實施,按進度要求完成課題任務書規定的任務;

  (三)每年向項目依托單位提交《北京市科技計劃項目課題執行情況報告書》(附件二,以下簡稱《課題執行情況報告書》),隨時報告課題有關的重大問題;

  (四)負責準備課題驗收所需的有關材料;

  (五)對課題執行過程中產生的研究成果及時采取知識產權保護措施,依法取得相關知識產權,并予以有效管理和充分使用。

  第三章立項

  第十一條項目立項一般包括五個基本程序:項目(課題)征集、項目(課題)論文或評估、項目立項決策、確定課題承擔單位和簽訂任務書。

  第十二條項目(課題)征集:采取定向申報和公開征集相結合的方式。

  (一)定向申報是指市科委結合首都經濟、社會和科技發展中的重大、關鍵需求和問題,通過調研、召開專家研討與座談會等方式,提出項目(課題),并委托相關單位組織起草《北京市科技計劃項目建議書》(附件三,以下簡稱《項目建議書》或《北京市科技計劃項目課題建議書》(附件四,以下簡稱《課題建議書》)。

  (二)公開征集是指市科委通過發布《領域指南》(《課題申報指南》),接受社會申報征集項目(課題)。

  項目申報單位應當向市科委提交《北京市科技計劃項目申請表》(以下簡稱《項目申報表》,見附件五)以及其他相關證明等材料。

  課題承擔單位應當向市科委提交《北京市科技計劃項目課題申請表》(以下簡稱《課題申報表》,附件六)以及其他相關證明等材料。

  第十三條項目(課題)的論證或評估:對于定向申報的項目(課題)由市科委組織有關專家進行咨詢,并根據咨詢意見對《項目建議書》(《課題建議書》)進行修改、調整;對公開征集的項目(課題)由市科委根據對《項目申報表》(《課題申報表》)的初審結果,委托有關單位編制《項目建議書》(《課題建議書》)。經修改、調整后的定向申報項目與公開征集項目一同由市科委組織有關專家進行論證或委托中介機構進行評估。

  第十四條項目立項決策:

  (一)項目經論證或評估后,由市科委主任辦公會議確定項目立項以及項目依托單位。

  (二)市科委向項目依托單位下達《北京市科技計劃項目立項批復》(附件七)的通知。

  第十五條確定課題承擔單位:

  (一)適合招標條件的課題,應當采用招標的方式確定課題承擔單位。

  (二)不適合招標的課題,由市科委發布《課題申報指南》、承擔單位提出申請、市科委組織專家論證或委托有關中介機構評估、市科委決策的方式確定課題承擔單位。

  (三)對于涉及國家機密或需要緊急決策的特殊目標的課題,或研究單位已經具有相當研究基礎、實力較強、已具備充分工作條件的課題,由市科委組織專家論證后,優選確定課題承擔單位。

  第十六條簽訂任務書:

  (一)市科委與項目依托單位簽訂《北京市科技計劃項目管理任務書》(附件八,以下簡稱《項目管理任務書》)。

  (二)市科委、項目依托單位、課題承擔單位共同簽訂《北京市科技計劃項目課題任務書》(附件九,以下簡稱《課題任務書》)。

  第四章實施管理

  第十七條項目(課題)實施中,實行報告制度。

  (一)課題承擔單位應當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項目依托單位提交當年的《課題執行情況報告書》;項目依托單位應當在每年1月15日前審核各課題的上年度《課題執行情況報告書》,匯總形成《項目執行情況報告書》,并報送市科委。

  (二)如項目(課題)取得重大進展或者突破,遭遇不可抗力因素或者發生其他可能影響《項目管理任務書》(《課題任務書》)按期完成的重大事件,項目依托單位(課題承擔單位)應當及時向市科委提交書面報告,經市科委確定處理意見后執行。

  第十八條市科委負責組織或委托有關中介機構對項目(課題)進行年度評估。評估結果作為確定項目(課題)下年度經費預算和項目(課題)調整、撤消的依據。

  第十九條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項目(課題)應當及時調整或撤消:

  (一)國家或北京市的重點發展方向、政策發生重大變化,造成項目(課題)無法繼續正常進行的;

  (二)經過實踐證明,所選技術路線已不可行或無任何實用價值的;國內已有相當或更高水平同類科技成果的;

  (三)市場、技術、合作研發、參加項目(課題)工作的技術骨干等發生變化,造成原定目標及技術路線發生變化,導致項目(課題)無法進行的;

  (四)匹配經費、自籌經費或其他物質條件不能落實,或項目(課題)所依托的工程已不能繼續進行,影響項目(課題)正常實施的;

  (五)組織管理不力或其他原因使項目(課題)無法正常進行或預期目標不能實現的。

  第二十條項目(課題)需要調整或撤消時,項目依托單位(課題承擔單位)應當提出項目(課題)調整或撤消的書面意見報市科委,經市科委批準后執行;市科委應當及時將項目(課題)調整或撤消意見書面通知項目依托單位(課題承擔單位)。

  對于撤消的項目(課題),項目依托單位(課題承擔單位)應當對已做的工作、經費使用、已購置的設備儀器等情況向市科委提交書面報告。市科委負責組成清算小組對撤消的項目(課題)經費進行清算,并追回財政撥款的剩余資金。

  第二十一條項目(課題)的經費管理按照《北京市科技計劃項目(課題)經費管理辦法》(京科條發[20xx]279號)執行。

  第五章驗收

  第二十二條項目驗收分為“課題驗收-項目驗收”兩個層次。

  項目(課題)驗收應當以批準的《項目管理任務書》(《課題任務書》)規定的內容、完成時間和確定的考核目標為依據。

  第二十三條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驗收的項目(課題),項目依托單位(課題承擔單位)應當提前以書面報告形式向市科委申請延期驗收。經市科委確定處理意見后執行。

  第二十四條課題驗收遵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在《課題任務書》規定的完成時間之后的三個月內,由課題承擔單位向項目依托單位提出驗收申請,并提交《北京市科技計劃項目課題總結報告書》(附件十,以下簡稱《課題總結報告書》)、《北京市科技計劃項目課題經費總決算表》(附件十一,以下簡稱《課題經費總決算表》)以及詳細的驗收資料。

  (二)《課題總結報告書》和《課題經費總決算表》經項目依托單位審查并簽署意見后,報送市科委。

  (三)市科委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對課題經費進行專項審計或檢查。

  (四)市科委根據《課題任務書》和《北京市科技計劃項目(課題)驗收大綱》(附件十二,以下簡稱《驗收大綱》)組織課題驗收。驗收通過后,由市科委向課題承擔單位下達《北京市科技計劃項目課題完成確認書》(附件十三)。

  第二十五條項目驗收遵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當項目所屬的所有課題驗收后三個月內,項目依托單位對項目情況進行總結,并填寫《北京市科技計劃項目總結報告書》(附件十四),《北京市科技計劃項目管理經費總決算表》(附件十五)向市科委申請項目驗收。

  (二)市科委根據《項目管理任務書》和《驗收大綱》組織項目驗收。驗收通過后,由市科委向項目依托單位下達《北京市科技計劃項目完成確認書》(附件十六)。

  第二十六條被驗收項目(課題)存在下列情況之一者,不能通過驗收:

  (一)完成《項目管理任務書》(《課題任務書》)規定的任務不到85%;

  (二)預定成果未能實現或成果已無科學或實用價值;

  (三)提供的驗收文件、資料、數據不真實;

  (四)擅自修改《項目管理任務書》(《課題任務書》)中的考核目標、內容、技術路線;

  (五)超過《項目管理任務書》(《課題任務書》)規定期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任務,事先未作說明。

  第二十七條除涉及國家秘密的項目(課題)外,其他所有項目(課題)的驗收結果由市科委向社會公布。

  第六章成果知識產權管理

  第二十八條項目(課題)所產生的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識產權,除涉及國家安全、國家利益和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以外,授予項目依托單位(課題承擔單位)。項目依托單位(課題承擔單位)可以依法自主決定實施、許可他人實施、轉讓、作價入股等,并取得相應的收益。同時,對以北京市財政資金資助為主的項目(課題)所產生的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識產權,在特定情況下,北京市根據需要保留無償使用、開發、使之有效利用和獲取收益的權利。

  第二十九條項目依托單位(課題承擔單位)轉讓項目(課題)研究成果知識產權時,成果完成人享有同等條件下優先受讓的權利。

  第三十條項目(課題)所產生的科技成果應當按照科技部頒發的《科技成果登記辦法》(國科發計字[20xx]542號)進行登記;發生技術轉移時,應當按照科技部、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共同頒發的《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管理辦法》(國科發政字[20xx]063號)辦理技術合同認定登記手續。

  第三十一條項目(課題)中涉及國家秘密的科技成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科學技術保密規定》(1995年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國家保密局第20號令)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在項目(課題)的立項、實施管理和驗收等過程中,市科委有關工作人員存在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索賄受賄、組織管理不力等行為的,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項目依托單位(課題承擔單位)在項目(課題)立項、實施過程中,存在提供虛假材料、采取不正當手段獲取項目依托單位(課題承擔單位)資格、無正當理由而沒有完成《項目管理任務書》(《課題任務書》)規定的任務、以及其他違法違紀行為的,視情節給予警告、通報批評、停止撥付科研經費、追回科研經費、取消申報項目(課題)的資格三年的處分。對直接責任人,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對不履行管理、保護項目(課題)研究成果知識產權義務或履行不當、造成重大損失的,依法追究項目依托單位(課題承擔單位)和主要責任人的責任。

  第三十五條咨詢專家在項目(課題)立項、實施、驗收等過程中侵犯他人知識產權或其他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有關責任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或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市科委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北京市科技計劃項目評估實施辦法和北京市科技項目招標投標實施辦法由市科委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本辦法施行前頒布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的規定為準。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由市科委負責解釋。

  科技計劃項目驗收流程和所需材料項目承擔單位將驗收材料提交驗收組織單位;

  采用會議驗收方式的,由驗收組織單位確定驗收組技術和財務專家,舉行驗收會議;

  采用現場驗收方式的,由驗收組織單位確定驗收組技術和財務專家,進入企業現場考察,根據企業準備好的驗收材料,審核驗收后,給出評價。

  驗收專家可從專家庫中選擇,并必須由項目驗收組織單位負責通知。

  1、項目合同書

  2、項目實施工作總結和技術總結報告

  3、項目經費審計報告或者財務決算報告

  4、與項目成果相關的重要數據、技術資料、專著、論文和照片資料等

  5、涉及技術、經濟指標的有關證明材料包括檢測報告、用戶報告等

  6、科技計劃項目經費決算申報書、發票復印件(只需提交經審計確認的)。

計劃管理辦法4

  為加強企業工作計劃管理,理順工作計劃管理流程,指導監督各成員公司的工作,確保企業整體及各成員公司每月重點工作的落實及經營活動的有序開展,特制定本辦法。

  一、工作計劃管理職責

  (一)工作計劃管理按照企業總部考核各成員公司,成員公司考核本公司各部門進行,分為《公司工作計劃》和《部門工作計劃》。

  (二)總部企管部為《公司工作計劃》的歸口管理部門,主要職責為:

  1、負責指導、監督、跟進各成員公司編制《公司工作計劃》。

  2、負責匯總各成員公司重點工作計劃,及時分析、總結、反饋各項管理信息,為企業決策層提供經營決策支持。

  3、負責跟進各成員公司《公司工作計劃》執行情況,并對計劃實施績效考評。

  4、負責各成員公司提出的其他需要總部協調和解決的工作計劃相關事項。

  (三)各成員公司總經理是《公司工作計劃》的第一責任人,對計劃的編制、跟進、落實等負直接責任。企管部為執行部門,主要職責為:

  1、負責編制、跟進、落實《公司工作計劃》。

  2、負責與總部保持工作計劃銜接,接受總部企管部的業務指導和監控。

  3、負責向總部提出需要總部或其他成員公司配合工作的需求。

  (四)各成員公司企管部為《部門工作計劃》的歸口管理部門,主要職責為:

  1、負責指導、監督、跟進各部門編制《部門工作計劃》,協調各部門工作計劃。

  2、負責匯總各部門重點工作計劃,及時分析、總結、反饋各項管理信息,為公司高層領導提供經營決策支持。

  3、負責跟進各部門《部門工作計劃》執行情況,并對計劃實施績效考評。

  4、負責各部門提出的其他需要協調和解決的工作計劃相關事項。

  (三)各部門經理為《部門工作計劃》的第一責任人,其主要職責有:

  1、負責組織編制、跟進、落實《部門工作計劃》,并指導下屬各層級編制內部工作計劃,協調、落實公司整體重點工作計劃指令。

  2、負責與公司企管部保持工作計劃銜接,接受企管部的計劃指導和監控。

  3、負責對下屬各層級工作計劃實施績效考評。

  二、工作計劃編制

  (一)工作計劃的材料來源:

  ① 公司發展戰略規劃、經營方針和目標、年度經營計劃;

  ② 各種會議上的工作指示和部署的工作;

  ③ 一定時間內的重點工作;

  ④ 其它來源(如意外突發事件的處理等)。

  (二)工作計劃的編制報送及要求:

  1、公司及各部門根據工作計劃的材料來源及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先擬定公司和本部門本月工作總結和下月工作計劃(《公司工作計劃》由企管部編制),各部門應于每月25日17:00前將本部門《部門工作計劃》報送企管部。

  2、企管部匯總各部門工作計劃,并結合公司的經營發展需要,對擬定的《公司工作計劃》和《部門工作計劃》進一步調整完善。由總經理負責,匯同總部相關人員,于每月28日17:00前集中討論并確定計劃。

  3、《公司工作計劃》由總經理審核、董事長審批,并于每月30日17:00前報總部備案。《部門工作計劃》由部門負責人審核,總經理審批,并于每月30日17:00前報總部企管部備案。

  4、工作計劃中要明確工作任務、責任人、協助部門及具體的完成日期,上報之工作計劃必須具體量化,嚴禁泛泛而談。跨月度工作盡可能將本月能完成的部分具體量化。

  5、在編制本月工作計劃時,必須對上月工作計劃完成情況進行總結,未按期完成的項目須說明未完成的原因及預計完成時間;對正在進行中的項目說明工作進展的程度。(工作計劃及總結的編制格式見附表)。

  6、工作計劃報送時間為休息日的,順延到下一個工作日。

  四、工作計劃跟進及實施

  (一)工作計劃下發后,各單位應逐級向下傳達工作指令,明確各項重點工作的實施責任人;必要時,召開計劃會對工作計劃進行宣傳貫徹。

  (二)工作計劃的第一責任人,應積極主動跟進各項工作實施情況,并有責任督促、協調各項重點工作的跟進落實。具體工作計劃的操作人員應予積極支持和配合,嚴禁無故推辭和拖延。

  (三)工作計劃監督、跟進部門可對工作計劃的執行情況進行抽查。

  五、工作計劃修正

  在特殊情況下(如:受突發應急事件影響),經公司總經理批準可修正《部門工作計劃》。經董事長批準可修正《公司工作計劃》,修正后的《公司工作計劃》報總部備案。

  (一)申請修正工作計劃的條件:

  1、非人為因素(天災人禍等)造成整個工作大環境的改變導致工作計劃無法按原計劃進行的;

  2、意外突發事件的出現導致工作計劃的實施完成確實有極大難度的;

  3、在特殊市場環境下,為提高競爭力確實需要修正工作計劃的;

  4、其他(計劃責任人認為)確需修正工作計劃的情況。

  (二)工作計劃修正的申請、審批流程

  1、工作計劃第一責任人根據實際情況向工作計劃歸口管理部門提出修正申請。《公司工作計劃》由總經理向總部提出,《部門工作計劃》由部門負責人向總經理提出。

  2、歸口管理部門對申請審核后,《公司工作計劃》修正報董事長審批,《部門工作計劃》修正報總經理審批。

  3、審批后由歸口管理部門公布修正意見及修正后新的計劃。

  六、工作計劃考評

  1、各單位應保證和維護工作計劃的科學性及嚴肅性,工作計劃下達后,各

  責任部門應嚴格按照工作計劃的要求開展工作。

  2、考核部門每月對各單位工作計劃的編制質量、報送時間和工作計劃完成情況、完成質量等進行綜合評價。工作績效評價細則見下表:

  ① 考評分采取百分制,總分100分,各項目匯總得分即為該單位當月月度綜合考評得分。 ② 所有評分項目均扣減后計正分,每項分數全部扣完后不再扣減。

  ③ 《公司工作計劃》考核將直接與成員公司總經理定性績效獎勵掛鉤,《部門工作計劃》考核將直接與部門經理定性績效獎勵掛鉤,定性績效獎勵根據公司有關薪酬制度發放。

  3、《部門工作計劃》考評小組由公司自行確定,公司企管部為于每月10日前公布上月《部門工作計劃》綜合考評得分,并予以通報。

  4、總部企管部會同財務中心、秘書室及主管領導組成考評小組對《公司工作計劃》進行考評,于每月10日前統計上月《公司工作計劃》綜合考評得分,并在總裁辦公會內予以通報,以及上報各成員公司董事會。

  七、資料保管

  總部企管部負責在考評結束后三日內將《公司工作計劃》《工作計劃考評表》、整理后移交總部資料室。各公司企管部負責在考評結束后三日內將《部門工作計劃》、《工作計劃考評表》整理后移交公司資料室。

  八、附則

  1、本辦法自20xx年1月 1日起生效并執行。

  2、本辦法的解釋權屬總部企管部。

  九、附件

  1、《工作計劃》

  2、《工作總結》

  3、《工作計劃考評表》

計劃管理辦法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為了規范本公司生產計劃運行與管理工作,確保生產計劃目標的達成,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產品的生產安排。

  第三條管理職責。

  1.生產部負責生產計劃的編制與實施。

  2.銷售部負責銷售計劃、銷售合同信息的提供。

  3.質量管理部、采購部、倉儲部負責配合生產計劃的實施。

  第二章生產計劃編制規定

  第四條年度生產計劃的編制。

  1.市場部提供市場預測情況和年度銷售計劃及銷售價格預測;財務部負責提供資金、費用、成本和有關生產經營效果預測;采購部提供原輔材料價格及市場預測;技術研發部提供技術改造計劃、科研計劃、新產品開發計劃;生產部提供設備能力、各類產品定額消耗、安全措施、環保及綠化規劃、各類產品產量計劃等。

  2.生產部負責對各部門所提供的資料進行整理,編制年度計劃草案。

  3.由生產總監召集有關人員,對年計劃草案進行充分討論后,報總經理審核通過,確定年度計劃。

  4.生產部對所確定的年度計劃進一步進行整理,形成文件經總經理批準后,按《文件控制程序》發放到有關部門。

  第五條月度生產計劃的編制。

  1.市場部提供合同情況及市場預測,采購部提供原輔材料供應情況。

  2.生產部根據合同情況、設備能力、原輔材料的供應情況、年度計劃及產品庫存情況編制月度生產計劃。

  3.月度計劃經生產總監審批后按《文件控制程序》發放到有關部門。

  第六條臨時計劃。

  1.市場部根據銷售合同情況,下達《排產通知單》。

  2.生產部根據《排產通知單》制訂臨時計劃,并以《生產通知單》形式發放到有關部門。

  3.臨時計劃的內容包括品名、數量、規格、質量要求、包裝要求、交貨期限等。

  第三章生產計劃執行規定

  第七條生產部組織各車間按生產計劃進行生產。

  第八條生產部做好全公司的生產計劃協調、調度等工作,合理安排生產,對生產計劃執行情況進行檢查與督促。各部門應配合生產部的生產協調和調度工作。

  第九條為滿足生產經營需要,生產部有權對公司的設備及物料進行調度。

  第十條中間物料轉移必須標明公司生產調度通知單序號。

  第十一條各部門根據生產計劃要求開展工作,每月月底召開生產會議,總結生產計劃完成情況及布置下月生產計劃,做好記錄,記錄本月生產完成情況和分析,提出的改進措施及下一月的生產安排。

  第四章生產計劃調整規定

  第十二條年度生產計劃的調整。年度計劃的調整由生產部提出修訂意見,經生產總監、總經理審批,報董事會通過后,發放到原部門。

  第十三條月度生產計劃的調整。月度生產計劃的調整由生產部提出調整意見,經生產總監審批后,發放到原部門。

  第十四條臨時計劃的調整。沒能完成臨時計劃的車間,須及時通知生產部,生產部通知市場部,市場部與客戶取得聯系后,對合同進行修改。

  第十五條生產過程中,如果客戶要求更改合同,由市場部以書面形式及時通知生產部,由生產部臨時調整生產計劃,調整后經總經理批準,再通知有關部門和生產車間及時調整生產任務。

  第十六條如因市場變化對銷售的品種、數量調整和時間進行調整,則要提前三日通知生產部進行生產調整。

計劃管理辦法6

  一、指導思想

  本著“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評審立項一批我院“暑期實踐”項目。通過該項目實施,推動人才培養模式改革,加強學生的探索性科研能力和實踐能力,形成良好的校園探索性科研文化氛圍,培養適應探索性科研型國家建設需要的高水平探索性科研人才。

  二、組織機構

  學院成立“暑期實踐項目”指導小組,負責制訂本院的實施細則,組織和落實本院的學生20xx暑期實踐項目。團學聯在學院指導小組領導下,負責宣傳和發動學生參與項目研究,以及一些具體工作的運作。

  三、申報立項

  1.申報項目類型

  暑期實踐項目包括探索性科研項目和知行實踐項目兩類。

  探索性科研項目是本科學生團隊,在導師指導下,自主完成探索性科研性研究項目設計、研究條件準備和項目實施、研究報告撰寫、成果(學術)交流等工作。包括探索性科研性實驗計劃(結合專業特點,依托實驗平臺開展的專題研究活動)、探索性科研性實踐計劃(結合專業特點開展相關調研活動)等,探索科研性項目鼓勵運用實驗手段進行實驗、學術研究,針對社會熱點問題,結合統計學專業知識,展開進一步的探索與研究,充分發揮統計學專業的特色與優勢,為社會獻一份力。

  知行實踐項目鼓勵大學生將關注的目光投向城市或農村的管理,充分發揮統計學學生的專業特長和組織優勢,走進社會、親身體驗,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提出相應的對策和建議。

  以下是建議調查的幾個方面,僅供參考:

  A、城市運行

  探討如何確保城市安全平穩運行,如何保障城市設施有序運營,如何保持城市面貌文明整潔,如何強化城市資源供應保障,如何實現城市交通方便快捷,進一步打造更為完備的公共服務體系。

  B、科技環保

  探討如何優化城市探索性科研環境,完善探索性科研服務體系,增強科技探索性科研能力,推動發展動力向探索性科研驅動轉變,創建面向未來的智慧城市。探討如何通過優化產業布局,加大節能減排力度,發展生態低碳經濟,緩解城市生態體系承載的巨大壓力;通過倡導“低碳生活”理念,號召市民積極參與低碳實踐,打造全新低碳家園。

  C、醫療衛生

  著力關注食品安全、藥品使用、醫療資源分布、醫患關系內涵等問題,通過深入調研,增強對醫務工作者群體的認識,研究如何應對城市化進程加快給市民健康生活帶來的挑戰,大力倡導健康城市建設。

  D、文化建設

  關注和研究文化新業態的發展,設法提高文化原創能力和文化創意產業競爭力、輻射力;加強公共文化服務,宣傳城市文明新約,塑造時尚魅力的國際文化大都市。

  E、經濟發展

  從經濟現狀、產業環境、金融體系等方面入手,分析上海當前經濟結構調整所面臨的形勢,探討如何進一步助推以服務業為龍頭的經濟發展格局,如何在自貿區建設中實現制度探索性科研,把握新的發展機遇,努力實現城市經濟又好又快發展。

  F、社會治理

  研究政府、公民、社會組織等角色在社會治理層面的義務與作用,探討如何解決因經濟發展與利益調整引發的社會矛盾,如何及時合理處理群眾面臨的問題,如何不斷增強人民群眾安全感和信任感。

  在導師指導下,團隊中每個學生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扮演一個或多個具體的角色,開展可行性研究、參加實踐、撰寫實踐報告等工作。

  2.參加對象及參加方法

  探索性科研項目和執行實踐項目參加對象主要為我院在校的一至三年級本科生。要求按照自愿組合的形式組成項目組,鼓勵校內跨院系、跨學科聯合組隊。但負責人必須為本院學生。

  各項目組自行聯系導師,導師原則上應具有講師以上職稱,并具備良好的指導暑期實踐項目的經驗。

  一般每個同學每期只能參加一個項目,探索性科研、知行實踐項目團隊一般不少于3人。

  各項目組根據實際情況,探索性科研項目和知行實踐項目申請期限為2個月。

  以上暑期實踐項目建議同學們以上海地區為主要研究的'對象,便于開展與調研。

  3.申報立項步驟

  (1)項目申報。于20xx年6月底組織學生申報,學生填寫《上海財經大學統計與管理學院20xx暑期實踐項目申請表》然后將項目申請書提交到本院項目負責人姚老師處。

  (2)學院相關職能部門初審。由本院相關職能部門組織相關專家進行初審,對項目申報資格、可行性、項目意義及預算進行詳細審核和修改,篩選出通過初審的項目名單,將名單以及各項目申請書匯總上報xxx老師處審核。

  (3)預審立項。匯總本院所有項目后,聘請有關專家組成評審組對上報項目進行評審,并審核項目預算,審核通過的項目將通知到各項目負責人。

  (4)項目立項。由學院發文、落實項目建設經費,各項目正式開始實施。

  4.評審標準

  評審專家組依照立項原則與范圍,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對項目進行審查和評價,確定能否立項和資助:

  (1)選題的目的、意義和設計思路是否明確;

  (2)研究內容是否具有探索性科研之處和特色,以及預期目標實現的現實可能性;

  (3)設備、人員及經費等條件是否保證項目完成需要。

  四、項目管理

  1.學院管理

  學院將主要負責項目計劃、立項和整體驗收,并組織實施和評審。

  2.項目實施階段性檢查與交流

  學院將采取多種形式對項目進展情況進行階段性檢查。檢查的主要內容有:項目計劃執行情況、項目研究進展情況和取得的階段性成果,經費開支情況,存在的問題等。對確因主觀原因造成的項目進展不力的,責令限期整改,必要時暫停使用經費直至終止項目。

  學院定期組織參加項目的學生開展學術交流,并積極指導學生參加學術團體組織的學術會議,為學生探索性科研知行實踐提供交流經驗、展示成果、共享資源的機會;定期組織項目指導教師開展經驗交流。

  3.項目變更

  (1)項目負責人變更。項目負責人因故確實不能或不宜繼續主持項目的,由本院指導小組提出變更意見并備案。

計劃管理辦法7

  1. 目的

  為確保公司生產經營總體目標得以實現,進一步規范各單位月度工作計劃的管理,提高工作計劃的實效性和嚴肅性,提高各單位的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同時為月度工作計劃的擬定、執行、督導和評價提供標準,實現月度工作計劃與績效考核的有機統一,特制定本辦法。

  2.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公司所屬各單位月度工作計劃的擬定、執行、督導與考核。

  3.術語

  月度工作計劃是公司年度工作計劃的按月分解,一般包含以下幾個方面:

  3.1重大項目:對公司生產經營、管理水平的提升有較大影響的非日常、非重復性、非例行性工作項目;公司領導下達的指令性計劃項目;

  3.2重要項目:各單位當前重要工作項目;

  3.3協調項目:涉及其他單位,需協調共同解決的工作項目;

  3.4 日常項目:各單位日常履行相應職責需要完成的重復性、例行性工作項目。

  4.職責

  4.1綜合辦公室是公司月度工作計劃的傳遞管理部門,負責月度工作計劃表的檢查督辦、上傳下達。

  4.2 人力資源部負責對月度工作計劃的完成情況進行考核、反饋。

  4.3各單位負責本單位月度工作計劃項目的擬定賦分,并報分管副總,同時負責工作計劃的執行,并負責向綜合辦公室反饋計劃完成情況。

  4.4 公司各分管副總負責對月度工作計劃進行審核修正,并對完成情況進行檢查和評分。

  4.5 公司總經理對月度工作計劃進行審核調整,對完成情況進行最終檢查驗收與評分。

  5.月度工作計劃的擬定

  5.1各單位工作計劃由各單位自行擬定,應將年度管理目標分解到當月,以當月重大、重要項目工作為主,日常項目管理工作為輔。

  5.2 分類擬定。即各單位應結合本單位實際工作情況,對本單位的各項工作進行分類,同一性質或屬性相同的各項具體工作歸入相應的大類中,防止記流水賬和雜亂無章,公司工作任務共分為四類,即重大項目、重要項目、協調項目及日常項目。

  5.3 表述準確。即凡是能夠量化的,必須用數字表述,難以量化的也應盡量使用準確語言對完成的標準或達到的效果進行定性,不得使用概括性或模糊性語言。

  5.4 明確每項工作內容的完成責任人。

  5.5 對各項工作進行賦分,各項工作累計賦分100分,應堅持重大項目、重要項目分值較高,日常項目分值較低,協調項目分值中等的原則。

  6.月度工作計劃的審核與批準

  6.1分管副總對分管部門的月度工作計劃進行審核與修正,審核重點是工作內容是否量化,應具體不含糊;計劃分配是否合理;責任人是否明確;配合部門是否知道并同意對應的工作內容;是否有時間限制,各項工作賦分是否合理,如對月度工作計劃有不明確的地方要與下屬單位共同確定,直至明確。

  6.2審核月工作計劃表要有分管副總簽字確認。

  6.3 各單位每月3日前將經分管副總簽字確認的月度工作計劃表匯交至綜合辦公室,綜合辦公室轉呈總經理,總經理對各單位所列工作內容和賦分進行修正,總經理應當對調整內容向責任單位做必要的說明,達成共識后,批準月度工作計劃,并下發執行。

  7. 月度工作計劃的實施

  7.1屬各單位獨立完成的工作計劃,由各單位負責按照計劃進度要求按期完成。

  7.2需兩個或以上單位協調共同完成的工作計劃,由責任單位牽頭,協調配合單位及有關單位,按計劃進度按期完成。

  8. 月度工作計劃的調整(延期、更改、取消)

  8.1各單位月度工作計劃因客觀原因或條件發生變化而不能按期完成的,各單位應在計劃到期前3日內填寫工作計劃調整申請單(附件一),注明調整原因等,經部門負責人、分管副總、總經理批準后送綜合辦工室,綜合辦公室按調整后的內容繼續跟蹤。

  8.2未經分管副總、總經理批準而擅自調整項目的,視作未完成項進行考核。

  8.3連續兩次延期仍未完成的工作內容按未完成項考核。

  9. 對于各單位月度工作進度計劃完成與未完成的界定:

  9.1完成:按月度計劃的標準要求完成,對完成的效果采取了有效的標準化措施或者從硬件上進行了改善,徹底地防止再發生或反彈。

  9.2未完成:未按計劃要求操作或未做,雖然采取整改措施但改善效果出現反彈的。

  9.3主次責任界定:月度計劃中凡涉及到單位之間配合的要注明主次責任,主次責任的劃分原則上按60%與40%進行,但在檢查計劃的過程中檢查人員要根據實際計劃的完成情況判定具體的責任劃分比例。

  10工作計劃完成情況的檢查驗收與評分

  10.1 月度工作計劃的落實情況首先由各單位自檢自查,給出自評分,然后由各分管副總于月度結束后2天內對各項任務進行逐項檢查核實,并給出評分。

  10.2 各單位于月度結束后3日內反饋月度計劃跟蹤落實表至綜合辦公室,逾期不報,按每逾期一天考核100元進行考核,逾期5天及以上視為未完成計劃進行考核。

  10.3 各單位在提交月度計劃跟蹤落實表時必須注明或附帶相關資料,如領導簽發的文件、提交的報告、有關領導批示的報告等,以便對各單位進行最終檢查驗收及考核。

  10.4總經理負責對月度工作計劃進行最終檢查驗收并評分。

  11. 月度工作計劃的考核與反饋

  11.1 綜合辦公室將經總經理評分的月度工作計劃落實表反饋至人力資源部和各單位。由人力資源部歸口負責考核。

  11.2 月度工作計劃最終得分按照分管副總占30%權重,總經理占70%權重計算,評分合格線為95分以上,按實際得分與合格線之間的差距進行考核,即每差1分,扣減單位績效薪酬1%,以此類推。

  11.3 考核的分解:人力資源部根據各單位最終得分,結合月度績效工資水平計算出應考核金額,并把考核情況及時反饋給責任單位和各分管副總,各分管副總根據應承擔責任大小再對考核金額進行分解,若副總不對考核金額進行分解,則對副總及責任單位全體員工全部考核,考核金額用個人績效薪酬占責任單位總績效薪酬的比例乘于考核金額。

  11.4 對考核結果持有異議,可采取書面形式提出申訴。

  11.5各單位對月度工作計劃完成情況應認真分析總結,對未完成項目要仔細分析原因,對考核金額要依據責權利相一致原則進行分解考核,同時要把未完成項目列入下月工作計劃。

  11.6人力資源部每季度對各單位的工作計劃及計劃完成情況進行統計,具體為把三個月得分進行平均,若平均分高于95分,按每高1分,獎勵當月單位績效工資總額1%。按此類推。

  12.附則

  12.1 月度工作計劃得分與責任單位、責任單位中層及分管領導績效掛鉤,同時作為中管末位淘汰基礎數據。

  12.2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實施,由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修改。

計劃管理辦法8

  為規范通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或“通威股份”)20xx年員工持股計劃(以下簡稱“本次員工持股計劃”或“員工持股計劃”)的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中國證監會《關于上市公司實施員工持股計劃試點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和《通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通威股份有限公司20xx年員工持股計劃(草案)》(以下簡稱“員工持股計劃(草案)”)之規定,特制定《通威股份有限公司 20xx年員工持股計劃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員工持股計劃管理辦法”)。

  第一條 基本原則

  (一)依法合規原則

  公司實施本次員工持股計劃將嚴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相應程序,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實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員工持股計劃進行內幕交易,實施操縱證券市場等證券欺詐行為。

  (二)自愿參與原則

  公司實施本次員工持股計劃將遵循公司自主決定,員工自愿參加的原則,公司不以攤派、強行分配等方式強制員工參加本次員工持股計劃。

  (三)風險自擔原則

  本次員工持股計劃參加對象盈虧自負,風險自擔,與其他投資者權益平等。

  (四)員工擇優參與原則

  本次員工持股計劃參加對象需符合本次員工持股計劃規定的標準,并經公司董事會確認。

  第二條 參加對象及確定標準

  1、本次員工持股計劃參加對象應為在公司或公司的全資或控股子公司工作、領取薪酬,并與公司或公司的全資或控股子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員工。

  本次員工持股計劃的參加對象應符合下述標準之一:

  (1)為通威股份董事、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

  (2)為通威股份及其全資、控股子公司的管理人員;

  (3)為通威股份及其全資、控股子公司的核心骨干員工。

  2、參加對象的名單及各參加對象的認購份額由公司總經理擬定,經董事長審核,由董事會批準。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成為參加對象:

  (1)最近三年內被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或宣布為不適當人選的;

  (2)最近三年內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予以行政處罰的;

  (3)最近三年內,因泄露國家或公司機密、貪污、盜竊、侵占、受賄、行

  賄、失職、或瀆職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行為,或違反公序良俗、職業道德和操守的行為給公司利益、聲譽和形象造成嚴重損害的;

  (4)在公司外直接或間接從事與公司業務存在競爭關系的業務,包括但不

  限于直接或間接控股、參股開展競爭性業務的公司、在開展競爭性業務的公司兼職或向任何開展競爭性業務的公司或個人提供服務等的員工,不得成為本次員工持股計劃的參加對象(上述開展競爭性業務的公司不包括公司全資、控股、參股的子公司);

  (5)董事會認定的不能成為本次員工持股計劃持有人的情形;

  (6)相關法律、法規或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其他不能成為本次員工持股計劃持有人的情形。

  4、符合前述標準的員工依照本次員工持股計劃第二條所規定的原則參加本次員工持股計劃。

  第三條 員工持股計劃的資金來源

  本次員工持股計劃籌集資金總額不超過 36000 萬元,員工持股計劃資金來源為公司控股股東借款、公司員工的合法薪酬、自籌資金及員工持股計劃通過融資方式籌集的資金(如有)。持有人按照認購份額按期足額繳納認購資金,員工持股計劃持有人具體持有份額以員工最后確認繳納的金額為準。持有人應當按《員工持股計劃認購協議書》的相關規定將認購資金一次性足額轉入本次員工持

  股計劃資金賬戶。未按時繳款的,該持有人則喪失參與本次員工持股計劃的權利。

  員工持股計劃通過融資方式籌集的資金,持有人將按其每期歸屬的標的股票權益額度和比例,承擔其相應的融資本金歸還及在融資期限內的融資成本(包括但不限于融資利息等)。

  第四條 員工持股計劃的股票來源本期員工持股計劃設立后將委托資產管理人成立信托計劃進行管理。信托計劃的份額上限為 90000 萬份,每份額價格為人民幣 1.00 元。按照不高于 1.5:1的比例設立優先份額和次級份額,優先份額上限為 54000 萬份,次級份額上限

  為 36000萬份,信托計劃主要投資范圍為購買和持有標的股票及現金類產品等。

  本次員工持股計劃的股票來源為二級市場購買(包括但不限于競價交易、大宗交易、協議轉讓)等法律法規許可的方式。

  信托計劃存續期內,優先份額按照預期年化收益率(實際預期年化收益率以最終簽訂合同為準)和實際存續天數優先獲得預期固定收益,信托計劃收益分配和終止清算時,優先份額的分配順序位于次級份額之前,次級份額為信托計劃中優先份額的權益實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公司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承諾對信托計劃優先級份額的本金及預期年化收益進行差額補償,并承擔信托計劃項下的補倉義務。

  第五條 員工持股計劃的股票規模

  以信托計劃的規模上限 90000 萬元及 20xx年 12 月 14 日收盤價 11.81 元/股測算,信托計劃所能購買和持有的標的股票的上限約為 7620.66 萬股,占公司股本總額的比例約為 1.96%。信托計劃最終持有的股票數量以實際執行情況為準。

  公司全部有效的員工持股計劃所持有的股票總數累計不超過公司股本總額

  的 10%,單個員工所持持股計劃份額(含各期)所對應的股票總數累計不超過公司

  股本總額的 1%。

  員工持股計劃持有的股票總數不包括員工在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

  前獲得的股份、通過二級市場自行購買的股份及通過股權激勵獲得的股份。

  第六條 員工持股計劃的預留份額

  為了公司可持續發展及不斷吸引和留住優秀人才的需要,員工持股計劃預留不超過 25200 萬份的次級份額,由公司董事長劉漢元先生代為持有。該預留份額將主要根據在 20xx年、20xx 年和 20xx 年業績考核結果將其分配給對公司有突出貢獻的核心骨干員工。在員工持股計劃存續期內,公司根據實際情況并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后將該部分預留份額分配給符合條件的員工。若員工持股計劃存續期屆滿,預留份額未授予完畢,則該剩余預留份額由董事長劉漢元先生自行負責處置。

  第七條 員工持股計劃的存續期

  1、本次員工持股計劃的存續期限為 36 個月。自本次員工持股計劃通過公司

  股東大會審議之日起算,本次員工持股計劃在存續期屆滿后自行終止。

  2、本次員工持股計劃應當在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員工持股計劃后 6 個月內,根據本次員工持股計劃的安排完成標的股票的購買。

  3、本次員工持股計劃的份額鎖定期滿后,在員工持股計劃資產均為貨幣性資產時,本次員工持股計劃可提前終止。

  4、本次員工持股計劃的存續期屆滿前 2 個月,經出席持有人會議的持有人

  所持 2/3 以上份額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后,本持股計劃的存續期可以延長。

  5、如因公司股票停牌或者窗口期等情況,導致信托計劃所持有的公司股票

  無法在存續期上限屆滿前全部變現時,經出席持有人會議的持有人所持 2/3 以上份額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后,本次員工持股計劃的存續期限可以延長。

  第八條 員工持股計劃的鎖定期

  1、本次員工持股計劃的法定鎖定期(即信托計劃持有標的股票的鎖定期)

  為 12 個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筆標的股票登記過戶至信托計劃名下之日起算。

  2、法定鎖定期滿后,信托計劃將根據員工持股計劃的安排和當時市場的情況決定賣出股票的時機和數量。

  3、本次員工持股計劃將嚴格遵守市場交易規則,遵守中國證監會、上海證券交易所關于信息敏感期不得買賣股票的規定。

  第九條 員工持股計劃的變更

  本次員工持股計劃設立后的變更,應當經出席持有人會議的持有人所持 2/3以上份額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

  第十條 員工持股計劃的終止

  1、本次員工持股計劃存續期滿后自行終止;

  2、本次員工持股計劃的份額鎖定期滿后,當員工持股計劃所持資產均為貨

  幣性資金時,本次員工持股計劃可提前終止;

  3、本次員工持股計劃的存續期屆滿前 2 個月,經出席持有人會議的持有人

  所持 2/3 以上份額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本次員工持股計劃的存續期可以提前終止或延長。

  第十一條 員工持股計劃期的考核辦法

  為了更好的實施本次員工持股計劃,使得員工利益與公司利益保持一致,針對本次員工持股計劃,公司設定了針對持有人層面的績效考核指標,對持有人個人在 20xx年、20xx 年、20xx 年三年的工作績效做出較為準確、全面的綜合評價,只有在達成相應指標的情況下,持有人才能獲得相應的持有份額。

  個人績效考核以公司現有的績效管理體系為基礎,績效考核依照本辦法以及公司相關管理制度進行,考核評價指標包括但不限于關鍵業績指標、工作能力和工作態度等。公司內部考核等級及相應等級所占比例如下所示:

  考核等級 A(特優) B(優) C(良) D(合格) E(不合格)

  所占比例 前 15% 16-40% 40-75% 75-92% 后 8%

  如果持有人業績考核為 D 級,管理委員會有權將其持有的員工持股計劃的

  50%權益按照其自有資金部分原始出資金額強制轉讓給管委會指定的具備參與本持股計劃資格的受讓人。

  如果持有人業績考核為 E 級,管理委員會有權將其持有的員工持股計劃的全部權益按照其自有資金部分原始出資金額強制轉讓給管委會指定的具備參與本持股計劃資格的受讓人。

  第十二條 持有人的權利和業務

  實際繳納出資認購本次員工持股計劃份額的員工,成為本次員工持股計劃份額持有人。除預留份額外,每份員工持股計劃份額具有同等權益。

  1、持有人的權利如下:

  (1)按持有本次員工持股計劃的份額享有本次員工持股計劃資產及其收益;

  (2)依照員工持股計劃規定參加持有人會議,就審議事項按持有的份額行使表決權;

  (3)對員工持股計劃的管理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質詢;

  (4)持有人放棄因參與員工持股計劃而間接持有公司股票的表決權;

  (5)享有相關法律、法規或本次員工持股計劃規定的其他權利。

  董事長代持的預留份額放棄員工持股計劃表決權,不享有持有人權利中第(2)

  及第(3)項權利。

  2、持有人的義務如下:

  (1)按員工持股計劃的規定及時足額繳納認購款;

  (2)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次員工持股計劃的規定;

  (3)按持有本次員工持股計劃的份額承擔本次員工持股計劃投資的風險;

  (4)遵守生效的持有人會議決議;

  (5)承擔相關法律、法規和本次員工持股計劃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三條 持有人會議的職權

  持有人會議是員工持股計劃的權力機構。除預留份額代持人外,所有持有人均有權參加持有人會議,并按其持有份額行使表決權。持有人可以親自參與持有人會議并表決,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為出席并表決。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出席持有人會議的差旅費用、食宿費用等,均由持有人自行承擔。持有人會議行使如下職權:

  (1)選舉和罷免管理委員會委員;

  (2)審議員工持股計劃的變更、終止、存續期的延長和提前終止;

  (3)審議員工持股計劃在存續期內是否參與公司配股、增發、可轉債等融資及資金解決方案;

  (4)審議和修訂《員工持股計劃管理辦法》

  (5)授權管理委員會監督員工持股計劃的日常管理

  (6)授權管理委員會負責與資產管理機構的對接工作;

  (7)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或員工持股計劃規定的持有人會議其他職權。

  第十四條 持有人會議的召集及表決程序

  1、持有人會議的召集和召開

  (1)首次持有人會議由公司董事長或其授權人士負責召集和主持,此后的

  持有人會議由管理委員會負責召集,管理委員會主任負責主持。管理委員會主任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其指派一名管理委員會委員負責主持。

  (2)單獨或合計持有員工持股計劃 10%以上份額的持有人可以向持有人會

  議提交臨時提案,臨時提案須在持有人會議召開 3 日前向管理委員會提交。

  (3)單獨或合計持有員工持股計劃 10%以上份額的持有人可以提議召開持有人會議。

  (4)召開持有人會議,管理委員會應提前 5 日發出會議通知。會議通知通

  過直接送達、郵寄、傳真、電子郵件或者其他方式,送達給全體持有人。會議通知應當至少包括會議的時間、地點,召開方式,擬審議的事項,會議召集人和主持人、臨時會議的提議人及其書面提議,會議表決所必需的會議材料,聯系人和聯系方式,發出通知的日期等。

  (5)如遇緊急情況,可以通過口頭方式通知召開持有人會議。口頭方式通

  知至少應包括會議的時間、地點,會議擬審議的事項以及因情況緊急需要盡快召開持有人會議的說明。

  2、持有人會議表決程序

  (1)每項提案經過充分討論后,主持人應當適時提請與會持有人進行表決。

  主持人也可決定在會議全部提案討論完畢后一并提請與會持有人進行表決。表決方式為填寫表決票的書面表決方式。

  (2)員工持股計劃的持有人按其持有的份額享有表決權,每 1 份額具有 1票表決權。

  (3)持有人的表決意向分為同意、反對和棄權。與會持有人應當從上述意

  向中選擇其一,未做選擇或者同時選擇兩個以上意向的,視為棄權;未填、錯填、字跡無法辨認的表決票或未投的表決票均視為棄權。持有人在會議主持人宣布表決結果后或者規定的表決時限結束后進行表決的,其表決情況不予統計。

  (4)會議主持人應當當場宣布現場表決統計結果。每項議案如經出席持有人會議的持有人所持 50%以上(不含 50%)份額同意后則視為表決通過(《員工持股計劃管理辦法》約定需 2/3 以上份額同意的除外),形成持有人會議的有效決議。

  (5)持有人會議決議需報公司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的,須按照《員工持股計劃管理辦法》、《公司章程》等規定提交公司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6)會議主持人負責安排人員對持有人會議做好記錄。

  第十五條 管理委員會的選任程序

  本次員工持股計劃的持有人通過持有人會議選出 3 名持有人組成員工持股

  計劃管理委員會。選舉程序為:

  1、發出通知征集候選人

  (1)持有人會議召集人應在會議召開 5 日前向全體持有人發出會議通知。

  首次持有人會議的議案需征集并選舉員工持股計劃管理委員會委員。會議通知中說明在規定期限內征集管理委員會委員提名。該提名的征集至會議召開前一天截止。

  (2)單獨或合計持有計劃份額占計劃標的股票權益 3%及以上的持有人有權提名管理委員會委員候選人。管理委員會委員應為本次員工持股計劃持有人之一。

  管理委員會委員候選人的提名函(單獨或合計持有 3%及以上份額的持有人簽署)應以書面形式在規定時間內提交給召集人。

  2、召開會議選舉管理委員會委員

  (1)持有人會議按持有人會議規則召開。召集人公布征集管理委員會委員

  候選人結果及有效征集的管理委員會委員候選人情況。持有人每 1 元計劃份額對單個管理委員會委員候選人有 1 票表決權。

  (2)持有人會議推選 2 名持有人計票和監票。管理委員會候選人按得票多少等額依次確認當選管理委員會委員。

  (3)管理委員會委員的履職期限自當選之日起至員工持股計劃終止之日止,管理委員會委員發生變動時,由持有人會議重新選舉。

  第十六條 管理委員會

  1、本次員工持股計劃設管理委員會,監督員工持股計劃的日常管理,對員

  工持股計劃持有人會議負責,代表持有人行使股東權利或者授權資產管理機構行使股東權利。

  2、管理委員會由 3 名委員組成,設管理委員會主任 1 名。管理委員會委員

  均由持有人會議選舉產生,任期為員工持股計劃的存續期。管理委員會主任由管理委員會以全體委員的過半數選舉產生。

  3、管理委員會委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員工持股計劃管理辦法》的規定,并維護員工持股計劃持有人的合法權益,確保員工持股計劃的資產安全,對員工持股計劃負有下列忠實義務:

  (1)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員工持股計劃的財產;

  (2)不得挪用員工持股計劃資金;

  (3)不得將員工持股計劃資產或者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4)不得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的規定,不得將員工持股計劃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員工持股計劃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5)不得利用其職權損害員工持股計劃利益;

  (6)不得擅自披露與員工持股計劃相關的商業秘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管理委員會委員違反忠實義務給員工持股計劃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4、管理委員會行使以下職責:

  (1)負責召集持有人會議,執行持有人會議的決議;

  (2)代表全體持有人監督員工持股計劃的日常管理;

  (3)代表全體持有人行使員工持股計劃所持有股份的股東權利或者授權資產管理機構行使股東權利;

  (4)負責與資產管理機構的對接工作;

  (5)管理員工持股計劃利益分配;

  (6)員工持股計劃法定鎖定期及份額鎖定期屆滿,辦理標的股票出售及分配等相關事宜;

  (7)決策員工持股計劃棄購份額、強制轉讓份額的歸屬;

  (8)辦理員工持股計劃份額變更、繼承登記;

  (9)負責員工持股計劃的減持安排;

  (10)持有人會議授權的其他職責。

  5、管理委員會主任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持有人會議和召集、主持管理委員會會議;

  (2)督促、檢查持有人會議、管理委員會決議的執行;

  (3)管理委員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6、管理委員會不定期召開會議,由管理委員會主任召集,于會議召開 5 日前通知全體管理委員會委員。

  7、代表 10%以上份額的持有人、1/3 以上管理委員會委員,可以提議召開

  管理委員會臨時會議。管理委員會主任應當自接到提議后 5 日內,召集和主持管理委員會會議。

  8、管理委員會會議通知包括以下內容:

  (1)會議時間和地點;

  (2)事由及議題;

  (3)發出通知的日期。

  9、管理委員會會議應有過半數的管理委員會委員出席方可舉行。管理委員

  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管理委員會委員的過半數通過。管理委員會決議的表決,

  實行一人一票。

  10、管理委員會決議表決方式為記名投票表決。管理委員會會議在保障管理

  委員會委員充分表達意見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訊方式進行并作出決議,并由參會管理委員會委員簽字。

  11、管理委員會會議,應由管理委員會委員本人出席;管理委員會委員因故

  不能出席的,可以書面委托其他管理委員會委員代為出席,委托書中應載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項、授權范圍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簽名或蓋章。代為出席會議的管理委員會委員應當在授權范圍內行使管理委員會委員的權利。管理委員會委員未出席管理委員會會議,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視為放棄在該次會議上的投票權。

  12、管理委員會應當對會議所議事項的決議形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管理委員會委員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13、管理委員會會議記錄包括以下內容:

  (1)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召集人姓名;

  (2)管理委員會委員出席情況;

  (3)會議議程;

  (4)管理委員會委員發言要點;

  (5)每一決議事項的表決方式和結果(表決結果應載明贊成、反對或棄權的票數)。

  14、管理委員會會議所形成的決議及會議記錄應報公司董事會備案。

  第十七條 公司融資時員工持股計劃的參與方式

  本次員工持股計劃存續期內,公司擬以配股、增發、可轉債等方式進行融資時,由持有人會議審議決定員工持股計劃是否參與相關融資,并由管理委員會擬定具體的參與方式,提交持有人會議審議通過。

  第十八條 員工持股計劃的資產構成

  1、公司股票對應的權益:本次員工持股計劃通過設立的信托計劃而享有持有公司股票所對應的權益。

  2、現金存款和應計利息。

  3、本次員工持股計劃其他投資所形成的資產。員工持股計劃的資產獨立于

  公司的固有財產,公司不得將員工持股計劃資產委托歸入其固有財產。因員工持股計劃的管理、運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和收益歸入員工持股計劃資產。

  第十九條 員工持股計劃權益的處置辦法

  1、法定鎖定期內,持有人不得要求對員工持股計劃的權益進行分配。

  2、法定鎖定期內,公司發生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派送股票紅利時,新取得

  的股份一并鎖定,不得在二級市場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轉讓,該等股票的解鎖日與

  相對應股票相同。存續期內,公司發生派息時,員工持股計劃因持有公司股份而獲得的現金股利在員工持股計劃存續期內不進行分配。

  3、存續期內,持有人所持有的員工持股計劃權益不得退出或用于抵押、質

  押、擔保、償還債務。

  4、存續期內,未經本次員工持股計劃的管理委員會同意,持有人所持有的

  員工持股計劃權益不得轉讓。未經管理委員會同意擅自轉讓的,該轉讓行為無效。

  5、收益分配:標的股票鎖定期內,在有可分配的收益時,員工持股計劃每

  個會計年度可以進行收益分配,持有人按所持份額占標的股票權益的比例取得收益。

  6、現金資產分配:標的股票限售期屆滿后的存續期內,管理委員會有權根

  據市場情況,將部分或全部標的股票出售收回現金,收回的現金不再用于投資,應當按持有人所持份額的比例進行分配。

  第二十條 離職處置

  員工持股計劃存續期間,發生下列情形之一,公司有權取消該持有人參與本次員工持股計劃的資格,并將其持有的員工持股計劃權益強制轉讓給管理委員會指定的受讓人,轉讓價格按照“不再符合員工持股計劃參與資格當日收盤后其所持份額的公允價值”和“個人實際出資成本”孰低的原則確定,由受讓人向上述不再符合員工持股計劃參與資格的人員支付轉讓價款,若受讓人暫時無現金支付轉讓價款,則由公司董事長劉漢元先生先行墊付:

  1、持有人被追究刑事責任、辭職或擅自離職;該情形下,持有人不再符合

  員工持股計劃參與資格的日期為持有人受到刑事處罰、遞交辭職申請或擅自離職的當日。

  2、持有人在勞動合同到期后拒絕與公司或其全資、控股子公司續簽勞動合同;該情形下,持有人不再符合員工持股計劃參與資格的日期為持有人勞動合同到期的當日。

  3、持有人勞動合同到期后,公司或其全資、控股子公司不與其續簽勞動合同的;該情形下,持有人不再符合員工持股計劃參與資格的日期為持有人勞動合同到期的當日。

  4、持有人因違反公司規章制度、違反職業道德、泄露公司機密、失職或瀆

  職等行為嚴重損害公司利益或聲譽而被公司解聘;該情形下,持有人不再符合員工持股計劃參與資格的日期為解聘通知發出的當日。

  5、持有人因違反法律規定而被公司或其全資、控股子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

  該情形下,持有人不再符合員工持股計劃參與資格的日期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發出的當日。

  6、持有人不能勝任工作崗位、上年度業績考核不合格;該情形下,持有人不再符合員工持股計劃參與資格的日期為考核通知發出的當日。

  7、持有人作出其他有損公司利益行為的。該情形下,持有人不再符合員工持股計劃參與資格的日期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發出的當日或公司書面作出處罰通知的當日。

  第二十一條 持有人發生喪失勞動能力、退休或死亡等情況的處置辦法

  1、持有人喪失勞動能力的,其持有的員工持股計劃份額及權益不受影響。

  2、持有人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而退休的,其持有的員工持股計劃份額

  及權益不受影響。持有人因年齡原因退出管理崗位但仍在公司內,或在股份公司下屬分、子公司內任職的,其持有的員工持股計劃份額及權益不受影響。

  3、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員工持股計劃份額及權益由其合法繼承人依法繼承。

  除上述三種情形外,員工發生其他不再適合參加持股計劃事由的,由員工持股計劃管理委員會決定該情形的認定及處置。

  第二十二條 員工持股計劃期滿后員工所持有股份的處置辦法

  員工持股計劃終止后(包括期滿終止、提前終止、延期后終止等)30 個工作日內完成清算,并按持有人所持員工持股計劃份額占標的股票權益的比例分配剩余資產,本持股計劃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 實施員工持股計劃的程序

  (一)公司董事會在通過職工代表大會等組織充分征求員工意見的基礎上負

  責擬定和修改員工持股計劃,報股東大會審批,并在股東大會授權范圍內辦理員工持股計劃的其他相關事宜。

  (二)董事會審議員工持股計劃草案時,獨立董事應當就本次員工持股計劃

  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續發展,是否損害公司及全體股東利益,公司是否以攤派、強行分配等方式強制員工參與本次員工持股計劃發表獨立意見。

  (三)公司監事會對本次員工持股計劃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續發展,是否損

  害公司及全體股東利益,公司是否以攤派、強行分配等方式強制員工參與本次員工持股計劃發表意見。

  (四)董事會審議通過本次員工持股計劃后的 2 個交易日內,公告披露董事

  會決議、本次員工持股計劃草案摘要、獨立董事意見、監事會意見等。

  (五)公司聘請律師事務所對員工持股計劃出具法律意見書。

  (六)公司發出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并在召開股東大會前公告法律意見書。

  (七)召開股東大會審議本次員工持股計劃。股東大會將采用現場投票與網

  絡投票相結合的方式進行表決。對本次員工持股計劃作出決議的,應當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股東大會審議通過本次員工持股計劃后 2個交易日內,公告披露員工持股計劃的主要條款。

  (八)公司按照中國證監會及上交所要求就本次員工持股計劃的實施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第二十四條 公司實施本次員工持股計劃所涉及的財務、會計、稅收等事項,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公司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次員工持股計劃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

  通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二〇一八年二月一日

計劃管理辦法9

  根據公司的管理需求,公司各部門及各級員工應對每月、周、日的工作計劃及其完成情況進行自報、自查,以進一步提高工作效率,確保公司整體工作計劃的完成,考量部門和員工個人的工作績效。具體要求如下:

  一、工作計劃的編制與內容

  (一)、編制

  1、個人的工作計劃。由個人編制,直接上級進行審定。

  (1)一般員工由所在部門的負責人審定;

  (2)各部門負責人計劃并報總經理審定。總經理可視情況批示(未接到批示意見前按原審定意見辦);總經辦負責匯總和公示;

  2、各部門工作計劃。由本部負責人組織編制,報總經理審定、批準,總經辦負責匯總、公示;

  3、特殊情況的處理。因責任人不能及時履行本人職責時,由其直接上級安排人員代理。

  (二)、內容

  1、考慮到工作計劃的客觀彈性,操作方式為:

  本周的工作計劃原則上是必須完成的內容,上周及以前未完成的計劃必須在本周計劃中體現。

  2、部門月、周的每項計劃要求明確經辦人,以減少計劃的重復羅列和便于兌現獎懲。

  3、每項計劃要求有可行的措施和目標進度(根據計劃項目另分解成進度表)。

  4、要求明確工作成果(交付件)的形式。如文案、報表、活動、信息等。

  二、工作計劃完成情況的考核

  總經辦將組織對全體人員的各項計劃進行重點檢查,檢查結果作為與個人每月績效工資掛鉤的依據之一(參照團隊工作考核評比方案、人個工作考核方案執行)。

  三、時間要求

  (一)、個人工作計劃與考核

  1、月計劃,每月倒數第三個工作日下班前將下月的工作計劃表和本月工作計劃完成情況表呈報給直接上級;對擔任部門負責人以上職務者的工作計劃完成情況考核,在每月的月底前完成,轉人事部門備案后,總經辦于當月第三個工作日前發布考核結果。一般員工的考核由部門負責人在每月的第二個工作日前完成,并轉人事部審核后由總經辦于當月第三個工作日前發布考核結果。

  2、周計劃,部門負責人及以上職務人員于每周六上午下班前將下周的工作計劃表和本周工作計劃完成情況表呈報給直接上級,審定后于周末下午下班前報總經辦備案,總經辦周一上午下班前匯總公布。(保密事項除外)

  3、日計劃。每天上午上班后10分鐘內將個人日計劃報直接主管,經審核確定后,在上班30分鐘內報總經辦備案,作為月、周工作計劃考核的依據。

  (二)、部門工作計劃

  1、月計劃。各部門應于每月倒數第三個工作日向總經辦提交月度計劃,總經辦在月度計劃提交當日組織月度計劃評審會議,對各部計劃進行調整、修訂,完成后進行考核公示。

  2、周計劃。每周末上午下班前將下周的工作計劃表和本周工作計劃完成情況表呈報給直接上級,審定后于周末下午下班前報總經辦備案,總經辦周一上午下班前匯總公布(保密事項除外)。其中考核意見有重大修改時延時至次日發布。

  四、其它

  1、所呈報資料使用統一的電子表格(沒有電腦的提交書面文件),部門的月工作計劃和月工作計劃完成考核表可使用打印文本。

  2、總經辦負責部門月、周工作計劃的跟蹤、落實與督促。

  3、本辦法自下文之日起試行。

  4、本辦法由總經辦負責解釋計劃的編制事宜。

計劃管理辦法10

  為確保生產任務在受控狀態下按時按期完成任務,提高生產控制的綜合管理能力,生產處根據我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作業計劃的編制與考核管理辦法,生產作業計劃編制與考核管理辦法。

  本標準由生產處歸口管理,負責組織和實施。

  一、生產計劃的編制

  1、生產處接到銷售部門下達的市場銷售計劃后,生產處根據計劃及預測計劃,編制生產作業計劃。

  2、編制生產計劃的內容:包括產品計劃、工藝裝備計劃和設備保養計劃,明確品種、數量、規格、產值、入庫日期。

  3、生產作業計劃編制完成后,上報企管辦審核、批準,然后分解計劃到車間、工段。

  4、車間接到生產處下達的生產作業計劃有異議及看法,可在當日向生產處提出。如無異議要根據車間設備及實際情況進行分解到工段及操作工人,并明確任務完成的時間和日期,并向生產處匯報落實計劃的分解情況,工作計劃《生產作業計劃編制與考核管理辦法》。

  5、銷售急需的計劃外產品,可編制臨時計劃優先安排。

  二、考核內容:

  1、按時檢查月計劃、旬計劃完成情況,查數量、質量、查影響生產的因素。對當月計劃質量數量完成不成任務的、又無特殊原因影響的,給予車間負責人一定的經濟處罰;對連續二個月完不成任務的除給予經濟處罰外,還需行政處罰;對連續三個月完不成任務的單位負責人,要予以調離崗位。

  2、每月進行一次工裝設備精度驗證,查原始記錄、查落實情況(由后方車間落實)。

  3、各類報表是否真實,是否按時上報。遲交處罰:表格遲交一天罰款20元;遲2天罰款50元;多次遲交者調離工作崗位。

  4、文明生產、設備保養每周檢查獎罰分明,機臺設備檢查一次不合格罰款10元,情況嚴重的罰款50元。

  5、多方論證小組應針對產品的質量、成本、生產率制定持續改進的方案,各車間負責落實相應方案,生產處負責跟蹤檢查其落實情況。

  6、與各部門的橫向協調工作的主動性。

  ·······

計劃管理辦法1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口和計劃生育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及戶籍或者居住在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公民應當遵守本辦法。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把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對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實行綜合治理,并建立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信息管理體系。

  第四條、上級人民政府對下級人民政府、各級人民政府對本級有關部門實行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目標管理責任制,目標管理責任制考核結果應當成為下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及其主要負責人政績的重要內容,并作為具有否決其政績效力的依據。

  第二章、生育調節與人口管理

  第五條、農村實行計劃生育村民自治,開展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村民委員會可以制定計劃生育村規民約,與育齡夫妻簽訂計劃生育協議,就落實生育政策、節育措施、孕情檢查、獎勵措施等內容約定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城市建立屬地管理、單位負責、居民自治、社區服務的計劃生育管理機制和服務體系。物業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做好管理范圍內有關的計劃生育工作。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實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計劃生育工作責任制。各單位應當負責本單位計劃生育工作,配備計劃生育工作人員,落實必要的工作經費和獎勵措施。

  第六條、人口和計劃生育信息的統計應當及時、準確,有關單位和人員不得瞞報、虛報、拒報、遲報,不得偽造、篡改統計資料。

  第七條、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可以安排生育第二個子女:

  (一)夫妻雙方屬農村居民,同胞兄弟均已結婚,其中只有一個有生育能力的;

  (二)同胞兄弟中只有一個結婚,其余均已超過45周歲尚未結婚的。

  前款規定其中一個兄弟已收養一個子女的,不再安排生育。

  城鎮居民轉為農村居民的,執行城鎮居民的生育規定。

  第八條、符合規定生育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發現之日起3年內不予批準再生育:

  (一)妊娠14周以上,不能提供醫療保健機構或者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出具的自然流產或者意外事故引起流產的證明而終止妊娠的;

  (二)不能提供醫療保健機構或者公安機關出具的嬰兒死亡證明的;

  (三)已領取計劃生育服務手冊或者二孩生育證,實行中期以上(妊娠14周以上)非醫學需要終止妊娠手術,不能提供縣級計劃生育行政主管部門批準證明而終止妊娠的。

  第九條、已婚育齡婦女每半年應當進行一次免費孕情檢查。孕情檢查工作由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實施。

  第十條、育齡夫妻應當自覺落實避孕節育措施,接受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指導,預防和減少非意愿妊娠。對不符合規定妊娠的,應當及時終止妊娠。育齡夫妻按照政策生育后,應當自覺落實長效避孕節育措施。

  第十一條、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按照國家和自治區規定進行管理,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和用人單位做好計劃生育服務工作。

  第十二條、流動人口戶籍所在地、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辦事處以及用人單位,應當為流動3個月以上6個月以內的育齡婦女建立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信息卡,應當將流入6個月以上的流動人口納入常住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范圍,做好對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的管理工作。

  第十三條、收養人收養子女,必須符合法定的條件和程序。縣級以上民政部門在辦理中國內地公民收養登記時,應當憑收養人經常居住地或者戶籍所在地縣級計劃生育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生育狀況證明或者無子女證明,方可依法辦理收養手續;無收養人經常居住地或者戶籍所在地縣級計劃生育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生育狀況證明或者無子女證明的,民政部門不得為其辦理收養手續。

  第三章、技術服務管理

  第十四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應當憑計劃生育服務手冊和《計劃生育免費技術服務介紹信》提供免費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醫療保健機構或者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應當建立孕情檢查、隨訪服務制度和檔案,并建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免費基本項目統一結算報告制度。

  第十五條、申請病殘兒醫學鑒定的,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孕婦在醫療保健機構分娩時,應當提供計劃生育服務手冊、二孩生育證或者流動人口計劃生育證明。如不能提供上述證明文件的,負責接生的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填寫由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的《違反計劃生育政策分娩報告卡》,并在孕婦分娩后7個工作日內通報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主管部門。

  第四章、獎勵與保障

  第十七條、實行計劃生育的職工退休時,按下列規定增發退休金,增發后的退休金不得超過本人原工資總額:

  (一)只生育一個子女或者依法收養一個子女,以及婚后未生育子女的職工,退休時增發退休金的5%;

  (二)符合生育第二個子女條件,20xx年3月1日零時后生育一個子女不再生育第二個子女的職工,退休時增發退休金的5%;20xx年3月1日零時前生育一個子女,符合當時規定的生育第二個子女條件不再生育第二個子女的職工,繼續享受原規定待遇,即退休時增發退休金的10%。

  實行養老保險制度的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獨生子女:

  (一)雙胞胎或者多胞胎;

  (二)父母生育一個子女后又收養一個子女的;

  (三)父母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后又生育一個子女的;

  (四)父或母再婚前已生育一個子女或者收養一個子女,再婚后又生育一個子女或者又收養一個子女的;

  (五)同胞兄弟姐妹中,有屬于1982年11月25日以后超生的,但未滿18周歲死亡而僅剩一人的;

  (六)再婚后的夫妻原有子女總數兩個及兩個以上,且發生撫養教育行為的。

  第十九條、農村居民夫妻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享受下列待遇:

  (一)優先列為家庭經濟發展的重點扶持對象,在資金、技術、培訓、信息等方面予以支持;

  (二)組織勞務輸出時優先安排;

  (三)調整承包地、宅基地時優先安排,分配集體收益時按多一人份額分配;

  (四)實施義務教育,不收學費、雜費;

  (五)對貧困家庭,在扶貧貸款、以工代賑、扶貧項目、就業、就醫和社會救濟等方面給予優先照顧;

  (六)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優惠待遇。

  第二十條、夫妻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并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從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當年起到子女年滿18周歲止,每年發給獨生子女保健費人民幣120元,并按下列途徑支付:

  (一)夫妻雙方在不同單位工作的,由各自所在單位分別支付50%;

  (二)夫妻雙方在同一個單位工作的,由該單位全額支付;

  (三)夫妻只有一方有工作單位的,由該單位全額支付;

  (四)夫妻雙方屬無工作單位的城鎮居民的,由其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城區人民政府支付;

  (五)夫妻雙方是農村居民的,由其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支付;

  (六)夫妻雙方一方是農村居民另一方是無工作單位的城鎮居民的,由其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城區人民政府按比例或者全額支付。

  第二十一條、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養子女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給予一次性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縣級人民政府規定。

  第二十二條、縣級以下計劃生育專職工作人員的獎勵,按照自治區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違法生育子女的,對雙方當事人分別按違法行為被查出時的上一年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的以下倍數征收社會撫養費:

  (一)違法生育一個子女的,按3倍至5倍征收;

  (二)違法生育二個子女的,按5倍至7倍征收;

  (三)違法生育三個子女的,按7倍至9倍征收;

  (四)違法生育第四個子女以上(含第四個)的,按上述標準計征倍數類推。

  違法收養子女、婚外生育、非婚生育的,對雙方當事人按上述規定計征社會撫養費。

  第二十四條、社會撫養費征收的基數,城區按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統計部門法定的統計數據為征收基數,縣(含縣級市)以本級人民政府統計部門法定的統計數據為征收基數。

  當事人實際收入高于當地上一年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的,應當結合當事人違法生育的情節和實際收入水平確定征收基數,按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計征倍數征收社會撫養費。

  社會撫養費的征收由縣級計劃生育行政主管部門統一作書面征收決定書,委托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辦事處代收代繳。

  征收社會撫養費應當向當事人出具自治區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社會撫養費收據。

  第二十五條、當事人應當自收到征收社會撫養費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到指定的繳納地點一次性繳納社會撫養費。指定征收點收到款項后,應當于當日解繳國庫。

  當事人一次性繳納社會撫養費確有實際困難的,應當自收到社會撫養費征收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向征收決定機關提出分期繳納的書面申請,并提供有關證明材料。作出征收決定的機關應當自收到當事人的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分期繳納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當事人。

  分期繳納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周年,第一次繳納應當不低于應征收社會撫養費總數的40%。

  第二十六條、當事人未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社會撫養費的,自欠繳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繳社會撫養費的2‰的滯納金。

  第二十七條、違法生育子女的,雙方當事人及其違法生育的子女不得享受集體經濟的分配和福利待遇。

  第二十八條、為違法懷孕人員提供場所或者為他人藏匿生育嬰兒的,由縣級計劃生育行政主管部門處以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是國家工作人員的,按干部管理權限給予行政處分,其他人員由所在單位或者組織給予紀律處分。

  第二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或者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主管部門給予批評教育,經批評教育后仍不改正的,由縣級計劃生育行政主管部門處以500元以上l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不按照本辦法規定落實有效節育措施、補救措施或者不參加避孕節育情況檢查;

  (二)騙取、提交虛假無效計劃生育證明;

  (三)隱瞞或者編造虛假的生育或者避孕節育情況;

  (四)與計劃生育證明有關的其他弄虛作假行為。

  第三十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被征收社會撫養費的人,被選為村民委員會成員的,經縣級有關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確認,按照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處理。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人員違法生育或者有其他違反計劃生育行為的,按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第三十一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各級人民政府責令其改正,并給予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一)不依法為實行計劃生育的公民落實有關獎勵與優惠規定;

  (二)不履行法定代表人計劃生育工作責任制;

  (三)不履行法定人口和計劃生育社會公益性宣傳義務;

  (四)其他不履行協助管理計劃生育義務的行為。

  第三十二條、國家工作人員和辦理代征代繳社會撫養費的有關人員在計劃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部門對直接責任人員以及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侵犯公民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

  (二)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

  (三)截留、貪污、挪用、克扣計劃生育經費或者社會撫養費、罰款;

  (四)虛報、瞞報、偽造、篡改或者拒報人口和計劃生育統計資料;

  (五)利用職務索取、收受賄賂;

  (六)無正當理由拒絕發放計劃生育證明或者征收社會撫養費不依法出具社會撫養費收據;

  (七)其他違法行為。

  第三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其原來的獎勵或者處理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夫妻離婚或者喪偶的,獨生子女保健費由撫養子女一方所在單位負責;父或母再婚后又生育一個子女的,以及再婚后的夫妻雙方原有子女總數兩個的,應停止享受獨生子女保健費,同時將《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退回發證機關,已享受的獨生子女保健費不再退回;

  (二)違法生育,屬夫妻離婚的,各自所受行政處分不變,罰款、計劃外生育費或者社會撫養費未交清的繼續交清,雙方承擔的數額應自行協商解決;屬喪偶的,按原罰款、計劃外生育費或者社會撫養費未交清的部分減半交付或者征收;

  (三)獨生子女未滿18周歲死亡的,從死亡次月起停止享受獨生子女保健費,過去享受的獨生子女保健費不再退回;違法生育的子女死亡的,其父母因違法生育所受行政處分不變,罰款、計劃外生育費或者社會撫養費已交部分不退回;

  (四)夫妻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后,又收養子女的,應當停止享受獨生子女保健費,同時將《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退回發證機關。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20xx年7月22日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2號公布的《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計劃管理辦法12

  一、目的

  為加強工作計劃管理,有效指導工作開展,提高工作效率,確保工作目標的實現,特制定本辦法。

  二、本辦法適用于人力資源及行政部辦公人員

  三、職責

  1. 各班組主管負責編制本班組的《月度工作計劃》,并對工作計劃完成情況進行自查。

  2. 人事/行政主任負責《月度工作計劃》的審核,以及《工作計劃完成情況自查記錄表》的審批。

  3. 人事行政經理負責《月度工作計劃》、《工作計劃完成情況考核表》的審批。

  4. 人事行政助理負責對各班組《月度工作計劃》的完成情況進行檢查及考核。

  四、工作計劃編制與審批

  1. 編制原則

  1) 明確性原則。工作計劃內容要明確做什么、做到什么程度;表達的意思要明確,工作范圍要清楚;工作計劃應明確部門指標,避免使用一些含糊字語;各項工作計劃要注明到指定階段的工作完成標準(如草稿、發布或歸檔等);不可預測的工作不應列入計劃內容,可作臨時性、突擊性計劃去完成。

  2) 時間性原則。工作計劃編制的內容要求時間跨度在一個月以內(指每月1日至該月最后一日),時間跨度超過一個月的工作應分階段載明本月的具體工作。

  2. 編制要求

  1) 每月月底各班組開始編制月度工作計劃,于每月1日前完成審批后交人事行政助理備查。

  2) 月工作計劃內容包括每月例行工作事項及可預測的工作事項。

  3) 月度工作計劃采用統一格式,填寫《月度工作計劃》,符合編制原則要求。

  3. 計劃審批

  各班組的月度工作計劃由班組負責人編制,交人事/行政主任審核后統一交人事行政經理審批。

  五、計劃檢查

  1. 由人事行政助理負責對各班組的工作計劃完成情況進行檢查,檢查結果記錄于《工作計劃完成情況檢查記錄表》。

  2. 每月2日為上月工作計劃完成情況檢查日,如遇法定節假日順延(特殊情況另行通知)。各班組負責人應在每月1日前完成月度工作計劃完成情況自查工作,填寫《工作計劃完成情況自查記錄表》,經人事/行政主任審批后交人事行政助理存檔備查。

  3. 人事行政助理根據受檢查班組提供的文字記錄或事實狀況評價相應工作計劃的完成程度,填寫《工作計劃執行情況檢查記錄表》,并經受檢查班組負責人簽字確認后存檔,作為工作計劃完成情況考核評分依據。

  4. 完成程度的判定以各班組工作計劃執行結果的事實為依據,不以產生事實的主客觀原因為轉移。結果可以通過書面的文字記錄或事實狀況加以驗證,并用以下詞語記錄工作計劃的完成程度:

  1) 完成:提供的文字記錄或事實現狀驗證執行結果與工作計劃的內容相一致,此項工作到此結束或可轉入下一階段工作,在下一步的工作安排中,無須再安排此項工作。

  2) 基本完成:提供的文字記錄或事實現狀驗證執行結果與工作計劃的內容尚有一些差距,從完成的量來看,已達到全部任務額的80%以上,但尚未全部結束或不能馬上轉入下一階段工作,在下一步的工作安排中,還需要安排少量精力投入此項工作。

  3) 未完成:提供的文字記錄或事實現狀驗證執行結果與工作計劃的內容尚存在較大差距,從完成的量來看,此項工作剛剛開始或不足全部任務額的80%,在下一步的工作安排中,還需要安排較多精力投入此項工作或幾乎要重新安排。

  4) 未開展:不能提供文字記錄或事實現狀來驗證執行結果,在下一步的工作安排中還需要重新安排或調整此項工作。

  六、考核評分

  1. 人事行政助理每月根據各班組的《工作計劃完成情況檢查記錄表》,對各班組成員的工作完成情況進行考核評分,考核得分記錄于《工作計劃完成情況考核評分表》。考核得分將作為員工績效考核的一部分,與年終花紅掛鉤。

  2. 評分標準:每項工作計劃執行結果以5分制考核打分:完成5分;基本完成3分;未完成1分;未開展0分。

  3. 工作計劃完成率為最終評分結果,即將5分制下工作計劃平均得分換算成百分制下的百分比。計算公式如下:

  工作平均得分=累計考核得分÷列入考核的計劃項數

  工作計劃完成率=每項工作平均得分÷5×100%

  七、計劃外管理

  因臨時性工作沖突或其它特殊性原因造成的工作計劃不能按規定要求完成的,應由責任人在每月25日前向班組負責人提出,由班組負責人填寫《工作計劃調整審批表》,計劃調整應經人事/行政主任審核、人事行政經理審批后才有效,同時交人事行政助理進行備案。

  八、相關表格

  1. 《月度工作計劃表》

  2. 《工作計劃完成情況自查記錄表》

  3. 《工作計劃完成情況檢查記錄表》

  4. 《工作計劃完成情況考核評分表》

  5. 《工作計劃調整審批表》

計劃管理辦法13

  第一條為搞好公司職工計劃生育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公司可在行政序列或工會內設立計劃生育委員會或辦公室,具體負責公司職工計劃生育管理工作。

  第三條計生部門根據公司職工年齡、婚育狀況和結構,提出公司職工計劃生育工作的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及經費預算,在報經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四條實行計生工作分層負責制,各級領導和主管對本部門、單位的計劃工作負有責任,在其目標責任體系中應有計劃生育方面的考核指標。

  第五條宣傳國家和當地政府計劃生育的法令、政策,及時發布、傳達計劃生育的政策動態。

  第六條公司推行計劃生育以宣傳教育為主,經濟和行政獎懲手段為輔。

  第七條通過形式多樣的活動,宣傳計劃生育的重要性,教育員工自覺實行晚婚、晚育、少生、優生,且男女職工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權利與義務。

  第八條分析公司婚育狀況,區分計劃生育的重點對象和目標,進行重點監控。

  推行和鼓勵一對夫妻只生育一個孩子,嚴格控制生育條例允許的生育第二個孩子的情況。

  第九條掌握公司已婚女職工節育措施情況,堅持杜絕非法生育和超生;發現計劃外懷孕者,及時采取有效措施。

  第十條嚴格按國家政策規定辦理員工結婚登記手續,以及獨生子女登記。不得開口子批準早婚、早育。

  第十一條對合法懷孕者,搞好優育優生服務,組織有關的體檢、復查和四期保健工作及生育知識普及教育。

  第十二條認真落實計劃生育的優惠、鼓勵措施和待遇:

  (1)婚前醫學檢查和遺傳咨詢;

  (2)發放獨生子女費;

  (3)報銷獨生子女入托、入幼兒園費;

  (4)幫助聯系職工子女入學;

  (5)報銷職工計劃生育費用;

  (6)職工計劃生育營養補助;

  (7)計劃生育假期;

  (8)節育的例行檢查、復查;

  (9)組織探望做節育手術員工及產婦;

  (10)獨生子女在招工中優先錄用。

  第十三條公司建立育齡員工計劃生育檔案,并由計生部門負責具體收集、整理、立卷管理工作,按規定制作統計報表上報有關部門。

  第十四條公司對無計劃生育的情況,根據國家有關法令進行處罰。處罰措施包括:

  (1)生育費用自理;

  (2)不享受產假期間照發的工資;

  (3)子女托費自理;

  (4)收回獨生子女證,停止憑證享受待遇;

  (5)收回計劃生育獎勵金;

  (6)按超胎數,加收若干倍的計劃外生育費;

  (7)行政處分;

  (8)超生人口不列入分房人數;

  (9)不實行計劃生育的部門或單位,不得評為先進,應扣除獎金給予罰款;

  (10)違反計劃生育情況嚴重的,免除公司職務或予以開除、解聘。

  對破壞計劃生育的典型,予以公開處理,引以為戒。

  第十五條計生部門協助公司安保部或當地公安治安部門(流動人口管理站),對公司流動人口及其計劃生育狀況進行檢查。

  第十六條計生部門及時與當地計生主管機關、街道辦事處或居委會、職工配偶工作單位密切聯系,全方位地了解職工及其配偶的計劃生育情況。

  第十七條主持或協助辦理職工計劃生育的保險和獨生子女的儲蓄保險。

計劃管理辦法14

  根據上級文件精神,為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方針及“一崗雙責”的安全工作原則,制定本管理辦法。

  一、 構件學校安全工作保障體系,全面落實安全工作責任制和事故責任追究制。

  二、 加強安全宣傳教育培訓,提高師生安全意識和防護能力;即開學初,放假前,有針對性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

  三、 健全安全工作領導機構,完美安全應急機制。

  四、 組織學生參加大型集體活動應建立臨時安全管理組織機構;班主任要對學生有針對性地進行安全教育,安排必要的安全管理人員,明確所負擔的安全職責,制定安全應急預案,配備相應設施。

  五、 不斷完美課間戶導制度,明確職責和獎懲制度。

  六、 全體教職工要掌握救護常識,學會指導學生預防事故,自救逃生,緊急避險的方法和手段。

計劃管理辦法15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維護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合法權益,有效控制人口增長,提高人口素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國家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管理辦法》、《xx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和《xx省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xx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縣行政區域內的育齡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育齡流動人口,是指處于生育年齡離開戶籍所在地到我縣居住30日以上的縣外人員。

  第四條 育齡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管理與服務,按照政府領導、部門配合、現居住地管理為主的原則,建立和完善依法管理、政策推動、綜合治理、優質服務、村(居)民自治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機制。實行《流動人口婚育證明》(以下簡稱《婚育證明》)管理制度;定期查驗登記和生殖健康保健服務制度;信息交換反饋制度;法定代表人責任制度;目標管理責任制度;有獎舉報制度。

  第五條 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管理與服務工作。

  鄉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管理與服務工作。

  公安、財政、工商、勞動和社會保障、衛生、民政、稅務、教育、建設房產管理等部門履行好本辦法規定的各項職責,配合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做好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管理與服務工作。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六條 縣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在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與服務工作中的職責:

  (一)宣傳、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州有關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監督、檢查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貫徹執行情況;

  (三)制定具體的管理措施和目標管理責任考核辦法,并負責組織實施;

  (四)監督、檢查和指導鄉(鎮)人民政府、村(居)委會出具和查驗《婚育證明》;

  (五)組織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為育齡流動人口提供生殖健康、避孕節育等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六)負責流動人口免費避孕藥具的供應;

  (七)考核下一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與服務工作;

  (八)查處流動人口違反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

  (九)為流出、流入流動人口辦理《婚育證明》和臨時《婚育證明》。

  第七條鄉(鎮)人民政府在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與服務工作中的職責:

  (一)負責人口和計劃生育宣傳教育及基礎知識培訓;

  (二)建立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登記制度,填報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統計報表,掌握流動人口生育變動信息;

  (三)查驗育齡流動人口《婚育證明》,對未辦理的,督促補辦;

  (四)指導育齡流動人口落實避孕節育措施,組織已婚育齡婦女進行生殖健康檢查,及時準確地出具《流動人口避孕節育情況報告單》(以下簡稱報告單),督促違反規定懷孕的婦女及時采取補救措施;

  (五)與育齡流動人口戶籍所在地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建立聯系制度,及時通報育齡流動人口的生育、避孕節育情況;

  (六)按照流動人口綜合管理的要求,與使用育齡流動人口或者為育齡流動人口提供經營、服務場所和住宿的單位、個人簽訂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責任書,并負責考核其履行責任的情況;

  (七)為符合條件的流動人口辦理一孩生育手續;

  (八)為流出的育齡人員出具辦理《婚育證明》的有關證明;

  (九)與流出的已婚育齡婦女簽訂計劃生育管理服務合同,建立生育、避孕節育情況定期報告制度;

  (十)配合上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對違反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流動人口進行查處;

  (十一)受縣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的委托對違法生育的流動人口征收社會撫養費。

  第八條村(居)委會在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與服務工作中應當做好下列工作:

  (一)社區居委會應當配備一名流動人口專職管理員,落實管理服務職責;

  (二)向育齡流動人口宣傳計劃生育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生殖健康科學知識;

  (三)及時了解、掌握流動人口計劃生育變動信息,建立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臺帳,并及時向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報告育齡流動人口生育、避孕情況;

  (四)督促未辦理《婚育證明》的育齡流動人口補辦《婚育證明》;

  (五)為育齡流動人口發放免費避孕藥具;

  (六)配合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對違反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流動人口進行查處。

  第九條 公安部門在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與服務工作中的職責:

  (一)為育齡流動人口辦理《居住證》時,應當核查當事人現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村(居)委會查驗過的《婚育證明》,對未持有《婚育證明》的,將情況及時通報同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

  (二)查處偽造、變造、買賣《婚育證明》等行為;

  (三)配合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對違反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流動人口進行查處。

  第十條 財政部門在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與服務工作中的職責:將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與服務工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第十一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與服務工作中的職責:

  (一)配合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對違反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流動人口進行查處。

  (二)指導個體勞動者協會、私營企業協會等做好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管理與服務工作。

  第十二條 勞動保障部門在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與服務工作中的職責:

  (一)介紹流動人口就業時,應當核查其現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村(居)委會查驗過的《婚育證明》,對未持有《婚育證明》的,不予介紹流動人口就業,并將情況及時通報同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

  (二)監督、檢查用工單位承擔流動人口免費享受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項目費用的落實情況。

  第十三條 衛生行政部門在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與服務工作中的職責:

  (一)指導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做好育齡流動人口生殖健康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

  (二)負責對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實行規范管理;

  (三)配合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對非法為流動人口提供助產服務、施行計劃生育手術或者實施假節育手術、進行假醫學鑒定、出具假《報告單》,利用超聲技術和其他技術為流動人口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或者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等醫療、保健機構進行查處。

  第十四條 民政部門在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與服務工作中的職責:在為流動人口辦理結婚登記時,應要求當事人出具《婚育證明》,對未持有《婚育證明》的,不予辦理,將情況及時通報給同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在辦理收養登記時,應當遵守國家計劃生育有關規定。

  第十五條 稅務部門在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與服務工作中的職責:應當將流動人口中違法生育者的年經濟收入情況及時提供給同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

  第十六條 教育部門在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與服務工作中的職責:應按國家規定接納流動人口子女入學,認真履行《xx省農業人口獨生子女家庭獎勵規定》中相應的職責,各學校在接收流動人口子女入學時應要求家長出具《婚育證明》,對未持有《婚育證明》的,應及時將流動人口子女就學情況通報給同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

  第十七條 建設房產部門應當指導、督促物業管理企業配合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做好住宅小區內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與服務工作。

  第十八條 工會、共青團、婦女聯合會、計劃生育協會、個體戶及個體私營企業協會應當協助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做好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管理與服務工作。

  第三章 管理與權益保障

  第十九條 本縣常住人口中的育齡人員,到異地從事務工、經商等活動或者居住的,應當到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縣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辦理《婚育證明》,簽訂計劃生育合同,接受現居住地的管理。

  第二十條 育齡流動人口在現居住地生育子女的,應當持有《生育證》或者生育服務證(以下簡稱生育證明),無生育證明生育的,按違法生育處理(參照《xx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處理)。

  第二十一條 育齡流動人口應當在現居住地居住15日內,持身份證、《婚育證明》到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村(居)委會交驗《婚育證明》;未辦理《婚育證明》的育齡流動人口,應當在現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村(居)委會責令限期補辦《婚育證明》的期限內補辦。

  育齡流動人口在申請《居住證》、營業執照等證件之前,應當到現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村(居)委會交驗《婚育證明》或者辦理臨時婚育證明。

  第二十二條 流動人口已婚育齡婦女到達現居住地1個月內,應當持《婚育證明》到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接受免費的查孕查環服務。

  流動人口已婚育齡婦女至少每半年到現居住地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或者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進行一次生殖健康檢查。

  第二十三條 流動人口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由夫妻雙方申請,可以由現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核發一孩《生育證》:

  (一)男(女)方為現居住地的常住戶口,女(男)方因婚姻遷入現居住地或所生子女可隨父母落戶的;

  (二)夫妻雙方在現居住地共同居住一年以上,有固定住所的。

  第二十四條 申請在現居住地辦理一孩《生育證》的流動人口,應當提交下列證明材料:

  (一)原籍夫妻雙方居民戶口冊;

  (二)居民身份證;

  (三)夫妻雙方的《結婚證》;

  (四)持有效的《婚育證明》或者戶籍所在地村(居)委會、鄉(鎮)人民政府和縣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出具的婚姻生育情況證明;

  (五)《居住證》。

  第二十五條 育齡流動人口憑《婚育證明》,按照下列規定免費領取避孕藥具:

  (一)有單位或者雇主的,向用人單位或者雇主領取;

  (二)無單位或者雇主的,向現居住地村(居)委會領取。

  第二十六條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應當為育齡流動人口提供安全、有效、適宜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育齡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由取得《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計劃生育服務機構,或者經獲準開展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項目的具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療、保健機構施行。

  個體醫療機構不得為育齡流動人口施行計劃生育手術。

  第二十七條 已婚育齡流動人口接受國家和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費用,有用工單位的,由用工單位承擔;無用工單位的,由現居住地的縣級財政承擔。

  國家和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免費項目以外的費用和未落實避孕措施造成違反規定懷孕的補救手術費用,由本人承擔。

  第二十八條 育齡流動人口違反規定懷孕后,應當及時采取補救措施,不及時采取補救措施的,由現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收取暫時性扣款5000元至20000元。經教育采取補救措施的,所扣款項全額退還。經教育仍不采取補救措施造成違法生育的,所扣款項充抵其應當繳納的社會撫養費。具體處理按《xx省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招用育齡流動人口的單位或者雇主,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與現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村(居)委會簽訂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責任書,并接受其指導、檢查和監督;

  (二)建立育齡流動人口登記制度,做好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日常管理與服務工作;

  (三)對違反規定懷孕的流動人口,應當勸其采取補救措施,并及時報告其現居住地的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

  (四)為招用的已婚育齡流動人口承擔本辦法規定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費用。

  第三十條 向育齡流動人口出租、出借房屋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與現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村(居)委會簽訂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責任合同,不得租(借)房屋給未持有《婚育證明》的育齡流動人口,協助鄉(鎮)人民政府或者村(居)委會做好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與服務工作;

  (二)發現流動人口違反規定懷孕應當及時報告所在地村(居)委會,并協助當地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勸其采取補救措施。

  第三十一條 物業管理企業有責任協助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社區居委會做好下列工作:

  (一)宣傳人口與計劃生育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為小區內育齡流動人口發放免費避孕藥具;

  (三)及時了解、掌握流動人口計劃生育變動信息,建立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臺帳,并及時向鄉(鎮)人民政府或者村(居)委會報告育齡流動人口生育避孕情況。

  第三十二條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醫療、保健機構,應當為持有生育證明的流動人口孕產婦提供圍產期保健服務。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醫療、保健機構,在接診流動人口孕產婦時,應當查驗生育證明,對未持有生育證明的,應當及時動員其采取補救措施,不能采取補救措施的,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告知當地縣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不得隱瞞流動人口的違法生育情況。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在為育齡流動人口施行避孕節育手術時,應當提供優質服務,并建立生殖健康檔案,不得弄虛作假。

  第三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買賣婚育證明及其他計劃生育證明。

  第三十四條 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與服務工作中應當出示執法證件,依法管理。

  第三十五條 對在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與服務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部門、單位和個人,由政府或者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給予表彰獎勵。

  對舉報流動人口違反計劃生育屬實的單位和個人,由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給予保護和獎勵。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由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照本辦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育齡流動人口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逾期拒不補辦或者拒不交驗《婚育證明》的,根據《國家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由縣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并處5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三款規定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1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6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之一的,根據《國家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給予警告,并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的,根據《xx省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規定》第十一條、第十五條規定,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的,發現流動人口懷孕不報告的,根據《xx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處5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流動人口違法生育的,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根據《xx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對違反第三十二條的個人和領導責任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四十條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三十七條和《國家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由原發證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并處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并處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由原發證部門吊銷相關的執業資格。

  第四十三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實施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過程中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十四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與服務工作中不履行本條例規定的職責,徇私舞弊、侵犯流動人口合法權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給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造成損害的,依法予以賠償。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由xx縣人口和計劃生育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七)為符合條件的流動人口辦理一孩生育手續;

  (八)為流出的育齡人員出具辦理《婚育證明》的有關證明;

  (九)與流出的已婚育齡婦女簽訂計劃生育管理服務合同,建立生育、避孕節育情況定期報告制度;

  (十)配合上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對違反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流動人口進行查處;

  (十一)受縣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的委托對違法生育的流動人口征收社會撫養費。

  第八條村(居)委會在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與服務工作中應當做好下列工作:

  (一)社區居委會應當配備一名流動人口專職管理員,落實管理服務職責;

  (二)向育齡流動人口宣傳計劃生育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生殖健康科學知識;

  (三)及時了解、掌握流動人口計劃生育變動信息,建立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臺帳,并及時向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報告育齡流動人口生育、避孕情況;

  (四)督促未辦理《婚育證明》的育齡流動人口補辦《婚育證明》;

  (五)為育齡流動人口發放免費避孕藥具;

  (六)配合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對違反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流動人口進行查處。

  第九條 公安部門在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與服務工作中的職責:

  (一)為育齡流動人口辦理《居住證》時,應當核查當事人現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村(居)委會查驗過的《婚育證明》,對未持有《婚育證明》的,將情況及時通報同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

  (二)查處偽造、變造、買賣《婚育證明》等行為;

  (三)配合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對違反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流動人口進行查處。

  第十條 財政部門在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與服務工作中的職責:將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與服務工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第十一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與服務工作中的職責:

  (一)配合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對違反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流動人口進行查處。

  (二)指導個體勞動者協會、私營企業協會等做好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管理與服務工作。

  第十二條 勞動保障部門在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與服務工作中的職責:

  (一)介紹流動人口就業時,應當核查其現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村(居)委會查驗過的《婚育證明》,對未持有《婚育證明》的,不予介紹流動人口就業,并將情況及時通報同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

  (二)監督、檢查用工單位承擔流動人口免費享受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項目費用的落實情況。

  第十三條 衛生行政部門在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與服務工作中的職責:

  (一)指導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做好育齡流動人口生殖健康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

  (二)負責對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實行規范管理;

  (三)配合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對非法為流動人口提供助產服務、施行計劃生育手術或者實施假節育手術、進行假醫學鑒定、出具假《報告單》,利用超聲技術和其他技術為流動人口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或者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等醫療、保健機構進行查處。

  第十四條 民政部門在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與服務工作中的職責:在為流動人口辦理結婚登記時,應要求當事人出具《婚育證明》,對未持有《婚育證明》的,不予辦理,將情況及時通報給同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在辦理收養登記時,應當遵守國家計劃生育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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