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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終止勞動合同
在當今社會,人們對合同愈發重視,合同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簽訂合同能平衡雙方當事人的平等地位。那么制定合同書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呢?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勞動者終止勞動合同,歡迎大家分享。
勞動者終止勞動合同1
一、終止勞動合同支付補償金嗎
由于《勞動法》沒有明確規定終止勞動合同支付補償金,所以相當一部分企業認為終止勞動合同不支付補償金,這是不對的。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8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用人單位可不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國家另有規定的,可以從其規定”。對此勞辦發[1996]243號復函,做了明確規定,企業終止勞動合同應按國發(1996)77號《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第二十三條規定辦理,即“勞動合同制工人因合同期滿終止合同時,企業應當按照其在本企業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本人標準工資一個月的生活補助費,但是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的本人標準工資”。企業終止勞動合同應按此規定執行。
二、過期終止勞動合同無效嗎
當前,有不少企業逾期終止勞動合同,有的逾期一年多才辦理終止合同手續,這在程序上是不符合規定的,也是無效的。勞部發[1996]354號文第五條規定:“勞動合同的終止時間,應當以勞動合同期限最后一日二十四小時為準”;第十四條還規定:“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期滿后,因用人單位方面的`原因未辦理終止或續訂手續而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視為續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及時與勞動者協商合同期限,辦理續訂手續。由此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因此,逾期終止勞動合同是無效的,而且還要承擔一定責任。所以企業終止勞動合同的時間應是合同期限最后一日,手續應制作終止勞動合同四聯單(單位、個人、勞動保險、失業保險各一份)或者行文通知職工本人,同時辦理其它手續。只有這樣終止勞動合同才會有效。
有的企業在精減人員和規范下崗職工時,按照中發(1998)10號《關于切實做好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工作的通知》第三條有關規定對下崗職工終止勞動合同,而在實際操作過程中,他們只限于不與職工續訂合同,而不辦理終止勞動合同其它手續,也不通知職工本人。這里有兩個原因:一是由于企業管理人員不懂得終止勞動合同的規定和程序,片面認為,只要不續訂勞動合同,就算是終止合同;二是由于企業欠職工工資、集資、保險等數量較大,又無力償付,怕終止合同后職工索要或鬧事,而故意拖著不辦,以作緩兵之計”。事實這種做法只是自欺欺人的短期行為,最終不但解決不了問題,而且為引發勞動爭議埋下了大量隱患。
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情況下終止勞動合同的,此時不一定就是因為用人單位的過錯而導致合同終止,因此此時終止勞動合同支付補償金就是不確定的。嚴格來講,只有在因為單位的過錯而導致勞動合同終止時,單位才需要支付相應的補償金給勞動者。
勞動者終止勞動合同2
一、根據甲、乙雙方于_____年____月____日簽訂的勞動合同,甲方按照以下合同條款之( )項原因,決定自_____年____月____日終止與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
1、 合同期限屆滿,不再續訂新的勞動合同;
2、 在試用期內證明乙方不符合錄用條件;
3、 乙方嚴重違反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
4、 乙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使甲方違背真實意思簽訂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
5、 乙方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
6、 乙方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
7、 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
9、 乙方不能勝任工作、履行合同差、完不成工作任務、考核不合格,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
10、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安排的其他工作;
11、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同意解除勞動合同;
12、 乙方主動提出辭職;
13、 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14、 其他勞動合同約定的條款:
二、甲方按照相關勞動法規規定以及勞動合同書約定的條款,對經濟補償金做如下決定:
1、 不予支付經濟補償金;
2、 按照合同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共計_____月工資合計_____元。
三、本協議書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_____ 乙方(簽字):_____
簽訂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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