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轄權異議申請書

時間:2023-07-25 16:22:02 申請書 我要投稿

關于管轄權異議申請書20篇

  現今社會公眾的追求意識不斷提升,我們每個人都可能要用到申請書,申請書可以使我們的愿望和請求得到合理表達。你還在為寫申請書而苦惱嗎?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于管轄權異議申請書,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關于管轄權異議申請書20篇

  管轄權異議申請書1

  申請人于20xx年10月18日收到貴院已受理xx訴申請人欠款糾紛一案的應訴通知書。現就管轄問題,提出異議,申請人認為本案應由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管轄。理由如下:

  首先申請人與周專之間的法律關系不是借貸關系是民事委托合同關系,周專委托申請人為其辦理赴加拿大移民事宜,該民事行為的履行地在加拿大不在北京市朝陽區。

  其次,北京市朝陽區并不是申請人經常居住地。申請人為加拿大籍華人,經常往返于國內外,并不再國內長期居住。申請人在國內臨時居住地為上海黃浦區。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因此,根據上述事實和法律規定,特此請求貴院將本案移送至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審理,請貴院就此作出公正裁定。

申請人:xx

  20xx年xx月xx日

  管轄權異議申請書2

  申請人于20xx年9月6日收到貴院已受理xx有限公司訴申請人合同糾紛一案的應訴通知書。現就管轄問題,提出異議,申請人認為本案應由XX市人民法院管轄。理由如下:

  首先,xx有限公司向貴院起訴的依據是一份簽訂時間為20xx年11月1日的所謂《合同書》,該合同書約定: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訴至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決。

  xx有限公司向貴院提供的這份《合同書》,實際上是申請人于20xx年6月17日交給xx有限公司,用于《鋼材供應合同書》內部結算用的協議草案。該《合同書》不僅被xx有限公司篡改了時間,而且并未經過買賣雙方授權代表簽字,實際上并未生效。

  因此對于上述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的條款因合同未生效而依法不具有法律效力。

  對于申請人與xx有限公司的糾紛應當適用雙方于20xx年11月18日簽訂的《建筑鋼筋供應合同》中爭端解決的條款。

  其次,申請人與xx有限公司簽訂的《建筑鋼筋供應合同》第8條約定:合同實施或與合同有關的一切爭端應通過雙方協商解決。如果協商開始后60天還不能解決,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由上述約定可以看出,雙方只是約定應當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未對具體的管轄法院做出約定。

  再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9條規定:“購銷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有約定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的.,依交貨方式確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貨方式的,以貨物送達地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貨地為合同履行地;代辦托運或按木材、煤炭送貨辦法送貨的,以貨物發運地為合同履行地。

  購銷合同的實際履行地點與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本案中,雙方簽訂的《建筑鋼筋供應合同》第3條約定:賣方負責辦理運輸,將貨物運抵現場。有關運輸和保險的一切費用由賣方承擔。

  該條實際上確定了雙方簽訂的《建筑鋼筋供應合同》采用的是送貨方式,依據法律規定合同履行地應當是貨物送達地,也即申請人工程現場所在地,而非原告xx有限公司所在地。

  因此,xx人民法院對該案并無管轄權。

  綜上,申請人按照《民事訴訟法》之相關規定,特請求貴院將本案依法移送管轄,交由申請人所在地XX人民法院。請予準許。

申請人:xx

  20xx年xx月xx日

  管轄權異議申請書3

  【案情簡介】 原告李彥軍訴稱:原告生產、經營民用建筑類樓板。20xx年5月份,被告武喜軍在鄭州市經濟技術開發區黃商村承攬民房建設工程需用樓板。雙方經口頭協商訂立買賣樓板合同。按約定,原告先后向被告交付規格為3.3×0.48(米)的樓板251塊,約定單價為57元/塊,貨款總計為14300元。雙方約定的付款進度為:被告每完工一層樓房,為原告結清一層樓板的貨款,但被告始終未按約定給付原告貨款。20xx年5月28日,經原告要求,被告為原告出具欠條一份,主要內容為:“欠條收到251塊樓板,李彥民廠里3.3米,14300元整。武喜軍”。該欠條中“欠條收到251塊樓板,李彥民廠里3.3米”部分系原告之妻書寫,但其中“14300元整。武喜軍”部分系被告武喜軍親自書寫并捺指印。但之后,雖經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未予清欠貨款。無奈,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給付貨款14300元。原告提供的證據有: 被告武喜軍為原告出具欠條一份,其主要內容為:“欠條 收到251塊樓板,李彥民廠里3.3米,14 300元整。武喜軍”,用以證明被告拖欠原告貨款14300元的事實。被告未到庭答辯,亦未提供證據。 訴訟中,依原告申請,證人吳XX出庭作證(證人吳XX系隨車貨運人員),用以證明其曾隨原告一起為被告武喜軍運送樓板及被告為原告出具欠條的事實。另外,依原告申請,本院依法調取了被告武喜軍的戶籍證明。庭審質證中,被告武喜軍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亦未對原告提供的證據進行質證,視為其放棄質證的權利。本院向原告及證人出示被告武喜軍的

  戶籍證明,原告李彥民及證人吳XX均指認戶籍證明中頭像系樓板收貨人武喜軍頭像,亦即本案被告武喜軍。對于原告提供的欠條及證人吳XX的證言,本院綜合分析認為,欠條中關于樓板數量、規格、貨款總額等信息可以與原告的陳述互相印證,而欠條中送貨人及收貨人及欠條出具人又與證人吳XX的證言互相印證,故本院對于原告提供的證據及證人吳XX的證言予以采信。

  【法院認定】經庭審質證,依據有效證據,結合當事人陳述,本院確認下列案件事實: 原告李彥民生產、經營民用建筑類預制板。20xx年5月份,因被告武喜軍在鄭州市經濟技術開發區黃商村承攬民房建設工程需用樓板,雙方經口頭協商訂立買賣樓板合同。按約定,原告先后向被告交付規格為3.3×0.48(米)的樓板251塊,單價為57元/塊,貨款總計為14300元。雙方另約定:被告每完工一層樓房,為原告結清一層樓板的'貨款,但被告始終未按約定給付原告貨款。后經結算,被告為原告出具欠條一份,主要內容為:“欠條收到251塊樓板,李彥民廠里3.3米,14300元整。武喜軍”。之后,被告仍未予清欠貨款。現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給付貨款14300元。

  【法律分析】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受法律保護,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等違約責任。買賣合同中的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數額支付價款。本案中,原告李彥民與被告武喜軍之間

  系口頭形式的買賣合同關系,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被告武喜軍在原告李彥民履行完交貨義務后,未及時支付貨款,經原告多次催要,仍長期拖欠,構成違約,應承擔給付原告貨款的民事責任。原告要求被告給付貨款1430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管轄權異議申請書4

  詹必躍訴申請人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因雙方簽訂的買賣合同的履行地在申請人所在地,且申請人又是本案的`被告,因此,詹必躍訴申請人買賣合同一案的合同履行地及被告住所地均為申請人所在地,即上海市南匯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故本案的管轄地應該是申請人住所地上海市南匯區人民法院。請貴院依法移送。

申請人:xx

  20xx年xx月xx日

  管轄權異議申請書5

  異議人:李xx,女,漢族,1982年12月23日出生,云南省大理市人,現住云南省大理州洱源縣xx鎮xx村委會桃樹坪組3號,身份證號532930xxxxxx,聯系電話139872xxxxx.

  異議人李xx于20xx年4月2日收到貴院受理原告王x訴異議人離婚糾紛一案民事起訴狀副本、編號為(20xx)汨民初字第xxx號應訴通知書和舉證通知書等材料,異議人認為此案不應由湖南省汨羅市人民法院管轄,而應由云南省大理州洱源縣人民法院管轄。因此,特向貴院提出管轄權異議。理由如下:

  一、異議人李xx是此離婚案件的被告,湖南省汨羅市既非李冬慧的戶籍所在地,也非李xx的經常居住地。根據原告就被告之地域管轄原則,湖南省汨羅市人民法院對此案沒有管轄權。

  異議人李xx與王x20xx年認識,交往一段時間后兩人便開始共同生活,并先后生育了三個孩子,于20xx年補辦了結婚登記手續。兩人結婚后原告李勇性格脾氣暴躁,生活一直過得不幸福、不如意,經常為瑣事打吵。最讓異議人擔心的是有時原告李x發瘋似得聲稱要將孩子送人,有時聲稱要將孩子賣掉,異議人一直在擔驚受怕中度過。20xx年異議人為了防止孩子被原告李x送人或賣掉,帶著大兒子李xx、小兒子李xx回到云南老家。至今異議人離開湖南省汨羅市已7年有余,且一直在云南省大理州洱源縣xx鎮老家居住生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9條:“公民離開住所地最后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為經常居住地”的規定,可以確定:云南省大理州洱源縣是異議人的'經常居住地。另外,《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異議人李xx及原告王勇均長期離開原住所地,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之規定,湖南省汨羅市人民法院對此案也沒有管轄權。

  異議人李xx離開湖南省汨羅市已七年有余,且一直在云南省大理州洱源縣xx鎮老家居住生活。原告王x也與三年前帶著女兒離開湖南省汨羅市,和其他女子共同生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之規定,“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綜上所述,王x作為原告起訴與異議人離婚,應向異議人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而異議人的經常居住地是云南省大理州洱源縣,并非湖南省汨羅市。因此,貴院受理王x對申請人提起的離婚訴訟,于法無據。建議貴院依法將本案移送異議人經常居住地的云南省大理州洱源縣人民法院管轄。

xx人民法院

  申請人:xxxx

20xx年xx月xx日

  管轄權異議申請書6

  申請人:鄭州······有限公司,住所地鄭州市二七區一馬路····號(東操場街北)。法定代表人·····,職務總經理。

  被申請人:····,女,漢族,住周口市黃河中路市政家屬院····一單元三樓東戶。

  申請事項:

  請求貴院依法將(20xx)開民初字第····號案件移送至鄭州市二七區人民法院審理。

  事實與理由: 首先,本案原告訴求為確認合同無效,返還購房款,雖然涉及不動產,實質并非不動產物權的變動,不屬于《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不動產糾紛,不應適用該條關于專屬管轄的規定,是一般的`合同糾紛,依照《民事訴訟法》第23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

  其次,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之規定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綜上,申請人認為本案應當被告住所地即申請人住所地鄭州市二七區人民法院管轄,請貴院依法移送。

  此致

  XX

  申請人:鄭州····有限公司 20xx年 月 日

  管轄權異議申請書7

  申請人:xxx,女,19xx年10月10日出生,漢族,,現住河南省中原區XX村X區X號樓。

  李四訴申請人離婚糾紛一案,貴院已受理并向申請人送達了編號為(20xx)X民一初字第100號《應訴通知書》,申請人認為,貴院對此案沒有管轄權,特此提出異議。

  申請人于XX年XX月XX日收到貴院已受理錢XX訴申請人離婚糾紛案的應訴通知,通知申請人提出答辯狀。申請人在提出答辯狀的同時,現根據事實提出對此案管轄權的異議,理由如下:

  根據《民事訴訟法》,離婚訴訟適用一般地域管轄原則,即原告應當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訴。現申請人住所地在XX市,而錢XX向貴院,即XXX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而非向貴院提起。

  《民事訴訟法》第38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根據上述事實和法律規定,特請求貴院將本案依法移送管轄,交由XXX人民法院審理。請予準許。此致

  XX人民法院

  申請人:趙XX

  XX年XX月XX日

  管轄權異議申請書8

  申請人:xxx

  被申請人:xxx

  法定代表人:xxx

  住所地:xxx

  住所地:xxx

  職務:xxx

  請求事項:申請人與被申請人離婚糾紛一案,你院已于xx年xx月xx日受理。我們認為,你院對此案件沒有管轄權,現向你院提出管轄權異議申請。

  事實與理由:(寫明本案的事實經過及本案所涉及的有關管轄的'法律、法規依據等)。

  綜上所述,請你院依法作出裁定。

此致

  申請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管轄權異議申請書9

  申請人:張錦屏

  民族:漢

  性別:女

  年齡:51

  委托代理人:徐XX

  職業:律師

  住所地:廣州市海珠區隴西里97號105房

  申請人因許國慶訴申請人詐騙一案,依法向貴院提出管轄權異議。

  申請事項:將本案移送至越秀區人民法院進行審理。

  事實與理由:申請人于20xx年3月10日收到貴院已受理原告許國慶訴申請人詐騙一案的應訴通知書。現就管轄問題,提出異議,申請人認為本案應由越秀區人民法院管轄。理由如下:

  首先,雖然本人的戶口所在地是廣州市海珠區隴西里97號105房,但是在19xx年底下崗后一直在越秀區大新西路連元街25號后座和文張念祖母戚伍蓮雙親同住生活。現有現在大新西路連元街道部門的梅愛東、何志華、陳秀珠等給予的證明為證,證明本人確實居住此址。

  其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2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訴訴訟,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所在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因此,海珠區人民法院對該案并無管轄權。

  綜上,申請人按照《民事訴訟法》之相關規定,特請求貴院將本案依法移送管轄,交由申請人經常居住地的越秀人民法院。請予準許。

  海珠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張錦屏

  20xx年4月5日

  管轄權異議申請書10

  申請人: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請求事項:_________________

  請求貴委將案件移送至__________市__________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管轄。

  事實與理由:_________________

  貴委受理_______________訴申請人勞動爭議糾紛一案。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條:_________________“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十二條:_________________“用人單位所在地為用人單位注冊、登記地”。_________________。

  綜上,依照《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十三條規定: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發現已受理案件不屬于其管轄范圍的,應當移送至有管轄權的仲裁委員會,并書面通知當事人”,特向貴委提出管轄權異議申請,請求貴委將該案件移送至_______________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此致

  __________市__________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

  管轄權異議申請書11

  申請人:楊某

  地址:重慶合川區大廟村人

  張某訴申請人離婚糾紛一案,貴院已受理并向申請人送達了【案號為(20xx)X民初字第XXXX號】《應訴通知書》,申請人認為,貴院對此案沒有管轄權,特此提出異議。

  請求事項:

  裁定將本案移送廣東省法院審理。

  事實與理由:

  張某與楊某系重慶合川區大廟村人,于1998年XX月2日同居生活,1999年1月補辦結婚登記,20xx年張某和楊某到廣東省打工至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x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9條:“公民離開住所地最后連續一年以上的地方,為經常居住地”的`規定,可以確定:廣東省是申請人楊某的經常居住地。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x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規定:“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據此,張某作為原告起訴與申請人楊某離婚,應向申請人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而申請人的經常居住地是廣東省,并非重慶合川區。據此,貴院受理張某對申請人提起的離婚訴訟,無法律依據。

  綜上所述,張某訴申請人楊某離婚糾紛一案貴院沒有管轄權,請求貴院依法將本案移送申請人經常居住地的廣東省法院審理。

此致

敬禮

  申請人:楊某

20xx年X月X日

  管轄權異議申請書12

  申請人:________

  律師事務所:________

  律師:________

  通訊地址或聯系方式:________

  申請事項:

  請求貴單位依法將本案移送至________管轄。

  申請理由:

  作為________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________委托的辯護律師訴訟代理律師,參與訴訟活動后,經過對案件的進一步了解,認為貴單位對本案不具有管轄權,故提出管轄權異議。

  理由如下:

  鑒于上述理由,為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保證本案的公正審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二章關于管轄的'規定,以及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一十條、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定,申請人請求貴單位依法將本案移送至________管轄。

此致

  申請人(簽名):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管轄權異議申請書13

  申請人:王x,男,44歲,漢族,職工

  被申請人:濟寧分行,負責人,李

  請求事項:

  請求貴院依法將本案移送至有管轄權的泗水縣人民法院審理。

  事實與理由:

  20xx年10月10日,申請人收到貴院送達的起訴狀副本,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現提出管轄異議如下。

  一、申請人、王與被申請人間無管轄約定

  依據民訴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本案中,申請人與被申請人間無合同關系,更不存在管轄權的約定。泗水和被申請人一直未與本案的另一被告王見上面,才將后面提及的債權轉讓協議讓我簽字,該協議至今沒有王簽字,被申請人當然也不會有與王間的約定管轄的相關證據,事實上,卷宗材料中也確實沒有相關證據。

  二、本案依法應由泗水縣人民法院管轄

  依據民訴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在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本案中,申請人的住址是泗水縣金莊鎮尹城村,工作單位是泗水縣金莊鎮衛生院,另一被告王住址為泗水縣泗河街道辦事處圣源居小區。依據民訴法的規定,本案兩被告的住所地均為泗水縣,故本案當事人間在無約定管轄的情況下,應由泗水縣人民法院管轄。

  三、根據被申請人提交的證據看,貴院對本案無管轄權

  1.被申請人不是《個人購房借款合同》的當事人

  被申請人提交的證據《個人購房借款合同》是借款人(本案另一被告王德英)與泗水間所簽訂的合同,借款人以其所購房屋辦理了抵押,申請人為該合同借款作了保證。該合同第四十二條約定:“本合同履行中發生糾紛,合同各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選擇下列方式解決:(一)向貸款人所在地仲裁機構提起仲裁;(二)向貸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訴訟。”該條款未產生法律效力,因為該合同當事人并未對兩個可選項進行選擇。退一步而言,即便是當初泗水與王x選擇了由貸款人所在地進行仲裁或訴訟之一的明確選項,該選擇(即約定管轄)也只能是在合同當事人即泗水和王間具有法律效力,該約定與被申請人無關。

  2.被申請人與王、申請人無管轄約定

  20xx年10月10日,因泗水未找到王,故該協議書上至今未有王簽字,申請人便在該債權轉讓協議預先加注了“擔保人:王x”。在被申請人向貴院提交的該份債權轉讓協議上雖有“中國xx銀行濟寧分行有權選擇原告或被告所在地法院處理”字樣,但由于濟寧并不是該協議的當事人,即便是該債權轉讓協議有效,本協議當事人(泗水)為第三人(濟寧)約定管轄的`行為也是無效的。因為在訴訟當事人之間無約定管轄的情況下,只能依據由法律規定來確定管轄權問題。

  綜上所述,申請人、王(本案另一被告)與被申請人間無任何關于管轄權的有效約定,泗水縣人民法院對該案有管轄權,泗水工行與申請人間的債權轉讓協議中為第三人(即本案中被申請人)約定的訴訟管轄無法律效力。貴院對該案無管轄權。結合申請人向各級領導發出上訪材料來看,貴院原經辦該案的法官張確有違法操作立案之嫌,敬請貴院將該案移送至有管轄權的泗水縣人民法院審理!

此致

  濟寧市x人民法院

  申請人:

  申請日期:

  管轄權異議申請書14

  申請人(原審被告):xxxxx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xxxxxx

  職務:集團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

  住所地:xxx市xxx區xx綜合樓

  被申請人:xxxxxxxxxx

  出生日期:xxxxxxxxxx

  身份證號碼:xxxxxxxxx

  聯系電話xxxxxxxxxxx

  住址:xxx市xxx縣xx鄉xx村xxx組

  申請事項:

  將本案移送至xxx省xxx市xxx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審理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于20xx年2月8日收到xxx區人民法院受理的xx訴申請人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的應訴通知書。申請人認為本案應由xxx省xxx市xxx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理由如下:首先,xx向xxx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依據是“20xx年xx月xx日原告在xxx工地上班,具體從事水電安裝工作。20xx年xx月xx日上午10點,原告在被告成立的'xxxxx建設(集團)有限公司xx項目部指派的工作過程中,因電表爆炸造成原告燒傷”。依據原告對其受傷過程的描述,是“工作過程中”,并非其他原因造成的傷害。因此,xx的傷害應該屬于勞動爭議糾紛的范疇,一般情況下,職工工傷糾紛應該待受傷員工治愈后,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進行工傷認定,然后經勞動仲裁機構選定傷殘鑒定機構進行傷殘等級鑒定,再依據傷殘等級,按照我國現行的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條文進行裁定。其做法違背了我國現行的《勞動法》、《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xxx省工傷保險條例》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所以,xx的工傷事故應該移交xxx市xxx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審理。請予準許。

  此致

  xxx人民法院。

  申請人:xxx市xx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二0xx年xx月xx日

  管轄權異議申請書15

  申請人:李XX,男,白族,xx年2月15日生,云南省大理XXXXX職工,住大理市經濟開發區XX職工宿舍402室,公民身份號碼:532901XXXXXXX,聯系電話138872XXXX。

  申請事項:請求確定由宜昌仲裁委員會仲裁,駁回原告的起訴。事實與理由:

  一、本案雙方當事人在房屋買賣合同第八條明確約定:“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均可向宜昌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

  本案中,雙方當事人于20xx年 月 日訂立了房屋買賣合同,并對爭議的處理方式作了約定,符合法律規定,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2條規定的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屬于仲裁的受案范圍,認定雙方當事人選定的合同爭議解決方式為仲裁,仲裁委員會對案件有管轄權。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26條規定: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未聲明有仲裁協議,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提交仲裁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即排除法院的訴訟管轄。

  本案中,雙方當事人基于真實的意思表示訂立房屋買賣合同,并在合同中約定了第八條仲裁條款作為解決雙方爭議的方式,該仲裁條款對仲裁事項及仲裁機構均作了明確具體的約定,已經具備仲裁條款的構成要件,根據20xx年9月8日起施行的《仲裁法司法解釋》第十一條“合同約定解決爭議適用其他合同、文件中的有效仲裁條款的,發生合同爭議時,當事人應當按照該仲裁條款提請仲裁”,依法應當認定雙方訂立有仲裁協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26條之規定,雙方訂立有仲裁協議或仲裁條款的,應該由雙方約定的仲裁機構處理,排除法院的訴訟管轄。如果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提交仲裁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告知雙方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綜上所述,申請人認為:雙方當事人訂立了房屋買賣合同,并對爭議的處理方式作了約定,符合法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26條之規定,雙方訂立有仲裁協議或仲裁條款的,應該由雙方約定的仲裁機構處理。故請求貴院依法審查雙方的仲裁條款,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附:合同復印件一份(原件待查)。此致

  XX市人民法院

  申請人:李XX 年 月 日

  管轄權異議申請書16

  申請人:北京______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______飯店_________號房間

  法定代表人:劉______職務:董事長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因______省______市建筑公司訴申請人建筑施工合同糾紛一案,向你院提出管轄異議。

  請求事項:駁回______省______市建筑公司訴訟請求。

  事實與理由:

  ________年___月____日,申請人與______省______市建筑公司訂立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由__________省______市建筑公司承建______花園別墅10棟,共計6000平方米,工期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因有關部門對工程施工許可證審批誤期致該工程未能按時開工。現______省______市建筑公司向你院提起訴訟,應予駁回: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第26條第2款的規定,本合同義務不能按期履行是由于不可杭力的原因,申請人的行為不構成侵權。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關于管轄的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應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因此,______省______市建筑公司應向申請人所在地北京市的'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而不應在你院起訴。

  此致

  ______省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

  管轄權異議申請書17

  申請人:王某

  性別:男

  出生日期:1966年6月3日

  地址:現住XX省XX市XX路XX號

  電話:1874993xxxx。

  被申請人:高某,男,1955年10月17日出生,住XX區XX鎮XX村XX組XX號。

  請求事項

  請求法院依法將案件移送至河南省濮陽市華龍區人民法院進行審理。

  事實與理由

  貴院于20xx年11月30日將原告高xx訴被告王xx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等留置送達于申請人王xx母親住所,隨即王xx母親將上述材料郵寄給王xx,王xx于20xx年12月5日提出了管轄權異議。但是自20xx年1月份因工作原因一直在河南省濮陽市華龍區生活和居住,離開住所地已近兩年之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之規定,應由經常居住地濮陽市華龍區人民法院管轄。

  此外,被申請人高xx因故受傷的事故發生地為河南省濮陽市,隨即在濮陽市進行治療終結,無論依照《民事訴訟法》之規定,還是依照便于當事人雙方舉證、證人出庭及法院查明案件真相的訴訟原則,應當由濮陽市華龍區法院管轄。

  綜上所述本案應當由申請人王xx經常居住地河南省濮陽市華龍區人民法院管轄。

此致

敬禮

  申請人:xxx

  20xx年12月20日

  管轄權異議申請書18

  申請人:深圳__有限公司

  住所地:__

  法定代表人:__

  職務:總經理

  申請人因__訴申請人一案,依法向貴院提出管轄權異議。

  請求事項:依法裁定將本案移送有管轄權的深圳市__區人民法院或者惠州市__縣人民法院審理。

  事實和理由:__以加工合同糾紛為由向貴院提起訴訟,貴院向申請人送達了起訴狀副本,現就管轄權問題提出異議,申請人認為本案應由深圳市__區人民法院或者惠州市__縣人民法院管轄。理由如下:

  一、該涉案合同關系是買賣合同關系而并非加工合同關系。我國合同法關于這兩類合同的性質有專門的規定,它們的區別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一是目的不同。買賣合同的目的在于轉移所有權,加工合同的目的在于獲得一定的工作成果。在加工合同中,如涉及轉移所有權的,這只是合同的從屬義務,而在買賣合同中則是基本的義務。二是買賣合同中買方對賣方僅得請求交付符合質量要求的標的物,對賣方無檢查、監督的權利,通常不發生協助義務;在加工合同中,定作人有權對加工承攬人的工作進行檢驗、監督,定作人同時負協助義務。三是合同標的物的特定性。加工承攬人交付給定作人的工作成果,必須是合同指定的、滿足定作人特殊需要的物或者工作成果,而買賣合同卻不一定關心標的物的特定性。本案中,從雙方往來法律文書名稱上看,申請人向__開具的支票明確為“貨款”或“模具款”,而不是加工合同的稱謂“勞務費”或“加工費”,因此雙方應為買賣合同關系;在雙方長期的`合作關系中,雙方在送貨單、對賬單中只需明確約定品名規格、模號等即可,尤其是規格為通用規格,購買的實際上是通用產品,而非特定的產品;申請人在整個買賣關系中,交易的目的在于轉移標的物(沖頭、沖針等)的所有權,而非勞務或者加工成果;申請人請求交付的是符合質量要求的標的物(沖頭、沖針等),對__的生產過程無檢查、監督的權利,其生產過程也與申請人無關,申請人只要求其交付合格的產品(沖頭、沖針等)。所以雙方的交易行為性質買賣合同關系,而非__主張的加工合同關系。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3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9條規定:“購銷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有約定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送貨單》備注客戶地址明確約定:“惠州市__縣__工業區__”,本案被告所在地為深圳市__區、合同的履行地為惠州市__縣。因此,本案應當由深圳市__區人民法院或者惠州市__縣人民法院管轄。

  綜上所述,該涉案合同關系買賣合同關系而并非加工合同關系,按照合同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東莞市__人民法院對該案無管轄權。申請人按照《民事訴訟法》之相關規定,特請求貴院將本案依法移送管轄,交由廣東省深圳市__區人民法院或者惠州市__縣人民法院,請予準許。

此致

  東莞市__人民法院

  申請人:深圳__有限公司

  __年__月__日

  管轄權異議申請書19

  申請人:xx,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住址:xx

  電話:xx

  申請事項;

  請求撤回對廣州市區人民法院提出的管轄權異議申請書。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與離婚糾紛一案業經貴院立案審理。訴訟中,申請人曾向貴院提出管轄權異議申請,現申請人請求撤回該申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之相關規定,特向貴院提出申請,請求撤回管轄權異議申請書,請予以準許。

此致

  xx市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xx

  20xx年xx月xx日

  管轄權異議申請書20

  申請人:xx集團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xx市店口鎮解放路xxx號。

  被申請人:xx合林實業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xx區中江路xxx號xxx室。

  法定代表人:xxx,董事長。

  上海合林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原告”)訴海亮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被告”)、上海哲浦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第三人”)損害公司利益責任糾紛一案,現被告提出管轄權異議如下:

  貴院對本案沒有管轄權,應將案件移送浙江省諸暨市人民法院管轄。

  本案的案由為“損害公司利益責任糾紛”,依照民訴法及司法解釋,本案應該適用“一般地域管轄原則”,被告所在地諸暨市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理解與適用》(20xx年修訂版)第八部分規定了“與公司有關的糾紛”的25個案由。其中,《民事訴訟法》第26條及《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22條只對因“公司設立”、“確認股東資格”、“分配利潤”、“解散”及“股東名冊記載”、“請求變更公司登記”、“股東知情權”、“公司決議”、“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減資”、“公司增資”產生的糾紛規定由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認為,除上述法律明確規定應由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轄的.糾紛之外,其他案由的公司案件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1條“一般地域管轄”原則,即: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所以,本案被告所在地諸暨市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綜上所述,申請人認為,貴院對本案沒有管轄權,諸暨市人民法院有管轄權,請求貴院將案件移送給浙江省諸暨市人民法院管轄,以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申請人:xx集團有限公司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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