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獎懲條例

時間:2023-06-19 03:23:18 秀雯 條例 我要投稿

學生獎懲條例(通用10篇)

  在學習、工作、生活中,很多情況下我們都會接觸到條例,條例是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法令、禮俗等規范。相信很多朋友都對擬定條例感到非常苦惱吧,以下是小編整理的學生獎懲條例,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學生獎懲條例(通用10篇)

  學生獎懲條例 篇1

  經學校領導討論通過,語言文字工作納入學校各類考核中,制定獎懲條例如下:

  一、全校教職工必須講普通話,全校教師必須達到普通話省級標準。

  二、將普通話測試合格作為對教師進行業務考核和錄用教師的一項基本條件。

  三、普通話未達國標的教師,必須參加培訓,同時該年度不得評先進,考核不能評優秀。

  四、把“說普通話,寫規范字”作為創文明班級條件之一。

  五、“上課堅持用普通話”作為教師年終評估考核中“工作態度”內容之一。

  六、在對教師的年終考核中,把“在校園中堅持講普通話,并正確書寫規范漢字”作為教師業務知識考核的一個方面。

  七、在學生評“三好”學生、優秀班干部、先進班集體、少先隊先進個人、集體等評優活動中,在推廣普通話工作中,班委重視、同學自覺的班級可加1-3分,不重視推廣普通話工作的`減5分。

  八、全校學生的規范用語用字情況,同各種評優相掛鉤。

  本條例自制訂之日起施行。

  學生獎懲條例 篇2

  一、學生干部是實施學生自我管理的直接參與者和勞動者,他們應同成績優等生一樣享有物質和精神獎勵。

  二、學校每學期選出校級、班級優秀學生干部,候選人在通過本條例的考核后,學校給予精神和物質獎勵,以資鼓勵。

  1、對于優秀校級干部,給予“優秀班級建設者”稱號,并給予一定的物質獎勵,載入檔案。

  2、對于優秀班級干部,給予“優秀班級建設者”的稱號,并給予一定的物質獎勵,載入檔案。

  3、對于成績特別突出的校級學生干部,由校方派人撰寫個人簡歷,載入校史。

  三、優秀學生干部的產生、考核工作由政教處負責。優秀班級干部由政教處終評,優秀班級干部由校長室終評。

  四、對于學生干部的.獎勵,原則上應通過班主任、團委老師及校領導的審核。

  五、校級學生干部列為市(區)優秀學生干部、三好學生候選對象的、在評審時,優先推選。

  學生獎懲條例 篇3

  1、遲到、早退三次按曠課一節處理,一學期曠課36節,給予留校察看處分,或開除學籍。

  2、在學校吸煙、喝酒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3、凡打架、斗毆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4、凡勾結校外人員進校打架或到校外打架者,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5、有盜竊行為者,除賠償經濟損失外,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6、思想品質差,有追逐、攔截、侮辱、調戲女同學行為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7、敲詐、勒索、搶劫他人財物者,除賠償經濟損失外,給予記討以上處分。

  8、明知是贓物而購買或留藏著,對檢舉人,證人打擊報復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9、不愛護校舍,嚴重破壞公物和公共設施者,除賠償經濟損失外,同時還要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10、凡在教學區內亂放自行車或不在規定位置存放自行車的,除由班主任開具證明領取外,還要按違紀予以處理。

  11、不接受教育,不服從管理,不尊敬師長,頂撞、謾罵、威脅老師,甚至有動手行為者,給予批評教育或記過以上處分。

  12、凡離校、離家出走者,或有早戀行為者,給予批評教育或相應的處分。

  13、對考試作弊者,除試卷記”0“分外,同時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學生獎懲條例 篇4

  為教育學生自覺遵守校規校紀,強化法制、紀律觀念,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對少數違反學校紀律的學生給予必要的教育或處分,以促使其接受教訓,改正錯誤,特制定本條例。

  學生違反紀律,依據情節、性質及影響不同,分別按以下兩類十級處理或處分:

  ①口頭檢討;

  ②書面檢查;

  ③班級檢查;

  ④大會通報批評

  ⑤大會口頭警告;

  ⑥警告處分;

  ⑦嚴重警告處分;

  ⑧記過處分;

  ⑨留校察看處分;

  ⑩開除學籍。

  其中⑥至⑩類處分,如沒有被撤銷將被記入學生學籍檔案。

  學生違反紀律,情節特別嚴重而觸犯刑律者,由司法機關依法懲處。本條例所列各條都以學生雖犯有錯誤,但尚未觸犯刑律而論。

  第一條:學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一般違紀,一經查出,由班主任視其違紀情況,責令其口頭檢查、書面檢查或班級檢查。情節嚴重的,由學校進行大會通報批評或大會口頭警告。

  1、無故遲到或早退的;

  2、上課間操拖拉,做操不認真的;

  3、做眼保健操操不認真的;

  4、不按規定午休、晚休的;

  5、未經允許,無故不上交作業或抄襲他人作業的;

  6、不按規定佩戴校徽的;

  7、在餐廳就餐時有下列情形的一-不主動佩戴校徽、插隊或亂站窗口、大聲喧嘩或頂撞管理人員、浪費糧食、不愛護公物、擅自觸摸調節裝設在餐廳的電器設備、私自將食物帶出餐廳等;

  8、在校門口搭乘三輪車,影響校園秩序或環境的;

  9、在校園周圍50米內買零食,影響校園秩序或環境的;

  10、不遵守自習課紀律的;

  11、不按規定停放自行車的;

  12、不按要求做好值日工作的;

  13、不遵守(活動)紀律的;

  14、不遵守交通規則的;

  第二條:學生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視其情節,學校處以大會通報批評、大會口頭警告處理或警告處分、嚴重警告處分。

  1、違反第一條中有關規定,屢教不改,情節較嚴重的;

  2、未經學校批準,住宿生私自出校門或在校外住宿或私自留他人在宿舍住宿的;

  3、在教學區內大聲喧嘩、追逐打鬧、亂吃零食的;

  4、為他人起綽號,污辱、誹謗他人,語言不文明的;

  5、踐踏草坪、亂拋紙屑、隨地吐痰的;

  6、無故不參加升旗儀式或不上課間操及不做眼保健操的;

  7、損壞公物,浪費水電,除按規定賠償外,視其情節給予通報批評或從嚴處理;

  8、考試舞弊的;

  9、借用他人校徽在餐廳混吃的;

  10、進校門不下車或在校園內亂騎車的.;

  11、一學期曠課(遲到或早退三次視為曠課一節)累計達10節以上的;

  12、未經學校批準擅自進入電子游戲廳、錄像廳、營業性網吧等娛樂場所的;

  13、攀爬墻頭私自出校門的;

  14、擅自擦除、涂改學校黑板、櫥窗及戧牌內容,造成不良影響的;

  第三條:學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其情況,學校對其處以記過、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1、違反第二條相關規定,屢教不改情節較嚴重的;

  2、一學期曠課(遲到或早退三次視為曠課一節)累計達20節以上者給予記過處分;一學期曠課(遲到或早退三次視為曠課一節)累計達30節以上者,以自動退學論。(注銷學籍);

  3、吸煙、打牌、看不健康書籍,造成不良影響的;

  4、亂用電器、私拉亂接電線,造成不良影響的;

  5、有早戀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

  6、有盜竊、賭博、酗酒行為的;

  7、打架、斗毆者,視情節,學校給予記過以上處分;對攜帶兇器斗毆或組織、勾引社會人員到學校尋釁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并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8、學生不服學校工作人員管理或對學校的處分及對老師的批評教育不滿,對相關領導、教職員工或同學有報復行為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查或開除處分。

  第四條:處分違紀學生,由班主任提出相關書面材料,經年級組審查并提出處理意見,報送德育處審核,最后由校長室批準確定,并通知學生本人及其家長。

  第五條:如果受處分的學生,對自己的錯誤有深刻認識,并確有悔改表現,自被處分之日起十個月后,由本人申請,經班主任、年級組審查并提出意見,報德育處審核同意,校長室批準,可以給予撤銷處分,否則處分決定將被記入學生學籍檔案。

  1、工作實行責任到人,分片包干責任制。凡在一年內出現下列違紀責任事故者,第一次警告,第二次嚴重警告(扣工資100元)第三次立即解約辭退。

  ①白天值勤時,出現外來人員干擾校內教學或傷害師生事件未發現或制止。外來人員在校內推銷產品,擺賣或游串未制止、趕走的情況。

  ②值班期間看書報雜志、烤火、打牌、下棋、打桌球、乒乓球等,校內值夜班人員聚集在校門值班室聊天、喝茶的情況。

  ③值班期間洗車、修理摩托(單)車、與家人及外面的朋友在值班室閑聊或睡覺等失職情況。

  ④值勤時未穿制服,遲到或早退的情況。

  ⑤下班期間在校門內外擺摩托搭客“炒更”的情況。

  2、上班值班期間,學校范圍內所包干的責任區出現破門入屋、盜竊財物或重大破壞公共設施事件,按損失的大小分別給予50-500元的處罰,一年內出現兩次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有違法行為,學校研究解約辭退。

  3、改變保安員節日慰問金發放方式。第一步按臨工標準發放,另一半到年終要根據當年工作情況,是否違紀、失職和全勤等情況而補扣補發。

  4、設立保衛工作登記本,根據登記本記錄的工作情況進行總結,保安員按小組為單位,每半年一次若無責任事故發生,給予一次性100元獎勵,凡抓獲偷盜者或制止重大事故發生者,視挽回損失的大小,經學校研究討論,每次分別給予50-500元的獎勵。

  5、根據保安員一年工作表現及工作需要,由學校研究是否續約。

  學生獎懲條例 篇5

  1、 故意破壞公物或他人財產,造成較大損失,一般可受口頭警告、警告處分,情節特別嚴重可受嚴重警告處分,且全額承擔修繕的工本費。

  2、 多次搗亂課堂紀律或影響正常教學秩序,經教育不改,一般可受口頭警告、警告處分。

  3、 不尊重老師,辱罵或頂撞老師,經教育不改,一般可受口頭警告、警告、嚴重警告處分。

  4、 與同學或他人打架,一般可受口頭警告、警告處分,造成較大不良影響,可受嚴重警告、記過處分。

  5、 在校內或校外吸煙二次或以上,經教育不改,一般可受口頭警告、警告處分。

  6、 在校內或校外偷竊他人錢財,一般可受口頭警告、警告處分,情節特別嚴重可受嚴重警告、記過處分。

  7、 遲到四次(包括課間遲到)作曠課一節處理。曠課半天者,由班主任教育并與家長聯系;曠課滿一天者到年級組停課檢查并酌情處理,曠課滿十五節者,根據違記情況和檢查態度,一般可受口頭警告、警告處分。

  8、 逃課或逃夜累計達二次,一般可受口頭警告、警告處分。

  9、 傳播不良書籍或散布不良信息,經教育不改,一般可受口頭警告、警告處分。

  10、 學生在考試過程中偷看夾帶、傳字條、交頭接耳、偷看別人答案等行為均屬作弊行為(涉及雙方都作作弊行為論處),如經監考教師發現一次警告后,仍不改正者,視情況輕重一般可受口頭警告、警告處分。

  11、 其他違紀情況視具體情節給予相應處分,符合報送工讀教育條件的可送工讀學校接受強制教育。

  12、 累計二次口頭警告處分可受警告處分,累計二次警告處分可受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累計二次記過處分可受留校察看處分。

  13、 對犯錯誤的學生應加強教育,處分必須慎重,手續要嚴格。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一般只給予口頭警告、警告、嚴重警告、記過和留校察看處分。經司法部門判刑或送勞動教養的學生可給予開除學籍的處分。

  14、 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處分,需經校務會議或行政擴大會議討論通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處分,除上述手續外,還須報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批準。

  15、 在對學生處分前和處分后,學校都要與家長取得聯系,共同配合做好學生的思想教育工作。

  16、 學校要加強對受處分學生的考察幫助教育。受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處分的學生一學期后,受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一學年后,確有悔改表現,可撤銷其處分。撤銷處分的`權限和決定處分的權限相同。

  17、 處分和撤銷處分的決定,均應在校內公布。

  18、 口頭警告處分、已撤銷的處分,不記入畢業生登記表。留校察看處分未撤銷者,不發畢業證書。品德測評(含思想政治課成績)總評為“差”者不發畢業證書,品德測評為“差”者,一年后可在自評基礎上向原校提出申請,經原校了解核實,品德表現確有明顯進步者,可換發畢業證書。

  學生獎懲條例 篇6

  一、為了加強校風及學風建設,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保證校園良好的學習及生活環境,據《貴州省普通高中畢業會考學籍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本著教育與處分相結合,以教育為主的原則,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條例。

  二、學生違反校規校紀,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或下列之一的處分:1、警告;2、嚴重警告;3、記過;4、記大過;5、留校察看;6、勸其退學;7、勒令退學;8、開除學籍。

  三、受留校察看的學生,以一年為期;畢業班的學生,一般不給予留校察看的處分。受留校察看的學生,在考察期間有悔改和進步表現者,本人提出申請,經學校討論,可按期終止;有突出先進事跡的可提前終止;經教育不改或察看期間又犯錯誤者,予以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

  四、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法令,已受到司法部門和公安部部門處罰者,應同時給予下列處分:

  1、被判管制、拘役、徒刑或送勞動教養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2、因過失犯罪被判處拘役或徒刑,可根據該生犯罪的具體事實以及在校的一貫表現,給予留校察看、勸其退學、勒令退學直至開除學籍的處分。

  3、被收容審查釋放者,可根據情節輕重以及在校的一貫表現,給予勸其退學、勒令退學直至開除學籍的處分。

  4、被處以行政拘留者,可根據情節輕重以及在校的一貫表現,給予留校察看、勸其退學、勒令退學直至開除學籍的處分。

  5、被處以警告者,可根據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處分。

  6、被處以罰款者,可根據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直至開除學籍的處分。

  7、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司法和公安部門雖未給予處罰,學校也可視其情節輕重給予紀律處分。

  五、對于組織和煽動鬧事,擾亂正常教學秩序和學習秩序,破壞團結者,根據錯誤的具體情節、造成后果、認錯態度給予記大過以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六、對于偷竊、詐騙國家、集體和個人財物者,除償還和按規定處以罰款外給予下列處分:

  1、案值不滿10元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2、案值10元以上(含10元),不滿50元者給予記過處分。

  3、案值50元以上(含50元),不滿100元者給予記大過處分。

  4、案值100元以上(含100元),給予留校察看、勸其退學、勒令退學直至開除學籍的處分。

  5、多次作案累計價值滿100元或小偷小摸屢教不改者,給予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

  6、經保衛部門或公安部門確認撬竊者,雖未竊得財物,但視情節嚴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七、對故意損壞公私財物者,除賠償損失和按規定罰款外,給予下列處分:

  1、損壞價值在20元以上(含20元),不滿50元者,給予警告處分。

  2、損壞價值在50元以上(含50元)不滿100元者給予嚴重警稿處分。

  3、損壞在100元以上者,給予記大過或留校察看處分;情節特別嚴重者,給予勸其退學、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

  八、對打架斗毆、尋釁滋事者,給予以下處分:

  1、傳話者:

  (1)發現同學之間的矛盾或可能引起打架的現象,不積極通過教師或學校解決,反而傳話給一方引起打架者,給予警告處分;情節嚴重,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記過直至勸其退學的處分。

  (2)憑主觀推測或猜想傳話引起打群架者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留校察看直至勸其退學的處分。

  (3)故意傳話挑起矛盾,造成打架者,給予記大過以上處分;情節嚴重,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留校察看直至勒令退學的處分。

  2、慫恿者:

  (1)慫恿他人打架造成打架事實者,給予記過處分。

  (2)造成嚴重后果者,給予留校察看直至開除學籍的處分。

  3、打架者:

  (1)毆打他人或結伙斗毆但未造成人身傷害(含肉體傷害和精神傷害)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2)致人輕傷者,除賠償醫藥費外,給予記大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3)致人重傷者除賠償醫藥費外,給予留校察看、勸其退學或勒令退學的處分;后果嚴重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4)用兇器傷人,給予留校察看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5)打架終止又報復打人給予記大過以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留校察看、勸其退學或勒令退學的處分。

  4、偏袒者以“勸架”為名,偏袒一方,促進事態嚴重化造成不良后果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5、偽證者:故意提供偽證,妨礙正常處理調查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慫恿者、打架者犯此條加重處分。

  6、故意為他人打架提供兇器者:

  (1)未造成傷害者,給予記過、記大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2)造成傷害者,給予留校察看直至開除學籍的處分。

  7、個人或集體污辱他人造成精神傷害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后果嚴重者給予留校察看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8、對邀請校外人員參與打架,學校視情節嚴重給予記大過直至開除學籍的.處分。

  9、對于侮辱教師、毆打教師者,加重處分。

  九、凡聚眾賭博、參與賭博或為賭博提供條件者,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直至開除學籍的處分。

  十、學校要求男女同學交往要大方,合體,符合中學生身份,遵從中國國情和公共道德規范,對男女同學交往過分親密,造成惡劣影響或屢教不改者,給予記過、記大過或勸其退學處分;在宿舍留宿異性者,視情節給予勸其退學、勒令退學直至開除學籍的處分;男女同學同居者,給予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

  十一、學校嚴禁將管制刀具帶入校園,私自帶管制刀具入校未造成后果者,視其認識態度,給予嚴重警告直至記大過處分;造成嚴重后果者,依據第八條相關條款處分。

  十二、住校生不遵守學校紀律,私自外出或翻圍墻出學校,第一次給予警告處分;如出校后進行違規活動,視情節嚴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兩次以上違反此規定者,即使沒有其他違紀行為,也要給予記過以上處分。若出校后進行違規活動視情節嚴重,加重處分。

  十三、學校嚴禁學生在校園內飲酒,違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若學生酒醉進入校園,視具體情況給予記大過以上處分;若學生飲酒鬧事,造成惡劣影響者給予留校察看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十四、校園嚴禁學生吸煙,第一次吸煙被發現,學校予以教育并給予全校通報批評;第二次被發現給予嚴重警告出處分;三次以上或態度惡劣,屢教不改者,給予記大過直至勸其退學處分。

  十五、不按時會宿舍或故意躲在隱蔽角落導致學校四處尋找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十六、把校園卡、學生證、校服借給他人(包括校外人員)并以此試圖或已經進入校園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十七、住校生三次違反住宿管理的相關規定,取消住讀資格并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十八、走讀生違反走讀規定或不服從門衛管理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十九、對有下列行為,造成一定危害者,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危害的,給予記過直至開除學籍的處分:

  (1)在食堂、宿舍、課堂、會場等公共場所,沒有任何合理的原因哄鬧,故意擾亂公共秩序者;

  (2)對教師及領導尋釁滋事者;

  (3)藏匿、毀棄或私拆他人郵件者;

  二十、違反宿舍管理規定私用電爐、電吹風、電熱毯、電水壺、暖手壺等電熱設備及使用蠟燭、酒精燈、火柴、火機等易燃物品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兩次以上違規使用或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記過直至開除學籍的處分;導致重大災害事故或重大經濟損失者,依法承擔刑事責任。

  二十一、違反《陽貴一中安全管理規定》的相關條款者,給予警告直至開除學籍的處分。

  二十二、對一學期內曠課累計達到一定學時者,分別給予下列處分:曠課累計達10—20節,給予警告處分;曠課累計達21—40節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曠課累計達41—60節給予記過處分;曠課累計達61—90節給予留校察看處分;曠課累計達90節以上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二十三、對考試作弊者,除該科目以零分記外,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凡是攜帶手機進入考場或用手機自己作弊以及幫助他人作弊者,除該科目以零分記外,一律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二十四、學生第一次受處分后,如未撤消處分又再次違紀需要處分者,無論違紀輕重,一律在原來處分的基礎上加重處分。

  二十五、本條例沒有列舉的其他違紀行為,如確需要給予處分的,可參照本條列規定中的類似條款給予適當的處分。

  二十六、受處分者,應同時受到下列處罰:

  (1)享受助學金者,受記過以下處分原助學金中減免學費部分降低一等,生活補助部分降低50%,時間為一年;

  (2)受記大過處分時,原助學金中減免學費部分只享受原來的30%,生活補助部分降低50%,時間為一年;

  (3)受留校察看處分時,在察看期間停發全部助學金;

  (4)凡受處分者,從受處分之日起一年內,不得參與任何優秀學生的獎勵、評比及獎學金的評比。

  學生獎懲條例 篇7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嚴格執行《中學生守則》,維護正常的教學秩序,培養良好的校風和學風,挽救少數違反校規校紀以及有違法行為的學生,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學校對違反校規校紀的學生,堅持以正面教育為主、紀律處分為輔。教育從嚴,處分從寬兩者相結合的方針。

  第三條學校根據《中學生守則》、《中學生日常行為規范》主要對有以下錯誤行為的學生給予處分。

  1、違反《中學生守則》、《中學生日常行為規范》等有關規定,造成不良影響的。

  2、擾亂學校教學秩序和校內、外公共秩序的。

  3、破壞和危害學校、社會安定的。

  4、侵犯他人人身權利的。

  5、損壞公物、校園花木草坪的。

  6、違反其它校規校紀的。

  第二章處分種類及運用

  第四條對學生的處分共分為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勒令退學五種。

  第五條對有以下行為之一的學生,經教育無效的給予警告處分。

  1、無故不交作業累計共達二十次以上的。

  2、無故曠課累計達十節或連續曠課一天(三次遲到或早退折算曠課一節)的。

  3、擾亂上課秩序和自習秩序的。

  4、考試舞弊的。

  5、擾亂用餐、或其它公共秩序的。

  6、損壞公共財產、校園花木或草坪的。

  7、經常無故不上體育、微機、美術、音樂課的。

  8、經常無故不參加升旗,不做眼保健操、課間操,不參加大掃除等集體活動的。

  9、經常在校園內隨意騎行、停放自行車的。

  10、有不尊敬老師、侮辱老師言語的。

  11、有留長發(男)、燙發(女)、佩戴首飾的。

  12、丟棄物多次不入垃圾箱損害校園環境衛生的。

  13、出入營業性游戲機室、錄相室、桌球室、卡拉OK廳、舞廳、網吧的。

  第六條對有以下行為之一的學生,經教育無效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1、受警告處分后無悔改表現再犯的。

  2、無故曠課累計達十五節或連續曠課兩天(三次遲到或早退折算曠課一節)的。

  3、不聽監考教師的勸阻,考試嚴重舞弊的。

  4、同班學生因發生意見未向老師匯報而打架的。

  5、唆使或煽動他人打架、幫助他人參與打架而未造成傷害的。

  6、因出入“三室、兩廳、網吧”而曠課的。

  7、有小偷小摸行為情節較輕的。

  8、有賭博或變相賭博行為情節較輕的。

  9、有抽煙、酗酒或談戀愛行為的。

  10、不遵守學校安全規定造成一定影響的。

  11、攀爬圍墻出入校園。

  第七條對有以下行為之一的學生,給予記過處分

  1、受嚴重警告處分后,無悔改表現再犯的。

  2、損壞公共財產造成嚴重損失。

  3、盜竊公私財物,情節較嚴重的。

  4、打架斗毆,對他人人身造成傷害較重的。

  5、唆使或煽動他人打架斗毆情節嚴重的。

  6、幫助他人參與打架斗毆情節嚴重的。

  7、參與賭博且情節較重的。

  8、傳、抄和閱讀淫穢書報、手抄本或收聽、收看淫穢錄音、錄像的。

  9、參加迷信活動和低級下流活動的`。

  10、不回校或回家住宿而通宵上網的。

  11、攜帶、私藏管制刀具的。

  12、敲詐勒索他人財物的。

  13、擅自離校、離家出走一天以上的。

  14、在其它學校或公共場所違反紀律造成不良影響的。

  第八條對有以下行為之一的學生,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1、受記過處分后,無悔改表現,繼續再犯的。

  2、違反治安管理條例,被公安機關傳訊罰款的。

  3、故意損壞校園花木、公共財物情節惡劣的。

  4、打架斗毆嚴重傷害他人身體的。

  5、糾集校內學生二人以上(含本人)打群架造成嚴重影響的。

  6、糾集校外人員來校打架鬧事的。

  7、主動幫助他們參與打架斗毆情節特別嚴重。

  8、參與賭博且有巨額輸贏的。

  9、有嚴重政治錯誤言行的。

  10、盜竊公私財物或金額較大的。

  11、對檢舉人,證人打擊報復造成嚴重影響的。

  12、敲詐勒索他人財物情節嚴重的。

  13、擅自離校、離家出走三天以上的。

  第九條對有以下違紀行為之一的學生,給予勒令退學處分。

  1、受留校察看處分以后,無悔改表現,繼續犯有嚴重錯誤的。

  2、曠課累計達五十節或連續曠課一星期以上的。

  3、糾集校內學生二人以上(含本人)打群架,影響惡劣或后果嚴重的。

  4、糾集校外人員來鬧事,影響惡劣或后果嚴重的。

  5、盜竊公私財物,金額較大,影響惡劣,后果嚴重的。

  6、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被公安機關拘留、罰款的。

  7、思想品質極壞,有嚴重流氓行為的。

  8、聚眾鬧事,嚴重破壞校園正常教學秩序造成惡劣后果的。

  9、被公安機關依法逮捕法辦的。

  第三章調查取證及處分

  第十條學生上述違紀行為的調查取證由保衛科負責、德育處協助。

  第十一條德育處主持、保衛科及有關年級人員研究處分意見。由該會議提出處分意見后,送交校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處分決定在全校公布。

  第十二條違紀學生在受處分前,必須在班上作書面檢討,并認真填寫《學生處分決定書》,經班主任和年級主任簽署意見后,報德育處。違紀學生可以對處分提出審訴意見。

  第十三條學生處分宣布前,班主任要代表學校通知家長及本人。德育處、保衛科、年級組、班主任要做好家長和學生本人的思想工作。

  第十四條學生受處分的期限為一年(從決定處分之日算起),超過一年學生可以向德育處提出申請撤銷處分。

  第十五條畢業班學生受以上處分的,將緩發畢業證書或發給結業證書,并將錯誤事實記入本人檔案。

  第十六條學生犯錯誤后,主動承認錯誤,檢討深刻,可以考慮從輕或免予處分。盜竊公私財物后,能主動退回臟物款可考慮減輕或免予處分。

  第四章附則

  第十七條學生傷害他人身體,受害者需要進行醫治的,必須負擔全部醫藥費用和必要的營養補助。營養補助視受傷害程度,給予200、400、1000元人民幣。學生損壞公物的要酌情全部或部分賠償。

  第十八條違紀學生的經濟賠償,由其監護人支付。

  第十九條學生違紀嚴重,觸犯《治安管理處罰法》的,參照《治安管理法》給予必要處理。

  第二十條本條例如有補充充修改,須經校長辦公會討論批準。

  德育處為本條例執行機構,本條例適用全體在校學生。

  學生獎懲條例 篇8

  一、懲處等級:

  1、免予處分,公開批評:班內公開批評、全級公開批評、全校公開批評;

  2、給予處分:警告、記過、記大過、留校察看、飭令退學、開除學籍。

  二、懲處權限及程序:

  1、班內公開批評由班主任決定,在班會上宣布;

  2、全級公開批評由級組長決定,在全級學生大會上宣布;

  3、全校公開批評及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留校察看、飭令退學、開除學籍處分,需由班主任填寫《學生處分報告審批表》并附違紀具體材料,交年級組長簽署意見后報德育處,德育處提出處理意見報校長或行政會議審批;給予開除學籍處分的報市教育局審批。特殊違紀案例可組織學生違紀仲裁小組充分討論提出處理意見報德育處。

  4、學校做出處分決定后,由班主任在學校公布之前做好當事學生思想、心理工作,并將處分決定通報學生家長。然后由德育處發布處分通報,并將處分通知書寄往學生所在街道、村委會或家長單位。

  三、懲處后的教育及處分撤消:

  1學生受處分后,每月月中寫一份思想行為匯報交班主任簽字,當事學生親自送年級組長審閱存檔。班主任、年級組長要利用這一機會,對學生進行教育,幫助學生提高認識,改進錯誤。

  2、學生在受處分后,能正確認識錯誤并以實際行動改正錯誤,取得顯著進步的,滿一個學期且每月思想行為匯報按時繳交的學生,可申請撤消處分。

  3、申請撤消處分程序:申請人寫出書面申請并填寫《撤消處分申請書》,由班委會討論,班主任和級組長簽署意見,報德育處審批;申請撤消“留校察看”或以上處分的須報學校行政會議討論,校長審批。審批后,德育處將結果通知班主任,班主任在班內宣布審批結果,對未獲撤消處分批準的學生,班主任要做好思想和心理輔導工作。被處分的學生到高中學習結束尚未獲得撤消處分,處分要記載于學生學籍檔案并不予畢業。

  四、各類違紀行為的'懲處標準:

  學生違反《中學生守則》、《中學生日常行為規范》、《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校規校紀,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下列懲處:

  (1)學生違紀尚未達到處分標準,但造成了不同程度的負面影響,為了教育當事人和全校學生,學校給予班內、全級或全校公開批評。對已達到處分標準而主動承認錯誤、認識深刻的違紀學生也可從寬處理,免予處分,給予全校公開批評。

  (2)擾亂學校生活、學習秩序;不尊重他人人格,不服從教育和管理;侮辱教職工,漫罵、譏諷學生干部或管理人員;引外人進入學校干擾正常教學生活秩序或危害師生安全,按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等處分。

  (3)進入網吧或“三室一廳”(電子游戲機室、錄像室、桌球室、卡拉OK歌舞廳)的,給予記過處分。

  (4)帶手機回校、考試作弊、傳閱不良書刊或音像制品、宿生外宿(指未經批準在外留宿),給予記過或記大過處分。

  (5)故意破壞公物或損壞他人財物,除經濟賠償外,按情節輕重給予記過或記過以上處分。

  (6)盜竊、喝酒、吸煙、聚賭、談戀愛、打架,視情節輕重給予記大過、留校察看或飭令退學處分。

  (7)打群架或組織打群架,給予飭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

  (8)多次違反《中學生日常行為規范》或學校其它紀律,且不服從教育屢教不改,造成惡劣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記過處分。

  (9)建立文明班評比與紀律處分聯系條例。一學期內,因違紀行為(指未達處分要求)給班級帶來扣分達6分的,給予警告處分;帶來扣分達9分的,給予記過處分;帶來扣分達12分的給予記大過處分,扣分達15分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10)實行處分累積條例:兩次全級或全校公開批評的給予警告處分,達兩次警告,記過一次;一次警告一次記過,給予記大過處分,達兩次記過,作留校察看處分;留校察看期間再受處分,作飭令退學處分。

  (11)以上未列出的其它違紀行為,可參照條例中類似的條款給予處分。

  五、其它:

  1、違反校紀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從輕處分

  (1)能主動承認錯誤,如實交待錯誤事實,檢查認識深刻,有悔改表現者。

  (2)確系他人脅迫或誘騙,并主動揭發,認錯態度好的。

  2、違反校紀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從重處分

  (1)認錯態度惡劣

  (2)對有關人員打擊報復恐嚇者

  (3)屢教不改

  3、對各種違紀行為,學生均有勸阻并如實向老師報告的責任。若知情不報或故意提供偽證者,影響正常調查工作的,給予警告處分。

  4、受校紀處分的,在處分撤消前,不得入團,不得評為學生先進;擔任學生干部或已被評為學生先進的,凡受記過以上處分者,撤消其職務和稱號。受校紀處分未撤消的,到高三畢業時將處分結論記入學生檔案,供高等院校招生時參考。

  學生獎懲條例 篇9

  一、一般違反紀律現象:

  1、遲到、早退。

  2、遲到進校門,不如實在登記本上填寫姓名班別的

  3、擾亂課堂紀律。

  4、下課時間在教室、樓內追逐打鬧,大聲喧嘩。

  5、在校內玩撲克,在非運動區域做打球、踢球等各種體育活動。

  6、隨地亂扔果皮、紙屑、快餐盒、剩飯。

  7、在學校室內、墻上、桌椅上亂刻亂畫,涂抹、破壞校內宣傳布告等。

  8、未經允許進入辦公室、禮堂、室內運動場、別班教室、實驗室等場所。

  9、逃避衛生掃除或公益勞動。

  10、違反午休紀律。

  11、舉止、語言不文明,說粗口話。

  12、不尊重教職工,不聽從教育,有頂撞老師的現象,背后叫老師綽號。

  13、違反學校儀容儀表的有關規定, 校服著裝、發飾、發型不合要求者。

  14、進營業性舞廳、電子游戲廳、網吧。

  15、私自將外校人員約進學校來。

  16、吸煙。

  以上一般違紀行為重犯三次者以上,級組提出警告批評,屢教不改、情節嚴重者,上報學校警告或記過處分。

  二、嚴重違紀現象及處罰條例:

  (一)損壞學校公物,要照價賠償。故意損壞公物,情節嚴重,影響學校教學和管理工作正常進行者,除罰款處理,視情節給予警告、記過處分。

  (二)串通外校人員來校威脅我校學生或擾亂學校紀律甚至使我校學生人身安全受到威脅等滋事者給予記過或記大過行政處分,協從者視情節給予行政處分。

  (三)在校內,有偷竊行為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行政處分。

  (四)在校內外有打架行為,打架雙方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記過等行政處分。至傷者要賠償醫療費,營養費。

  (五)在校內外有搶劫、勒索行為者,視情節給予記過,記大過或開除學籍、留校察看等行政處分,情節惡劣或觸犯刑法的交公安機關處理,學校給予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

  (六)對其他違犯中學生日常行為規范的行為,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

  (七)對曠課違紀的處分條例:

  1、對無故曠課達七節的學生,班主任應及時進行家訪,學生要交待清楚曠課原因及去向;曠課累計10節者,班主任應報告級組長,并通知家長到級組,由級組長協助班主任、家長對該生進行教育。

  2、我校根據市教育局中教處,“關于中學生學籍管理辦法”中“考勤試行辦法的補充規定”的規定,凡一學期曠課累計30節者,班主任應報告教導處備案。累計曠課60節者給予警告處分;累計曠課100節者給予記過處分;高中學生曠課累計150節者,作自動退學處理。學生請假條例詳見《正培中學學生考勤管理規定》

  (八)考試違規現象及處罰條例:

  1、考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扣除該科所得分數的30%,級組范圍內警告處分:

  (1)、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含超出規定范圍的計算器)進入試室。

  (2)開考信號發出前答題的。

  (3)考試終了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的。

  2、考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扣除該科所得分數的50%:,學校處以警告處分。

  (1)在試卷或答題卡規定以外的地方填寫姓名、考生號的;

  (2)在試室內吸煙、喧嘩或有其他影響考試秩序的行為,經勸阻仍不改正的。

  3、考生有以下行為之一的,取消該科考試成績,并視情節輕重處以記過處分:

  (1)不按指定的考場、試室和座位號入座應試的;

  (2)交頭接耳,互打信號、手勢的;

  (3)夾帶資料或夾帶寫有公式的紙條的;

  (4)接傳答案的;

  (5)相互交換答卷、答題卡的;

  (6)抄襲、旁窺他人答卷、答題卡的;

  (7)有意將自己的`答卷、答題卡讓他人抄襲的;

  (8)考試期間撕毀試卷、答卷、答題卡的;

  (9)將試卷或答卷、答題卡帶出考場的;

  (10)在評卷中被認定為雷同卷的;

  (11)有意在試卷或答卷、答題卡上做其它標記的;

  (12)攜帶尋呼機、移動電話等通訊工具進入考場的(利用通訊進行舞弊的);

  (13)英語口語考試中有意回答與考試無關內容的,取消口試成績;

  (14)有其他舞弊行為的。

  在中考、高考中出現違紀作弊行為者,按相應規定進行處理。

  三、對違紀學生處理辦法:

  1.懲罰種類:

  (1) 一般教育(班主任、年級組)

  (2) 警告(級組)(學校)

  (3) 記過

  (4) 記大過

  (5) 留校察看

  (6) 開除學籍(高中)

  2、 處分辦法:

  (1) 一般教育:對一般違紀者,由班主任、級組進行批評教育,年級進行記錄。

  (2) 警告:對嚴重違紀一次者,認錯態度好,家長配合好的,可由年級組在級會上批評警告,或張榜批評警告,可不記錄在案。

  (3) 嚴重警告:嚴重違紀兩次或兩次以上者,或違紀程度嚴重者,已有嚴重警告處分的,由年級組上報教導處,教導處給予嚴重警告處分,在全校集會上宣讀或張榜公示,記錄在案。

  (4) 記過處分:三次以上嚴重違紀且有嚴重警告處分者,由年級報請教導處,由德育領導小組審批,告知家長,在全校集會上宣讀及張榜公示,記錄在案。

  (5) 留校察看:多次嚴重違紀,且態度惡劣,家長不予配合,情節特別嚴重,影響極壞。由年級報教導處,由德育領導小組及行政會討論確定,告知家長,在全校集會上宣讀及張榜公示,并上報教育局備案。

  (6) 開除學籍(此項針對高中學生):受公安機關判刑。報教育局批準。

  四、關于撤消處分:

  (一)受警告、嚴重警告的同學需在受處分三個月后向班主任、年級組、教導處申請,據其態度予以撤消。凡在本學年內受記過以上行政處分學生,取消學期評獎資格,操行評定不能評定優良。

  (二)受記過處分的同學需在半年后向教導處申請,由班主任、級組、教導處簽屬意見,報請德育工作小組,據其表現予以撤消,并在全校公布。如到畢業時仍未撤消處分的學生,在升學時不能享受直升、保送、加分等待遇。

  學生獎懲條例 篇10

  為維護學校安全和正常的教學秩序,保護師生的合法權益,保障正常教學的順利進行,培植優良的學風和校風,特制定本條例。

  第一條:處分的種類。

  校紀處分包括: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勒令退學五種。

  第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記過直至勒令退學之處分。

  1、脅迫、誘使他人違紀學校紀律者;

  2、對檢舉人、證人打擊報復者;

  3、知情不報,隱瞞撒謊者;

  4、在寢教室內下棋、打撲克者;

  5、外出看錄相、上網、打電玩者,初犯給予留校察看一年之處分,再犯給予勒令退學之處分。

  6、考試舞弊者,初犯給予留校察看一年之處分,再犯給予勒令退學之處分。

  7、夜不歸宿者,初犯給予留校察看一年處分,再犯一律勒令退學。男女混居者,一經發現,一律勒令退學。

  8、品行不端,有流氓行為者;

  9、有意損壞公私財產者一律勒令退學。

  10、踐踏、攀折花草樹木者,除按“第二條”給予紀律處分外,責令其進行經濟賠償。

  11、盜竊或脅迫、誘使他人盜竊公私財產者;除按“第二條”給予紀律處分,責令其徹底退臟。

  12、對教師不禮貌,頂撞辱罵學校工作人員者;

  13、語言不文明,說粗話、臟話、制造事端者;

  14、男女交往頻繁,單獨相處,關系曖昧,形跡可疑,且屢教不改者;

  15、在校內外傳播、閱讀庸劣讀物、淫穢書刊者;

  16、參與賭博或封建迷信活動屢教不改者;

  17、發現抽煙、飲酒者初犯給予記過之處分,再犯給予留校察看一年之處分,三犯給予勒令退學之處分。

  第三:侵犯他人人身權益,尚不構成刑事處罰的`賠償他人醫療費醫療費,并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直至勒令退學之處分。情節嚴重,觸犯法律者,移交公安、司法部門處理。

  18、凡在校內外毆打他人,造成傷害者;

  19、勾引校外人員到校內尋釁鬧事,擾亂教學秩序者;

  20、指使校外人員毆打本校學生者,一律勒令退學。

  21、學生中傳話叫人,如被叫人受到人身侵犯,除對兇手進行處罰外,對傳話人進行處分;

  第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之處分;

  22、將手機帶入學校者,除按“第四條”之規定給予處分外,一律沒收。

  23、在寢、教室內聽收音機、錄音機、隨身聽、MP3、MP4、吹彈樂器者;

  24、在課堂上搞惡作劇或無理取鬧影響課堂秩序者;

  25、在教學區內大聲喧嘩,追逐打鬧,玩籃、排、足球,起哄、尖叫、吹口哨影響他人學習和工作者;

  26、中午及下晚自習后從事文體娛樂活動影響他人休息者;

  27、涂改撕毀學校通知、布告、黑板報者;

  28、違犯飯場、寢室紀律,不聽勸阻,無理取鬧者;

  29、將各種兇器帶入校內者;給予記過處分,凡使用者一律勒令退學。

  30、玩弄電話,亂拉學校電力開關,私拉亂扯電線者;

  31、穿奇服、留怪發、畫妝、佩戴首飾不聽勸阻者;

  32、翻越學校圍墻者,初犯給予留校察看一年之處分,并責令其維修圍墻。再犯者一律勒令退學。

  第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經批評教育不改者,給予警告處分。

  33、不按規定,亂放自行車;

  34、在校內騎車、滑車、跨車者;

  35、未經批準留宿外來人員者;

  36、值日生不按時值日,經批評教育不改者;

  37、因個人違紀一月內扣除本班班級管理積分累計10分以上者;

  38、亂扔果皮紙屑者;

  第六條:曠課、早退、遲到之處分。

  39、一學期內曠課(早退2次,遲到3次計一節曠課)累計已滿12節者,給予警告處分;

  40、一學期內曠課累計已滿24節者,給予記過處分;

  41、一學期內曠課累計已滿36節者,給予開除學籍留校察看一年處分;

  42、一學期內曠課累計已滿48節者,給予勒令退學處分;

  第七條:凡德育量化考評不及格者,通知家長,給予開除學籍留校察看一年處分。德育量化考評從新開始,考評成績仍不及格者一律勒令退學。

  第八條:學生言行違背中學生守則精神,有不在本條例之列者由學校委會研究決定;

  第九條:本著對學生負責,對家長負責的原則,無論給學生何種處分,均事先告知家長;受處分的學生經教育對錯誤有深刻的認識,并能及時改正,進步顯著者,本人提出申請,經班委會討論,班主任認可,學校辦公會批準,可以撤銷處分;未撤銷之處分,一律記入學生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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