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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管理條例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務院第xxx號令《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不斷提高社區衛生服務范圍、服務質量和服務水平,大力推進社會公共衛生事業建設,促進人群健康水平的提高。特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社區衛生服務站是以健康為中心,家庭為單位,社區為范圍,需求為導向;融醫療、預防、保健、康復、健康教育和計劃生育技術為一體的有效、經濟、方便、綜合、連續的社區衛生服務體系。
第二條社區衛生服務站由鎮公共衛生和合作醫療管理中心委托各區域內醫療機構共同管理。
其中:xx社區衛生服務站、xx社區衛生服務站、xx社區衛生服務站、xx社區衛生服務站、xx社區衛生服務站(在建)業務上受冶塘衛生院管理。
xx社區衛生服務站、xx社區衛生服務站、xx社區衛生服務站、xx社區衛生服務站、xx社區衛生服務站、xx社區衛生服務站醫療業務上受xx醫院管理。
xx社區衛生服務站、xx社區衛生服務站、xx社區衛生服務站、xx社區衛生服務站、xx河橋社區衛生服務站、xx莊社區衛生服務站醫療業務上受xx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管理。
第三條社區衛生服務站設站長一人,配備若干鄉村醫生,人員由鎮公共衛生和合作醫療管理中心及各醫療機構統一調配,醫療機構對各社區衛生服務站明確一名執業助理醫師以上醫務人員和執業護士,幫助社區衛生服務站提高醫療業務水平和服務質量,把好醫療業務質量關。社區衛生服務站站長由鎮公共衛生和合作醫療管理中心及所屬醫療機構聘任。站長的主要職責是圍繞社區衛生服務站功能,組織、管理好社區衛生服務站全面工作。社區衛生服務站的鄉村醫生由鎮公共衛生和合作醫療管理中心及所屬區域內的醫療機構聘任,在站長的統一領導下遵章守紀,按照“六位一體”功能認真做好各項防治工作。年中、年末根據考核情況,各站長可享受600元、800元、1000元不等檔次的津貼,由所屬醫療機構支付。
第四條各社區衛生服務站用藥必須嚴格按照《江蘇省衛生廳蘇衛基婦(20xx)25號文件》執行,各醫療機構藥庫要嚴格按照省衛生廳文件執行,對于違反用藥目錄的,依照《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規定作出處罰,目前可參照常熟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按《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規定,鄉村醫生必須持證上崗。鄉村醫生要大力弘揚白求恩精神,積極倡導救死扶傷,忠于職守,愛崗敬業,開拓進取,精益求精,樂于奉獻,文明行醫的衛生行業新風尚。要堅持以病人為中心,以質量為核心的服務理念,為病人提供優質、高效、價格合理的醫療衛生服務。
第六條鄉村醫生報酬由基本工資、績效工資和考核工資三項組成,基本工資包括基礎工資400元/月、工齡工資2元/年,職稱工資(“員”每月10元;“士”每月20元;“師”每月30元;取得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證書的每月40元)。社區衛生服務站鄉村醫生勞務收入(績效工資)是藥品零售的9%,和三費收入(除藥品以外的其他收入)的80%?己斯べY為每人每年20xx元,鎮公共衛生和合作醫療管理中心將根據考核分數撥付到各醫療機構。
第七條鄉村醫生的基本工資、考核工資在村統籌基金中支付,由鎮財政所籌措后,鎮公共衛生和合作醫療管理中心按在崗在冊的鄉村醫生人數(不含醫療機構退休返聘人員)和考核情況下撥給各醫療機構,由各醫療機構發放;鄉村醫生的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由所屬醫療機構支付,其中養老保險的集體補貼部分由鎮公共衛生和合作醫療管理中心按上級規定劃撥給各醫療機構。
第八條鄉村醫生男年滿60周歲,女滿50周歲辦理退休手續,對退休的鄉村醫生,個人素質較好、業務水平較高的、符合市衛生局有關聘用條件的可由所屬醫療機構視情況簽訂返聘協議,并報鎮公共衛生和合作醫療管理中心、市衛生局備案,明確服務職責、服務報酬和服務要求,在指定社區衛生服務站行醫。對解聘或退休后的鄉村醫生和醫務工作者,沒有任何合法手續,不得在家從事醫療工作,一經發現,鎮公共衛生和合作醫療管理中心將會同上級有關部門進行嚴肅查處。
第九條鎮公共衛生和合作醫療管理中心要切實加強對社區衛生服務站的督查,醫療機構對所管轄區域內的社區衛生服務站進行業務指導,以創建文明合格服務站為手段,促進社區服務站健康發展。要開拓創新,努力探索社區服務站的管理模式,創新機制,不斷完善。
第十條規范各社區衛生服務站上下班簽到制和請假制度,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根據不同季節統一調整上下班時間并上榜公布。并向外公布舉報電話及值班電話。舉報電話:52409565,值班電話為各社區衛生服務站電話。
第十一條經注冊在社區衛生服務站的鄉村醫生,可從事預防、保健和一般醫療服務。對超出一般醫療服務范圍或限于醫療條件和技術水平不能治療的病人,應當及時轉診,情況緊急不能轉診的應當先搶救并及時向有搶救條件的醫療機構求助。
第十二條加強檢查和查崗制度,對擅自離崗,外出去向不明,不遵守紀律的(、上班時間飲酒等),第一次發現扣除500元、第二次發現停職檢查并罰款1000元。對屢教不改的吊銷其鄉村醫生執業證書、開除出鄉村醫生隊伍。對違反醫療規定所產生的責任事故,將追究社區衛生服務站和當事人的一切責任。要采取有效措施,杜絕醫療事故的發生,保障人民群眾的健康安全。
第十三條為了確保醫療安全,社區衛生服務站必須有三名以上鄉村醫生或有專業分工,并且符合市衛生局有關規定的站方可開展輸液工作,不符合條件的,一律不得進行輸液,一經查處,將進行嚴肅處理。
第十四條各社區衛生服務站各項收費標準根據市衛生局、物價局文件,公布上墻。對在職在崗的鄉村醫生出診或夜診后所收取的各項醫療費用應及時向所屬社區衛生服務站結帳。對私自進藥、看病后不開具發票的,經舉報查實,沒收其違法所得,并按違法所得的10-20倍的罰款。對頂風違規者,吊銷鄉村醫生執業證書,開除鄉村醫生隊伍。
第十五條鄉村醫生在診療過程中發生的醫療差錯事故,經上級有關部門認定后的賠償費用,由鄉村醫生和所屬醫療機構按比例承擔。
第十六條社區衛生服務站的各項日常費用支出和必要的醫療設備,由所屬醫療機構承擔。
第十七條本規定自20xx年1月1日起執行。原規定與此規定不一致的,以此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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