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獨資企業變更委托書
導語:個人獨資企業經登記機關依法核準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從事經營活動。下面我們來看看個人獨資企業變更委托書,歡迎閱讀。
個人獨資企業變更委托書
申 請 人 :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
委托事項及權限 :
1、辦理 xxxx(企業名稱)的
□名稱預先核準 □設立 □變更 □注銷 □備案 □撤銷變更登記
□股權出質(□設立 □變更 □注銷 □撤銷)□其他 手續。
2、同意□不同意□核對登記材料中的復印件并簽署核對意見;
3、同意□不同意□修改企業自備文件的錯誤;
4、同意□不同意□修改有關表格的填寫錯誤;
5、同意□不同意□領取營業執照和有關文書。
指定或者委托的有效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或者經辦人信息 | 簽 字: |
固定電話: | |
移動電話: | |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具體經辦人身份證明復印件粘貼處)
|
(申請人簽字或蓋章)
年 月 日
填寫說明
注:以下“說明”供填寫申請書參照使用,不需向登記機關提供。
1.本委托書適用于辦理企業名稱預先核準,公司及其分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及其分支機構、營業單位、非公司企業等辦理登記(備案)、股權出質等業務。
2.名稱預先核準,新申請名稱申請人為全體投資人或隸屬企業,已設立企業變更名稱申請人為本企業,由企業法定代表人簽署。
3.設立登記,有限責任公司申請人為全體股東,國有獨資公司申請人為國務院或地方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股份有限公司申請人為董事會,非公司企業法人申請人為主管部門(出資人),分公司申請人為公司,營業單位、非法人分支機構申請人為隸屬單位(企業)。自然人申請人由本人簽字,非自然人申請人加蓋公章。
4.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變更、注銷、備案,申請人為本企業,加蓋本企業公章(其中公司清算組備案的,同時由清算組負責人簽字;公司破產程序終結后辦理注銷登記的,同時由破產管理人簽字);分公司變更、注銷、備案,申請人為公司,加蓋公司公章;營業單位、非法人分支機構申請人為隸屬單位(企業),加蓋隸屬單位(企業)公章。
5.股權出質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申請人為出質人和質權人,股權出質撤銷登記申請人為出質人或者質權人。
6.委托事項及權限:第1項應當選擇相應的項目并在□中打√, 或者注明其它具體內容;第2、3、4、5項選擇“同意”或“不同意”并在□中打√。
7.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其他組織;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是其他組織的,應當另行提交其他組織證照復印件及其指派具體經辦人的文件、具體經辦人的身份證件。
8.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書應當使用A4型紙。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鋼筆或簽字筆簽署;手工填寫的,使用黑色鋼筆或簽字筆工整填寫、簽署。
【相關閱讀】
個人獨資企業變更登記提交材料規范
1.《合伙企業登記(備案)申請書》。
2.全體合伙人或者合伙協議約定的人員簽署的簽署的變更決定書。
3.執行事務合伙人(含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書。
4.變更經營場所的,應當在遷入新經營場所前提交新經營場所證明,申請變更登記。變更經營場所跨轄區的,應當向遷入地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5.法人、其他組織委派的執行合伙事務的代表發生變化的,提交其繼任代表的自然人身份證明復印件和繼任委派書。
6.合伙企業變更企業類型的,應當辦理企業名稱變更。
7.合伙企業修改合伙協議的,應當提交由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的新修改的合伙協議或者依據設立登記時合伙協議的.約定作出的修改合伙協議的決議。
8.新合伙人入伙的,提交新合伙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入伙協議以及全體合伙人對新合伙人繳付出資的確認書。
9.合伙人增加或減少對合伙企業出資的,提交全體合伙人對該合伙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出資的確認書。
10.從事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經營項目,須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11.申請變更的登記事項涉及到營業執照內容的,應當提交營業執照正、副本。
12.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注:
1.依照《合伙企業法》、《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設立的合伙企業適用本規范。
2.申請人是指執行事務合伙人(含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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