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事故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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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事故管理制度[共27篇]

  在現實社會中,很多情況下我們都會接觸到制度,制度是要求成員共同遵守的規章或準則。相信很多朋友都對擬定制度感到非常苦惱吧,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工傷事故管理制度,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工傷事故管理制度[共27篇]

工傷事故管理制度 篇1

  一、目的:

  預防和控制工傷事故的發生,規范工傷事故處理程序,提高員工安全生產意識,最大限度地降低員工的工傷事故風險,現特制定公司工傷管理制度。

  二、適用對象:

  適用于在公司工作的所有員工。

  三、工傷的認定:

  1、工傷的認定: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工作過程中按照正常操作規章發生的意外受傷;

  (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在搶救公司財產和維護公司利益時受傷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納入工傷事故的申報范圍:

  (1)因不服從領導指派安排而發生的傷亡事故;

  (2)未經任何授權、許可便擅自行事而發生的傷亡事故;

  (3)違反工作或操作流程而發生的傷亡事故;

  (4)從事不利于公司經營發展的工作而在工作場所發生的傷亡事故;

  (5)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

  3、工傷的種類:按安全事故的嚴重程度,工傷事故導致的因工負傷可分為輕傷、重傷、死亡等種類。

  4、工傷認定負責部門:公司行政管理部按國家有關法律執行,員工如有異議,可向國家有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裁決。

  四、工傷事故的`申報程序:

  1、申報責任:

  部門主管承擔本部門的工傷、安全事故的申報責任,因遲報、瞞報所致的事故責任增加部分由部門主管承擔;有總經理特批的,按總經理批示執行。

  2、申報范圍:

  在本部門所轄范圍內,本部門所管轄的員工發生的一切工傷、安全事故,工傷報案備案時間不超過24小時。

  3、申報內容:

  按《員工工傷事故備案表》申報。

  4、受理部門:

  部門主管將《員工工傷事故備案表》如實填寫并報與公司行政管理部備案,并在工傷事故發生后24小時內,部門主管在調查事故詳細經過中,可再次根據事件經過清楚記錄報行政管理部確認是否屬于工傷,行政管理部初審,總經理核準,屬工傷的,按工傷處理。

  五、工傷事故上報處理程序:

  1、若發生工傷事故,應馬上報告部門主管,部門主管立即通知行政管理部并報告總經理,行政管理部根據傷者情況處理:

  (1)輕者,在公司內急救包扎;

  (2)重者,迅速安排車輛將傷者送往就近的醫院。

  (3)事故發生要及時上報行政管理部,行政管理部及相關應急人員,到現場調查拍照、取證。

  2、若發生重大事故的,應保護好事故現場,盡快報告總經理和行政管理部,在24小時內由行政管理部會同部門負責人召集現場目擊者或有關證人調查事故經過,分析事故原因,制定整改措施。

  3、發生重大安全事故,按安全管理相關制度執行。

  六、安全事故的分析:

  公司行政管理部根據部門主管提供的安全事故書面報告,填寫安全事故分析報告,填寫《員工工傷報告表》。

  七、工傷安全事故的處理:

  1、如工傷事故的發生主要由以下個人原因造成的,待工傷員工醫療終結后,公司依據工傷事故對公司的損失程度和影響情況進行相應的處罰,處罰包括:行政處分(口頭警告、書面警告)、記過、辭退、經濟處罰。

  (1)違章指揮,違章作業或冒險作業,造成工傷事故的;

  (2)違反操作規程、流程或作業指導書,造成工傷事故的;

  (3)不服從管理,違反勞動紀律,擅離職守或擅自開動機器設備,擅自更改,拆除、毀壞安全防護設備、設施,造成工傷事故的;

  (4)不按規定配備、穿戴、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和用具,造成工傷事故的。

  2、如工傷事故的發生主要由以下公司原因造成的',根據實際原因追究工傷事故發生部門主管的相應責任,進行相應的處罰,處罰包括:行政處分(口頭警告、書面警告)、績效考核扣分、降職、經濟處罰。

  (1)機器設備、安全裝置未按規定檢驗、檢修、超過期限和超負荷帶病運行,設備、設施有缺陷,無安全防護設施,造成工傷事故的;

  (2)對危及安全生產的隱患問題,不負責任,玩忽職守,不及時整改,造成工傷事故的;

  (3)未按規定對員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考核或違規生產,造成工傷事故的;

  (4)勞動條件和作業環境不安全、不衛生,又未采取措施,造成工傷事故的。

  3、如因個人原因造成工傷、安全事故的,醫療費由其本人承擔;如因公司原因造成工傷、安全事故的,醫療費由公司承擔。

  4、根據事故嚴重程度和對公司造成的損失程度,對造成工傷、安全事故的相關人員進行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事故嚴重程度較小的,對部門主管、主要和次要責任人都進行書面警告,并對部門主管經濟處罰500元,主要責任人經濟處罰300元,次要責任人經濟處罰100元;事故嚴重程度較大的,對部門主管降職,并經濟處罰1000元,對主要責任人實行辭退,并經濟處罰500元,次要責任人實行記過,并經濟處罰200元。

  八、本制度由公司行政管理部負責解釋和修訂。

  九、附件:

  1、《員工工傷事故備案表》;

  2、《員工工傷報告表》;

工傷事故管理制度 篇2

  一、目的與適用范圍

  明確制度的目的,即規范工傷事故的處理流程,預防和控制工傷事故的發生,保障員工的權益,降低公司的工傷事故風險。

  確定制度的適用范圍,覆蓋公司全體員工以及在公司場地內發生的工傷事故。

  二、工傷的認定

  清晰定義工傷事故的范圍,包括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傷害。

  明確不納入工傷事故申報范圍的情形,如未經授權擅自行事、違反公司明文規定的管理制度等。

  設立專門的工傷認定負責部門,如人事部門或安全管理部門,負責工傷事故的認定工作。

  三、工傷事故處理流程

  規定員工在作業場所因工負傷后,所在單位必須在規定時間內(如8小時內)到安全環保部登記。

  要求保護好事故現場,安監部門或值班人員應及時進行現場勘查和事故調查。

  強調所有上報調查的事故,無論是否有工傷,都應認真進行事故追查,記錄相關技術數據,并將各種登記、報告、分析存檔。

  四、工傷待遇與休息安排

  明確工傷員工享有的待遇,包括醫療費用報銷、工傷津貼、傷殘補償等。

  對于工傷休息三個月以上的員工,經鑒定復工后,應由相關部門備案;若舊病復發,經鑒定確為工傷引起的,應辦理相應的工傷待遇。

  五、工傷預防與職業康復

  定期開展工傷預防教育和培訓,提高員工的安全意識和操作技能。

  實施安全生產檢查,及時發現和消除安全隱患。

  對工傷員工進行職業康復和康復訓練,幫助他們盡快恢復工作能力。

  六、責任追究與獎懲機制

  明確工傷事故的責任追究機制,對違反安全生產規定導致工傷事故的行為進行嚴肅處理。

  設立獎懲機制,對在工傷預防和事故處理中表現突出的員工進行表彰和獎勵。

  七、其他事項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變化,及時修訂和完善工傷事故制度。

  加強與員工的溝通與交流,聽取他們對工傷事故制度的意見和建議,不斷改進和完善制度。

工傷事故管理制度 篇3

  1.目的:

  為規范本公司工傷保險和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管理,明確管理渠道,降低本單位事故風險,特制訂本制度。

  2.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本公司工傷保險和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管理。

  3.職責:

  3.1.本制度由安全辦公室負責歸口管理和維護。

  3.2.行政部門負責管理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基金和工傷保險基金,幫助工傷職工辦理工傷鑒定手續和工傷待遇,幫助工傷職工向保險公司獲取工傷賠付待遇;同時辦理由于事故造成的第三方責任向保險公司索取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賠付事宜。

  3.3.安全辦公室是工傷職工醫療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與有關醫療機構建立醫療合作,管理工傷醫療和職業康復。

  3.4.安全辦公室是職工工傷事故管理的`歸口部門,負責職工工傷事故的認定。幫助工傷職工辦理工傷認定事宜,協助勞動保障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調查取證工作,協助保險公司進行事故調查。

  3.5.行政部負責職工工傷爭議調解,并依法對工傷保險執行情況實施群眾監督。負責做好因事故造成影響的第三方的安撫工作。

  3.6.財務部門負責財務業務結算。

  4.管理內容

  4.1.行政部負責接待受事故影響的第三方,并做好安撫工作。

  4.2.工傷的`范圍及其認定按工傷管理條例執行。

  4.3.對醫療期滿的工傷(或患職業病)職工,安委會必須及時幫助辦理上報傷殘等級的鑒定工作。

  4.4.經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病殘等級的,安全辦公室嚴格按照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幫助傷殘職工辦理相關待遇。

  4.5.事故后安委會應及時到保險公司辦理相關賠付事宜。

  4.6.相關記錄永久保存。

工傷事故管理制度 篇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工傷事故申報程序,保障工傷員工切身利益,降低公司的工傷風險,依據《工傷保險條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成員企業、項目部員工。

  第三條 工傷管理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認真執行國家、行業和上級有關工傷管理的規定,保障員工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 工傷管理職責

  第四條 各成員企業、項目部必須把工傷管理納入安全生產的主要內容,并納入安全生產責任制一并考核,各成員企業、項目部是安全生產第一責任者同時也是工傷管理的第一責任者,各成員企業、項目部分管安全工作的安全員對工傷管理負具體的責任。

  第五條 公司安全科是工傷管理職能部門,負責工傷事故的調查、統計報告和在職員工工傷及檔案的管理。各成員企業、項目部必須有專人負責工傷管理事務。

  第六條 負責分管工傷管理的人員必須具備工傷管理的專業知識,并在職責范圍內做好工傷管理工作,必須按規定向上級領導及時匯報本項目部工傷事故的綜合分析情況,并在今后防范工傷事故的具體措施。

  第三章 工傷范圍

  第七條 公司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公司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公司后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本條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本條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九條 公司職工符合本條例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第四章工傷報告處理

  第十條 成員企業、項目部須辦理工傷者必須在發生工傷事故后立即上報公司安全科。在3日內將完整的事故報告及事故分析報公司安全科一份(時間、地點、受傷經過、部位必須寫清楚,否則不予辦理)。特別情況應在10日內完成報告手續。

  第十一條 需鑒定的工傷問題,必須由成員企業寫出申請報告及完整的相關材料,公司安全科審核批準,否則不準上報。

  第十二條 凡發生工傷事故必須由公司安全科審核后方可辦理工傷。

  第五章 工傷管理

  第十三條 員工在作業場所因工負傷,所在成員企業、項目部必須在8小時內到公司安全科登記。超過規定時間,按遲報事故處罰事故成員企業、項目經理、安全檢查員各500元。

  第十四條 發生事故時,要保護好現場,公司安全科及時進行現場勘查,有關人員進行事故調查,所有上報調查的事故不論是否有工傷,都必須于第二天認真進行事故追查,原因清楚、責任明確。準確記錄有關技術數據。各種登記、報告、分析必須存檔。

  第十五條 工傷休息三個月以上人員,經鑒定后復工的,由鑒定委員會報名單提公司安全科備案,如原受傷人員舊病復發,傷者本人可提出恢復工傷申請,經鑒定機構鑒定確診,認定確是因工傷引起的舊病復發,方可辦理工傷待遇。

  第十六條 公司每半年組織一次工傷鑒定,對鑒定確診休息的員工應安排治療,對不具休息的工傷應及時安排復工。

  第十七條 工傷復工員工要求重新住院及轉院治療,必須經鑒定機構鑒定,方可辦工傷相關手續。否則一律不予辦理工傷手續。

  第十八條 工傷經鑒定復工人員一律回原崗位。因嚴重“三違”造成的工傷復工前應經安全培訓班進行崗前培訓后,經有關領導評定后復崗。

  第十九條 如有特殊情況必須補辦工傷的,必須是6個月以內發生的工傷,超過6個月,一律不予補辦。補辦工傷必須履行調查證等手續,有調度登記、事故追查分析記錄、調查報告、醫院病志必須經過科學儀器診斷的部位,然后提交安全科,經工會討論同意后方可辦理。

  第二十條 精神異常者、有腦外傷引起精神障礙者需住院,必須有市級以上的醫院顱腦損傷完整病志復印件、負傷的原始材料、社會調查材料、直系親屬有無精神病史證明材料,需住院治療者必須有人力資源部出據的腦外傷工傷證明,需經公司指定到省級一醫院鑒定后,方可住院治療,鑒定與工傷無關的精神病患者,一切費用自費。

  第六章工傷調查

  第二十一條 發生事故公司安全科、分管安全副經理必須參加事故調查。發生重傷事故由公司公司安全科牽頭,組織生產、技術、設備、工會人員參加的事故調查組。發生輕、微傷事故由公司安全科牽頭,有關部門參加,組織事故成員企業、項目部的有關人員進行事故調查。調查事故必須本著“事故原因查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查不清不放過,群眾受不到教育不放過,防范同類事故的`措施不落實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調查。

  第二十二條 調查工傷事故必須查明事故發生的原因、過程和經濟損失;必須確定事故責任者;必須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的建議;寫出事故調查報告。事故報告必須真實準確,必須寫明事故經過、原因、教訓、處理意見、今后措施,由安全副經理簽署意見并加蓋公章,作出處理決定,任何成員企業、項目部或個人不得妨礙干涉事故調查組的工作。

  第二十三條 發生工傷事故的成員企業、項目部必須按事故調查組、公司安全科的處理意見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積極組織處理整改。凡不采取有效措施整改導致事故重復發生的,從重追究成員企業、項目部領導人員的行政責任。

  第二十四條 凡對工傷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故意遲延不報、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指使他人提供假證、拒絕接受調查以及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對有關成員企業負責人、項目部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從重處理。

  第二十五條 對項目部用不正常的手段私自了結工傷的,公司概不負責,發生x的給予發生事故的部門、項目部負責人給予從重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依法保護員工舉報和控告工傷違紀行為,并對其舉報和控告及時進行調查處理。

  第二十七條 本制度從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工傷事故管理制度 篇5

  一、總則

  為了規范工傷事故的管理,保障員工權益,提高工傷預防和控制能力,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工傷事故定義與分類

  1. 工傷事故定義: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情況。

  2. 工傷事故分類:根據傷害程度和影響范圍,將工傷事故分為輕微傷、輕傷、重傷和死亡事故四個等級。

  三、工傷事故報告與調查

  1. 事故報告:員工在發生工傷事故后,應立即報告所在部門負責人,并由部門負責人及時上報公司安全管理部門。

  2. 事故調查:安全管理部門負責組織相關部門對工傷事故進行調查,查明事故原因、責任及損失情況,并提出改進措施。

  四、工傷認定與賠償

  1. 工傷認定:公司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情況,對工傷事故進行認定。

  2. 賠償處理:經認定為工傷的員工,公司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和賠償。

  五、工傷預防與控制

  1. 安全教育:公司定期開展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提高員工的安全意識和操作技能。

  2. 安全檢查:公司定期組織安全檢查和隱患排查,及時整改存在的.安全隱患。

  3. 安全設施:公司按照國家相關標準,配置和完善安全設施,確保員工的人身安全。

  六、責任追究與考核

  1. 責任追究:對工傷事故責任人進行嚴肅處理,對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2. 考核與獎懲:將工傷事故管理納入公司績效考核體系,對在工傷預防和控制工作中表現突出的部門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工傷事故頻發、管理不善的部門和個人進行問責和處罰。

  七、附則

  1.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門負責解釋和修訂。

  2. 本制度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工傷事故管理制度 篇6

  1、目的

  為了規范公司工傷管理工作,保障員工合法要權益,特制訂本規定。

  2、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公司所屬各車間、部室。

  本規定中職工工傷認定主要是指企業合同制職工在生產工作中遭受傷害事故的認定工作,臨時工可參照執行。

  3、定義

  3.1工傷:是指職工在作息時間內,本崗位作業內容,本企業作業場所。本崗位勞動,或雖不在本崗位勞動,但由于企業的設備和設施不安全、勞動條件和作業環境不良,管理不善,以及企業領導指派到企業外從事本企業活動,所發生的人身傷害和急性中毒事故。

  3.2工傷認定:是指勞動行政部門依據法律的受權對職工因事故傷害(或者職業病)是否屬于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給予定性的行政確認行為。

  4、職責

  4.1行政辦公室改為安全領導小組負責對各部門職工的工傷進行調查、處理、認定、組織工傷職工傷殘等級評定改為由政府有關部門以及工傷人員醫療費用報銷、安裝輔助器具資金的審批等工作。

  4.2各車間、部室負責本部門職工工傷期間醫療費用的請款及管理工作并配合安全主管部門對工傷事故進行調查、處理。

  5、工作內容和要求

  5.1工傷認定條件

  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5.2工傷保險的辦理

  5.2.1勞動人事部負責新入職員工工傷及醫療保險等手續的辦理。

  5.2.2在新入職員工工傷、醫療保險生效之前,手續辦理完畢一個月后方可生效,不允許獨立上崗作業。

  5.2.3公司員工必須按照國家的相關規定依法參加工傷、醫療保險。

  5.3工傷報告和申請

  5.3.1職工發生工傷事故,所在部門應立即向安全主管部門報告,安全主管部門在接到報告后酌情報告企業負責人,事故快報不超2小時Α

  5.3.2工傷職工所在部門未在規定期限內報告的,安全主管部門不予受理。

  5.3.3工傷認定申請應準備的材料

  (1)工傷認定申請表、職工工傷申請報告ゾ由國家統一印發

  (2)所在部門提交的各級領導簽字的詳細事故經過報

  (3)職工工傷事故調查報告

  (4)兩人以上親手簽名、按手印的證人證詞

  (5)職工的工傷認定委托書

  (6)醫療機構出具的首診醫療診斷書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

  (7)勞動合同、或者其他建立勞動關系的有效證明

  (8)職工所在企業的`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

  (9)職工身份證原件、復印件

  (10)勞動保障部門所需的其他材料

  5.4工傷調查和核實

  安全主管部門在接到工傷報告后,應及時進行調查核實,并行使下列職權

  5.4.1根據工作需要,對相關人員進行詢問了解情況

  5.4.2查閱與工傷認定有關的資料

  5.4.3記錄、錄音、錄像和復制與工傷認定的有關資料

  5.4.4工傷調查和核實材料應載明下列事項

  (1)職工所在部門、職位、廠齡、受教育情況等

  (2)職工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身份證號碼

  (3)受傷部位和醫療機構所開具的醫療診斷相符或職業病名稱

  (4)發生事故時間、傷害經過、受傷者初診時間、醫療救治和醫療診斷結論

  (5)認定工傷與視同工傷或認定為不屬于工傷、不屬于視同工傷的依據。

  5.5工傷審批

  5.5.1職工工傷認定申請材料經核查、核實后,由安全主管部門進行匯總整理。

  5.5.2安全主管部門按照國家工傷認定審批程序,將職工工傷認定申請書、工傷事故調查報告及相關材料,呈報企業負責人審核批準后,上報政府相關部門審批。

  5.5.3經上級主管部門審批、認定后,安全主管部門要按照公司相關規定做好歸檔工作,工傷認定的有關材料長期保存。

  5.6工傷待遇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工傷事故管理制度 篇7

  工傷事故涉及生產每一個環節,事關每個員工的切身利益,全體員工務必高度重視,牢固樹立人人講安全、事事講安全、時時講安全的理念。為保障公司員工在遭受生產、工作事故傷害后及時獲得醫療救治,妥善處理事后,并明確事故后相應部門應承擔的職責,以預防工傷事故的再度發生,促進安全生產工作長治久安,結合本公司實際狀況,制定本制度。

  1、事故分類

  1.1人身傷亡事故:在生產區域所發生和生產有關的及上下班途中意外的人身傷亡事故。

  1.2火災事故:由于火災造成的人身傷亡或必須的物質財產損失的事故。

  1.3爆炸事故:在生產過程中由于某種原因引起的爆炸,造成人身傷亡或必須的物質財產損失的事故。

  1.4設備事故:由于某種原因引起的機械設備、工藝裝備、動力設備等事故,造成人身傷亡或必須的物質財產損失的事故。

  2、事故報告制度

  一發生事故后原則上務必逐級上報,特殊狀況下允許越級上報。

  2.1重大事故

  2.1.1操作者應及時報告班組長。

  2.1.2班組長及車間應在1小時內報告公司。

  2.2影響較大的(傷害一天以上,設備停機一班以上)的事故:

  2.2.1操作者應及時報告班組長。

  2.2.2班組長及車間應在當日下班前報告公司。

  2.3一般性事故:

  2.3.1操作者應在下班前報告班組長。

  2.3.2班組長及車間應在次日前報告公司。

  3、人身傷亡事故性質認定

  3.1意外工傷: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的人身傷亡事故。

  3.2職責工傷:由于主觀原因致使工傷的發生,如違反公司廠規廠紀、工作中不慎及上下班途中等發生的人身傷亡事故。

  3.3工傷:為搶救國家、公司財產致使發生的人身傷亡事故及職業玻

  4、其他

  4.1公司對員工承擔工傷保險職責。員工一旦發生工傷事故后,車間領導應立即組織送往醫院救治。

  4.2事故部門領導應及時對事故原因進行調查,填寫《工傷事故報告單》,并將《工傷事故報告單》報公司辦公室,由公司辦組織相關人員進行核實。重大人身傷亡事故由公司辦上報上一級部門。

  4.3員工意外工傷以及工傷者,其醫療費由企業承擔,但其醫療費中有超國家規定醫療范圍的費用,原則上由員工自己承擔。但為搶救國家、公司財產致使發生的人身傷亡者,公司另視情給予獎勵或重獎。

  4.4職責工傷事故者,其職責人的醫療費原則上不予承擔,但該起事故視情企業經多方努力爭取到的'費用額度快,由企業承擔。

  4.5工傷假期憑縣級醫院出具的病假條,經企業領導審批同意。其間的工資意外工傷者按底薪的70%發放;為搶救國家、企業財產致使發生的工傷者按底薪的100%發放;職責工傷者按底薪的20%發放。意外工傷者及為搶救國家、公司財產致使發生的工傷者福利待遇不變,工傷天數不影響年終獎結算。

  4.6對于因主觀原因致使工傷的發生,給企業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主要職責部門領導以及與事故有直接因果關系的職責人,需承擔相應的經濟職責,因違章指揮(操作)造成的工傷財產損失,與工傷事故負有直接因果關系的職責人,致成損失20xx元(含20xx元)以內的承擔直接經濟損失20%,超出20xx元由公司視情,酌情處理。

工傷事故管理制度 篇8

  1、目的與適用范圍

  1.1目的

  為認真做好我公司安全生產工作,落實工傷保險法律法規,切實維護廣大員工合法權益,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1.2適用范圍

  適用于全公司在職職工。

  2、引用文件

  2.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七十五號)

  2.2《工傷保險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6號)

  2.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2.4云南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云政發〔20xx〕255號)

  2.5《云南省社會保險費征繳條例》

  2.6《冶金等工貿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規范》安監總管四〔20xx〕128號

  3、部門職責

  3.1事故當事人或安全員及時按要求報告事故;

  3.2生產部負責事故情況的核實工作,并向生產主管安全領導報告事故情況;發生工亡或重大工傷事故應及時向地方安全管理行政部門報告;

  3.3綜合辦公室負責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報告情況。

  4、管理要求

  4.1綜合辦公室按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統一核定的費用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4.2發生工傷事故,事故單位在積極組織搶救的同時,立即向公司安全環保科報告或公司領導報告。生產部負責受傷員工搶救協調工作,同時與當地縣醫院聯系進行救治工作。

  4.3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據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按照工傷處理:

  4.3.1因工作環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質或者在用人單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進行搶救治療,并經縣級以上衛生防疫等部門驗證確診的;

  4.3.2職工受用人單位指派前往疫區工作而感染該疫病的;

  4.3.3在工作時間,參加由用人單位組織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參加競技和文娛、體育比賽等活動而受到意外傷害的;

  4.3.4受用人單位指派在出差期間因基本生活必需受到意外傷害的。醫院需將工傷人員的醫療有關資料報安全部、人力資源部備案。

  4.3.5非本人主要責任交通事故的`認定,應當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交通運輸、鐵路等部門或者司法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組織出具的有關有效證明資料為依據。

  4.4工傷申報及認定

  4.4.1發生傷亡事故或職業病傷害后,安全環保科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對是否屬于工傷進行內部認定,對確定為工傷事故的由勞資科負責組織工傷認定資料的`收集和申報。

  4.4.2勞資科在工傷發生之日或被診斷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按規定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并提交相關材料。

  4.5工傷認定

  4.5.1人力資源部負責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辦理工傷認定。

  4.5.2員工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為職業病的,應當自被診斷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由安全部負責準備相關材料,遞交給人力資源部。

  4.5.3申請工傷認定應當準備下列材料:

  1)工傷認定申請表;

  2)受傷員工與本公司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3)醫療機構出具的《疾病診斷證明》、《出院小結》或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4)安全環保科出具的《職工工傷事故備案表》、《職工事故報告單》;

  5)事故現場目擊證人書面證詞(二人以上);

  6)受傷員工《居民身份證》復印件。

  4.6勞動能力鑒定

  4.6.1員工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程度鑒定。

  4.6.2勞資部負責向勞動能力程度鑒定委員會報送員工有關資料;

  4.6.3申請勞動能力程度鑒定應當準備下列材料:

  1)身份證明;

  2)工傷認定決定書;

  3)病歷摘要、出院記錄、職業病診斷證明書等。

  申請復查鑒定、再次鑒定的,除提交上述資料外,還應當提交上次鑒定結論。

  4.7待遇

  受傷員工醫療、康復、護理、傷殘等待遇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和《云南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的規定執行。

  5、記錄

  5.1《云南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和工傷認定相關表格。

  5.2工傷保險繳費憑證

  6、附則

  本制度解釋權屬:xxx公司。

工傷事故管理制度 篇9

  為了保障企業職工在遭受生產、工作事故傷害后及時獲得醫療救治,妥善處理善后,并明確事故部門應承擔的責任,預防工傷事故再度發生,促進安全生產。根據杭州市企業職工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的規定,結合本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如下實施辦法:

  1、公司對職工承擔工傷保險責任。職工發生工傷事故后,車間(部門)領導應立即組織送往醫院救治,并及時向公司主管領導報告。

  2、事故部門領導應及時對事故原因進行調查,填寫工傷事故認定表,并將事故調查報告報公司企業管理部。同時幫助工傷者處理醫療事項。

  3、公司(企業管理部)自工傷事故發生之日起,根據工傷認定資料,十五日內向當地勞動部門提出工傷報告和工傷保險待遇申報。

  4、工傷職工的治療費用和工傷津貼,由公司先墊付。醫療終結后,由企業向社保機構統一結算。

  5、因工傷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療的,實行工傷醫療期。工傷醫療期內,領取工傷津貼,企業停發工資。

  6、工傷造成傷殘或死亡的,其有關待遇依據杭州市有關法規規定執行。

  7、公司財務會計部會同企業管理部負責為職工辦理工傷保險費(意外傷害保險費)的繳納(認購)工作。負責工傷發生的費用墊付和向社會保險機構統一結算的工作。

  8、對于因主觀原因致使工傷的發生,給企業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扣除保險賠償后),主要責任部門和領導以及與事故有直接因果關系的責任人,要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具體規定如下:

  ①對因違章指揮(操作)造成的工傷財產損失,與工傷事故負有直接因果關系的責任人,承擔直接經濟損失20%。

  ②對發生工傷財產損失的車間(部門)領導,承擔直接經濟損失5%。

  ③對發生工傷財產損失的車間(部門),承擔直接經濟損失10%。

  ④對發生工傷財產損失的班組,承擔直接經濟損失5%。

  ⑤對發生工傷財產損失的作業小組,承擔直接經濟損失10%。

  注:不設班組和作業小組的車間(部門)由車間(部門)承擔班組和作業小組的經濟責任。因不可預見的'客觀原因造成的工傷財產損失,責任由公司承擔。

  9、工傷職工無故拒絕治療、檢查、夸大或隱瞞重要情節影響事故調查或勞動鑒定結論的、或多領工傷保險待遇而損害公司利益或信譽的,公司在其工傷治愈后視情節給予必要的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

  10、本實施辦法中未予明確的,依從杭州市政府的有關法規規定執行。

  11、本辦法自下文之日起施行。解釋權在公司企業管理部。

工傷事故管理制度 篇10

  一、總則

  為規范公司工傷事故的處理流程,保障員工的合法權益,預防和減少工傷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全體員工,包括正式員工、臨時工和實習生等。

  三、工傷事故定義

  工傷事故是指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情況。

  四、工傷事故報告與記錄

  1. 員工在發生工傷事故后,應立即向直屬領導報告,并盡快前往醫療機構進行治療。

  2. 直屬領導在接到報告后,應第一時間向公司人事部門和安全管理部門報告工傷事故情況。

  3. 公司人事部門和安全管理部門應詳細記錄工傷事故的時間、地點、受傷人員、事故經過等信息,并留存相關證據材料。

  五、工傷事故調查與處理

  1. 安全管理部門應組織相關人員對工傷事故進行調查,查明事故原因和責任。

  2. 調查結束后,應編制工傷事故調查報告,提出改進措施和建議,并報公司領導審批。

  3. 公司領導應根據調查報告,對責任人員進行相應的`處理,并對改進措施進行落實。

  六、工傷認定與待遇

  1. 公司應按照國家和地方政府的有關規定,協助員工申請工傷認定。

  2. 員工被認定為工傷后,公司應按照國家和地方政府的有關規定,為員工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七、工傷事故預防與宣傳

  1. 公司應定期組織安全培訓和演練,提高員工的安全意識和防范能力。

  2. 公司應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強安全生產監管,消除安全隱患。

  3. 公司應積極開展工傷事故宣傳,提高員工對工傷事故的認識和預防意識。

  八、附則

  1.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如有修改,應經公司領導審批后生效。

  2. 本制度解釋權歸公司人事部門和安全管理部門所有。

工傷事故管理制度 篇11

  1、目的

  為加強船舶及海工修造生產經營過程中工傷事故的預防和管理工作,保障職工合法權益,特制定本規定。

  2、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各船舶及海工修造企業。

  本規定中職工工傷認定主要是指企業合同制職工在生產工作中遭受傷害事故的認定工作,臨時工可參照執行。

  3、定義

  3.1工傷:是指職工在本崗位勞動,或雖不在本崗位勞動,但由于企業的設備和設施不安全、勞動條件和作業環境不良,管理不善,以及企業領導指派到企業外從事本企業活動,所發生的人身傷害和急性中毒事故。

  3.2工傷認定:是指勞動行政部門依據法律的授權對職工因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是否屬于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給予定性的行政確認行為。

  4、管理職責

  4.1集團安全環境監督部,負責將集團各部門及下屬各企業職工工傷情況和相關資料上報集團相應部門。

  4.2各企業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將本企業職工的工傷情況及相關資料按照事故上報程序要求上報集團安全環境監督部。

  5、工傷范圍及其認定

  5.1職工在下列情況下負傷、致殘或死亡的.,應認定為工傷:

  5.1.1從事日常生產、工作或本單位負責人臨時指定或同意的`工作的;在緊急情況下,雖未經本單位負責人指定但從事直接關系到本單位重大利益工作。

  5.1.2經本單位負責人安排或同意,從事與本單位有關的科學試驗、發明創造和技術革新工作的。

  5.1.3從事搶險、救災、救人等維護國家、社會和公眾利益的活動的。

  5.1.4在生產工作環境中接觸職業性有害因素造成符合國家認定的職業病的。

  5.1.5在生產工作的時間和區域內,由于不安全因素遭受不可抗拒的意外傷害的,或由于工作緊張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5.1.6因履行職責遭致人身傷害的。

  5.1.7因公、因戰致殘的軍人在復員轉業后舊傷復發的。

  5.1.8職工因公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5.1.9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5.1.10法律、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5.2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應認定為工傷:

  5.2.1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

  5.2.2自殺或自殘的。

  5.2.3醉酒導致傷亡的。

  5.3集團各部門及所屬各企業向中遠船務安全環境監督部提交工傷認定申請時,應提交以下資料:

  5.3.1職工所在部門或企業的工傷報告。

  5.3.2工傷醫療機構初次治療工傷的診斷書或職業病診斷證明書。(屬于輕傷無需到醫院治療的,應由本單位醫生開具傷、病情診斷書);

  5.3.3職工因公外出期間或因搶險救災發生意外事故失蹤的,應根據人民法院或公安部門宣告的死亡結論認定工傷。

  5.4工傷上報程序

  5.4.1職工發生工傷后,應立即報告到所屬部門和各企業安全環境監督部門,職工應保留各種醫療診斷記錄。

  5.4.2企業安全環境監督部應按事故上報程序要求報告集團安全環境監督部,由集團安全環境監督部負責向集團總公司相應部門匯報。

  5.4.3企業應及時上報各種醫療診斷證明,必要時由集團安全環境監督部臨時組成工傷鑒定小組進行醫療鑒定。

  5.5對于遲報和漏報的工傷事故,各企業必須隨月度報表附上事故報告、遲報和漏報的有關說明,將原因說明清楚并由主管領導簽字。

  5.6職工發生工傷事故后,沒有按規定時間上報或隱瞞不報,最后事后補報的,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理;屬受傷者本人責任的,企業和集團有權利要求責任人承擔隱瞞不報而造成的一切后果。

工傷事故管理制度 篇12

  1、總則

  1.1目的

  為實現公司科學化、制度化管理運營,建立規范有序的人員管理機制,本著對員工負責任的原則,對于員工工傷采取積極處理的態度,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1.2適用范圍

  本管理制度適用于公司處理員工工傷(含未參保的員工)所有相關事宜的管理工作,并為相關處理人員提供管理依據。

  1.3權責屬性

  本制度規定員工工傷實際處理的權責單位為運營中心人力資源部,并有權對本制度進行修訂及監督執行,在執行本制度時各中心部門、廠區應予以積極配合執行。

  2、工傷認定原則

  1.工傷認定的對象必須是我公司持有本人真實有效的身份證被錄用的員工,聘用期間使用假身份證受傷和不在合同期內的員工,不在認定范圍內;員工須知中應予以明確;

  2.員工在工作時間和公司工作場所內,第一時間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3.員工受上級領導指派或公司派遣在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4.公司安保人員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的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員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個人原因及非工作職責打架、斗毆等違反治安法規的情形所受到的傷害,不在處理范圍內,但維護公司利益及員工生命財產安全的情況除外;

  5.職業病目錄條款中涵蓋公司經營活動的職業病;

  6.公司員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等交通事故傷害的,員工須有交警部門出具的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鑒定書;

  7.其他在工作時間和公司場所內受傷情形,公司本著對員工負責任的態度積極先行處理,如:車輛送至治療、墊付醫藥費等,但是否按工傷情況處理,也需填寫員工工傷報告表上報運營中心人力資源部審批。

  8.員工因犯罪或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飲酒、吸毒、自殺或自殘的情況不在工傷處理范圍內。

  3、工傷處理原則

  1.公司不對員工提出精神損害賠償做出處理;

  2.在處理員工工傷的過程起始至結案,相關的所有醫學治療記錄、資料、照片應由具體處理的負責人保管,且不得復印;

  3.交警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鑒定書原件,應在第一時間由具體處理的負責人保管;

  4.處理員工工傷原則上應遵循“專人始接受,處理至結案”的原則,相關政策、信息等應由具體處理的負責人一人傳遞給受傷員工,相關費用的申請、報銷、結案亦由具體處理的負責人專人完成;

  5.在處理員工受傷的第一現場時,如發現員工有喝過酒的`情況,本著積極處理、負責任的原則,可先行送醫院治療,具體處理的負責人在治療過程中可與醫院協商給員工做酒精測試,留下相關測試結果;

  6.員工本人提出需進行勞動能力傷殘等級鑒定的,應符合在受傷痊愈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生活自理存在困難的情況,必須上報請示運營中心分管副總或總經理同意,方可執行,原則上公司不主動申請;

  7.關于申請殘疾(如:辦理殘疾證)等事宜屬于政府社會管理的范圍,不屬于公司處理的范圍;

  8.經審批需要進行勞動能力傷殘等級鑒定的員工,必須經治療其病情穩定后,方可進行,原則上以主治醫生的病歷填寫情況為準,不得提前申請鑒定;

  9.員工工傷具體處理的負責人必須選擇社保中心定點醫院送至受傷員工治療;

  10.員工工傷原則上使用公司車輛,必要時可以求援110或120;

  11.員工工傷具體處理的負責人不得擅自更改主治治療醫院,情況緊急應由醫院提出(最好有書面證明);

  12.陪護人員由運營中心人力資源部協調指派,直到醫療期或直至恢復期完畢,員工工傷具體處理的負責人應當及時了解相關情況,如當事人傷勢嚴重,應及時向上級匯報。

  13.在治療過程中,員工工傷具體處理的負責人也不得擅自更改主治治療醫院,如受傷員工提出,需有其簽字確認的書面情況說明,上報請示運營中心分管副總同意后,方可執行,否則所帶來的醫療風險由責任人承擔;

  14.任何人員不得在未申請和受傷員工病情不穩定的條件申請動能力傷殘等級鑒定,否則所有后果由申請人承擔,公司將予以嚴肅處理;

  4、員工工傷調查與申報

  4.1員工工傷調查

  1.員工發生意外事故時,當事人應立即向其上級主管報告,當事人不能報告的,由知情人向當事人上級報告;

  2.當事人上級接報告后立即向運營中心人力資源部報告,情況緊急時可指派他人及時代為報告,請求支援并同時報告其傷情。

  3.當事人傷勢較輕﹙無肢、指、趾及其他部位的嚴重傷害;無骨折、大量出血、昏迷等﹚,可暫不報總經理,確認比較嚴重或無法確認是否嚴重的辦公室應立即向總經理報告,并按總經理指示執行。

  4.受傷員工所在部門的部門經理,有責任在事故發生起12小時內,填寫《員工工傷報告表》,寫明受傷的大致情況,并按相關流程審批,上報至運營中心人力資源部;

  5.受傷員工所在部門的部門經理再上報《員工工傷報告表》的同時,應上報具體的工傷事故報告及整改措施(a4紙打印),不得只在表格上粗略闡述;

  4.2員工工傷申報

  1.員工工傷具體處理負責人或運營中心指定的經辦人,應在上報得到審批后,方可申報工傷;

  2.受傷員工未辦理工傷保險的情況待治療結束之后處理;

  3.已辦理工傷保險的員工,無論其是否需要住院,均需要在事發30天內向勞動局申請工傷認定,不得超期;

  5、費用申請與報銷

  5.1費用申請

  1.員工工傷費用的申請,應由工傷具體處理負責人填寫《員工工傷費用申請表》,因緊急情況無法填寫申請表的情況,可以由運營中心人力資源部代為填單申請,申請金額依照表單規定項填寫預估費用,不得只填寫一個預估總額;

  2.員工工傷費用申請應遵循“一人負責”的原則,即:費用的申請人統一為工傷具體處理負責人,不得出現費用的申請人為兩人以上的情況,其他人幫助申請費用事應填寫“代理人”;

  3.員工工傷費用可以多次申請;

  4.受傷員工認定為工傷,但未辦理保險的情況,也應按照上述規定處理。

  5.2費用報銷

  1.員工工傷治療及恢復期間的費用報銷,相關的交通費、餐費等雜費,必須每月依照流程報銷一次,如有社保中心不予核準的治療費用單據(醫院機打出具的票據)可在結案時一并報銷;

  2.費用報銷時,因已填寫工傷費用專用申請表,所以只填寫通用型費用報銷單的報銷部分,不必填寫申請部分;

  3.認定工傷員工未辦理保險的情況,在傷治療及恢復期間的費用報銷,相關的餐費、交通費等雜費,依照參保員工的工傷規定處理(每月報銷),治療費用(醫院機打出具的票據)與其他費用一樣也每月報銷一次;

  4.員工工傷費用的報銷原則上不得使用“白條”、“無效收據/發票”的情況;

  5.員工工傷治療及恢復期間的費用不得虛報、謊報,否則公司將予以嚴肅處理,必要時公司將追究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6、員工工傷期間考勤與工資處理

  1.員工工傷治療及恢復期間,應按照公司相關請假制度執行,依照相關流程審批;

  2.員工工傷治療期間,由員工本人或代理人、工傷具體處理負責人填寫請假單,如受傷員工本人不能填寫或簽字,待其傷勢恢復后簽字確認;

  3.員工工傷恢復期間,由其治療的主治醫師出具的休假證明單(病假單)或者與主治醫師協商在其病例中予以書面明確,根據上述時間填寫請假單,如受傷員工本人不能填寫或簽字,待其傷勢恢復后簽字確認。

工傷事故管理制度 篇13

  為了保障工傷員工切身利益,分散公司的工傷風險,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特制定本制度。

  一、工程開工前,公司持建設項目中標通知書(或工程建設施工招標文件)到社會保險基金征繳機構辦理參保手續。

  填寫《社會保險登記表》和《職工花名冊》(一式二份)。填寫時,由法人代表簽字蓋章并注明施工期限。

  二、對企業中流動頻繁的人員,繳費標準按照工程項目總造價的xx%繳納工傷保險費。

  工程中標后,應將建設工程項目應繳的工傷保險費一次性繳納。

  三、對企業中相對穩定的人員,以企業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繳費標準按職工工資總額的xx%繳納。

  四、工傷醫療。

  原則上在本市范圍內接受治療,確因醫院條件限制需轉往外地治療的`,必須在3日內到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轉診、轉院手續。待治療終結后,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后,憑《工傷認定決定書》復印件、出院結論(病歷)報告、住院門診收費收據、醫療費明細清單、醫療費用單據和處方等材料,到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結報醫療費用。

  五、工傷待遇。

  1、職工因工遭受事故傷害的,自受傷之日起一月內為職工申請工傷認定,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遞交《工傷認定申請表》,經鑒定達到傷殘等級的`,按規定領取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2、職工因工死亡的,其直系親屬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因工死亡補助金。

  3、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可與公司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公司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職工享受《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待遇。

  對不符合定期領取相關工傷待遇或職工本人自愿一次性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可以在與公司簽訂協議、解除勞動關系,終止工傷保險關系后,參照《關于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的規定執行。

  4、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至十級傷殘,按照《條例》和《省實施辦法》的規定一次性享受待遇。

  5、職工的繳費工資統一按年定額繳費基數執行(今后隨社平工資適時調整),其工傷相關待遇按此基數賠償。

  六、相關要求。

  公司在施工期間如有人員變動的,需及時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變更備案。

工傷事故管理制度 篇14

  1.目的

  為了控制工傷事故率,降低公司成本,規范工傷申報及費用報銷程序,并使工傷管理有依據可循,特制定本規定。

  2.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紅塔仁恒紙業有限公司前山工廠及高欄工廠在職的每位員工。

  3.定義

  工傷是指公司員工在工作中造成的職業病、負傷、致殘和死亡。

  4.職責

  4.1 總經理負責全面領導公司工傷管理工作。

  4.2 公司主管安全生產副總全面負責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建設和實施,監督和指導工傷管理工作。

  4.3各部門經理全面負責本部門的工傷管理工作。

  4.4各部門領導采取有效的措施控制工傷事故率,并向人力資源部提供工傷認定及報銷所需相關材料。

  4.5人力資源部負責根據各部門提供的工傷認定相關資料辦理工傷事故認定和鑒定手續,并按規定給予辦理工傷理賠報銷手續。

  4.6各部門不得瞞報虛報工傷事故,應控制并降低工傷事故率,積極配合公司人力資源部及領導調查和處理工傷事故。

  5.工傷事故認定范圍

  5.1依據《廣東省工傷管理條例》執行。

  6. 工傷治療及申報程序

  6.1工傷人員必須送定點醫療機構進行治療,首次急診搶救可就近醫院。

  6.2部門相關負責人應在員工發生工傷事故后,立即按規定填寫《工傷事故報告單》,并在24小時內送至人力資源部,由人力資源部向社保工傷科申報。如部門或個人發生工傷事故拒報或瞞報,所發生的一切費用,公司不予承擔。并追究事故責任人瞞報責任。

  6.3 人力資源部及時向用人部門了解事故發生原因及傷亡情況,經審核后于接到工傷報告12小時內,或工傷事故發生48小時內向社保局電話申報。并于30日內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認定科書面申報工傷認定。

  6.4公司為部分員工購買的意外傷害險等商業險種,若員工發生意外事故時,員工或相關部門負責人應在事發24小時內向公司財務部報告,并積極配合財務部辦理保險理賠等相關事宜。

  7.工傷認定材料

  7.1事故人身份證原件、首診病歷和疾病診斷證明書。

  7.2 現場證人證明書及現場證人身份證原件、事故人考勤記錄、事故人勞動合同書原件。

  7.3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傷害的,需提交公安機關的證明或人民法院的判決書以及其他有效證明。

  7.4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交通事故或者其他意外事故傷害的,需提交 “出差申批表”或者能證明因工外出的原始證明材料及其外出期間工作原因證明材料; 因工外出期間,屬于由于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需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裁決書。

  7.5屬于上下班途中受機動車事故傷害的,需提交上下班的作息時間表,單位至居住地正常路線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責任認定書或其他有效證明;個人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需提供機動車駕駛證。

  7.6 屬于從事搶險、救災、救人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活動中受到傷害的,需提交單位或者縣級政府民政部門、公安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舊傷復發后醫院的診斷證明和勞動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

  8.工傷事故報銷管理

  8.1人力資源部負責將工傷報銷材料提報工傷保險部門并且辦理相關工傷保險理賠手續。

  8.2凡本公司已參保員工,發生工傷事故后,工傷保險基金承擔應承擔的部分費用,剩余部分費用由公司承擔(但社保不予認可的費用由員工本人承擔)。

  8.3工傷醫藥費報銷后,因原工傷部位舊傷復發需要再次住院治療的,必須提供醫院證明交公司人力資源部,且由人力資源部向勞動鑒定委員會申請并經審批同意,否則不予報銷醫藥費。

  9.傷殘鑒定及補助管理

  9.1購買社保的一次性傷殘補償金,依照《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執行。

  9.2購買意外傷害險等其他商業險種的將有保險公司按傷殘程度計賠。

  9.3在工傷住院期間,保險公司理賠誤工費的`。因凡是認定為工傷,無論有無購買工傷保險,員工在工傷醫療期內的工資都由用人單位按《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支付給員工。故已購買其他商業險種所理賠的誤工費不應再發放給工傷員工。

  9.4醫療補償標準及工資待遇,參照《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及《廣東省職工外傷、職業病醫療終結鑒定標準》執行。

  9.5不能鑒定為工傷的,公司不承擔醫療費用及工資待遇。由公司為其購買意外傷害險的`,公司可以為其代辦理賠業務,醫療費及誤工費由保險公司理賠。

  10.預防措施

  10.1各部門應采取積極的預防措施,降低工傷事故發生率。需定期組織的生產安全知識及規范操作知識培訓,使員工按照正確的操作流程作業。

  10.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責任人的責任(參照《員工獎懲條例》處理):

  10.2.1有事故隱患,生產作業條件惡劣,拖延不改,造成傷亡事故的。

  10.2.2違反安全制度或操作規程,玩忽職守,造成傷亡事故的。

  10.2.3因不正確穿帶勞動保護用品等造成傷亡事故的。

  10.2.4發現有傷亡事故險情,不立即報告,造成傷亡事故的。

  10.2.5違反勞動紀律,擅離職守,造成傷亡事故的。

  10.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有關人員從重處罰(參照《員工獎懲條例》處理):

  10.3.1發生重傷或死亡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報告的。

  10.3.2在事故調查中,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或者弄虛作假,嫁禍于人的。

  10.3.3事故發生后,不及時采取有效措施,致使人員傷亡或經濟損失擴大的。

  10.3.4事故發生后,不吸取教訓,不采取防范措施,致使同類事故重復發生的。

  10.3.5袒護、包庇事故責任人的。

  10.3.6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

  10.4對事故的有關責任者,應按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處罰和行政處分。 具體按參照《員工獎懲條例》處理。

  11.附則

  11.1本規定由公司人力資源部制訂,修改或終止時亦同。

  11.2本規定由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

工傷事故管理制度 篇15

  一、目的

  為維護企業正常生產、工作秩序,使員工在工作中遭受意外的傷害等能得到及時救治和經濟補償,根據《工傷保險條例》、《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等相關政策、法規,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二、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與公司簽訂正式勞動合同的所有在職員工。

  三、工傷的定義

  工傷:指勞動者在從事職業活動或者與職業有關活動時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傷害和職業病傷害。

  四、工傷的認定

  1.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因公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5)在上下班途中(特定路徑、特定時間)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的;

  6)因本公司直接原因而患職業病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2.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1)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司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2)國家法律規定的其它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殘或者自殺的;

  4)在工作時間從事與工作無關的事項造成傷害的。

  5)國家法律規定的其它情形。

  五、工傷申報

  1.職工發生工傷事故后,職工本人或直接領導應在第一時間告知公司安環科工傷負責人,安環科工傷負責人應立即通報部門和公司有關領導,在需要辦理索賠時應由安環科工傷保險負責人在24小時內向合同保險機構備案,說明事故原因、經過。對于重大的工傷事故,公司負責人應在24小時內向當地主管部門口頭報告。

  2.安環科工傷保險負責人應及時協助發生工傷的職工辦理工傷保險規定的手續。

  3.負傷職工的工傷認定必須在工傷發生后的30日內由安環科工傷保險負責人向當地的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申報書面材料。

  4.負工傷員工所在部門直接領導和所在部門部長必須參加工傷善后處理工作,及時妥善處理善后事宜,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進行推脫。

  六、工傷救治與付款

  1.職工發生工傷事故后,由部門負責人立即上報,并立即送指定醫院治療,公司原則上只提供應急借款。

  2.安環科可根據實際需要到財務部領取工傷應急借款,用于緊急狀態下費用支付。

  3.工傷產生后,安環科工傷負責人必須作好登記,注明產生的費用以及保險理賠的費用,工傷保險負責人及時辦理相關報銷工作。

  七、工傷醫療報銷說明

  1.工傷職工一般不允許在私人小診所就診,原則上必須公司指定的醫院就診。

  屬特殊情況且須征得部門經理或安環科工傷負責人許可的情況下,可在正規診所臨時就診,事后必須馬上轉到指定的醫院,否則,產生的相關費用一律不予報銷。

  2.工傷職工在治療期間應保留相關的票據,門診治療的職工在每次門診時應帶上病歷本并請醫生作好每次的門診記錄;無病歷的需要辦理病歷本。

  住院治療的職工需在出院后打印用藥詳單。

  住院治療的員工報銷來回兩趟的`車費,門診治療的員工報銷個人每次門診的來回車費。

  沒有票據的醫療費用一律不予報銷(如掛號費等)。

  3.工傷職工在工傷治療期內所發生的、符合國家規定的《工傷報銷藥品目錄》和其他相關標準費用可報銷。

  如在治療期間使用違規或規定以外藥品的(如滋補、健身等藥品),其產生的費用由工傷員工本人承擔。

  工傷人員出院后在每月1~20日將醫療費報銷材料交到安環科,匯總后由工傷保險負責人在每月1~20日向醫保中心申報審核工傷人員醫療費。

  4.工傷員工因個人原因產生不必要的費用由其本人承擔(如不必要的車費,誤工費等其他費用),工傷員工不得謊報費用(如多報車費、藥費等),一經查實將取消其報銷資格,并視情節處以相應的罰款。

  5.員工在康復后應積極配合工傷負責人收集準備用于保險理賠的相關材料。

  八、工傷待遇

  1.須手術的工傷員工在手術期間視情況給予護理費,其中福安為30元/天,寧德為40元/天,福州、廈門為50元/天,護理工人由安環科工傷負責人聯系。

  2.工傷員工在治療期間和療養期間(療養期按實際情況和醫囑來定),職工享受基本工資待遇(標準按照:普通員工900元/月、班組長1200元/月、車間主任1800元/月,特殊情況需報總經理審批)。

  3.經權威部門鑒定為傷殘的,按相關的規定給相應等級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4.其他相關工傷待遇按《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和《福建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及其他相關標準和文件規定執行。

  5.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傷待遇:

  1)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

  2)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的;

  3)拒絕治療的。

  九、附則:

  本規定由安環科制定、執行、修訂和負責解釋。

工傷事故管理制度 篇16

  為切實保障工傷及職業病員工的應有待遇,進一步明確工傷處理程序,降低工傷風險,根據《工傷保險條例》、《河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及《唐山市工傷保險辦法》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公司工傷管理的實際,制定本暫行規定。

  一、工傷管理組織

  公司成立工傷事故管理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總經理擔任,副組長由安全副總經理擔任,企管處、安全處、環保處、保衛處、公司辦公室及其它各單位的一把手為成員。安全處與企管處具體負責工傷事故的申報、協調處理、費用報銷、爭議處理等事宜。

  二、工傷處理程序

  (一)工傷申報

  1、員工在廠內發生工傷,經本單位安全員核實準確后,立即上報安全處和企管處,經安全處登記確認并送往縣醫院治療。安全處負責向區工傷保險主管部門報告;事發單位安全員負責申報工傷的相關材料并報企管處備案。

  2、員工在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本人或家屬應在第一時間告知員工所在單位,所在單位及時報告公司安全處和企管處,由交警出具交通事故現場勘查報告,本單位負責出具當月考勤表,由所在單位安全員組織申報相關材料交安全處并報企管處備案。

  3、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員工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需認定工傷的,由安全處負責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并組織申報工傷相關材料,報企管處。

  4、由企管處負責組織好所有申報材料,報請豐南區勞動保障部門進行工傷認定。

  (二)工傷認定

  1、廠內工傷或因職業病申請工傷認定,需在7日內帶給以下材料:工傷事故報告表,身份證復印件(A4紙復印),工傷治療定點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書。

  2、廠內工亡申請工亡認定,需在10日內帶給以下材料:工亡事故報告表,工亡員工身份證復印件(A4紙復印),醫學死亡證明書,火化證明書,申請人與工亡員工的關系證明,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A4紙復印)。

  3、員工發生交通事故申請工傷認定,需在15日內帶給以下材料:

  工傷事故報告表,身份證復印件(A4紙復印),定點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書,交警現場調查證明,本人當月考勤表,交通事故職責認定書(如有特殊狀況不能按時出具職責認定書的,需交警大隊另出證明)。

  4、交通事故工亡的員工申請工亡認定,需在15日內帶給如下材料:

  工亡事故報告表,工亡員工身份證復印件(A4紙復印),醫學死亡證明書,火化證明書,交警現場調查證明,本人當月考勤表,申請人與工亡員工的關系證明,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A4紙復印),交通事故職責認定書。

  (三)勞動潛力鑒定

  員工發生工傷,經治療仍存在殘疾、影響勞動潛力的,由員工本人或家屬向市勞動部門提出勞動潛力鑒定申請,并帶給工傷認定和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1、工傷認定決定書;

  2、工傷職工鑒定確認事項申請表;

  3、身份證復印件;

  4、診斷證明書復印件;

  5、住院病歷,未住院者須呈報門診病歷或其他相關材料)。單位或個人對市勞動潛力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在收到鑒定結論15日之內向省勞動潛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自勞動潛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內,員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所在單位認為傷殘狀況發生變化的,可申請勞動潛力復查鑒定。

  (四)確定停工留薪期

  工傷員工停工留薪期,按《河北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執行。停工留薪期由統籌地區勞動潛力鑒定委員會確定,一般不超過12個月。對于傷情嚴重或者狀況特殊,確需延長停工留薪期的,由工傷員工本人在醫療期滿前15日內寫出書面申請,員工所住醫院出具證明,員工填寫《河北省工傷員工延長停工留薪期鑒定申請表》,上交公司安全處。經安全處審核后,由受傷害員工或家屬報市級醫務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

  三、工傷待遇

  員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被認定為工傷的.,享受《工傷保險條例》第五章規定的相應待遇,由公司企管處負責落實。

  (一)工傷醫療待遇

  1、員工發生工傷后,到公司指定工傷保險定點醫院治療。治療工傷所需的費用按工傷保險診療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規定,貼合報銷條件的,由工傷保險基金予以全額報銷。

  2、員工發生工傷需緊急搶救的,能夠就近搶救。未能脫離危險的,自員工受傷害之日起3日內,由受傷害員工本人或家屬告知員工所在單位安全科,單位安全科負責報告安全處和企管處,由企管處向區工傷保險主管部門報告。脫離危險后,安全處通知仍需治療的受傷害員工轉到工傷定點醫院治療。

  3、在外埠醫院搶救治療的,自員工受傷害之日起3日內,由受傷害員工本人或家屬告知員工所在單位安全科,單位安全科負責報告安全處和企管處,由企管處向區工傷保險主管部門報告,在受傷害員工經搶救脫離危險后,由安全處通知受傷員工轉到工傷定點醫院治療。

  4、工傷員工脫離危險后未及時轉到定點醫院治療的,或者在非定點醫院及外埠醫院搶救治療,未按要求向區工傷保險主管部門報告的,其工傷醫療費用不予報銷。

  5、因工負傷的員工,若定點醫院無法治療,由定點醫院提出書面推薦,或由工傷員工本人或家屬向治療醫院提出申請,經醫院考查核實,報請縣工傷保險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轉院治療。擅自轉院的,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公司和工傷保險主管部門不予支付。

  (二)住院治療補貼。員工在定點醫院住院治療工傷的,住院伙食補助費按25元/天執行;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員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經安全處審核后,按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三)停工留薪期盼遇。員工發生工傷或因職業病需暫停工作理解治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

  (四)護理費。員工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潛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生活護理費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唐山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30%。

  (五)陪床人員待遇。員工因工負傷停工留薪期間生活不能自理或住院期間需要他人護理的,經工傷員工或直系親屬申請,公司按月支付一人次15元/天的待遇給于發放。

  (六)評殘待遇。工傷員工經有關部門評定傷殘等級的,按傷殘等級標準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或傷殘津貼。

  四、其他相關規定

  (一)員工在廠內發生工傷的,應由公司負擔的工傷保險待遇由企管處按月予以落實。在上下班途中或其他廠外發生的工傷事故,應由公司負擔的工傷保險待遇,由企管處每半年集中報送公司領導審批。

  (二)有關單位未按規定日期將工傷申報材料上交企管處、造成工傷申請超過時效的,退回單位上報的員工工傷申報材料,所造成的損失由單位負責,公司不擔負任何費用,同時追究相關人員的瀆職職責。

  (三)員工發生工傷在定點醫院治療,因傷情嚴重需轉送其他醫院治療,由工傷員工所在單位安全科到企管處領取《工傷職工轉診轉院治療申請表》,經定點醫院簽字蓋章,由工傷員工本人或家屬簽字確認后,3日內將轉院申請表報到企管處,由企管處負責報送區工傷保險主管部門辦理轉院手續。

  (四)工傷人員因治療需向公司借款或報銷工傷費用的,由所在單位負責按津西[20xx]4號《關于理順工傷借款及報票程序的通知》辦理,所有工傷借款由公司以工傷預付款形式直接支付給工傷定點治療醫院。報銷住院費用時,務必帶給院方出具的藥費消費明細表、藥費單原件,用以工傷保險主管部門報銷工傷費用,企管處憑報銷的費用沖減公司工傷借款。

  (五)經核實,員工因犯罪或違反治安管理規定受到傷害的,公司不予申報工傷。

  (六)發生交通事故不在上下班途中的,公司不予申報工傷。

  (七)因員工所在單位瞞報、漏報、不及時上報工傷或弄虛作假,出具虛假考勤、工資等證明騙取工傷而導致公司、員工利益受到損害的,追究相關單位一把手及安全管理人員的職責。

工傷事故管理制度 篇17

  為了加強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保障員工的身體健康,防止和減少生產事故的發生,減少職業危害,根據國家和省市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公司實際,制定本管理辦法。

  一、適用范圍

  公司全體員工(包括臨時工,季節性用工,試用期內員工)。

  二、部門職責工傷事故管理辦法

  1、各部門必須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2、各部門建立健全本部門安全規章制度,督促檢查本部門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3、管理部負責對新入職員工進行公司級(即一級)的安全生產培訓工作。工傷事故管理辦法

  4、各部門負責對員工進行本部門、操作崗位工序的二、三級(二級是指部門培訓,三級是指班組培訓)安全生產培訓工作。

  5、辦公室負責工傷安全事故的調查分析處理,工傷費用審核工作。

  6、辦公室負責檢查和考核勞動安全衛生工作,并將安全工作業績納入績效考核內容。

  三、工傷事故處理流程

  1、事故發生后,受傷者所在班組及目擊者應立即組織搶救受傷者,保護現場并報告給部門負責人和辦公室。

  2、事故部門負責人和辦公室主管安全人員接到事故報告后,進行現場調查,由事故部門填寫《工傷事故報告》,并于48小時內報辦公室。

  3、發生事故要按“四不放過”原則:事故原因沒有查清不放過;責任者和員工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防范措施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有受到查處不放過的原則,認真調查處理。

  四、工傷的治療與休假

  1、辦公室根據現場調查結果、醫院出具證明,安全事故報告等資料,為員工辦理工傷休假事項。

  2、工傷假條由辦公室審查,未經事故部門負責人同意、辦公室審核,員工不享受工傷休假。

  3、員工工傷材料由辦公室統一存檔管理。

  4、員工工傷痊愈后,必須經過管理部、本部門安全培訓,方可再次上崗。

  五、工傷費用報銷

  1、員工工作期間發生的工傷事故,在工傷治療的同時也治療非工傷范圍的疾病,并且工傷醫療費用和非工傷醫療費用不易劃分的,其全部醫療費用不予報銷;若只治療工傷疾病的,依員工在事故中所承擔的責任不同,按不同比例報銷。

  2、員工工傷事故報銷原則:

  (1)由于員工未按操作規程操作等個人原因,引發的工傷事故,企業承擔70%,員工承擔30%的醫療費用。允許員工休工傷假,但工傷假期間不發工資。

  (2)由于企業機器設備失靈等原因,引發的工傷事故,企業承擔全部費用,允許員工休工傷假,工傷假期間發放基本工資。但基本工資發放的時間最長為6個月。

  (3)員工延期休工傷假的,須提交原醫療機構的醫生診斷證明,并經公司批準而確定,但批準的延期工傷假最長不超過30天。

  (4)工傷假時間從員工在醫院的治療期結束之日開始計算。

  3、員工在試用期內(試用期內的員工是指臨時用工,季節工,未簽勞動合同及人事主管部門認定的員工)發生的工傷事故,報銷工傷醫療費用的50%,工傷治愈后,公司視用人部門的意見,并經公司考核后,決定是否錄用。

  4、工傷治療費用由員工先行墊付,其工傷治療期間的醫療費,在醫療鑒定痊愈上班后,由部門內勤填報票據,本部門負責人簽字,報辦公室審批,經總經理批準后到財務辦理手續。

  5、員工負傷的工傷醫療費用超過萬元的.,超過部分員工自負。

  六、工傷責任處罰

  1、各部門負責人對本部門員工發生的工傷事故負連帶責任。對于本部門的員工在一個工作月內,累計工傷事故達3起(包括3起)以上的,罰部門主要領導200元,有關責任人另行處理。

  2、由于管理部未對新入職員工進行公司級的安全生產培訓,而造成的員工工傷事故,視情節輕重,對管理部處予50-100元的罰款。

  3、由于用人部門未對員工進行本部門、操作崗位工序的二、三級安全生產培訓,而造成的員工工傷事故,視情節輕重,對用人部門處予相應的罰款。

  即工傷在費用1000元以下,用人部門罰款100元;費用在1000-5000元,罰款300元;5000-10000元以上者,罰款500元,10000元以上者,罰款1000元,并在公司內通報批評。

工傷事故管理制度 篇18

  一、總則

  1.1 為了規范工傷事故的處理程序,保障員工的合法權益,減少工傷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1.2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全體員工,各部門應嚴格遵守并執行。

  二、工傷事故定義

  2.1 工傷事故是指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情況。

  三、工傷事故報告與記錄

  3.1 一旦發生工傷事故,受傷員工應立即報告直屬上級,并通知安全管理部門。

  3.2 直屬上級和安全管理部門應立即組織救援,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

  3.3 安全管理部門應詳細記錄工傷事故的`情況,包括事故時間、地點、原因、受傷人員、傷情等,并填寫工傷事故報告表。

  四、工傷事故調查與處理

  4.1 安全管理部門應組織相關部門對工傷事故進行調查,查明事故原因,提出改進措施。

  4.2 對于造成嚴重后果的工傷事故,應成立事故調查組,深入調查事故原因,并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4.3 根據調查結果,安全管理部門應制定整改措施,并督促相關部門落實整改。

  五、工傷認定與賠償

  5.1 公司應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對工傷事故進行認定。

  5.2 對于認定為工傷的員工,公司應按照國家規定給予相應的工傷待遇和賠償。

  5.3 工傷待遇和賠償的具體標準和程序,按照國家和地方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

  六、工傷事故預防與宣傳教育

  6.1 公司應定期組織員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提高員工的安全意識和技能。

  6.2 各部門應嚴格執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加強設備維護和檢查,消除安全隱患。

  6.3 公司應定期開展安全生產檢查,及時發現和糾正潛在的安全問題。

  七、附則

  7.1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如有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悖之處,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7.2 本制度的解釋權歸公司安全管理部門所有。

  7.3 本制度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修訂和完善,修訂后的制度應重新發布并執行。

工傷事故管理制度 篇19

  1、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制度規定了工傷事故的確定、分類、報告、調查及處理。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屬各單位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發生人身傷害、急性中毒事故的管理。

  2、引用文件

  國務院第75號令《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的規定》

  中保護久字第56號《關于重傷事故范圍的意見》

  3、工傷事故的確定

  3.1凡職工在生產過程中,受存在的危險因素影響,突然使人體組織受到損傷或使某些器官失去正常機構,以及負傷人員立即中斷工作的事故。

  3.2職工雖然不在生產崗位上,但由于生產區的設備和勞動條件不良而引起的職工傷亡。

  3.3急性中毒。由于生產過程中存在的有毒物質在短期內大量進入人體,使職工中斷工作并進行急救的中毒事故。

  3.4凡職工在參加公司組織的非生產性活動中受傷,只能參照工傷負傷處理,不按工傷統計。

  3.5凡不在上述范圍的,對確定為傷亡又有異議的事故,應把詳細情況上報,經主管部門(院科研生產部)批復或報地方勞動局確定。涉及兩個單位的傷亡事故,由傷亡職工所屬單位上報統計。

  4、工傷事故分類

  4.1輕傷事故

  輕傷是指造成職工肢體傷殘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質性輕度損傷,表現為勞動能力輕度或暫時喪失的傷害。一般職工受傷后,歇工在一個工作日以上(含一個工作日),但夠不上重傷的。

  輕傷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發生輕傷的事故。

  4.2重傷及重傷事故

  重傷是指造成職工肢體殘缺或視覺、聽覺等器官受到嚴重損傷,一般能引起人體長期存在功能障礙,或勞動能力有重大損失的.傷害。

  重傷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發生重傷(包括伴有輕傷),但無死亡的事故。

  4.3死亡事故

  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員工1~2人的事故。

  4.4重大死亡事故

  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

  5、事故報告

  5.1職工發生傷亡事故,負傷人員或者最先發現事故的人員,應立即報告事故所在的單位(以下簡稱事故單位)的領導,事故單位領導必須立即報告總公司主管領導,經營部和工會部門。

  5.2主管公司領導接到重傷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報告后,應立即報告六院主管部門和自治區勞動部門。

  5.3凡發生重傷、死亡、重大事故時,必須在事故發生24小時內將事故的概況,包括發生事故的單位、時間、地點、傷者姓名、年齡、工種、傷害程度、初步原因分析、經濟損失等,用快速的辦法報院主管部門,同時按(91)國務院75號令《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第二章規定報有關部門。

  5.4事故現場保護與清理

  5.4.1發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單位應派專人保護事故現場,并迅速采取必要的.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需要移動現場部分物體時,必須做出標志,繪制事故現場圖、照相、錄像、并詳細說明。

  5.4.2重傷以上事故必須進行現場錄像。輕傷事故要進行現場照相。

  5.4.3清理事故現場時,要事先經事故調查組同意。

  6、事故調查

  6.1發生輕傷事故,由發生輕傷事故單位領導會同安全員調查分析事故原因,制定改進措施,按規定填報“傷亡事故登記表”(見附錄),在24小時內報經營部。

  6.2發生重傷事故,由總經理或主管副總經理組織有關部門會同工會,組成調查小組進行調查。

  6.3發生死亡事故,由院主管部門會同地方勞動部門、公安部門、工會組成調查小組,進行調查。

  6.4發生重大死亡事故,按(91)國務院75號令《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的規定》第三章第十條中有關規定執行。

  6.5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符合下列條件:

  6.5.1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專長。

  6.5.2與所發生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

  6.6事故調查組的職責:

  6.6.1查明事故發生的原因,過程和人員傷亡、經濟損失情況。

  6.6.2確定事故責任。

  6.6.3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的建議。

  6.6.4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6.7事故調查組有權向發生事故的單位和有關單位,有關人員了解有關情況和索取有關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6.8事故調查組在查明事故情況后,如果對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意見不能取得一致時,按照(91)國務院第75號令第三章第十四條規定執行。

  6.9調查人員必須堅持原則,實事求是,秉公辦事,不得詢私舞弊。

  6.10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干涉事故調查組的正常工作。

  7、事故處理

  7.1發生工傷事故要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處理。“四不放過”的原則是:事故原因沒有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有受到嚴肅處理不放過;廣大職工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預防事故重復發生的防范措施沒有落實不放過。

  7.2發生事故的單位必須按照各級安全生產職責的規定,分清事故的直接責任、領導責任和主要責任。

  7.3對因玩忽職守、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安全規章制度以及工作不負責任等行為而造成的工傷事故。視情況追究責任,并按照“安全生產獎懲制度”規定給予經濟處罰、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追究刑事責任。

  7.4事故查清后,應及時擬定改進措施,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意見,填寫“職工傷亡事故報告表”報送有關部門。

  7.5傷亡事故處理結案后,公開宣布處理結果。

  8、事故管理

  8.1經營部建立工傷事故管理檔案,其內容應包括事故現場記錄、照片、鑒定材料、事故教育,改進措施及傷亡事故有關的資料。

  8.2.發生傷亡事故不得隱瞞不報或故意拖延報告時間。

  8.3由經營部定期進行事故的統計分析,并及時上報有關部門。

工傷事故管理制度 篇20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及時準確地報告、調查和妥善處理員工傷亡事故,積極采取預防措施,防止傷亡事故的發生,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傷亡事故的報告、調查和處理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

  第二章發生工傷事故報告程序

  第三條:凡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人生傷害事故都必須及時向生產品質處報告。發生事故的現場作業人員或最先發現者要立即報告單位領導,單位領導應及時報告生產品質處。發生輕傷事故的報告最遲不得超出過事故發生后4小時,發生重傷或死亡事故必須立即報告,不得延誤。

  第四條:發生重傷以上事故的單位應主動保護好現場,等待公司事故調查組處理,因搶救傷者確需移動物件時,必須做好標記,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擴大和盡量減少事故損失。

  第五條: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生產品質處接報告后要立即報告公管領導和主管領導,由公司主管領導及時報告當地安全主管理部門、公安部門、人民檢察院及工會。

  第三章工傷事故的調查

  第六條:發生事故后,公司分管領導必須立即組織專人進行調查。及時召開事故分析會,找出發生事故的原因,分清責任,制定防范措施,擬定對責任人的處理意見,認真填寫傷亡事登記表和事故報告。

  第七條:輕傷事故,由所在分廠、處室負責人組織成立以生產、技術、安全、辦公室等有關人員參加的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擬出調查報告,三日內報送生產品質處和分管領導。

  第八條:重傷以上事故,由公司主管領導組織生產品質處、辦公室等有關部門專業人員成立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寫出事故調查報告,報送上級分管部門。

  第九條: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由上級主管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處理,由生產品質處的有關部門協助調查。

  第十條: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事故調查所需的專長;

  (二)、與所發生的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

  第十一條:事故調查組的職責

  (一)、查清事故的原因、過程、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情況;

  (二)、確定事故的責任者;

  (三)、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的建議;

  (四)、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第十二條:事故調查組,有權向有關人員了解情況和索取有關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拒絕。對提供偽證的職員有權提出處罰或追查其責任。

  第十三條:調查組人員必須嚴格執行公司保密制度,嚴守事故處理過程中的機密。

  第四章事故分析原則

  第十四條:事故嚴重程度分類(傷害嚴重度)

  (一)、輕傷事故:指折算損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失能傷害;

  (二)、重傷事故:指折算損失工作日等于和超過105日失能傷害(國標)

  重傷A類:傷者經治療后確定為可以恢復原崗位工作。

  重傷B類:傷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尚能工作,但需減輕工作量或調換工作崗位。

  重傷C類:傷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不能工作,退職后飲食起居可以自理。

  重傷D類:傷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不能工作,退職后飲食起居需人護理。

  (三)、在折算工作日不能確定傷害嚴重程度時,應根據醫療鑒定機構鑒定結果確定。

  (四)、死亡事故:指事故中有人死亡的情況

  A、重大傷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

  B、特大傷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含3人)。

  第十五條:在事故調查中,要分清責任事故,非責任事故及破壞事故。

  (一)、責任事故:系指因有關人員的過失而造成的事故。

  (二)、非責任事故:系指由于自然界的因素而造成不可抗拒的事故或由于未知領域的技術問題而發生的事故。

  (三)、破壞事故:系指為達到一定目的而蓄意造成的`事故。

  第十六條:根據事故調查所確認的事實及造成事故的原因過程分析確定事故責任人員。

  (一)、直接責任者:對事故發生有直接關系的人員。

  (二)、領導責任者:對事故發生有領導(管理)責任的'人員。

  (三)、間接責任者:對事故發生有間接關系的責任人員。

  第十七條:在事故調查分析的基礎上,根據責任者在事故發生的過程中起的作用,確定事故責任大小。

  (一)、完全責任:對事故發生起決定作用的人。(完全由于個人失誤所致)

  (二)、主要責任者:對事故發生起主要作用的人。

  (三)、次要責任者:對事故發生起次要作用的人。

  (四)、一定責任者:對事故發生起一定作用的人。

  第五章對事故的處理

  第十八條:發生一般輕傷事故,根據情節給予主要責任者扣除當月考核分20-60分的處罰。

  第十九條:發生一般重傷事故或2-3人輕傷事故,其主要責任者應給予行政警告處分或處以當發放生活費的處罰。

  第二十條:發生B類重傷的事故,其主要責任者應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第二十一條:發生C類重傷的事故,其主要責任者應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第二十二條:發生D類重傷的事故,其主要責任者應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第二十三條:發生死亡事故,其主要責任者應給予開除留用的行政處分。

  第二十四條:發生各類工傷事故,事故調查組可根據責任者的認識態度,工作表現,報請公司批準酌情減輕或加重一級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發生各類傷害事故的次要責任人和一定責任人員,均應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

  第二十六條:發生重傷以上事故(含重傷)的單位,取消當年各類評比表彰資格,實行安全工作一票否決。

  第六章傷者的搶救與治療

  第二十七條:發生工傷事故的單位,應以最快的速度搶救傷者并與公司指定的醫院聯系將傷者送往醫院,同時對現場進行保護。

  第二十八條:對于危重病人確實需要轉院或請專家會診的,由所在醫院提出,經生產品質處同意后實施。病人住院期間的滋補營養用藥按公司批準的醫療規定辦理。

  第二十九條:員工工傷住院,治療休息時間的證明應按公司員工醫療制度嚴格管理,違者應追究其責任,在醫院治療開出的休假證明經辦公室負責人審核批準后有效。

  第三十條:員工工傷的搶救治療、住院、殘疾鑒定等費用均憑出院發票和上級醫療鑒定機構有效憑證,財務部門依據有關規定在保險公司報銷。

  第三十一條:以上各種費用均由單位安全員(或勞資員)在工傷者痊愈出院后一個月內核報,逾期不予以補辦。

  第七章工傷事故傷亡者的待遇

  第三十二條:工傷事故傷亡者的待遇按照國家和公司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員工在正常工作狀況下,因隔年度老工傷復發,需治療休息的,經公司指定醫院和生產品質處確認后,治療休息期間工資等待遇比照工傷處理。

  第三十四條:本章不包括對事故責任者進行必要的經濟處罰和行政處分。

  第三十五條:未按規定及時上報、調查、處理的傷亡事故,不享受本規定待遇。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本規定未涉及到的內容按照集團公司或公司有關規定執行;如有不符合國家法規的條款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本規定適用于桂林海螺公司員工在勞動(工作)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事故。

  第三十九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并由生產品質處歸口管理。

工傷事故管理制度 篇21

  為保障職工在生產工作中遭受工傷事故傷害和患職業病后獲得醫療救治、經濟補償和職業康復的權利,預防工傷事故,促進安全生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公司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二、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二)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三、不能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四、關于新職工入職后的各項事宜規定:

  1、新職工入職時,上交二代身份證復印件2張(無二代身份證的職工開據戶籍證明)和上交3張彩色一寸照片,上交公司人事行政部。

  2、若員工入職后,車間部門主管人員對員工所處崗位的危險所在有及時提醒和說明的義務。

  3、公司人事行政部將于每月15號前將上月新增轉正員工的資料整理交至社會保障局參保。

  4、新入職人員應在入職時在人事行政部領取并簽訂勞動合同,由公司人事行政部統一交至縣人力和社會保障局進行勞動合同認證。

  五、關于職工離職后有關事宜的規定

  1、職工擅自離職后車間部門主管人員未按時將離職人員名單上交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車間部門相關負責人員應承擔離職人員每人每月繳納保險所損失的費用,并在全公司通報批評。

  2、公司人事行政部部將不定時的`對車間職工人數進行清點,清點過程中,車間部門主管人員弄虛作假、隱私舞弊的,每發現一次將扣除該部門負責人員一定數目的罰款,并全公司通報批評。

  3、公司人事行政部部于每月15號前將離職人員的名單上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解除保險。

  4、職工合同期限屆滿后離職的.,合同解除;合同屆滿后繼續任職的,及時通知其續簽勞動合同。

  六、關于職工在工作期間及上下班途中發生的任何意外事故的規定

  1、職工在工作期間及上下班途中發生任何意外,車間部門主管人員應在12小時之內及時上報人事行政部部辦理各項保險事宜。

  2、車間部門主管人員或受傷員工本人未對工傷進行上報的,因工傷所產生的一切費用均由車間部門主管人員承擔。

  3、公司人事行政部部應及時將工傷人員上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備案。

  七、辦理工傷保險所需提供的材料

  1、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

  2、本人身份證復印件

  3、病例、藥費報銷單、診斷證明

  4、單位事故報告

  5、車禍需要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6、單位營業執照復印件

  7、 2個人的證言證詞(敘述當場事故過程)

  8、證人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工傷事故管理制度 篇2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使本公司員工的工傷管理有據可依,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按照國家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工傷處理程序

  第三條工傷處理程序

  (一)若發生工傷事故,應立即報告公司有關領導,并迅速將受傷人員送往醫院急救。

  (二)在24小時內由安全生產管理委員會負責人召集現場目擊者或有關證人調查事故經過,初步分析事故原因,并做筆錄。

  (三)在24小時內向人力資源部報告事故經過,并于3日內向人力資源部部遞交事故書面報告、醫院方面有關醫療報告及材料。

  (四)根據事故有關書面記錄,安全生產管理委員召開會議深入分析事故原因,明確事故責任,提出處理意見。

  (五)人力資源部匯總所有材料(包括《工傷認定申請表》、醫院出具的病情原始病例或診斷證明、事故調查報告或事故通報、旁證材料、身份證、工卡等),在事故發生后30日內遞交至工傷保險部門申請工傷認定。

  (六)工傷保險部門在正式受理后60日內做出認定結論,開出《深圳市工傷認定書》,并對仍需要繼續治療的工傷職工開出《深圳市工傷員工醫療期告知書》,通知用人單位、員工或其親屬。對認定為工傷并需要繼續住院治療的參保職工,工傷保險部門同時開出《深圳市工傷保險醫療費用記帳通知書》和《深圳市工傷保險住院結帳單》,通知工傷約定醫院允許其記帳醫療(門診醫療費先墊付,醫療終結后到工傷保險部門核銷)。

  (七)受傷員工應當在醫療終結或傷殘程度(等級)鑒定(或醫院開具死亡證明)后三十日內將有關材料遞交人力資源部,到工傷保險管理機構辦理補償事宜。

  (八)對符合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待遇條件的,工傷保險部門根據有關材料,通過電腦系統核算出該員工的.各項工傷保險待遇補償額。并將償付金額轉帳支付給受傷員工。

  第三章工傷處理

  第四條工傷人員的待遇

  (一)公司可根據情況派人在醫院護理受傷人員。

  (二)工傷人員在工傷期間的工資規定為:在工傷醫療期內停發工資,改為按月發放工傷津貼,工傷津貼的標準相當于員工本人受傷前1個月的.工資,其它薪酬照發。

  第五條事故分析

  (一)安全生產管理委員對工傷事故起因及潛在原因進行調查分析。

  (二)通過上述調查,提出應采取的糾正措施,以免類似的工傷事故重復發生。

工傷事故管理制度 篇23

  一、總則

  為規范工傷事故的管理流程,保障員工的安全與健康,減少工傷事故的發生,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企業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全體員工,包括正式員工、臨時員工及實習生等。

  三、工傷事故定義

  工傷事故是指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情況。

  四、工傷事故報告與記錄

  1. 工傷事故發生后,當事人或目擊者應立即報告給直接上級或安全管理部門。

  2. 安全管理部門應組織現場勘查,收集相關證據,并填寫工傷事故報告表。

  3. 工傷事故報告表應詳細記錄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傷亡情況、損失程度等信息。

  五、工傷事故處理

  1. 安全管理部門應根據事故報告表,對事故原因進行深入分析,制定整改措施。

  2. 對涉及責任人的工傷事故,應依法追究相關責任,嚴肅處理。

  3. 公司應為受傷員工提供及時有效的.醫療救治,確保其得到妥善治療。

  六、工傷事故預防與宣傳

  1. 公司應定期開展安全教育培訓,提高員工的安全意識和操作技能。

  2. 各部門應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確保生產過程中的安全。

  3. 安全管理部門應定期發布安全信息,宣傳安全知識,提高員工的安全防范意識。

  七、工傷事故統計與分析

  1. 安全管理部門應定期對工傷事故進行統計,分析事故發生的規律和特點。

  2. 針對統計分析結果,制定針對性的預防措施,降低工傷事故的發生率。

  八、附則

  1.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由安全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2. 本制度如有未盡事宜,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及公司其他相關規定執行。

工傷事故管理制度 篇24

  一、目的:

  預防和控制工傷事故的發生,規范工傷事故處理程序,提高員工安全生產意識,最大限度地降低公司和員工的工傷事故風險。

  二、適用對象:

  適用于為公司工作的已簽訂勞動用工合同的員工,包括abc三類員工。

  三、工傷的認定

  1、工傷的認定:

  a、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b、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c、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d、患職業病的;

  e、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f、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g、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納入工傷事故的申報范圍

  a、因不服從領導指派安排而發生的傷亡事故;

  b、未經任何授權、許可便擅自行事而發生的傷亡事故;

  c、違反工作或操作流程而發生的傷亡事故;

  d、從事不利于公司經營發展的工作而在工作場所發生的傷亡事故;

  e、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

  3、工傷的種類:按安全事故的嚴重程度,工傷事故導致的因工負傷可分為輕傷、重傷、死亡等種類。

  4、工傷認定負責部門:公司安全消防生產小組與辦公室人力資源組,按國家有關法律執行,員工如有異議,可向國家有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裁決。

  四、工傷的申報程序

  1、申報責任

  部門負責人承擔本部門的工傷、安全事故的申報責任,因遲報、瞞報所致的事故責任增加部分由部門負責人承擔;有總裁特批的,按總裁批示執行。

  2、申報范圍:

  1)、在本部門所轄范圍內,本部門所管轄的員工發生的一切工傷、安全事故,不受時間限制。

  2)、對公司已投保的員工的“人身意外傷害險和人身意外傷害醫療險”所涉及的范圍,包括員工上下班途中,因工作所致的傷害。

  3、申報內容:

  1)、事故(疾病)人的姓名、年齡;

  2)、事故(疾病)人家屬聯系方式及電話、人;

  3)、事故(疾病)人的到崗工作時間;

  4)、事故前的具體服務部門及工作性質;

  5)、事故發生時的具體崗位或具體位置;

  6)、上崗前是否受過該項工作的安全知識培訓;

  7)、是否有從事該項工作的國家承認的操作證;

  8)、工傷的傷勢程度的初步估計;

  9)、是否已住院、醫院名稱及地址。

  4、受理部門及責任:

  辦公室人力資源組是本辦法規定的受理部門,受理責任執行首問責任制,即辦公室人力資源組的任何一個人在首先接到工傷安全事故申報時,為第一責任受理人,必須立即進行登記、報告和施救組織;同時負責對保險公司報告并進行理賠。

  報告對象是“安全消防生產小組”組長或副組長;

  因推諉受理或受理后瞞報、緩報而導致的事故責任增加部分由第一責任受理人承擔;有總裁特批的,按總裁批示執行。

  五、安全事故的分析與處理:

  1、公司的“安全消防生產小組”負責每起工傷安全事故的原因分析,填制工傷安全事故分析報告表,并在事故出現后一個工作日內將分析報告表轉交給辦公室人力資源組予以執行。

  2、分析報告必須由以下內容組成:

  1)、事故當事人的姓名、年齡、服務部門、具體崗位和到崗時間;

  2)、事故的具體經過;

  3)、事故的原因分析;

  4)、事故責任的初步認定及理由;

  5)、小組的處理意見;

  6)、事后的整改與預防措施。

  六、工作事故醫療補償標準:

  當確定為因工負傷后,公司安全消防小組將事故分為非本人不可抗因素所致與個人有一定操作失誤責任兩種情況,根據工傷的嚴重程度,對員工按分別以下標準給予補償:

  (一)事故非本人不可抗因素所致,或非本人過失所致:

  類別傷情程度醫療期公司負擔的醫療費用工資及待遇

  輕傷一般為皮外傷7天以內

  承擔100%的治療費用及因治療而發生的交通費用。享受100%的基本工資

  7-30天享受80%的基本工資

  30天以上享受60%的基本工資

  重傷一般為頭部、胸部重傷、骨折

  1——2個月

  承擔100%的治療、住院費用及因治療而發生的交通費用。

  享受100%的基本工資

  2個月—6個月公司一次性支付一定的費用,享受80%的基本工資,痊愈后仍可到公司上班。

  6個月以上公司一次性支付一定費用,享受60%的基本工資,解除勞動合同。

  死亡因搶救無效而死亡承擔相應的搶救費用,并參照有關工傷規定一次性撫恤補償標準執行。

  (二)事故因本人過失或操作不符合操作規程所致:

  類別傷情程度醫療期間公司負擔的`醫療費用工資及待遇

  輕傷一般為皮外傷7天以內不計,或承擔20-70%的治療費用(按責任分擔)享受80%的基本工資

  7天—30天享受60%的基本工資

  30天-60天享受40%的基本工資

  60天以上不計,并解除勞動關系

  重傷一般為頭部、胸部重傷、骨折1——2個月不計,或承擔20-70%的治療費用(按責任分擔)

  享受80%的基本工資

  2—6個月享受60%的`基本工資,痊愈后仍可到公司上班。

  6個月以上并解除勞動合同。

  死亡因搶救無效而死亡承擔相應比例(≤60%)的搶救費用,并參照市社保局有關工傷規定一次性撫恤補償標準執行。

  注:公司負擔的醫療費用是指由保險公司理賠之后的差余額部分的工傷醫療費用。

  七、工傷安全事故的申報及規定:

  1、工傷安全事故的處理:

  1)、所有的在工作場所和工作時間內,因公致傷的先予以處理。

  2)、處理原則是盡快安撫和救治傷者,預防類似事件再發生。

  3)、工傷安全事故事后對事故當事人的處理:

  a、按個人的責任其承擔一定比例的責任醫療費用;

  b、公司保留追究其過失所致的財產損失的權利;

  c、凡過失所致的公司損失超過1萬元人民幣的員工,公司予以辭退;有總裁特批的,按總裁批示執行。

  4)、對事故部門主管的處理:

  a、部門各級主管對本部門的每起工傷安全事故負有領導責任。

  b、所屬員工凡出現一次工傷安全事故,經濟損失在1萬元以下的,對其直接主管予以警告一次并處罰200元;

  c、如果所屬員工出現一次工傷安全事故,經濟損失在1萬元以上,對其直接主管予以留崗試用并罰款500元處理;有總裁特批的,按總裁批示執行。

  八、工傷醫療費用的報銷:

  1、申請報銷時必須準備以下資料準備:

  1)、工傷事故當事人的身份證明;

  2)、安全消防生產小組的事故分析報告;

  3)、本部門出具的意外傷害事故報告;(如出外出差的的交通事故與安全事故還需出具交通部門或公安部門的報告.)

  4)、縣級以上公立醫院或保險公司或公司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的的醫療診斷證明;

  5)、病歷;

  6)、醫療、醫藥費原始單據;

  7)、費用結算明細表;

  2、報銷額度的規定:

  本規定適用于公司支付部分:

  1)、安全消防生產小組的事故分析報告判定為公司或設備所致的工傷事故,公司將全額支付剩余部分;

  2)、安全消防生產小組的事故分析報告判定為公司和事故當事人雙方對工傷事故均有責任的,公司按應承擔的責任比例予以支付剩余部分;有總裁特批的,按總裁批示執行;

  3)、安全消防生產小組的事故分析報告判定為事故當事人自己所致的工傷事故,公司原則上不予支付,剩余部分由事故當事人自行承擔;有總裁特批的,按總裁批示執行。

  4)、當確定為因本人粗心疏忽等其它主觀因素所致的工傷事故,公司只承擔相關治療、住院、交通、搶救等費用在保險理賠后的余額的20-70%,對由當事人造成的他人傷害由其自行承擔相關責任。

  5)、如因員工本人違反安全操作規程,或不服從上級的工作安排等原因而發生工傷事故,并且給公司造成了損失的,公司不承擔責任,同時根據當事人行為造成的對公司利益的損害程度,對其進行行政和經濟處罰。

  6)、工傷爭議:當因判斷是否為工傷事故而出現爭議,并在公司內部進行協調后無效時,當事人在事故發生后30日內可向勞動部門的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勞動仲裁,仍不服從勞動爭議仲裁判定的,可向法院提請訴訟。

工傷事故管理制度 篇25

  一、目的

  為規范本單位員工工傷保險、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管理,明確管理渠道,降低本單位事故風險,按《工傷保險條例》制定本制度。

  二、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管理和工傷保險管理。

  三、術語與定義

  3.1工傷保險,又稱職業傷害保險,是指勞動者在工作中或在規定的特殊情況下,遭受意外傷害或患職業病導致暫時或永久性喪失勞動力以及死亡時,勞動者或其遺屬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

  3.2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是指被保險人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導致從業人員和第三方死亡、傷殘的,由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內予賠償。

  四、機構與職責

  4.1辦公室負責管理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基金和工傷保險基金,幫助工傷職工辦理工傷鑒定手續和工傷待遇,幫助工傷職工向保險本單位獲取工傷賠付待遇;同時辦理由于事故造成的第三方責任向保險本單位索取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賠付事宜。辦公室是工傷職工醫療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與有關醫療機構建立醫療合作,管理工傷醫療和職業康復。

  4.2安全管理部門負責職工工傷事故的認定,幫助工傷職工辦理工傷認定事宜,協助工傷認定的調查取證工作和保險單位進行事故調查。

  五、管理內容與要求

  5.1按國家相關規定要求,制定《員工工傷保險、安全生產責任制保險管理制度》,并以文件形式發布。

  5.2企業應為每一位在職員工(包括實事用工關系的人員)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辦公室應保存好有效期內的工傷保險繳費證明材料。

  5.3對醫療期滿的工傷(或患職業病)職工,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必須及時幫助辦理上報傷殘等級的`鑒定工作。

  5.4當事故發生后,及時對受傷的員工進行工傷認定和傷殘等級鑒定工作,保留認定證書和傷殘鑒定證書,進行相應賠償和妥善的后續處理。

  5.5經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病殘等級的,應嚴格按照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幫助傷殘職工辦理相關待遇。

  5.6事故后財務應及時到保險單位辦理相關賠付事宜,保存其相關記錄。

  5.7在執行制度的過程中產生的相關檔案盒記錄按照檔案管理制度執行。

工傷事故管理制度 篇26

  為進一步建立和完善企業制度,推動酒店工作,保障職工利益,在本市工傷保險政策未正式出臺以前,現制定工傷處理暫行規定。

  1、酒店員工必須增強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意識,嚴格執行國家安全衛生標準和操作規程,遵守崗位工作紀律,減少和防止勞動事故及職業危害的發生。

  2、工傷范圍及其認定、評殘、待遇等,參照勞動部發布的`《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有關條例執行,夠條件的,應當自工傷事故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及保險機構提出工傷報告,進行堅定確認,并享受有關工傷待遇。

  3、發生工傷但達不到工傷上報鑒定條件的,即按內部工傷事故處理,具體辦法:

  (1)工傷事故發生后,應當在24小時內,將個人申請、部門填寫員工工傷報告、醫療診治材料,一并上報人力資源部,逐級審批。

  (2)工傷較重的,可視情況給予工傷假,休息一周內的按出勤計發工資,超過一周的每天扣2分。

  (3)內部工傷在指定醫院就診的,給予一次性全額報銷,屬非指定醫院的,就診費用自理。

  4、職工由于下列情況之一造成負傷、致殘、死亡的,不認定為工傷:

  (1)犯罪或違法;

  (2)自殺或自殘;

  (3)斗毆;

  (4)酗酒;

  (5)違反工作紀律或違犯操作規程

  5、本規定未盡事宜,一律按上級有關規定執行。

工傷事故管理制度 篇27

  為了保障員工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預防和減少工傷事故的發生,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本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工傷事故管理制度。

  一、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全體員工及在本公司工作場所內發生的工傷事故。

  二、工傷事故報告

  1. 員工在發生工傷事故后,應立即向直接上級報告,并在24小時內向安全管理部門提交書面報告。

  2. 報告內容應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過程、傷亡情況、直接原因及初步處理措施等。

  3. 安全管理部門在接到報告后,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組織救援,確保受傷員工得到及時救治。

  三、工傷事故調查

  1. 安全管理部門應成立事故調查組,對工傷事故進行全面調查。

  2. 調查組應收集事故現場照片、證人證言、相關記錄等證據,分析事故原因,提出改進措施。

  3. 調查結束后,調查組應撰寫事故調查報告,提交公司管理層審議。

  四、工傷事故處理

  1. 根據事故調查報告,公司管理層應制定處理意見,對責任人進行問責,并采取相應的糾正措施。

  2. 對于受傷員工,公司應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公司規定給予相應的工傷待遇和補償。

  3. 對于造成重大損失或社會影響的事故,公司應公開通報,接受社會監督。

  五、預防措施

  1. 公司應定期開展安全教育和培訓,提高員工的`安全意識和操作技能。

  2. 定期對生產設備、安全設施進行檢查和維護,確保其正常運行。

  3.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確各級人員的安全職責,確保安全管理工作的有效實施。

  六、監督與考核

  1. 安全管理部門應定期對工傷事故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確保制度得到有效執行。

  2. 將工傷事故管理納入公司績效考核體系,對在工傷事故預防和處理工作中表現突出的部門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七、附則

  1.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由安全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2. 本制度如有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之處,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3. 本制度根據公司實際情況和發展需要,適時進行修訂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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