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資助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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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資助管理制度(熱門)

  在發展不斷提速的社會中,越來越多人會去使用制度,制度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那么什么樣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學生資助管理制度,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學生資助管理制度(熱門)

學生資助管理制度 篇1

  為了加強和規范學前幼兒專項資助資金的管理,確保資助工作順利實施,根據上級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補助的'對象:

  在讀的家庭經濟困難的兒童,孤兒和殘疾兒童,受助兒童按在園兒童數的15%測算。

  二、補助的標準:

  每生每年1000元。

  三、資金來源:

  經費除中央獎補資金外,不足部分由省、市、縣4:3:3的比例進行分擔。

  四、資金撥付:

  教科文股依據預算指標,用款計劃等審核無誤后按資金支付程序辦理。

  五、有關要求:

  1、教育部門要制定家庭經濟困難幼兒認定辦法,科學設計認定程序,并按照全國學前教育資助工作信息管理系統建設的要求,做好在園幼兒和受助幼兒信息的基礎管理工作,確保受助幼兒信息真實可靠。

  2、要加強對幼兒資助獎補資金使用監督,督促相關幼兒園做好資助信息公開工作,自覺接受審計、監察部門及學生家長和社會的監督,確保專款專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3、對于擠占挪用資金,弄虛作假套取資金等行為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學生資助管理制度 篇2

  為了進一步加強學生資助個人信息安全管理,規范管理流程,最大限度保護學生個人信息安全,學校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學生資助個人信息安全事關學生財產甚至生命安全,務必高度警惕,完善措施,強化教育宣傳,加強管理。

  二、建立分級責任制,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組長是全校學生資助個人信息安全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各二級學院黨總支副書記是本學院學生資助個人信息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各二級學院負責資助工作的輔導員是本學院學生資助個人信息安全的第二責任人;班主任是本班學生資助個人信息安全的第三責任人。

  三、嚴禁將學生資助信息對外提供,必須提供的須報學校批準。

  四、嚴禁倒賣學生個人信息。

  五、學生資助信息實行專人管理,存儲學生資助信息的電腦、移動存儲設備必須專人專用,紙質檔案要有專門的文件柜獨立使用,以保證學生資助信息安全。

  六、在學生申報各級各類資助到最終材料的歸檔建檔過程中,各評審環節所涉部門和經辦人要規范管理學生個人信息的導出、查閱、復印、流轉、公示、存檔等操作,杜絕學生個人信息外泄。

  七、學生資助信息公示要規范,原則上僅公示學生所在學院班級、學生姓名以及評審結果等信息,嚴禁公示學生身份證號、家庭住址、銀行卡號和聯系方式等信息。禁止將同一表格內含有完整的學生戶籍信息、學籍信息以及銀行信息的材料進行互聯網或上墻公示。所有公公示內容超過公示期限應及時撤回。

  八、認真做好學生資助信息資料的`管理,做到及時建檔、歸檔,對不需要歸檔的紙質資料按檔案管理規定及時銷毀,嚴禁當作廢紙出售。資助專用電腦必須安裝殺毒軟件和網絡防護軟件,并適時升級更新。禁止將涉及學生完整戶籍信息、學籍信息和資助信息的匯總資料共享在各類QQ(微信)工作群中,如需網絡傳輸,僅限于點對點發送至經辦人。

  九、收取學生身份證復印件時要求學生在身份證復印件上注明“辦理學生資助用”字樣。

  十、對違反本管理制度造成學生個人信息外泄的按照校規校紀律追究個人責任,對涉及違法行為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十一、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試行,最終解釋權歸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學生資助管理制度 篇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和加強學生資助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確保資助工作順利開展,結合學校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淄博職業學院學生資助資金(以下簡稱學生資助資金)是指上級下達我校和我校資助資金安排的用于落實我校高等職業教育、中等職業教育資助政策的資金,包括國家獎學金、省政府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省政府勵志獎學金、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數民族大學生省政府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服兵役國家教育資助資金、國家助學貸款補償資金、勤工助學、免學費補助資金等。

  第二章 資助范圍和標準

  第三條學 校對品學兼優及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采取獎、助、貸、勤、免、補等方式實施獎勵和資助,具體項目如下:

  (一)國家獎學金。

  1.高職國家獎學金用于獎勵特別優秀的全日制普通專科二、三年級在校生,全校每年獎勵名額根據市分配情況確定,高職國家獎學金每生每年8000元。

  2.中職國家獎學金用于獎勵特別優秀的全日制二年級及以上中職在校生,每生每年6000元。

  (二)省政府獎學金。獎勵特別優秀的全日制普通專科二、三年級在校生,全校每年獎勵名額根據市分配情況確定,每生每年6000元。

  (三)國家勵志獎學金。獎勵資助品學兼優、家庭經濟困難的全日制普通專科二、三年級在校生,全校每年獎勵名額根據市分配情況確定,每生每年5000元。

  (四)省政府勵志獎學金。獎勵資助品學兼優、家庭經濟困難的全日制普通專科二、三年級在校生,全校每年獎勵名額根據市分配情況確定。

  (五)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數民族大學生省政府勵志獎學金。獎勵資助品學兼優、家庭經濟困難的學校中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數民族全日制普通專科二、三年級在校生,全校每年獎勵名額根據市分配情況確定,平均資助標準為每生每年5000元。

  (六)國家助學金。資助家庭經濟困難的學校全日制在校生。

  1.高職國家助學金。平均資助標準為每生每年3300元,具體標準分為三檔,1檔2300元,2檔3300元,3檔4300元。國家標準特殊困難家庭學生原則上應給予最高檔資助,山東省戶籍的省定標準和淄博市市定標準特殊困難家庭學生和即時幫扶困難家庭學生應結合評審情況給予不低于平均資助標準的資助。

  2.中職國家助學金。資助學校全日制五年一貫制正式學籍一、二年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平均資助標準為每生每年20xx元,具體標準分1000元、20xx元、3000元3檔。特殊困難學生享受資助標準一般不低于20xx元。

  (七)學校獎學金。用于獎勵我校全日制在校生,分為優秀學生獎學金和單項獎學金。

  1.優秀學生獎學金。用于獎勵我校二年級以上(含二年級)全日制具有正式學籍的在校生,一般按學生數的10%進行評選;大專學生每人每學年獎勵1200元;五專中專段學生每人每學年獎勵600元。

  2.單項獎學金。

  學習標兵獎學金用于獎勵我校二年級以上(含二年級)全日制具有正式學籍的在校生,一般按同年級同專業學生數的2%進行評選,每人每學年獎勵1500元。

  在校生代表學校參加省級政府主管部門以上組織的各種技能競賽、體育競賽、文藝比賽等活動,取得優異成績的,給予獎勵,獎勵標準根據具體情況而定。

  (八)創業基金。培養大學生的創新精神、創業意識和創新創業能力,鼓勵和扶持大學生創業實踐。 扶持金額為20xx-5000元/項。

  (九) 出境留學學生獎學金。出境留學學生獎學金分為出境留學獎學金、專業短期研修獎學金。

  出境留學一等獎學金為20000元,出境留學二等獎學金為12000元,出境留學三等獎學金為7000元;專業短期研修一等獎學金為10000元,專業短期研修二等獎學金為5000元,專業短期研修三等獎學金為3500元。

  (十)特殊困難學生學費減免。

  1.高職特殊困難學生學費減免。對在學校就讀的山東籍全日制專科生中的特殊困難家庭學生(含淄博戶籍城鄉低保、特困供養、低保邊緣、因傷因病持續支出型困難家庭中的在校生,即時幫扶人口中的在校學生以及孤兒)免除學費,免除學費標準每生每年最高不超過8000元,如有變化,以最新上級文件為準。

  2.中職學生免學費。對學校全日制五年一貫制正式學籍一、二、三年級在校生免除學費。免學費標準按照市人民政府及其價格、財政主管部門批準的公辦學校學費標準執行。

  (十一)服兵役高等學校學生國家教育資助。對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招收為士官、退役后復學或入學的學校學生實行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學費減免。學費補償或國家助學貸款代償金額,按學生實際繳納的學費或獲得的'國家助學貸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償還之前產生的利息,下同)兩者金額較高者執行;復學或新生入學后學費減免金額,按學校實際收取學費金額執行。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學生全部享受國家助學金。

  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以及學費減免的標準,每生每年最高不超過8000元,超出標準部分不予補償、代償或減免,如有變化,以最新上級文件為準。

  (十二)困難補助

  學生遇到突發、臨時、特定的經濟困難時可申請困難補助。

  (十三)勤工助學

  勤工助學是指學生在學校的組織下利用課余時間,通過勞動取得合法酬金,用于改善學習和生活條件的社會實踐活動。學生參與勤工助學,只能利用業余時間,原則上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月不超過40個小時,勞動酬金標準一般為15元/小時。

  (十四)綠色通道

  “綠色通道”是指新生報到時,家庭經濟特別困難的學生在緩交全部或部分學費的情況下先辦理入學手續,確保每一名家庭經濟困難新生順利入學。

  第三章 資金管理和監督

  第四條學校按照預算管理有關規定加強學生資助資金預算編制、執行、決算等管理。財務處按照財務制度及相關規定按時發放各級各類資助資金。

  第五條各相關部門和院系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相關法規和本制度的規定,對各級各類資助資金實行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擠占、挪用或再分配,同時接受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第六條各院系對資助資金獲得者的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管理和監督,引導學生應將資金用在學習和正常的生活需求上,未繳納學費的應優先繳納學費。

  第七條學生在評審過程中弄虛作假,一經核實,取消本學年受資助資格,并按學校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紀律處分;資助資金發放一年內,有違法違紀行為者,取消本學年受獎助資格,并追回所獲得的資助資金。收回的資助資金存入學校專款賬戶,供下學年使用。

  第四章 附 則

  第八條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評審工作的領導和監督。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在領導小組的領導下負責組織評審工作。各院系具體負責評審工作,各班評議小組具體負責本班評議工作。

  第九條學校獎學金、學生競賽獎勵、勤工助學、困難補助和學生保險等所需資金從學校事業收入中提取,提取額度為上一年事業收入的4%-6%。

  第十條各項學生資助政策涉及的申請、評審、發放、管理等工作按照《淄博職業學院資助資金管理實施細則》(見附件)執行。

  第十一條本制度由學生工作處負責解釋。內容如與上級教育主管部門最新政策沖突,以最新政策為準。

  第十二條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學生資助管理制度 篇4

  為了加強和規范我校學生資助管理工作,有效地實施我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工作,切實解決我校貧困生因家庭、低保家庭、殘疾家庭經濟困難而失學的問題,深入做好學生防流控輟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資助對象

  資助對象一是小學階段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二是我校學前教育階段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孤兒、殘疾學生、貧困軍烈屬家庭子女、殘疾家庭子女、享受農村低保或特困救助(特困戶)的家庭子女、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子女、貧困單親家庭子女、家庭貧困的少數民族學生、因突發事件導致家庭經濟特別困難的學生,農村計劃生育獨生子女及雙女戶家庭學生、移民貧困戶子女是重點資助對象。貧困程度相同條件下,品學兼優學生優先。

  二、資助項目

  貧困生資助項目一是義務教育階段在校寄宿貧困生生活費補助;二是學前教育保教費。我校資助貧困生的具體方式是在核定資助對象時,根據貧困生家庭經濟困難程度確定。我校在規定的時間內,按規定的方式對資助對象進行資助,不隨意改變資助方式,更不隨意更換資助對象。

  三、資助程序

  資助對象按下列程序及要求核定:

  (一)指標下達。我校貧困學生資助名額、經費由區教育局確定,再按比例分到各年級進行上報、審核、公示、發放、備案。

  (二)信息公開。學校通過召開學生大會、班會、在校內醒目處張貼公告等方式向學生及學生家長公開資助信息,包括資助條件與名額、資助方式與標準、申請時間與評審辦法等。

  (三)資助申請。學生或學生家長(監護人)向學校提出書面資助申請,填寫由學校發給的《特殊家庭困難學生教育資助申請審核表》。《資助申請表》經受助學生所在村委會(社區)、鄉鎮(街道)民政辦公室分別審核、確認、簽字蓋章后,送交學校作為評審確定資助對象的依據。

  (四)評審公示。學校成立由學校領導、學生家長和教師代表組成的評審小組(成員不少于7人),按資助名額,依據《資助申請表》所記載的學生家庭經濟貧困程度確定資助對象。資助對象確定后,學校應在《資助申請表》上簽署明確的審核意見并加蓋公章,然后將資助對象名單分別在學校和學生家庭所在的村(社區)進行張榜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于5天。公示期內如有異議,學校及評審小組要對有關情況進行重新核實。

  (五)匯總上報。公示期結束后,學校將公示無異議的資助對象匯總,報送區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四、資助經費

  資助經費,由區教育局同區財政局按核定的資助對象和標準核撥到我校。學校財務室按資助花名冊及時、足額發放到學生或學生家長。

  五、資助管理

  我校德育處負責全校貧困生資助工作。并成立貧困學生資助領導小組,學校校長為貧困生資助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并高度重視并切實抓好這項工作,確定專人具體負責貧困生登記、核實及資助對象的公示、報送等工作。我校結合本校的.實際,制定切實可行的貧困生資助工作制度,建立有關工作人員崗位職責,從制度層面保證公開、公正、規范、有序地做好貧困生資助工作。

  六、資助監督

  按照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學校將貧困生資助政策、資助工作程序、資助對象及資助方式、標準等在學校校務公開欄公布,接受廣大教師、學生的監督。在校長領導下,組織各方面的人員,對學校貧困生資助工作進行全方位全過程監督,確保有限的資助資金用于最急需的貧困學生。學校年終督導考核內容將貧困學生資助工作納入,并占一定權重。

學生資助管理制度 篇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和加強學生資助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確保資助工作順利開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的學生資助資金(含本專科生和研究生教育)包括中央財政安排的用于落實高等教育國家資助政策的資金和學校財政安排用于資助政策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中央財政安排的國家資助政策的資金,包括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學業獎學金(中央財政撥款部分)、國家助學金、服兵役國家教育資助資金、基層就業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金等。

  第四條學校財政安排的資助政策的資金,包括優秀學生獎學金、校勵志獎學金、校助學金、困難補助、學費減免、學業獎學金(學校自籌部分)、勤工助學、“三助”崗位津貼等。

  第二章資助范圍和標準

  第五條資助范圍及標準:

  (一)本專科生國家獎學金。獎勵特別優秀的全日制本專科生,每年獎勵人數由教育部全國學生資助中心分配名額,每生每年8000元。

  (二)本專科生國家勵志獎學金。獎勵資助品學兼優的家庭經濟困難的全日制本專科生,每年獎勵人數由教育部分配名額,每生每年5000元。

  (三)本專科生國家助學金。資助家庭經濟困難的全日制本專科生(含預科生),資助面由教育部下撥預算名額確定,具體標準在每生每年20xx—4000元范圍內自主確定,可以分為2-3檔。

  (四)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獎勵特別優秀的全日制研究生,每年獎勵人數由教育部下撥預算名額確定。其中:碩士生每生每年2萬元;博士生每生每年3萬元。

  (五)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用于獎勵支持表現良好的全日制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學業,中央財政每年給予一定比例資金的支持,其余資金由學校統籌利用學費收入、社會捐助等資金予以補充。獎勵標準見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管理制度。

  (六)研究生國家助學金。資助全日制研究生的基本生活支出,碩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5000元。

  (七)服兵役高等學校學生國家教育資助。對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招收為士官、退役后復學或入學的我校學生實行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學費減免。學費補償或國家助學貸款代償金額,按學生實際繳納的學費或獲得的國家助學貸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償還之前產生的利息)兩者金額較高者執行;復學或新生入學后學費減免金額,按學校實際收取學費金額執行。

  (八)基層就業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對到中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就業的高校應屆畢業生實行學費補償或國家助學貸款代償,本專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過8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過12000元。畢業生在校學習期間每年實際繳納的.學費或獲得的國家助學貸款低于補償代償標準的,按照實際繳納的學費或獲得的國家助學貸款金額實行補償代償。畢業生在校學習期間每年實際繳納的學費或獲得的國家助學貸款高于補償代償標準的,按照標準實行補償代償。

  (九)優秀學生獎學金。獎勵品學兼優的我校本專科學生,獎學金設一、二、三等及單項獎,獎學金金額分別為每生每年3000元、20xx元、1000元和500元。

  (十)校勵志獎學金。獎勵品學兼優且家庭經濟困難的本專科學生,獎學金金額為每生每年1500元。

  (十一)校助學金。資助家庭經濟困難的本專科學生,資助標準為每生每年20xx元。

  (十二)困難補助。資助本專科學生和研究生在校中遇到的一些突發、臨時、特定的經濟困難時給予的一次性的幫助。困難補助包括綠色通道補助、畢業生求職補助、寒暑假返鄉車費補助、臨時困難補助、春節留校學生節日補助以及其它專項補助項目。

  (十三)學費減免。是對本專科學生中家庭經濟特別困難且符合國家學費減免政策的學生給予的學費減免。

  (十四)勤工助學。勤工助學活動是指本專科學生在學校的組織下利用課余時間,通過勞動取得合法報酬,用于改善學習和生活條件的社會實踐活動。勤工助學勞務報酬為每崗每小時12元,每崗每月480元,參加勤工助學的時間原則上每月不得超過40小時。

  (十五)“三助”崗位。“三助”即助教、助研、助管的簡稱,“三助”是提高研究生培養質量,增強研究生創新實踐能力的重要渠道,研究生參加“三助”時間,原則上每周不超過10小時,每月不超過40小時。完成規定的40小時工作時間,“助管”崗位津貼標準為600元/月,“助教”崗位津貼標準為博士研究生1000元/月,碩士研究生600元/月,“助研”崗位津貼為博士研究生1000元/月,碩士研究生600元/月,助研津貼由設崗導師和學校按照1:1的比例共同承擔。

  (十六)國家助學貸款。國家助學貸款是由政府主導,金融機構向高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提供的信用助學貸款,幫助解決在校期間的學費和住宿費。包括校園地國家助學貸款與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兩種模式。全日制普通本專科學生(含第二學士學位、高職學生、預科生)每人每學年申請貸款額度不超過8000元;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請貸款額度不超過12000元。

  第六條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學業獎學金、國家助學金、服兵役高等學校學生國家教育資助資金、基層就業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金、校內各類獎助學金、困難補助、勤工助學、“三助”等標準,根據經濟發展水平、財力狀況、物價水平、學校收費標準等因素,實行動態調整。

  第三章資金分擔和預算安排

  第七條學生資助資金采用因素法分配,根據學生人數、相關標準等進行測算。

  第八條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服兵役高等學校學生國家教育資助、學業獎學金(中央財政撥款部分)、國家助學金、基層就業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金由中央財政承擔;優秀學生獎學金、校勵志獎學金、校助學金、困難補助、學業獎學金(學校自籌部分)、學費減免、勤工助學、“三助”崗位津貼由學校財政承擔。

  第四章資金管理和監督

  第九條學生資助資金納入學校預算管理,學校財務處要按照預算管理有關規定加強學生資助資金預算編制、執行、決算管理,嚴格落實責任制,規范財務管理,健全學生資助資金管理機制。

  第十條學生工作部(處)要加強資金發放、執行管理;做好基礎數據的審核工作,做好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確保應助盡助;加強學生資助信息系統應用,規范檔案管理,將學生申請表、認定結果、資金發放等有關憑證和工作情況分年度建檔備查。

  第十一條學校財務處、學生工作部(處)等部門要按照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要求,建立健全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機制,按規定科學合理設定績效目標,對照績效目標做好績效監控、績效評價,強化績效結果運用,按規定做好信息公開,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十二條在學生資助資金分配和使用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以及違反規定分配或擠占、挪用、虛列、套取學生資助資金的,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附則

  第十三條學校要結合實際,通過勤工助學、“三助”崗位、“綠色通道”、校內資助、社會資助等方式完善學生資助體系。要從事業收入中足額提取4%—6%的經費用于資助學生。

  第十四條學校要認真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于脫貧攻堅的決策部署,在分配相關資金時,結合實際進一步向貧困地區和貧困人口傾斜。

  第十五條學校鼓勵企業、社會團體、個人在我校設立獎學金和助學金。

  第十六條各項學生資助政策涉及的申請、評審、發放、管理等工作按照各獎助項目具體管理制度執行。

學生資助管理制度 篇6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黨的教育方針,落實國家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相關資助政策,切實幫助我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順利完成學業,更好地促進他們成長成才,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學校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資助工作遵循幫困助學與工作育人相結合,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三條本制度所指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是指學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經濟能力難以滿足在校期間的學習、生活基本支出的學生。

  第四條本制度適用于我校被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的全日制學生。

  第二章 組織領導

  第五條學校成立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全面領導學校學生資助工作,研究制定學校學生資助政策和辦法,定期檢查和監督學校資助經費使用情況。

  第六條學校成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辦公室設在學生工作處,具體負責學校學生資助工作日常管理,及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自治區人民政府獎學金、國家助學金、國家助學貸款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高等學校學生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及學費資助、中職畢業生升入高職學校就讀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學費補助、綠色通道、特殊困難補助、學費減免、勤工助學等資助管理工作。

  第七條各二級學院成立學生資助領導小組,貫徹落實上級文件精神和學校相關政策,組織開展本學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獎助學金申請和初審,資助政策宣傳,資助育人等學生資助工作。

  第三章 資助內容

  第八條 學校以“獎、助、貸、補、減、免、勤”七位一體的資助政策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順利完成學業提供保障。

  第九條國家勵志獎學金

  (一)國家勵志獎學金用于獎勵資助高校全日制本專科(含高職、第二學士學位)學生中品學兼優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標準為每生每年5000元。

  (二)國家勵志獎學金的申請與評審細則詳見《柳州職業技術學院國家勵志獎學金評選管理辦法》。

  第十條國家助學金

  (一)國家助學金用于資助高校全日制本專科(含高職、第二學士學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標準分兩檔執行:

  一等國家助學金,補助標準為每生每年4000元,主要用于補助家庭經濟特別困難的學生(特困生)。

  二等國家助學金,補助標準為每生每年20xx元,主要用于補助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貧困生)。

  (二)國家助學金的申請與評審細則詳見《柳州職業技術學院國家助學評選管理辦法》。

  第十一條國家助學貸款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

  (一)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是指國家開發銀行向符合條件的家庭經濟困難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發放的、在學生入學前戶籍所在縣(市、區)辦理的助學貸款。

  (二)全日制普通本專科學生(含第二學士學位、高職學生)每人每年申請貸款的額度不超過8000元,不低于1000元。

  (三)國家助學貸款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是學校幫困助學的重要途徑。各二級學院在學生就讀期間做好宣傳工作,讓學生們真正了解助學貸款的真正含義,讓真正貧困家庭的學生到助學貸款的幫助,更應杜絕不符合條件的學生借機騙貸;在學生即將畢業期間做好還貸指引,讓貸款學生按照貸款合同履行還貸義務。(具體按《國家開發銀行廣西壯族自治區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貸后管理暫行辦法》執行)

  第十二條中等職業學校畢業生升入高等職業學校就讀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學費補助(以下簡稱“中升高學費補助”)

  (一)中升高學費補助用于資助從中等職業學校畢業升入高等學校就讀且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補助標準為每生每年20xx元。

  (二)中升高學費補助的申請與評審細則具體按照《柳州職業技術學院中職升高職學費補助評選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三條綠色通道

  “綠色通道”是確保普通高校家庭經濟困難新生順利入學的最直接、最有效的措施。每年在新生報到時,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一律先辦理入學手續,再視學生經濟困難程度給予相應的資助。確保每一個學生都無障礙地順利入學,保障他們能安心學習、順利完成學業。具體按照《柳州職業技術學院新生“綠色通道”實施方案》執行。

  第十四條特殊困難補助

  (一)特殊困難補助用于資助學生在校期間發生特殊情況,如因重大疾病、嚴重意外傷害事故、家庭突發事件等造成經濟困難,無法維持正常學習和生活費用而支付給學生個人的助學補助。

  (二)特殊困難補助標準分為兩檔:一等特殊困難補助4000元,二等特殊困難補助20xx元。具體按照《柳州職業技術學院學生特殊困難補助實施辦法》執行。

  第十五條學費減免

  學費減免用于資助因家庭經濟困難而無法交納學費的學生,特別是孤、殘學生;農村建檔立卡貧困戶子女;烈士子女、優撫家庭子女;家庭遭遇重大疾病、重大自然災害或重大事故等突發性事件,造成家庭經濟特別困難,交付學費存在困難的'學生等。具體按照《柳州職業技術學院學生學費減免實施辦法》執行。

  第十六條勤工助學

  勤工助學是指學有余力的學生利用課余時間通過自己的勞動,取得一定報酬以改善學習和生活條件,同時增長才干,全面提升素質的社會實踐活動。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入學后可以通過勤工助學方式減輕經濟壓力,以順利完成學業。勤工助學活動由學校統一組織和管理,具體按《柳州職業技術學院學生勤工助學活動管理辦法》執行。

  第四章 資助經費管理、監督與發放

  第十七條 資助經費的管理與監督

  (一)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財務處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相關財經法規的規定,對由中央和地方下達的專項經費(如國家勵志獎學金專項經費、自治區人民政府獎學金專項經費、國家助學金專項經費等)建立專款賬戶,實行分賬核算,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擠占、挪用,同時應接受審計、紀檢監察及主管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二)學校按4%的比例,從教育事業收入總額中提取助困資助經費,專項用于學費減免、國家助學貸款風險補償、勤工助學、校內無息借款、校內獎助學金、特殊困難補助、貧困學生家庭慰問和資助育人及宣傳,以及貧困生參加求職考研、創新創業、社會實踐、專業技能培訓、外出實習、訪學交流等活動支出。

  (三)嚴格按照學校助困經費制度執行,助困資助經費的使用必須符合國家和自治區的現行資助政策,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專款專用,確保所提取的助困資助經費完全用于符合資助條件的學生。不得擠占、挪用、截留、虛列、套取專項資金;不得隨意擴大、改變資金用途。

  第十八條 資助經費的發放

  學校發放給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所有貧困補助由我校財務處發放到受助學生銀行卡中,不得隨意扣發、不按照規定方式等發放。其中:

  (一)在接到上級主管部門的批復,并下撥專項經費后,由學校財務處將國家勵志獎學金、中升高學費補助一次性發放到獲獎學生銀行卡中;國家助學金按月或按學期發放到受助學生銀行卡中。

  (二)獲特殊(臨時)困難補助及學費減免等校內資助學生的補助,將從我校助困經費支出。在學校公示無異議后,由學校財務處通過銀行卡(或校園卡)的方式,將補助按月(或按學期)發放給獲助學生。

  (三)勤工助學按月計酬(原則上每月不能超過40個工時),發放到學生銀行卡中。

  第五章 資助育人

  第十九條學校學生資助工作的根本目的不是簡單的助困或扶貧,而是助學和育人。國家推行政府貼息助學貸款,無需抵押,如期還貸,靠的正是學生的誠信。各二級學院要把開展誠信教育作為整個學生資助工作的一項核心內容,建立學生資助與育人有機結合的工作機制,使學生資助工作成為激勵學生成才、提高教育質量和辦學水平的強有力的保障手段。

  第六章 獎懲機制

  第二十條我校不定期對各二級學院學生資助工作進行檢查。檢查結果將作為有關方面工作的評優等的重要參考和依據。

  第二十一條各二級學院應根據學校有關規定,結合自身實際,制定切實可行的學生資助工作管理實施辦法,加強和規范對學生資助工作管理,使之正真成為促進教育公平、維護社會公正的重要手段,成為學校提高教育質量和辦學水平的重要保障。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柳州職業技術學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第二十三條 本制度由校學生工作部(處)負責解釋。

學生資助管理制度 篇7

  為使我校資助管理工作規范、順利實施,切實把國家這項“惠民工程”落到實處,增強管理機構工作人員的工作職責,使資助管理機構的工作得到有效保障,特制定本制度。

  1、加強國家助學金資助政策的宣傳力度,廣泛利用各種媒介、采取多種形式,向全校進行廣泛宣傳,切實把這項國家惠民政策宣傳到位,使之家喻戶曉、深入人心。

  2、嚴格做好家庭經濟困難寄宿生生活費補助政策的`申請、認定工作,規范評審程序。對學生的認定應按政策要求嚴格審查、嚴格把關,按實際下達的名額執行。建立和完善受助學生相關資料,將學生申請表、戶籍證明材料、受理結果、公示情況、生活費補助金發放及變動情況等有關憑證和工作情況記錄在案,建檔備查。

  3、做好學生資助信息報表完整、及時,做到無虛報、錯報、重報、漏報行為的發生。

  4、生活費補助金嚴格按受助學生實際在校時間核發,實行動態管理。

  5、班級要及時向校學籍管理部門、學生資助管理機構報送學生異動情況,學生資助管理機構應根據學生異動情況及時調整生活費補助金的發放。

  6、嚴格按公示制度公示,對公示中出現的問題,記錄在案,及時處理。

  7、學校資助管理要嚴格做好助學金采取就餐卡形式發放,做到無代領,無實物或服務形式抵頂或扣減行為,無強制消費或抵減學費等行為。

  8、加強資助工作的公開、公正,“陽光”進行,對經校資助管理中心審核認定享受國家助學金的學生要予以公示,學校設立舉報投訴電話,廣泛接受社會監督。

學生資助管理制度 篇8

  一、積極宣傳各級政府的資助政策和有關規定,督促各級學校嚴格執行國家的資助政策和規定。

  二、督促各級學校認真評議申請資助的學生在校期間的'經濟生活狀況,確保符合條件的學生得到資助。

  三、督促各級學校根據評議結果,將受助學生名單在校公示一周以上,無異議后上報名單及有關證明材料。

  四、準確掌握國家助學金及其他資助資金的管理。對符合條件的學生提供的證明材料進行嚴格的審查。

  五、適時對有關受助學生使用資助金的情況進行調查;對受助學生異動情況進行檢查;對各級學校發放資助資金情況進行審查,防止弄虛作假、截留挪用專項資助資金。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六、及時向財政及有關部門申請下撥資助款,確保資助資金及時、準確、足額發放到受助學生手中。

  七、監督資助資金發放的清查、記賬工作,確保專款專用。

  八、做好資助工作資料收集、整理、存檔工作,接受社會監督。

學生資助管理制度 篇9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和加強學生資助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確保資助工作順利開展,根據國家預算管理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學生資助資金是指中央財政用于支持落實高等教育(含本專科生和研究生教育)、中等職業教育、普通高中教育等國家資助政策的資金,包括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學業獎學金、國家助學金、免學(雜)費補助資金、服兵役國家教育資助資金、基層就業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金、國家助學貸款獎補資金等。

  第三條本制度所稱普通高校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批準設立、實施全日制高等學歷教育的普通本科學校、高等職業學校、高等專科學校;中等職業學校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批準設立、實施全日制中等學歷教育的各類職業學校(含技工學校);普通高中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批準設立的普通高中學校(含完全中學和十二年一貫制學校的高中部)。

  第四條學生資助資金由財政部、教育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按職責共同管理。財政部負責學生資助資金分配和預算下達,組織教育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部門編制學生資助資金中期財政規劃和年度預算草案。教育部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組織各地審核上報享受資助政策的學生人數、資助范圍、資助標準等基礎數據,提出預算分配建議方案,負責完善學生信息管理系統,加強學生學籍和資助信息管理,對提供的基礎數據和預算分配建議方案真實性、準確性、及時性負責。教育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財政部等部門對資金使用和政策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管理。退役軍人部負責組織各地做好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的身份認證工作。中央軍委國防動員部負責組織各地兵役機關做好申請學費資助學生入伍的相關認證工作。

  第二章資助范圍和標準

  第五條普通高校資助范圍及標準包括:

  (一)本專科生國家獎學金。獎勵特別優秀的全日制本專科生,每年獎勵6萬名,每生每年8000元。

  (二)本專科生國家勵志獎學金。獎勵資助品學兼優的家庭經濟困難的全日制本專科生,本科生資助范圍約為全國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在校生總數的3%,高職學生資助范圍約為全國普通高校全日制高職在校生總數的3.3%,每生每年5000元。

  (三)本專科生國家助學金。資助家庭經濟困難的全日制本專科生(含預科生,不含退役士兵學生),本科生資助范圍約為全國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在校生總數的20%,高職學生資助范圍約為全國普通高校全日制高職在校生總數的22%,平均資助標準為每生每年3300元,具體標準由高校在每生每年20xx—4500元范圍內自主確定,可以分為2—3檔。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學生全部享受本專科生國家助學金,資助標準為每生每年3300元。

  (四)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獎勵特別優秀的全日制研究生,每年獎勵4.5萬名。其中:碩士生3.5萬名,每生每年20000元;博士生1萬名,每生每年30000元。

  (五)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獎勵中央高校全日制研究生,中央財政按照碩士研究生每生每年8000元、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0000元的標準以及在校學生數的一定比例給予支持。

  (六)研究生國家助學金。資助全日制研究生的基本生活支出。中央高校碩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5000元;地方所屬高校研究生國家助學金資助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以下統稱省)財政部門會同教育部門確定,碩士研究生每生每年不低于6000元,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不低于13000元。

  (七)服兵役高等學校學生國家教育資助。對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招收為士官、退役后復學或入學的高等學校學生實行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學費減免。學費補償或國家助學貸款代償金額,按學生實際繳納的學費或用于學費的國家助學貸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償還之前產生的利息,下同)兩者金額較高者執行;復學或新生入學后學費減免金額,按高等學校實際收取學費金額執行。

  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以及學費減免的標準,本專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過12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過16000元。超出標準部分不予補償、代償或減免。

  (八)基層就業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對到中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就業的中央高校應屆畢業生實行學費補償或國家助學貸款代償,本專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過12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過16000元。畢業生在校學習期間每年實際繳納的學費或用于學費的國家助學貸款低于補償代償標準的,按照實際繳納的`學費或用于學費的國家助學貸款金額實行補償代償。畢業生在校學習期間每年實際繳納的學費或用于學費的國家助學貸款高于補償代償標準的,按照標準實行補償代償。

  第六條國家助學貸款獎補資金。全部用于本地區全日制普通高校學生的資助。

  第七條中等職業學校資助范圍及標準包括:

  (一)國家獎學金。獎勵學習成績、技能表現等方面特別優秀的中等職業學校全日制在校生,每年獎勵2萬名,每生每年6000元。

  (二)免學費。對中等職業學校全日制學歷教育正式學籍一、二、三年級在校生中農村(含縣鎮)學生、城市涉農專業學生、城市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民族地區學校就讀學生、戲曲表演專業學生免除學費(其他藝術類相關表演專業學生除外)。城市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比例按規定分區域確定。免學費標準按照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價格、財政主管部門批準的公辦學校學費標準執行(不含住宿費)。

  (三)國家助學金。資助中等職業學校全日制學歷教育正式學籍一、二年級在校涉農專業學生和非涉農專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比例按規定分區域確定。六盤山區等11個原連片特困地區和西藏、四省涉藏州縣、新疆南疆四地州中等職業學校農村學生(不含縣城)全部納入享受國家助學金范圍。平均資助標準每生每年20xx元,具體標準由各地結合實際在1000—3000元范圍內確定,可以分為2—3檔。

  第八條普通高中資助范圍及標準包括:

  (一)免學雜費。對具有正式學籍的普通高中原建檔立卡等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含非建檔立卡的家庭經濟困難殘疾學生、農村低保家庭學生、農村特困救助供養學生)免學雜費。西藏、四省涉藏州縣和新疆南疆四地州學生繼續執行現行政策。免學雜費標準按照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價格、財政主管部門批準的公辦學校學雜費標準執行(不含住宿費)。

  (二)國家助學金。資助具有正式學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各地可結合實際,在確定資助范圍時適當向農村地區、脫貧地區和民族地區傾斜。平均資助標準為每生每年20xx元,具體標準由各地結合實際在1000—3000元范圍內確定,可以分為2—3檔。

  第九條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學業獎學金、國家助學金、免學(雜)費補助資金、服兵役高等學校學生國家教育資助資金、基層就業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金等標準,根據經濟發展水平、財力狀況、物價水平、相關學校收費標準等因素,實行動態調整。

  第三章資金分擔和預算安排

  第十條學生資助資金采用因素法分配,根據學生人數、相關標準等進行測算。

  第十一條普通高校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服兵役高等學校學生國家教育資助、國家助學貸款獎補資金由中央財政承擔。中央高校的學業獎學金、國家助學金、基層就業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金由中央財政承擔。地方高校的學業獎學金、基層就業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金由地方財政承擔。地方高校的'國家助學金由中央與地方分檔按比例分擔,按照本專科生每生每年3300元、碩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3000元的標準,不區分生源地區,第一黨中央財政負擔80%,第二黨中央財政負擔60%,第三檔、第四檔、第五黨中央財政分別負擔50%、30%、10%。

  第十二條國家助學貸款獎補資金分配因素包括國家助學貸款規模,權重為25%;獲貸情況,權重為25%;獎補資金使用情況,權重為15%;學生資助工作管理情況,權重為35%。財政部會同教育部適時對相關因素和權重進行完善。

  第十三條中等職業教育國家獎學金由中央財政承擔。中等職業教育免學費和國家助學金由中央與地方財政分檔按比例分擔,省級財政統籌落實。免學費補助資金和國家助學金均由中央財政統一按每生每年平均20xx元的測算標準與地方分檔按比例分擔。其中:第一黨中央財政負擔80%;第二黨中央財政負擔60%;第三檔、第四檔、第五黨中央財政分別負擔50%、30%、10%。學生生源地為第一檔但在第二檔地區就讀的,中央財政負擔80%;生源地為第一檔、第二檔但在第三檔、第四檔、第五檔地區就讀的,中央財政分別負擔80%、60%;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部分中部市縣比照享受西部地區政策,中央財政按第一檔負擔80%。

  對因免學費導致學校收入減少的部分,由財政按照享受免學費政策學生人數和免學費標準補助學校,彌補學校運轉出現的經費缺口。

  對在經教育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依法批準的民辦學校就讀的一、二、三年級符合免學費政策條件的學生,按照當地同類型同專業公辦學校標準給予補助。民辦學校經批準的學費標準高于補助的部分,學校可以按規定繼續向學生收取。

  第十四條國家統一實施的普通高中免學雜費和國家助學金政策,所需經費由中央與地方財政分檔按比例分擔,省級財政統籌落實。

  中央財政逐省核定免學雜費財政補助標準,原則上三年核定一次。對因免學雜費導致學校收入減少的部分,由財政按照免學雜費學生人數和免學雜費標準補助學校,彌補學校運轉出現的經費缺口。

  對在經教育部門依法批準的民辦學校就讀的符合免學雜費政策條件的學生,按照當地同類型公辦學校標準給予補助。民辦學校經批準的學雜費標準高于補助的部分,學校可以按規定繼續向學生收取。

  第十五條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按照轉移支付預算管理規定的時限等有關要求下達中央對地方轉移支付預算、提前下達下一年度轉移支付預計數。省級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在收到轉移支付預算(含提前下達預計數)后,應當按規定合理分配、及時下達,并抄送財政部當地監管局。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加強預算管理,按有關規定及時足額撥付應負擔的資金。中央高校所需資金按照部門預算管理要求下達,按照財政國庫管理有關制度規定支付。

  第十六條服兵役高等學校學生國家教育資助,中央高校資金按照財政國庫管理有關制度規定支付;地方高校資金由中央財政撥付各省級財政部門,采取“當年先行預撥,次年據實結算”的制度,中央財政每年對各省上一年度實際支出進行清算,并以上一年度實際支出金額為基數提前下撥各省當年預算資金。

  第四章資金管理和監督

  第十七條學生資助資金納入各級預算管理,各級財政、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單位)要按照預算管理有關規定加強學生資助資金預算編制、執行、決算等管理。

  第十八條地方各級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資金發放、執行管理,做好基礎數據的審核工作,對上報的可能影響資金分配結果的有關數據和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健全學生資助機構,組織學校做好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確保應助盡助。各級各類學校要加強學生學籍、學生資助信息系統應用,規范檔案管理,嚴格落實責任制,強化財務管理,制定學生資助資金管理使用制度。學校應將學生申請表、認定結果、資金發放等有關憑證和工作情況分年度建檔備查。

  第十九條各級財政、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要按照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機制,按規定科學合理設定績效目標,對照績效目標做好績效監控、績效評價,強化績效結果運用,做好信息公開,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條財政部各地監管局按照職責和財政部統一部署,對資金開展監管和專項檢查。

  第二十一條各級財政、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學生資助資金分配和審核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以及違反規定分配或擠占、挪用、虛列、套取學生資助資金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申報使用學生資助資金的部門、單位及個人在資金申報、使用過程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各地、各校要結合實際,通過勤工助學、“三助”崗位、“綠色通道”、校內資助、社會資助等方式完善學生資助體系。公辦普通高校、普通高中要從事業收入中分別足額提取4%—6%、3%—5%的經費用于資助學生,中等職業學校應從事業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資金用于資助學生。民辦學校應從學費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資金,用于獎勵和資助學生。

  第二十三條各地要認真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實現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等決策部署,在分配相關資金時,結合實際向脫貧地區傾斜。

  第二十四條科研院所、黨校(行政學院)、國家會計學院等研究生培養單位學生資助資金管理按照本制度執行,所需資金通過現行渠道解決。

  第二十五條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墾等所屬學校學生資助資金管理和財政支持方式均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現行體制和政策執行。

  第二十六條各項學生資助政策涉及的申請、評審、發放、管理等工作按照《學生資助資金管理實施細則》執行。

  第二十七條各地要根據本制度,結合實際制定實施制度,抄送財政部、教育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各中央高校要根據本制度制定具體實施制度,抄送財政部、教育部和中央主管部門。

  第二十八條本制度由財政部、教育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退役軍人部、中央軍委國防動員部按職責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財政部教育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退役軍人部中央軍委國防動員部關于印發<學生資助資金管理制度>的通知》同時廢止。

學生資助管理制度 篇10

  為了加強和規范我院學生資助管理工作,有效地實施我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工作,切實解決我院貧困生因家庭、低保家庭、殘疾家庭經濟困難而失學的問題,深入做好學生防流控輟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資助對象

  資助對象我院通過貧困認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如孤兒、殘疾學生、貧困軍烈屬家庭子女、殘疾家庭子女、享受農村低保或特困救助(特困戶)的家庭子女、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子女、貧困單親家庭子女、家庭貧困的少數民族學生、因突發事件導致家庭經濟特別困難的學生,農村計劃生育獨生子女及雙女戶家庭學生、移民貧困戶子女是重點資助對象。貧困程度相同條件下,品學兼優學生優先。

  二、資助項目

  貧困生資助項目是義務教育階段在校寄宿貧困生生活費補助;我院資助貧困生的具體方式是在核定資助對象時,根據貧困生家庭經濟困難程度確定。我院在規定的時間內,按規定的方式對資助對象進行資助,不隨意改變資助方式,更不隨意更換資助對象。且我院的資助工作與學校保持一致。

  三、資助程序

  資助對象按下列程序及要求核定:

  (一)指令下達。我院貧困資助名額、經費由學校確定,學院推選進行上報、審核、公示、發放、備案。

  (二)評審公示。學院成立由學院領導、學院學生組成的評審小組(成員不少于7人),學院根據資助名額評審出合適的人選,進行名單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于5天。

  公示期內如有異議,學院及評審小組要對有關情況進行重新核實。

  匯總上報。公示期結束后,學院將公示無異議的資助對象匯總,報送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加強資助工作的公開、公正,“陽光”進行,對經校資助管理中心審核認定享受國家助學金的學生要予以公示,廣泛接受社會監督。

  四、資助小組工作要求

  (一)明確資助政策,廣泛宣傳,嚴格執行各項資助申辦程序,規范操作,科學管理。

  (二)認真做好各類資助的申請、審核、公示、認定工作。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保證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應享盡享,應貸盡貸”。

  (三)認真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貸前和貸后的管理。

  (四)嚴格執行國家各項資助政策,在審核上嚴格把關,嚴肅工作紀律。認真落實資助金公示制度,加強工作針對性、科學性、時效性,把國家各類資助款項落實到位。

  (五)建立健全各類各項家庭貧困學生的詳細信息檔案管理、收集、整理、匯總、歸檔、上報工作,并對學生私人信息做到嚴格保密。做好學生資助信息報表完整、及時,做到無虛報、錯報、重報、漏報行為的發生。各項資助金嚴格按受助學生實際在校時間核發,實行動態管理。

  (六)積極爭取社會援助,規范運作社會資助資金,擴大家庭貧困學生資助面。

  (七)在完成小組的`工作的同時也不能把學習丟下,要合理調整學習和工作的時間分配。組內成員必須團結友愛,相互配合他人工作。

  五、招新制度

  (一) 本著更好的加強資助小組建設,保證新鮮血液的注入;實現資助小組干部的新老交替,擁有足夠高素質的團隊作為后備力量的目的,在每學年的前兩周內進行招新面試。

  (二)在招新前做好資助小組的宣傳活動,招新采取一次性面試的方式進行。選拔根據各位前來面試的同學在面試中回答問題及各種表現進行選拔。

  (三)資助小組成員不宜過多,包括原有成員和新入成員為九人。每學年招新人數至少為3-4人。出于資助小組是外語學院學生會事務最為繁雜的部門的考慮,新加入的成員要具備吃苦耐勞的精神,思想積極活躍,與組員團結友愛,工作勤懇,作風扎實。

  六、會議制度

  (一)組內每學期組織3次大會,分別在學期初、期中、期末進行。學期初會議對本學期工作做好計劃和分配,期中對中途進行的各種活動進行總結,期末會議對本學期的工作進行最后的評定總結。另外中途可視情況舉行小型會議。

  (二)在開展每個大型活動之前,小組全員在會議上集中進行討論開展方案和策略,并邀請指導老師參加會議,給我們建議和指導。

  (三)負責人做好通知和考勤工作,與會者需提前3-5分鐘到場,任何成員不得無故缺勤,確因有事的需提前向組長請假,不得無故遲到、早退。考勤情況境遇各部評優及個人評優掛鉤。

  (四)與會人員遵守會議紀律,會議進行中應自覺將手機調成震動或靜音。相關負責人做好會議記錄。

  七、考核制度

  (一)資助小組采取內部成員之間彼此考核, 對所有成員進行目標管理。學期初對每一位成員工作情況進行全面評估,工作成績顯著者繼續任用,反之,提出調轉方案,直至除名。

  (二)小組將對于基本素質和考勤這兩方面進行考核:工作素質要求有較強的工作責任心,具有全局觀念,勤于思考,勤于實踐,勇于創新,積極主動地在同學中開展工作,學習素質要求與每位成員的期末考試成績不能掛科;考勤包括值班考勤、會議考勤、活動考勤等。

學生資助管理制度 篇11

  為了加強和規范我校學生資助管理工作,有效地實施我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工作,切實解決我校僻生因家庭、低保家庭、殘疾家庭經濟困難而失學的問題,深入做好學生防流控輟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資助對象

  資助對象一是小學階段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二是我校學前教育階段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孤兒、殘疾學生、僻烈屬家庭子女、殘疾家庭子女、享受農村低保或特困救助(特困戶)的家庭子女、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子女、僻單親家庭子女、家庭僻的少數民族學生、因突發事件導致家庭經濟特別困難的學生,農村計劃生育生子女及雙女戶家庭學生、移民僻戶子女是重點資助對象。僻程度相同條件下,品學兼優學生優先。

  二、資助項目

  僻生資助項目一是義務教育階段在校寄宿僻生生活費補助;二是學前教育保教費。我校資助僻生的具體方式是在核定資助對象時,根據僻生家庭經濟困難程度確定。我校在規定的時間內,按規定的方式對資助對象進行資助,不隨意改變資助方式,更不隨意更換資助對象。

  三、資助程序

  資助對象按下列程序及要求核定:

  (一)指標下達。我校僻學生資助名額、經費由區教育局確定,再按比例分到各年級進行上報、審核、公示、發放、備案。

  (二)信息公開。學校通過召開學生會、班會、在校內醒目處張貼公告等方式向學生及學生家長公開資助信息,包括資助條件與名額、資助方式與標準、申請時間與評審辦法等。

  (三)資助申請。學生或學生家長(監護人)向學校提出書面資助申請,填寫由學校發給的《特殊家庭困難學生教育資助申請審核表》。《資助申請表》經受助學生所在村會(社區)、鄉鎮(街道)民政辦公室分別審核、確認、簽字蓋章后,送交學校作為評審確定資助對象的依據。

  (四)評審公示。學校成立由學校領導、學生家長和教師代表組成的評審小組(成員不少于7人),按資助名額,依據《資助申請表》所記載的學生家庭經濟僻程度確定資助對象。資助對象確定后,學校應在《資助申請表》上簽署明確的審核意見并加斧章,然后將資助對象名單分別在學校和學生家庭所在的.村(社區)進行張榜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于5天。公示期內如有異議,學校及評審小組要對有關情況進行重新核實。

  (五)匯總上報。公示期結束后,學校將公示無異議的.資助對象匯總,報送區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四、資助經費

  資助經費,由區教育局同區財政局按核定的資助對象和標準核撥到我校。學校財務室按資助花名冊及時、足額發放到學生或學生家長。

  五、資助管理

  我校德育處負責全校僻生資助工作。并成立僻學生資助領導小組,學校校長為僻生資助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并高度重視并切實抓好這項工作,確定專人具體負責僻生登記、核實及資助對象的公示、報送等工作。我校結合本校的實際,制定切實可行的僻生資助工作制度,建立有關工作人員崗位職責,從制度層面保證公開、公正、規范、有序地做好僻生資助工作。

  六、資助監督

  按照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學校將僻生資助政策、資助工作程序、資助對象及資助方式、標準等在學校校務公開欄公布,接受廣教師、學生的監督。在校長領導下,組織各方面的人員,對學校僻生資助工作進行全方位全過程監督,確保有限的資助資金用于最急需的僻學生。學校年終督導考核內容將僻學生資助工作納入,并占一定權重。

學生資助管理制度 篇12

  為激勵學生勤奮學習、努力進取,在德智體美勞方面得到全面發展,切實做好資助貧困家庭學生工作,根據《關于印發<蚌埠醫學院本科生資助和獎勵管理辦法>》的精神要求,并結合學院具體實際,特制訂本工作制度。

  一、貧困生認定

  第一條貧困生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孤兒、烈士子女或優撫家庭子女等無直接經濟來源;

  2.單親家庭子女且撫養方無穩定生活來源,無法維持學習和生活需要;

  3.父母因老、弱、病、殘等原因造成家庭經濟困難;

  4.來自老、少、邊、窮地區,經濟條件差,家庭經濟困難;

  5.家庭別地方政府列為特困戶或被民政部門確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難以維持基本生活;

  6.學生身體殘疾或重大疾病造成學習和生活困難;

  7.家庭遭遇自然災害或突發事件等不可抗拒因素導致家庭經濟困難

  8.其他特殊情況。

  第二條貧困生認定標準

  根據困難程度,將貧困生分為三個等級:一般困難、困難和特別困難。

  1.一般困難:家庭生活比較困難,經濟來源較低或不穩定,無力支付在校學習期

  間正常學習和生活的部分費用的學生,在校消費不超過在校學生人均消費。例如:家庭成員下崗且無穩定收入;來自老、少、邊、窮貧困地區,家庭成員中上學消費人口較多;來自農村,家庭成員中無18-55歲的青壯勞動力等等。

  其他不測原因(如自然災害、交通事故、重大疾病等)導致家庭突變的特殊困難家庭的學生。可根據情況酌情考慮等級,適當予以臨時困難補助。

  2.困難:家庭生活困難,無任何經濟來源,無力支付學習期間基本學習和生活全部費用的學生,其在校消費低于在校學生人均消費的7/10。

  例如:烈士子女、因公犧牲人子女、傷殘人子女、孤兒、父母雙方長期病重且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且無生活來源的學生等。

  3.特別困難: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經濟來源單一且微薄,無其他經濟來源,無

  力支付在校學生人均消費的4/5,國家規定的建檔立卡同學直接認定為特別困難。

  例如:來自老、少、邊、窮貧困地區,家庭人口較多,父母年老多病或身體殘疾、部分喪失勞動能力;老子城市和農村低保家庭;來自單親貧困家庭;父母都失業的學生;等等。(注:城鄉低保家庭子女以持有市、縣總工會核發的特困職工證為據。)

  第三條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認定為貧困生,已被認定為貧困生的應立即取消:

  1.獲資助期間家庭經濟條件已有改善,有固定生活來源者;

  2.家庭因修建或購買房、購車、結婚等消費而欠巨額債務導致家庭經濟困難者;

  3.插班、借讀等普教計劃外學生。

  第四條貧困生認定程序

  貧困生評定必須堅持政策告知、本人申請、班級評議、學院審查建檔、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核確認、學校批準的程序。

  第五條貧困生的管理

  1.對品學兼優且個人主動多渠道參與勤工助學工作的貧困生,在資格認定、等級及資助等方面優先予以考慮;

  2.對每年認定的貧困生學院將進行跟蹤調查,若發現弄虛作假者,一經查實,取消其貧困生資格,立即取消正在享受的`各類資助金,并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六條已認定的貧困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予資助或取消正在進行的資助或列入預警期(期限為一學期)

  1.違反校紀校規,收到相關部門(系、部)通報批評,或紀律處分者不與資助;

  2.有生活鋪張浪費現象,在校學習期間行為不端,有悖于大學生行為準則者,不予資助并全額追回已獲各類資助金;

  3.學習主觀不努力,上一學年各科課程考試有2門以上不及格者(期中考試課限定1門),列入預警期,預警期限為一個學期,各科成績符合資助條件并經貧困認定后,繼續資助;否則不予資助。

  4.經班級、年級開展的綜合素質測評為不合格者,視情節輕重列入預警期。

  二、國家勵志獎學金

  1.國家勵志獎學金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資設立,用于獎勵資助全日制本、專科(含高職、第二學士學位)學生(以下簡稱學生)中品學兼優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獎勵標準為每人每年5000元。

  2.基本申請條件

  (1)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2)自覺遵守憲法和法律,模范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

  (3)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4)學習成績和表現優秀。學年中,學習成績排名應為班、年級前15%,綜合素質測評成績應為班、年級前15%,單科學習成績優良,無不及格科目;

  (5)家庭經濟困難(已被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生活簡樸。

  3.名額分配與評審

  (1)根據當年學生處下達名額計劃數,學院擬定各年級名額分配方案,下發各個年級。

  (2)同一學年內,獲得國家勵志獎學金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可以同時申請并獲得國家助學金,但不能同時獲得國家獎學金。

  (3)評審工作在護理學院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統一領導下完成。各年級要成立評議小組(人數不少于年級總人數的30%),評議小組根據申請條件,對提出申請的同學組織評審,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在規定的時間內提出年級初選名單。

  (4)各年級上報初選名單,經學院獎助學金評審認定工作領導小組集體研究審定,并在全院范圍內公示不少于五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后,在規定時間上報院學生處。

  4.發放與監督

  (1)學院、年級高度重視國家勵志獎學金的發放情況,學院切實加強領導,年級積極開展宣傳和耐心細致的思想教育工作。

  (2)和學生處大學生資助中心保持密切聯系,按時、保質上報各種獲得獎勵學生信息,為學校的發放工作打好基礎。及時將發放情況向學生通報,在發放過程中妥善處理意外突發情況。

  (3)學院加強評審、發放工作的監督力度,增強工作透明度,確保國家勵志獎學金真正用于資助品學兼優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三、勤工助學管理

  1.勤工助學是指學生在學校的組織下利用課余時間,通過勞動取得合法報酬,用于改善學習和生活條件的社會實踐活動。

  2.基本申請條件:

  (1)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道德品行良好;

  (2)學習努力,成績合格;

  (3)身體健康,能勝任工作。

  3.安排流程

  (1)根據學生處下發的勤工助學申請通知,向學院學生(主要是新生年級)進行宣傳,接收同學報名。

  (2)年級老師根據不同崗位要求及申請條件,對所有提出申請同學進行公開、公平、公正、尊重本人意愿的擇優錄用,并將結果報給學生處。

  (3)安排勤工助學崗位,要優先考慮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

  (4)加強勤工助學學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幫助他們樹立正確的勞動觀。

  (5)在學生勤工助學的過程中,積極幫助學生解決各種突發情況。

  四、生源地助學貸款

  1.國家助學貸款的目的是幫助家庭經濟確實困難,難以支付在大學學習期間的學費和相關費用的學生,以使他們安心完成學業。

  2.基本申請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且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學生證和錄取通知書。

  (2)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未成年人申請國家助學貸款須由其法定監護人書面同意)。

  (3)學生必須誠實守信,遵紀守法,無違法違紀行為。

  (4)學習刻苦,品德優良。

  3.學院重點工作

  (1)在學生資助領導小組領導下,各年級老師要向學生宣傳助學貸款各項政策,熱情、熟練的為學生辦理貸款的相關手續,幫助學生提高貸款成功率。

  (2)年級每年度及時統計并妥善保管辦理助學貸款學生名單,及時關心這部分學生的日常學習生活情況。

  (3)畢業年級保存貸款學生的有效聯系方式及其他信息,及時主動提醒貸款學生按期還款。

學生資助管理制度 篇1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學生資助行為,加強學生資助管理,提高資助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學校工作健康發展,根據國家各項學生資助政策,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制度,我校資助管理制度實行校長負責制。

  第二條學生資助管理的原則是: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學生資助規章制度;堅持教育公益性和普惠性,不讓一個學生因家庭經濟困難而失學的戰略目標;正確處理事業發展需要和學生資助行為的關系,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關系,國家、集體和個人三者利益的關系。

  第三條學生資助管理的主要任務是:依法多渠道籌集資助資金;加強核算,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加強管理,專款專用;對學校資助金的使用進行控制和監督。

  第四條學校學生資助項目包括:義務教育階段“兩免一補”(免學雜費、免費提供教科書、補助生活費)、國家普通初中生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社會愛心團體和個人資助等。

  第二章管理體制

  第五條學校成立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設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全校學生資助工作的開展。

  第六條學校資助管理工作實行校長負責制,校長是學校資助工作的第一負責人,學校資助活動在校長的領導下,由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統一管理。

  第三章資金管理

  第七條資助經費來源包括財政預算安排、社會捐贈等。

  第八條學校要嚴格按照各資助項目的評審辦法,開展申請、評審、公示和核定工作,做到公平、公正、公開。

  第九條學校從有關部門取得的有指定資助項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單獨核算的資助資金,應當按照要求向上級報送資金使用情況;資助項目完成后,應當做好資金發放表和使用效果的書面總結,并接受有關部門的檢查、驗收。

  第十條資助金的支出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資助項目規定的開支范圍及開支標準;國家有關資助政策沒有統一規定的,結合學校實際情況規定,但不得違反法律和國家政策。

  第十一條學校要加強對資助資金的管理,各項支出應按實際發生數列支,不得虛列虛報,不得以計劃數和預算數代替。

  第十二條學校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相關規定,對學生資助資金實行分賬核算,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擠占、挪用,同時應接受財政、審計、紀檢監察、主管機關等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第四章檔案管理

  第十三條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要做好資助檔案的管理工作,收集整理各級各部門相關的.文件、通知、制度、方案等。

  一、貧困生建檔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情況調查表。

  (一)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申請表、量化表、認定表。

  (二)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匯總表。

  (三)資助對象公示材料、學校認定公示材料。

  (四)學生簽字及照片等。

  (五)資助對象受助后相關情況反饋。

  二、社會資助管理

  (一)資助團體和個人資料

  (二)資助團體和個人目標學生的篩選和確認工作

  (三)受助學生家庭情況統計

  (四)受助學生家長聯系方式

  (五)資助方式的確認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學校負責核定各資助項目的資助人數和資助標準,報上級學生資助管理部門審批。每學期結束前,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和教務處要將各資助項目的落實情況和資金的下達、發放等情況向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匯報,接受上級主管部門對資助工作的督查指導。

  第六章附則

  第十六條本制度由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解釋和修訂。

學生資助管理制度 篇14

  根據省教育廳《福建省教育廳關于助學工作實行校務公開陽光運作的通知》文件的.要求,為加強學生資助資金的管理,規范收支,提高資助資金使用效益,確保學生資助資金運行規范有序,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本制度適用于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設立、實施的“獎、貸、助、勤、補、減、緩”等各項資助支出項目。

  第二條根據《行政事業單位會計制度》要求,建立健全資助資金財務管理制度。

  第三條建立資助資金專帳,實行分賬核算,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擠占、挪用。不得與其他資金混合管理使用。

  第四條嚴格按照工作流程辦理資助資金收支業務,認真及時做好資金的收支余核算,做到收支清晰,賬實相符。

  第五條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確保資助資金專款專用。任何人和部門都不得截留、挪用、抵扣和拖延支付。

  第六條對資助資金定期或不定期進行督查,同時資助資金使用情況接受財政、審計、紀檢監察和主管部門的監督和檢查。

  第七條本制度由學生工作處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學生資助管理制度 篇15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學生資助信息安全管理工作,切實保護學生資助信息安全,根據《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關于切實加強學生資助信息安全等有關事項的緊急通知》的精神和學校有關的工作要求,結合學院資助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學生資助信息安全管理嚴格落實信息管理責任人,負責學生資助工作的院領導是學生資助信息安全管理的第一責任人,負責學生資助工作的輔導員和各專業班級輔導員是學生資助信息安全管理的直接責任人。

  第三條 嚴格管理各類學生資助信息的導出、查閱、復印、流轉、公示、存檔等操作,杜絕學生資助信息外泄。

  第四條 嚴格限制資助信息系統的使用權限,學生資助信息系統由負責學生資助工作的輔導員專人管理,并嚴格遵守保密制度。

  第五條 涉及學生資助信息的紙質檔案要用專門文件柜獨立保管、涉及學生資助信息的電子檔案要用電腦、移動存儲設備的'必須專人專用。

  第六條 規范學生資助信息公示,原則上僅公示學生專業班級、學生姓名以及評審結果等信息,嚴禁公示學生身份證號、家庭住址、銀行卡號和聯系方式等信息。

  第七條 學生資助信息安全關系到學生財產安全甚至生命安全,加強對學生的資助信息安全管理教育,提高學生保護自己意識。

  第八條 加大國家和學校資助政策宣傳力度,切實保護學生資助信息安全,扎實做好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資助工作,確保“不讓一個學生因家庭經濟困難而失學”。

  第九條 對造成學生資助信息外泄情節嚴重的,按照國家和學校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學生資助管理制度 篇1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管理我校學生勤工助學工作,促進勤工助學活動健康、有序開展,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培養學生自立自強精神,增強學生社會實踐能力,幫助學生順利完成學業,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修訂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學生是指取得我校學籍的全日制本科學生。

  第三條本制度所稱勤工助學活動是指學生在學校的組織下利用課余時間,通過勞動取得合法報酬,用于改善學習和生活條件的社會實踐活動。勤工助學是學校學生資助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提高學生綜合素質和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有效途徑。

  第四條勤工助學活動堅持“立足校園、服務社會”的宗旨,按照學有余力、自愿申請、信息公開、扶困優先、競爭上崗、遵紀守法的原則,由學校在不影響正常教學秩序和學生正常學習的前提下有組織地開展。

  第五條開展勤工助學活動是學生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各職能部門要充分發揮作用,在工作安排、人員配備、資金落實、辦公場地、活動場所及助學崗位設置等方面給予大力支持,為學生勤工助學活動提供指導、服務和保障。

  第六條勤工助學活動由校學生處統一組織和管理。任何單位或個人未經申報批準,不得聘用在校學生打工。學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為,不在本制度規定之列。

  第七條勤工助學學生要樹立正確的勞動觀,自覺遵守有關管理規定。學校對在勤工助學活動中表現突出的學生,采取適當方式予以表彰和獎勵;對違反勤工助學協議的.學生,按照協議停止其勤工助學活動;對在勤工助學活動中違反校紀校規的,按照學生管理規定進行教育和處理。

  第二章勤工助學管理機構及用工單位職責

  第八條勤工助學機構職責:

  (一)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全面領導學校學生勤工助學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學生處,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具體負責勤工助學的日常管理工作。充分發揮學生在勤工助學工作中的作用,共同做好勤工助學工作。

  (二)確定校內勤工助學崗位。協調校內各單位,引導和組織學生積極參加勤工助學活動,指導和監督學生的勤工助學活動。

  (三)開發校外勤工助學資源。積極收集校外勤工助學信息,開拓校外勤工助學渠道,增加校外勤工助學崗位,并納入學校管理。

  (四)接受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的申請,安排學生勤工助學崗位,優先安排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為學生和用人單位提供及時有效的服務。

  (五)組織學生開展必要的勤工助學崗前培訓和安全教育,維護勤工助學學生的合法權益。聽取用人單位意見或建議。

  (六)制定或協助制定校內勤工助學崗位的報酬標準,并負責酬金的發放和管理工作。

  (七)加強對勤工助學學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幫助他們樹立正確的勞動觀。對在勤工助學活動中表現突出的學生予以表彰和獎勵。對違反勤工助學協議的學生,可按照協議停止其勤工助學活動。對在勤工助學活動中違反校紀校規的,按照學校管理規定進行教育和處理。

  第九條用工單位職責:

  (一)接受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的申請、初審,為符合條件的學生安排勤工助學崗位,配合好學生處共同做好勤工助學工作;

  (二)各用工單位需安排專人負責對所設置的崗位及在崗學生進行統一管理、考核,對勤工助學學生進行崗前培訓和安全教育,并全程提供業務指導。要求學生自覺遵守用工單位規章制度,保守用工單位秘密;

  (三)加強對勤工助學學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管理,負責學生勞動安全。

  第三章校內勤工助學崗位的設置

  第十條勤工助學崗位主要由學校各部門以及后勤服務等用工單位提供。用工單位根據本部門的工作特點和實際情況向勤工助學機構申報用工計劃,經學校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審核批準后方可確立;勤工助學崗位分為固定崗位和臨時崗位。固定崗位是指持續一個學期以上的長期性崗位和寒暑假連續性崗位;臨時崗位是指不具有長期性,通過一次或幾次勤工助學活動即完成任務的工作崗位。

  第十一條設崗基本原則:

  (一)有利于培養學生自強、自立、自尊精神;

  (二)有利于建設和諧校園,營造良好育人氛圍;

  (三)要求安全、無毒、無害,作業不得有礙學生健康或超過學生身體承受能力;

  (四)不能與學生的學習時間產生沖突;

  (五)不能替代校內教職員工的本職工作。

  第十二條安排勤工助學崗位,優先考慮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

  第十三條學生參與校內非營利性單位(如圖書館、實驗實訓中心)的勤工助學活動,其勞動報酬從學校勤工助學專項資金中支付;學生參與校內盈利性單位(如學生食堂、超市)的勤工助學活動,其勞動報酬應由用人單位支付。

  第十四條學校組織的勤工助學應按規定程序申請和審批。凡未履行審批程序的用人單位,不得在學校從事勤工助學活動;凡未履行申報程序的學生,學校內任何單位不得接收和安排其參加勤工助學;用人單位申請勤工助學崗位,按以下程序報批:

  1. 用人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填寫《勤工助學單位用工計劃申請審批表》)。

  2. 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匯總后報學校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審查及審批。

  3. 經學校審批通過,方可確立崗位,安排人員上崗。

  第四章校內勤工助學崗位的管理

  第十五條設崗原則:以工時定崗位。按每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月平均上崗工時不低于20小時為標準,統籌安排、設置校內勤工助學崗位。設置的崗位既要滿足學生的工時需求,又要保證學生不因參加勤工助學而影響學習。學生參加勤工助學的工作量原則上每周不得超過8小時,每月不得超過40小時,保證學生正常學習和生活。

  第十六條崗位類型:勤工助學崗位按工作時間分固定崗位和臨時崗位。

  (一)固定崗位是指持續一個學期以上的長期性崗位和寒暑假期間的連續性崗位;

  (二)臨時崗位是指不具有長期性,通過一次或幾次勤工助學活動即完成任務的工作崗位;

  第十七條固定崗位由設崗單位根據工作需要一般按學期(或學年)設置進行申報,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報學校進行崗位的審核與確定,并組織學生與用工單位完成對接工作。固定崗位學生參加勤工助學工作時間按照學校校歷規定時間執行;臨時崗位由設崗單位根據工作需要提前一周進行申報,學生資助中心按程序報批,并組織安排學生上崗。

  第五章校外勤工助學活動的管理

  第十八條校外勤工助學活動必須由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統一管理,并注重與學生學業的有機結合。

  第十九條校外用人單位聘用學生勤工助學,須向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請,提供法人資格證書副本和相關的證明文件。學生在校外開展勤工助學活動,應簽訂學校與用人單位和學生三方用工協議書。辦理相關聘用手續后,學生方可開展勤工助學活動。

  第二十條學生參加校外勤工助學,其勞動報酬應由校外用人單位按協議支付。

  第六章勤工助學申請與審批

  第二十一條學生申請參加勤工助學應具備以下條件:

  1、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思想道德品質良好;

  2、學習勤奮努力,學有余力;

  3、遵守校規校紀,無違紀處分紀錄;

  4、積極參加學校各種活動,努力完成學校分配的工作;

  5、家庭經濟困難,對繼續完成在校學業造成影響(已認定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應予以優先安排);

  6、本人自愿。

  第二十二條學生申請參加勤工助學活動,按以下程序報批:

  1、學生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填寫《勤工助學崗位申請審批表》,通過輔導員、學院審核匯總),統一報至學生處資助管理中心。

  2、學生處復核、統籌、批準并組織學生與用工單位對接。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制度由學生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學生資助管理制度 篇17

  一、 總則

  1、 為了規范學生資助行為,加強學生資助管理,提高資助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學校工作健康發展,根據國家各項學生資助政策,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制度。

  2、學生資助管理制度的原則是: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學生資助規章制度;堅持教育公益性和普惠性,不讓一個學生因家庭經濟困難而失學的戰略目標;正圈理事業發展需要和學生資助行為的關系,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關系,國家、集體和個人三者利益的關系。

  3、學生資助管理的主要任務是:依法多渠道籌集資助資金;加強核算,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加強管理,專款專用;對學校資助金的使用進行控制和監督。

  二、組織機構及組織管理

  學校成立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學生資助評審小組和班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助學金對象初步審核小組,實行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三級管理負責制。

  教育資助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制定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助學金對象認定的實施辦法,負責公示并審批確認本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助學金對象名單。

  教育資助評審小組承擔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對象認定的組織與管理工作,由教師代表、學校領導組成。教育資助評審小組負責審核各班級推薦上報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情況,提出擬確認為助學金對象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

  三、認定標準

  認定工作堅持實事求是,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實行評議和學校評定相結合的原則。

  不得降低條件及標準,不得搞平均分配,不得隨意擴資助范圍,不得將財政供養家庭和非困難家庭子女列為照顧對象。

  四、資助申報審批程序

  1、每學年開學初向所有學生、家長宣傳國家的學生資助政策,讓所有的學生和家長了解政策、參與監督。

  2、公開資助信息。學校根據上級下達的資助名額,通過在校內張貼公告等途徑公開資助信息。

  3、教育資助對象每年核定一次。申請資助的學生于學年開學初,由本人向學校提出申請,并向學校提交由所在村會或監護人所在工作單位出具的家庭經濟狀況證明。

  4、學生提出申請后,班級認定評議小組,對申請學生的家庭經濟情況進行認真審核,按學生家庭經濟僻程度排序,提出僻生資助名單。

  5、學校學生資助評審小組認真審核班級認定評議小組申報的初步評議結果(如有異議,應在征得班級認定評議小組意見后予以更正),審核通過后將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助學金對象名單提交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

  6、學校學生資助領導小組經研究、審批,確認后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助學金對象名單在學校內公示。公示無異議后,將上報區資助管理中心審批。

  五、 資金管理

  1、 資助經費來源于財政預算安排。

  2、 學校要嚴格按照個資助項目的評審辦法,開展申請、評審、公示、核定、發放工作,做到公平、公正、公開。

  3、 學校從有關部門取得的有制定資助項目和用途并且要求立核算的資助資金,應當按照要求向上級報送資金使用情況;資助項目完成后,應當做好資金發放表和使用效果的書面總結,并接受有關部門的檢查、驗收。

  4、 資助金的支出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資助項目規定的開支范圍及開支標準。

  5、 學校要加強對資助資金的管理,各項目支出應按照實際發生數列支,不得弄虛作假,不得以計劃數和預算數代替。

  6、 學校必須嚴格 執行國家相關規定,對學生資助金實行分賬核算,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擠占、挪用,同時應當接受財政、審計、紀檢監察、主管機關等相關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六、 檔案管理

  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要做好資助檔案的管理工作,收集整理各級各部門相關的文件、通知、制度、方案等檔案材料,包括:

  僻生建檔:

  (一)困難學生情況調查表

  (二)困難學生匯總表

  (三)困難學生統計表

  僻生申請:

  (一)僻生申請表

  (二)受助學生明細表

  (三)匯計表

  (四)資助對象公示材料、學校認定公示材料。

  (五)銀行回執單

  (六)學生簽領憑證

  七、監督檢查

  為加強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金的管理,學生資助評審小組和班主任每學年應定期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助學金對象進行一次資格復查,并不定期地隨機抽選一定比例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助學金對象,通過電話、實地走等方式進行核實。如發現弄虛作假現象,一經核實,取消助學金資格。

學生資助管理制度 篇18

  1、為使學校資助管理工作規范及順利實施,切實把國家這項“惠民工程”落到實處,增強管理工作職責,使學生資助工作得到落實而有保障,特制定本制度。

  2、加強國家資助政策的宣傳力度,廣泛利用各種媒介、采取多種形式,切實把這項國家惠民政策宣傳到位,達到家長學生知曉率百分之百。

  3、嚴格做好國家資助金的申請、認定工作,規范評審程序。對學生的認定應按政策要求嚴格把關,做到精準資助。建立和完善受助學生相關資料,將學生申請表、戶籍證明材料、受理結果、公示情況、助學金發放及變動情況等有關憑證和工作情況記錄在案,建檔備查。

  4、做好學生資助信息報表完整、及時,做到無虛報、錯報、重報、漏報行為的發生。

  5、國家助學金嚴格按受助學生實際在校時間核發,實行動態管理。

  6、班級要及時向學校報送學生異動情況,學生資助管理應根據學生異動情況及時調整國家助學金的'發放。

  7、嚴格按公示制度公示,對公示中出現的問題,記錄在案,及時處理。

  8、學校資助管理要嚴格做好助學金采取銀行卡形式發放,做到無代領,無實物或服務形式抵頂或扣減行為,無強制消費或抵減其他費用等行為。

  9、加強資助工作的公開、公正,“陽光”進行,對經學校資助審核認定享受國家助學金的學生要予以公示。

學生資助管理制度 篇19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確保學生資助管理工作能公正、公平、公開的順利開展,完善學生資助相關資料、文檔的匯總和匯編,便于資助工作得以順利實施,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細則

  第二條學生資助對象為在校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第三條學院根據學校設置的標準和規定的程序通過民主評議認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學校申請認定時,需提交家庭所在地鄉、鎮或街道民政部門加蓋公章予以確認的.《高等學校學生家庭及其家庭經濟情況調查表》;

  第四條學生資助工作應堅持“實事求是、標準合理”的原則,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實行民主評議和學院評定相結合;

  第五條學生資助工作必須嚴格工作制度,規范工作程序,做到公開、公平、公正;

  第六條學院成立專門的學生資助評議小組,負責各種資助項目組織的組織評審、及過程指導、監督和協調;成員主要由主管學生工作的副書記、輔導員以及學生代表等組成;

  第七條學院成立專門的學生資助工作小組,負責本年級學生資助工作的組織、評審、監督和協調工作;成員主要由輔導員、班主任、學生干部代表、學生代表等組成;

  第八條學生資助工作程序::學生在網上申請貧困認定后,向學院提交資助申請表,通過班級、年級、學院三級評審小組審查;

  第九條受資助學生名單公示:經過三級認證后的受助學生的名單,必須在學院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個工作日;

  第十條建立受資助學生信息檔案:每學年應定期對受資助學生進行資格復查,不定期抽取一定比例的時候資助學生通過信件、電話、實地走訪等方式進行考察;如發現弄虛作假現象,一經核實,取消資助資格,收回資助金,情節嚴重的依據有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

  第十一條加強誠信感恩教育:教育學生如實提供家庭情況,及時告知家庭經濟陷入變化情況,學院及時作出相關調整;通過思想引導做好事資助者的感恩教育;

  第十二條落實暑期家訪制度,重點走訪經濟困難認定的A等特困生、孤兒、殘疾、學習困難以及獲得我校突發事件特殊困難補助的學生家庭。

學生資助管理制度 篇20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本制度所稱學生資助工作主要是指中省、市、區財政安排的用于落實學前教育、義務教育、普通高中教育、中等職業教育等國家資助政策資金落實工作,其資金主要包括國家助學金、中職國家免學費、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生活費補助等。

  第二條學生資助資金管理工作按職責分工由區局資助中心和財務組共同管理。區局資助中心主要負責學生信息管理系統完善,加強學生資助信息管理,組織審核上報基礎數據,提出預算分配建議方案;區局財務組主要負責學生資助資金分配和預算下達,會同資助中心對資金使用和政策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管理。學校是學生資助資金使用的責任主體,切實履行法人責任,健全內部管理機制,具體組織預算執行。

  第二章資助范圍和標準

  第三條學前教育

  學前一年困難幼兒生活費補助。對具有正式學籍的家庭經濟困難在園學前一年幼兒(學齡年滿5周歲以上)補助生活費,補助標準為每生每天5元,一年按250 天計算,每生每學年1250元,用于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幼兒生活費開支。根據實際情況可適當考慮家庭困難中、小班幼兒。

  第四條義務教育

  1.家庭經濟困難寄宿生生活費補助。對具有正式注冊學籍的義務教育困難寄宿生補助生活費,標準為小學生每天4 元,初中生每天 5 元,全年按 250 天在校計算,小學困難寄宿生每生每學年補助生活費1000 元、初中困難寄宿生每生每學年補助生活費1250 元。

  2.家庭經濟困難非寄宿生“四類”(建檔立卡、殘疾、農村低保、特困救助)學生生活費補助。對具有正式注冊學籍義務教育階段在校建檔立卡學生、非建檔立卡的家庭經濟困難殘疾學生、農村低保家庭學生、農村特困救助供養學生等“四類”家庭經濟困難非寄宿生納入生活補助范圍。補助標準按照寄宿制標準50%的比例補助(此政策從20xx年秋季學期開始實施)。

  第五條普通高中

  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資助具有正式注冊學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分兩檔執行:特別困難每生每學年助學金2500 元,一般困難每生每學年助學金1500元。

  第六條中職教育

  1.免學費。對中等職業學校全日制學歷教育正式學籍一、二、三年級在校生中所有農村(含縣鎮)學生、城市涉農專業學生和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免除學費(藝術類相關表演專業學生除外)。免學費標準按照價格、財政部門批準的標準執行。

  2.中職國家助學金。資助中等職業學校全日制學歷教育正式學籍的'一、二年級家庭經濟困難在校生國家助學金每生每學年20xx元。

  第三章資金分擔和預算

  第七條學前一年困難幼兒生活費補助資金由中省和市縣(區)按5:5比例分擔。

  第八條義務教育生活補助費資金由中省、市縣(區)按5:5比例分擔。

  第九條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由中省、市縣(區)財政按8:2分擔,市縣(區)分擔比例由各市(區)自行確定。

  第十條中職國家助學金市縣所屬中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所需資金由中央財政與省地方財政按8:2的比例分擔,地方財政負擔部分經費由省財政與市縣(區)財政按8:2的比例分擔。

  第四章資金管理和監督

  第十一條資助中心要加強資金發放、執行管理,做好基礎數據的審核工作,健全學生資助機構;學校需做好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確保應助盡助。各相關校園要加強學生學籍、學生資助信息系統應用,規范檔案管理,強化財務管理,制定學生資助資金管理使用制度。學校應將學生申請表、認定結果、資金發放等有關憑證和工作情況分年度、分學期歸檔。

  第五章附則

  第十二條各校要結合實際,通過校內資助、社會資助等方式完善學生資助體系。

  第十三條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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