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的章程

時間:2024-07-16 07:41:21 學校章程 我要投稿

學校的章程

  在學習、工作、生活中,我們都跟章程有著直接或間接的聯系,章程具有約束力,是組織所有成員的思想準則和行動規范,每個成員都應該遵章辦事。擬章程需要注意哪些問題呢?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學校的章程,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學校的章程

學校的章程1

  經過十余年的發展壯大,學校的辦學水平和英語特色得到了社會的承認,被教育部認定為具有推薦保送生資格的全國十三所外語學校之一。已經畢業的八屆畢業生中,很多學生考入北京大學、清華大學、北京外國語大學、浙江大學等名牌大學。

  學校是中國教育學會教育實驗研究會基地學校,承擔教育部“九.五”、“十.五”重點教育科研課題。

  20xx年1月,經過省一級學校評估督導組的督導驗收,我校被廣東省教育廳批準為“省一級”學校。評估組在“督導驗收意見”中稱:廣外外校的“辦學水平標志著我省民辦教育的高度和水平”,并稱我校“已進入高收費、高投入、高質量、高效益的良性循環發展軌道,辦學條件已基本實現了現代化”。

  一、辦學理念

  辦學宗旨:對每個學生的終身發展負責,培養走向世界的現代人。

  教學特色:輕負荷,高質量

  育人特色:鍛煉健強體魄,塑造健全人格,提高綜合素質,突出外語特色

  二、教學特色

  輕負荷,高質量 提高課堂教學效率,開發智力,形成能力;從而保證學生有充分而自由的自我發展空間,來應對世界和未來的嚴峻挑戰。

  三、課程體系

  全面開設國家規定的所有必修課程以外,我校還開設了以下特色課程

  1、英語特色課:聘請廣東外語外貿大學優秀中青年教師和專職外籍教師擔任學校英語特色課的教學,開設了口語、聽力、閱讀、寫作等英語特色課程,有效地提高了我校學生的英語語言能力。

  2、信息技術課:從小學至高三全面開設信息技術課程,并組織豐富多彩的`課外活動項目,為學生步入信息高速公路提供全面全程的優質服務。

  3、活動課程:教師指導下的課外興趣小組為主要活動方式,讓同學們在活動中發現自己,表現自己,從而鍛煉自己,發展自己。

  4、校本課程:開設《文學欣賞課》、《文化專題課》等校本課程,以求開拓知識視野,更新思維模式,使學生擁有世界視野和現代意識。

  四、硬件系統

  幾年來,學校投資一千余萬元用于校園信息化建設,有先進的計算機網絡系統,并以光纖專線接入中國計算機公眾網,并建有學校網站。擁有電子閱覽室1間、CAI(計算機輔助教學)課室2間、計算機教室6間,學校計算機總量達到1350臺,生機比達到3.5: 1。建有學校電視臺、校園廣播系統,學校電視臺每周制作播出校園新聞等四期自辦節目,成為校園文化的一道風景。另外,還有課室多媒體系統188套,語音室4間,理、化、生實驗室30間。鋼琴房108間,舞蹈室3間,合唱室2間,武術訓練室1間。有400米全塑膠運動場一個,籃球場30個,還有標準游泳館、體育館等體育設施。能充分滿足學生全面發展的需要。

  五、生活服務系統

  中小學分別設立生活部,每個班級都配備有專職的生活指導教師,照顧學生的起居飲食,指導和幫助學生養成良好的生活自理能力。學校設有醫務室,有專職醫護人員隨時為同學們提供醫療服務。學生飯堂保證學生飲食的營養與衛生,注意調劑膳食的花色品種。周末有校車接送學生回家和返校。學校設立保安部負責全校的安全、消防工作,保安隊24小時巡邏,閉路電視監控系統全天候運行,教學區和生活區全部配備了消防器材和安全報警設備,學校各部門均簽訂了消防安全責任書。

  六、校園文化建設

  構建具時代特色、內蘊豐富、動態開放的校園文化系統,現有下列項目:

  1、報刊:廣外外校報;School times(校報英文增刊);《星海揚帆》雜志(學生會主辦);

  2、學生社團:廣外外校藝術團;星海揚帆文學社。

  3、學生電視臺;廣播站。

  4、文化長廊:學生作品選;閱報欄;綜合知識欄。

  5、校運會,藝術節;元旦聯歡會;詩歌朗誦會;辯論賽。

  6、心理咨詢室;心語信箱;校報精神衛生講座專欄。

  7、圖書館;閱覽室;電子閱覽室。

學校的章程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學校名稱:x縣華晶學校

  第二條學校性質:x縣華晶學校為各股東自愿出資開辦,從事中小學教育教學活動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學校宗旨:x縣華晶學校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和有關政策,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遵循全新的教育理念,堅持教育創新;努力實施素質教育,創建特色學校;努力提高教育教學質量和辦學效益。

  第四條x縣華晶學校自覺接受x縣教育科技局和x縣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民政局社團股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學校住所:河北省x縣城區北環路北。

  第二章業務范圍

  第六條學校業務范圍:中小學教育教學

  (一)全日制小學,已經x縣教育科技局批準,并領取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

  (二)初中,已經保定市教育局批準,并領取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

  第三章組織管理

  第七條x縣華晶學校依法設立董事會,董事會每屆三年,董事會是x縣華晶學校的權利機構。董事會成員為5人,董事由出資人推選,每屆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八條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x縣華晶學校的教育教學活動計劃;

  (二)決定x縣華晶學校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三)決定x縣華晶學校的彌補虧損方案;

  (四)決定x縣華晶學校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五)決定華晶學校合并、分立、變更、解散方案;

  (六)決定x縣華晶學校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七)聘任或者解聘x縣華晶學校校長,根據校長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x縣華晶學校副校長、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

  (八)決定制定x縣華晶學校的基本管理制度;

  (九)決定修改x縣華晶學校章程。

  第九條董事會每年好召開至少兩次會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召開董事會議。

  (一)董事長認為必要時;

  (二)三分之一董事聯名提議時。

  第十條董事會設董事長1名,副董事長1名,董事長、副董事長由全體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和更換。

  第十一條副董事長協助董事長工作,董事長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代其行使職權。

  第十二條董事會議實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會議董事人數,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當贊成票和反對票數相等時,董事長有權作最后決定。

  第十三條召開董事會議,董事長或董事長指定的人員于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并將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等一并告知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會議,可出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董事會議。委托書載明授權范圍。

  第十四條出席董事會的人數必須為全體董事人數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夠二分之一人數時,通過的決議無效。如經缺席的董事追認,連同追認的人數超過二分之一時,其決議有效。

  第十五條董事會議對所議事項作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必須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董事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記錄由董事長指定的人員存檔保管。

  第十六條x縣華晶學校設立監事會,監事由出資人選舉產生和更換。監事會由全體監事組成,負責對董事會成員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監察,防止其濫用職權,侵犯x縣華晶學校及x縣華晶學校教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十七條監事會由三名監事組成,并推選一名召集人。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單位職工民主選舉產生。

  第十八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單位的財務;

  (二)對董事、校長執行職務時違法法律、法規或單位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董事和校長的行為損害x華晶學校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校長予以糾正。

  第十九條監事會議施行一人一票少數服從多數的表議制度。監事會議需經過半數的監事表決同意,方為有效。

  第二十條監事的.任期每屆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監事不得兼任單位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

  第二十一條校長對董事會負責。并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x華晶學校的正常教育教學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的決議。

  (二)組織實施x華晶學校年度教育教學活動計劃;

  (三)擬定x縣華晶學校內部管理機構設置的方案;

  (四)擬定x縣華晶學校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提請聘任或解聘單位副校長、財務負責人;

  (六)聘任或者解聘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意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七)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八)校長列席董事會議。

  第二十三條校長在形式職權是,不得變更董事會的決議和超越授權范圍。

  第二十四條副校長協助校長工作,校長不能行使職權是,由校長指定的副校長代其形式職權。

  第四章x縣華晶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董事長為x縣華晶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董事長由董事會全體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和更換。

  第二十七條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會議;

  (二)檢查董事會議的實施情況;

  (三)代表x縣華晶學校簽署有關文件;

  (四)法律、法規和x縣華晶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八條x縣華晶學校經費來源:

  (一)董事個人出資;

  (二)在核準的辦學范圍內開展教育教學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三)利息;

  (四)捐贈;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x縣華晶學校經費必須用于x縣華晶學校章程規定的辦學范圍和事業的發展,盈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盈利不得分配,解體時財產不得私分。

  第三十條x縣華晶學校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一條x縣華晶學校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條x縣華晶學校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民辦分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條對x縣華晶學校章程的修改,須經董事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四條x縣華晶學校修改的章程,須在董事會通過后十五日內,經x縣教育科技局審查同意,并報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后資產處理。

  第三十五條x縣華晶學校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有董事會表決通過,并報x縣教育科技局審查同意。

  第三十六條x縣華晶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散和清算:

  (一)因不可抗力迫使x縣華晶學校無法繼續活動;

  (二)x縣華晶學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

  (三)單x縣華晶學校宣告破產;

  第三十七條x縣華晶學校終止前,須在x縣教育科技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外的活動。

  第三十八條x縣華晶學校經x縣教育科技局審查同意,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三十九條x縣華晶學校和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x縣教育科技局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八章負責

  第四十條本章程經20xx年9月1日起實話表決通過。

  第四十一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董事會。

  第四十二條本章程自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值日其生效。

學校的章程3

xx市教育委員會政策法規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規定,我校在充分征求廣大師生意見建議的基礎上,研究制定了學校《章程》,并經校黨委會審議通過,現報貴處核準。

學校的章程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學校名稱:福州市學校。

  第三條學校性質:甲乙丙共同投資聯合舉辦的學校。

  第四條辦學宗旨:倡導理念。

  第五條學校地址:福州市。

  第六條本學校的法定代表人由擔任。

  第七條出資人要求從學校的辦學結余中提取適當比例做為合理回報,其余結余主要用于教育的再投入和改善教職工工資福利。(或出資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所有結余用于學校再投入)

  第八條學校的招生簡章和招生廣告,每年按要求報審批機關備案后發布。

  第九條學校的審批機關是福州市教育局,登記機關是福州市民政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和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開展活動。接受審批機關福州市教育局和登記機關福州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二章辦學范圍

  第十條學校業務范圍:

  (一)辦學類別:

  (二)辦學層次:

  (三)辦學形式:招生對象。實施普通全日制教育或非學歷的短期培訓。

  (四)辦學形式:

  (五)學制:

  (六)擬建辦學規模:教學班個,辦學規模人。

  第三章管理體制

  第十一條學校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學校董事會是本學校的權力機構,首屆董事會由舉辦者推選,董事會由名董事組成。

  第十二條第二屆后的董事會由舉辦者推選與民主選舉相結合方式產生。董事會每屆任期三年,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三條董事會對舉辦者(或出資人或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聘任和解聘校長;

  (二)修改學校章程和制定學校的規章制度;

  (三)制定發展規劃,批準年度工作計劃;

  (四)籌集辦學經費,審核預算、決算;

  (五)決定教職工的編制定額和工資標準;

  (六)決定學校的分立、合并、終止;

  (七)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設置;

  (八)須由董事會決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董事會除了按民促法對董事人員組成要求外,應當注重在教職工中選拔推推薦有豐富教育教學經驗的老師參加董事會,實現科學與民主決策。

  第十五條董事會設董事長一名,副董事長若干名,以全體董事的2/3以上產生或決定罷免。

  第十六條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

  (二)督促、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執行;

  (三)簽署董事會重要文件和其他由學校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其他文件;

  (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職權;

  (五)在發生特大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緊急情況下,對學校事務行使符合法律規定和學校利益的特別處理權,并在事后向學校董事會報告;

  (六)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七條董事長不能履行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一名副董事長協助董事長工作,由副董事長代其行使職權。

  第十八條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于會議召開十日以前書面通知全體董事。

  第十九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董事長應在七個工作日內召集臨時董事會會議:

  (一)董事長認為必要時;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聯名提議時;

  (三)監事會或監事提議時;

  (四)校長提議時。

  第二十條董事會召開臨時董事會會議應于會議召開三日以前書面通知全體董事。

  如有本章第十五條第(二)、(三)、(四)規定的情形,董事長不能履行職責時,應當指定一名副董事長代其召集臨時董事會會議;董事長無故不履行職責,亦未指定具體人員代其行使職責的,可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負責召集會議。

  第二十一條董事會會議通知包括以下內容:

  (一)會議日期和地點;

  (二)會議期限;

  (三)事由及議題;

  (四)發出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二條董事會會議應當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決議采取記名方式投票表決,董事會會議實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會議董事人數,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當贊成票和反對票數相等時,董事長有權最后決定。

  董事會作出的決議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同意后生效。但在討論下列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董事會組成人員中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過:

  (一)聘任和解聘校長;

  (二)修改學校章程(應當報審批機關備案,由審批機關向社會公告);

  (三)制定發展規劃;

  (四)審核預算、決算;

  (五)決定學校的分立、合并、終止;

  (六)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三條董事會臨時會議在保障董事充分表達意見的前提下,可以用書面或傳真方式進行并作出決議,并由參會董事簽字。

  第二十四條董事會會議應當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

  委托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項、權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簽名或蓋章。

  代為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董事的權利。董事未出席董事會會議,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視為放棄在該次會議上的投票權。

  第二十五條董事會會議應當有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和記錄人,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出席會議的董事有權要求在記錄上對其在會議上的發言作出說明性記載。董事會會議記錄作為學校檔案保存,保留期限為學校存續的時間。

  第二十六條董事會會議記錄包括以下內容:

  (一)會議召開的日期、地點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會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會議議程;

  (四)董事發言要點;

  (五)每一決議事項的表決方式和結果(表決結果應載明所投贊成、反對或棄權的票數及投票董事姓名)。

  第二十七條董事應當在董事會決議上簽字并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學校章程,致使學校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學校負賠償責任。但由會議記錄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的董事可以免除責任。

  第二十八條董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學校利益。董事應承擔以下義務:

  (一)在其職責范圍內行使權利,不得越權;

  (二)非經學校章程規定或者董事會批準,不得同學校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三)不得直接或間接參與與學校業務屬同一或類似性質的商業行為,或從事損害學校利益的活動;

  (四)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取得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學校財產;

  (五)不得挪用學校資金,或擅自將學校資金拆借給其他機構;

  (六)未經董事會批準,不得接受與學校交易有關的傭金;

  (七)不得將學校資產以其個人或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儲存;

  (八)不得以學校資產為學校的股東或其他個人的債務提供擔保;

  (九)未經董事會同意,不得泄露學校秘密。

  第二十九條未經學校章程或者董事會的合法授權,任何董事不得以個人名義代表學校或者董事會行事。

  第三十條董事連續兩次未能親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會會議,視為不能履行職責,董事會應當召開會議予以撤換。

  第三十一條董事可以在任期屆滿以前提出辭職。董事辭職應當向董事會提交書面辭職報告。

  第三十二條如因董事的辭職導致學校董事會低于法定最低人數時,該董事的辭職報告應當在下任董事填補因其辭職產生的缺額后方能生效。董事長應盡快召集余任董事召開臨時董事會,選舉董事填補因董事辭職產生的空缺。在董事會未就董事選舉作出決議以前,該提出辭職的董事以及余任董事的職權應當受到合理的限制。

  第三十三條董事提出辭職或者任期屆滿,其對學校和股東負有的義務在其辭職報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間內,以及任期結束后的合理期間并不當然解除,其對學校商業秘密保密的義務在其任職結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該秘密成為公開信息。其他義務的持續期間應當根據公平的原則決定,視事件發生與離任之間時間的長短,以及與學校的關系在何種情況和條件下結束而定。

  第三十四條任職尚未結束的董事,對因其擅自離職給學校造成的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五條學校不以任何形式為董事納稅。董事兼任學校行政職務的,其所享受的學校工資待遇按學校人事管理辦法執行。

  第三十六條本章程有關董事義務的規定,適用于學校監事、校長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第三十七條學校設監事會。監事會的組成方式及成員的產生由董事會另行通過決議。

  第三十八條董事、校長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九條監事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可以連任。

  第四十條監事連續二次不能親自出席董事會會議的,視為不能履行職責,應由董事會予以撤換。

  第四十一條監事可以在任期屆滿以前提出辭職,章程有關董事辭職的規定,適用于監事。

  第四十二條監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的規定,履行誠信和勤勉的義務。

  第四十三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學校的財務;

  (二)對董事、校長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學校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合同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董事、校長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學校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董事會或教育主管機關報告;

  (四)提議召開臨時董事會;

  (五)列席董事會會議;

  (六)章程規定或董事會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四條監事行使職權時,必要時可以聘請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專業性機構給予幫助,由此發生的費用由學校承擔。

  第四十五條學校設校長一名,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董事可受聘兼任校長、副校長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但兼任校長、副校長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職務的董事不得超過學校董事會董事總數的二分之一。

  第四十六條校長每屆任期三年,校長可連聘連任。

  第四十七條校長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學校的經營管理工作,并向董事會報告工作;

  (二)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學校年度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學校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學校的基本管理制度;組織教育教學、科學研究活動,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五)負責學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提請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學校副校長及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員;

  (八)擬定學校職工的.工資、福利、獎懲,決定學校職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

  (十)學校章程或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八條校長依法是董事會的當然董事。

  第四十九條校長應當根據董事會或者監事會的要求,向董事會或者監事會報告學校重大合同的簽訂、執行情況,以及資金運用情況和盈虧情況。校長必須保證該報告的真實性。

  第五十條校長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的規定,履行誠信和勤勉的義務。

  第五十一條校長可以在任期屆滿以前提出辭職。有關校長辭職的具體程序和辦法由校長與學校之間的聘用合同規定。

  第五十二條學校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全面貫徹教育方針,執行國家的教育教學標準,保證教育教學質量不斷提高;

  (二)維護受教育者、教職工合法權益,保證受教育者、教職工的人身安全;

  (三)遵守法律法規,貫徹有關政策,接受上級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及有關部門依法進行督導評估,檢查監督。

  第五十三條學校的法定代表人的產生和罷免由學校董事會決議通過,報審批機關批準。

  第四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五十四條經費來源

  (一)舉辦者出資;甲方出資萬元人民幣,乙方出資萬元人民幣,丙方出資萬元人民幣。

  (二)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服務活動的合法收入;

  (三)利息;

  (四)捐贈;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五條學校資產主要用于章程規定的宗旨、業務范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學校資金主要用于以下以幾個方面:

  (一)各類人員工資、講課金、辦公費、水電費、教學設備費;

  (二)扣除辦學成本的辦學結余資金,以25%的比例提取為發展基金,用于學校的基本建設,大型設備的添置更新;以10%的比例提取福利基金,用于教職工的福利性支出;

  (三)從年度學費收入中,以3%提取風險保證金;

  (四)從學校年度收入扣除教學成本、依法預留的基金及有關稅費后,形成的年度辦學結余中提取合理回報(不要求合理回報的另行表述)。

  第五十六條學校接受的資助或捐贈,依照與資助人或捐贈人所約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五十七條學校嚴格按照《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五十八條學校董事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或變更舉辦者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清算。

  第五十九條學校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審批機關、財政部門、登記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以及自身民主監督,接受法定審計機構的年度審計。

  第六十條學校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以學校依法制定的《關于教職工薪金福利標準》執行。

  第六十一條學校經費支出的審批和支付須有經辦人員簽字,有關人員證明驗收,物質采購須填報《申購單》并辦理進倉手續,財務審核,分管領導審批,最后由校長審批支付。

  第五章終止和清算

  第六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學校應當終止并依法進行清算:

  (一)根據學校章程規定的辦學期限,董事會決議終止,并經審批機關批準的;

  (二)因合并或者分立并經審批機關批準而終止的;

  (三)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的;

  (四)違反法律、法規被教育主管機關依法吊銷辦學許可證的;

  (五)其他引起學校不能持續經營的原因。

  第六十三條學校因前條第(一)項情形而終止的,應當在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人員由董事會決議確定。

  學校因前條第(二)項情形而終止的,清算工作由合并或者分立各方當事人依照合并或者分立時簽訂的合同辦理。

  學校因前條第(三)項情形而終止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學校因前條第(四)項情形而終止的,由審批主管機關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六十四條清算組成立后,董事會、校長的職權立即停止。清算期間,學校不得開展新的經營活動。

  第六十五條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二)清理學校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三)處理學校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學校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七)代表學校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六十六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至少一種報刊上公告三次。

  第六十七條債權人應當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債權人申報債權時,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第六十八條清算組在清理學校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董事會或者審批主管機關確認。

  第六十九條學校財產按下列順序清償:

  (一)應退受教育者學費、雜費和其他費用;

  (二)支付學校教職工工資及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

  (三)交納所欠稅款及支付清算費用;

  (四)清償學校債務;

  (五)償還其他債務;

  (六)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學校按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進行分配(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歸教育主管統籌用于辦學)。

  學校財產未按前款第(一)至(五)項規定清償前,股東不能進行分配。

  第七十條清算組在清理學校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認為學校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第七十一條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以及清算期間收支報表和財務帳冊,報董事會或審批主管機關確認。

  第七十二條清算組應當自董事會或者審批主管機關對清算報告確認之日起三十日內依法向學校登記機關辦理注銷學校登記,并公告學校終止。

  第七十三條清算組人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學校財產。

  清算組人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學校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章教職工權利義務及規章制度

  第七十四條學校依法保護教職工的合法權益,加強工作條件建設與勞動保護。

  第七十五條全體教職工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享有下列權利:

  (一)通過工會組織,參加學校民主管理,監督學校的各項活動和管理人員的工作;

  (二)建立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定期召開教職工大會,每年不少于二次。法定代表人向教職工報告學校工作,討論民主管理意見;

  (三)學校依法保障教職工的工資、福利待遇,并依法為教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

  (四)學校教職工享有業務培訓、職務聘任、教齡和工齡計算、表彰獎勵、社會活動權利。

  第七十六條教職工履行的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本校章程和規章制度、勞動紀律、維護學校的利益;

  (二)努力學習政治文化和專業知識,開展教育創新,提高自身素質。

  第七十七條學校建立以下基本規章制度主要有:(附管理制度)

  (一)《教職工招、辭聘規定》

  (二)《教職工考勤考核辦法》

  (三)《教職工薪金福利標準》

  (四)《教務管理若干規定》

  (五)《學生管理制度》

  (六)《財務管理辦法》

  (七)《學生德育工作規范》

  第七章變更程序

  第七十八條學校的分立、合并,在進行財務清算后,由學校董事會報審批機關批準。

  第七十九條學校舉辦者的變更,由舉辦者向審批機關書面提出申請,學校董事會按審批機關的要求組織對其進行財務清算后,由學校董事會報審批機關核準。

  第八十條學校名稱、層次、類別、地址的變更,由學校董事會報審批機關批準。

  第八十一條學校法定代表人的變更,由學校董事會向審批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并按審批機關的要求組織對其進行財務審計后報審批機關予以批準。

  第八十二條學校校長的變更,由學校董事會報審批機關核準后予以聘任。

  第八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八十三條學校章程的修改,須經學校董事會2/3以上組成人員同意通過,并由學校董事會報審批機關審查同意,報登記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十章附則

  第八十四條本章程修改權及解釋權屬學校的董事會。修改后的章程,報福州市民政局備案。學校原章程即日起終止作廢。

  第八十五條本章程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時,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八十六條本章程于20xx年xx月xx日經審批機關福州市教育局核準,自登記機關福州市民政局20xx年xx月xx日予以登記之日起生效。

學校的章程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依法辦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學校名稱:溫州市龍灣區興永第二小學

  第三條法定代表人:校長

  第四條學校地址:溫州市龍灣區

  第五條學校性質:公辦學校

  第六條辦學宗旨:育人為本,質量第一

  第七條校訓:依仁立人游藝興學

  校風:翰墨飄香雅行致美

  教風:學博樂教日新有恒

  學風:學思蘊樂點滴成習

  第八條本校的審批機關是:

  本校轄區管理的教育主管部門是:

  第二章辦學范圍

  第九條學校辦學范圍:

  (一)辦學范圍:普通教育

  (二)辦學規模:

  (三)辦學層次:初等教育

  (四)辦學形式:全日制

  (五)招生區域:溫州市

  第三章管理體制

  第十條學校實行校長負責制,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區教育辦任命,市教育局備案。校長依照國家法律法規行使職權。

  第十一條校長的權利

  (一)決策權。校長對重大問題有最后的決定權。

  (二)人事權。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校長。按程序任免中層干部;決定對教師的使用、獎懲;根據學校工作的需要,分流和引進教師。

  (三)財經權。學校的財務活動、管理在校長領導下,由財政部門依法管理。

  (四)管理權。在教育行政部門的督導下進行內部管理,依法維護師生的合法利益。

  第十二條校長的義務

  (一)接受教育行政部門的領導,依法保護師生的合法權益,保障義務教育實施。

  (二)接受上級部門依法進行的督導、評估、監察、監督以及工作指派。

  (三)接受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監督,發揮領導班子的整體功能。

  (四)主持由全體校級領導和教職工代表組成的校務委員會,充分發揮其審議機構的作用。

  (五)加強師資隊伍建設,德育工作建設。構建學校、社區、家庭教育網絡。

  (六)重視辦學基礎條件建設,校園環境、校舍、教學設備設施等不斷得到改善。

  (七)關心教職工生活福利,不斷改善教職工待遇。

  (八)勤政廉潔,為人師表,離任時接受上級主管部門的審計。

  第十二條教職工代表大會是學校實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基本形式,是教職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權力的機構。

  第十三條學校根據有關規定成立校務委員會,有校級領導、中層干部、教職工代表和學生家長代表組成。校長負責召集和主持校務會議,討論和決定學校重大事宜。

  第十四條學校實行教職工崗位責任制。

  第十五條學校實行教職工聘用制。按上級規定,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定崗、定責、定人、定工作量。聘期為年。

  第十六條學校實行工資制。具體構成

  第十七條學校部門設置:

  第四章德育管理

  第十八條學校德育工作的基本目標是:全面實施素質教育工程,全面發展學生的綜合素質。實施生活德育教育,讓孩子在生活中學會做人,成長為有禮儀、有修養、有文化的合格小學生。

  第十九條學校德育工作的基本理念是:教育者首先要成為研究者和榜樣;教育者要把愛心作為教育成功的重要開發資源;教育者要善于從傳統文化中汲取智慧。德育的核心任務是塑造人格,教師的人格是學生人格的一面鏡子,教師必須以身垂范。

  第二十條加強和改進德育工作,全面實施《中小學德育工作規程》,依照《未成年人保護法》切實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對學生進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的思想教育、中華傳統美德教育、現代法制教育、文明禮儀教育和遵守紀律的教育等等,培養具有健康身體和健全人格的新世紀小學生。

  第二十一條建立規范、高效的德育工作機制,不斷提升德育工作的規范化水平。

  (一)堅持德育工作領導小組制度,建立健全學校、部級、班級三級“家長委員會”,成立社區教育委員會,形成學校教育、家庭教育、社會教育三結合的德育工作。

  (二)建立部級管理形式,落實學生的主體地位,重視班級基礎建設,突出班級管理特色。

  第二十二條堅持正面教育為主,開展學模范活動,以德養德。

  第二十三條寓德育于豐富多彩的活動和實踐中,積極為學生創造參加社會實踐的機會。

  第二十四條根據信息社會的特點,加強對信息環境、網絡環境下的德育工作新問題進行專題研究,探索對學生進行網絡行為規范教育的模式。

  第二十五條加強體育、衛生工作,提高學生健康水平;加強衛生管理,加強勞動值日教育,培養學生的良好衛生習慣和勞動技能。

  第五章教學工作

  第二十六條堅持“以教學為中心”的指導思想,積極更新教育觀念,不斷深化教學改革,重視課堂教學主渠道的作用,重視學生良好習慣的養成,重視學生基本知識和技能的訓練,重視學生創新思維與實踐能力的培養。

  第二十七條按照有關規定,組織教學質量評估活動,建立科學的教學評價機構,對教學全過程進行組織、指導與調控。

  第二十八條加強活動課和課外興趣小組教學研究,不斷提高活動類課程的教學水平,逐步構建和完善具有學校特色的現代課程體系。

  第二十九條加強現代教育技術研究與培訓工作,充分發揮計算機技術在教育教學中的作用。

  第三十條培養學生的'計算機能力,熟悉網絡信息的獲取與發布,能夠利用網絡學習。

  第三十一條執行國家教育考試制度,組織好考試工作,認真做好學生成績的統計和分析工作。各年級各學科組織的單元考試需經教務處批準。

  第三十二條教師不得利用假期補課,任何人不得濫定復習資料和試題,班級不得自行停課。從依法治教的高度上加強對學生各類教學輔導用書的管理,嚴格執行上級的有關規定,堅決杜絕由此引發的各種不良后果。

  第六章教師

  第三十三條學校實行教師資格制度和教師職務制度。

  第三十四條教師享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7條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權利,履行《教師法》第8條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

  第三十五條每年制定教師培訓計劃,根據工作需要,有步驟地對教職工進行各種形式的思想政治及業務培訓和繼續教育。

  第三十六條教職工要嚴格履行《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范》和國家法律法規對教師的規范性要求,將師德納入評優、績效的評審中。

  第三十七條對全校教師進行政治思想、業務水平、工作成績和職業道德進行考核。考核結果為聘任、晉升工資、實施獎懲的依據。

  第三十八條學校依法保護教師的合法權益,逐年改善教師的工作條件和生活條件。保障教師享有公家政策規定的待遇,對有重大貢獻的教職工申請上級有關部門給予表彰、獎勵。

  第三十九條對違反《教師法》等法律法規和《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范》的教職工,根據學校教師獎懲措施予以處罰。

  第七章學生

  第四十條凡按有關規定被本校錄取或轉入本校學習的學生,即取得本校學籍,成為正式在籍學生。

  第四十一條學校建立健全學生學籍管理制度。按國家、省、市頒布的規定管理學生學籍,建立學生檔案。按照規定辦理學生轉學、借讀、休學等手續。

  學生享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42條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權利,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43條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

  第四十二條對取得優秀成績和對學校做出重大貢獻的學生,根據學校有關規定,學校以一定形式予以表彰、獎勵。

  第四十三條對違反法律、法規和《小學生守則》《小學生日常行為規范》以及學校規章制度的學生,根據學校獎懲條例予以處罰。學生對所受處罰不服,可按有關規定提出申訴。

  第四十四條學校積極為各類學生的發展創造條件。在課程計劃、學習方式和學習評價上采用彈性機制。

  第四十五條學校對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予以照顧,適當減免學費,確保其順利畢業。

  第八章后勤工作

  第四十六條學校后勤工作要堅持為教育一線服務、為師生生活服務的原則,落實和建立各種規章制度,實行崗位責任制和服務承諾制。

  第四十七條學校經費來源以國家財政撥款為主,多渠道籌措為輔,并依法接受社會捐贈和向上級有關部門申請其他費用。嚴格按照上級物價、財政、教育部門確定的收費項目向師生收取費用。

  第四十八條認真貫徹《會計法》,嚴格遵守財經制度和財經紀律,規范財務管理行為,并接受政府部門和上級教育行政部門的監督。嚴格執行預、決算制度,合理使用資金,提高經費使用效益。

  第四十九條學校校產設施按有關規定管理。嚴防公物流失。嚴格設備管理制度,做好維護和保養工作。建立校舍檔案管理制度。

  第五十條不斷提高服務質量,滿足廣大教職員工和學生需求,進一步加強學校安保工作,落實防范措施。

  第九章附責

  第五十一條本章程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通過,并報溫州市教育局核準。

  第五十二條本章程的修訂需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通過,并報溫州市教育局核準。

  第五十三條學校依據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原制定的各類規章制度凡與本章程相抵觸的,一律以本章程為準。本章程如與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有關制度相抵觸,一律以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為準。

  第五十四條本章程自核準之日起施行。

學校的章程6

  健康促進學校是世界衛生組織在全球范圍內積極倡導的學校健康新策略,旨在利用學校、社會、環境等資源,減少或消除各種不利于健康的因素,從而形成有利于學生知曉健康知識、樹立健康信念、養成健康行為習慣和生活方式的學校環境,不斷完善學校素質教育體系;我校為了貫徹健康理念,創建“健康促進學校”,特制定此章程:

  創建工作目標

  我們的口號:健康第一,和諧發展。

  我們的目標:通過創建“健康促進學校”,使全體師生在身體素質、心理素質、社會適應能力等方面得到和諧的發展。

  創建健康促進學校措施

  1.認真執行國家制定的學校衛生工作政策和法規,成立由校領導、骨干教師、校醫、家長、社區成員等參加的'學校健康促進領導小組。

  2.認真落實健康促進學校考核評估細則的各項要求。在組織發展、政策保障、物質環境、社會健康環境、個人健康知識技能、健康服務等各方面達標,力爭辦出特色。

  3.積極開展健康教育活動,開設健康教育課程。

  4.積極開展體育活動,確保學生每天運動一小時,做好眼保健操。

  5.落實安全制度,保證學生在校活動的安全。

  6.加強醫務室建設,做好學校傳染病、常見病防治工作,做好師生日常門診,每日晨報,為師生提供優質的健康服務。

  7.加強學校飲食、飲水安全衛生監督,改進學校食堂工作。

  8.保持校園潔、整齊、優美,禁止在學校吸煙。

  9.定期做好師生健康體檢,按計劃免疫接種。

  10.每學期至少一次邀請衛生保健和健康教育機構參與學校健康教育活動。

學校的章程7

  制定學校章程,是依法治教、依法治校、建立現代學校制度的重要舉措,是《教育法》提出的明確要求,特別是教育部新出臺的《全面推進依法治校實施綱要》對學校章程建設做出了具體的要求。學校章程建設也是逐步實現學校內部管理與運行機制制度化、規范化、法制化的重要手段。現將全市教育系統學校章程建設工作具體情況總結如下。

  一、高度重視,成立組織機構

  教育局成立,由主要領導為組長、分管領導為副組長、各科長為成員的學校章程建設工作領導小組,加強對各校工作的督導和指導。

  綜合組:

  組 長:xx

  成 員:xx

  第一督導組:

  組 長:xx

  成 員:xx

  第二督導組:

  組 長:xx

  成 員:xxx

  第三督導組:

  組 長:xx

  成 員:xx

  第四督導組:

  組 長:xx

  組 員:xx

  各中小學、幼兒園要充分認識學校章程建設工作的重要意義,制定詳細的學校章程制度,成立由校長為組長、副校長為副組長、各中層領導及班科任為成員的領導小組,加強對項工作的'組織領導。

  二、建立健全了各項規章制度

  各中小學校充分發揮“校長負責制”等相關制度的作用,把學校章程建設工作作為學校工作的重中之重工作來抓,都按照《中小學學校章程建設工作實施方案》中規定的內容及要求,建立健全了各校的學校章程。一是制定了學校的性質和地位,二是按照學校章程建設的合法性、規范性、先進性、可操作性和個性特色的原則制定學校章程制度。三是能按照學校章程涵蓋的內容制度學校章程。使學校各項工作在制度下運行,做到了有法可依、依法治校的目的。

  三、強化對學校章程制度建設工作的督導并注重結果的運用

  市教育局將中小學學校章程制度建設工作納入對學校工作的考核內容,定期對工作開展情況進行專項督查,并在學期末開展學校章程制度建設工作先進單位評選活動,對工作成效顯著的單位給予表彰獎勵,并推薦到榆樹市級和長春市級依法治校先進校,對工作不力的單位給予通報批評。

學校的章程8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以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的若干意見》為依據,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積極探索以學校、家庭、社會三結合教育為主的社區教育為途徑,進一步優化社區育人環境,調動社會各方力量,關心教育,支持教育,把學生培養成為德、智、體等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和接班人。

  第二條:宗旨:提高家庭教育的質量,發揮家庭教育的特殊優勢與學校教育互補互促,營造“人人關心教育,個個支持學校”的良好氛圍,促進學校教育社會化,以達到優化育人環境,培養“四有”新人的目的。

  第三條:任務:堅持學校教育、家庭教育同步發展的方針,積極宣傳國家教育方針、政策、法規,傳授家庭教育知識,溝通學校與家庭教育聯系,不斷探索家庭教育的新思路新方法。

  第四條:教育原則:堅持循序漸進教育原則;堅持理論聯系實際,知行統一的原則;堅持科學性,注重實踐性的原則;堅持表揚與引導相結合的原則。

  第二章組織機構和目標管理

  第五條:家長學校的常設機構是家長委員會,由學校行政、教師代表、家長代表、外聘專家等組成,家長學校的日常工作由家長委員會委托學校德育領導小組負責操作。

  第六條:家長學校的班級設置按學生所在班級劃分,由班主任及3-5名家長委員具體負責。

  第七條:家長學校實行制度化與規范化管理,做到有目標、有計劃、有師資、有教材、有教案、有教室、有考勤記錄、有總結。

  第八條:加強家長學校師資隊伍的建設和業務培訓,不斷提高他們的家教理論水平和實踐指導能力。

  第九條:以多種形式開展家教活動。

  1、每學期召開1-2次全體家長會,向家長全面匯報學校管理及教育、教學工作,全體學員集中上課。

  2、每學期以班級或年級為單位集中授課1-2次。

  3、定期開設家長接待日,由校長室、政教處、段長、班主任接待來訪家長,收集家長對學校工作的意見、建議,同時向家長介紹學校的工作情況,加強家長與學校的了解與溝通。

  4、遠程教育的方式:通過網上家長學校對家長進行教育,實現家庭教育網絡化、信息化。

  第十條授課教師由聘請的專家、學者、學校名譽校長、學校校長、校務委員、優秀家長擔任。

  第十一條以專題講座、專家答疑、座談會、個別談心等方式滲透教學內容。

  第十二條指導家長開展讀書活動。

  第十三條學校設立家長信箱和校長熱線電話。

  第三章考核和表彰

  第十四條、學員參加面授時,實行點名考勤制度。特殊情況不能參加面授,要向班主任請假。

  第十五條、家長學校根據實際情況每學年評選“學習型家庭”若干名,由學校予以表彰。

  第十六條:學員守則

  1、樹立為國教子思想,自覺履行教育子女的職責。

  2、重在教子做人,提高子女思想道德水平,培養子女的.社會主義榮辱觀,增強子女法律意識和社會責任感。

  3、關心子女的智力開發和科學文化學習,培養子女良好的學習習慣。

  4、培養和訓練子女的良好生活習慣,鼓勵子女參加文娛體育和社會交往活動,促進子女身心的健康發展。

  5、引導子女參加力所能及的家務勞動,支持子女參加社會公益勞動,培養子女的自理能力及勞動習慣。

  6、關心、愛護、嚴格要求子女,不溺愛、不打罵、不歧視,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

  7、做到舉止文明,情趣健康,言行一致,敬業進取。要求子女做到的,自己帶頭做到。

  8、保持家庭和睦,創建民主、平等、和諧的關系,形成良好的家庭教育環境。

  9、要和學校、社區密切聯系,互相配合,保持教育的一致性。

  10、積極參加家長學校安排的學習,不無故缺席,認真聽課,學以致用。

  第十七條、“學習型家庭”評比條件:

  (1)積極參加家長學校各項活動,出色完成各項任務。

  (2)熱心教育,關心教育,為學校工作獻計獻策。

  (3)支持學校開展各類教育活動,并作出一定努力及貢獻。

  (4)教育子女效果好,成績顯著。

  第四章家長學員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二條:家長學校全體成員享有的權利和義務。

  1.有權獲知學校每學年的辦學思路和主要措施,并有權對此提出自己的相應意見。有權對學校的教育教學工作和日常管理提出意見和合理化建議,學校應該在合理期限內予以答復。

  2.有權無償參加家長學校講座、論壇等各項學習和交流活動,不允許任何組織和個人乘機斂財,收取費用。

  3.有權作為其他家長的代言人,對學校工作及教職工給予監督和評議,向學校反饋家長的意見和要求,學校應該在合理期限內答復。

  4.在家長委員會成員調整時有推薦和被推薦權,有權對家長學校工作進行監督。

  5.有義務理解學校的辦學理念和發展思路,同心同德幫助學校解決存在的困難和問題。

  6.有義務參與或配合學校的重大教育活動,協助學校加強管理。

  7.家長委員會成員有義務聽取和反映家長們所關心的問題,協調家校關系,促進家校了解和交流,并向家長公開個人聯系電話,接受他們的咨詢和求助。

  第五章其他

  第十三條:家長學校的工作計劃,經多數成員和學校共同討論通過后由家長學校辦公室牽頭執行。家長學校辦公室在不活動期間,其日常工作由學校政教處負責。

  第十四條:家長委員會須定期舉辦活動,討論、落實、總結家長學校和家長委員會的各項工作。

  第十五條:本章程在全體家長委員會成員會議通過之日起生效,在實踐過程中根據實際情況,經全體成員討論對本章程進行修改和補充。

學校的章程9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章程根據《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省市人民政府有關政策制定。

  第二條 單位名稱: 。

  單位住所: 市 鎮 街 號。

  第四條 本單位是經棗陽市編制委員會批準設立的財政補助事業單位,隸屬棗陽市人社局管理。

  第五條 單位設立、變更、注銷,應當依照《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和《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之規定向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申請辦理。

  第一章 事業單位的宗旨和業務范圍

  第六條 單位的宗旨:為各類人員及單位提供高效、廉潔、規范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服務。

  第七條 單位的業務范圍:

  1、貫徹落實國家、省、市關于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2、協助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實施辦法,監管轄區各類人員的人事代理工作。

  3、負責轄區促進就業工作。

  4、建立覆蓋轄區的`社會保障體系。

  5、負責轄區職業能力建設工作。

  6、負責綜合管理轄區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津貼、補貼、離休退休、退職等工作,監督檢查企業勞動標準政策和勞動定額標準實施情況。

  7、負責轄區農民工工作相關政策的落實。

  8、負責勞動關系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落實,建立健全勞動關系協調機制。

  9、負責轄區社會中介機構、個體工商戶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

  第二章 事業單位的組織機構及法定代表人

  第八條 按照 機構編制委員會棗編發 [20xx]2號《關于加強和完善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服務平臺建設的意見》文件要求,成立棗陽市 ,主要職責是:

  一是宣傳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是組織實施村干部養老保險、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及各類社會保險工作;

  三是承擔農村勞動力資源調查,組織農村勞動力培訓、轉移就業等工作;

  四是開展職業技能鑒定,技校招生工作;

  五是調解勞動爭議仲裁案件。

  第九條 x年7月13日根據市委組織部棗組干[20xx]48號文件任命為本單位負責人,經棗陽市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核準登記,方取得事業單位法人資格。

  第十條 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本單位對外開展活動,行使民事權利、履行民事義務的責任人。

  第四章 事業單位資產管理和使用的原則

  第十一條 按照《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及時向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申報、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第十二條 單位對所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要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賬賬相符、賬卡相符、賬實相符,防止資產流失。

  第十三條 優化資產配置,做到物盡其用,發揮資產的最大使用效益。

  第十四條 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用于本單位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盈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五章 事業單位終止程序和終止后資產的處理辦法

  第十五條 本單位因宗旨業務已經消失、事業性質改變等原因,依照相關規定進行分立、合并、撤銷的,到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十六條 本單位在申請注銷登記前,應當在人社局和其他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并提交清算報告,完成清算工作。

  清算期間,本單位不得開展有關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十七條 本單位終止后的資產應經人社局審核并報國資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批準后按有關規定妥善處理。

  第六章 事業單位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十八條 本單位章程由本單位負責起草或修改,經人社局同意,報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審核后生效。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章程由本單位制定并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章程經單位主要負責人和舉辦單位簽字蓋章生效。

  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一式三份。本單位和舉辦單位各一份,送事業單位登記管理部門一份。

學校的章程10

  家庭教育是整個義務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學校教育、社會教育的基礎,是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接班人和提高民族素質的重要環節。學校是家庭教育的組織者,辦好家長學校是引導家長樹立教育子女的正確思想和觀念,掌握優教優育的知識和方法,提高家庭教育水平的.重要舉措。為了規范我校在指導家庭教育方法和行為特制定本章程。

  (一)組織領導

  1、以學校黨支部書記、校長為首,教導處、教研處為核心,同時聘請家長代表、老同志、老領導組成的家長學校校務委員,明確責任分工,定期會商家長學校工作。

  2、組織以在校生家長為核心的家長委員會,負責全面協調學校與家庭間工作。

  3、學校教導處負責實施家長學校的具體教學工作。

  (二)教學工作

  4、確保家長學校有相對穩定的專、兼職師資隊伍,并聘請一些有理論工作和實際工作者來校輔導。

  5、家長學校有相對固定的教學內容,并突出德育為首,強化素質教育。

  6、家長學校有固定教學場所,正式掛牌授課。

  7、家長學校的教學以面授為主,對外地學生或長年在外工作的家長借助其它媒介進行指導。

  8、加強家庭教育的研究,努力提高家庭教育實效。

  (三)教學管理

  9、認真執行家長學校章程和上級有關精神。

  10、家長學校的工作制度、辦學計劃、學員名冊、課程安排、授課教材、活動記錄、學習體會、經驗總結等資料要建立檔案。

學校的章程1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教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由四個部分組成,即學校所在地的行政區劃或地名、字號、專業范圍、非學歷教育修飾詞---專修、培訓或進修,一般稱為某學校或學院,如鄭州黃河醫學專修學院、鄭州嵩陽中學)。

  第三條 學校地址:(要求寫明詳細地址,如鄭州市××區××路××號)。

  第四條 學校性質:由___出資舉辦的民辦學校(教育機構)。

  第五條

  辦學宗旨:(要求寫明: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堅持辦學公益性原則,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保證教育、教學質量以及學校設立的目的等)。

  第六條 本學校審批機關是___,登記管理機關是___,本校依法接受審批機關及登記機關的指導與監督管理。

  第二章 辦學范圍

  第七條 學校辦學范圍:

  (一)辦學層次:中(初、高)等學歷(非學歷)教育;

  (二)辦學形式:學校招生對象(學齡前兒童、中小學生、成人),教學采用(全日制、業余)等形式;

  (三)教學內容(專業);

  (四)學制;

  (五)辦學規模;

  (六)其他。

  第三章 舉辦者的權利和義務

  第八條 舉辦者享有如下權利和義務:

  (一)制定學校章程;

  (二)組建首屆學校決策機構,產生決策機構負責人;

  (三)提供根據學校設置標準所需達到的辦學條件,及保證學校正常運轉所需的經費;

  (四)學校終止時,依法進行財務清算;

  (五)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第四章 管理體制(董事會等章程另附)

  第九條 學校的決策機構是董事會(理事會或校務委員會),是學校的最高權力機構,由舉辦者或其代表、校長和教職工代表組成。成員為

  ×人(應由五人以上組成,須為單數)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應當具有 5年以上教育、教學經驗)。

  第十條 民辦學校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長(董事長或校長)擔任。

  第十一條 學校首屆決策機構由舉辦者推選。每屆任期___年,屆滿可連選連任。決策機構組成人員名單報審批機關備案。

  第十二條 董(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聘任和解聘校校長;

  (二)修改學校章程和制定學校的;

  (三)制定發展規劃,批準;

  (四)籌措辦學經費,審核預算、決算;

  (五)決定教職工的編制定額和工資標準;

  (六)決定學校的分立、合并、變更、終止;

  (七) 依法決定出資人取得合理回報的比例(出資人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學校);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

  第十三條 決策機構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應每年至少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決策機構負責人或者1/3以上成員提議方召開。

  第十四條 決策機構必須有2/3以上的組成人員出席方能召開,其重要事項須經2/3以上組成人員同意方能生效。

  第五章 教育教學管理

  第十五條

  面向全體學生,因材施教,全面推進素質教育,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勞等諸方面全面和諧發展,且學有所長,使學生在道德情操,品行意志,體魄心理,興趣特長等方面都達到一個較高的水平。

  第十六條 堅持以教學為中心,不斷更新教育觀念,大力開展教學研究,積極改進教學方法,運用現代化教學手段,提高教學質量。

  (一)鼓勵和支持教師加強教育理論、教學業務和現代教育技術的學習,全面提高教師隊伍素質。

  (二)加強教改研究工作,積極引進教改成果,大力推廣本校教改經驗。加強學生基礎知識,基本技能的培養和訓練,注意發現和培養學生特長,著力培養學生的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

  第十七條 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組織教育教學活動,進行教育教學管理。認真組織教學質量評估活動,抓好備課、上課、課外輔導和考試等各個環節的管理。

  第六章 資產與財務管理

  第十八條 本單位開辦資金___元,出資者___,金額___(開辦資金應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如為多個出資人,應分別載明每位出資人的出資金額)

  第十九條 學校經費來源:

  (一)開辦資金;

  (二)物價部門核準的學費收入;

  (三)社會捐贈;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條 學校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學生收取相關費用,收取的費用用于教育教學活動和改善辦學條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學校的資產。

  第二十一條 學校存續期間,出資人不得抽逃資金或者挪用辦學經費。辦學的積累不得用于校外投資或擔保,不得轉讓或分紅。

  第二十二條 學校接收的資助或捐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及與資助人或捐贈人的約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學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建立財務、會計制度和資產管理制度,并按國家有關規定設置會計賬簿,進行會計核算、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委托會計師事務所依法進行審計,并公布審計結果。

  第二十四條 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二十五條 學校變更舉辦者必須進行財務清算;法人代表離任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二十六條 學校的資產管理,接受業務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的監督和自身監督。

  第二十七條 出資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報。

  第二十八條 學校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從辦學結余中提取合理回報,并按照有關合理回報的規定依法納稅。

  第二十九條 辦學結余是指學校扣除辦學成本等形式的年度凈收益,扣除社會捐助、國家資助的資產,并依法從年度凈收益中按不低于 25% 比例預留發展基金以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其他必須費用后的余額。

  第三十條 學校在確定出資人取得回報比例前,向社會公布與其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有關的材料和財務狀況。

  第三十一條 出資人取得合理回報的比例由董事會依法決定,經2/3以上董事會組成人員同意方可通過。在確定取得合理回報比例決定作出之日 15日內,將該決定和向社會公布的與其辦學水平、教育質量有關的資料、財務狀況報審批機關備案。取得合理回報的時間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

  第三十二條 學校提取的發展基金,用于學校的建設、維護和教學設備的添置、更新等。

  第七章 教職工勞動用工制度

  第三十三條 學校聘任具備國家規定任教資格的教師任教;

  第三十四條 學校依法與教職工簽訂聘任合同和,并對教職工進行思想品德教育和業務培訓;

  第三十五條 學校依法保障教職工的工資、福利待遇,并為教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三十六條 學校依法建立工會組織,維護教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八章 終 止

  第三十七條 學校自行終止,或者由于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舉辦者提出終止提議,經學校決策機構同意并報請審批機關批準。

  第三十八條

  學校終止時,應當依法進行財務清算。學校自己要求終止的,由學校組織清算;學校被吊銷辦學許可證或資不低債無法繼續辦學的',按照有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清算。

  第三十九條 學校終止的所有善后事宜處理后15日內,到相應機關辦理有關注銷手續。

  第四十條 學校終止后,學校的財產按下列順序清償:

  (一)退還學生的學費、雜費和其他費用;

  (二)應發教職工的工資及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

  (三)償還其他債務。

  民辦學校清償上述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由學校決策機構決議通過后15日內,報審批機關同意,審批機關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須經學校的決策機構決議通過,報審批機關備案。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學校決策機構。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如有與國家的法律法規和上級政策相抵觸時,以國家的法律、法規和上級政策為準。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自審批機關備案之日起生效。

學校的章程1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依法遵規按章管理學校,建立學校自主管理、自我約束的運行機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學校名稱為Z省高郵中學,是省級重點高級中學,學制三年。學校屬全民所有制,是法人實體。

  第二章管理體制

  第三條本校接受中共高郵市委、高郵市人民政府的領導,隸屬于高郵市教育局。

  第四條學校實行校長全面負責、黨組織監督保證、教職工通過工會和教代會參與管理民主監督的三位一體管理體制。校長是學校的法人代表。

  第三章教育教學管理

  第五條本校堅持教育“三個面向”,全面貫徹教育方針,全面實施素質教育。

  第六條本校以“辦新世紀中華名校、育高素質世界公民”為辦學宗旨;以“立德、踐行”為校訓;以“務實、求新”為校風;以“慎教、善導”為教風;以“敏學、精思”為學風;以“敬業、愛生、樂群、修身”為師德規范。

  第七條本校堅持“科學管理、嚴謹治教、精心育人”,堅持“德育為首、教學為主、育人為本”,堅持“育人抓全體、教育抓全面、教學抓全程”。

  第八條本校執行國家課程計劃,積極構建校本課程,努力做到素質教育課程化、課程方案校本化。

  第九條本校堅持以學生為主體、以學定教、以教導學,積極進行課堂教學改革,努力做到課堂教學素質化,。

  第十條本校積極開展教育教學科學研究活動,堅持教科興師、教科興教、教科興校,努力實現教育教學工作的科學化和現代化。

  第四章人事管理

  第十一條學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管理教師隊伍。教師享有法律、法規規定的權利,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

  第十二條學校貫徹《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范》。制訂師德規范,實施師表工程,加強教師隊伍的師德建設。

  第十三條學校執行國家教師資格證制度及教師專業技術職務評定制度。支持鼓勵教師參加業務進修,從事科學研究,參加專業團體,進行學術交流。

  第五章財務管理

  第十四條學校經費來源以政府的財政撥款為主,多渠道籌措為輔。

  第十五條學校遵照國家有關規定,按照教育、物價、財政部門確定的`收費項目和標準收取費用,公開收費項目,依法接受監督。

  第十六條學校可依法向社會募集辦學資金并接受社會組織和個人對學校的捐贈。

  第十七條學校興辦校辦產業。所籌措的資金主要用于擴大再生產,發放教職工福利和彌補學校辦學經費的不足。

  第十八條學校嚴格遵守國家財政制度和財經紀律,建立健全財務制度,規范管理行為,并接受政府經濟監督部門和上級教育行政部門的監督。

  第六章附則

  第十九條本章程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報高郵市教育局審定。

  第二十條本章程如與法津、法規、規章和上級有關政策相抵觸,一律以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為準。

  第二十一條本校內各處室依照國家、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規及本章程的有關規定制定管理規則。

  第二十二條本章程由高郵中學解釋。

  第二十三條本章程自批準之日起施行。

學校的章程1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制定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區教育局關于“依法治校,以德立校,自主發展”的要求,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學校性質] 學校全稱為南京市鄴建高級中學,是一所公辦普通高級中學,隸屬于南京市鄴建區教育局。

  第三條[培養目標] 以德育為核心,以培養學生的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促進學生主動發展為重點,努力造就“德高、體健、學勤、行篤”的21世紀新型人才。

  第四條[辦學宗旨] 學校致力于培養德智體美勞諸方面協調發展的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和接班人。

  第五條[辦學目標] 把學校建設成特色鮮明、質量一流、南京有名、全省知名、國內有一定影響的學習型、改革型、研究型的精品高級中學。

  第六條[辦學理念] 以“讓每個學生擁有主動發展的品質,為每個學生奠定生涯成功的基礎”為學校辦學理念。

  第七條[辦學特色] 形成了“基于主動發展的自我策劃教育特色、以‘啟東班’為代表的小班化特色、分層推進整體提高的教學特色、數字校園環境下信息技術應用特色”四大辦學特色。

  第八條[三風建設]學校的校風是:“精粹精進、向善向上”;教風是:“敬業、愛生、嚴謹、垂范”;學風是:“刻苦、善思、創新、自立”。

  第二章 學校的權利和義務

  第九條 學校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學校章程自主管理。

  (二)依照教育行政部門的規定招收學生;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對學生進行學籍管理和實施獎勵或處分;給學生頒發相應的學業證書、證明。

  (三)依照《學校全員聘用(聘任)制度方案》聘任教師及職工,實施獎勵或處分。

  (四)妥善管理、使用本校的設施和經費。

  (五)依法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拒絕任何組織或個人對教育教學活動的非法干涉。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條 學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學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的規定,實施高中階段的三年基礎教育。

  (二)學校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法令、規章和政策,認真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按照21世紀人才培養的要求,尊重教育規律,保證教育質量,創設和諧的校園環境,堅持學校的公益性,不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

  (三)積極支持工、青、婦開展工作,維護學生、教師及其他職工的合法權益;關心教師和學生的身心健康,努力構建教職工的多重保障體系。

  (四)以適當的方式向學生及其監護人提供學生在校的發展狀況、學業成績及其他有關情況。

  (五)遵照國家有關規定,公開收費項目、標準并嚴格按照公示內容要求收取費用。

  (六)依法接受學生家長、社會、政府綜合部門及教育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十一條 為保障教職工完成學校工作,學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提供符合國家安全標準的教育教學設施和設備,不斷改善教職工的辦公條件。

  (二)提供必需的圖書、音像資料及其它用品。

  (三)對教師在教育教學、科研及各項工作中的所取得的成績給予鼓勵和獎勵。

  (四)支持教職工制止有害于學生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

  (五)學校制定《獎懲條例》,規范對教職工的獎勵和處分。

  第三章 學校的組織機構

  第十二條 學校實行“一主兩翼”的現代學校管理體制,以“校長負責制”為主,以“教職工代表大會”、“校務委員會”為輔,教代會側重于協調學校內部關系,校務委員會側重于協調學校外部關系,兩者構成“校長負責制”的輔助決策系統,對涉及教職工和學生管理的相關事項,只有經過輔助系統的前置性審議,才能轉化為學校或者校長的決定,并通過學校執行系統得以落實。

  第十三條 建立黨總支。黨總支書記由上級黨組織任命,下設行政、文科、理科三個支部。黨總支主要職責是:

  (一)不斷加強黨組織的思想、組織和作風建設,發揮黨總支部的戰斗堡壘作用和全體共產黨員的示范作用。

  (二)參與對學校發展規劃、工作計劃、改革方案、人事安排、工資待遇等重大問題的討論、決策。

  (三)加強對工會、共青團、學生會、教職工代表大會和退休教師協會的政治領導,發揮其在學校工作中的作用。

  (四)負責教職工的政治學習,做好教職工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建立黨、政、工、團齊抓共管的德育工作體制,領導、協調、檢查、督促各部門做好全員育人的工作。

  (六)協助學校各級干部的任免、管理、監督和教育工作。

  第十四條 校長由鄴建區人民政府聘任,校長有如下權力:

  (一)對有關學校的重大事務,在完成學校議事程序后,有決策權。

  (二)人事任免權。

  (三)管理、使用校舍設施和經費。

  (四)領導招生和收費工作。

  (五)上級主管部門授權的其他職權。

  校長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認真執行國家各項教育法律、法規、方針以及上級黨委、政府、教育主管部門下達的決議。

  (二)負責組織實施學校章程,并定期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保證學校章程的落實。

  (三)制訂并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和工作計劃。

  (四)貫徹民主集中制,努力實現學校管理的民主化、科學化和規范化。

  (五)加強教職工隊伍的管理。

  (六)領導、組織學校一切力量,對學生實施素質教育。

  (七)管理好國有資產,合理使用經費。

  (八)依法維護師生的合法利益,組織力量做好學校安全保衛工作。

  (九)為人師表、清正廉潔、嚴于律己,自覺接受上級考核、審計和群眾監督。

  第十五條 學校在校長室領導下,設校辦、教學管理處、學生工作處、總務處、教科室、技術裝備處、學術委員會等職能部門,每一職能部門設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中層干部經三年一次的中層設崗競聘產生,由校長室任免。各職能部門在分管校長的領導下,具體負責管理本部門的人員并開展各項工作。

  第十六條 學校建立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代表大會,參與學校重大問題的決策,實施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維護教職工的合法權益;教職工代表大會每三年一屆,代表由全校教職工選舉產生。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全體代表大會。遇有特殊情況可提前或延期換屆。教職工代表大會主要行使以下職權:

  (一)聽取校長的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審議通過學校提出的崗位責任制度、考核辦法、獎懲條例以及其他與教職工權益有關的規章制度,由學校校長室頒布實施。

  (三)監督評議學校校級、中層干部,參與民主推薦行政學校干部的人選。

  第十七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體會期間,由學校工會委員會主持教代會日常工作。學校工會委員會由教代會代表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三年。工會委員會主要任務是征求會員對學校發展的合理化建議,組織、開展教職工思想教育活動、文體活動和福利工作。

  第十八條 學校建立校務委員會制度。校務委員會成員由校長、黨總支書記、工會負責人、學生代表、家長代表、社會代表等共15人員組成。學校重大問題經校務委員會協商,經充分討論后形成初步方案,最后由校長決策。

  第十九條 學校建立共青團、學生會組織,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調動學生主動參與、自主管理的積極性;建立退休教師協會,保障離退休教職工的合法權益,為學校的發展提供建設性的意見和建議。

  以上各機構組成學校管理網絡,既各司其職,又分工合作、互相配合,確保政令暢通,圓滿完成各項工作。

  第四章 學校的管理

  第二十條 按照南京市鄴建區教育局關于“依法治校,以德立校,自主發展”的要求,每三年到五年制訂一份旨在推進學校自主發展的規劃,并形成和健全自評機制。

  第二十一條 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包括綜合管理制度、德育管理制度、教學管理制度、體衛管理制度、總務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條 根據國家和教育工會的要求學校實行校務公開制度。

  第二十三條 建立行政會議制度,即由校長主持,有學校中層及以上干部參加的會議,討論落實學校具體工作,對行政工作作出決定。

  第二十四條 根據《學校全員聘用(聘任)制度方案》和教育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實行學校用人制度。

  第二十五條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的精神,認真貫徹《中學德育大綱》,不斷加強和改進德育工作,堅持育人為本,堅持全員育人。

  第二十六條 根據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進素質教育的要求,遵循課程改革的原則,貫徹國家課程、地方課程和學校課程三級管理的政策。

  第二十七條 認真執行《學校體育工作條例》,貫徹“普及與提高相結合”的方針,上好體育課,做好廣播體操,組織好課外體育鍛煉和群眾性體育競賽,執行《國家體育鍛煉標準》,每年舉辦一至二次田徑運動會,抓好足球、田徑體育傳統項目的訓練和競賽。

  第二十八條 認真執行《學校衛生工作條例》,貫徹“預防為主”的方針,做好眼保健操和防近工作,積極開展愛國衛生運動,堅持衛生保潔評比制度,培養學生良好的衛生習慣。

  第二十九條 重視藝術教育,上好音樂必修課,美術必修課和選修課,開展各種課外藝術活動和比賽,爭取使每位學生至少學會一種藝術技能,提高學生的藝術鑒賞能力。

  第三十條 學校經費來源以國家財政撥款為主,多渠道籌措為輔。遇有專項建設需要,依法向上級有關部門申請經費。學校依照上級教育、物價、財政部門規定的收費項目、時間和標準,向學生收取費用。

  第三十一條 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合理、節約使用經費,搞好年度經費的預算、執行和決算工作。

  第三十二條 嚴格學校財產保管和使用制度,保證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搞好校園建筑、設施設備的維修和管理,確保“安全第一”。

  第三十三條 依靠社區開展社會實踐活動,為學生創造服務社區和實踐體驗的機會。依靠街道社區、派出所開展校園內及周邊地區的綜合治理工作,確保學校創建安全文明校園的成果。

  第五章 教師、職員和工人管理

  第三十四條 學校教師、職員和工人必須遵守《憲法》和其他法律法規,遵守職業道德,遵守學校章程和規章制度。學校必須依法維護和保障教師、職員、工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五條 學校教師享受《憲法》、《教師法》規定的權利,必須履行《憲法》、《教師法》規定的義務。學校執行國家教師資格制度和教師專業技術聘任制度。

  第三十六條 學校根據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人事主管部門的規定,實行教職員工崗位聘任制。

  第三十七條 學校實行績效工資制。

  第三十八條 學校每學年對教師、職員、工人的政治與業務水平、工作態度和工作實績,進行全面、客觀、公正的考核評價。對有突出表現和貢獻的教職員工,按規定和程序報請上級部門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九條 學校對違反學校章程和規章制度,違反《教師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違反師德規范和聘約,在工作中產生錯誤的教職員工予以教育、批評和處罰;影響惡劣,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解除聘約,開除公職。

  第四十條 教職員工認為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或對處罰不服的,可依法向學校或上級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學校成立由黨、政、工、團及教師代表組成的教職員工申訴組織,受理申訴事項。

  第六章 學生管理

  第四十一條 凡按有關規定被本校錄取或正式轉入本校的學生即取得本校學籍。學校按照上級教育主管部門頒布的各項規定管理學生學籍。

  第四十二條 學生享有《教育法》、《義務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的權益,必須履行上述法律規定的受教育者的義務。學生必須遵守學校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

  第四十三條 學校實行學生監護人制度。

  第四十四條 學生會是全校學生的群眾組織,由學生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兩年。

  第四十五條 學校共青團組織受學校黨支部和上級團組織領導,配合學校黨政組織全面貫徹教育方針,加強自身建設,在實施素質教育中發揮積極作用。

  第四十六條 學校對在提高全面素質、學業優異、發展個性特長、各級各類競賽等方面成績突出的學生,予以表彰獎勵。對違反《中學生守則》、《中學生日常行為規范》、《學生手冊》、《學籍管理規定》的學生予以教育、批評和處罰,情節嚴重的,予以開除。

  第四十七條 學校成立由校長室、黨總支、學工處、團委、學生會代表組成的學生申訴組織,受理學生申訴事宜。

  第七章 學校辦學的監督及附則

  第四十八條 中國共產黨南京市鄴建高級中學總支委員會對學校辦學實行組織監督。

  第四十九條 學校接受教職工參與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接受鄴建區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室及各級教育行政部門的檢查、監督,接受國家審計機構的審計。學校家長委員會和社區代表對學校的辦學實行社會監督。

  第五十條 本章程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學校的章程14

汪清縣教育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等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我校在上級教育行政部門的.具體指導下,于20xx年3月開始起草《汪清縣天橋嶺林業小學學校章程(試行稿)》(以下簡稱《章程》),經過多方聽取意見,反復研究推敲,多次修改,現經全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章程》對本校的辦學宗旨、主要任務、內部體制、教職工、學生及家長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形式、章程修改程序等重大問題,依法作了明確規定,對于規范學校行政管理,加快依法治校進程,促進教育改革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據此我校擬將于批準之日起實行《章程》。

  以上如無不當,請予批準施行。

  汪清縣天橋嶺林業小學

  20xx年9月21日

學校的章程15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貫徹公平競爭、公正選拔的原則,規范學校招生,保證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的有關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適用于學校20xx年普通高校統一招生工作。

  第二章 學校概況

  第三條 學校全稱:鄭州幼兒師范高等專科學校,國標代碼:14391。

  第四條辦學性質:以師范教育為主的公辦、全日制普通高等師范專科學校。

  第五條 辦學地點:象湖校區(鄭東新區鄭開大道66號)、杜嶺校區(鄭州市市民新村北街9號)。

  第三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六條學校成立由主要負責人和校內紀檢監察等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的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制定招生政策、確定招生計劃、監督檢查錄取過程等事宜。招生辦公室是組織和實施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負責學校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七條學校從不委托任何社會性中介機構或者個人從事招生工作。

  第四章 招生對象、計劃及收費標準

  第八條 招生對象

  1.已通過省20xx年普通高校招生統一考試報名的考生。

  2.已通過河南省20xx年普通高校對口招收中等職業學校考試報名的考生。

  3.我校今年繼續招生培養河南省地方公費師范生,具體信息詳見《河南省教育廳關于做好20xx年河南省地方公費師范生定向招生工作的通知》。

  第九條招生計劃各專業招生計劃以各省、市、自治區招生部門公布的為準。

  第十條收費標準

  文科類:3700元/生·學年

  類:4200元/生·學年

  醫學類:4800元/生·學年

  類:6000元/生·學年

  學前教育:4070元/生·學年(省級高職優質校上浮10%)

  學前教育(中外合作辦學):12000元/生·學年

  小學英語教育(中外合作辦學):11000元/生·學年

  音樂教育(中外合作辦學):12000元/生·學年

  住宿費標準暫定:600元/生·學年,如遇政策調整,按政府最新政策執行。

  地方公費師范生:在校培養期間免除、住宿費,并補助生活費,享受國家獎學金等其他應享受的全日制在校生獎勵政策,具體信息詳見《河南省教育廳關于做好20xx年河南省地方公費師范生定向招生工作的`通知》。

  第五章 錄取規則

  第十一條按照各省、直轄市、自治區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有關規定,實行“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規定,堅持“公正、公開、公平”的原則。

  第十二條普通類專業錄取規則

  學校實行“專業清”的錄取原則,考生優先,根據專業計劃數,按照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先錄第一志愿的考生,若第一志愿錄取后未完成計劃,再從高分到低分錄取第二志愿的考生,依次類推,直至完成專業計劃;對于所報專業志愿未被錄取,又同意專業調劑的考生,按照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擇優調劑錄取;對于所報專業志愿未被錄取,同時不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作退檔處理;同分數考生,按照語文、數學、外語(河南省為外語聽力)成績的順序,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各專業錄取不限男女生比例。

  第十三條藝術、類專業錄取規則

  考生文化分、專業分須達到河南省專科最低錄取控制。

  藝術類專業按照我省統一設定的投檔排序成績計算辦法錄取,[(考生文化課成績/文化課成績滿分)×100×50%]+[(考生專業課成績/專業課成績滿分)×100×50%],其中文化課成績滿分為750分,專業課成績滿分分別為美術類300分、音樂類200分、舞蹈類200分。

  體育教育專業按照我省統一設定的投檔排序成績計算辦法錄取,分數相等時依次按文化總分、語文、數學成績排序從高分到低分錄取,若仍相同,則全部投檔,由學校審核錄取。

  體育教育專業,只招河南考生,按照河南省統一制定投檔規則錄取。

  第十四條對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照各省、直轄市、自治區招辦的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我校公共外語教學為英語,請非英語語種考生慎重報考。

  第十六條學校執行教育部、原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及有關補充規定。

  第十七條入校后,學校將進行入學資格審查。經復查不合格者,學校將視不同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凡發現弄虛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十八條 具有鄭州幼兒師范高等專科學校學籍的專科學生,期滿符合學校標準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核發鄭州幼兒師范高等專科學校專科畢業。

  第六章 畢業生就業

  第十九條 學校以良好的辦學質量和社會聲譽贏得了社會和用人單位極高的評價。畢業生主要從事幼兒教育、小學教育,還有部分升入高校深造。學校多次獲得河南省普通大中專畢業生就業工作先進單位。

  第七章資助政策

  第二十條 學校主要資助形式包括“獎、助、貸、免、補”。

  1.“獎”:(1)國家獎學金:用于獎勵特別優秀的在校二年級以上學生,每生每年8000元;(2)國家獎學金:用于獎勵資助品學兼優、家庭經濟困難的在校二年級以上學生,每生每年5000元,同一學年,國家勵志獎學金和國家獎學金不能同時獲得;(3)校內獎學金:對品學兼優、全面發展或某一方面表現突出的優秀學生給與獎勵,標準為500元、1000元、1500元。

  2.“助”:以國家助學金為主,以勤工助學等為輔。(1)國家助學金:用于資助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平均資助標準為每生每年3300元;(2)勤工助學:學校設有多個勤工助學崗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優先考慮,按照國家規定標準支付補助金,為在校內學習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提供鍛煉機會。

  3.“貸”: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指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籌集到的資金,難以支付其在校學習期間學習和生活基本費用的學生)入學前,可向戶籍所在縣(市、區)的學生資助管理機構申請辦理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也可在入校后申請辦理校園地信用助學貸款,用于解決本人的學住費和生活費。

  4.“免”:具有我校正式學籍的全日制學生(主要針對孤殘學生、烈士子女、事實無人供養學生、優撫家庭子女、殘疾人子女等特殊困難群體),家庭確有經濟特殊困難、無能力支付全部或部分學費,學校予以免除當年學費。

  5.“補”:(1)冬季補貼:每年按照4%的比例為在校內學習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每人補助1000元,用于購買棉衣、棉被等過冬必需物品;(2)臨時困難補助:凡具有我校正式學籍的因本人重特大疾病或遭遇意外事故等原因而產生臨時困難的學生可申請,補助標準為每生每年5000 元——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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