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中財務管理制度
在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的今天,越來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制度,制度是指一定的規格或法令禮俗。一般制度是怎么制定的呢?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初中財務管理制度,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學校財務管理工作,建立完善的學校財務管理制度,促進我校各項工作健康發展,特制定板湖初中財務管理制度(以下簡稱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的任務是: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通過有效的財務管理手段,促進學校財務管理的程序化、規范化,合理編制預算,如實反映財務狀況,提高學校理財水平,使學校獲取最大的資金使用效益。
第三條校長對財務工作負總的責任,指定一名領導負責學校財務工作;學校不設多頭領導,實行校長一支筆審批經費制度。學校校長及行政領導必須帶頭嚴格遵守執行并支持財務人員執行國家財政方針、政策和制度,保障財務人員依法獨立行使職能和正確地履行國家賦予的職責和權限不受侵犯和打擊報復。
第四條財務人員必須認真貫徹執行有關財務管理條例,做到不違反財務制度。
第五條財務人員要根據記賬憑證和原始憑證記賬,做到收有憑,支有據。
第六條財務人員要做好日常事務工作,做好記賬、算賬、對賬、報賬工作,做到數字準確,賬面清楚,專款專用,日清月結,按期向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章收入管理
第七條學校收入是指學校為開展教學及其他活動依法取得的非償還性資金。收入包括:
(一)上級撥款的財政補助收入、教育費附加收入和上級主管部門補助收入。上述財政補助收入,應當按照國家預算支出的分類和不同的管理規定,進行管理和安排使用。
(二)學校收取的事業收入、經營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八條事業收入方面,必須嚴格執行縣物價局和縣教育局所規定的收費范圍和標準,不得自行擴大收費范圍和超標準收費,不得巧立名目變相收費和多組重復收費,嚴格執行“一費制”收費標準,堅決杜絕亂收費和濫收費現象。
第九條學校依法使用縣財政局規定的收費票據,保證票據如實填寫,印章齊全。
第十條學校應及時將各類收入收存入賬,納入財務管理體系,防止不收、漏收、少收或錯收。不得截留、挪用收入。不得將收入長期滯留賬外、體外循環或轉入“小金庫”。
第十一條學校所有財務收支活動都必須由財務部門統一管理,非財務部門不得單獨設立賬戶。
第三章財務開支管理
第十二條報賬會計定期報賬,核對好賬目,做到賬賬、賬款相符。
第十三條財務開支實行預算管理。財務開支是學校正常運轉的需要,也是直接影響學校發展的重要因素,嚴格執行財務開支預算是財務人員的重要職責。
第十四條財務開支的審批。財務開支應履行審批手續。審批原則是:按權責審批,實行誰批準開支,就由誰負責審核簽字。財務開支實行校長一支筆審簽。
第十五條財務人員根據上級主管部門批準的財務計劃、預算,保證及時、合理地提供資金,正確地執行單位預算,支持和促進教學工作順利開展。
第十六條報賬會計要嚴格按國家、省和市規定的財務法規制度辦理一切經濟往來,有權拒絕辦理一切不符合財務法規制度的付款和結算。屬于報賬會計失職造成的事故,由報賬會計負全部責任。
第十七條采購報銷具體程序:
(一)需采購的科組或個人,提出申請,經領導同意后,方可購買。
(二)采購總價金額較大的,須經學校領導會辦研究同意,由主管部門辦理。
(三)購回物品應及時辦理驗收手續,歸倉管理,統一發放使用;各科組(部門)自購自用者,也須履行先驗收后登記領用手續。
(四)報銷的發票必須是正規的、有效的稅務發票。發票字跡要清楚,大、小寫一致,而且發票填寫需齊全。(金額較大的工程及費用,必須附有報價明細單或合同書。)
(五)報銷單據按規定粘貼,并填寫好報銷憑證。發票背面必須有經手人、證明人及驗收人簽名,按財務審批權限經領導審批簽名后方可報銷。
(六)出差差旅費等按有關文件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借用現金和領用支票,一律要有申購單,并由部門主管簽發意見,校長審批方可借支。領用支票,應在三個工作日內到財務室結賬。如第一次借款未清,一般不予辦理第二次借支。
第四章固定資產管理
第十九條學校固定資產的報廢和轉讓需經校長批準。貴重設備、儀器的報廢和轉讓,應當經過有關部門鑒定后,報主管部門或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財政部門批準。
第二十條固定資產是學校教育教學的'主要勞動資料,是發展教育、保證教學的重要物質基礎。固定資產是指一般設備單位價值在500元以上、專用設備單位價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定標準,但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資(如圖書、課桌椅等),也作為固定資產管理。學校固定資產一般分為六類:房屋和建筑物;專用設備;一般設備;文物和陳列品;圖書;其他固定資產。
第二十一條校長對固定資產管理負完全責任,總務主任對固定資產的安全、完整負具體的組織管理責任。固定資產的管理由財務會計、總務處(保管室)和使用部門三方共同參與。使用部門負責人是管理責任人。
第二十二條建立健全固定資產的責任人制度。責任人有管理所屬固定資產和使用所屬固定資產的權力,也必須負有因管理不善造成損失要適當賠償的責任。
第二十三條固定資產購建完成后,總務處(保管室)按統一分類標準分別設賬管理,定期查對,保證賬、卡、物相符,以保證資產的安全與完整。
第二十四條固定資產使用部門負責人和使用人員領用或內部調撥固定資產時應到總務處(保管室)辦理相關手續,發現固定資產閑置、損壞、丟失、被盜時及時通知總務處(保管室)。
第二十五條每年十一月份為固定資產清查月,總務處應會同保管人員進行一次全面的固定資產清查和盤點核對工作,并對是否存在安全隱患、是否存在閑置浪費,是否需要報廢等情況進行登記。對損壞、報廢和盤虧的固定資產應在查明原因、分清責任、報領導批準的前提下,及時調賬和進行修理。未經批準的報廢、盤虧、損失不得擅自調賬。負責固定資產賬目的財務人員、實物保管人員和使用責任人員調離工作崗位應辦理交接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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