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管理規章制度

時間:2022-12-02 19:26:11 制度 我要投稿

保險公司管理規章制度范本(精選10篇)

  在日新月異的現代社會中,需要使用制度的場合越來越多,制度是一種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規章或準則。到底應如何擬定制度呢?下面是小編整理的保險公司管理規章制度范本,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保險公司管理規章制度范本(精選10篇)

  保險公司管理規章制度 篇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保險公司治理監管,健全激勵約束機制,規范保險公司薪酬管理行為,發揮薪酬在風險管理中的作用,促進保險公司穩健經營和可持續發展,根據《保險法》及國家有關規定,參照有關國際準則,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本指引所稱薪酬,是指保險公司工作人員因向公司提供服務而從公司獲得的貨幣和非貨幣形式的經濟性報酬。

  本指引所稱的工作人員是指與保險公司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人員,不包括非執行董事、獨立董事、外部監事、獨立監事及工作顧問等。

  本指引所稱董事是指在保險公司領取薪酬的董事,監事不包括職工監事,高管人員僅限于總公司高管人員。

  本指引所稱關鍵崗位人員是指對保險公司經營風險有直接或重大影響的人員。關鍵崗位人員范圍由公司確定,至少包括但不限于總公司直接從事銷售業務或投資業務的部門主要負責人及省級分公司主要負責人。

  第三條本指引適用于在中國境內依法注冊的保險公司、保險集團公司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國有保險公司薪酬管理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四條保險公司薪酬管理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科學合理。保險公司應當根據公司發展戰略,以提高市場競爭力和實現可持續發展為導向,制定科學的績效考核機制和合理的薪酬基準。

  (二)規范嚴謹。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公司治理的要求,制定規范的薪酬管理程序,確保薪酬管理過程合規、嚴謹。

  (三)穩健有效。保險公司薪酬體系應當既能有效激勵工作人員,又與合規和風險管理相銜接,有利于防范風險和提高合規水平。

  (四)公平適當。保險公司薪酬政策應當平衡股東、管理層、員工、被保險人及其它利益相關者的利益,符合我國國情和保險業發展實際。

  第二章薪酬結構

  第五條本指引所指的保險公司薪酬包括以下四個部分:

  (一)基本薪酬;

  (二)績效薪酬;

  (三)福利性收入和津補貼;

  (四)中長期激勵。

  第六條保險公司應當根據公司實際和市場水平,嚴格按照規范的程序,合理確定和適時調整不同崗位的基本薪酬標準。

  第七條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績效薪酬應當根據當年績效考核結果確定。

  績效薪酬應當控制在基本薪酬的3倍以內,目標績效薪酬應當不低于基本薪酬。

  保險公司設立保底獎金的,應當只適用于入職第一年的員工或者成立不足一年的公司。

  第八條保險公司支付給工作人員的福利和津補貼,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和行業標準執行。

  保險公司每年支付給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的現金福利和津補貼不得超過其基本薪酬的10%。

  由外資保險公司股東另行支付的現金福利和津補貼不受前兩款限制。

  第九條中長期激勵包括股權性質的激勵措施和現金激勵等。保險公司實行中長期激勵的,應當報經中國保監會備案。

  保險公司中長期激勵管理辦法由中國保監會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另行制定。

  第十條保險公司應當根據公司財務狀況、經營結果、風險控制等多種因素,合理確定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薪酬水平。

  保險公司償付能力不足的,中國保監會按照有關償付能力的監管規定限制其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薪酬。

  保險公司不得脫離國情、行業發展階段和公司實際發放過高薪酬。

  第三章薪酬支付

  第十一條保險公司基本薪酬按月支付。保險公司可以根據經營情況和風險分期考核情況,合理確定一定比例的績效薪酬隨基本薪酬一起支付,其余部分在財務年度結束后,根據年度考核結果支付。

  第十二條保險公司應當在薪酬管理制度中規定績效薪酬延期支付制度,促使績效薪酬延期支付期限、各年支付額度與相應業務的風險情況保持一致。保險公司應當定期根據業績實現和風險變化情況對延期支付制度進行調整。

  績效薪酬延期支付制度應當包括適用人員范圍、條件、期限、比例、風險及損失情形、程序、停發等內容。

  第十三條保險公司董事、監事、高管人員和關鍵崗位人員績效薪酬應當實行延期支付,延期支付比例不低于40%。其中,董事長和總經理不低于50%。

  保險公司應當根據風險的持續時間確定績效薪酬支付期限,原則上不少于三年。支付期限為三年的,不延期部分在績效考核結果確定當年支付,延期部分于考核結果確定的下兩個年度同期平均支付。支付期限超過三年的,延期支付部分遵循等分原則。

  第十四條發生績效薪酬延期支付制度規定情形的風險及損失的,保險公司應當停發相關責任人員未支付的績效薪酬。

  第四章績效考核

  第十五條保險公司應當建立指標科學完備、流程清晰規范、結果與實際薪酬密切關聯的績效考核機制。

  第十六條保險公司應當制定公司總體績效考核指標和每一工作崗位的考核指標。總體業績指標應當層層分解落實到具體業務單位、管理部門和崗位。

  崗位考核指標應當明確、清晰,充分體現該崗位的業績貢獻和風險合規要求,并盡可能量化,便于比對和評價,同時與業務單位和公司總體績效相掛鉤。

  績效考核指標應當符合崗位特點,不與崗位職責相沖突。績效考核過程中,風險合規指標既可以作為構成性指標,也可以作為調節性指標,但應當保證與績效考核結果顯著相關。

  第十七條保險公司績效考核指標體系應當包括經濟效益指標和風險合規指標。經濟效益指標的選取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公司戰略。風險合規指標應當重點反映以下風險:

  (一)償付能力充足率;

  (二)公司治理風險指標;

  (三)內控風險指標;

  (四)合規風險指標;

  (五)資金運用風險指標;

  (六)業務經營風險指標;

  (七)財務風險指標。

  每類風險指標的構成參照中國保監會有關分類監管的規定確定。保險集團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和再保險公司風險合規指標由公司根據自身情況和有關監管規定確定。

  第十八條保險公司應當制定規范的考核流程,按照“層層負責、逐級考評”的原則明確考核人、考核對象及考核程序,合理確定考核方式。

  第十九條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薪酬應當根據保監會分類監管確定的風險類別進行調整。

  分類監管確定為C類的公司,其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當年平均基本薪酬加績效薪酬不得高于上年度水平。

  分類監管確定為D類的公司,其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當年平均基本薪酬加績效薪酬在上一年度基礎上下浮,下浮幅度不得低于5%。其中,董事長和總經理的下浮幅度應高于平均值。連續被確定為D類的公司,其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薪酬應逐年下浮,直至與公司部門負責人平均薪酬水平相當。但該公司新聘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前兩個年度的薪酬不受本條款限制。

  分類監管被確定為A、B類的公司,可以自行根據分類監管部分指標評價結果對相應崗位的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薪酬進行調整。

  第五章薪酬管理

  第二十條保險公司薪酬管理制度應當區分以下不同對象,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

  (一)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

  (二)關鍵崗位人員;

  (三)其他崗位人員;

  (四)不領取薪酬的董事、監事和常任顧問的工作報酬或費用等。

  第二十一條保險公司董事會對薪酬管理負最終責任。董事履行薪酬管理職責時,應當具備專業勝任能力,獨立發表意見,避免受管理層不當影響。

  董事會應當對保險公司薪酬管理中的如下內容進行審核:

  (一)薪酬管理的基本制度;

  (二)年度薪酬激勵方案和年度薪酬預算總額;

  (三)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個人績效考核指標及權重、考核結果和薪酬發放情況;

  (四)按照監管規定提交的薪酬報告。

  第二十二條保險公司董事會應當設立薪酬委員會,薪酬委員會應當具備相應的專業能力,由獨立董事擔任主任委員。

  保險公司董事會應當充分發揮薪酬委員會的輔助決策作用。薪酬委員會應當對董事會議案進行充分研究和討論,向董事會提出專業意見和建議。

  董事會薪酬委員會可以就公司薪酬管理體系對風險、合規管理的影響及關聯性征求其他相關專業委員會意見。

  第二十三條保險公司管理層負責組織實施公司薪酬管理制度及董事會相關決議。

  保險公司人力資源等部門負責薪酬管理的日常工作,并為董事會及其薪酬委員會工作提供支持。

  第二十四條保險公司風險、合規管理和審計部門應當對公司薪酬管理制度相關的績效考核指標和績效目標提出意見,促進保險公司薪酬與風險相掛鉤。

  前款所列部門工作人員的薪酬應當與其所監控業務領域的合規和風險狀況關聯,但相對獨立于該領域的財務績效。其薪酬水平應當得到適當保證,以確保能夠吸引與其職責相匹配的專業人員。

  第二十五條保險公司工作人員違反薪酬管理程序擅自發放薪酬、擅自增加薪酬激勵項目或者在績效考核中弄虛作假的,保險公司應當建立嚴格的問責制度,對違規發放的薪酬應當予以扣回。

  第六章薪酬監管

  第二十六條中國保監會對保險公司薪酬管理依法實施監管,不直接干預薪酬水平。監管內容重點包括:

  (一)薪酬管理程序的完備性、規范性及其執行情況;

  (二)績效考核指標設計和績效目標設定對公司風險、合規管理的影響。

  第二十七條保險公司董事會應當每年對薪酬管理工作進行自我評價,撰寫薪酬管理報告,按照規定的審核程序和時限提交中國保監會。薪酬管理報告的內容包括:

  (一)薪酬管理制度和流程是否完備、規范;

  (二)公司總體績效考核指標設計和績效目標是否符合公司戰略,崗位績效考核指標是否能夠充分并準確反映崗位貢獻和風險合規狀況;

  (三)績效考核過程和結果是否公正、合理,是否有利于激勵工作人員和樹立以績效和風險為導向的企業文化;

  (四)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薪酬與公司績效、業務質量以及業務結構是否匹配,是否對風險具有較強的敏感性,是否會激勵過度冒險行為或導致風險損失;

  (五)是否存在管理失當或不符合監管規定的行為;

  (六)其他對公司戰略或風險有重要影響的薪酬管理情形。

  第二十八條保險公司薪酬管理中存在以下情形的,中國保監會可以采取要求提交書面說明、監管談話、風險提示、向股東大會或董事會反饋監管意見、要求公司作為重大事項公開披露等措施進行處理:

  (一)中途改變績效考核指標或績效目標,致使公司董事長或總經理實際薪酬總額高于原指標考核結果的;

  (二)薪酬水平與公司風險狀況嚴重不匹配或顯著高于市場同等規模和業績水平公司的;

  (三)薪酬管理行為不符合監管規定的;

  (四)薪酬管理自評與公司實際情形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存在或導致風險,需要進行風險提示的情形。

  第二十九條中國保監會可以根據監管需要,對保險公司薪酬管理情況進行專項現場檢查或組織進行監管評價。

  監管評價可以委托獨立的中介機構協助進行,保險公司應當配合并承擔相應費用。

  第三十條保險公司薪酬管理過程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未按監管規定作出說明或提交相關報告資料的;

  (二)績效考核以及報送的報告資料弄虛作假的。

  保險公司及相關人員發生上述行為之一的,由中國保監會或其派出機構依照《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一百七十三條及其它監管規定予以處罰。

  中介機構在為保險公司服務過程中故意提供明顯不實信息,致使保險公司做出錯誤決策的,中國保監會可以在行業內公布該中介機構名稱,其他保險公司不得接受該機構的中介服務。

  第三十一條保險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薪酬由救助機構和保險監管部門確定:

  (一)已由中國保險保障基金有限責任公司或者其他法定機構實施救助或參與風險處置的;

  (二)被中國保監會依法接管的;

  (三)申請破產或被關停的。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本指引自20XX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

  保險公司管理規章制度 篇2

  第一條為了向客戶提供優質的防災防損服務,維護客戶的根本利益,同時為了有效地控制風險,減少災害損失,控制財產險業務賠付率指標,使公司財產險業務經營處于健康的發展態勢,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包括防災防損工作的職責、時限、總方案內容、流程及相關格式。

  第三條總公司財產險業務分管領導為防災防損工作的指揮者,全面負責防災防損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總公司財產險部為防災防損工作的管理者和具體方案制定者,全面協調部署防災防損工作。

  保險公司管理規章制度 篇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公司訴訟工作管理,防范法律風險,維護公司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法律和《公司訴訟工作管理辦法》、《公司法律事務管理規定》等規定,結合公司訴訟工作實際和管理需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以公司各級機構作為一方當事人的保險類訴訟/仲裁案件和其他民商事訴訟/仲裁案件(以下統稱訴訟案件)。

  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案件以及公司作為訴訟第三人的案件,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保險類訴訟案件,是指因保險合同、代位追償和保險公估等引發的訴訟/仲裁糾紛(以下簡稱保險訴訟)。

  保險訴訟以外的民商事案件統一稱為非保險訴訟。

  第四條訴訟案件的管理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及時性。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訴訟案件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錄入風險信息管理系統訴訟管理平臺(以下簡稱訴訟管理平臺)。

  (二)完整性。對本辦法規定的所有訴訟案件均應當按照訴訟管理平臺的要求,完整錄入訴訟的相關信息、上傳相關法律文件,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訴訟案件管理權限提交審批。

  (三)分級管理。超出分支機構權限內的訴訟,必須按照本辦法規定提交公司有關部門審批。除公司另有規定,各分支機構有權根據下轄機構的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分級管理制度。

  (四)保護公司權益。涉訴機構應當堅持保護公司權益的原則,重視案件證據的收集和法律問題分析,通過訴訟、調解等各種法律手段靈活處理案件,最大限度維護公司權益。

  (五)自主應訴。公司法務人員應當全程參與案件的處理。一般輕微訴訟案件,應由公司法務人員代理。疑難復雜案件,經審批后可以委托律師代理,公司法務人員應當全程對代理律師履職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確保應訴質量。

  第二章管理組織及職責分工

  第五條公司風險合規部是公司訴訟管理的主管部門。各分支機構風險合規部應當依據本辦法制定適應本級機構的訴訟管理細則。

  第六條公司理賠部作為理賠主管部門,負責保險訴訟的直接管理,但訴訟金額500萬以上的案件應當提交公司風險合規部直至控股公司審核。

  第七條各分支機構應加大對本級及下級機構法務人員的培養力度,建設一支懂法律、懂業務的法務隊伍。

  各分支機構風險合規部應按照《關于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的指導意見》規定至少應配備一名取得國家司法職業資格的人員,承辦訴訟等法律事務管理工作。

  第八條對以公司為當事人的訴訟案件,由公司風險合規部負責訴訟工作;涉事糾紛部門作為涉訴部門,配合風險合規部完成證據收集、整理等相關訴訟工作。

  第九條公司風險合規部在訴訟管理中的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和解釋公司訴訟管理制度,并負責組織實施;

  (二)指導分支機構開展訴訟管理工作,對公司整體訴訟案件的發生情況進行統計分析;

  (三)按照控股公司要求請示上報重大訴訟案件;

  (四)管理訴訟案件管理平臺,提升訴訟案件管理信息化水平;

  (五)承辦公司重大訴訟案件、指導督辦分支機構非保險類訴訟案件;

  (六)承擔其他訴訟案件管理工作。

  第十條公司理賠部在訴訟管理中的主要職責是:

  (一)對保險訴訟案件直接管理,制定考核方案、實務標準;

  (二)審核超出省級分支機構權限的保險訴訟,指導分支機構具體開展保險訴訟案件調查、調解;

  (三)監測分析訴訟案件賠付情況,制定管理政策;

  (四)建立公司保險訴訟網絡;

  (五)承擔保險訴訟管理中的其他職責。

  第十一條涉訴部門參與訴訟工作的主要職責是:

  (一)及時、完整地將訴訟相關事實報告風險合規部;

  (二)積極、認真收集整理相關證據材料;

  (三)配合風險合規部或外聘律師開展起訴或應訴工作;

  (四)承擔其他配合訴訟管理的工作。

  第十二條訴訟案件實行總分支機構分級管理。訴訟金額50萬以上的案件,應當報分支機構審批;訴訟金額100萬以上的案件,應當報公司審批。

  公司各級機構主動發起的訴訟請求金額超過100萬且對公司聲譽、監管關系維持、整體業務發展、重要合作關系維護等產生重要影響的訴訟,應當通過訴訟管理平臺逐級上報公司風險合規部,由公司風險合規部請示控股公司是否發起訴訟。

  本條第一款和第二款所規定的訴訟案件的起訴(應訴)、一審、二審、再審等訴訟階段應按照權限報請上級公司審批。

  第十三條送達公司的司法文書(應訴通知書、起訴狀、上訴狀、開庭傳票、舉證通知書、判決書、裁定書、執行通知書等)涉及非保險類訴訟的,由公司風險合規部簽收;涉及保險類訴訟的,由公司理賠部簽收;特殊情況下已由其他部門簽收的,應當區分情況立即轉交風險合規部或理賠部。

  第十四條公司各級機構發生訴訟案件需要聘請律師代理訴訟的,應當依照公司《法律顧問管理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聘請律師并錄入律師庫進行管理。

  第十五條訴訟案件處理過程中發生的費用,按照公司各級機構財務管理制度執行。

  第三章訴訟案件管理

  第十六條公司各級機構應當將各類訴訟案件信息及資料及時、準確、完整地錄入訴訟管理平臺,并履行相關審批程序。

  訴訟案件的統計分析以訴訟案件管理平臺中的案件信息為準。

  第十七條非保險類訴訟,訴訟名稱應當以“原告+(訴)被告+糾紛事由”為標題,如“張三訴某支公司租賃合同糾紛案件”;或“某支公司訴張三租賃合同糾紛案件”。涉訴基本情況,應當簡明扼要描述糾紛主要事實和爭議。

  保險類訴訟案件,訴訟名稱應當以“原告+(訴)被告+險種”為標題,如“張三訴某支公司企業財產一切險案件”。

  第十八條各分支機構、中支公司應當指定專人負責簽收法院郵寄或直接送達的法律文書。訴訟案件上報前,法務人員應當對案件情況進行核實,形成本級機構的處理意見,包括代理方式、程序和實體法律問題分析等。

  對保險訴訟,還應當對案件承保、出險、理賠等相關單證進行收集并作為證據上傳至訴訟管理平臺,并就案件涉及的人傷醫療、財產評估等專業問題向本級機構相關部門征求意見,擬定賠付意見及應訴意見。

  第十九條公司原則上應當對基層公司上報的訴訟案件在一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并給出指導意見。指導意見應包括案件爭議焦點答辯、證據分析以及訴訟過程中應注意的事項等。

  第二十條在訴訟案件的審核過程中,如出現以下情況,涉訴機構應當立即采取相應處理措施:

  (一)對不屬于受理機構管轄的案件,應及時提出書面管轄異議;

  (二)訴訟相對方提出訴前或訴中保全,應及時提出異議;

  (三)訴訟相對方存在惡意轉移財產的情形,應及時申請保全;

  (四)訴訟案件證據明顯不足,應要求相關部門或機構補充。

  第四章出庭應訴

  第二十一條訴訟案件應當堅持以公司內部法務人員出庭應訴為主、外聘律師出庭應訴為輔的原則,逐步提升公司內部法務人員專業能力。

  第二十二條對聘請律師代理的訴訟案件,公司訴訟案件承辦人或法務人員(以下簡稱承辦人員)應當全力配合應訴工作,并做好應訴案件管理和律師法律服務質量管控。

  聘請律師代理訴訟案件,提交法院或仲裁委的授權書僅限一般授權,授權范圍限于“代為調查取證,查閱、復印、摘抄本案有關資料;代為提交證據,出庭質證、陳述、辯論;代為承認、變更訴訟請求;代為簽署、送交、接受和轉送各種法律文書等”,未經上一級公司審批不得將“調解、上訴、和解、放棄訴訟請求”等關系公司實體權益的權利授予代理律師。

  第二十三條代理律師、公司訴訟案件承辦人員等出庭應訴人員,應在出庭前對訴訟案件涉及的程序和實體問題進行仔細分析,形成清晰的應訴策略,并準備證據目錄、答辯意見等書面材料。

  第二十四條代理律師、公司訴訟案件承辦人員在庭審階段,應嚴格按照法院的相關規定和訴訟程序的有關規定處理訴訟事宜,依法維護公司權益,并與公司保持溝通。

  第二十五條代理律師、公司訴訟案件承辦人員收到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等法院作出的法律文書,應立即向所在訴訟管理部門或機構負責人報告,并將訴訟結果及法律文書(電子版)錄入訴訟管理平臺。

  第二十六條對跨地區訴訟案件,各分支機構可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是否安排公司人員應訴或委托訴訟所在地機構處理。對于委托訴訟所在地機構處理的案件,受托機構應當認真負責處理,不得推諉。

  委托異地機構應訴所產生的費用由委托機構承擔。

  第二十七條公司任何機構作為當事人的訴訟案件,不得缺席應訴。確實不能出庭應訴的,應當提前與法院溝通,申請變更開庭時間。因未出庭應訴導致公司敗訴的,將追究相關人員的直接責任和領導責任。

  第五章結案管理

  第二十八條公司訴訟案件的承辦人應當將庭審筆錄、訴訟各方的答辯狀、代理詞、裁定書、判決書等法律文書進行整理,并按照公司檔案管理制度要求歸檔。對理賠所需要的證據,應當上傳至理賠系統。

  第二十九條公司推行典型案例制度。公司每年從以公司各級機構為當事人的案件篩選出具有代表性、指導性和理論性的案件,總結訴訟經驗,加強交流,提高公司作為保險人的訴訟實務能力和水平。

  第三十條公司鼓勵在案情清楚、損失明確、有利減損的情況下,從維護公司企業形象和長遠利益的情況下采取調解的方式處理案件,但以下案件,不宜采取調解方式處理:

  (一)拒賠可能性較大,或存在道德風險的案件;

  (二)判決結果預期好于調解結果,或雙方調解訴求差距較大;

  (三)調解結果可能對同一案件的理賠或追償產生不利影響的;

  (四)其他調解結果可能明顯對公司產生經濟損失或不利于公司企業形象的情況。

  第三十一條案件調解的請示及審批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當事各方經協商達成一致的后,應當在法院主持下調解,以保證糾紛解決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三條對生效判決和調解書,各級機構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履行。對應當履行而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導致公司財產被凍結或強制執行,公司將追究有關人員的直接責任和領導責任。

  第三十四條對法院裁定先予執行的案件,公司應及時審核先予執行的范圍是否超出當事人請求范圍、公司保險責任范圍等問題,并及時提出異議。

  第三十五條對法院要求公司協助執行的案件,若不屬于公司保險責任范圍的案件,應當及時提出執行異議;否則,各級機構應當按照法院裁定書規定的期限和范圍及時完成。

  第三十六條對法院執行程序不符合法律規定或執行標的錯誤等問題,應及時向法院提交執行異議申請書,要求法院撤銷或修改執行決定。

  第六章獎懲機制

  第三十七條為提高公司訴訟實務能力和水平,公司各級機構應加強對法務人員的培訓和繼續教育,對通過國家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參加繼續教育的相關費用予以報銷,具體報銷額度由各分支機構確定。

  第三十八條公司各級機構應當就法務人員或訴訟承辦人員及代理律師訴訟表現建立考核和獎懲機制。對訴訟中避免或挽回公司經濟損失或聲譽損失的法務人員,公司應予以表彰、獎勵。

  第三十九條對在訴訟中違反公司勞動紀律,未能認真負責做好證據收集、法律論證、出庭應訴等訴訟工作,導致法院罰款、公司財產被凍結等公司經濟損失和聲譽損失的,將依據公司有關規定追究有關人員直接責任和領導責任。

  第四十條對未及時將訴訟案件有關信息錄入訴訟管理平臺、未按照本辦法或公司其他相關制度規定報送訴訟案件的,導致公司在訴訟案件統計、準備金提取、信息披露、償付能力編報等方面違反監管規定的,將依據公司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四十一條勞動爭議仲裁和訴訟案件管理制度由公司人力資源部和風險合規部另行制定。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對公司已發布的訴訟案件管理制度與此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三條本辦法所稱“以上”均包含本數。

  第四十四條本辦法由公司風險合規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保險公司管理規章制度 篇4

  一、為了適應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加強保險公司會計核算工作,維護投資者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企業會計準則》以及國家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適用于按照規定程序,經批準設立的保險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三、公司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規定的一般原則和本制度的要求,進行會計核算。公司在不違背《企業會計準則》和本制度規定的前提下,可結合本公司的具體情況,制定本公司的會計制度。

  四、公司應按以下規定運用會計科目:

  (一)本制度統一規定會計科目的編號,以便于編制會計憑證,登記賬簿,查閱賬目,實行會計電算化。公司不應隨意改變或打亂重編。在某些會計科目之間留有空號,借增設會計科目之用。

  (二)公司應按本制度的規定,設置和使用會計科目。在不影響會計核算要求和會計報表指標匯總,以及對外提供統一會計報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增設、減少或合并某些會計科目。

  明細科目的設置,除本制度已有規定者外,在不違反統一會計核算要求的前提下,公司可以根據需要,自行規定。

  (三)公司在填制會計憑證、登記賬簿時,應填制會計科目的名稱,或者同時填制會計科目的名稱和編號,不應只填科目編號,不填科目名稱。

  五、公司應按以下規定編制和提供財務報告:

  (一)公司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和本制度的規定,編制和提供合法、真實和公允的財務報告。

  (二)公司的財務報告由會計報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組成。公司對外提供的財務報告的內容、會計報表種類和格式等,由本制度規定;公司內部管理需要的會計報表由公司自行規定。

  (三)公司向外提供的會計報表包括:

  1、資產負債表;

  2、利潤表;

  3、現金流量表;

  4、利潤分配表。

  (四)公司的財務報告應當報送當地財政部門、稅務部門、保險監管部門和其他財務報告法定使用者。

  公司季度財務報告應于季度終了后15天內報出;年度財務報告應于年度終了后3個月內報出。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五)公司匯總編報的會計報表,以人民幣“元”為金額單位,“元”以下填至“分”。

  (六)公司向外提供的會計報表應依次編定頁數,加具封面,裝訂成冊,加蓋公章。封面上應注明:公司名稱、地址、開業年份、報表所屬年度、送出日期等,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總會計師(或代行總會計師職權的人員)和會計機構負責人簽名或蓋章。

  保險公司管理規章制度 篇5

  一、晨會內容

  1、參加人員:全體員工(包括管理人員,正式、試用業務員)

  2、晨會時間:每個工作日上午9點開始

  3、晨會地點:會議室

  4、晨會主持:全體員工輪流主持

  5、晨會內容流程:

  ①晨操〈大堂或自己座位旁〉結束后入會議室

  ②主持人問好、報日期、考勤、唱公司司歌

  ③信息動態三則:公司政令宣導及當天有關金融、保險新聞或國內外大事新聞提要等

  ④專題時間:通報業務進度、喜訊報到、心得分享、專題報告或輕松小品(由主持人安排內容與主講)

  ⑤業務聯系:各管理部門和各營業部經理級匯報業務聯系

  ⑥歡呼結束

  二、晨會要求

  1、晨會期間要求精神飽滿,并嚴格按照公司禮儀規定著裝,既男士著淺色、凈色襯衫;深色西裝;系領帶。女士身著職業套裝;

  2、晨會期間嚴禁交頭接耳及制造其它噪音;

  3、晨會期間須關閉手機或把手機置于靜音狀態;

  三、晨會考勤及處罰措施

  1、一般員工每月請假次數不得超過4次,每周不超過2次,超過次數者按遲到論處;

  2、員工必須按規定時間參加晨會,無正當理由遲到或不到者將每次分別扣罰30元;

  3、一般員工如有特殊情況不能參加晨會的需提前請假,經部門經理批準同意后方可,否則按曠工處理;

  4、試用員工(包括試用業務員)在試用期間有10次以上晨會無故遲到或不到,不予轉正;

  5、辦公室負責晨會總考勤,并將考勤情況公布在會議室。

  保險公司管理規章制度 篇6

  第一條 為了向客戶提供優質的防災防損服務,維護客戶的根本利益,同時為了有效地控制風險,減少災害損失,控制財產險業務賠付率指標,使公司財產險業務經營處于健康的發展態勢,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包括防災防損工作的職責、時限、總方案內容、流程及相關格式。

  第三條 總公司財產險業務分管領導為防災防損工作的指揮者,全面負責防災防損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總公司財產險部為防災防損工作的管理者和具體方案制定者,全面協調部署防災防損工作。

  保險公司管理規章制度 篇7

  車商渠道是車險的重要戰略渠道,車商渠道的發展,事關公司經營的成敗。為推進車商業務快速、健康發展,公司決定在全系統進一步深化車商渠道的改革,現結合實際情況,制定了公司進一步深化車商渠道改革指導意見,具體要求如下:

  一、堅定推進車商業務的統管專營

  堅決實行車商業務的統一管理、專屬經營,堅定不移地推進車商業務公司化,使車商渠道成為司控渠道。

  (一)切實加強對車商業務的'統籌管理。實行對車商業務的統管,統管組織統一規劃、部署、協調車商業務的開展:一是在分公司層面,設立車商部,負責分公司全轄車商業務的統籌管理;二是在中心支公司層面,設置車商渠道銷售總監,由中支公司一名分管車險、理賠工作的班子成員擔任,領導、協調全轄車商業務的開展;符合條件的,設置車商管理部門,負責中支全轄車商業務的統籌管理;達不到設置車商管理部門條件的,由業務管理部或相關管理部門負責中支全轄車商業務的統籌管理,市區必須設置車商專屬團隊,負責市區車商業務的拓展和發展。三是在支公司層面,由支公司領導班子負責支公司轄內車商業務的統籌管理。

  (二)對中心支公司所在城區的車商業務實行專營。對中心支公司轄區的非縣域車商業務(包括C2業務和有送修需求的C3業務,有業務的綜合修理廠業務)實行專營。各中心支公司設立直屬的車商團隊,非縣域車商業務由直屬的車商團隊專營。特殊情況下,中心支公司可不設直屬的車商團隊,非縣域車商業務交由非縣域的一個支公司專營。以往車商業務未實現專營的中心支公司,要積極穩妥地推進專營。在推進集中管理過程中,鼓勵業務高度集中化,鼓勵一步到位,非縣域全部車商業務集中到專營團隊來拓展和維護,嚴禁其他團隊開展非縣域車商業務。中心支公司應采取激勵、督促辦法,將非專營合作網點盡快逐步歸集到專營團隊來維護;但對總對總、分對分合作的車商,其合作網點必須立即全部歸集到專營團隊來維護。

  城區直屬的車商團隊負責非縣區業務的拓展和維護,費用投放和送修規則須有中支公司總經理室參與進行談判、攻關和最終確定,送修規則須有車商銷售總監召開車商、理賠聯席會議商定并逐月留存會議記錄和確定原則。

  (三)對支公司區域車商業務實行專營。車商業務是支公司車險業務的主要組成部分,各支公司要積極應對車商業務向縣域下沉的大趨勢,有組織地搶占縣域車商業務的這一重要市場。所有支公司均需設立車商業務團隊,對車商業務實行專營,如暫達不到設立實體團隊的條件,必須設立潛力團隊。車商業務團隊的設立辦法,按銷售基本法要求執行。

  二、著力提高車商業務的集體拓展能力

  車商渠道業務統管專營后,需要一支強有力的拓展隊伍承擔起此重任,確保統管專營有人做、做得好。

  (一)選好配強統管組織及專營團隊的負責人。人才是事業的保障,要選好配強統管專營的負責人,保證車商業務統管專營取得良好效果。要以具有改革創新精神和良好執行能力為標準,選配好各級車商業務統管組織的負責人。要以具有較強的市場拓展能力、能正確處理集體利益和個人利益關系為標準,選配好車商業務專營團隊的負責人。

  (二)聚合公司力量協同拓展車商業務。全系統上下要調動一切可以調動的力量,協同專營團隊拓展車商業務,發揮集體優勢,形成“拳頭效應”。分公司及中心支公司的主要負責人、分管總要將拓展車商業務作為自身重要工作之一,積極投身到車商業務一線。車險、理賠、客戶服務等職能所在部門積極陪同展業,為車商業務的開拓提供全方位的支持。建立有效的激勵機制,引導公司全體員工幫助專營團隊拓展車商業務。

  三、切實提高車商渠道市場費用的使用效率

  高度重視車商渠道市場費用的投放效果,堅決防范和打擊各種截留市場費用的行為。

  (一)加強銷售費用的點對點投放。為杜絕經營過程中存在的風險,大力推進車商渠道市場費用點對點支付,即對我司支付的市場費用,合作車商足額開具增值稅發票,車商名稱與發票開具者名稱一致。

  (二)加強市場費用投放的真實性管理。合作車商不能足額提供增值稅發票的,分公司要加強市場費用投放的真實性管理,通過明晰支付去向,確保銷售費用真實、全部支付給合作車商。堅持專營業務市場費用的談判權由公司主導,嚴格遵守雙人談判原則,機構負責人、車商渠道總監或車商管理部門負責人至少有一人參與市場費用談判。提倡車商經營部門與市場費用支付部門分離,由財務、銷管等部門人員結算、支付車商費用。

  四、大力強化對專營車商業務的送修資源支持

  有效整合公司送修資源,支持車商業務的發展,進一步提升公司的市場競爭力。

  (一)不斷完善送修機制。進一步明確車商條線與理賠條線的職責,完善考核機制,促進車商條線與理賠條線密切協作。改造送修系統,使系統既流程順暢、易于操作,又能很好地滿足送修管理的需求。

  (二)送修資源優先支持專營車商業務。對送修單位進行統一的梳理,根據提供保費規模情況、保費質量情況、修理價格情況等,對送修單位實施分類管理,制定送修規則,優化送修資源配置,同時,嚴禁實行一刀切的“哪里承保回哪里去”的簡單送修規則,必須將送修資源納入總經理室及車商渠道銷售總監管控范圍內,將有限的送修資源向專營車商業務傾斜。

  五、切實提高車商渠道的續保能力

  (一)提高客戶信息真實性。將客戶信息真實性納入對渠道管理人員、團隊長、維護專員的考核,切實改變當前車商渠道客戶信息真實率較低的狀況,為提高車商渠道續保率打好基礎。

  (二)完善車商渠道的續保模式。完善“禁呼+認領+兜底”的渠道續保模式。首先是根據合作車商的要求,列出禁呼車商名單,對禁呼的車商,要進行積極溝通,切實提高給我司的業務份額。其次,由續保管理員主導,對非禁呼業務由車商渠道業務人員進行認領,同時加強對認領續保率的考核,保證認領效果。再次,對非禁呼、非認領業務進行電銷外呼兜底,發揮車電聯呼的優勢,提升車商業務的續保率。

  六、不斷提升車商渠道的專業化運營水平

  (一)要不斷優化車商渠道的運營機制。以完善車商渠道銷售基本法為抓手,不斷總結車商渠道業務開展過程中的得失,積極借鑒行業先進主體的經驗,在組織架構、團隊建設、薪酬激勵、人員管理等方面,探索科學有效的運營模式,逐步建立健全具有核心競爭力的車商渠道運營機制。

  (二)持續開展對車商條線員工的專業培訓。通過持續不斷的努力,編寫完整的培訓教材,建立完善的培訓機制,通過多層級、全方位的培訓,不斷提升車商條線管理及經營員工的專業素質,使車商條線員工得以與公司車商渠道、與中華財險一道共同進步。

  七、考核要求

  各機構嚴格按照車商渠道改革任務督辦表時限要求完成標準動作,對于月度沒有完成標準動作的機構,分公司采取全省通報批評和約談,對于連續兩個月沒有完成標準動作的,對相關責任人采取誡勉談話。

  全系統各級機構,務必按照本意見的要求,思想上高度重視,決策上不搞變通,部署上周密細致,行動上堅決有力,扎扎實實深化車商渠道改革,確保改革取得實效,確保將車商渠道打造成我司具有行業競爭優勢的渠道。

  保險公司管理規章制度 篇8

  為促進保險營銷業務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保險營銷員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規章,現就進一步規范代理制保險營銷員管理制度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嚴格遵守從業資格要求

  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不得與未取得《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證書》或《農村保險營銷員資格證書》的人員簽訂個人保險代理合同;不得委托未取得《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證書》或《農村保險營銷員資格證書》的人員從事保險營銷活動。

  二、規范增員制度

  1、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招募代理制保險營銷員時,在廣告、宣傳手冊及口頭宣傳和解釋中應當明確說明招募的是代理制保險營銷員而非公司員工。

  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是在招聘公司員工,或者承諾將其轉為公司員工。

  2、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招募代理制保險營銷員的活動應當與公司員工招聘活動分開進行。

  3、保險營銷員自行聘用他人協助其管理,或者自行將客戶管理等相關工作委托或者外包給他人時,應當明示不屬于公司招聘行為。

  三、規范個人保險代理合同管理制度

  1、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應當在個人保險代理合同顯著位置明示不屬于勞動合同,并經保險營銷員確認。

  2、個人保險代理合同應當明確規定合同雙方的主要權利義務,包括合同訂立、合同變更、合同期限、委托授權范圍、手續費(傭金)支付制度、違約責任及違約金、合同解除等。

  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應當將手續費(傭金)的支付標準及其調整情況及時告知保險營銷員。

  3、個人保險代理合同的條款和用語中不得出現員工、工資、薪酬、底薪、工號等誤導性條款或者用語。

  4、個人保險代理合同應當至少給保險營銷員一份原件。

  個人保險代理合同丟失或者損毀的,應保險營銷員的要求,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應當提供合同文本。

  四、規范日常管理制度

  1、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不得要求代理制保險營銷員實行公司員工考勤制度。

  2、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不得要求代理制保險營銷員適用公司員工管理制度。

  3、除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或者依據個人保險代理合同追究違約責任外,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不得對代理制保險營銷員實施罰款、處分、開除等處罰。

  4、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或者存在利益沖突外,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不得禁止或限制保險營銷員兼職從事其他職業或其他工作。

  因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或者存在利益沖突限制禁止保險營銷員兼職的,應當經保險營銷員確認并在個人保險代理合同中明示。

  5、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應當嚴格按照個人保險代理合同約定及時履行手續費(傭金)支付義務,不得因個人保險代理合同約定以外的理由扣減手續費(傭金)。

  6、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應當關心保險營銷員的社會保障事宜,主動協助、指導保險營銷員參加社會保險,獲得社會保障。

  保險公司管理規章制度 篇9

  1.為保障企業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后能夠獲得醫療救助和經濟補償,促使企業加強工傷事故預防,分散企業的工傷風險,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特制訂本制度。

  2.工傷保險是社會保障的重要組成部分,它通過社會統籌來建立工傷保險基金。

  3.依據《安全生產法》的四十三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必須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為從業人員按時足額繳納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全部由企業承擔,職工個人不繳費。

  4.因安全生產事故受到損害的從業人員,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有權向本單位提出賠償的要求。

  5.工傷保險的基本特征

  5.1強制性。用人單位必須按月足額為本單位的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否則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5.2基金統籌,風險共擔。在統籌區域內,所有的用人單位必須為本單位的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建立統一的工傷保險基金。發生傷亡事故后,有關的工傷保險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這樣就做到了基金統籌,風險共擔,既減輕了企業的負擔,有保障了職工的合法權益;

  5.3無過錯、無責任賠償。因公傷亡者享受工傷待遇是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事故,無論有無責任(違法犯罪的除外),只要認定為工傷(亡),就應享受工傷待遇。不能因為傷亡者有違章違紀行為而不給予工傷待遇;

  5.4工傷補償與預防、康復相結合。工傷保險的目的不僅是保障勞動者的工傷賠償,而且還要預防事故,減少職業病,還要為傷殘者進行職業康復,使之能從事適合自己身體狀況的社會活動;

  5.5待遇優厚。工傷保險的各項待遇比疾病、失業和養老待遇都要優厚。

  6.工傷保險待遇:職工一旦負傷,符合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條件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可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工傷傷殘待遇和因工死亡待遇。其醫療費、工資、獎金按《工傷保險條例》和當地勞動保障部門及企業有關規定執行。

  7.企業如不按規定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一旦發生傷害,其費用全部由企業承擔。

  保險公司管理規章制度 篇10

  1.目的: 為規范本公司工傷保險和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管理,明確管理渠道,降低本單位事故風險,特制訂本制度。

  2范圍:本規定適用于本公司工傷保險和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管理。

  3.職責:

  3.1.本制度由安全辦公室負責歸口管理和維護。

  3.2.行政部門負責管理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基金和工傷保險基金,幫助工傷職工辦理工傷鑒定手續和工傷待遇,幫助工傷職工向保險公司獲取工傷賠付待遇;同時辦理由于事故造成的第三方責任向保險公司索取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賠付事宜。

  3.3. 安全辦公室是工傷職工醫療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與有關醫療機構建立醫療合作,管理工傷醫療和職業康復。

  3.4. 安全辦公室是職工工傷事故管理的歸口部門,負責職工工傷事故的認定。幫助工傷職工辦理工傷認定事宜,協助勞動保障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調查取證工作,協助保險公司進行事故調查。

  3.5.行政部負責職工工傷爭議調解,并依法對工傷保險執行情況實施群眾監督。負責做好因事故造成影響的第三方的安撫工作。

  3.6. 財務部門負責財務業務結算。

  4.管理內容

  4.1.行政部負責接待受事故影響的第三方,并做好安撫工作。

  4.2. 工傷的范圍及其認定按工傷管理條例執行。

  4.3. 對醫療期滿的工傷(或患職業病)職工,安委會必須及時幫助辦理上報傷殘等級的鑒定工作。

  4.4. 經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病殘等級的,安全辦公室嚴格按照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幫助傷殘職工辦理相關待遇。

  4.5. 事故后安委會應及時到保險公司辦理相關賠付事宜。

  4.6. 相關記錄永久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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