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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車管理的規章制度(通用17篇)
在快速變化和不斷變革的今天,越來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制度,制度具有使我們知道,應該做什么,不應該做什么,懲惡揚善、維護公平的作用。想學習擬定制度卻不知道該請教誰?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電動車管理的規章制度,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電動車管理的規章制度 1
1、電瓶車駕駛人員必須持證上崗,經房管部車隊長、安全主管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擔駕駛職責。
2、駕駛員須保持中速行駛,注意車輛起步時緩慢前進,不得突然提速,防止客人從車上跌落。
3、電瓶車最高時速不得超過每小時15 公里,行駛中不得超越其他機動車輛,并注意避讓行人,嚴禁帶故障行駛。
4、電瓶車服務的對象為看樓客戶,嚴禁無關人員搭乘電瓶車,特別是公司內部員工。
5、駕駛員不得坐在車上候客、不得在車上吃東西或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應站立于駕位左側,并禮貌提示所有上車客戶注意”不要將頭、手、腿等身體部位超出車外,小孩必須在大人的監護下方可允許上車,下車時必須待車停穩后方可下車等”,提示完畢后待客坐穩時方可緩慢啟動。
6、駕駛員嚴格按照規定時間或行駛路線進行行駛,下班后必須將車停放在指定的區域進行充電,做好電瓶車外觀的清潔,確保第二天能正常使用,并與當班安全員做好交接,將鑰匙移交到控制中心保管。
7、司機為電瓶車的最終責任人,必須保持車體衛生及日常保養工作,以確保車輛的正常運行。
8、技術組必須安排專人每周對電瓶車進行保養一次,每半月請房管部車隊長,對車輛狀況進行檢驗并提供專業意見。
9、駕駛員必須嚴格遵守交通規則,在開車的'過程中因人為因素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當值司機個人承擔。
電動車管理的規章制度 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電動車管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電動車的生產、銷售、維修、登記、通行管理及其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的電動車,是指電動自行車,二輪電動車,電動輪椅車,三輪電動車,小型低速電動汽車。
第四條電動車管理遵循專項管理、分類對待、確保安全、穩健發展、總量調控、區域限行的原則。
第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電動車管理工作的領導,將該項工作納入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將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并予以保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公安、質監、工商、交通、經信、環保、發改、財政、市政、郵政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電動車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生產、銷售和維修
第六條生產、銷售的電動車技術參數和性能指標應當符合國家標準。不得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車。不得拼裝或者擅自改裝電動車。
第七條市人民政府經信部門會同質監、工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部門審核電動車產品是否符合國家標準并準予登記,準予登記的電動車品牌、型號、生產商等內容,應當向社會公布,并適時予以更新。
第八條電動車銷售商應當在銷售場所顯著位置公示予以登記的電動車產品名錄。
第九條電動車銷售商可以采取以舊換新、折價回購等方式回收超標電動車。鼓勵電動車所有人主動置換或者報廢超標電動車。
第十條電動車銷售商應當登記購車人的身份信息、聯系方式,出具國家統一銷售發票、合格證等相關手續并建立銷售臺賬。
第十一條電動車銷售、維修商應當提供電動車廢舊電池更換、回收服務,建立臺賬,并將收集的廢舊電池交由生產商回收利用或者交由具有危險廢物經營資質的單位統一處理。
第十二條交通運輸管理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電動車維修商的資質審查與日常監督管理,督促維修商遵守行業規則,確保維修過程中不改變車輛的外形特征與技術參數。
第三章登記管理
第十三條二、三輪電動車、小型低速電動汽車實行登記管理制度。電動車自購車之日起三十日內,應當向當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車輛注冊登記。
第十四條電動車所有人應當持下列材料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注冊登記:
(一)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購車發票等車輛來歷證明;
(三)整車出廠合格證明;
(四)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證明、憑證。鼓勵電動車所有人購買相關保險。
第十五條電動車登記號牌的式樣由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統一制定。
二、三輪電動車、小型低速電動汽車應當參照機動車懸掛號牌。
電動車登記號牌工本費的收取,應當嚴格執行價格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
第十六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二個工作日內辦結注冊登記業務。對不符合登記條件的,應當向申請人書面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
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予辦理注冊登記手續:
(一)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
(二)車架編碼存在挖補、焊接、涂改、打磨痕跡或不清晰、無法辨識的;
(三)擅自拼裝或者改裝外觀形狀或技術參數的;
(四)不在市經信部門公布的電動車名錄內的;
(五)其他不符合登記辦理的情形。
第十八條電動車的變更、轉移、注銷或者被盜搶的`,車主應當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備案登記手續。
第十九條對本條例實施前購買的二、三輪電動車、小型低速電動汽車,應當自本條例實施之日起六個月內辦理登記手續;對本條例實施前購買的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車實行備案登記,設定過渡期限為五年,超出過渡期限的電動車一律不得上路行駛。
第二十條郵政、快遞、環衛等專用三輪電動車需要加裝載物車箱和遮雨蓬的,應當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規定的外形尺寸、箱體顏色等標準加裝,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查驗同意后,方可辦理登記。
第二十一條電動車駕駛人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駕駛電動自行車、二輪電動車,應當年滿十六周歲;
(二)駕駛電動輪椅車,應當持有殘疾人證明或者老年人證明;
(三)駕駛三輪電動車,應當年滿十八周歲,并取得機動車駕駛證(D);
(四)駕駛小型低速電動汽車,應當年滿十八周歲,并取得機動車駕駛證(C3)。
第四章通行管理
第二十二條電動車應當取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有效號牌、行駛證、駕駛證后,方可上路行駛。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車不得上路行駛。
第二十三條已注冊登記的小型低速電動汽車的報廢期限為八年或二十萬公里。
第二十四條對電動車的通行,公安機關可以采取限制通行區域和通行時間等交通管制措施。
第二十五條三輪電動車、小型低速電動汽車參照機動車停放規定停放,電動自行車、二輪電動車、電動輪椅車參照非機動車停放規定停放。
第二十六條電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交通信號、標志、標線的規定,服從公安機關交通管理人員指揮;
(二)遵守通行區域、通行時間的管理規定;
(三)需安裝號牌的電動車在規定位置安裝統一號牌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套用、挪用其他號牌,不得故意遮擋、污損號牌;
(四)電動自行車、二輪電動車、電動輪椅車應當在非機動車道行駛,在機非混合道路上,應當靠右行駛。三輪電動車、小型低速電動汽車應當在最右側機動車道行駛;
(五)電動自行車、二輪電動車、電動輪椅車最高時速不得超過十五公里。三輪電動車、小型低速電動汽車最高時速不得超過四十公里。限速標志、標線低于上述規定的,按限速標志、標線行駛;
(六)飲酒后不得駕駛三輪電動車、小型低速電動汽車;
(七)不得逆向行駛。
第二十七條電動車載人載物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年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駕駛電動自行車、二輪電動車不得載人,成年人駕駛電動自行車、二輪電動車可以搭載一名十二周歲以下的兒童;
(二)三輪電動車、電動輪椅車不得載人;
(三)電動車載物應當符合核定載質量,嚴禁超載,載物的長、寬、高不得違反裝載要求,不得遺撒、飄散載運物。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九條電動車駕駛人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電動車生產、銷售、維修商,違反本條例規定的,有關部門應當依法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拒絕、阻撓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電動車管理公務或者擾亂社會公共秩序,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辦法。
第三十三條本條例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電動車管理的規章制度 3
為了規范xx小區電動車輛管理,給業主電動車充電提供方便,結合實際,特制定以下管理規定,望共同遵守執行。
1、充電站僅xx小區業主電動車充電使用,外單位及其他人員不得使用;
2、本設備可以同時提供 10輛電動車充電,充電時需自帶充電器,在機子上按下某一路的控制按鍵,刷卡(或投幣)后,系統就會給對應通道的插座供電,同時屏幕會顯示工作狀態及時間,找到對應的'插座后可充電;
3、充電站實行刷卡(或投幣)充電管理,刷卡或投幣1元可以充電3個小時,以此類推;
4、本設備上對應的一個插座充一輛電動車,嚴禁一座多充現象;
5、電動車需按秩序停放充電,充電時長不得超過6小時,不充電或充電完畢的車輛不得停于此處,應停放到指定的位置,以方便下一輛電動車充電;
6、充電站的供電時間為早8:00至當日晚上10:00,請業主提前計劃好充電時間;
7、因充電時間過長,充電器、電瓶、線路陳舊老化、電動車傾倒等原因而引起的火災及其他傷害,造成損失的由車輛所有人負責;
8、電動車內嚴禁擺放貴重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違者后果自負;
9、充電站發生故障時,請及時告知物業管理處,不得自行處理;
10、請自覺愛護充電設備,損壞照價賠償;
11、需要購買充值卡的業主,請到xx物業管理處辦理。
電動車管理的規章制度 4
(一)各部門負責督導和執行本規定,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進行糾正、整改、處理。
(二)各部門餐廳負責電動車的管理、調度及日常保養;
(三)各部門餐廳電動車須由專人駕駛,車輛鑰匙及隨車工具由指定人員保管,禁止隨意借給他人使用或載人使用。
(四)兩輪以上電動車在運送或轉載貨物時嚴禁超載或裝載危險物品,裝運物料時,捆綁好物料,防止物料散落;因超載或駕駛不當導致安全事故,將由駕駛當事人、餐廳經理、部門負責人、安全員負全部責任。
(五)電動車駕駛人員必須遵守新疆大學校園內交通安全規則、遵守限速規定,嚴禁高速行車。
(六)電動車在使用前檢查制動性能是否正常,故障排除后方能行車。
(七)電動車使用完畢要停放在指定的.充電位置,禁止將車輛亂停亂放,占用通道。并對車輛進行清潔整理。
(八)電動車因長期或報廢不使用,各部門提前報備中心后自行處理。因長期或報廢不使用的電動車,嚴禁停放在餐廳內外或其它建筑物旁邊;
(八)電動車充電時嚴禁使用無地線或不規范的插線板或電源線路過長,插接時檢查充電系統工作狀態,留意充電機電源輸入、輸出線路、電池連接線的發熱情況。如溫度異常應立即斷開電源,待查明原因并排除故障后再繼續充電;
(九)一個電源裝置連接一個電動車,嚴禁連接多個電動車。充電過程中電池因大電流充電而升溫,同時會釋放易爆助燃性氣體,故充電時附近禁用明火及電焊作業。
電動車管理的規章制度 5
一、充分認識電動車火災危害。近年來,我國電動車火災事故頻發,并呈逐年增長趨勢,起火原因主要為電氣故障。電動車大多在室內停放和充電,有的甚至停放在走道、樓梯間等公共區域,由于電動車車體大部分為易燃可燃材料,一旦起火,燃燒速度快,并產生大量有毒煙氣,人員逃生困難,極易造成傷亡。
二、電動車停放在安全地點。嚴禁在建筑內的'共用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處等公共區域停放電動車或者為電動車充電,盡量不在個人住房內停放電動車或為電動車充電;確需停放和充電的,應當落實隔離、監護等防范措施,防止發生火災。
三、嚴格按照規定,在行政辦公樓北面電動車充電處充電。一個插座充一部電動車,嚴禁一座多充。因充電時間過長、充電器、電瓶老化,電動車傾倒等原因而引起的火災及其他傷害,由車輛所有人負責;電動車內嚴禁擺放易燃、易爆物品,違者后果自負。
四、電動車按次序停放充電,充電完畢或不充電的盡量不放在充電位置,以方便下一輛電動車充電。
五、行政后勤服務中心應加強對電動車停放充電的管理。
六、指揮中心對電動車充電處加強監控。
七、電動車充電處的消防器材未經允許不得移動。
電動車管理的規章制度 6
為進一步規范校內電動車充電及停放安全管理,有效防控因充電及停放不當而引發的火災、觸電事故,確保電動車的充電及停放安全。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本辦法所稱的電動車包括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和電動三輪車。
第二條電動車應按學校指定的區域停放,遵守停放規范,服從學校管理。
(一)停放區域為校內自行車棚;
(二)不得在學校建筑房屋內停放;
(三)嚴禁在建筑的首層門廳、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地下空間等區域停放、充電。
第三條電動車充電必須在學校電動車車棚,遵守電氣安全規范,積極預防電氣火災事故。
(一)嚴禁在學校建筑房屋內給電動車或電動車蓄電池充電;(二)嚴禁私自接線給電動車或自動車蓄電池充電;
(三)應當使用廠家原配、型號匹配、質量合格的電動車蓄電池和充電器,充電器同時應具備充電提示和自動斷電保護功能;
(四)充電時應確認充電環境安全,應遵守充電安全規程,禁止在電動車、蓄電池、充電器上覆蓋或包裹物品,連續充電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
第四條師生員工應當遵守政府部門關于電動車的安全使用管理規定,禁止私自改裝和拆卸原廠配件、私自拆除限速器等關鍵性組件、私自更換大功率蓄電池等行為。
第五條學校保衛、后勤等部門依據法律法規和制度對校內電動車進行管理,依據法規和學校制度處理違規行為。違反電動車安全使用管理規定,拒不糾正,學校管理人員可實行暫扣、禁止電動車進入校園等措施,必要時,追究其行政、法律責任。
第六條電動車棚管理人員職責
1、電動車車棚管理人員要定期向保衛科、總務處反映有關管理狀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2、學校教職工要積極配合電動棚管理人員做好工作,嚴格遵守制度。
3、電動車棚內寄存車輛管理必需每天要擺放劃一,衛生環境整潔,不得堆放雜物和其它相關物品。
4。電動車棚值班人員要注意棚內外的.安全,保證用電安全,及時報告安全隱患,防止出現問題。
5。電動車車棚內的衛生和清潔工作由物業負責。
6、電動車棚管理人員要每天按時到崗,經常巡查,管理好電動車的停放和充電。
第七條本辦法適應于進入校園的電動車。
第八條本辦法自20xx年9月1日實行,解釋權歸學校安全保衛科。
電動車管理的規章制度 7
1、學生騎自行車到校,要到德育處辦理手續。
2、進入校園內的自行車、摩托車、小車,實行分散定位停放管理。車輛持有者必須按學校規定,分別停放到指定的'車棚、場地去,嚴禁亂停亂放。
3、車輛進棚必須自行加鎖,整齊停放。車簍內不要存放任何個人用品。
4、在校園內一般提倡推車行走,騎車者應放慢速度,防止撞人。
5、不準任何人偷騎他人車輛,未經本人同意開他人車鎖的`視為偷竊行為。
6、發現自行車被盜,失主應及時報告校門衛室、政教處、總務處協同查處。
電動車管理的規章制度 8
近年來,隨著學校辦學規模的擴大,對外往來的增多,進入校園的公務車輛、教職工的私家車輛不斷增多。各類車輛頻繁進出,給校園管理帶來了壓力。為維護校園良好的教學、工作和生活秩序,保障師生員工人身安全和校園財產安全,減少各類事故發生,營建良好的校園環境和停車秩序,根據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實際,制訂本規定。
一、本規定適用
所有出入學校,并在校園內部通行的車輛。
二、機動車輛的`管理
(一)車輛進出
1、所有進入校門的機動車輛(含摩托車、電動車)必須減速緩行,進出校門應主動接受門衛查驗,經同意后登記,方可進出。本校教職工私家車、送貨車輛一律從后門進出。
2、無牌無證車輛嚴禁進入校園。
3、凡在校內舉辦的各種會議或活動的外單位車輛,由主辦單位提前一天向學校申請,經同意辦理手續后由學校通知門衛放行。相關科室人員須事先通知安保人員具體時間、路線等,避開學生上學放學和自由活動時間。
4、禁止來校的其它外來機動車輛,任何來訪的車輛一律從后門入校。
5、車輛載物出門,一律憑處室、部門負責人出門證明放行。
6、特種車輛(公安、消防、救護、搶險)進出校門安保人員要主動疏導,確保暢通。
(二)車輛行駛
1、車輛進入校園后,禁止鳴笛,行駛時速不得超過10公里/小時;嚴禁超車;在遇學生上下課人流高峰時,機動車應主動避讓,嚴禁與學生爭道。
2、嚴禁在校園內無證駕車,練車和試剎車;駕駛證照必須年檢有效,并與所駕駛的機動車型相符;嚴禁酒后駕駛。
3、摩托車、電動車、助力車嚴禁在校園內行駛;上、下班使用者必須按指定位置停放。
4、基建、維修等各類工程用車必須到相關部門辦理審批手續發證后方可進出校園,且在工程區域內和指定路線上行駛。
(三)車輛停放
1、機動車輛須停放在指定地點,嚴禁在禁行區域和道路上亂停亂放。
2、因辦理公務或來校指導工作等需要進入校園的機動車輛由學校保安人員指揮車輛按指定路線慢速行駛,停放在指定的地點。
3、車輛停放時,須拉緊手剎、關閉電路、鎖好門窗以保安全。
4、距離校門、路口、消防水栓15米內禁止停放各種車輛,確保消防通道的暢通。
5、外單位車輛不得在校內停放過夜,特殊情況須經學校批準。
三、非機動車輛的管理
(一)進出校門的非機動車必須證照齊全、手續完備。
(二)進出校門時,須下車推行,載物出門時,憑物品出門證放行。
(三)校園內禁止騎車帶人,不準雙手脫把或手中持物;不準扶身并騎,互相追逐或曲折競駛。
(四)所有非機動車應停放在指定地點有序停放,嚴禁亂停亂放。
(五)學生自行車停放在校門外兩側指定地點,要鎖好。
四、管理辦法
(一)上學放學時,值日師生在校門口維持秩序,管制車輛。
(二)進出校園的車輛,應自覺服從管理,凡違反本規定或造成交通事故的,按規定追究當事人的責任,違反交通法規造成后果的,由公安部門按交通法規有關條款處罰。
(三)在校園內行駛的車輛,造成對學生傷害的負主要責任,并按有關規定進行經濟賠償。
(四)對無牌無證,或擅自進入校園以及在禁止通行區域內行駛停放的各種車輛,除教育批評外,對其立即驅逐出校。
(五)保衛工作人員負責檢查校園內的非機動車,對違規的車輛停放、行駛等,要做出相應的處理。無視校園規定的,加鎖暫扣,并按相關規定處理。
(六)對違反規定不服從管理者,必須學習校內車輛管理規定后方可領取車輛,嚴重違規者除學習規定外,還須其交納費用,并交公安機關處理。
五、附則
1、此規定由學校校長室解釋并執行。
2、本規定自20xx年6月1日起執行,此前與本規定相抵觸者,一律按本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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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加強對學生自行車的管理,增強學生的安全意識,養成學生的.良好習慣,使學生自行車停放有良好的秩序,結合學校實際,制定以下的管理規定:
1、騎行車者在校門內外下車線處下車,推行進出校門;進出校門后,車速不得超過5KM/h、不得帶人。
2、不允許無證駕駛摩托車,不騎行改裝車輛進出學校。
3、各系電動車停放位置:
(1)機電系學生車輛停放在北區北圍墻邊指定車位上;
(2)財會系、信息系、經貿系學生車輛停放在東區食堂樓底車庫內以及思學樓與樂學樓之間的指定車位上;
(3)藝術系、人文系、外語系學生車輛停放在西區食堂樓底車庫內。
4、車輛停放時,必須排列整齊,朝向一致,車尾端豎向與地面劃線對齊。
5、不得將車輛停放在車庫以外的其他地方,如發現亂停車現象,學校統一上鎖;經班主任教育后才能放行。
6、除上學、放學時間,其他時間一律不得在校園騎行車輛。
7、除上學、放學進入車庫外,其他時間不得進入車庫或在停車處逗留玩耍。要愛護自已和他人的自行車,如故意破壞他人自行車,一經發現查實后,除照價賠償外將予以紀律處分。
8、騎車上學、回家路上要注意安全,自覺遵守交通規則和學校安全守則。騎車時不互相追逐,不爭先恐后,不帶人,不雙手離把,不撐傘騎車,不與機動車爭道。
9、有違反規定在校內騎車、不按規定停放車輛或停放不整齊,不按規定要求騎車的,扣除相應德育學分。多次違反規定屢教不改的,將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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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規范電動車的管理,給員工電動車的充電提供方便和確保電動車的充電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安環部負責電動自行車充電處的安全監管,生產部負責日常巡查巡檢,維修部負責充電設備維修。
二、本充電處只限電動自行車充電用,禁止在本充電處以外沒有充電計時器的插座充電。充電人員對充電器雙相插頭至連接車體線路、車體本身和充電過程負全責,未經允許不得私自更改線路、插座和開關,嚴禁一座多充現象。
三、充電處的`允許充電時間為07:00—24:00,因充電時間過長,充電器、電瓶、線路陳舊老化、電動車傾倒等原因而引起的火災及其他傷害,造成公司及他人人身傷害及經濟損失的公司保留追究權利。
四、電動自行車按秩序停放充電,必須使用可計時插座充電,設置充電時長不得超過6小時;不充電或充電完畢的電動車盡量不放置在充電位置,以方便下一輛電動自行車充電。
五、充電器應放置在遠離火源處,充電時禁止將衣物、毛巾等可燃物放置在電瓶車上。
六、員工充電前對充電電動車進行安全狀態確認,對充電器、插座、插頭、線路進行檢查,堅持做到多聞、多看、防止線路過熱引發事故。
七、員工有權制止不安全充電行為,發現異常情況當即處理,無法處理的及時向中控室、安環部或領導匯報。
八、嚴禁風雨、大霧、潮濕天氣充電,如遇此類情況,維修部視情況切斷主電源停止供電。
九、外來人員未經允許不得在本處為電動自行車充電。
十、本規定從公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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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維護停車場內交通及停車秩序,確保停車場內摩托車、電動車、自行車整齊停放,特制定本規定:
1、小區內摩托車、電動車、自行車需到客服中心進行統一登記,繳納相關費用,車主按照客戶中心指定的車位有序停放,不得隨意亂停亂放、不得停放在消防通道上。
2、小區摩托車、自行車、電動車停車場為不定時值守,請鎖好自己的車輛,避免車輛遺失。
3、停車場內禁止停放攜帶易爆、要害等違禁物品的.車輛停放。管理處人員有權檢查車輛及載貨物并有權拒絕違規車輛進場。
4、車主不準在車場內洗車,不準在車場內維修摩托車,防止發生火災事故。
5、停車場內充電電源功率(220v交流電)較小只能用亍電瓶車充電,不得用作其它電源,若有損壞照價賠償。
6、車主在停車場內應保持清潔,不得亂丟雜物,保潔人員實行不定時保潔。
電動車管理的規章制度 12
為維護停車場內交通及停車秩序,確保停車場內摩托車、電動車、自行車整齊停放,特制定本規定:
1、小區內摩托車、電動車、自行車需到客服中心進行統一登記,繳納相關費用,車主按照客戶中心指定的.車位有序停放,不得隨意亂停亂放、不得停放在消防通道上。
2、小區摩托車、自行車、電動車停車場為不定時值守,請鎖好自己的車輛,避免車輛遺失。
3、停車場內禁止停放攜帶易爆、要害等違禁物品的車輛停放。管理處人員有權檢查車輛及載貨物并有權拒絕違規車輛進場。
4、車主不準在車場內洗車,不準在車場內維修摩托車,防止發生火災事故。
5、停車場內充電電源功率(220v交流電)較小只能用亍電瓶車充電,不得用作其它電源,若有損壞照價賠償。
6、車主在停車場內應保持清潔,不得亂丟雜物,保潔人員實行不定時保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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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有效預防和遏制電動車、電動滑板車、平衡車火災事故發生,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維護校園安全穩定,根據公安部《關于規范電動車停放充電加強火災防范的通告》要求,結合我校實際,現將規范管理電動車停放充電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禁止電動車(含各類電動滑板車、平衡車)進入校區各辦公樓、教學樓、圖書館、實驗樓、學生園區、學生宿舍、體育館、食堂、商場等建筑物內充電或停放,禁止從樓內拉線到樓外充電。
二、校區內所有電動車(含各類電動滑板車、平衡車)、自行車要按規定地點有序停放,禁止亂停亂放堵塞消防通道,禁止在建筑內的公共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處等公共區域停放或者為電動車(含各類電動滑板車、平衡車)充電。
即日起,學校相關職能部門將定期與不定期開展電動車(含各類電動滑板車、平衡車)規范停放與充電管理專項檢查,對發現違規停放、充電的車輛,將及時制止并對違規電動車采取強制措施;對于違規停放和違規充電造成火災事故的',將依法依規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廣大師生員工請自覺遵守消防法律法規和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確保校園消防安全。讓我們攜手努力,共創整潔、安全的校園環境迎接學校十五周年校慶。
電動車管理的規章制度 14
為方便教職工存放車輛,保證員工車輛安全,保持車棚秩序,根據學校實際情況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教職員工應自覺將車輛存放至車棚內,并按順序在指定位置停放。
二、停放好車輛后,請及時落鎖并將隨車物品帶走。
三、車棚內所存放車輛擺放整齊,衛生整潔,不得堆放雜物和其他物品。報廢車輛應及時推走,不得長期占用車棚。
四、車棚內空間狹小,存放車輛時要注意安全,避免出現碰撞事件發生。
五、電動車充電須知:
1、因充電口數量有限,嚴禁長時間占用,充電時請按秩序停放充 電,充電完畢的電動車請及時拔掉充電器。
2、未經允許不得私自更改線路、插座、和開關,嚴禁一座多充現象。
3、車棚內充電電源功率(220V交流電)較小只能用于電瓶車充電,不得用作其它電源,若有損壞照價賠償。
4、因充電時間過長,充電器、電瓶、線路陳舊老化、電動車傾倒等原因而引起的'火災及其他傷害,均由車主自行負責,學校概不承擔任何責任。
電動車管理的規章制度 15
為了加強對電動車的管理,規范電動車的`停放,方便師生出行需要,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1.電動車要按規定停放在指定位置整齊停放;車簍內不要存放任何個人用品,若車簍內物品丟失,學校概不負責。
2.學生上放學期間不得騎電動車。
3.教職工電動車進出學校及停放,要服從保安人員的安排、引導;若亂停、亂放,不服從管理,屢教不改者,電動車將禁止進入校園停放。
4.教職工因電動車無鎖,出現電動車被偷,學校概不負責。
5.對于不按規定地方停放,在校園內亂停亂放者,學校將把車輛清除出校園。
6.教職工進出校門要主動下車推行,不準在校園內騎電動車。
7.教職工騎電動車上學、放學時要注意安全,不騎快車,橫穿公路要做到“一停、二看、三通過”。
8.教職員工電動車不得在學校充電。
9.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開始實施。
電動車管理的規章制度 16
1、同學騎自行車到校,要到德育處辦理手續。
2、進入校內內的自行車、摩托車、小車,實行分散定位停放管理。車輛持有者必需按學校規定,分別停放到指定的車棚、場地去,嚴禁亂停亂放。
3、車輛進棚必需自行加鎖,整齊停放。車簍內不要存放任何個人用品。
4、在校內內一般提倡推車行走,騎車者應放慢速度,防止撞人。
5、不準任何人偷騎他人車輛,未經本人同意開他人車鎖的視為偷竊行為。
6、發覺自行車被盜,失主應準時報告校門衛室、政教處、總務處協同查處。
電動車管理的'規章制度 17
為預防校園火災事故的發生,切實保障廣大師生員工生命財產安全,確保學校教學教育工作順利進行,現就加強校園電動車充電安全管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校辦公室負責電動車的充電管理和日常監管。
二、本充電處只限本單位教職工使用,充電人員對充電器雙相插頭至連接車體線路、車體本身,和充電過程負全責。
三、本充電處只限電動車充電。未經允許不得私自更改線路、插座、和開關,嚴禁一座多充現象。
四、電動車按秩序停放充電,充電時長不得超過4小時。不充電或充電完畢的電動車盡量不放置在充電位置,以方便下一輛自行車充電。
五、充電處的供電時間為正常工作日的08:00至17:30,因充電時間過長,充電器、電瓶、線路陳舊老化、電動車傾倒等原因而引起的火災及其他傷害,造成學校及他人人身傷害及經濟損失的'由車主負責。
六、充電方法:充電時應先將充電器三項插頭與車體插孔連接,然后再將充電器另一端插頭連接于充電處的插座上。如果反方向操作,接口處可能打火,絕緣體燒焦后可能造成短路,引發火災及人身傷害事故。
七、負責人每天對充電電動車進行安全狀態確認,對充電器、插座、插頭、線路進行檢查,堅持做到多聞、多看、防止線路過熱引發事故。總務處負責充電處日常安全檢查,發現異常情況當即處理,處理不好的及時向領導匯報。
八、嚴禁雨雪、大霧、潮濕天氣充電。
九、充電處配備的專用消防器材未經允許不得隨意挪動。
十、要強化消防安全檢查和隱患排查,嚴禁電動自行車在校園內充電,發現有違規使用電源為電動自行車充電的,要立即予以制止和處理。
十一、如因違規使用電源為電動自行車充電,發生校園消防安全事故的,要依法嚴肅追究相關部門和當事人的責任。
十二、學校將聯合其他部門,不定期開展電動車充電安全專項檢查、整治,對電動自行車違規充電行為,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相關規定,視情節給予相關部門和當事人通報批評、處罰等處理。
十三、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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