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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購代理委托的管理制度(通用21篇)
在當下社會,制度的使用頻率逐漸增多,制度對社會經濟、科學技術、文化教育事業的發展,對社會公共秩序的維護,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那么制度的格式,你掌握了嗎?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采購代理委托的管理制度,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采購代理委托的管理制度 1
為了規范公司的物資采購行為,降低采購成本,加強對采購的監督管理,按照科學有效、公開公正、比質比價、監督制約的原則,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是公司采購重要物資、一般物資、輔助物資以及其他開發新產品、新工藝所需物資過程中的決策、質量檢驗和價格監督等行為的基本規范。
二、物資需求(采購)計劃的分類
1、月度物資需求計劃即月采購計劃;
2、臨時物資需求計劃即物資采購計劃單。
三、采購工作應遵循的原則與方式
(一)采購原則:
1、執行詢儀價原則。物資采購要貨比三家,擇中選優,臨時性應急購買的物品除外;
2、供方評定原則;
3、職責分離原則,采購人員不得參與物資檢查驗收;
4、一致性規定,采購的物品必須與采購單所列要求的規格、型號、數量相一致。
5、秉公辦事、維護公司利益原則。
(二)采購方式:
1、招標采購;
2、固定廠商、長期報價采購;
3、即時詢價采購。
(三)付款方式:
1、預付部分款項;
2、貨到憑發票報銷付款;
3、貨到后分期付款;
4、貨到延期付款;
5、以上方式的結合。
四、采購計劃請購和實施
(一)提出與確認:料庫依據公司生產計劃和物資消耗定額,根據庫存情況核定采購數量,編制月份采購計劃。經部門主管、公司主管領導簽字后,傳遞到供應部,物資采購請購審批程序完成。零星物資(生產、技術等急需材料、配件、設備)由使用部門提出申請并填寫物資采購計劃單,由部門領導審核,經料庫審查確認,主管副總審批后交供應部實施。設備采購由技術部配合。
(二)選擇采購渠道,確定采購價格
供應部接到經批準的《物資采購計劃單》,先核對采購內容,查閱《物資供應商登記臺帳》和其他有關資料后,根據采購物資的緩急程度,參考市場行情及過去采購記錄或廠商提供的資料,除經批準的緊急特殊情況外,精選三家以上的供應商進行詢價(設備采購由技術部配合)。對于廠商的報價資料進行整理后,采購經辦人員應深入分析,擬訂議價方式及各種有利條件,和符合規定的采購方式向廠商議價。采購經辦人員詢價、議價以及對有關物資的質量、付款方式等內容洽談完成后填寫《采購物資詢議價報告表》,經供應部部長審核后,進行采購。必要時與供應商簽定《購貨合同》,按合同審批程序審批后再進行采購。做好采購質量記錄。
五、質量驗證與檢驗
質檢中心負責對采購物資進行驗證(設備采購由技術部配合),采購物資未經質量檢驗合格不得辦理正式入庫手續和結算手續,特殊情況經公司主管領導批準特例處理。所有特例處理的情況均須記錄備案。各種生產用物資進廠后,由料庫填寫檢驗通知單,經質檢中心檢驗并將檢驗結果送至料庫,由料庫按其質量狀況進行標識。不合格物資由料庫報供應部按有關規定處理。嚴重不合格的物資要求全部退貨,嚴禁進入生產過程。
六、物資驗收入庫結算程序
采購物資到廠后,料庫提請質檢中心對采購物資進行檢驗或驗證。檢驗或驗證合格后,填寫各類《物資入庫驗收單》,簽字后物資登記入庫。采取預付款方式的采購物資,由采購人員憑《采購合同》或《采購物資詢議價報告表》,填寫《借款單》,經總經濟師審核批準后辦理預付款手續。采取除預付款方式之外的方式付款的采購物資,在采購物資到廠入庫后,由采購人員憑《采購合同》或《采購物資詢議價報告表》,《物資入庫驗收單》,以及購貨發票根據公司財務報銷的有關規定經總經濟師審核批準后辦理報銷付款手續。
七、規定要求
(一)物資需求(采購)信息傳遞規定:
1、物資需求使用單位必須在《月采購計劃》或《臨時物資采購計劃單》上將所需物資的相關技術標準要求說明,特別是品種、規格、型號以及對采購物資的其它特殊要求填寫具全。
2、所需物資需試用后方能結算付款的,物資需求單位應《月度采購計劃》或《臨時物資采購計劃》上注明相關事項。
3、物資需求使用單位要及時掌握所需物資的市場信息情況,在《月采購計劃》或《臨時物資采購計劃》上將所需物資的市場信息情況列明。
4、物資需求使用單位需要對所需物資的規格或數量進行變更時,必須立即通知供應部,雙方協商積極配合處理好有關事宜。
(二)物資采購規定:
1、物資采購部門必須按照“質量第一”和“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以“降低成本、保障生產經營”為目的,切實做好物資的采購供應工作。
2、供應部要嚴格遵守供貨商評定規定,通過“同等條件,質優優選、價低優選、近處單位優選、老供貨單位優選、直接生產單位優選、信譽好單位優選”的方式,綜合考慮“質量、價格、交貨期、售后服務”四個方面的內容,在“重質量、遵合同、守信用、看服務”的前提下,做好物資供應商的考察選擇工作。對同類的重要物資和一般物資,應同時選擇三家以上合格的供方,并保存合格供方的質量記錄。
3、凡采購的大型設備、成套設備、大宗物資,必須采取公開招標的方式,由隨事成立的公司招標小組確定相關事項。
4、若因缺貨等原因無法按需貨日期完成物資采購,供應部應及時通知物資需求使用單位,雙方積極協商處理好有關事宜。
(三)采購物資驗收入庫、出庫規定:
1、采購物資到廠后,必須經質檢中心檢驗或驗證合格后方可入庫。
2、對于經檢驗或驗證不合格的`采購物資,料庫通知供應部,由供應部與供貨商進行協商,采取退貨、換貨或索賠措施。
3、各需求單位在物資驗收合格后按單位使用情況填寫領料單,經部門領導和主管副總批準后到料庫辦理領料出庫手續。
(四)采購物資付款規定:
下列情況財務部應拒絕支付采購款項:
1、與《采購合同》或《采購物資詢議價報告表》規定的付款方式或付款金額不一致的款項。
2、質檢中心未在《物資入庫驗收單》上簽字的款項。
3、《物資入庫驗收單》中列出的采購物資的數量、品種與《采購合同》或《采購物資詢議價報告表》不符的款項。
4、所需物資需試用后方能結算付款的,物資需求單位應《月度采購計劃》或《臨時物資采購計劃》上注明相關事項。
(五)采購紀律規定:
1、各物資需求使用單位應根據生產經營管理需要,本著“節約、降本”的原則提報物資需求采購計劃,對任何亂報計劃、鋪張浪費甚至違規違紀提報物資需求采購計劃的行為進行嚴肅處理。2、物資采購經辦人員必須牢固樹立企業主人翁思想,盡職盡責,堅持原則,秉公辦事,切實維護公司的利益,保障公司采購成本的最低化、采購質量的最優化、采購效率的最快化。
采購代理委托的管理制度 2
一、職責部門:業務部
1、負責按本單位的要求組織對供方進行評價,編制《合格供方名錄》,并對供方的供貨業績定期進行評價,建立供方檔案。
2、負責制定采購計劃,執行采購作業。
3、負責編制《采購物資分類明細表》。
4、負責對采購物資的進貨驗證
5、編制《供方評定記錄表》
二、采購物資分類
采購物資分為三類:
1、重要物資:構成最終產品的主要部分或關鍵部分,直接影響最終產品使用或安全性能,可能導致顧客嚴懲投訴的物資。(一級)
2、一般物資:構成最終產品非關鍵部分的物資,它一般不影響最終產品的質量或即使略有影響,但可采取措施予以糾正的物資。(二級)
3、輔助物資,非直接用于產品本身的起輔助作用的物資,如一般包裝材料等。(三級)
三、對供方的'評價
1、業務部根據采購生產需要,通過對物資的質量價格、供貨日期等進行比較,對同類的重要物資和一般物資,應同時選擇幾家合格的供方。業務部負責建立并保存合格供方的質量記錄,根據《采購物資分類明細表》規定的產品類別,明確對供方的控制方式和程度。
2、對有多年業務往來的重要物資的供方,應提供充分的質量證明文件,適當時包括以下內容,以證實其質量保證能力:
a、供方產品質量狀況或來自有關方面的信息(如供方其他用戶對其產品質量的反饋);
b、供方質量管理體系對按要求如期提供穩定質量產品的保證能力;
c、供方顧客滿意程度;
d、產品交付后由供方提供相關的服務和技術支持能力(如堆棧件供應,維修服務等);
e、其他方面,如履約能力有關的財務狀況,價格和交付情況等
3、對第一次供應重要物資的供方,除提供上述的書面證明材料外,還需經樣品測試及批量試用,測試合格才能供貨。
4、對于一般物資供方,除應提供必要的質量證明文件外,
還需要經過樣品驗證和小批試用合格,業務部提供評價意見,廠長批準,可列入《合格供方名錄》。
5、對于批量供應輔助物資的供方,也應提供質量證明文件,業務部相關人員在進貨時對其進行驗證,并保存驗證記錄,合格者由廠長批準后即可列入《合格供方名錄》。對零星采購的輔助物資,其進貨驗證記錄即為對此供方的評價。
6、供方產品如出現嚴重質量問題,各部門(單位)應向供方發出《糾正和預防措施處理單》。如兩次發出處理單而質量沒有明顯改進的,應取消其供貨資格。
7、業務部每年對合格供方進行一次跟蹤復評,填寫《供方年度業績評定表》,評價時按百分制,質量評分占60%,交貨期評分占20%,其他(如價格、售后服務等)占20%。評定總分低于60(或質量評分低于48),應取消其合格供方資格;如因特殊情況留用,應報廠長批準,但應加強其供應物資的進貨驗證,并執行上述條款。連續第二次評分仍不及格,應取消其供貨資格。
四、采購
1、采購計劃
業務部主管根據本單位的《月生產計劃》及庫存情況編制《月采購計劃》及庫存情況編制《月采購計劃》,經廠長批準后實施采購。
2、采購的實施
a、業務部根據批準的《月采購計劃》、《采購單》,按照采購物資技術標準在《合格供方名錄》中選擇供方并進行采購;
b、第一次向合格供方采購重要和一般物資時,應簽定《采購合同》,明確品名規格、數量、質量要求、技術標準、驗收條件、違約責任及供貨期限等。
五、采購產品的驗證
1、如采購物資發生質量問題應采取隔離、標識、通知供方、退貨、更換等方法。
2、具體的采購作業,由采購員以“采購單”的形式執行。
采購代理委托的管理制度 3
為加強對單位采購活動的內部控制和管理,防范采購過程中的差錯和舞弊,結合單位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一、崗位責任
1、辦公室采購人員負責按照采購預算實施采購活動,包括確定采購方式、詢價議價、擬定采購合同、完善采購文件。
2、辦公室倉庫保管人員負責所購貨物的驗收與入庫,并完善相關記錄。
3、單位聘請法律顧問負責對采購合同協議的審核。
4、單位聘請項目監管部門負責對貨物、工程驗收的`審核。
5、分管副主任負責審核采購價格、驗收入庫和監督完善采購文件。
6、主任負責對采購合同、付款的審批。
7、財務科負責審核確定采購方式、發票真偽、支付貨款。
二、活動流程
1、各科室根據實際所需填寫“申購單”,經科室負責人審批同意后,定期報辦公室。
2、辦公室將各科室申購單匯總后,每月統一提出申購計劃,先報分管領導審核,然后經主要領導審批同意后交由采購人員實施采購。大宗物品須經主任辦公會研究同意后實施采購。
3、單項2千元(含)以上或批量2萬元(含)以上的大宗物品、1萬元(含)以上的維修工程,必須通過政府采購途徑購買;單項2千元以下或批量2萬元以下的小額零星物品、 1萬元以下的維修工程,可以自行購買,并索要正式、合格發票。
對小額零星采購,按照“比質比價、貨比三家”的詢價原則,確保公開透明,降低采購成本。
4、對大宗物品,辦公室負責與供貨單位擬訂采購合同,然后由法律顧問審核,報主任審批后存檔備案。
5、對到貨物品,由辦公室倉庫保管人員進行驗收入庫,出具驗收證明。對重大采購項目或維修工程要成立驗收小組。對驗收不合格的物品要及時上報處理。
6、辦公室采購人員將應付款項目報財務科審核,并經逐級審批同意后由財務科執行付款結算。
三、其他相關控制措施
1、單位應當確保辦理采購業務的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制約和監督,并根據具體情況對辦理采購業務的人員定期進行崗位輪換,防范采購人員利用職權和工作便利收受商業賄賂、損害單位利益。
2、加強采購業務的記錄控制。由檔案室負責妥善保管采購業務的相關文件,包括:采購預算與計劃、各類批復文件、招標文件、投標文件、評標文件、合同文本、驗收證明、投訴處理決定等,完整記錄和反映采購業務的全過程。
3、對于大宗設備、物資或重大服務采購業務需求,由單位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并成立由單位內部資產、財會、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人員組成的采購工作小組,形成各部門相互協調、相互制約的機制,加強對采購業務各個環節的控制。
4、加強涉密采購項目安全保密管理。涉密采購項目,應當在政工科的監督指導下,嚴格履行安全保密審查程序,并與相關供應商或采購中介機構簽訂保密協議或者在合同中設定保密條款。
采購代理委托的管理制度 4
一、辦公室物品主要指用于后勤服務與管理等方面的物品,包括辦公設備、日常用品、接待物品和后勤服務工具等。
二、辦公室物品的采購,按照先批準后購買的原則,由各科室將擬購物品清單報文書科登記,由文書科報辦公室領導審批同意后統一購買。一次性辦公室物品采取金額在2000元以內的,報辦公室分管財務副主任審批;一次性辦公室物品采購金額在2000元以上(含2000元)的,報辦公室主任審批。
三、經審批,由文書科負責采購。一次性辦公室物品采購金額在200元—2000元的由兩人共同購買;一次性辦公室物品采購金額在2000元以上的由三人共同購買。
四、所購物品實行入庫報領制度。按照收支兩條線的原則,由文書科指派專人分別對物品入庫和領用進行登記,領用人員需注明領用日期、用途、數量等內容。每季度應對物品購買和領用情況進行匯總,報辦公室主任和分管財務副主任,并在主任辦公會上通報。
五、辦公室購買的各種物品只能用于辦公室工作和服務,不得私自使用或送、借他人使用。
六、各科室因工作需要,需使用公用物品的`,必須履行領、借手續。一次性辦公用品的領用直接向文書科領取,并由領用人簽字確認;領、借貴重辦公設備、接待物品和其他辦公用品,必須經辦公室主要領導或分管領導同意,并由領用人簽字確認。領用物品未使用完或借用物品用畢應及時退還文書科,并作好物品退還登記。
七、因個人原因,造成領、借用物品丟失、損害的,由領用人照價賠償。因保管人員管理不善,致使物品損毀、被盜、遺失的,由保管人員照價賠償。
八、文書科要按照“日清、月結”的要求,及時清點辦公室公用物品,做好登記,每月向辦公室分管財務副主任、主任報告使用情況。
采購代理委托的管理制度 5
一、公司所有辦公用品的采購工作
統一由辦公室負責采購,其他任何部門不得擅自采購。自行采購辦公用品的不予報銷其采購資金。
二、辦公用品的分類
本制度所規定的辦公用品分為一般辦公用品和特殊辦公用品兩類。一般辦公用品指單位價格100元以下的日常辦公消耗性用品,如筆、本、紙、碳粉等;特殊辦公用品指單位價格在100元以上但不超過500元的一次性辦公用品以及單位價格在500元以上的非消耗性用品。
三、辦公用品的`采購
1、一般辦公用品的采購在每月月末由辦公室依據庫存及辦公用量情況提出采購計劃,報辦公室主任批準后,集中購置;特殊辦公用品的采購,由所需部門填制《辦公用品申購單》(需部門經理簽字),報辦公室主任批準后,由辦公室統一購買。
2、采購人員必須嚴格按照采購審批計劃進行采買,不得隨意增加采購品種和數量,凡未列入采購計劃或未經領導審批的物品,任何人不得擅自購買。否則,財務不予報銷。辦公用品采購要嚴把采購物品質量,做到秉公辦事,貨比三家,擇優選買,不從中謀取私利,并做一《辦公用品報價對比分析表》報總經理審批。
3、認真辦理出入庫登記手續,未辦理入庫手續的用品,不準直接使用。
四、辦公用品的領取
1、一般辦公用品可根據工作需要,由使用部門工作人員直接到辦公室文秘室簽字領取。
2、特殊辦公用品需由使用部門填寫《辦公用品請領單》,經本部門經理簽字轉辦公室主任批準后,至辦公室文秘室辦理領用手續。
五、辦公用品的管理
1、要認真做好新購物品入庫前的檢查、驗收工作,要建立辦公用品管理臺帳,做到入庫有手續、發放有登記。
2、各表單至辦公室文秘室領取。
六、報銷規定及程序
1、報銷時,發票必須附有申購單,否則不予報銷;
2、未經辦公室確認,自行采購辦公用品的不予報銷其采購資金;
3、所有報銷單必須由辦公室主任簽字方可,否則,財務不予報銷。
4、經辦人辦公室主任復核會計審核財務經理審批董事長出納
本制度最終解釋權歸公司辦公室,自董事長簽字之日起實施。請各部門及員工嚴格遵守并執行,謝謝工作支持與合作!
采購代理委托的管理制度 6
為更有效的制止鋪張、浪費現象,切實管理好辦公經費,依據相關法規、政策,結合我單位實際情況,制定本采購制度,具體內容如下:
一、要由民主推薦,成立采購管理小組,至少三人以上。
二、對常規性及較大宗的單位辦公用品的采購,年初要有具體詳細的計劃,并報單位領導辦公會審批。
三、對單筆購置5000元,批量購置10000元的固定資產,要上報局機關審批。
四、采購單價在500元(含500元)以下的(來源:)低值易耗品和日常辦公用品,以及在500元以內的.日常開支由辦公室負責人審批決定;購置單價在500元以上的大宗款物品或500元以上的支出項目由辦公室負責人報請局分管領導審批。
五、辦公室對所采購的辦公用品及其他物品應進行入庫清點、造冊登記,對價值在200元以上的大宗辦公用品及其他物品應建立相應臺賬,對其領用人、保管人、使用人都一一登記。領取時要經辦公室負責人審批通過,履行必要的領借手續,一旦丟失或人為損壞應照價賠償。
六、采購小組在外出采購時,不得一人獨自行動,須3人以上集體行動。
七、采購小組在外出采購時,對所購物品需經市場調查,做到心中有數。嚴把質量關,力爭使所購物品物美價廉。
八、采購小組在采購后,對采購發票要嚴格按照財務制度把關,發票內容要實事求是,所購物品品名、規格、數量、單價、價款、經辦人等內容應齊全。
九、未盡事宜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采購代理委托的管理制度 7
一、 經費的審批報銷
學校的一切經費支出,由校長把關,總務主任負責實施,全體師生員工應遵守財務制度和財經紀律,支持財會人員履行職責。校長負責處理學校經費開支中的重大問題。
1、學校實行“一支筆”審核財務開支的制度,凡學校的一切經費支出都由校長簽予以報銷。購置貴重物品價1000元以上須經校務會討論決定。
2、凡上級有關部門通知校領導,教職工參加的會議,外出聽課,學術討論會,參觀考察,函授學習等的開支,必須經校長同意,在通知單上批文,附在報銷單據上,經總務部門審核,校長簽,按財務管理規定及時報銷。
3、學校同意購買的教學用品、辦公用品、衛生用品、實驗儀器及藥品的報銷,原則上應持有國家統一正式票,由購物人,財物保管員驗收人簽,總務主任簽,校長審核簽,及時報銷。手續不齊全者出納和會計應予以拒報,否則,當事人和財會人員以作差錯事故處理。
4、財會人員發現在經費使用中,不符合有關財務制度,或違反財經紀律的,應履行職責,向主任和校長匯報,及時處理,否則,作失職論處。
5、學校的基建項目校長全權負責把關,預、結算簽后予以支出。
二、財物(校產)管理制度
為加強學校公物采購、審批、管理做到計劃購置,妥善保管,合理使用,責任明確,據有關規定,結合本校實際,特制定本制度。加強學校財產管理,是保證教育工作順利進行的物質條件,本著勤儉辦學的.原則,全校師生員工必須人人愛惜學校財物,人人參與財物管理,上下一心,形成共識,切實加強財物的常規管理。
1、學校財產、物資的管理和使用,貫徹“統一領導,分工負責,管用結合,合理調配,物盡其用”的原則,實行管理人員責任制。
2、學校固定資產管理按行政管理體制,實現行政負責人和使用管理人員雙重責任制。根據校產分布情況,按使用單位和存放地點,落實到處、室、班、組、人,誰用誰管,有獎有罰。
3、新購置的固定資產,必須符合審核、采購、驗收、報銷手續,經會計和財物管理員按發票登記后,方可使用。
4、建立和健全固定資產帳、冊制度,做到帳冊記錄齊全、帳物相符,物價一致。
5、總務處每學期對校產全面清查一次。
6、各科室校產清冊一式三份,總務處和有關處室財務管理員各執一張貼在本辦公室內。辦公物品的使用情況作為評比先進辦公室的一項指標,辦公室內公物的遺失或損壞,各科室負責人應予及時查處。
7、固定資產的減少,包括調出及報廢、損、丟失、變價等都必須經過部門負責人,校產管理員的鑒定,填報“申報單”報校長室審批,總務處備案。
8、班級課桌凳,衛生用具,教學用品,電器,設備等公物由班主任落實到人保管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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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使酒店的采購工作走上制度化、規范化,合理控制成本,強調責任指標到人及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及操作流程。
一、酒店采購的基本要求:
1、所有授權范圍的物品采購時,均需比較至少三家供貨商的價格及品質,月結類物品每月每一類至少要有三家供貨商提供的報價單;
2、采購人員對自己采購的物品價格及品質負責;
3、駐店采購員需每月一次針對較多使用的物品通過電話、傳真、網絡、外出調查等方式獲取(包括非授權物品)價格信息,并整理成價格信息庫,以書面報告形式上報酒店總辦及酒店財務部;
4、所有供貨商名片、報價單、合同等資料及樣板必須登記歸檔并妥善管理,如有人員變動時按酒店管理公司移交手續進行移交資料;
5、駐店采購禁止采購任何未經正常有效審批人審批后申購單上的物品,保證手工經審批后的采購單與電腦下單一致,否則財務部將不予報銷處理;
6、禁止使用部門自行采購物品或私自與供貨商洽談采購事宜;
7、駐店采購負責跟進各供貨商的貨款及時簽批支付事宜,對到期的應付帳款,酒店財務部應及時支付,以建立酒店的良好形象。
二、物品采購監督要求:
1、所授權的物品,分為兩類:A、供貨商月結;B、直接到市場采購,授權生效時酒店必須成立《供貨商評定小組》(由酒店總辦、酒店采購、使用部門、酒店財務部組成),每月對各類物品進行分析(包括但不限于物品的用量、價格、品質等),將物品進行分類(制定供貨商月結還是進行直接市場采購,最終要形成文件,由評定小組匯簽確認,酒店財務部存檔備查,并抄送一份酒店管理公司),部分物品可以先定直接市場采購,待條件成熟時轉為供貨商月結;
2、月結的供貨商選定,采購對已經確定供貨商月結的物品,應邀請至少三家供應商報價,由供貨商評定小組進行價格及品質的比較和討論,對各類月結物品選定供貨商,各部門可分頭組織進行市場調查,根據市場調查的價格,定期與供貨商確認固定期間的供應價格,在此確認期間(時限長短根據當地市場情況,由評定小組決定),供貨商將按此固定價格提供酒店所需材料(形成會議紀要,評定小組部門負責人進行匯簽抄送酒店管理公司);
3、酒店財務部制定倉存物品的.采購線(即最高庫存量及最低庫存量,補倉不能超過最高庫存量,儲存不能低于最低庫存量),由倉庫人員編制,酒店財務成本會計根據以往該物品的使用量及經營情況進行合理分析,審定出各物品的采購線,財務負責人簽名確認后,呈酒店總經理審批實施,審批后的文件由倉庫及成本會計存檔備查,并按實際情況定期進行更新,財務部對每次部門申購數量進行認真審核監督,避免因物品積壓造成浪費;
4、酒店財務部對物品價格進行認真監督,必須每月組織人員對酒店各類物品進行不同市場的價格調查,每月一次通過電話、傳真、網絡、外出調查等方式獲取酒店各類物品(包括非授權物品)的價格信息,并整理成價格信息庫,以書面報告形式上報酒店總辦,并抄送集團管理公司總辦及集團財務部;
5、對正常物品的申購,酒店駐店采購接到單后必須1個工作日后回復意見,酒店財務部接到單后必須1個工作日后回復意見后報送到總辦審批,對特殊物品或者對價格及品質有其他意見的,也必須在1個工作日后反饋意見給申請部門。
三、各類物品采購流程(該流程是針對授權范圍內的物品,授權范圍外的按以前流程操作):
1、倉庫補倉物品的采購流程:
該類物品主要指副食品類,如因酒店倉庫硬件原因,該類物品的部分不能在倉庫保管,而在使用部門的二級倉庫進行保管的,倉庫直接把二級倉庫收編管理,該類物品的補倉由倉庫負責填單。
對倉庫的每種存倉物品,應按本文件中的第二大點第3小點規定的流程設定合理的采購線。
A、上述物品的倉存量接近或者低于采購線時,應需要及時進行補充貨倉里的存貨;
B、倉庫主管要填寫一份“物品申購單”(見附件,對申購單中的每項內容必須如實填寫,如沒有發生的則填“沒有發生”);
C、駐店采購按照申購單要求,在至少三家供貨商中進行比較,選定相應供貨商,把三間供貨商資料附在申購單后面(包括但不限于報價資料),由駐店采購在申購單上簽名確認,提出采購意見及注明可以到貨日期;
D、酒店財務部成本會計簽名加意見(如對價格及其他有問題的,必須立即跟采購人員溝通,并立即給出建議方案),到酒店財務第一負責人簽名確認;
E、酒店總經理進行審批后轉由酒店采購進行實施購買。
2、鮮活食品凍品的采購流程(主要指蔬果類、肉食類):該類物品主要指蔬果類及肉食類,包括蔬菜、肉類、凍品、三鳥、海鮮、水果等物料的采購申請。
A、由各酒吧、各部門總廚或者主管(要有餐飲總監簽名確認),根據當天經營情況,預測明天用量,填寫每日申購單交駐店采購(按照以前單據格式);
B、酒店采購當天下午以電話下單(針對供貨商月結)或者次日直接到市場采購。
C、酒店財務部成本會計與使用部門定期進行溝通,對上一日該類物品采購的數量進行檢查(包括已使用及未使用的數量),如發現有較多剩余的,必須提供處理方案及日后申購數量的建議,并報總辦批示。
四、物品驗收入倉及財務付款處理流程:
1、物品的申購單用紙質先走完申購審批流程;
2、紙質申購單流程審批完畢后,補倉部分及直拔部分申購單由倉庫人員負責系統錄入申購單,其他部門申購部分由總辦文員負責系統錄入申購單,再由駐店采購文員從系統制定采購訂單進行下單供貨商或者自行市場采購(根據申購單批示要求內容操作);
3、物品采購回來后,倉庫必須根據紙質申購單與系統生成的收料單相核對無差異后,再根據系統生成的收料單與使用部門進行貨品驗收,倉庫再根據收貨驗收情況從系統打印入倉單;
4、入倉單(附有連同收料清單及發票)的審批流程:倉庫制單人簽名——采購人員簽名——財務部成本會計復核簽名確認是否符合要求(包括但不限于申購物品數量、價格等)——酒店財務部負責人簽名——酒店總經理簽名審批——財務部根據與供貨商協議進行付款;
5、屬于直接到市場購買的,先由駐店采購借支采購備用金(具體金額根據酒店的規模及業務量,報酒店管理公司審批),先由相關申請部門人員提出紙質采購申請,并須走紙質采購審批流程后,(營運物品可走酒店審批流程,除此以外的物品直購須走集團采購審批流程)再由總辦文員錄入申購單(暫不用做采購訂單及倉庫的收料單),倉庫收貨時根據收貨的數量及單價開手寫收貨單,再做采購訂單,其他操作按上述流程,以采購人員名義進行報銷處理;
五、駐店采購對前期的機動采購制度描述的采購行為負責執行采購工作
一般情況下不能再由使用部門自行采購(除總經理特批,但必須要流程表上注明特殊情況說明及物品報價)。
以上流程暫時試行,日后操作過程中發現問題會檢討修改!
采購代理委托的管理制度 9
一、制定目的及范圍
為進一步加強公司制度管理,健全企業采購制度,提高采購效率,明確崗位職責,降低采購成本,減少不必要的開支,保證采購工作的正常化、規范化,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涉及的采購類別包括:項目采購(材料采購、工程采購)、年度采購、零星采購、應急采購。
本制度涉及的采購物品包括:單價萬元以下的工程設備、工程原料、實驗器材、實驗藥劑、化學藥劑、勞保用品、辦公用品以及應急事件、突發事件中需要采購的物品。
本制度中有權申購的部門包括:工程部、研發部、咨詢部、市場部、辦公室、財務部。
二、采購原則
1、采購公司經營中一項重要的工作,各級管理人員和采購經辦人必須高度重視。
2、采購必須堅持“秉公辦事、維護公司利益”的原則,并綜合考慮質量、價格因素,擇優選取。
3、各類物資均應向正規商家采購,原則上要求所有采購物資均應開具發票。
4、物資采購由需求部門負責采購、詢價及后期談判。
5、各部門應有專人負責采購事務,申購人與采購人不得為同一人。
三、采購流程
1一般采購流程
1.1采購申請
1.1.1采購之前,申購人應向倉庫詢問所需物資是否有庫存,以免重復采購。
1.1.2采購之前,申購人依據所需物資的品名、規格、數量、需求日期及注意事項填寫“申購單”。其中工程項目采購應提交工程預算,按采購原則進行采購。
1.1.3緊急采購時,由申購人在“申購單”上勾選“緊急”選項,以便各部門加快流轉,及時處理。
1.1.4若撤銷采購,應立即通知采購人,以免造成浪費。
1.2申購:工程項目采購提交工程預算并經公司負責人批準后由申購人填寫“采購物資流轉單”,其他采購經本部門負責人批準后,由申購人填寫“采購物資流轉單”。
1.3詢價
1.3.1各部門負責采購的人員分別詢價,提供三家以上供應商及價格,財務部提供歷史價格加以比對。
1.3.2采購人詢價時應注意審查供應商的主體資格(經營狀態、是否按時年檢、有無失信記錄、是否涉及重大訴訟等),要求供應商提供聯系方式以便相關負責人核價。確定供應商后,應要求供應商提供證明主體資格的材料(企業提供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個人提供身份證復印件)。同時,采購人應在“采購物資流轉單”上注明所采購物資的商品名稱、規格、型號等基本信息。
1.4核價:采購人或相關負責人參考歷史價格對擬采購物資進行核價,填寫“采購物資流轉單”中的“核價結果、核價意見”。
1.5審批:采購人將“采購物資流轉單”經逐級審批,報公司各級負責人審批后,方能進行采購。
1.6采購實施與驗收入庫
1.6.1“采購物資流轉單”經各級負責人審批簽字且經財務部備案后,由采購人辦理借支采購金額或通知財務辦進貨款手續。
1.6.2采購人按照核準的“采購物資流轉單”向供應商訂貨,并以電話、傳真等方式確定交貨日期或到市場采購。對于需要訂立買賣合同進行采購的物資,應同時按公司合同審批程序進行流轉。
1.6.3所有采購物資到貨后,由采購人、申購人、入庫人協同,按照預定的采購質量標準及數量進行驗收,并辦理入庫手續。如因需立即使用不能及時入庫,應先由申購人、采購人驗收,在緊急情況解除后,及時辦理入庫手續。如采購物資質量、數量不符合要求,應及時保存證據,與供應商協調退換貨事宜。采購人、入庫人驗收完畢后,應出具證明驗收合格的單據,交予財務部備案。
1.6.4所有采購物資原則上要求貨票同行,采購人應在貨到后1個月內辦理報銷手續,因超過報銷時間財務部門不受理報銷的,責任由采購人承擔。
1.6.5采購物資不論金額大小,一律由采購人簽字,財務部負責人審核,報公司總負責人核準簽字后方可報銷。
1.6.6采購人應將供應商的送貨單及我公司開具的入庫單、物資采購流轉單、收款收據等單據交予財務部方可結款或開具支票。
2特殊采購流程
2.1集中計劃采購:凡屬日常辦公用品必須集中購買的,各部門應在每月25日前將審批通過的“采購物資流轉單”交至辦公室,由辦公室在月底統一購買。
2.2零星采購零星采購是指偶然發生的、所采購物資低于元的采購(如因公司接待、聚會需要進行的采購,場地調查、工程施工過程中因缺少配件、材料而臨時進行的采購等),具有臨時性、偶發性、金額低的特點。
2.2.1各部門人員需要進行零星采購的,應首先以電話的方式征求本部門負責人,征得負責人同意后,堅持“必需、質量、價格”的原則進行采購。
2.2.2采購人應選擇可靠的供應商進行采購,采購時應購買注有品名、商標、制造廠商、保質期等基本信息的合格商品。所購物資原則上要求供應商開具發票,應供應商原因不能開具發票的,應要求開具收款收據。
2.2.3零星采購原則上由采購人先行墊資采購。采購人完成采購后,應填寫“物資采購流轉單”,按照一般采購程序完成流轉后,將“物資采購流轉單”、發票或收款收據交予財務,由財務進行報銷,財務應在所有材料提交后日內將采購人墊付金額退還采購人。 2.2.4零星采購采購人應對所采購物資的質量負責,若所采購物資發生質量問題,由采購人與供應商協商退換貨事宜。
2.2.5因場地調查、施工等工程需要而進行的零星采購,應在完成采購后納入工程預算。因其他原因發生的零星采購,需要入庫的,應在采購完成后補辦入庫手續,由倉庫管理人員開具入庫單,將入庫單交予財務部方可報銷。
2.3應急采購應急采購是指公司因應急處置需要,而臨時進行的采購。應急采購由公司應急處置小組進行。
2.3.1在接到應急處置任務后,應急處置小組負責人發現需要緊急購買材料、設備的,應先向倉庫管理人員詢問,確定沒有所需材料、設備后,向上一級負責人匯報,得到上一級負責人同意后方可進行采購。
2.3.2應急采購無需進行三方詢價,應以最便捷的方式進行采購,兼顧價格和質量。
2.3.3應急采購結束后,應急處置小組負責人應編制應補填“采購物資流轉單”,按照一般采購流程進行流轉。剩余物資要補辦入庫手續,取得入庫單。若應急采購無法開具發票或收款收據的,應急處置小組負責人應作書面說明,列明應急采購物資來源、價格等信息,報上一級負責人審批、簽字。
2.3.4應急采購原則上由應急處置小組負責人墊付。采購完成后,應在日內將“采購物資流轉單”、入庫單、發票、收款收據(說明)交予財務部審核,財務部在所有材料提交后日內將墊付金額退還墊資人。
2.4年度采購年度采購是指因部門生產需要,需定期進行的采購。
2.4.1需進行年度采購的部門,應編制年度需求預算,逐級申報審批后,交予財務部審核、備案。
2.4.2年度需求預算批準后,各部門采購人應從優秀供應商名錄中選取三家進行詢價,要求供應商提供蓋有公司公章的'報價單。需要進行招標的,按照相關程序進行招標。
2.4.3采購人詢價后,填寫“年度采購物資流轉單”,逐級審批后,交予財務部備案。
2.4.4“年度采購物資流轉單”獲批準后,采購人應與選定的供應商訂立合同,確定價格及付款方式。合同應按公司合同審批程序流轉。財務部按合同的約定支付價款。
2.4.5年度采購進行過程中,采購人應注意市場價格的變化,若供應商供貨價格明顯高于市場價格,應及時與其協商,協商不成的,終止履行合同。
2.4.6應年度采購需要訂立的合同,應為不固定總價合同,按季度或按年度進行結算。
四、備案
1采購結束后,采購人應將采購單、采購物資流轉單、入庫單、發票或收款收據等材料復印兩份,原件交予財務部審核、付款,一份復印件留存本部門,一份復印件連同供應商主體證明材料、聯系方式交予公司法務保管。
2法務人員接受采購相關材料時應要求采購人填寫材料接受清單,按照采購所屬項目進行歸檔,以便日后查詢。
五、采購紀律
1采購人職責
1.1建立供應商資料與價格記錄檔案。
1.2做好市場行情的經常性調查。
1.3詢價、比價、議價及訂購作業。
1.4所購物資的品質、數量異常的處理及交期進度的控制。
1.5做好平時的采購記錄及對賬工作。
2采購人行為規范
2.1采購人員應嚴格按照本制度進行采購作業,采購完成后及時進行備案并確保備案材料真實、齊全。
2.2若采購人員違反本制度進行采購作業或沒有及時備案導致采購資料丟失或損毀的,第一次由分管負責人進行批評教育,若再發生類似事件,按嚴重程度給予采購人員降職、降薪、轉入試用期或予以辭退。
2.3采購人員不能接受供應商任何形式的饋贈、回扣或賄賂;若因嚴重失職或違反本制度作出不適當行為的,給予辭退。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賠償公司損失,情節嚴重涉及違法犯罪的,提交司法機關處理。
采購代理委托的管理制度 10
為了提高公司采購效率、明確崗位職責、有效降低采購成本,滿足公司對優質資源的需求,進一步規范物資采購流程,加強與各部門間的配合,特制定本制度。
一、申購及其規定
1.申購的定義申購是指某人或者某部門根據需要確定一種或幾種物料,并按照規定的格式填寫一份要求獲得的物料的單子的整個過程。
2.申購單的要素(完整的申購單應包括以下要素):
⑴申購的部門;
⑵申購的日期;
⑶申購物品的需求日期;
⑷申購的辦公用品名稱;
⑸申購的物品數量;
⑹申購的物品規格;
⑺申購如有特殊需要備注;
⑻申購單填寫人簽字;
⑼申購分支機構負責人簽字;(注:所有申購必須經分支機構負責人確認簽字方可遞交集團行政人資部);
⑽集團行政人資部確認簽字;
3.申購單提報規定:
⑴申購單應按照要素填寫完整、清晰,由公司領導審核批準后報行政人資部;
⑵申購單的更改和補充應以書面形式由公司領導簽字后報行政人資部。
二、申購單的接收及分發規定:
1.申購的接收要點
⑴采購部在接收申購單時應檢查申購單的填寫是否按照規定填寫完整、清晰,檢查申購單是否經過公司領導審批;
⑵通知物料管理人員核查申購物資是否有庫存;
⑶接收申購單時應遵循無計劃不采購,名稱規格等不完整清晰不采購,庫存已超儲積壓的物資不采購的原則;
⑷對于不符合規定和撤銷的申購物料應及時通知申購部門。
2.申購單的分發規定
⑴對于申購單采購部應按照人員分工和崗位職責進行分工處理;
⑵對于緊急申購項目應優先處理;
⑶無法于申購部門需求日期辦妥的應通知申購部門。
3.采購周期的規定
⑴每月12——15號各部門提交申購單;
⑵采購周期不應超過每月17號;
⑶采購部如未能按時完成采購任務時應向領導說明原因;
⑷遇到緊急采購應匯報公司領導采取快速優先采購的策略。
三、詢價及其規定
1.詢價前應認真審閱申購單的品名、規格、數量、名稱,遇到問題應及時的與申購部門溝通;
2.屬于相同類型或屬性近似的產品應整理、歸類集中打包采購;
3.對于緊急申購項目應優先處理;
4.所有采購項目上必須向生產廠家或服務商直接詢價,原則能不通過其代理或各種中介結構詢價;
5.對于申購部門需求的物資如有成本較低的替代品可以推薦采購替代品;
6.詢價時對于相同規格和技術要求應對不同品牌進行詢價;
四、比價、議價
1.經成本分析后,研擬底價,設定議價目標
2.決定采購條件(向廠家詳細說明名稱、數量、規格、品質要求、交貨期、地點等)
3.其他廠商價格是否較低
五、比價、議價結果匯總
1.比價、議價匯總前應匯報公司相關領導,征得同意后方可匯總;
2.如比價、議價結果未通過公司領導審核應進行修改或重新處理。
六、合同的'簽訂及其規定
1.合同:是當事人或當事雙方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廣義合同指所有法律部門中確定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2.合同正文應包含的要素
1)合同名稱、編號、簽訂時間、簽訂地點;
2)采購物品/項目的名稱、規格、數量、單價、總價及合同總額,清單、技術文件與確認圖紙是不可分割的部分;
3)包裝要求;
4)合同總額應含稅,特殊情況應注明;
5)付款方式;
6)質量保證期;
7)質量要求及規范;
8)違約責任和解決糾紛的辦法;
9)雙方的公司信息;
10)其他約定。
七、合同執行及付款規定
1.合同執行
⑴已簽訂合同由采購部負責跟進、進行監督,如出現問題,采購部應及時提出建議或補救措施,并及時通知申購部門及公司領導;
⑵已簽訂的合同在執行期間,應及時掌握合作單位對于合同義務和責任的履行情況,跟蹤并督促其保質保量,按時履約;
⑶合同在履行期間應按照上方約定嚴格執行合同,遇未盡事宜應及時協商并簽訂補充合同。
2.付款規定
⑴按照合同約定達到付款條件的合同在付款時應填寫付款審批單巡簽后提交財務部付款;
⑵財務部門在接到付款審批單后應在3天內付款,以免影響合同的執行和供貨周期,遇特殊情況延期付款的應及時通知采購部并匯報公司領導。
八、入庫
⑴公司所有的物料入庫前均應通過行政人資部門的檢驗或驗收;
⑵已經驗收的物料應及時的入庫,并及時出具入庫清單;
采購代理委托的管理制度 11
一、目的
為了進一步加強公司制度管理,健全企業制度,監督和控制不必要的開支,保證采購工作的正常化、規范化,特制定此制度。
二、工作程序
(一)采購原則
1.采購是一項重要、嚴肅的工作,各級管理人員和采購經辦人必須高度重視。
2.采購必須堅持“秉公辦事、維護公司利益”的原則,并綜合考慮“質量、價格”的競爭,擇優選取。
3.一般日常辦公用品及其它消耗用品由行政管理部人員負責采購;
4.物件采購應盡量采用月結方式為付款條件與供應商洽淡。
(二)采購申請
1.采購之前,采購經辦人依照所購物件的品名、規格、數量,需求日期及注意事項登錄OA系統填寫“物品申請單”。
2.緊急采購時,由采購部門在“物品申請單”備注上注明“緊急采購”字樣,以便及時處理。
3.若撤銷采購,應立即通知行政管理部人員或采購人員,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三)采購流程
1.采購經辦人登錄OA系統,在“物品申請單”內需填寫所購物品的估算價格、數量和總金額。
2.各采購經辦人在采購之前必須通過OA系統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后方能進行采購。
3.采購物料定單可打印一份交與財務。
(四)采購經辦人職責
1.建立供應商資料與價格記錄。
2.做好采內參市場行情的經常性調查。
3.詢價、比價、議價及定購作業。
4.所購物品的.品質、數量異常的處理及交期進度的控制。
5.做好平時的采購記錄及對賬工作。
(五)采購方式
1.集中計劃采購:凡屬日常辦公用品必須集中計劃購買。
2.長期報價采購:凡經常用物品須選定供應商議定長期供貨價格。
3.每年第一個月重新審定上年度供應商,與供應商洽淡需兩人以上進行,并對供應商評審,且作出相關評審記錄。
(六)采購實施
1.“物品申請單”通過OA系統審批完畢后,辦理借支采購金額或通知財務辦進匯款手續。
2.采購人員按核準的“物品申請單”向供應商下單并以電話或傳真確定交貨日期或到市場采購。
3.所有采購物品必需由倉庫或使用部門驗收合格簽字后,才能辦理入倉手續。
(七)采購付款方式
1.物品采購無論金額多少,一律由經辦人簽字,財務經理審核,總經理核準簽字后方可報銷并提供有效發票及采購清單。
2.物品采購付款可通過OA系統申請付款,可上傳相關文件、采購清單及有效發票。
(八)采購經辦人行為規范
1.采購人員應本著質優價廉的基本原則,經過多方詢價、議價、比價后填寫定“采購定單或物品采購申請單”。
2.采購經辦人應盡職盡責,不能接受供應商任何形式的饋贈、回扣或賄賂;若因嚴重失職或違反原則作出不適當行為者,給予辭退,情節嚴重者提交公安機關處理。
三、附則
各部門需要采購時,凡是沒有按上述審批手續審批和流程采購的,財務部將拒絕付款。
采購代理委托的管理制度 12
一、目的
為了規范公司行政辦公用品采購,加強對采購行為的監督管理,提高資金的利用效益,促使采購在公開、公平、公正的前提下,依據質量第一、價格優先的原則進行,特制定本規定。
二、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日常辦公用品、辦公設施設備、辦公家具等實物資產,以及公司活動用品等零星物品的采購。
三、管理職責
行政采購專員負責行政辦公用品的物資采購
四、內容
(一)申購審批流程
1、各部門耗材專員按標準配置領用日常辦公用品和設備,日常辦公用品由行政采購專員定期集中采購,存于公司庫房。
2、員工若因工作需要增加標準配置外的其他用品,應逐級申報審批。
3、單價金額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物資申購,由使用人或使用部門內勤填寫《請購單》,經本部門負責人、行政負責人批準后,由行政采購專員購買。
4、單價金額500元以上的物資申購,由使用人或使用部門填寫申請,逐級審核并報公司省總或省副總批準后,由行政購買。
5、涉及金額較大的特殊采購,除按上述程序審批外,還應交總公司審核。
(二)常規物資采購方式
1、常規物資指常用辦公用品、辦公設施設備等物資。
2、行政負責尋找、甄別、建立常規物資的長期供貨方,簽長期合作合同。
3、每年至少一次對公司長期供貨商進行評價,評價內容主要包括服務、質量、產品質量、價格、售后服務等情況,不能滿足公司需求的應及時更換。
4、采購工作應在收到《申購單》、《請示簽》后兩天之內完成。
(三)非常規物資采購方式
1、非常規物資指除開發項目設計、工程、預算、市場推廣專業采購外公司所需物資,如公司活動用品等。
2、根據需采購物資性質、金額大小、交貨時間要求等因素,主要采取
三種方式進行采購:公開招標、邀請招標、詢價采購,由行政外勤具體實 施。
3、采購工作應及時完成,不得影響工作的'正常推進。
(四)其它
1、日常用品完成采購后,應及時到行政內勤處辦理登記入庫手續;其他類采購應在使用人處辦理驗收手續。憑入庫或驗收簽字到財管中心辦理財務手續。
2、及時準確地提供所采購物資的維護保養人名單、地址和電話,積極聯系維護人員上門保養,完善售后服務。
3、及時完善財務借款手續,做到一事一清,在取得票據的一周內在財務銷賬。
4、按公司財務管理和合同管理規定,金額在(單項)伍仟元以上的采購應簽訂采購合同,并嚴格按合同條款執行。
5、主動征求員工對辦公用品的意見,及時調整和改善品質,以滿足辦公需求。
6、各公司行政每年至少安排一次對所購辦公用品的市場詢價工作,由非行政外勤人員執行,以監督行政采購工作。
五、本制度由集團董事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并歸口管理。
六、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采購代理委托的管理制度 13
一、物品采購程序
1、學校采購工作在學校黨委、行政的領導下,由總務處負責實施,努力完成學校下達的各類日常辦公用品及其它物品采購任務,保證學校教育教學需求。
2、大宗物品采購,由總務處提供相關資料,經校長同意后,報送區政府招標辦,按程序招標采購。
3、應急物品采購需提前填寫《物品購置申請表》,送交總務處匯總,具體流程為:處室填寫“物品購置申請單”→處室主任審批→總務主任審批→分管副校長審批→常務副校長審批→校長審批(不能在區教育局裝備中心記帳購買的,1000元以下由常務副校長審批,1000元以上由校長審批)。
4、總務處負責人及時組織相關人員,嚴格按計劃要求進行物品采購。
二、物品采購制度
1、各類物品原則上由總務處統一組織采購,需入庫登記后方可領發。
2、專業性較強的食品設備及材料,一般情況下由總務處協同相關處室專業人員進行采購;特殊情況下,還應請求上級有關部門派專業人員監督指導采購。
3、財務室、固定資產管理室嚴格按照程序辦理采購報帳及資產登記手續,做到帳、物、卡相符。
三、物品采購要求
1、采購前應對多家供應商的物品質量、價格進行綜合評定,采取校內招標方式,選擇供應商。
2、所有采購均需二人或二人以上進行。
3、負責采購人員必須廉潔自律,敬畏有關財經制度和紀律的規定要求,確保所購物品貨比三家,物美價廉,嚴禁收受賣家饋贈或宴請。
4、建立采購物品入庫、出庫登記制度。
四、物品采購票據要求,所有發票必須是正規票據
1、采購物品在1000元以下,可以現金支付。
2、采購物品在1000元以上,實行轉賬支付。
五、說明:不符合上述制度的'采購行為,學校不予承認,不予報銷,后果由經辦者個人負責;情節嚴重的,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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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藥劑科應在監督管理部門和院藥事管理委員會的領導下,負責全院的藥品采購、儲存、保管和供應工作,其它科室和個人不得自購、自制、自銷藥品。
二、藥庫由專人管理,應設置藥品保管員及藥品采購人員負責藥品的采購、驗收、保管工作。庫房保管采購人員應具備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質和專業技術知識,嚴格執行相關的法律法規。
三、藥品采購必須在監管部門的監督管理下向證照齊全的生產、經營批發企業進行采購,選擇藥品質量可靠、服務周到、價格合理的供貨單位,藥劑科必須將供貨單位的證照復印件存檔備查。
四、藥品采購人員必須嚴格遵守《藥品管理法》及有關的法律法規,按照藥品招標的中標目錄和本院基本用藥目錄采購藥品,保持相應庫存量,以滿足臨床用藥需要。
五、采購藥品要根據臨床所需,結合醫院基本用藥目錄、用藥量及庫存量制定采購計劃。采購計劃交藥劑科主任初審,然后報監管部門和主管院長審核同意后方能進行采購。新品種必須由所用臨床科室提出書面申請報告報藥劑科,藥劑科再交監管部門和主管院長簽字審批后方可采購。
六、采購進口藥品時,必須向供貨單位索取《進口藥品檢驗報告書》,并加蓋供貨單位的印章,采購特殊管理的藥品必須嚴格執行有關規定。
七、在采購活動中,應堅持優質、價廉的原則,不得采購“食”、“妝”、“消”、“械”等非藥保健品及無批準文號、無有效期限、無廠牌、無注冊商標等藥品進入醫院。對不符合質量標準和有關規定者不得采購入庫。不得向無藥品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購置中、西藥品
八、采購藥品必須執行質量驗收制度。如發現采購藥品有質量問題要拒絕入庫,對于藥品質量不穩定供貨不及時的供貨單位要停止從該單位采購。
九、庫房購進調出藥品必須建立真實、完整的購銷記錄,如實反映藥品進出庫情況,嚴禁弄虛作假。
十、強化藥品采購中的制約機制,嚴格實行采購、質量驗收藥品付款三分離制度。庫房保管員、采購人員必須每月向監管部門匯報本月采購藥品的品種、數量、渠道、金額、庫存等情況。藥劑科必須每年向院領導、監管部門、院藥事委員會匯報本年度采購藥品的品種、數量、渠道、金額、庫存等情況。院領導、監管部門、院藥事管理委員會定期對藥品采購渠道、藥品質量、藥品管理制度執行情況進行檢查。
采購代理委托的管理制度 1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政府采購代理行為,加強對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的監督管理,提高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工作質量和服務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管理暫行辦法》(財庫〔20xx〕2號)等有關規定,結合寧波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以下簡稱代理機構)是指寧波市各級集中采購機構以外,依法通過“浙江省政府采購網”進行代理機構名錄登記(包括浙江省外的代理機構申請取得政府采購管理交易系統相關操作權限的),在寧波市行政區劃內受采購人委托從事政府采購代理業務的社會中介機構。代理機構的機構類型包括:
(一)在寧波市工商登記注冊的代理機構(以下簡稱本市代理機構)及其在各區縣(市)依法設立的分支機構;
(二)在寧波市外工商登記注冊在寧波市執業的代理機構(以下簡稱外地代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
本辦法所稱的政府采購代理業務是指采購資金納入寧波市各級地方預算管理的政府采購項目。
第三條各區縣(市)財政部門依法對代理機構從事政府采購代理業務進行監督管理。
代理機構日常監督管理以代理機構工商登記注冊地和采購項目所屬行政區劃進行屬地管理。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劃內工商登記注冊的代理機構的名錄登記情況、代理機構應當具備的法定條件、內控制度建設、代理的本級采購項目、業務培訓、投訴舉報處理等進行全面監督管理;對非本行政區劃工商登記注冊的代理機構代理本級采購項目的執行情況進行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監督管理,處理采購項目相關的投訴、舉報案件及監督檢查工作。
在監督管理過程中發現代理機構代理的非本級采購項目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及時移交采購項目所屬行政區劃的財政部門。各級財政部門對關聯代理機構的監督檢查處理意見、信用記錄和考核獎懲結果全市共享。
第二章代理機構名錄登記管理
第四條代理機構應當根據《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管理暫行辦法》(財庫〔20xx〕2號)第二章規定要求在“浙江省政府采購網”進行名錄登記,未按規定進行名錄登記的不得從事政府采購代理業務。
第五條代理機構的名錄登記應當確保真實性和完整性,登記內容應當能全面反映代理機構針對代理采購工作所配置的執業條件和執業能力。
(一)在寧波市臨時執業的外地代理機構,除法人主體完成“浙江省政府采購網”代理機構名錄登記外,對其臨時執業的工作團隊應當在法人主體名錄登記的“分支機構”項下,登記臨時執業的工作人員清單,并提供工作人員的身份證明、技術職稱證書(如有)、勞動合同、聯系方式及個人業務簡歷、組織采購活動的臨時場所信息等上傳資料。
(二)在寧波市長期執業的外地代理機構,除法人主體完成“浙江省政府采購網”代理機構名錄登記外,對其長期執業的工作團隊應當在法人主體名錄登記的“分支機構”項下,登記長期執業的工作人員清單,并提供工作人員的身份證明、技術職稱證書(如有)、勞動合同、聯系方式及個人業務簡歷、辦公及組織采購活動的場所信息等上傳資料(“浙江省政府采購網”代理機構名錄登記信息可共享的除外)。
(三)本市代理機構根據工商登記注冊屬地原則完成“浙江省政府采購網”名錄登記,如果存在跨行政區劃在寧波市各區縣(市)執業的,應當按各區縣(市)財政部門要求在法人主體名錄登記的“分支機構”項下,登記在該行政區劃執業的工作人員清單,并提供工作人員的身份證明、技術職稱證書(如有)、勞動合同聯系方式及個人業務簡歷、辦公及組織采購活動的場所信息等上傳資料(“浙江省政府采購網”代理機構名錄登記信息可共享的除外)。
(四)登記的工作人員不是代理機構正式工作人員的,應當進行說明,并在登記時間的下一個月補充上傳勞動合同,否則該工作人員不能代表該代理機構從事政府采購代理業務,并在名錄登記中刪除相關人員的登記信息。
(五)名錄登記信息發生變更的,代理機構應當在信息變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自行更新。
(六)各地財政部門不得強制要求非本行政區劃工商登記注冊的代理機構在從業地區設立需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也不得要求代理機構在本行政區劃進行機構備案等機構信息重復登記工作。
(七)代理機構登記信息不完整的,經財政部門告知其完善登記資料而未按期按要求完善的,財政部門有權關閉代理機構的政府采購管理交易系統信息發布、專家抽取等操作權限。
第三章代理機構從業管理
第六條代理機構應當具備《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管理暫行辦法》(財庫〔20xx〕2號)第十一條規定的基本條件和本辦法規定的'具體要求,不具備規定條件的代理機構不得從事政府采購代理業務。
(一)代理機構應當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代理機構依法設立并領取營業執照的非法人機構(分公司等)在其合法經營權和機構設立主體的授權范圍內可以獨立承接政府采購代理業務,相關法律責任承擔按《民法總則》第七十四條等相關法律規定執行。代理機構設立的其他性質的分支機構不得以分支機構名義承接政府采購代理業務。
(二)代理機構應當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購內部監督管理制度,具體包括:
1、建立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崗位設置和執業控制的內部控制管理制度。明確操作流程,規范操作程序,完善各工作環節的風險防范機制,實現采購文件制作與審核的職能分離,詢問、質疑答復文書的起草和審核的職能分離。
2、建立執業行為準則和執業培訓制度。制定從業人員與采購人、供應商、評審專家以及其他采購代理機構從業人員交往的行為準則和違規行為處理規章制度,制定在崗監督、離崗審查和項目責任可追溯制度,以及定期內部培訓和外部培訓相結合的培訓制度、重要部門和重點崗位人員培訓合格上崗制度。
3、建立決策控制管理制度。有條件的單位應當建立獨立的技術(法務)總控部門,沒有條件的單位應當建立決策總控管理制度進行定崗定責,對重大事項、調查取證、質疑答復等工作進行單位總控。總控部門建設將納入代理機構監督信用評價的目標要件內容。
(三)代理機構應當配備不少于5名的專職從業人員。專職從業人員是指熟悉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具備編制采購文件和組織采購活動等相應能力,直接參與采購項目代理活動或對采購項目代理活動進行監督管理的工作人員,不包括代理機構的財務、后勤及商務等非直接參與采購項目代理工作的人員。專職從業人員應當參加市財政部門組織的政府采購業務培訓,業務培訓根據市財政部門年度工作計劃分批次進行,批次業務培訓結束后進行考試,考試合格的培訓人員頒發《寧波市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從業人員業務培訓證書》。新成立的代理機構或新進駐寧波市從事代理業務的外地代理機的執業人員,應當及時向市財政部門報送業務培訓人員清單,由市財政部門根據培訓計劃,統籌安排培訓。
(四)代理機構應當具備獨立辦公場所(自有和租賃),對外地代理機臨時承接寧波市政府采購代理業務的,不要求具備獨立辦公場所,但應當向采購項目屬地財政部門報告組織采購活動的具體工作計劃和采購代理活動組織場所的相關信息。
代理機構組織采購代理業務必需具備相應的開標和評審場地。開標和評審場地應當各自獨立,評審場地應當相對封閉,具備實現評審過程保密和評審現場不受干擾的條件。開標和評審場地以及相關需評審的樣品擺放場地應當配置錄音錄像等監控設備設施,實現采購活動全過程音視頻記錄,音視頻記錄資料作為采購文件一并存檔。部分代理機構代理的采購項目全部入駐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交易(以下簡稱進場交易)的,可以不要求配置開標、評審等采購活動組織場地和錄音錄像監控設備,但不得承接非進場交易的采購代理項目。進場交易的采購活動音視頻記錄資料應當在采購項目結束后,向進場交易的場所管理部門索取并作為采購文件一并存檔。
第七條采購人應當根據采購項目的特點、代理機構的專業特長和綜合信用評價結果,從登記名錄中自主擇優選擇代理機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搖號、抽簽、遴選等方式干預采購人自行選擇代理機構。但各區縣(市)財政部門基于本行政區劃政府采購代理業務統籌管理以及采購代理費用支出控制的需要,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進行政府采購代理業務服務定點入圍采購,實行服務定點入圍采購的評價標準應當遵循以下幾方面原則:
(一)以代理機構內控制度建設及制度實際執行能力和水平、代理機構的專業特長、代理機構信用評價結果的評價比較為主,不主張對代理機構的機構規模、業績數量或特定金額的業績進行評價比較。
(二)以委派的代理服務團隊配置水平、團隊項目經理的業績和能力、團隊其他執業人員的技術能力、服務水平和業務培訓情況的評價比較為主,不主張對代理機構注冊地域和服務網點情況進行評價比較。
(三)強化入圍代理機構專業特長的多樣性,定點入圍采購原則上只要求代理機構對定點入圍的采購需求進行承諾,不應當采用入圍數量限制或數量淘汰的定點入圍方法。
(四)原則上不選用被記錄信用管理“黑名單”的代理機構。
采購人自行通過競爭方式遴選代理機構的,也應當參照上述評價標準。
第八條代理機構受采購人委托辦理采購事宜,應當按《政府采購法》第二十條、《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和《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管理暫行辦法》(財庫〔20xx〕2號)第十三條規定要求簽訂委托代理協議,明確協議雙方的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委托代理協議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采購項目基本情況;
(二)采購范圍、預算金額和采購方式;
(三)采購人和代理機構在采購需求制定方面的權利和義務約定;
(四)采購文件編制、確認和澄清的程序和責任主體的約定;
(五)采購人和代理機構在采購活動組織過程中的權責約定;
(六)評審專家選用、采購人代表的授權委派、供應商資格審查主體、中標(成交)結果確認等方面的權責約定;
(七)采購合同簽訂、履約驗收、采購檔案保管移交等方面的權責約定;
(八)供應商詢問、質疑處理和接受財政部門投訴(舉報)調查的權責約定;
(九)代理項目完成期限、代理費收費方式和收費標準約定;
(十)違約責任和糾紛解決途經約定;
(十一)按《合同法》規定的其他合同組成要件。
第九條委托代理費用實行市場定價,但可以參照原國家計委計價格[2002]1980號文件規定的收費標準,結合采購項目的復雜程度,合理確定委托代理費。采購預算已包含委托代理費用的,委托代理費應當由采購人支付;采購預算未包含委托代理費用的采購項目,委托代理費可以由中標(成交)供應商支付,但必須在采購文件中明確“供應商報價應當包含代理費用”的報價條款和代理費用的收費標準及收費方式。
代理機構收取的委托代理費應當隨采購結果一并公開,不得多頭重復收費。
第十條代理機構與采購人簽定委托協議書后,應當根據采購人提供的技術和商務的要求,結合技術調查和市場調查情況,負責組織政府采購項目的實施工作。采購項目實施過程應當確保以下幾方面工作節點:
(一)采購文件編制。采購文件編制應當符合政府采購相關法律規范,文件約定條款邏輯嚴密、文字表述明確完整、相關采購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的約定清晰無誤、資格條件和評審要素要與采購需求關聯,不得設置存在傾向性和歧視性的約定條款。采購文件編制完成后,應當報采購人書面確認,
未經采購人書面確認的采購文件不得發布。
(二)采購信息公告。采購信息公告應當符合政府采購相關法律規范,公告內容完整、公告預留的供應商響應時間應當符合法定要求(等標期)。采購文件發售時間截止后,對采購文件進行資格條件或重要技術商務條款進行修改的,應當延長采購文件發售時間或者允許潛在供應商售領采購文件。
(三)供應商詢問處理。代理機構對供應商針對采購活動提出的詢問應當根據《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52條和《寧波市政府采購詢問、質疑和投訴處理工作指引》(甬財政發〔20xx〕465號)的有關規定,依法、及時、準確、實事求是地做好詢問答復工作,確保供應商的合法權益和政府采購信息公開要求。
(四)供應商質疑處理。在采購過程中發生供應商質疑的,應當向采購人報告,并按委托代理協議約定的質疑處理權限,依法進行質疑答復,不得超越權責包辦質疑處理工作。質疑處理應當本著解決問題糾紛和化解矛盾為原則,質疑答復應當確保針對性和合法性。
(五)采購評審現場。采購評審現場應當做好人員進出的登記工作,與評審無關的人員不得進入評審現場,評審人員不得隨意進出評審現場,評審過程中評審人員離開評審現場應當做好書面記錄,并記錄離場的事由。
采購人委派采購人代表參加采購項目評審的,應當要求采購人出具《采購人代表授權函》,授權函應當明確采購人代表的權利和義務。
采購人委派評審現場監督人員(下簡稱現場監督人員)的,人數不得超過2名。代理機構應當對現場監督人員在評審現場進行登記,并向現場監督人員介紹評審現場監督人員的工作紀律。現場監督人員不得參與評審問題討論或者發表與采購項目有關的言論,現場監督過程中發現采購活動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向代理機構工作人員反映。
(六)采購評審結果。評審結果應當按法定要求報采購人書面確認,采購人未按法定要求進行采購結果確認的,應當要求采購人說明情況并向財政部門報告。經采購人確認的或采購人逾期未確認的采購結果應當按法定程序要求進行結果公告,代理機構不得隨意暫定或延期發布采購結果公告。
(七)采購檔案。采購活動結束后,采購檔案應當整理歸檔,不得偽造、變造、隱匿或者銷毀采購檔案。采購檔案應當包括采購活動過程中與采購項目有關的所有資料(包括未中標(成交)供應商的響應資料)。供應商響應資料正本檔案原則上由采購人建檔保管(采用電子檔案方式保存的除外),采購人可以通過委托協議約定,委托代理機構代建響應資料正本檔案,代理機構注銷時,應當向相關采購人移交檔案。
第四章代理機構信用管理
第十一條代理機構信用評價按失信懲戒、守信獎勵、整改修復原則進行信用管理。信用管理按照基礎信用分、信用扣分、信用加分進行量化計分,通過信用分值計算構成代理機構的信用指數(信用分值計算標準另行制定)。
代理機構在執業過程中信用指數低于基礎信用分的,代理機構注冊地(或采購項目屬地)財政部門應當責令代理機構進行整改,未按規定進行整改的,記入不良信用記錄“黑名單”,并在寧波市政府采購網進行通報。
第十二條采購代理機構信用評價指數主要包括:
(一)代理機構按規定要求進行名錄登記,登記信息真實完整的(100%),建立獨立的技術(法務)總控部門的(20%),組成基礎信用分;
(二)代理機構及其分支構在代理政府采購活動中,發生違法違規行為和其他不良行為的,財政部門將根據其嚴重程度給予不同分值的信用扣分;
(三)代理機構與投訴案件、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勝訴有直接關系、提出創新采購辦法和管理制度以及獲得相關政府采購管理部門表彰的給予信用加分;
(四)代理機構代理政府采購項目數量、金額和采購當事人對代理機構的采購項目個案的信用評價結果等,根據設定加分值給予業績和績效信用加分;
(五)代理機構對信用扣分的存在問題進行整改的,整改主動積極,措施有效,并參加信用修復培訓,能有效杜絕類似問題再次發生的,給予信用扣分50%的信用修復加分。
第十三條采購代理機構信用評價內容主要包括采購代理機構的設立登記情況、執業能力、執業狀況和執業結果等與政府采購代理行為相關的內容(各項評價內容的細化要素另行制定)。
(一)代理機構設立登記評價內容包括:
1、按照政府采購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代理機構設立、名錄登記情況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2、有關名錄登記信息發生變化的,采購代理機構自行維護和更新情況;
3、其他反映采購代理機構設立的情況。
(二)采購代理機構執業能力評價內容包括:
1、法定要求應當具備(配備)的從事政府采購代理業務的設施、設備等場所條件;
2、政府采購法律法規、政策貫徹落實情況以及內部控制制度建立情況;
3、所屬從業人員的職業素質、專業技能和參與財政部門的培訓情況;
4、財政部門在日常監管、專項檢查、考核評價中提出的整改意見的落實情況;
5、其他反映采購代理機構執業能力的情況。
(三)采購代理機構執業狀況評價內容包括:
1、代理業務工作情況。包括采購文件編制、政府采購政策執行、采購方式和采購程序執行、詢問質疑答復、檔案資料管理等;
2、協助配合工作。包括協助采購人合進行同鑒證和履約驗收、協助配合財政部門處理投訴、信訪、舉報及其他監督管理工作;
3、其他反映采購代理機構執業狀況的情況。
(四)采購代理機構執業結果評價內容包括:
1、政府采購預算執行效果。包括政府采購預算資金節約情況和采購執行效率;
2、政府采購服務效果。包括采購人、供應商、評審專家等采購當事人和社會有關方面對采購服務的滿意度評價情況;
3、其他反映采購代理機構執業結果的情況。
第十四條財政部門可根據工作需要調整評價內容,對采購代理機構實施部分專項評價或全面評價。
第五章代理機構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代理機構監督檢查應當堅持健全機制、規范監管、公正高效、公開透明的原則,按監督檢查雙隨機一公開的工作要求,采用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相結合的監督檢查機制。
第十六條代理機構監督檢查應當按規定要求建立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和檢查對象名錄庫。執法檢查人員以政府采購相關工作人員為主。執法檢查人員的抽取數量根據檢查工作需要確定,同一檢查組執法檢查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出現隨機抽取的執法檢查人員因實際困難不能參加檢查工作或需要回避等情形,應通過隨機抽查信息平臺及時抽取,補齊執法檢查人員。
第十七條監督檢查對象為代理本級政府采購業務的代理機構,相關名錄庫信息應錄入雙隨機抽查信息平臺,并根據變動情況動態調整。在檢查對象確立前,應當對擬檢查代理機構的歷史檢查情況進行梳理(定向檢查除外),防止出現多頭或重復檢查。
第十八條對存在違法違規線索的政府采購項目原則上由采購項目屬地財政部門開展定向檢查,違法案情復雜或違法案情重大的政府采購項目由市級財政部門組織專案小組進行專案定向檢查。各區縣(市)財政部門對市級財政部門移送的政府采購項目違法違規線索應當依法落實監督檢查工作,監督檢查結果報市級財政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對采購項目日常監管事項,采購項目屬地財政部門應當按“雙隨機一公開”的原則,通過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等方式開展不定向檢查。
各區縣(市)財政部門結合日常監管,可對采購項目執業人員(或團隊)進行考核記分管理,考核記分記滿的,可以要求執業人員(或團隊)進行整改,但不能因對執業人員(或團隊)進行整改,暫定或禁止其所屬代理機構的政府采購代理業務權力。
第二十條市級財政部門根據財政部工作要求和全市政府采購監督檢查年度工作安排,組織對全市代理機構的執業情況進行抽檢,檢查內容包含代理機構的所有代理采購項目、項目屬地財政部門的監督管理情況和政策法規執行情況。
第二十一條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代理機構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嚴格按《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一條、七十八條,《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條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由寧波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20xx年3月1日開始實施。
采購代理委托的管理制度 1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及相關制度,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以下簡稱代理機構),是指集中采購機構以外、依法設立的受采購人委托從事政府采購代理業務的社會中介機構。
工商注冊地在寧夏行政區域內并在本地執業的代理機構和在寧夏從事政府采購代理業務但工商注冊地在區外的代理機構,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專職從業人員"(以下簡稱"專職從業人員"),是指與代理機構簽訂勞動合同,由代理機構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專職人員,不包括財務、行政等非業務人員,不包括退休、外聘、兼職人員。
第二章代理機構登記備案管理
第四條代理機構在我區代理政府采購業務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二)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購內部監督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不相容崗位與職責分離制度、委托代理管理制度、采購文件編制審核制度、采購需求制定管理制度、信息公告管理制度、評審現場組織管理制度、評標結果登記公示制度、保證金管理制度、政府采購質疑答復管理制度、政府采購檔案管理制度等;
(三)擁有不少于5名熟悉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具備編制采購文件和組織采購活動等相應能力的專職從業人員;
(四)在我區行政區域內具有獨立辦公場所和代理政府采購業務所必需的辦公條件;
(五)在自有場所組織評審工作的,應當具備必要的評審場地和錄音錄像等監控設備設施。
第五條代理機構應先在中國政府采購網登記機構信息,網上審核通過以后,在寧夏回族自治區政府采購網注冊信息并獲得操作權限賬號。代理機構應對登記信息的真實性負責。
第六條代理機構法人、地址、人員等注冊信息變更的,應當在信息變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在“中國政府采購網”和“寧夏回族自治區政府采購網”自行更新。代理機構每月應定期維護其代理狀態信息,確認其是否仍然開展政府采購代理業務,政府采購管理系統展示代理狀態信息并為采購人選擇代理機構提供信息參考。
第三章專職從業人員教育培訓管理
第七條自治區財政廳對代理機構專職從業人員實行在線教育管理。在線教育包括初任培訓和繼續教育培訓。
初任培訓:按照規定完成在線注冊登記的代理機構,其登記的'專職從業人員應當完成初任培訓并參加考試。
繼續教育:已完成初任培訓并考試合格的專職從業人員,次年起每年應按規定完成一定學時的在線繼續教育培訓,及時掌握政府采購法律法規政策變動內容,并按要求參加考試。
第八條代理機構專職從業人員培訓及考試結果向社會進行公開,作為采購人選擇代理機構的重要參考指標之一,對未達到參學及考試要求的代理機構,采購人應慎重進行選擇。
第九條進入各級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從事代理活動的專職從業人員應與其在“中國政府采購網”和“寧夏回族自治區政府采購網”登記的專職從業人員信息保持一致。
第十條在線培訓內容包括政府采購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及自治區出臺的政府采購相關政策文件及政府采購實務操作等內容。
第十一條自治區財政廳建立健全代理機構專職從業人員培訓教育檔案,對完成初任培訓和繼續教育的人員,在管理系統中予以記錄和公示。
第十二條專職從業人員從本代理機構流轉入其他代理機構的,其參加培訓考試記錄及計分隨人員計入所轉入的代理機構。代理機構專職從業人員離職的,代理機構應及時在中國政府采購網和寧夏回族自治區政府采購網進行人員信息變更登記。
第十三條代理機構專職從業人員完成在線培訓、考試任務且考試合格(成績大于等于80分,滿分為100分)的人數應達到5名及以上,未達到要求的代理機構應繼續參加在線培訓學習,直到其專職從業人員參加補考成績合格,并達到合格人數要求。
第四章建立代理機構項目負責機制
第十四條代理機構代理項目實行項目組負責制,項目組由1名項目負責人和2名以上專職從業人員組成。經培訓并考試合格的專職從業人員,方可作為項目組成員參與政府采購項目代理活動。項目組成員應當實名制,并在采購人與代理機構簽訂的委托代理協議中進行明確。代理政府采購項目期間,項目組成員應相對固定。
第十五條采購人填報采購計劃時應按照委托代理協議中明確的項目組人員在系統中進行代理機構專職從業人員勾選。由于代理機構專職從業人員變動等特殊原因,代理機構需更換項目組成員的,應替換經參加培訓且考試合格的本公司專職從業人員作為項目組成員,在“采購計劃管理系統”中進行項目組人員變更登記,并經采購人確認。
對代理機構派出的項目組人員與采購計劃管理系統中勾選人員不一致的,采購人應拒絕其辦理政府采購代理業務并及時將情況報送自治區財政廳。
第十六條代理機構應當將熟悉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具備編制采購文件和組織采購活動等相應能力的專職從業人員確定為項目負責人。
第十七條項目負責人代表所屬代理機構經辦具體代理的項目事宜,對代理的政府采購項目負責。
第十八條對項目負責人實行良好行為激勵管理。采購活動結束后,采購人應對代理項目的負責人進行執業能力評價。項目負責人在一個年度內代理的項目無因違法違規被各級財政部門處理處罰,且因其業務能力突出、法律法規熟悉被采購人評價為優秀項目負責人的,鼓勵其所屬代理機構通過增加工資待遇、晉升職務等方式對其進行行為激勵。
第十九條對項目負責人實行違法違規行為扣分制動態管理。項目負責人代理的項目存在違法違規行為,且代理機構因該項目違法違規被各級財政部門處理處罰的,系統自動對代理業務的項目負責人進行扣分,總分100分,被行政處理一次扣5分,被行政處罰一次扣10分,分值低于80分的,應當按要求重新參加繼續教育培訓及考試,考試合格后方可重新作為項目負責人代理業務。
第五章代理機構執業管理
第二十條代理機構應樹立依法執業意識,嚴格按照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要求開展政府采購項目代理業務。
第二十一條代理機構受采購人委托辦理采購事宜,應當與采購人簽訂委托代理協議,明確采購代理范圍、權限、期限、檔案保存、代理費用收取方式及標準、確定項目組成員、協議解除及終止、違約責任等具體事項,約定雙方權利義務。
第二十二條代理機構應當嚴格按照委托代理協議的約定依法依規開展政府采購代理業務,相關開標及評標活動應當全程錄音錄像,錄音錄像應當清晰可辨,應按照財政部門要求實現錄音錄像數據互聯互通及傳輸,音像資料作為采購文件一并存檔。
第二十三條代理機構應當合理設置崗位,明確崗位職責,強化權責對應,按照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的要求,將委托代理協議簽訂和審核、采購文件擬制、內審與審定、評審主持人與記錄人、信息公告擬制與審查等崗位分開設置,建立崗位間的制衡機制,發揮崗位間的相互監督和制約作用。
第二十四條代理機構應對其蓋章和簽字的招標(采購)文件的合法性和準確性負責。
第二十五條采購人不得擅自修改招標(采購)文件,確需修改的,應商請代理機構進行修改。代理機構有權拒絕采購人提出的不符合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的修改意見。對采購人不聽勸阻,執意要求在招標(采購)文件中加入不符合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的修改意見的,代理機構應進行記錄并及時上報本級財政部門。
第二十六條代理機構應當積極配合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及相關部門對政府采購活動的監督檢查,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二十七條代理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代理機構應當在招標(采購)文件中明示代理費用收取方式及標準,并應當隨中標、成交結果一并公開本項目收費情況,包括具體收費標準及收費金額。
代理機構在發布媒介上登載招標(采購)文件的電子文本,應供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免費下載,不得向投標人或中標人附加不合理的條件或者收取額外費用;以采購人名義代收投標保證金的,代理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退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二十八條代理機構進入各級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開展代理業務的,應嚴格遵守《招標(采購)代理機構進場行為規范》。
第二十九條代理機構應嚴格按照《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寧夏回族自治區政府采購電子化質疑投訴工作規程》,按時、高效處理質疑投訴事項。
第三十條代理機構應嚴格按照《寧夏回族自治區政府采購檔案管理辦法》做好政府采購項目檔案資料收集、保管和移送移交工作。
第六章代理機構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各級財政部門負責對進入本行政區域內從事政府采購活動的代理機構監督檢查管理工作,對發現的違法違規情況,依法對代理機構進行處理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二條對代理機構的監督檢查堅持定期專項檢查和日常檢查相結合的原則。
第三十三條定期專項檢查采取“雙隨機一公開”隨機方式每一年進行一次,抽查比率按照財政部要求進行;日常檢查是財政部門根據實際工作情況或違法違規線索,對任一代理機構或代理項目進行隨機抽查或定向檢查。
第七章代理機構專業化發展
第三十四條鼓勵代理機構積極提升自身專業化能力,走差異化發展路線。代理機構應對其經常代理領域進行深入研究,形成專業領域工作研究報告或研究成果。經自治區財政廳組織評審達到優秀等次的,將作為年度綜合信用評價加分項進行加分。評審情況向社會進行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五條鼓勵代理機構逐步衍生業務類型,積極開展采購項目全過程咨詢服務。代理機構應加強市場調查、采購需求標準制定、合同分類制定、履約驗收方案制定等項目事前事中事后服務能力,逐步提升全過程咨詢服務能力。
第三十六條政府采購協會應組織行業人員研究建立我區政府采購代理及業務咨詢收費標準并向社會進行公開,嚴禁代理機構之間惡意低價競爭。
第三十七條政府采購協會應積極發揮作用,牽頭制定行業發展規劃,制定行業服務規范,構建行業監督和行業自律相結合的政府采購監管模式。
第三十八條各級采購單位應按照代理機構行業付費標準及時規范支付項目招標代理服務費及委托代理機構開展市場調查、采購需求制定等相關費用,助推代理機構向專業化方向發展。
第八章代理機構信用評價及結果應用
第三十九條自治區財政廳按照《寧夏回族自治區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信用評價暫行辦法》對代理機構執業情況進行綜合信用評價。
第四十條代理機構綜合信用評價分為日常評價、監督檢查評價和專業化發展能力評價。
第四十一條采購人、評審專家、供應商以項目為依托,對代理機構代理項目情況進行日常評價。
第四十二條各級財政部門對代理機構進行監督檢查評價,財政部門對代理機構的監督檢查結果,以及對代理機構違法違規代理項目情況的處理處罰結果,將作為監督檢查評價記錄在代理機構綜合信用評價記錄中。
第四十三條自治區財政廳對代理機構專業化發展能力情況進行評價,根據代理機構撰寫行業領域工作研究報告、研究成果是否對行業領域發展起到促進作用,對其專業性進行評價。
第四十四條代理機構綜合評價結果向社會進行公開。
第四十五條各級財政部門應根據綜合評價結果合理優化對代理機構的監督檢查頻次。對綜合評價結果較差的代理機構,各級財政部門應加大日常監督檢查頻次。
第四十六條采購人應當根據代理機構綜合評價結果,結合采購項目特點、代理機構專業領域,擇優選擇代理機構。采購人選擇代理機構情況將在系統中進行留痕記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搖號、抽簽、遴選等方式干預采購人自主擇優選擇代理機構。
第四十七條按照《寧夏回族自治區公共資源交易領域嚴重失信主體聯合懲戒實施辦法(試行)》要求,對因違法違規行為被自治區內其他行政監督部門做出禁止從業行政處罰的代理機構,在禁業期內不得代理政府采購項目。
第九章附則
第四十八條本辦法由寧夏回族自治區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九條本辦法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xx年11月30日。
采購代理委托的管理制度 17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監督管理,促進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規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以下簡稱代理機構)是指集中采購機構以外、受采購人委托從事政府采購代理業務的社會中介機構。
第三條代理機構的名錄登記、從業管理、信用評價及監督檢查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各級財政部門(以下簡稱財政部門)依法對代理機構從事政府采購代理業務進行監督管理。
第五條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代理機構的政府采購業務培訓,不斷提高代理機構專業化水平。鼓勵社會力量開展培訓,增強代理機構業務能力。
第二章名錄登記
第六條代理機構實行名錄登記管理。省級財政部門依托中國政府采購網省級分網(以下簡稱省級分網)建立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名錄(以下簡稱名錄)。名錄信息全國共享并向社會公開。
第七條代理機構應當通過工商登記注冊地(以下簡稱注冊地)省級分網填報以下信息申請進入名錄,并承諾對信息真實性負責:
(一)代理機構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辦公場所地址、聯系電話等機構信息;
(二)法定代表人及專職從業人員有效身份證明等個人信息;
(三)內部監督管理制度;
(四)在自有場所組織評審工作的,應當提供評審場所地址、監控設備設施情況;
(五)省級財政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登記信息發生變更的,代理機構應當在信息變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自行更新。
第八條代理機構登記信息不完整的,財政部門應當及時告知其完善登記資料;代理機構登記信息完整清晰的,財政部門應當及時為其開通相關政府采購管理交易系統信息發布、專家抽取等操作權限。
第九條代理機構在其注冊地省級行政區劃以外從業的,應當向從業地財政部門申請開通政府采購管理交易系統相關操作權限,從業地財政部門不得要求其重復提交登記材料,不得強制要求其在從業地設立分支機構。
第十條代理機構注銷時,應當向相關采購人移交檔案,并及時向注冊地所在省級財政部門辦理名錄注銷手續。
第三章從業管理
第十一條代理機構代理政府采購業務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二)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購內部監督管理制度;
(三)擁有不少于5名熟悉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具備編制采購文件和組織采購活動等相應能力的專職從業人員;
(四)具備獨立辦公場所和代理政府采購業務所必需的辦公條件;
(五)在自有場所組織評審工作的,應當具備必要的評審場地和錄音錄像等監控設備設施并符合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
第十二條采購人應當根據項目特點、代理機構專業領域和綜合信用評價結果,從名錄中自主擇優選擇代理機構。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搖號、抽簽、遴選等方式干預采購人自行選擇代理機構。
第十三條代理機構受采購人委托辦理采購事宜,應當與采購人簽訂委托代理協議,明確采購代理范圍、權限、期限、檔案保存、代理費用收取方式及標準、協議解除及終止、違約責任等具體事項,約定雙方權利義務。
第十四條代理機構應當嚴格按照委托代理協議的約定依法依規開展政府采購代理業務,相關開標及評審活動應當全程錄音錄像,錄音錄像應當清晰可辨,音像資料作為采購文件一并存檔。
第十五條代理費用可以由中標、成交供應商支付,也可由采購人支付。由中標、成交供應商支付的,供應商報價應當包含代理費用。代理費用超過分散采購限額標準的,原則上由中標、成交供應商支付。
代理機構應當在采購文件中明示代理費用收取方式及標準,隨中標、成交結果一并公開本項目收費情況,包括具體收費標準及收費金額等。
第十六條采購人和代理機構在委托代理協議中約定由代理機構負責保存采購文件的,代理機構應當妥善保存采購文件,不得偽造、變造、隱匿或者銷毀采購文件。采購文件的保存期限為從采購結束之日起至少十五年。
采購文件可以采用電子檔案方式保存。采用電子檔案方式保存采購文件的,相關電子檔案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等法律法規的要求。
第四章信用評價及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財政部門負責組織開展代理機構綜合信用評價工作。采購人、供應商和評審專家根據代理機構的從業情況對代理機構的.代理活動進行綜合信用評價。綜合信用評價結果應當全國共享。
第十八條采購人、評審專家應當在采購活動或評審活動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在政府采購信用評價系統中記錄代理機構的職責履行情況。
供應商可以在采購活動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在政府采購信用評價系統中記錄代理機構的職責履行情況。
代理機構可以在政府采購信用評價系統中查詢本機構的職責履行情況,并就有關情況作出說明。
第十九條財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相結合的隨機抽查機制。對存在違法違規線索的政府采購項目開展定向檢查;對日常監管事項,通過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等方式開展不定向檢查。
財政部門可以根據綜合信用評價結果合理優化對代理機構的監督檢查頻次。
第二十條財政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代理機構的監督檢查,監督檢查包括以下內容:
(一)代理機構名錄信息的真實性;
(二)委托代理協議的簽訂和執行情況;
(三)采購文件編制與發售、評審組織、信息公告發布、評審專家抽取及評價情況;
(四)保證金收取及退還情況,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的通知情況;
(五)受托簽訂政府采購合同、協助采購人組織驗收情況;
(六)答復供應商質疑、配合財政部門處理投訴情況;
(七)檔案管理情況;
(八)其他政府采購從業情況。
第二十一條對代理機構的監督檢查結果應當在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二條受到財政部門禁止代理政府采購業務處罰的代理機構,應當及時停止代理業務,已經簽訂委托代理協議的項目,按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一)尚未開始執行的項目,應當及時終止委托代理協議;
(二)已經開始執行的項目,可以終止的應當及時終止,確因客觀原因無法終止的應當妥善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三條代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政府采購法律法規的行為,依照政府采購法律法規進行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代理機構的違法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財政部門工作人員在代理機構管理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政府采購行業協會按照依法制定的章程開展活動,加強代理機構行業自律。
第二十六條省級財政部門可根據本辦法規定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20xx年3月1日施行。
采購代理委托的管理制度 18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推動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規范化、專業化發展,營造競爭有序的政府采購市場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部關于印發〈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庫〔20xx〕2號)、《湖北省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記分管理辦法(試行)》(鄂財采規〔20xx〕3號)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以下稱代理機構),是指經省級以上財政部門認定資格(包括湖北省內注冊的代理機構和省外注冊省內執業的代理機構),并在荊門市財政局登記備案,在本行政區域內受采購人委托從事政府采購代理業務的社會中介機構。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代理機構專職從業人員(以下稱專職人員),是指與代理機構簽訂勞動合同,由代理機構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專職人員,不包括財務、行政等非業務人員,不包括退休、外聘、兼職人員。
代理機構應當規范政府采購代理業務管理,提高采購需求咨詢論證和調查、編制采購文件、擬訂合同文本和優化采購程序的專業化服務水平,加強專職人員培訓,不斷提高其職業素養與專業技能。
第四條市財政局負責組織開展代理本級政府采購項目的代理機構的記分管理。代理機構涉及違法違規行為依法應給予行政處罰的,市財政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進行處理、處罰。
第二章代理機構管理
第五條代理機構在我市代理政府采購業務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二)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購內部監督管理制度;
(三)擁有不少于5名熟悉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具備編制采購文件和組織采購活動等相應能力的專職人員;
(四)具備獨立辦公場所和代理政府采購業務所必需的辦公條件;
(五)在自有場所組織評審工作的,應當具備必要的評審場地、錄音錄像等監控設備設施。
第六條符合從業條件的代理機構在“中國政府采購網”(www.ccgp.gov.cn)完成在線登記,再在“中國湖北政府采購網”(www.ccgp-hubei.gov.cn)中按流程進行注冊,注冊成功后即可啟用發布政府采購信息及抽取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的賬號及密碼。代理機構登記、注冊時需填報以下信息:
(一)代理機構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辦公場所地址、聯系電話等機構信息;
(二)法定代表人及專職人員有效身份證明等個人信息、所在代理機構近1個月內為專職人員繳納社會保險費相關證明;
(三)內部監督管理制度,包括:工作崗位責任制度、工作人員執業守則、員工培訓管理制度、工作流程控制制度、工作人員定期輪崗制度、采購文件編制審核制度、采購檔案管理制度、廉潔制度等;
(四)在自有場所組織評審工作的,應當提供評審場所地址、評審室照片、實時監控設備設施等情況;
(五)省級財政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代理機構對登記、注冊信息的真實性負責。
第七條代理機構發生登記信息變更的,應當在信息變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在“中國政府采購網”和“中國湖北政府采購網”更新登記和注冊信息。
第八條采購人應當根據項目特點、代理機構專業領域和記分考核結果等,從“中國湖北政府采購網”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名錄中自主擇優選擇代理機構。采購人應完善內控制度和代理機構進退機制,定期進行動態調整,接受各方監督。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搖號、抽簽、遴選等方式干預采購人自行選擇代理機構。
第九條代理機構受采購人委托辦理采購事宜,應當與采購人簽訂委托代理協議,明確采購代理范圍、權限、期限、檔案保存、代理費用收取方式及標準、協議解除及終止、違約責任等具體事項,約定雙方權利義務。
第十條代理機構應當嚴格按照委托代理協議的約定依法依規開展政府采購代理業務,相關開標及評審活動應當全程錄音錄像,錄音錄像應當清晰可辨,音像資料按照檔案管理要求妥善保存。
第十一條工商注冊地在湖北省行政區域內的代理機構注銷時,應當向相關采購人移交檔案,不得擅自銷毀,并及時向省財政廳提交書面申請,辦理名錄注銷手續。同時報市財政局備案并說明注銷理由,對因逃避檢查、隱瞞違法行為等惡意注銷的,市財政局將依法從嚴處理。
第三章記分考核
第十二條記分考核是對代理機構內部管理、業務操作等情況進行量化比較的管理措施。市財政局對代理機構記分管理采取日常監管、專項檢查相結合的辦法進行,并根據實際情況不定期組織業務培訓、考試(競賽)等,代理機構應當積極參加,相關情況納入記分考核范圍。
市財政局記分時,應當以書面形式向代理機構開具記分通知書(詳見附件1),并將記分情況在“中國湖北政府采購網”進行公告。
第十三條記分考核的記分周期為本辦法實施之日起的每個自然年,每周期記分滿分為12分。
第十四條代理機構違法違規行為的記分分值,依據其違法違規行為的輕重程度,分別記3分、6分和12分。對重復出現違法違規行為的,按次數累計記分。
第十五條代理機構有本辦法規定以外違法違規行為的,如被檢舉、舉報查實的,市財政局可參照本辦法同類性質情形記分。
第十六條一個記分周期滿后,記分分值累加不足12分的,該周期內的記分分值予以消除,不轉入下一記分周期。
第十七條市財政局對一個記分周期內記滿12分的代理機構進行約談并下達整改通知書(詳見附件2),整改時間為90天;連續兩個記分周期均記滿12分的,第二次整改時間為180天;連續三個記分周期均記滿12分的,第三次整改時間為360天。
市財政局定期將整改代理機構名單及記分排名在市財政局官網對外進行公示,同時將整改期內的代理機構列為重點監管對象。采購人委托整改期內的代理機構代理政府采購業務的,需事先向市財政局作出書面說明。
第十八條代理機構在省內存在分公司的,視為同一家代理機構。代理機構被多個財政部門記分的,由每個記分周期內最終記至12分的財政部門開具整改通知書。
第十九條代理機構對記分情況或者整改決定有異議的,可自收到記分通知書之日或整改通知書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開具該通知書的財政部門提出書面說明。
第二十條代理機構應在收到整改通知書后7個工作日內制訂整改計劃,并報作出決定的財政部門備案。代理機構應嚴格按整改計劃組織整改。整改內容包括但不限于:組織專職人員培訓、完善內部規章、規范操作流程等,提升專職人員業務素質和公司整體管理水平。
第二十一條整改期滿并完成整改的代理機構應將整改情況書面報作出決定的財政部門備案存檔,實行代理機構“一戶一案一檔”管理。
第四章記分情形及分值
第二十二條代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一次記3分:
(一)在采購前期準備過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與采購人簽訂委托代理協議或委托代理協議內容不合規的;
2.代理采購進口產品未按規定執行的;
3.代理未按要求進行意向公開的采購項目的;
4.未及時實施采購,造成采購延誤的。
(二)在編制采購文件時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違規收取采購文件費用的;
2.未在采購文件規定的時間內提供采購文件的;
3.在提供采購文件時設定獲取條件或提前審查供應商資格條件的;
4.發出的采購文件內容不全或錯誤,前后條款自相矛盾、存在歧義的;
5.采購文件中未體現有關政府采購政策功能的,如未按要求預留中小企業采購份額、未落實中小企業評審優惠政策、未明確“政采貸”相關政策等;
6.供應商已依照規定提交各類聲明函、承諾函,仍要求其再提供有關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文件的;
7.采用綜合評分法時評審標準中的分值設置未與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相對應的;
8.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歧視待遇。
(三)在發布采購信息過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按照規定要求和時限發布政府采購信息或者發布的信息內容不完整、錯誤,或者就同一采購項目發布兩次及以上內容相同的采購信息的;
2.未按規定時間發布中標(成交)結果或發布中標(成交)結果時未同時公告采購文件的;
3.未在發布中標(成交)公告的同時發出中標(成交)通知書的;
4.擅自變更地點,未及時公告更正信息或未書面告知的;
5.依法需要終止采購活動,未發布項目終止公告并說明原因的;
6.對已發出的采購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時,未在原公告發布媒體上發布更正公告,未及時告知所有已獲取采購文件的潛在供應商的;
7.采購文件提供、澄清、修改、延長投標(響應)截止日期或者調整開標(響應)日期等未按規定時間執行的。
(四)在組織采購活動過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按采購文件規定的時間準時組織開展采購活動的;
2.采購活動開始前有關準備工作不充分,影響正常評審的;
3.在評審工作開始前,沒有將評審委員會成員手機等通訊工具或者相關電子設備統一保管,或者出現評審委員會成員拒不上交,但未拒絕其參加評審工作的;
4.未核實評審委員會成員身份、告知回避要求或未宣布評審工作紀律和程序的;
5.未按規定對采購文件中涉及廢標、無效投標、無效報價等有關重要內容予以宣讀,未提請評審委員會成員認真核對采購文件資格、評分標準有關條款的;
6.在開標、評標過程中,未確保評標委員會成員與開標、唱標現場分離的;
7.在評審過程中,給評審專家閱讀采購文件和投標(響應)文件時間不夠充足,或者無正當理由催促評審專家盡快結束評審的;
8.未對采購文件中設置不合理的評分標準、采購需求提出改正的建議,導致多數專家不能理解不能繼續評審的;
9.在組織開標、評審過程中,存在傾向性的解釋或說明;
10.組織樣品評審和樣品保管不符合有關規定的;
11.采用最低評標價法的.項目,出現非最低價成交情況時,未提醒評委對低價未成交理由作出說明,并予以詳細記錄的;
12.未對評審結果進行核對,未要求評標委員會復核或者書面說明理由,出現客觀分評分不一致、分項評分超出評分標準范圍、分值匯總計算錯誤或畸高、畸低的重大差異評分的;
13.政府采購活動相關記錄內容不完整、不準確的;
14.未按規定組織重新評審的。
(五)在履約驗收及評價過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根據采購人委托未在規定的時間內及時組織采購人與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簽訂政府采購合同,或未及時協助采購人對采購項目進行驗收的;
2.對評審專家履職評價不實或惡意評價,經評審專家申訴有效的。
(六)在檔案管理和內控制度建設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制訂、執行政府采購檔案管理制度,或者政府采購歸檔資料不完整、不及時的;
2.同一采購項目的歸檔文件與發出的采購文件、網上公告信息內容不一致的;
3.代理機構內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或不按管理制度執行的;
4.代理機構未組織專職人員定期學習和培訓的;
5.代理機構在市財政局組織的業務考試中合格人數不足5人的;
6.代理機構無故不參加市財政局組織的業務培訓、考試(競賽)等的。
第二十三條代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一次記6分:
(一)在采購前期準備過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擅自代理未經備案采購實施計劃的政府采購項目的;
2.擅自代理應由集中采購機構執行的政府采購項目的;
3.明知采購人違規設置備選庫、名錄庫、資格庫作為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資格條件,仍然代理此類政府采購項目的;
4.未依照政府采購法及其條例規定的方式實施采購的;
5.未依照規定執行全流程電子化采購的。
(二)在組織采購活動過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指派非專職從業人員單獨開展政府采購業務的;
3.未依法從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中抽取評審專家的;
2.未按規定對開標、評審活動進行全程錄音錄像,錄音錄像不清晰可辨的;
4.采購活動現場組織混亂,與評審無關的人員進入評審現場、評審過程中出現評審專家成員及現場工作人員查看或者使用手機等通訊工具、隨意進出現場的;
5.非法干預采購評審活動,或者通過對樣品進行檢測、對供應商進行考察等方式改變評審結果的;
6.引導或協助采購人違規操作的;
7.在評審過程中和評審工作結束后,發現或應當發現評審委員會成員和其他無關人員記錄、復制或者帶走任何評審資料,未加以制止的;
8.違規收取投標保證金和履約保證金的;
9.代理機構組織重新評審、質疑答復導致結果改變未按規定將有關情況書面報市財政局備案的。
(三)在處理詢問、質疑過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拒收法定期限內適格供應商提出的詢問、質疑的;
2.未按規定對供應商的詢問、質疑作出答復的;
3.詢問、質疑答復未針對詢問、質疑的事項,導致投訴成立或一年內收到三次及以上投訴的;
4.詢問、質疑答復違背客觀事實,或者在處理過程中違反有關保密規定的;
5.未按規定向市財政局報告質疑處理情況資料的;
6.在處理詢問、質疑過程中存在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四)在配合財政部門工作過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收到市財政局送達的投訴書副本后,未按照規定向市財政局報送情況說明,未提交相關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的;
2.瞞報、虛報、亂報或未及時提供市財政局要求的有關信息的;
3.在市財政局組織的各類檢查中,不配合相關工作的;
4.經檢查發現代理機構不具備本辦法第五條相關條件的;
第二十四條代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一次記12分:
(一)涉嫌偽造資料的:
1.代理機構登記注冊信息時提供虛假、偽造材料的;
2.在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中提供虛假情況的;
3.違反規定隱匿、銷毀應當保存的采購文件或者偽造、變造采購文件的。
(二)涉嫌圍標串標的:
1.代理機構從業人員惡意詆毀、排擠其他代理機構,或唆使供應商惡意投訴的;
2.與采購人、供應商、評審專家惡意串通的;
3.在采購過程中接受賄賂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4.泄露已獲取采購文件的潛在供應商的名稱、數量、標底及評審專家等信息的,或者其他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情況的。
(三)涉嫌違規代理的:
1.代理機構在所代理的采購項目中投標或代理投標,或為所代理的采購項目的投標人參加本項目提供投標咨詢的;
2.以不正當手段獲取政府采購代理業務的;
3.一年內受到三次及以上投訴并成立的。
(四)有其他違規行為的:
1.原代理機構因逃避檢查、隱瞞違法行為等惡意注銷,另行成立新代理機構,經相關部門查實的;
2.對于需整改的內容,在整改期內不予整改的。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20xx年10月1日起試行。
采購代理委托的管理制度 19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管理,規范政府采購行為,提高政府采購效率,保證政府采購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住所在威海市行政區域內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及住所在威海市行政區域外進入本區域代理政府采購事宜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適用本辦法。
威海市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履行對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的監督管理職能。
住所在威海市行政區域外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進入本區域代理政府采購事宜時,必須向威海市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登記備案。
第三條市及各市區政府采購監督管理機構應當通過公開招標方式擇優選定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辦理政府集中采購業務,實行動態管理。
第四條各級政府采購監督管理機構要適應政府采購事業發展的需要,培育壯大各類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建設務實、創新、敬業、高效的政府采購隊伍。
第二章資格管理
第五條凡在威海市行政區域內代理政府采購事宜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必須具有省級以上財政部門認定的資格,并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第六條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認定的業務范圍、資格內代理政府采購事宜。
第七條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代理政府采購事宜必須具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從業人員、設施裝備等。
第八條凡住所在威海市行政區域內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經批準分立、合并或注銷的,應當自有關部門批準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報告威海市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
第三章權利和義務
第九條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享有以下權利:
(一)接受委托,依法獨立組織實施政府采購活動;
(二)依據有關規定確認供應商資格;
(三)按照有關規定收取中介服務費;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條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承擔以下義務:
(一)嚴格執行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和管理制度;
(二)維護政府采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三)對相關的資料、信息、商業秘密等負有保密責任;
(四)受理并答復潛在供應商的質疑;
(五)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接受政府采購監督管理機構的監督;
(六)組織參加政府采購培訓;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執業管理
第十一條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和管理制度的規定組織實施政府采購活動。
第十二條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監督管理制度,采購活動的決策和執行程序應當明確,并相互監督、相互制約。
第十三條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的從業人員應當具有相關職業素質和專業技能,符合政府采購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專業崗位任職要求。
第十四條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根據委托代理政府采購事宜,并與委托人簽訂委托代理協議,依法確定委托代理的事項,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
代理政府采購事宜必須以政府采購監督管理機構批復的政府采購計劃和批復意見為依據。
第十五條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將開標、評標過程進行錄音、錄像,并作為電子檔案保存。
第十六條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要認真受理政府采購質疑,并作出答復。
第五章培訓管理
第十七條威海市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應當加強對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從業人員培訓管理,切實提高采購隊伍的執業水平和業務技能。
政府采購培訓應當堅持理論聯系實際、學用一致、按需施教、講求實效的原則。
第十八條政府采購培訓以脫產培訓為主,非脫產培訓作為補充。
脫產培訓可以采取專題講座、研討班、培訓班等形式,培訓時間、內容和方式根據所承擔的'業務工作需要確定;可以委托有關正規培訓機構進行,也可以由威海市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自行組織培訓。
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應當積極組織參加政府采購培訓,配合做好培訓工作;開展多種形式的非脫產培訓。
第十九條政府采購培訓應當實行登記管理制度。
從業人員的培訓情況應當作為考核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的重要內容之一。
第六章考核管理
第二十條威海市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應當依法對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和從業人員進行考核。
第二十一條考核內容
(一)機構制度情況。包括內部機構的設置,規章管理制度和監督制約機制等。
(二)設施裝備情況。包括固定的營業場所及組織實施政府采購活動所需的辦公設備和交通工具等。
(三)人員素質情況。包括基本素質、專業技能和業務考試,工作作風、工作態度和服務水平;創新、敬業和務實精神等。
(四)工作質量情況。包括政府采購法律法規規章和管理制度的執行;招標文件(談判文件、詢價文件)的制作質量;政府采購信息發布的范圍內容時效;開標評標現場的管理;采購合同的制定和簽訂;中介服務費的收取和保證金的管理;采購文件的歸檔保存;報表數據的報送;質疑的答復;政府采購效率和成功率等。
(五)業務培訓情況。包括從業人員參加培訓的次數、人數、考試成績和內部培訓等。
(六)職業道德情況。包括愛崗敬業、誠實守信、堅持原則、依法執業、客觀公正、廉潔自律等。
第二十二條考核方法
(一)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考核方法。對能夠量化的內容進行定量考核,對不能量化的內容進行定性綜合考評。
(二)定期與隨機相結合的考核方法。除正常考核外,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采取隨機方式進行考核。
(三)專項檢查與全面檢查相結合的考核方法。可對一次政府采購活動進行專項考核,也可對一段時期政府采購執行情況進行全面考核。
第二十三條考核要求
(一)威海市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應當組織考核小組對政府采購代理機構進行考核,考核小組成員可以邀請紀檢監察、審計等有關部門人員參加,必要時可以邀請采購人和供應商參加。
(二)組織考核前應當制定考核計劃和考核方案,并在實施考核前十日以文件形式通知政府采購代理機構。
(三)考核小組可以向采購人、供應商征求對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的意見,并作為考核參考依據。
(四)考核結束后應當形成書面考核意見,威海市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綜合考核小組、采購人和供應商的意見后,形成正式的考核結果。
考核結果應當書面通知被考核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并在“威海政府采購網”公告。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給予處分,并予通報:
(一)應當采用公開招標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購的;
(二)擅自提高采購標準的;
(三)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的;
(四)在招標采購過程中與投標人進行協商談判的;
(五)拒絕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
第二十五條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屬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與供應商惡意串通的;
(二)在采購過程中接受賄賂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三)開標前泄露標底的;
(四)開標前泄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或者其他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情況的;
(五)在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中提供虛假情況的。
第二十六條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并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依法給予處分,并予通報:
(一)應當在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上公告信息而未公告的;
(二)將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的;
(三)以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供應商,對潛在投標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或者招標文件指定特定的供應商、含有傾向性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供應商的其他內容的;
(四)未按規定將應當備案的委托招標協議、招標文件、評標報告、采購合同等文件資料提交同級財政部門備案的;
(五)拒絕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
第二十七條政府采購代理機構違反政府采購法規定隱匿、銷毀應當保存的采購文件或者偽造、變造采購文件的,處以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在代理政府采購業務中有違法行為的,按照有關法律規定處以罰款,報請上級財政部門依法取消其代理采購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有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行為之一,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照有關民事法律規定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條政府采購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在實施監督管理工作中違反本辦法規定,弄虛作假、徇私舞弊或濫用職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采購代理委托的管理制度 20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公司物資管理,規范物資采購程序,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公司各部室
第三條辦公室負責本規定制定、修改、廢止的起草工作。
第二章計劃
第四條任何物品采購前必須由使用部門申報采購計劃,部門采購計劃須有部門領導簽字,經主管領導審核后報總經理審批。
第五條物品采購計劃每月申報一次,于每月3日前按規定程序審批后報辦公室,對計劃外物品辦公室有權拒絕采購或辦理辦入倉手續(經總經理批準的急件除外)。
第三章詢價
第六條各部門報采購計劃前須進行初步詢價,并隨采購計劃一并報辦公室。
第七條單價100元以下,批量300元以下的材料由使用部門和辦公室詢價;單價100元以上,批量300元以上的材料報集團材料部詢價。日常辦公用品及辦公設備由使用部門和辦公室詢價。
第八條每種物品詢價不少于三家并填寫詢價表,詢價表內容應包括汽、品牌、單價、規格、供應商名稱、供應商電話等。
第四章采購
第九條公司所有物品均由辦公室依據按規定程序審批的采購計劃統一辦理采購。
第十條采購物品時須由辦公室采購人員和使用部門指定人員同時進行,違者每次罰款50元。特殊情況下單采購需經公司領導批準。
第十一條采購必須遵照"貨比三家"、"擇優擇廉"的原則,嚴禁采購質次價高的物品。如有發現每次罰款100元。
第十二條所有采購的'物品均需開具稅務發票。5000元以上物品采購前須簽訂購銷合同,并由總經理批準。不簽訂購銷合同每次罰款50元。
第五章入倉
第十三條所有采購的物品均需按規定辦理入倉手續并填寫入倉單,無入倉單的,財務不辦理報銷手續。
第十四條辦理入倉時,倉管員應對物品的汽、規格、數量、質量等進行審驗,并與審批單、發票進行核對。物、單、票不符者不予入倉,如倉管員沒發現賬物不符而被督導室檢查發現,對倉管員處以50元罰款。
第六章附則
第十五條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相關規定如與本制度,以本制度為準。
第十六條本制度由辦公室負責解釋,未盡事宜由總經理或辦公室會議決定。
采購代理委托的管理制度 21
第一條總則。
(1)代理期限一般為三年,代理商協議實行一年一簽制,各地原則上只設一名省級代理商。
(2)本制度規定公司特許代理商(以下稱代理商)權限、運作及業務處理等相關事項,旨在使公司與各代理商之間保持良好合作關系,促進雙方共贏發展。
(3)代理商經公司授權并自代理協議書生效之日起,應嚴格依照協議的規定和公司市場部門的要求,在獨立經營的原則下,負責代理區域內的市場銷售、宣傳促銷、售后服務、外部環境協調等相關的業務運作及業務處理。
(4)代理商應遵循公司的規定,不得做出損害公司利益和形象的行為。
(5)各代理商應積極收集本行業信息,尤其是公司產品及其他品牌的市場銷售情況,及時反饋市場信息,以利于公司對企業及產品形象做宣揚,進一步加強銷售網絡的扶植和管理。
(6)代理商在各自代理區域內,應積極辦理產品入市手續,妥善處理與客戶的關系,并做好建檔工作,同時積極做好售前、售中、售后工作。
第二條代理要求。
(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并能提供營業執照正本、稅務登記證、組織代碼證等相關文件復印件,經審查合格簽訂代理協議后即成為公司合法代理商。
(2)應具備良好的經營規模、辦公條件、設備及職員,有固定的業務場所,良好的資信本領和商業信譽。
(3)各代理商之間,不得進行惡性競爭,在所轄管區域內進行業務運作及處理。
(4)愿意專心經營公司產品,并對產品、市場充滿信心。
(5)能夠誠實經營并接受公司的經營指導,保持與公司戰略決策的一致性。
(6)全面贊同公司各項制度,并能積極參加公司為各代理商所舉辦的各種活動。
(7)必須具有一定的銷售網絡,有本領在短期內將產品市場拓展開。
第三條提交資料。
(1)企業法人的簡歷。
(2)企業經營業績。
(3)企業經營隊伍主要骨干人員簡歷及人數。
(4)當地批發、批發網絡情況。
(5)產品區域市場推廣計劃。
(6)接到貨物后能在20天內達到鋪貨率35%的能力。
第四條代理程序。
代理商評估表打分經由過程
第五條代理商權利和任務。
各經營者在成為公司的合法代理商后,可享有如下權利并承擔相應的義務。
(1)區域獨家代理公司產品。
(2)使用公司商標進行經營活動。
(3)使用公司商譽開展廣告宣揚、市場推廣活動。
(4)維護公司及其產品在代理區域內的良好形象。
(5)接受公司經營計劃的指導。
(6)配備必備的銷售人員并負責對上述人員定期進行業務培訓。
(7)全面負責代理區域內的市場拓展等業務運作及處理工作。
第六條日常工作。
(1)須提前10個工作日向公司提出版面定貨計劃,以保證產品的及時供應。
(2)代理商每月初須做出書面的市場拓展計劃并報公司市場部備案,以便代理和談簽訂填寫代理商注冊申請注銷表代理政策切實其實認及代理級此外談判業務執行獲得必要的協助和支持。
(3)每月25日前向公司提交當月的工作報告(市場總結)。
(4)以每半年一次將代理區域內網絡狀況及銷售狀況做出申明并提交公司市場部。
(5)每年12月30日前做出所代理區域市場的預測報告(包括對競爭敵手的分析、未來市場預測、政府主管部門的支持水平等)、年度銷售目標、工作計劃及對公司的工作建議書。
(6)代理商須按公司制訂的銷售任務進行月、季度或年度銷售,以確保產品在該區域的市場銷售量和市場占有率達到預期目標。
(7)季報。各代理商均需在每季度第一個月的5日之前,將上季度銷售報表報大公司市場部;各代理商以季度為單位做季度總結,反映市場開拓及經營中的各項題目。
(8)年報。以年為單位進行總結,采納年關代理商大會的形式進行,其結果作為年關查核代理商資格使用。
第七條價格、串貨。
(1)按統一的價格向代理商供貨。
(2)代理商須參照規定的.價格進行銷售,不得私自降價或抬高價格銷售,不得隨意調價擾亂市場價格秩序。
(3)代理商所代理的區域內,產品零售價格變動不得超過建議零售價的10%。
(4)代理商只能在代理和談約定區域內開展代理產品各種合法銷售活動,嚴禁未經書面認可在其他區域內從事各種形式的銷售活動。
(5)嚴禁各代理商以任何手段進行倒貨、串貨銷售,及一切變相擾亂市場銷售的行為。
(6)如串貨與被串貨雙方協商解決串貨行為,不提出異議,可不追究。
(7)如代理商有歹意串貨行為,公司視其情節輕重,有權勾銷代理商的代理資格。
第八條保密。
(1)公司實行“同業禁止”的原則,未經同意,代理商不得多頭代理銷售與公司相類似的產品,更不得將有關銷售代理的任何內容泄露給任何第三方,嚴守雙方交易過程獲悉的所有商業秘密。
(2)無論代理和談終止與否,代理商均不得保守本公司的任何商業秘密,一經發覺將莊重處理。形成損失的,公司將依法追究其法令責任。
第九條銷售管理。
(1)本公司負責建立與代理商之間的溝通與聯系渠道,不定期地向代理商提供宣傳資料、信息、政策以及推廣方案與管理制度等方面的支持。
(2)充分尊重代理商在銷售代理協議書指定的區域內的代理銷售權,但有下列情況之一時,將保留在該區域內發展第二家代理商的權利。
①年關匯總清理時,代理商未能完成雙方約定的銷售責任總額。
②新產品、新工藝、新技術試用時。
③代理商經營管理不善,造成市場工作無法正常開展。
④國家政策變化等不可抗力原因發生時。
⑤遇有緊張客戶贊揚,經確認屬代理商操作不當。
⑥其他嚴重損害本公司形象與產品形象的行為發生時。
(3)代理商須保證完成約定的銷售目標額。在約定時間段內,代理商未能達到約定目標且差距較大時,公司有權無條件取消其代理資格,終止其代理協議。
(4)代理商需于每季度末通報銷售量并提交下季度銷售計劃書,每月提供銷售、庫存統計表,并于每年年底提交下一年度銷售計劃目標書。
(5)對于沒有設立代理商的地區,其他代理商應與本公司取得溝通,得到書面許可后,方可向該區域供貨并有義務維護當地價格情況,當該地區設有代理商后,應停止向該地區供貨或通過相應渠道轉給合法代理商。
(6)各代理商須按代理和談的規定勉力完成業務目標,在完成市場目標的同時,認真搜集市場信息。公司會將市場信息搜集反饋情況作為代理商查核的一個目標,市場信息的質量將影響雙方的延續合作。
①達到年度銷售目標,且無任何違反本管理辦法的行為發生,按要求反饋市場信息,雙方可續簽下一年度的合作。
②達到年度業務目標,無任何違反本管理辦法的行為發生,但市場信息反饋工作一般,將重新評估合作資格。
③未達到年度業務目標、違反本管理辦法或不反饋市場信息的代理商,將斟酌勾銷代理資格。
(7)代理商應積極宣傳本公司企業形象,及時向客戶介紹產品及新推出的其他產品。把本公司及系列產品迅速推向市場。
(8)各代理商對下級網絡應及時鋪貨、補貨、調貨,加強溝通,維護銷售網絡。
(9)市場運作過程當中,各代理商在接到市場贊揚時,應及時做好記錄,并報公司相關部門妥善處理。
第十條交易與結算。
(1)代理保證金。各級代理商均需按規定交付一定的代理保證金,并在代理和談簽訂時交至本公司。此保證金是代理商的資信保證,不用作貨款結算。代理關系終止時,將代理保證金退還原代理商。
(2)交貨。公司會依據代理商提出的書面定貨申請或與簽訂的供貨和談進行供貨,由公司負責辦理好發貨及運輸相關事宜。
(3)價格。代理商對外銷售需嚴格執行統一的銷售價格。
(4)貨款。貨款準繩上經由過程銀行轉賬領取。貨款的繳付以財政部收到為期限。市場部才能發貨。
(5)退貨。如貨物確因本公司原因形成質量不及格,或貨物發運型號、種類不符,公司負責退貨或調換。
第十一條考評與輔導。
(1)將根據實際情況不定期對各代理商經營狀況進行考評,考評內容包括以下幾項。
①業績情況:聽取各代理商區域市場的業績報告和業績展望。
②產品售后服務及客戶贊揚情況。
③網絡覆蓋、促銷宣傳、庫存管理。
④本地區競爭對手動態分析。
⑤制訂政策的執行結果。
⑥每半年或一年進行一次代理商資格的考評,及格者連任,不及格者撤銷。
(2)對代理商的輔導辦法。
①制訂代理商管理制度。
②有償代培代理商的業務員。
③定期(每年兩次)提供無償經營管理培訓。
④提供產品系列宣傳品等資料。
⑤提供各項管理制度、市場運作方案等方面的支持。
⑥針對業績較差地區的代理商,可做“專項研究”,找出病因,對癥下藥。
⑦協助各代理商擬定針對區域市場的促銷方案,以及協助舉辦產品推廣、訂貨會等。
⑧接受各代理商及其重要客戶的咨詢,解答各類經營、管理問題。
⑨各級主管定期視察各代理商區域市場經營情況。
第十二條違規處罰。
(1)各代理商在經營過程當中,采納不合作態度大概有損害產品信譽行為時,視情節輕重,將對其提出版面警告,直至勾銷其代理資格。
(2)未按有關規定和本制度開展工作的,但暫時尚未造成損失的,將提出書面警告并限期整改。
(3)連續兩年達不到規定銷售責任額時,代理資格自動取消。
(4)未經同意,代理銷售產品相類似產品的,公司將提出書面警告并限期改正;限期未改正者,將直接取消其代理資格。
(5)不遵守指定的銷售區域,以非指定價格在其他銷售區域銷售產品,或不按本制度的規定執行,造成與其他銷售代理糾紛時,將視其情節輕重,處以5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取消其代理資格,情節嚴重者將移交人民法院裁決。
(6)違反失密任務,導致公司一般損失的,將合理評估損失額度,公司對其進行5000元以內的經濟處罰(一般損失是指損害公司商譽,但不足以影響公司在該區域的形象及產品形象的;或者經濟利益損失在5000元以下的;或者將本協議的內容透露給第三方;或者違反公司的保密制度,透露機密級以下的相關資訊及商業信息的)。
(7)違反失密任務,導致公司重大損失的,公司將對其處以5000~元罰款,情節嚴重者將直接勾銷其代理資格并交由群眾法院裁決。(重大損失是指利益損失高于上述“一般損失”大概水平深于“一般損失”的損失)。
(8)代理商須自覺接受本制度約束。若代理商違反本制度的規定或未完成銷售責任額,公司有權暫停供貨,直到終止代理關系。
(9)代理商如嚴重違反相關規章制度或特許代理協議,公司可隨時解除雙方約定的部分或全部契約。
第十三條附則。
(1)本制度作為代理和談的附件,與代理和談具有一律法令效力。
(2)公司將本著“誠信為本、長期服務”的宗旨和“公平合理、優勝劣汰”的原則對代理商進行合理布局和調整,以實現互利互惠、共同快速發展的目的。
(3)因其他原因需終止代理關系,需向公司提出版面申請,經本公司確定后,退還代理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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