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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監理制度
在快速變化和不斷變革的今天,很多情況下我們都會接觸到制度,制度泛指以規則或運作模式,規范個體行動的一種社會結構。這些規則蘊含著社會的價值,其運行表彰著一個社會的秩序。擬定制度需要注意哪些問題呢?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水利工程監理制度,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水利工程監理制度1
一、施工組織設計審核、審批制度
在承包人進場施工前,承包人在施工招投標階段的基礎上,必須對項目及每一個分部工程,甚至特殊的工程、難點制定更為具體的施工組織設計與施工技術質量保證措施,詳細說明如何實施項目及分部工程的施工并保證其質量。承包人在開工7天前將填寫"施工技術方案申報表",并附"施工組織設計"報到監理部,認可批復后實施。
二、開工審批制度
施工單位在接到項目法人的中標通知書后,應按招標書中規定的開工日期,做好開工前的準備工作,同時要到建設(監理)機構辦理開工批準手續。
1.當主要施工準備工作已完成時,施工單位應在計劃開工前十天,上報《合同項目開工申請表》,由監理工程師審查,總監審批。
2.分部工程開工
在完成合同項目開工的基礎上,即合同開工令、施工技術方案、進度計劃審批表、施工設備材料進場審批表、施工組織及人員審批表、有關人員資質證書、設計交底及圖紙會審紀要、工程項目劃分、材料進場檢驗報告、測量成果審批表、資金流計劃審批表等內容完成的基礎上,報送分部工程開工申請表,由監理工程師審查,總監理師審批。
三、設計文件、圖紙審查制度
監理工程師收到施工設計文件、圖紙,在工程開工前10天,應會同施工及設計單位復查設計圖紙,廣泛聽取意見,并找出存在的問題和不足,在開會時共同研究解決。
四、技術交底制度
工程開工前,監理工程師要督促設計單位向施工單位進行施工設計圖紙的全面技術交底(設計意圖、施工要求、質量標準、工程技術關鍵部位、隱蔽工程、施工難點、設計特點、工藝、工序重點),并根據討論決定的事項做出書面紀要,交有關單位執行。
五、材料、構件檢驗及復驗制度
監理人員審核進場材料和構件的出廠證明、材質證明、試驗報告,對于有疑問的材料進行抽樣。對于水泥、外加劑、沙子、碎石應在監理工程師的監督下,取樣并送檢進行復查,不合格的材料要清除出場。
六、設計變更制度
1、監理機構僅接受下列工程變更指示、通知或建議
①執行發包人單位發出的工程變更指示。
②由發包人同意的設計單位為合同工程實施所提出的工程變更建議或設計修改通知。
③由于施工現場條件、施工方案或施工狀態發生變化,工程承包人依照合同文件規定的程序提出的施工變更建議。
2、變更建議書內容
工程承包人向監利理機構提交的施工變更建議書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①變更的原因及依據。
②變更的內容及范圍。
③變更工程量清單。其包括工程量、引用單價、變更后合同價格以及引用的施工項目合同價格增加或減少總額。
④更項目施工進度計劃。其包括施工方案、施工進度以及對合同控制進度目標和完工工期的影響。
3、監理機構對工程變更的通知、要求或建議審查遵循的基本原則包括
①變更后不降低工程的質量標準,也不影響工程完建后的運行與管理。
②工程變更設計技術可行,安全可靠。
③工程變更有利施工實施,不至于因施工工藝或施工方案的變更,導致合同價格的大幅度增加。
④工程變更的費用及工期是經濟合理的,不至于導致合同價格的大幅度增加。
⑤工程變更盡可能不對后續施工產生不良影響,不至于因此而導致合同控制性工期目標的推遲。
七、隱蔽工程檢查制度
①主要建筑物的地基開挖、地下洞室開挖、地基防滲、加固處理和排水等所有完工將覆蓋的工程,以及對工程安全或效益有顯著影響的部位施工完成后,承包人進行自檢,并將評定資料報監理工程師,承包人應將所需檢查的隱蔽工程在隱蔽前一天提出驗收報告,關鍵部位也有同樣要求。
②監理單位接到承包人申請報告后,在36小時內通知聯合檢查驗收組進行檢查驗收,確認合格后,填寫《水利水電隱蔽工程及關鍵部位驗收表》并認真做好隱蔽工程的簽證手續;未經共同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部位,嚴禁自行封閉或掩蓋,否則不予以認可并作違規處理。
③隱蔽工程和關鍵部位的檢查驗收工作,由監理部主持,組織設計和運行單位、地質部門、質量監督部門,承包人負責人共同進行檢查驗收。
④隱蔽工程聯合檢查驗收時,地質部門和施工單位應向監理部提供檢查所需的施工地質測繪圖和相應的地質檢測資料、自檢資料。
八、工程質量監理制度
①承包人每完成一道工序或一個單元,都必須經過"三檢",應有詳細地自檢記錄,尤其要重視原始資料的整理、保存,保證技術資料的完整性和準確性,隱蔽工程和主要結構工程因技術資料不全、不實而無法確認質量等級的,不得組織評定。
②"三檢"合格后,由承包人憑上序工程的驗收合格和《工序質量評定表》向監理申辦開工(倉)簽證,監理機構進行抽檢評定等級,對于非聯檢項目在1~6小時內完成必要的抽檢工作,聯檢在3~12小時完成驗收簽證。上道工序或上一單元工程未經復核檢驗或復核檢驗不合格,不得進行下道工序或下一單元工程施工。
③監理工程師在檢查工作中發現的工程質量缺陷和一般的問題,應隨時通知承包人及時改正,做好記錄并及時記入監理日志,指明質量部位問題的性質及整改意見,限期糾正,待改正并重驗合格簽證后,方可進行下道工序施工。
④如承包人不及時改正,情節嚴重的監理工程師可在報請總監理工程師批準后,發出《部分工程暫停指令》待承包人改正后報監理單位進行復核,合格后發出《復工指令》方可重新開工。
⑤單元工程質量在施工承包人班組自檢的基礎上,由承包人工程負責人組織有關人員評定后,并經承包人專職質量檢查員核定,報現場監理工程師評定其質量等級。
⑥分部工程完工經自檢合格后,填寫工程施工質量報驗單,經監理工程師現場查驗后,復核分部工程質量等級并報質量監督機構核備,大型水利樞紐工程主體建筑物的分部工程,需報質量監督機構核定其工程質量等級。
⑦單位工程質量應由承包人項目負責人(或技術負責人)負責自檢,由承包人總負責人或技術總負責人組織評定,在施工單位自評基礎上,由監理部門復核,質量監督機構核定等級。
⑧承包人應逐月填報《施工月報》,監理部填報《監理月報》。
⑨監理工程師需要承包人執行的事項,除口頭通知外,可使用《監理工程師指示單》,督促承包人執行。
九、混凝土工程質量檢驗工作制度
①在混凝土開工28天前承包人應按設計要求,完成擬使用的各種標號混凝土配合比試驗,報監理部審核。
②購買原材料、半成品前,必須得到監理工程師的同意。進場材料試驗合格并經監理工程師同意才能用于工程。
③不合格材料必須在監理工程師規定的時間內運離現場,否則,監理工程師可安排他人完成,由此發生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④混凝土澆筑前必須完成基礎面或混凝土施工縫、模板、鋼筋、止水、伸縮縫和排水孔安裝質量評定。
⑤檢查混凝土拌和料含水率檢測和計量檢測。
⑥檢查拌和物坍落度試件取樣及檢測程序。
⑦檢查混凝土入倉、平倉分層、振搗、鋪料間歇時間是否符合規范要求。
⑧混凝土澆筑項目拆模后,未經監理工程師檢驗,不得做任何表面處理。
⑨隱蔽工程完成后未經監理工程師檢驗,不得覆蓋和進行下一道工序。
⑩混凝土是否按規定時間養護。
11質量不合格的工程項目不得申請計量。
十、工程質量檢查制度
(1)監理工程師在檢查中發現一般的質量問題,應隨時通知施工單位進行改正,并做好記錄。但遇嚴重的或質量不合格時可發出"質量不合格通知書",限期改正。
(2)如施工單位不及時改正,情節嚴重的,監理工程師可在報請總監理工程師批準后,發出《工程暫停指令》,可根據情況令其分部工程或單項工程或全部工程暫停施工。待施工單位改正后,報監理部進行復驗,合格后發出《復工指令》。
(3)分部分項工程、單項工程或分段全部工程完工后,經自檢合格,可填報工程報驗單,經監理部查驗后,可會同有關單位組織或協調驗收。
(4)監理工程師需要施工單位執行的事項,除口頭通知外,可使用"監理通知",催促施工單位執行。
十一、工程質量事故處理制度
(1)凡在建設過程中,由于設計或施工原因,造成工程質量不符合規范或設計要求,或者超出《驗標》規定的偏差范圍,需做返工處理的統稱工程質量事故。
(2)工程質量事故發生后,施工單位必須以書面形式上報。對重大的質量事故和工傷事故,監理部應立即上報建設單位。
(3)凡對工程質量事故隱瞞不報,或拖延處理,或處理不當,或處理結果未經監理部同意的,對事故部分及受事故影響的部分工程應視為不合格,不得驗工計價,待合格后,再補辦驗工計價手續。
(4)施工單位應及時上報"質量問題報告單",并應抄報建設單位和監理部各一份。對于一般工程質量事故,應由施工單位研究處理,并填寫事故報告一份報監理部;對較大質量事故,由施工單位填寫事故報告一式兩份,由監理部組織有關單位研究處理;對重大質量事故,施工單位應填寫事故報告一式三份,報監理部,由監理部組織有關部門研究處理方案,報建設單位批準后,施工單位方能進行事故處理。待事故處理后,經監理部復查,確認無誤方可繼續施工。
十二、施工進度及報告制度
(1)監督施工單位嚴格按照合同規定的計劃進度組織實施,監理部每月以月報的形式,向建設單位報送各項工程實際進度及計劃的對比和形象進度情況。
(2)審查施工單位編制的實施性施工組織設計,要突出重點,并使各單位、各工序進度密切銜接。
十三、投資監督制度
(1)監理部進點后,立即熟悉圖紙及現場情況,對施工單位完成工程量進行實地計量,以修正合同工程量,并形成記錄作為結算的憑證。經常掌握投資變動情況,按期統計分析。
(2)對重大設計變更或因采用新材料、新技術而增減較大投資的工程,監理部應及時掌握并報建設單位,以便控制投資。
十四、監理報告制度
監理部應逐月編寫《監理月報》,并與年末提出本部的年度報告和總結,報建設單位,年度報告或"監理月報"內容應以具體數字說明施工進度、施工質量、資金使用以及重大安全、質量事故、有價值的經驗等。
十五、工程驗收制度
(一)分部工程驗收簽證制度
分部工程簽證是單位工程質量認定及項目竣工驗收的基礎,是更好地開展全面質量管理,完善檢查驗收的必須。
1、當某一分部工程已經完工或按合同要求已經完成,由施工單位自檢合格后,向監理部遞交驗收申請報告及相應的附件。
2、分部工程檢查簽證由監理部主持,由設計、施工、業主單位、運管組成的聯合檢查組進行檢查驗收。
3、分部工程驗收成果是"分部工程驗收簽證"。
4、分部工程驗收簽證,應在單元質量工程評定及總監簽認的分部工程質量評定全部完成后,施工單位首先對檢查簽證項目進行系統整體檢查,并將發現的問題及時處理的基礎上進行。
5、分部驗收主要工作是鑒定工程是否達到設計標準,按現行國家或行業技術標準,評定工程質量等級,對沒有達到設計標準的等驗收遺留問要題提出處理意見。
6、監理部要求施工單位提交并據以進行分部工程驗收簽證的主要資料有:
①項目劃分資料。
②變更資料和施工要求。
③施工原始記錄,原材料試驗資料、半成品及預制件鑒定資料和出廠合格證。
④工程質量檢查、試驗、測量、觀測等記錄,單元工程質量及分部質量等級評定資料等。
⑤地質資料。
⑥設備鑒定書及安裝、試運行記錄。
⑦特殊問題處理說明書和有關技術會議紀要。
⑧工程安全有關資料。
⑨工程管理有關資料。
⑩其他與驗收簽證有關的文件和資料。
7、施工單位應在分部工程驗收簽證開始前5天,向監理部提交分部工程驗收簽證申請符合要求的驗收資料。監理部在接到施工承包人驗收申請后的7天之內,完成驗收準備工作,監理部主持和組織聯合驗收組應在7天內完成分部工程驗收簽證工作。
8、聯合驗收組在驗收工作中,除應審核研究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各項簽證文件及資料外,還應進行現場檢查,對于檢查中發現工程質量有懷疑的部位進行必要的抽樣試驗、檢查、以便對工程質量作出符合實際的結論。
9、分部工程驗收工程簽證文件正本一式六份,除送交監理部和發包人各一份外,其余四份暫存施工承包人。
10、分部工程驗收的圖紙、資料及驗收簽證書等是竣工驗收資料的組成部分,必須按國家及水利部頒驗收規程和其他地區的有關竣工驗收資料整理標準制備。
(二)、單位工程驗收
1、承包人申請單位工程完工驗收及單位工程投入使用驗收,應由監理簽署意見。
2、監理部參加單位工程完工驗收,單位工程投入使用驗收,提出竣工驗收意見,完成尾工處理工作。
3、監理部協助發包人或受發包人委托及時簽發工程移交證書或工程臨時移交證書。
(三)工程竣工驗收制度
1、竣工驗收的依據是批準的`設計文件、有關規范、工程質量驗收標準及合同文件等。
2、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驗收申請后,總監理工程師應對是否具備驗收條件進行審核,并根據有關水利工程驗收規程和合同約定,組織或協助發包人在約定的時間內進行驗收。
3、協助發包人制訂各類驗收工作計劃。
4、編制工程驗收報告。
十六、現場記錄制度
現場監理人員要準確、及時地做好每一個工程項目的現場記錄(主要是監理日記和旁站記錄),客觀全面反映工程建設中出現的各種問題,不得涂抹、缺頁、損壞和遺失、應妥善保管。由專人負責逐日將從事的監理工作寫入監理日志,特別是涉及設計、承包人和需要返工、改正的事項,應詳細做出記錄。主要內容包括:
1、當天水文與氣象概況:水位、天氣、風力、最高、最低氣溫等。
2、當天工程質量檢查記錄。內容包括監理旁站中發現的否違反批準的施工方案、操作工藝及技術規范,重要工序、欠穩妥工序和不宜測控工序中的所見情況,當天施工用的機械、設備(名稱、數量、性能、檢修)運行情況等,都應有詳細的記錄。
3、監理決定及指示。
①監理旁站對當天所作的決定;當天發生的糾紛及解決辦法;總監或各級領導來工地現場指出的問題;當天與總監和各級領導口頭談話摘要;達成的主要協議等。
②監理對施工單位的指示。主要內容包括正式函件(用于重大的指示);日常指示,如在每日的工地協調會中發出的指示;在施工現場發出的指示。
4、進度控制情況。當天施工進度與計劃進度的比較(若發生施工進度拖延,應說明其原因);當天的綜合評語;其他(應注意的事項)說明。
5、當天發現的施工質量問題及處理意見。
6、其他記錄。包括工程量認證、工程款支付、監理月報、工程設計變更、監理會議、安全作業情況等情況的記錄。
十七、會議制度
①會議由總監理工程師或授權監理工程師主持,會議包括監理例會、協調會議、專題會議等,這些會議邀請有關單位參加。
②第一次工地會議在工程開工的7天前,由總監或發包人的負責人聯合主持召開。參加主要人員:監理部全體、承包人、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設計負責人、主設人員、設計代表、發包人單位代表及其他有關人員。會議內容包括:各方分別介紹工程各自駐工地現場的組織機構、成員及其分工;發包單位根據監理合同宣布對總監授權,并介紹監理人員;發包方介紹工程建設準備情況;承包方介紹施工情況;總監理工程師宣布機構基本工作程序,工作制度和工作方法及監理規劃主要內容,并對監理工程師授權;發包人和總監對施工準備情況提出意見和要求;研究確定有關各方在施工階段參加工地會議的人員、周期、時間、地點、主要內容等。
③監理例會。由總監理工程師主持,十天召開一次工地例會。監理部全體發包人單位代表,承包人、項目經理和技術負責人,設計代表參加。會議主要檢查上次例會研究確定的事項落實情況,針對存在的問題提出處理措施和改進意見;檢查和分析目前施工進度完成情況,要研究確定下階段進度目標和計劃,并制訂和落實調整措施;審查核定工程計量與合同費用支付情況。
④工地協調會。在施工過程中如果監理人員與其他各單位相互之間出現分歧和矛盾時,由總監理工程師主持召開(不定期的)協調會議,出現分歧和矛盾的有關單位人員參加,以便及時協調、解決分歧和化解矛盾,團結、合作、共同完成建設任務。
⑤專題會議。在施工過程中,由于設計或施工的原因出現問題,影響了施工質量和進度時,總監理工程師應及時主持召開專題性的會議,請發包人、設計、承包人的技術負責人和專業人員參加,討論、研究并提出處理方案和技術措施,便于盡快解決存在的問題,或提出建議供發包人決策。
⑥監理部內部工作會議。由總監理工程師主持,全體監理人員參加,研究監理工作中出現的有關工程質量、進度、投資、合同等方面的問題。每天晚上一次碰頭會約20~30分鐘;每周末一次小結,約2個小時;每月一次大結,約半天時間;年終一次總結,每次會議都應有會議記錄,重要的內容應形成紀要和大事記。
⑦監理工程師應組織編寫各類會議紀要并分發給各方。
十八、監理檔案管理制度
(1)監理單位應建立單位工程監理檔案。
(2)監理單位應在單位工程竣工驗收后1個月內向業主提交如下監理檔案資料:
實施工程監理的前期工作,監理規劃、監理實施細則、監理交底等。
實施監理過程中的積累資料、表格。
質量控制抽檢評定資料。
監理過程中,各種會議紀要、通知、報告與業主、施工單位的來往文件等。
竣工驗收資料。
(3)工程竣工后,監理單位應整理歸檔下列資料:
監理合同、授權書、監理規劃、監理細則、監理交底等
監理表格。
質量控制抽檢評定資料。
監理過程中,各種會議紀要、通知、報告與業主、施工單位的來往文件等。
公司下發的各種文件。
照片及錄像資料。
十九、監理人員職業道德
(1)維護國家的榮譽和利益,按照"守法、誠信、公正、科學"的準則執業;
(2)執行有關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規范、標準和制度,履行監理合同規定的義務和職責;
(3)努力學習專業技術和建設監理知識,不斷提高能力和監理水平;
(4)不以個人名義監理業務;
(5)建筑構配件、設備、材料和施工方法;
(6)不收受被監理單位的任何禮金;
(7)不泄漏所監理工程各方認為需要保密的事項;
(8)堅持獨立自主開展工作。
二十、監理人員工作紀律
鑒于本工程建設監理工作的重要性,為保證本工程監理工作遵循"守法、誠信、公正、科學"的監理準則的有效實施,本公司制定了嚴格的監理紀律,要求監理人員必須嚴格遵照執行。
監理工作人員"十不準":
不準向承包單位透露應保密的項目信息;
不準向業主和承包單位介紹、推薦施工單位;
不準向業主和承包單位介紹推薦建筑材料;
不準對承包單位"吃、拿、卡、要",損害監理形象;
不準接受承包單位的獎金、獎品、禮金、禮品及各種津貼;
不準參加由供貨方主辦的設備及建筑材料采購活動;
不準參加承包單位組織的旅游、休假和娛樂活動;
不準循私情、袒護影響監理質量的任何行為和個人;
不準私自承攬監理項目范圍以外的監理業務,搞非法"合作"監理;
不準私自借用承包單位的汽車、摩托車等交通工具。
監理工程師要接受業主與監理公司的檢查和監督,對違反上述規定者,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解聘處分,觸犯刑律的應依法送交司法部門處理。
二十一、本制度與設計、有關規范、及政府有關規定相抵觸時,按后者執行。
水利工程監理制度2
在現在社會,制度對人們來說越來越重要,制度是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法令、禮俗等規范。我們該怎么擬定制度呢?以下是小編為家收集的水利局財務管理規章制度,供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一、鑒于業務費、辦公費緊缺,辦公室要本著需要、節儉的原則購置公用物品。
二、為進一步規范管理財務,辦公室正常辦公經費和出差報銷均由分管局長一支筆審批。除此以外的支出或支出數額較的,須由局長碰頭會研究。
三、各科室需購買物品要計劃周詳,列出清單,由計財科報分管財務的局長審批后由專人統一購置,不得“先斬后奏”。今后,辦公室購置的`公用物品,保管人員要逐一登記,領用科室或領用人均須簽名。
四、凡需報銷的票據必須是原始發票,嚴禁打“白條”代替發票。所有報銷的票據要有經手人、證明人簽字,然后,按財務程序報送。
五、差旅費要按財政局規定的標準填報,超限自理。
六、如因特殊困難須在財務借款者,在可能的情況下,其借款金額一般不得超出本人的月工資額,并要出具借條,經分管財務的局長簽批后,方可從財務借款,但必須在下月歸還。
七、每月的辦公費和業務費支出情況,財務須在報財政局的同時,報送局長和分管財務局長。
八、任何人不得違制度,否則,一切后果自負。
九、辦公室公用經費支出情況,原則上每季度應由分管財務的局長向局長會議通報一次。
水利工程監理制度3
第一條為了規范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監理招標投標活動,根據《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規定》(水利部第14號令,以下簡稱《規定》)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水利工程建設監理的特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水利工程建設項目(以下簡稱“項目”)監理的招標投標活動。
第三條項目符合《規定》第三條規定的范圍與標準必須進行監理招標。
國家和水利部對項目技術復雜或者有特殊要求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監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項目監理招標一般不宜分標。如若分標,各監理標的監理合同估算價應當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
項目監理分標的,應當利于管理和競爭,利于保證監理工作的連續性和相對獨立性,避免相互交叉和干擾,造成監理責任不清。
第五條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項目監理招標投標活動進行行政監督。內容包括:
(一)監督檢查招標人是否按照招標前提交備案的項目招標報告進行監理招標;
(二)可派員監督項目開標、評標、定標等活動,查處監理招標投標活動中違法違規行為;
(三)接受招標人依法備案的項目監理招標投標情況報告。
第六條項目監理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項目監理招標工作由招標人負責,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項目監理招標投標活動。
第二章招標
第七條項目監理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第八條項目監理招標的招標人是該項目的項目法人。
第九條招標人自行辦理項目監理招標事宜時,應當按有關規定履行核準手續。
第十條招標人委托招標機構辦理招標事宜時,受委托的招標機構應符合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有關規定的要求。
第十一條項目監理招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初步設計已經批復;
(二)監理所需資金已經落實;
(三)項目已列入年度計劃。
第十二條項目監理招標宜在相應的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和材料招標活動開始前完成。
第十三條項目監理招標一般按照《規定》第十七條規定的程序進行。
第十四條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應當至少載明下列內容:
(一)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
(二)監理項目的內容、規模、資金來源;
(三)監理項目的實施地點和服務期;
(四)獲取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的地點和時間;
(五)對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收取的費用;
(六)對投標人的資質等級的要求。
第十五條招標人應當對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資格審查分為資格預審和資格后審。進行資格預審的,一般不再進行資格后審,但招標文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六條資格預審,是指在投標前對潛在投標人進行的資格審查。資格預審一般按照下列原則進行:
(一)招標人組建的資格預審工作組負責資格預審。
(二)資格預審工作組按照資格預審文件中規定的資格評審條件,對所有潛在投標人提交的資格預審文件進行評審。
(三)資格預審完成后,資格預審工作組應提交由資格預審工作組成員簽字的資格預審報告,并由招標人存檔備查。
(四)經資格預審后,招標人應當向資格預審合格的潛在投標人發出資格預審合格通知書,告知獲取招標文件的時間、地點和方法,并同時向資格預審不合格的潛在投標人告知資格預審結果。
第十七條資格后審,是指在開標后,招標人對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提出資格審查報告,經參審人員簽字由招標人存檔備查,同時交評標委員會參考。
第十八條資格審查應主要審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是否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合同簽署及履行的權利;
(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專業、技術資格和能力,資金、設備和其他物質設施能力,管理能力,類似工程經驗、信譽狀況等;
(三)沒有處于被責令停業,投標資格被取消,財產被接管、凍結等;
(四)在最近三年內沒有騙取中標和嚴重違約及重大質量問題。
資格審查時,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不得對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行政手段或者其他不合理方式限制投標人的數量。
第十九條招標文件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投標邀請書;
(二)投標人須知。投標人須知應當包括:招標項目概況,監理范圍、內容和監理服務期,招標人提供的現場工作及生活條件(包括交通、通訊、住宿等)和試驗檢測條件,對投標人和現場監理人員的要求,投標人應當提供的有關資格和資信證明文件,投標文件的編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方式、地點和截止時間,開標日程安排,投標有效期等;
(三)書面合同書格式。大、中型項目的監理合同書、應當使用《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合同示范文本》(GF—*0—0211),小型項目可參照使用;
(四)投標報價書、投標保證金和授權委托書、協議書和履約保函的格式;
(五)必要的設計文件、圖紙和有關資料;
(六)投標報價要求及其計算方式;
(七)評標標準與方法;
(八)投標文件格式;
(九)其它輔助資料。
第二十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第二十一條招標文件一經發出,招標內容一般不得修改。招標文件的修改和澄清,應當于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日期15日前書面通知所有潛在投標人。該修改和澄清的內容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二十二條投標人少于3個的',招標人應當依法重新招標。
第二十三條資格預審文件售價最高不得超過500元人民幣。
第二十四條招標文件售價應當按照《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標準控制。
第二十五條投標保證金的金額一般按照招標文件售價的10倍控制。履約保證金的金額按照監理合同價的2%~5%控制,但最低不少于1萬元人民幣。
第三章投標
第二十六條投標人必須具有水利部頒發的水利工程建設監理資質證書,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招標文件要求的資質等級和類似項目的監理經驗與業績;
(二)與招標項目要求相適應的人力、物力和財力;
(三)其他條件。
第二十七條招標機構項目監理招標時,該機構不得參加或該項目監理的投標。
第二十八條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投標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內容:
(一)投標報價書;
(二)投標保證金;
(三)委托投標時,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授權委托書;
(四)投標人營業執照、資質證書以及其它有效證明文件的復印件;
(五)監理大綱;
(六)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及主要監理人員簡歷、業績、學歷證書、職稱證書以及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和崗位證書等證明文件;
(七)擬用于本工程的設施設備、儀器;
(八)近3~5年完成的類似工程、有關方面對投標人的評價意見、以及獲獎證明;
(九)投標人近3年財務狀況;
(十)投標報價的計算和說明;
(十一)招標文件要求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九條監理大綱的主要內容應當包括:工程概況、監理范圍、監理目標、監理措施、對工程的理解、項目監理機構組織機構、監理人員等。
第三十條投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將投標文件密封送達招標人。投標人的投標文件正本和副本應當分別包裝,包裝封套上加貼封條,加蓋“正本”或“副本”標記。
第三十一條投標人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之前,可以書面方式對投標文件進行修改、補充或者撤回,但應當符合招標文件的要求。
第三十二條兩個以上監理單位可以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投標。
聯合體各方簽訂共同投標協議后,不得再以自己名義單獨投標,也不得組成新的聯合體或參加其他聯合體在同一項目中投標。
招標人不得強制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
第三十三條聯合體參加資格預審并獲通過的,其組成的任何變化都必須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前征得招標人的同意。如果變化后的聯合體削弱了競爭,含有事先未經過資格預審或者資格預審不合格的法人,或者使聯合體的資質降到資格預審文件中規定的最低標準下,招標人有權拒絕。
第三十四條聯合體各方必須指定牽頭人,授權其代表所有聯合體成員負責投標和合同實施階段的主辦、協調工作,并應當向招標人提交由所有聯合體成員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授權書。
第三十五條聯合體投標的,應當以聯合體各方或者聯合體中牽頭人的名義提交投標保證金。
第三十六條投標人應當對遞交的資格預審文件、投標文件中有關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四章評標標準與方法
第三十七條項目監理評標標準和方法應當體現根據監理服務質量選擇中標人的原則。評標標準和方法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在評標時不得另行制定或者修改、補充任何評標標準和方法。
項目監理招標不宜設置標底。
第三十八條評標標準包括投標人的業績和資信、項目總監理工程師的素質和能力、資源配置、監理大綱以及投標報價等五個方面。其重要程度宜分別賦予20%、25%、25%、20%、10%的權重,也可根據項目具體情況確定。
第三十九條業績和資信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設置評價指標:
(一)有關資質證書、營業執照等情況;
(二)人力、物力與財力資源;
(三)近3~5年完成或者正在實施的項目情況及監理效果;
(四)投標人以往的履約情況;
(五)近5年受到的表彰或者不良業績記錄情況;
(六)有關方面對投標人的評價意見等。
第四十條項目總監理工程師的素質和能力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設置評價指標:
(一)項目總監理工程師的簡歷、監理資格;
(二)項目總監理工程師主持或者參與監理的類似工程項目及監理業績;
(三)有關方面對項目總監理工程師的評價意見;
(四)項目總監理工程師月駐現場工作時間;
(五)項目總監理工程師的陳述情況等。
第四十一條資源配置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設置評價指標:
(一)項目副總監理工程師、部門負責人的簡歷及監理資格;
(二)項目相關專業人員和管理人員的數量、來源、職稱、監理資格、年齡結構、人員進場計劃;
(三)主要監理人員的月駐現場工作時間;
(四)主要監理人員從事類似工程的相關經驗;
(五)擬為工程項目配置的檢測及辦公設備;
(六)隨時可調用的后備資源等。
第四十二條監理大綱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設置評價指標:
(一)監理范圍與目標;
(二)對影響項目工期、質量和投資的關鍵問題的理解程度;
(三)項目監理組織機構與管理的實效性;
(四)質量、進度、投資控制和合同、信息管理的方法與措施的針對性;
(五)擬定的監理質量體系文件等;
(六)工程安全監督措施的有效性。
第四十三條投標報價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設置評價指標:
(一)監理服務范圍、時限;
(二)監理費用結構、總價及所包含的項目;
(三)人員進場計劃;
(四)監理費用報價取費原則是否合理。
第四十四條評標方法主要為綜合評分法、兩階段評標法和綜合評議法,可根據工程規模和技術難易程度選擇采用。大、中型項目或者技術復雜的項目宜采用綜合評分法或者兩階段評標法,項目規模小或者技術簡單的項目可采用綜合評議法。
(一)綜合評分法。根據評標標準設置詳細的評價指標和評分標準,經評標委員會集體評審后,評標委員會分別對所有投標文件的各項評價指標進行評分,去掉最高分和最低分后,其余評委評分的算術和即為投標人的總得分。評標委員會根據投標人總得分的高低排序選擇中標候選人1~3名。若候選人出現分值相同情況,則對分值相同的投標人改為投票法,以少數服從多數的方式,也可根據總監理工程師、監理大綱的得分高低決定次序選擇中標候選人。
(二)兩階段評標法。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分為兩階段進行。首先進行技術評審,然后進行商務評審。有關評審方法可采用綜合評分法或綜合評議法。評標委員會在技術評審結束之前,不得接觸投標文件中商務部分的內容。
評標委員會根據確定的評審標準選出技術評審排序的前幾名投標人,而后對其進行商務評審。根據規定的技術和商務權重,對這些投標人進行綜合評價和比較,確定中標候選人1~3名。
(三)綜合評議法。根據評標標準設置詳細的評價指標,評標委員會成員對各個投標人進行定性比較分析,綜合評議,采用投票表決的形式,以少數服從多數的方式,排序推薦中標候選人1~3名。
第五章開標、評標和中標
第四十五條開標時間、地點應當為招標文件中確定的時間、地點。開標工作人員至少有主持人、監標人、開標人、唱標人、記錄人組成。招標人收到投標文件時,應當檢查其密封性,進行登記并提供回執。已收投標文件應妥善保管,開標前不得開啟。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后送達的投標文件,應當拒收。
第四十六條開標由招標人主持,邀請所有投標人參加。
投標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權代表人應當出席開標會議。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得出席開標會議。
第四十七條開標人員應當在開標前檢查出席開標會議的投標人法定代表人的證明文件或者授權代表人有關身份證明。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權代表人應當在指定的登記表上簽名報到。
第四十八條開標一般按照《規定》第三十九條規定的程序進行。
第四十九條屬于下列情況之一的投標文件,招標人可以拒絕或者按無效標處理:
(一)投標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權代表人未參加開標會議;
(二)投標文件未按照要求密封或者逾期送達;
(三)投標文件未加蓋投標人公章或者未經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權代表人)簽字(或者印鑒);
(四)投標人未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保證金;
(五)投標文件字跡模糊導致無法確認涉及關鍵技術方案、關鍵工期、關鍵工程質量保證措施、投標價格;
(六)投標文件未按照規定的格式、內容和要求編制;
(七)投標人在一份投標文件中,對同一招標項目報有兩個或者多個報價且沒有確定的報價說明;
(八)投標人對同一招標項目遞交兩份或者多份內容不同的投標文件,未書面聲明哪一個有效;
(九)投標文件中含有虛假資料;
(十)投標人名稱與組織機構與資格預審文件不一致;
(十一)不符合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其他實質性要求。
第五十條評標由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委員會的組成按照《規定》第四十條的規定進行。
第五十一條評標專家的選擇按照《規定》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的規定進行。
第五十二條評標委員會成員實行回避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主動提出回避并不得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
(一)投標人或者投標人、人主要負責人的近親屬;
(二)項目主管部門或者行政監督部門的人員;
(三)在5年內與投標人或其人曾有工作關系;
(四)5年內與投標人或其人有經濟利益關系,可能影響對投標的公正評審的人員;
(五)曾因在招標、評標以及其他與招標投標有關活動中從事違法行為而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的人員。
第五十三條招標人應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證評標過程在嚴格保密的情況下進行。
第五十四條評標工作一般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招標人宣布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并確定主任委員;
(二)招標人宣布有關評標紀律;
(三)在主任委員的主持下,根據需要,討論通過成立有關專業組和工作組;
(四)聽取招標人介紹招標文件;
(五)組織評標人員學習評標標準與方法;
(六)評標委員會對投標文件進行符合性和響應性評定;
(七)評標委員會對投標文件中的算術錯誤進行更正;
(八)評標委員會根據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與方法對有效投標文件進行評審;
(九)評標委員會聽取項目總監理工程師陳述;
(十)經評標委員會討論,并經二分之一以上成員同意,提出需投標人澄清的問題,并以書面形式送達投標人;
(十一)投標人對需書面澄清的問題,經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權代表人簽字后,作為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在規定的時間內送達評標委員會;
(十二)評標委員會依據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與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橫向比較,確定中標候選人推薦順序;
(十三)在評標委員會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并在全體成員簽字的情況下,通過評標報告。評標委員會成員必須在評標報告上簽字。若有不同意見,應明確記載并由其本人簽字,方可作為評標報告附件。
第五十五條評標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招標項目基本情況;
(二)對投標人的業績和資信的評價;
(三)對項目總監理工程師的素質和能力的評價;
(四)對資源配置的評價;
(五)對監理大綱的評價;
(六)對投標報價的評價;
(七)評標標準和方法;
(八)評審結果及推薦順序;
(九)廢標情況說明;
(十)問題澄清、說明、補正事項紀要;
(十一)其它說明;
(十二)附件。
第五十六條評標委員會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的內容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說明,但澄清或說明不得改變投標文件提出的主要監理人員、監理大綱和投標報價等實質性內容。
第五十七條評標委員會經評審,認為所有投標文件都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可以否決所有投標,招標人應當重新招標,并報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十八條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遵守職業道德,對所提出的評審意見承擔個人責任。
第五十九條遵循根據監理服務質量選擇中標人的原則,中標人應當是能夠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標準的投標人。
第六十條招標人可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也可根據評標委員會提出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順序確定中標人。當招標人確定的中標人與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順序不一致時,應當有充足的理由,并按項目管理權限報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六十一條在確定中標人前,招標人不得與投標人就投標方案、投標價格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自評標委員會提出書面評標報告之日起,招標人一般應在15日內確定中標人,最遲應在投標有效期結束日30個工作日前確定。
第六十二條中標人確定后,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規定的有效期內以書面形式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并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招標人不得向中標人提出壓低報價、增加工作量、延長服務期或其他違背中標人意愿的要求,以此作為發出中標通知書和簽訂合同的條件。
第六十三條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和中標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標通知書發出后,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的,或者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六十四條中標人收到中標通知書后,應當在簽訂合同前向招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
第六十五條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在30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第六十六條當確定的中標人拒絕簽訂合同時,招標人可與確定的候補中標人簽訂合同。
第六十七條中標人不得向他人轉讓中標項目,也不得將中標項目肢解后向他人轉讓。
第六十八條招標人與中標人簽訂合同后5個工作日內,應當向中標人和未中標的投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
第六十九條在確定中標人后15日之內,招標人應當按項目管理權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總結報告。書面總結報告至少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開標前招標準備情況;
(二)開標記錄;
(三)評標委員會的組成和評標報告;
(四)中標結果確定;
(五)附件:招標文件。
第七十條由于招標人自身原因致使招標失敗(包括未能如期簽訂合同),招標人應當按照投標保證金雙倍的金額賠償投標人,同時退還投標保證金。
第六章附則
第七十一條在招標投標活動中出現的違法違規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七十二條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監理招標,貸款方、資金提供方對招標投標的具體條件和程序有不同規定的,可以從其規定,但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公眾利益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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