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作業管理制度

時間:2024-12-18 15:51:01 制度 我要投稿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經典)

  在學習、工作、生活中,制度的使用頻率呈上升趨勢,制度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想學習擬定制度卻不知道該請教誰?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危險作業管理制度,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經典)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1

  一、目的:

  為確保工作人員進行危險作業時,其事先必須作妥一切安全處理、防護及提高作業時的危險意識以達零災害之目標。

  二、說明:

  危險性作業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動火作業、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臨時用電作業、高處作業、起重吊裝作業、設備檢維修作業、外來施工作業管理等。

  1、動火作業:除裝配車間外,工廠區內任何地方,在進行下列工作前,均需申請《危險作業申請、審批單》:

  (1)使用氣焊或氬弧焊機焊接;

  (2)使用氧氣、乙炔切割;

  (3)砂輪切割機或易產生火花的設備;

  (4)敲擊、鑿孔、手工具等能產生火花的工作。

  2、受限空間作業:任何人進入地下水池或其它通風不良的'密閉或半封閉場所等。

  3、高空作業:人員從事距墜落基準面高度2米以上高空作業。

  4、吊裝作業:利用行車將重物吊起,并使重物發生位置變化的作業。

  5、設備檢修作業:為了保持和恢復設備、設施規定的性能而采取的技術措施,包括檢測和修理。

  6、外來施工單位作業:是指在我公司內部進行建筑、維修、改造、設備檢修、安裝等施工項目。

  三、所有危險作業須填寫《危險作業申請、審批單》,經審查、審批后方可施工。

  四、危險作業之安全作業證審批規定:

  1、《危險作業申請、審批單》須由下列被規定的審查、審批人員簽證后始得生效:

  (1)申請人填寫并簽字;

  (2)申請部門負責人審批意見并簽字;

  (3)公司主管部門審批意見并簽字;

  (4)外來施工作業現場負責人及施工人員(有外來施工作業時)。

  2、所有被授權審批安全作業證者,在審批之前必須確認現場環境設備施工等安全無誤后才可審批該項作業,并確實掌握及預防從事作業時可能發生的狀況。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2

  1、嚴格按照《危險作業管理制度》要求辦理危險作業申請單,嚴格按照兩人作業明確一人負責,穿戴好勞動保護用品;作業時嚴禁預熱器同時進行清堵作業和放空氣炮。

  2、篦冷機大塊熟料一般待推到接近破碎機口時將三段篦床停止運轉,一、二段篦床運轉速度放慢,降低回轉窯投料量和窯速,維持窯的運行。

  3、待破碎機停運后辦理停電工作票,打開破碎機上部檢修門,保持檢修門處微微負壓。

  4、用鋼絲繩設法套住大塊熟料后,有手動葫蘆或卷揚機將大塊熟料移位至不在壓住破碎機錘頭為止;

  5、不得采用讓人進入篦冷機或在破碎機上方用風鎬或人工打碎的方法,這種處理方法影響停窯時間長達2h以上,即費力也不安全。

  6、重新啟動破碎機,未經拉出的大塊熟料會由破碎機打碎。如果不能處理,只有止料、止火,人工進入篦冷機用風鉆處理。

  7、作業人員的職責

  7.1負責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實施作業任務。作業前應了解作業的內容、地點、時間、要求,熟知作業中的危害因素和應采取的安全措施。

  7.2確認安全防護措施落實情況。

  7.3遵守作業安全操作規程,正確使用清料作業安全設施與個體防護用品。

  7.4應與監護人員進行必要的、有效的安全、報警、撤離等雙向信息交流。

  7.5服從作業監護人的指揮,如發現監護人員不履行職責時,應停止作業并撤出作業現場。

  7.6在作業中如出現異常情況時,應立即向作業監護人發出信號,迅速撤離現場。

  8 、監護人員的職責

  8.1對清料作業人員的安全負有監督和保護的職責。

  8.2了解可能面臨的危害,對作業人員出現的異常行為能夠及時警覺并做出判斷。與作業人員保持聯系和交流,觀察作業人員的狀況。

  8.3當發現異常時,立即向作業人員發出撤離警報,并幫助作業人員逃生,同時立即呼叫緊急救援。

  8.4掌握應急救援的基本知識。

  9、審批人員的職責

  9.1審查《危險作業申請》的辦理是否符合要求。

  9.2到現場了解具體情況。

  9.3督促檢查各項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

  10、作業過程中涉及到其它特殊作業的按照相關作業管理制度執行。

  11、本制度如與國家法律、法規以及集團相關規定不一致時,按上級規定執行。

  12、考核

  違反本規定者,按照安全管理考核相關制度執行。

  13、本制度由生產調度室負責解釋。

  附:篦冷機清料作業危險作業申請單

  危險作業申請單(篦冷機清料作業)級別C級

  危險作業申請單(篦冷機清料作業)級別C級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3

  1、目的:

  為了對危險作業現場進行有效控制,防止發生人身傷害及財產損失事故,特制定本規定。

  2、危險現場的作業范圍:

  2.1高處作業(無固定欄桿、平臺且高于基準墜落面2M)

  2.2帶電作業:

  2.3接觸危險物質的作業(如毒氣、毒物、高溫、輻射等);

  2.4易中毒和會產生窒息作業:指進入鍋爐、壓力容器、管道、煙囪及其它密閉的設施、設備內和狹小、偏僻場所的作業;

  2.5禁火區及禁火設施動火作業:指企業規定的禁火區、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和氧氣、氫氣等管路和設備設施上的動火作業。

  2.6爆破或有爆破危險的作業

  2.7危險的起重運輸作業

  2.8其他有重大危險,有可能造成重傷以上事故的作業

  3、危險作業的要求:

  3.1危險作業的一般要求:

  3.1.1在進行危險作業前,由作業單位車間負責人制訂安全技術措施(含應急措施)、組織措施,安全措施落實后方可進行危險作業;

  3.1.2患有高血壓、心臟病、高度近視等相關職業禁忌病癥的人員,不得從事相應的危險作業;

  3.1.3采取的安全技術措施、組織措施要明確,作業前、作業中及作業后三個是企及正常、異常、緊急三種情況下的操作方法、措施,并使作業人員熟練掌握,并能認真落實執行;

  3.1.4危險作業必須有監護人員和必要的安全設施,監護人員必須具有相關的安全搶救知識,堅守崗位,認真負責;

  3.1.5危險作業的安全用具及作業工具必須配備齊全,完好有效,擺放和使用符合安全要求;

  3.1.6作業是思想要高度集中。作業完畢,要收拾好工具物件,清點人員、工具、設施、熄滅火種,清掃現場;

  3.1.7作業人員和監護人員要經常檢查作業現場的安全狀況,保證采取的安全措施有效。

  3.1.8危險作業現場必須有明顯標志,有專人監護,做到可干可不干的一律不干;能夠到安全地點或安全期間干的一定轉移到安全地點或延遲到安全期間干;能用比較安全的方法代替的一定采用較安全方式作業。

  3.2帶電作業要求:

  3.2.1作業時要穿戴好絕緣防護用品,使用絕緣工作臺、絕緣工具并確保其絕緣性良好、有效,并不得與周圍其他物體接觸;

  3.3易中毒和會產生窒息作業的要求:

  3.3.1進入易中毒的設備設施、場所內作業時,進入前要進行空氣取樣分析,如超傳權標準,要進行置換處理,直至合格,并要保持通風良好;必要時作業人員和監護人員之間要約定好信號聯系方式,以便及時了解作業人員和工作情況,確保監護有效;

  3.2.2進入密閉的設備設施內,作業前要先對這些設備設施的`情況進行了解,采取相應的措施,情況不明之前不得進入;

  3.2.3在上述場所進行作業的用電照明必須使用安全電壓。

  3.4禁火區及禁火設施動火作業要求:

  3.4.1在禁火區及禁火設施上動火,必須辦理動火審批手續;

  3.4.2在禁火設備、設施上動火,首先要切斷油、氣等可燃物的來源,關閉閥門,插入盲板與周圍的設備設施進行隔斷,然后進行清洗、置換,取樣分析合格后,才能動火;

  3.4.3對分析、化驗、置換合格后才能進行的動火作業,如中途間斷后又重新作業,要重新進行分析、化驗,合格后才能繼續作業;

  3.4.4對帶壓設備設施動火,首先要進行泄壓。

  4、危險作業的上報及審批手續:

  4.1凡屬從事危險作業范圍內工作的車間,由車間設備主任上報并必須填寫《危險作業申請表》一式二份,經車間主任、分廠廠長、安環科長、綜合辦主任、總廠長(副總經理)批準后方可施工;

  4.2各總廠綜合管理辦公室(安全生產管理部門)應及時對危險作點進行現場調查,施工中應派人或安排安全值班人員作重點檢查;

  4.3危險作業審批前,分廠廠長必須親臨現場通過必要的檢測分析,落實好相應的防護和救護措施后方可批準;

  4.4危險作業人員必須有一定實踐經驗和專業技術,身體狀態良好,禁止女工、老、弱、病、殘人員參加;

  4.5危險作業現場必須有明顯標志,有專人監護;

  4.6出現緊急情況和事故狀態時,按有關搶險規程和應急預案處置。

  4.7各單位應認真遵守執行此制度,未執行者按違章作業處理。

  5、違反規定的處理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4

  一、目的和范圍

  為規范高處作業安全管理,防止和減少高處墜落事故的發生,根據國家關于高處作業有關規定,結合有限公司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二、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一切高空作業工作。

  三、適用范圍

  3.1《高處作業作業分級》(GB3608—93)

  3.2《廠區高處作業安全規程》(HG23014—1999)

  四、作業內容范圍

  4.1凡在地面兩米以上進行作業都屬于高空作業。所有高空作業者,無論什么工種,進行作業的時間、地點,也不論專業或監護時,均應執行本制度。

  4.2從事高空作業人員,必須進行身體檢查,凡患有高血壓、心臟病、恐高癥及其他不適應高空作業人員,一律不準從事高空作業。

  4.3凡遇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停止露天高空作業:

  1)閃電、打雷、暴雨;

  2)六級以上大風;

  3)鋼管(腳手架)上雨水未干;

  4)高空作業可能發生的其他危險情況。

  4.4高空作業應劃出危險區域,設置明顯標志,嚴禁無關人員進入。

  4.5高空作業者,應配備工具袋,使用的小型工具,均應裝入工具袋中,不準在腳手架等支架上亂放工具。

  4.6登高作業前,應仔細檢查登高工具和安全用具,如安全帽、安全帶、梯子、跳板、腳手架等,如有不符合要求的應立即改進或拒絕登高作業。

  4.7所有高空作業人員,不準穿硬底鞋,一律使用安全帶,安全帶一般高掛低用,即將安全帶繩端的鉤子掛在高的地方,而人在較低處作業。

  4.8電焊工在兩米以上高空作業時,必須找適當位置掛好安全帶,確實無處掛安全帶又無其它方法時,則應做好其他防護措施,確保安全操作。

  4.9進行高空割焊作業,必須將下方的易燃、易爆物品移至安全地帶,還要采取相應措施,確保下落的火花,不致傷人或引起災害事故。

  4.10電焊工所用焊條應裝在焊條筒內,隨用隨取,用剩的電焊頭,應裝在鐵盒內或適當的地方放好,待工作完畢后一同帶下。

  4.11高空作業所用的小型機具(如葫蘆、千斤頂等)應找適當位置放好,并用繩索、鋼絲捆綁牢。

  4.12高空作業人員不準從高空往地面拋擲物件,也不準從地面往高空拋物件,應使用繩索、吊籃、高架車或吊車等傳遞物件。特殊情況下,如果必須從高空往地面拋擲物件時,地面應有人看管,以確保不傷害他人和損壞設備。

  4.13站在跳板上工作時,不應站在跳板的端頭,同一跳板上作業人員不能超過2人。

  4.14高空作業區的下方地面,嚴禁堆放腳手架等其他雜物,地面人員應禁止在高空作業區的正下方停留或通行。

  4.15職責要求

  4.15.1作業負責人的職責

  1)對高空作業安全負全面責任。

  2)在高空作業環境、作業方案和防護設施及用品達到安全要求后,可安排人員進行作業。

  3)在作業現場及其附近發生異常情況時,應停止作業。

  4)檢查、確認應急準備情況,核實聯絡呼叫方法。

  5)對未經允許試圖進入或已經進入作業現場進行勸阻或責令退出。

  4.15.2監護人員的職責

  1)對高空作業人員的安全負有監督和保護的職責。

  2)了解可能面臨的.危害,對作業人員出現的異常行為能夠及時警覺并做出判斷。與作業人員保持聯系和交流,觀察作業人員的狀況。

  3)當發現異常時,立即向作業人員發出撤離警報,并幫助作業人員逃生,同時立即呼叫緊急救援。

  4)掌握應急救援的基本知識。

  4.15.3作業人員的職責

  1)負責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實施作業任務。作業前應了解作業的內容、地點、時間、要求,熟知作業中的危害因素和應采取的安全措施。

  2)確認安全防護措施落實情況。

  3)遵守作業安全操作規程,正確使用高空作業安全設施與個體防護用品。

  4)應與監護人員進行必要的、有效的安全、報警、撤離等雙向信息交流。

  5)服從作業監護人的指揮,如發現作業監護人員不履行職責時,應停止作業并撤出作業現場。

  6)在作業中如出現異常情況時,應立即向作業監護人發出信號,迅速撤離現場。

  4.15.4審批人員的職責

  1)審查《危險作業申請》的辦理是否符合要求。

  2)到現場了解具體情況。

  3)督促檢查各項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

  4.16作業過程中涉及到其它特殊作業的按照相關作業管理制度執行。 5本制度如與國家法律、法規以及集團相關規定不一致時,按上級規定執行。

  6考核

  違反本規定者,按照安全管理考核相關制度執行。

  7本制度由生產調度室負責解釋。

  附:高空危險作業申請單

  危險作業申請單(高空作業)級別C級

  危險作業申請單(高空作業)級別C級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5

  1、工作地點具有生產性熱源,當室外實際出現本地區夏季室外通風設計計算溫度的氣溫時,其工作地點氣溫高于室外氣溫2℃以上的作業。

  2、各分廠應認真貫徹“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安全、勞動和工會等部門應制定計劃,采取保障人身健康的措施,并對防暑降溫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3、高溫作業應盡量實現機械化、自動化,改進工藝過程和操作過程,減少高溫和熱輻射對員工的影響。

  4、應對高溫作業場所進行定時檢測,包括溫度、濕度、風速和輻射強度,掌握氣象條件的變化,及時采取改進措施。

  5、對封閉、半封閉的工作場所,熱源盡可能設在室外常風向的下風側,當熱源(爐子、蒸汽設備等)影響員工操作時,應采取隔熱措施。

  6、對高溫作業員工應進行上崗前和入暑前的職業健康檢查。凡有心血管疾病、中樞神經系統疾病、消化系統疾病、嚴重的呼吸、內分泌、肝、腎疾病患者,均不宜從事高溫作業。

  7、發現有中暑癥狀患者,應立即到涼爽地方休息,除進行急救治療和必要的處理外,還應到職業病診斷機構診療。

  8、對熱輻射強度較大的高溫作業員工,應提供符合要求的防護用品,如防護手套、鞋、護腿、圍裙、眼鏡、隔熱服裝、面罩等。

  9、相關部門職業危害管理人員,在暑期要深入生產一線,對生產車間、施工、檢修現場進行巡回醫療,發現情況及時診治并及時向公司生產與安全部門報告,同時報告上級衛生部門。

  10、作業人員的職責

  1)負責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實施作業任務。作業前應了解作業的內容、地點、時間、要求,熟知作業中的危害因素和應采取的安全措施。

  2)確認安全防護措施落實情況。

  3)遵守作業安全操作規程,正確使用清料作業安全設施與個體防護用品。

  4)應與監護人員進行必要的、有效的安全、報警、撤離等雙向信息交流。

  5)服從作業監護人的指揮,如發現監護人員不履行職責時,應停止作業并撤出作業現場。

  6)在作業中如出現異常情況時,應立即向作業監護人發出信號,迅速撤離現場。

  11 、監護人員的職責

  1)對清料作業人員的.安全負有監督和保護的職責。

  2)了解可能面臨的危害,對作業人員出現的異常行為能夠及時警覺并做出判斷。與作業人員保持聯系和交流,觀察作業人員的狀況。

  3)當發現異常時,立即向作業人員發出撤離警報,并幫助作業人員逃生,同時立即呼叫緊急救援。

  4)掌握應急救援的基本知識。

  12、審批人員的職責

  12.1到現場了解具體情況。

  12.2督促檢查各項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

  13、作業過程中涉及到其它特殊作業的按照相關作業管理制度執行。

  14、本制度如與國家法律、法規以及集團相關規定不一致時,按上級規定執行。

  15、考核

  違反本規定者,按照安全管理考核相關制度執行。

  16、本制度由生產調度室負責解釋。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6

  (一)動火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建立動火證辦理和使用,落實動火證中的安全措施程序,確保動火作業中的人身和設備安全。

  2.適用范圍

  適用于廠內一切動火作業。

  3.職責

  3.1安全部負責動火證的辦理,以及監督檢查動火單位在動火作業中對動火證上要求的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

  3.2動火單位負責在動火前對作業證上的安全措施進行落實,確保動火安全。

  4.工作程序

  4.1禁火區的劃分

  公司安全部門登記審批劃定“固定動火區”,固定動火區以外,一律為禁火區。在禁火區動火,必須辦理動火證制度。

  4.2動火許可證的辦理、使用

  4.2.1在禁火區,除生產工藝用火外,其他可產生火焰、火花和赤熱表面的作業均屬動火作業,必須辦理動火手續,嚴禁無動火證動火,否則從嚴論處,電工必須持有效動火證后,接電焊機,否則從嚴論處。

  4.2.2申請動火單位,應根據動火安全規定落實動火中的各項動火措施,安排好動火監護人(不得少于2人且至少有一名男職工)后方可申請動火。

  4.2.3動火證由申請動火單位指定專人或動火項目負責人辦理,動火證由公司安全部門審批,特別危險區動火,報分管生產副總審批。

  4.2.4安全部門向動火負責人及其了解動火前準備工作情況時,都必須如實回答,否則,從嚴處理。

  4.2.5必須在動火證批準有效時間和區域內進行動火工作,凡延期或補充動火都有必須重新辦理“動火證”。

  4.2.6動火人到達動火地點后,首先要檢查動火證中的各項措施是否落實,如有

  一項不落實,有權拒絕動火。

  4.2.7“動火證”由動火人隨身攜帶,不得轉讓,不得涂改或轉移動火地點。

  4.2.8動火證審查批準,必須到現場審查,確認安全,可靠,方能開具“動火證”。

  4.3動火中落實的安全措施

  4.3.1將動火設備內的可燃、易燃物質徹底清理干凈,然后用蒸氣或空氣吹掃或水洗,并保持足夠的時間和次數,保證容器內無可燃、爆氣體或液體,最后還要放滿清水。

  4.3.2切斷動火容器設備相連管道,并加設備盲板,進行徹底隔絕動火,車間易燃易爆物料必須清理干凈。

  4.3.3進入塔、油罐容器動火,應作爆炸分析和含氧量測定,合格后方可動火,并必須到安全部門開具罐內安全審批單,方可進入容器。

  4.3.4能拆下的管道,閥門、水容器等應盡量拆下,拿到安全地帶動火,更換下的設備、儀表、配件如需重新使用,在動火期間安裝的,應清洗干凈后方可進行。

  4.3.5動火前應整體考慮,與制造部門聯系,如有威脅的動火安全的相鄰部門及其他,制造部門應通知采取安全措施。

  4.3.6動火前動火負責人應定出應急措施,備好監火滅火器材,監火一律使用指定專用滅火器,如需動用其他滅火器,需經安保科同意。

  4.3.7動火工具必須完好,安全附件齊全良好,符合安全要求,氧氣瓶和乙炔瓶離明火10米以上,乙炔瓶與氧氣瓶應距在5米以上,如違反規定出現事故,由動火人員負責。

  4.3.8動火附近的下水井、水溝、電纜溝、排水溝應清除易燃、易爆物或予封閉隔離,5級以上大風不準室外高處作業。

  4.3.9電焊回路線應接在焊件上,如不能直接接在焊件上,應盡量縮短回路線距離。動火過程中跑、冒、滴、漏易燃物等其他緊急情況時,應停止動火。恢復正常,且應批準后方可繼續動火。

  4.3.10室內動火應將門窗打開,周圍設備遮蓋,附近不準有石油醚、酒精等揮發性強的易燃物,用于生產或敞開存放,擦洗設備等,同時易燃易爆物料在動火期間不得通過動火現場。一個車間動火,相鄰車間需做好相應的防護措施,防止火災蔓延。

  4.3.11非特殊情況,嚴禁帶料,帶壓和開車動火。

  4.3.12動火完畢,電焊人員應熄滅余火,切斷電焊機電源,關掉乙炔和氧氣發生器,檢查確保安全后,方可離開。

  4.3.13乙炔瓶和氧氣瓶除車間檢查外,必須按規定存放。

  4.3.14動火結束,監火人員應把消防器材放回原位,動火負責人應將動火現場全面檢查(用水清洗)安排清理,以防意外。

  4.3.15各級安全員,義務消防隊員有權對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

  4.3.16監火人在動火期間自始自終不得離開監火崗位,如有特殊情況,需離開崗位時,動火負責人必須指定代理人。

  (二)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為了加強受限空間內作業安全管理,確保進入受限空間人員的人身安全和健康,防止發生中毒、窒息、著火和爆炸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進人生產區域內的各類塔、釜、槽、罐、爐膛、鍋筒、管道、容器以及陰井、地坑、下水道或其他封閉場所內進行的作業。

  3.職責

  3.1安全環保科負責辦理《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并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3.2進入受限空間單位負責在動火前對作業證上的安全措施進行落實,確保動火安全。

  4.工作程序

  4.1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必須辦理《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辦理程序為:

  4.1.1進入有限空間作業的施工單位提出申請,由安全環保科負責辦理《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

  4.1.2落實進入有限空間的安全防護措施,確認安全措施和有限空間內氧氣、可燃氣體、有毒有害氣體濃度的檢驗結果;

  4.1.3指派監護人員,監護人員與作業部門共同檢查監護措施、防護設施及應急報警、通訊、營救等設施,確認合格后簽字認可;

  4.1.4安全管理負責人在對上述內容全面復查無誤后,報廠安全環保科審批后,方可進入作業。

  4.2進入有限空間作業的綜合安全技術措施

  4.2.1作業前,應指定專人對監護人和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包括作業空間的結構和相關介質等方面的知識,作業中可能遇到的意外和處理、救護方法等;

  4.2.2停止危險設備的運行和使用,切實做好作業空間的工藝處理,所有與作業點相連的管道、閥門必須進行可靠隔絕,如裝設盲板、拆卸連接部位,不得以關閉閥門或水封來代替盲板,盲板應掛牌標示;

  4.2.3對危險設備可靠切斷后,打開設備上所有人孔、手孔、放散閥、排空閥、出氣閥、料孔和爐門等危險設備內殘留物必須盡量排放或移液,清理干凈。

  4.2.4根據危險設備內的介質類型用蒸汽、水、熱水、機械通風或自然通風等方式進行介質的清洗和置換;如危險設備內裝有非導電性液體(如苯、乙醚等)時,為防止靜電產生導致事故,必須將設備進行可靠性接地,沖入水蒸氣時應盡量低壓、低速導入。

  4.2.5進入帶有攪拌器等轉動部件的有限空間內作業,電源的有效切斷可采取取下電源保險絲或將電源開關拉下后上鎖等措施,并加警示牌,設專人監護;

  4.2.6檢修作業人員進入有限空間前30分鐘應取樣,且取樣要有代表性、全面性,有限空間容積較大時要對上、中、下各部位取樣分析;分析合格后才允許進入設備內作業。其中:

  4.2.6.1有毒有害氣體含量符合GBZ1-20xx《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規定的容許濃度,氧含量應為18.5%-21%。

  4.2.6.2有毒氣體或粉塵濃度低于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或低于允許進入的時間及濃度;

  4.2.6.3其他可燃性氣體低于其爆炸下限濃度的20%以下;

  4.2.6.4如在設備內作業時間長,至少每隔2小時分析一次,如發現超標,應立即停止作業,迅速撤出人員;

  4.2.6.5使用具有揮發性溶劑、涂料時,應做連續性分析檢測并加強通風措施。

  4.2.7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必須遵守動火、臨時用電、高處作業等有關安全規定,《進入有限空間作業許可證》不能代替上述各作業票,所涉及的其他作業要按有關規定執行;

  4.2.8有限空間作業出入口內外不得有障礙物,應保證其暢通無阻,以便人員出入和搶救疏散;

  4.2.9進入有限空間作業一般不得使用卷揚機、吊車等運送作業人員,特殊情況需經安全環保科批準;

  4.2.10在易燃易爆作業環境中應使用防爆型低壓燈具和電動工具,電氣線路必須絕緣良好,無斷線接頭,電源接點無松動,防止產生電氣火花造成事故;作業人員不得穿戴化纖類等易產生靜電的工作服。

  4.2.11進入有限空間作業應有足夠的照明,設備內照明電壓應不大于36V。在潮濕或狹小容器內作業應小于12V,所有燈具及電動工具必須符合防潮、防爆等安全要求;使用的電動工具必須裝有防觸電的電氣保護裝置。

  4.2.12在有酸堿等腐蝕性作業環境中,應穿戴好防護用品,在設備外部應設有急救用的沖洗裝置和水源等。

  4.2.13在設備內進行焊接作業時,應使用干燥絕緣墊,進行氣割、氣焊時,要使用不漏氣的設備,在設備內不得隨便開放乙炔或氧氣。

  4.2.14進入設備內部作業前,所有作業人員要檢查安全措施、安全器具,規定好統一的聯絡信號。

  4.2.15作業現場要配備一定數量符合規定的應急救護器具、滅火器材、安全繩和相應的急救用品和裝置。

  4.2.16作業人員進入有限空間前,應首先擬定和掌握緊急情況時的外出路線、方法,有限空間內人員應安排輪換作業或休息;

  4.2.17有限空間作業可采用自然通風,必要時可再采取強制通風的方法(嚴禁向有限空間內通氧氣或富氧空氣);

  4.2.18對隨時產生有害氣體或進行內防腐作業的場所應采取可靠措施,作業人員要佩戴安全可靠的防護面具,由安全人員親自監護,并進行定時監測;

  4.2.19監護人員一旦發現有發生中毒、窒息的緊急情況發生時,應立即召集急救人員穿戴好防護器具進行搶救,不得無防護措施情況下盲目進入搶救,并至少留一人在外做監護和聯絡工作;

  4.2.20在檢修作業條件發生變化,并有可能危及作業人員安全時,必須立即撤出;若需要繼續作業,必須重新辦理進入設備內作業審批手續;

  4.2.21作業完工后,經檢修人、監護人與車間負責人共同檢查設備內部,確認

  設備內無人員和工具、雜物后,方可封閉設備孔。

  4.3進入有限空間前應做一次全面檢查,凡是取樣分析不合格、無安全措施、安全措施未全面落實和工具行燈等不符合規定要求的,均不準進入內部作業。

  4.4進入有限空間內進行檢修作業,應打開設備的所有手孔、人孔、風門、煙門,保持設備內空氣流通,必要時可向設備內通風;對于通風不良、容積較小的設備,作業人員要進行間歇作業,不準強行連續作業。

  4.5進入罐、容器、井內作業時,多層交叉作業應搭設腳手架、安全作業平臺,應按作業點的高度或深度搭設安全梯或配備救護繩索為應急救離使用,在作業中嚴禁拋擲工具、材料,也不得將工具、材料等物品放置在人孔邊上或設備頂部,以防墜物傷人。

  4.6進入含有有毒有害物質的有限空間內作業時,要按要求戴好個人防護用具。

  4.7進入有限空間內作業的人員應清理衣兜,禁止攜帶與作業無關的物品,所帶入的工具、配件等必須登記清楚,作業結束后應一一清點,防止遺留在設備內部。

  4.8在清理設備容器內的可燃物料殘渣、沉淀物時,必須使用不產生火花的工具,嚴禁使用鐵器敲擊碰撞且不準穿戴化纖織物。

  4.9作業中斷時間在150分鐘以上或作業條件發生改變,需繼續進入內部作業時,應重新辦理作業票,作業者要嚴格按照作業票規定的時間進入內部作業。

  4.10作業完成后,作業人員和現場監護人員必須共同對設備容器內外進行檢查,雙方確認無問題,且均在作業票上簽字后,方可封閉人孔。

  4.11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的管理

  4.11.1《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由危險設備所屬單位專職安全員認真填寫許可證上設備所屬單位、設備名稱、設備內介質、檢修作業時間、檢修作業內容、設備切斷置換安全措施、單位負責人簽名等內容后,交由檢修單位填寫。

  4.11.2檢修單位在接到《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后,檢修項目負責人認真填寫該證上檢修單位、檢修單位負責人簽名、作業中可能產生的有害物質和檢修作業安全措施等內容。

  4.11.3在完成進入危險設備內作業的各項準備工作,落實安全措施,經現場分析或檢測檢查合格后,依序由現場檢測分析人、危險設備所屬單位檢修現場監護人、檢修項目負責人、檢修單位檢修現場監護人和公司安全部安全管理人員分別簽名后,《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生效,檢修單位方可開始作業。

  4.11.4《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為一式二聯,第一聯由公司安全部留存,第二聯由檢修單位留存。

  4.11.5進入受限空間內作業涉及動火的,按公司《動火管理制度》執行并辦理相應的動火許可證。

  4.11.6在檢修作業過程中,檢修項目負責人、檢修現場監護人(包括設備所屬單位和檢修單位)必須堅守檢修現場;對于在作業過程中可能產生、竄入或析出危險物質的情況下,現場檢測分析人必須堅守檢修現場,并最多每隔30分鐘進行檢測分析一次;一旦發現異常,及時通知設備內作業人員立即撤出,待采取措施并重新檢測分析合格后,方可繼續進入作業。

  (三)高處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為規范高處作業安全管理,減少高處墜落事故的發生,確保員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及相關方的高處作業安全管理。

  3.職責

  3.1作業負責人職責:負責按規定辦理高處作業票,制定安全措施并監督實施,組織安排作業人員,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確保作業安全;

  3.2作業人員職責:應遵守高處作業安管理標準,按規定穿戴勞動防護用品和安全保護用具,認真執行安全措施,在安全措施不完善或沒有辦理有效作業票時應拒絕高處業;

  3.3監護人職責:負責確認作業安全措施和執行應急預案,遇有危險情況時命令停止作業;高處作業過程中不得離開作業現場;監督作業人員按規定完成作業,及時糾正違章行為;

  3.4作業所在生產車間負責職責:會同作業負責人檢查落實現場作業安全措施,確保作業場所符合高處作業安全規定;

  3.5安全部職責:負責監督檢查高處作業安全措施的落實,簽發高處作業票。

  3.6其他簽字領導的職責:對特殊高處作業安全措施的組織、安排、作業負總則。

  4.工作程序

  4.1高處作業的定義:

  4.1.1高處作業: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m 以上(含2m)位置有可能墜落的作業。

  4.1.2一般高處作業:

  4.1.2.1在作業基準面2米(含2米)以上30米以下(不含30米)的作業。

  4.1.2.2企業內兩米以下,但在作業地段坡度大于45度的斜坡下面或附近有洞、升降口、坑、井、溝和風雪襲擊、機械震動、設備和管道易泄漏或有可能排放有害氣體、液體、熔融物或有轉動機械及其他易傷人的物體等。

  4.1.3特殊高處作業:在作業基準面30米(含30米)以上的高處作業、高溫或低溫、雨雪天氣、夜間、接近或接觸帶電體、無立足點或無牢靠立足點、突發災害搶救、有限空間內等環境進行的高空作業及在排放有毒、有害氣體和粉塵超出允許濃度的場所進行的高處作業。

  4.1.3工況高處作業:

  在企業內下列情況為化工工況高處作業:

  4.1.3.1凡是框架結構化工生產裝置,雖有護欄,但工作人員進行非經常性作業時有可能發生意外的視為高處作業。

  4.1.3.2在無平臺、護欄的塔、釜、爐、罐等化工設備、架空管道、汽車、特種集裝箱上進行作業時視為高處作業。

  4.1.3.3在高大釜、罐等化工設備內進行登高作業視為高處作業。

  4.1.3.4作業下部或附近有排液溝、排放管、液體貯池、熔融物或在易燃、易爆、易中毒區域等部位登高作業視為部位登高作業。

  4.2高處作業的分級:

  4.2.1一般高處作業分級:

  4.2.1.1高處作業高度在2~5m時,為一級高處作業。

  4.2.1.2高處作業高度在5~15m時,為二級高處作業。

  4.2.1.3高處作業高度在15~30m時,為三級高處作業。

  4.2.1.4高處作業高度在30m以上時,稱為特級高處作業。

  4.2.2特殊高處作業:

  4.2.2.1在陣風風力六級(風速10.8m/s)以上的情況下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強風高處作業。

  4.2.2.2在高溫或低溫情況下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異溫高處作業。

  4.2.2.3降雨時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雨天高處作業。

  4.2.2.4降雪時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雪天高處作業。

  4.2.2.5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時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夜間高處作業。

  4.2.2.6在接近或接觸帶電的條件下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帶電高處作業。

  4.2.2.7在無立足或無牢靠立足的條件下,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懸空高處作業。

  4.2.2.8對突然發生的各種災害事故,進行搶救的高處作業,稱為搶救高處作業。

  4.4高處作業的安全措施

  4.3.1高處作業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執行國務院《建筑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程》中有關規定。

  4.3.2在進行高處作業時,作業人員必須穿戴整齊個人防護用品,系好安全帶、戴好安全帽,安全帶的栓掛不得低掛高用。不得用繩子代替,作業現場必須設置安全護梯或安全網(強度合格)等防護設施,遇有六級以上大風、暴雨或雷電天氣時,應停止高處作業。搶險需要時,必須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分管付總(或總工程師)要現場指揮,確保安全。

  4.3.3高處作業的人員必須經安全教育合格,并熟悉現場環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對患有職業禁忌證和年老體弱、疲勞過度、視力不準及酒后等人員不準進行高處作業。

  4.3.4進行高處作業的人員一般不應交叉作業,凡因工作需要,必須交叉作業時,要設安全網、防護碰等安全設施,嚴禁上下垂直作業,必要時設專用防護棚或其他隔離措施。否則不準作業。

  4.3.5凡高處作業于其他作業交叉進行時,必須同時遵守所有的有關安全作業的規定。

  4.3.6高處拆除工作,必須提前作好方案,并落實到人。

  4.3.7鋪設易折、易碎、薄型屋面建筑材料(石棉瓦、石膏板、薄木板等)時,必須有保證施工安全的措施。

  4.3.8高處作業所用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須裝入工具袋,上下時手中不得拿物件,且必須從指定的路線上下,禁止從上往下或從下往上拋扔工具、物體或雜物等,不得將易滾易滑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腳手架上,工作完畢時應及時將各種工具、零部件等清理干凈,防止墜落傷人,上下輸送大型物件時,必須使用可靠的起吊設備。

  4.3.9高處作業使用的腳手架,材料要堅固,能承受足夠的負荷強度。幾何尺寸、性能要求,要按照《建筑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程》及當地實際情況的安全要求。

  4.3.10進行高處作業前,應檢查腳手架、跳板等上面是否有水、泥、冰等,如果有,要采取有效的防滑措施,當結冰、積雪嚴重而無法清除時,應停止高處作業。

  上石棉瓦(或薄板材料、輕型材料)、瓦楞鐵、塑料屋頂工作時,必須鋪設堅固、防滑的腳手板,如果工作面有玻璃時必須加以固定。

  4.3.11在易散發有毒有害氣體的房上部及塔頂上作業時,要設專人監護,發現有毒有害氣體泄漏時,應立急停止工作,工作人員馬上撤離現場。

  在吊籠內作業時,應事先對吊籠拉繩進行檢查,吊籠所承受的負荷有一定的安全系數,作業人員必須系好安全帶并要有專人監護。

  4.3.12高處作業地點應與架空電線保持規定的安全距離,距普通電線1米以上,距普通高壓線2.5米以上,并要防止運輸的導體材料觸碰電線。

  4.3.13高處作業所用的腳手架,必須符合《建筑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程》的規定。使用各種梯子時,首先檢查梯子要堅固,放置要牢穩,立梯坡度一般以60度左右為宜,并應設防滑裝置。梯頂無搭鉤,梯腳不能穩固時必須有人扶梯。人字梯拉繩須牢固。金屬梯不應在電氣設備附近使用。大風中使用梯子必須戴安全帽,并有專人監護。

  4.3.14冬季及雨雪天登高作業時,要有防滑措施。

  4.3.15在自然光線不足或者在夜間進行高處作業時,必須有充足的照明。

  4.3.16在危險物品生產的界區內或附近有放空管線工作時(即危險部位),要與操作者建立聯系信號,設置突然發生異常現象所帶來危害的防護用品,以便突然停車、發生故障、突然大量排放有害物質,便于自然防護及迅速撤離現場。

  4.3.17坑、井、溝、池、吊裝孔等都必須有欄桿欄護或蓋板蓋嚴,蓋板必須堅固,幾何尺寸符合安全要求。

  4.3.18非生產高處作業如:打掃衛生、貼刷標語,擦玻璃等需要登高也要按高處作業要求去做,系好安全帶,并且要把安全帶栓在牢固的構筑物上。

  4.3.19進入有限空間進行高處作業,在辦理《進入有限空間作業票》后,辦理特殊高處作業票。

  4.3.20高處作業必須設專人監護。

  4.4高處作業審批

  4.4.1由申請作業單位下達任務,并介紹作業周圍環境,接受作業任務的單位,制定具體安全措施。最后按規定辦理登高審批手續。

  4.4.2高處作業的人員必須嚴格遵守《高處作業安全技術標準》。進行高處作業需向安全環保科提出申請,由安全環保科負責辦理《登高作業許可證》,未辦理作業票,嚴禁作業。

  4.4.3生產過程遇有一般臨時故障,必須馬上登高處理時,班長要親自監護(或指定專人)。并且穿戴好必要的個人防護用品,不必辦理高處作業許可證。

  4.4.4 10m以下的一般高處作業及工況高處作業,由安全部主管審批簽字,為一級高處作業許可證。

  4.4.5 10m以上的一般高處作業,特殊高處作業及危險部位高處作業,由安全部部長審批,為二級高處作業許可證。

  4.5執行高處作業許可證的幾點說明:

  4.5.1高處作業許可證為兩聯,一聯審批單位存查,一聯交施工單位,以便及時檢查,一旦發生事故,按照相關規定追查責任。

  4.5.2該許可證適用于各個環節、各個時期的一切高處作業過程。凡是下達的施工任務中,符合高處作業定義的作業必須執行。

  4.5.3如施工期較長,項目負責人必須每天檢查登高設施的安全狀況,并且督促作業人員檢查個人防護用品是否壞損、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四)吊裝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為規范吊裝作業安全管理,減少吊裝事故的發生,確保員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及相關方的吊裝作業安全管理。

  3.職責

  3.1作業負責人職責:負責按規定辦理吊裝作業票,制定安全措施并監督實施,組織安排作業人員,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確保作業安全;

  3.2作業人員職責:應遵守吊裝作業安管理標準,按規定穿戴勞動防護用品和安全保護用具,認真執行安全措施,在安全措施不完善或沒有辦理有效作業票時應拒絕吊裝作業;

  3.3監護人職責:負責確認作業安全措施和執行應急預案,遇有危險情況時命令停止作業;吊裝作業過程中不得離開作業現場;監督作業人員按規定完成作業,及時糾正違章行為;

  3.4作業所在生產車間負責職責:會同作業負責人檢查落實現場作業安全措施,確保作業場所符合吊裝作業安全規定;

  3.5安全部職責:負責監督檢查吊裝作業安全措施的落實,簽發高處作業票。

  3.6其他簽字領導的職責:對特殊吊裝作業安全措施的組織、安排、作業負總則。

  4.工作程序

  4.1作業分級

  吊裝作業按照吊裝重物質量不同分為:

  a)一級吊裝作業:吊裝重物的質量大于100t的;

  b)二級吊裝作業:吊裝重物的質量大于等于40t,小于等于100t的;

  c)三級吊裝作業:吊裝重物的質量小于40t的。

  4.2作業要求

  4.2.1吊裝質量大于等于40t的重物和土建工程主體結構,應編制吊裝作業方案。吊裝物體質量雖不足40t,但形狀復雜、剛度小、長徑比大、精密貴重,以及在作業條件特殊的情況下,也應編制吊裝作業方案,吊裝作業方案應經審批。

  4.2.2吊裝現場應設置安全警戒標志,并設專人監護,非作業人員禁止入內,安全警戒標志應符合GB 2894的規定。

  4.2.3不應靠近輸電線路進行吊裝作業。確需在輸電線路附近作業時,應按規定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不能滿足時,應停電后再進行作業。

  4.2.4大雪、暴雨、大霧及6級以上風時,不應露天作業。

  4.2.5作業前,作業單位應對起重機械、吊具、索具、安全裝置等進行檢查,確保其處于完好狀態。

  4.2.6應按規定負荷進行吊裝,吊具、索具經計算選擇使用,不應超負荷吊裝。

  4.2.7不應利用管道、管架、電桿、機電設備等作吊裝錨點。未經有關部門審查

  核算,不應將建筑物、構筑物作為錨點。

  4.2.8起吊前應進行試吊,試吊中檢查全部機具、地錨受力情況,發現問題應將吊物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試吊,確認正常后方可正式吊裝。

  4.2.9指揮人員應佩戴明顯的標志,并按GB 5082規定的聯絡信號進行指揮。

  4.2.10起重機械操作人員應遵守如下規定:

  a)按指揮人員發出的指揮信號進行操作;何人發出的緊急停車信號均應立即執行;吊裝過程中出現故障,應立即向指揮人員報告;

  b)重物接近或達到額定起重吊裝能力時,應檢查制動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試吊后,再吊起;

  c)利用兩臺或多臺起重機械吊運同一重物時應保持同步,各臺起重機械所承受的載荷不應超過各自額定起重能力的80%;

  d)下放吊物時,不應自由下落(溜);不應利用極限位置限制器停車;

  e)不應在起重機械工作時對其進行檢修;不應有載荷的情況下調整起升變幅機構的制動器;

  f)停工和休息時,不應將吊物、吊籠、吊具和吊索懸在空中;

  g)以下情況不應起吊:

  1)無法看清場地、吊物,指揮信號不明;

  2)起重臂吊鉤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

  3)重物捆綁、緊固、吊掛不牢,吊掛不平衡,繩打結,繩不齊,斜拉重物,棱角吊物與鋼絲繩之間沒有襯墊;

  4)重物質量不明、與其他重物相連、埋在地下、與其他物體凍結在一起;

  4.2.11司索人員應遵守如下規定:

  a)聽從指揮人員的指揮,并及時報告險情;

  b)不應用吊鉤直接纏繞重物及將不同種類或不同規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

  c)吊物捆綁應牢靠,吊點和吊物的重心應在同一垂直線上;起升吊物時應檢查其連接點是否牢固、可靠;吊運零散件時,應使用專門的吊籃、吊斗等器具;

  d)起吊重物就位時,應與吊物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用拉伸或撐桿、鉤子輔助其就位;

  e)起吊重物就位前,不應解開吊裝索具。

  f)與司索工有關的不應起吊的情況,司索工應做相應處理。

  4.2.12用定型起重機械(例如履帶吊車、輪胎吊車、橋式吊車等)進行吊裝作業時,除遵守本標準外,還應遵守該定型起重機械的操作規程。

  4.2.13作業完畢應做如下工作:

  a)將起重臂和吊鉤收放到規定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應放到零位,電氣控制的起重機械的電源開關應斷開。

  b)對在軌道上作業的吊車,應將吊車停放在指定位置有效錨定。

  c)吊索、吊具應收回,放置到規定位置,并對其進行例行檢查。

  (五)臨時用電作業安全管理

  1.目的

  為規范臨時用電作業安全管理,減少臨時用電事故的發生,確保員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及相關方的臨時用電作業安全管理。

  3.職責

  3.1作業負責人職責:負責按規定辦理臨時用電作業票,制定安全措施并監督實施,組織安排作業人員,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確保作業安全;

  3.2作業人員職責:應遵守臨時用電作業安管理標準,按規定穿戴勞動防護用品和安全保護用具,認真執行安全措施,在安全措施不完善或沒有辦理有效作業票時應拒絕臨時用電作業;

  3.3監護人職責:負責確認作業安全措施和執行應急預案,遇有危險情況時命令停止作業;臨時用電作業過程中不得離開作業現場;監督作業人員按規定完成作業,及時糾正違章行為;

  3.4作業所在生產車間負責職責:會同作業負責人檢查落實現場作業安全措施,確保作業場所符合臨時用電作業安全規定;

  3.5安全部職責:負責監督檢查臨時用電作業安全措施的落實,簽發高處作業票。

  3.6其他簽字領導的職責:對臨時用電作業安全措施的組織、安排、作業負總則。

  4.工作要求

  4.1在運行的生產裝置、罐區和具有火災爆炸危險場所內一般不應接臨時電源,確需時應對周圍環境進行可燃氣體檢測分析,分析結果應符合本標準5.4.2的要求。

  4.2各類移動電源及外部自備電源,不應接入電網。

  4.3動力和照明線路應分路設置。

  4.4在開關上接引、拆除臨時用電線路時,其上級開關應斷電上鎖并加掛安全警示標牌。

  4.5臨時用電應設置保護開關,使用前應檢查電氣裝置和保護設施的可靠性。所有的臨時用電均應設置接地保護。

  4.6臨時用電設備和線路應按供電電壓等級和容量正確使用,所用的電器元件應符合有關規范要求,臨時用電電源施工、安裝應符合規范要求,并有良好的接地,同時應滿足如下要求:

  a)火災爆炸危險場所應使用相應防爆等級的電源及電氣元件,并采取相應的防爆安全措施;

  b)臨時用電線路及設備應有良好的絕緣,所有的臨時用電線路應采用耐壓等級不低于500V的絕緣導線;

  c)臨時用電線路經過有高溫、振動、腐蝕、積水及產生機械損傷等區域,不應有接頭,并應采取相應的保護措施;

  d)臨時用電架空線應采用絕緣銅芯線,并應架設在專用電桿或支架上。其最大弧垂與地面距離,在作業現場不低于2.5 m,穿越機動車道不低于5 m;

  e)對需埋地敷設的電纜線線路應設有走向標志和安全標志。電纜埋地深度不應小于0.7 m,穿越公路時應加設防護套管;

  f)現場臨時用電配電盤、箱應有電壓標識和危險標識,應有防雨措施,盤、箱、門應能牢靠關閉;

  g)行燈電壓不應超過36 V,在特別潮濕的場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屬設備作業裝設的臨時照明行燈電壓不應超過12V;

  h)臨時用電設施應安裝符合規范要求的漏電保護器,移動工具、手持式電動工具應做到“一機一閘一保護”。

  10.7臨時用電單位不應擅自向其他單位轉供電或增加用電負荷,以及變更用電地點和用途。

  10.8臨時用電結束后,用電單位應及時通知供電單位拆除臨時用電線路。

  (六)動土作業安全管理

  1.目的

  為規范動土作業安全管理,減少動土作業引發事故的發生,確保員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及相關方的動土作業安全管理。

  3.職責

  3.1作業負責人職責:負責按規定辦理動土作業票,制定安全措施并監督實施,組織安排作業人員,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確保作業安全;

  3.2作業人員職責:應遵守動土作業安管理標準,按規定穿戴勞動防護用品和安全保護用具,認真執行安全措施,在安全措施不完善或沒有辦理有效作業票時應拒絕動土作業;

  3.3監護人職責:負責確認作業安全措施和執行應急預案,遇有危險情況時命令停止作業;動土作業過程中不得離開作業現場;監督作業人員按規定完成作業,及時糾正違章行為;

  3.4作業所在生產車間負責職責:會同作業負責人檢查落實現場作業安全措施,確保作業場所符合動土作業安全規定;

  3.5安全部職責:負責監督檢查動土作業安全措施的落實,簽發高處作業票。

  3.6其他簽字領導的職責:對動土作業安全措施的組織、安排、作業負總則。

  4.工作要求

  4.1作業前,應檢查工具、現場支撐是否牢固、完好,發現問題應及時處理。

  4.2作業現場應根據需要設置護欄、蓋板和警告標志,夜間應懸掛警示燈。

  4.3在破土開挖前,應先做好地面和地下排水,防止地面水滲入作業層面造成塌方。

  4.4動土臨近地下隱蔽設施時,應使用適當工具挖掘,避免損壞地下隱蔽設施。如暴露出電纜、管線以及不能辨認的物品時,應立即停止作業,妥善加以保護,報告動土審批單位處理,經采取措施后方可繼續動土作業。

  4.5挖掘坑、槽、井、溝等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a)挖掘土方應自上而下逐層挖掘,不應采用挖底腳的辦法挖掘;使用的材料、

  挖出的泥土應堆放在距坑、槽、井、溝邊沿至少0.8 m處,高度不應超過1.5 m,挖出的泥土不應堵塞下水道和窨井;

  b)不應在土壁上挖洞攀登;

  c)不應在坑、槽、井、溝上端邊沿站立、行走;

  d)應視土壤性質、濕度和挖掘深度設置安全邊坡或固壁支撐。作業過程中應對坑、槽、井、溝邊坡或固壁支撐架隨時檢查,特別是雨雪后和解凍時期,如發現邊坡有裂縫、松疏或支撐有折斷、走位等異常情況,應立即停止工作,并采取相應措施;

  e)在坑、槽、井、溝的邊緣安放機械、鋪設軌道及通行車輛時,應保持適當距離,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確保安全;

  f)在拆除固壁支撐時,應從下而上進行;更換支撐時,應先裝新的,后拆舊的;

  g)不應在坑、槽、井、溝內休息。

  4.6二人以上作業人員同時挖土時應相距2 m以上,防止工具傷人。

  4.7作業人員發現異常時,應立即撤離作業現場。

  4.8在化工危險場所動土時,應與有關操作人員建立聯系,當化工裝置發生突然排放有害物質時,化工操作人員應立即通知動土作業人員停止作業,迅速撤離現場。

  4.9施工結束后應及時回填土石,并恢復地面設施。

  4.10動土作業涉及臨時用電和斷路時,應同時執行臨時用電和斷路的要求。

  (七)斷路作業安全管理

  1.目的

  為規范斷路作業安全管理,減少斷路作業引發事故的發生,確保員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及相關方的斷路作業安全管理。

  3.職責

  3.1作業負責人職責:負責按規定辦理斷路作業票,制定安全措施并監督實施,組織安排作業人員,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確保作業安全;

  3.2作業人員職責:應遵守斷路作業安管理標準,按規定穿戴勞動防護用品和安全保護用具,認真執行安全措施,在安全措施不完善或沒有辦理有效作業票時應拒絕斷路作業;

  3.3監護人職責:負責確認作業安全措施和執行應急預案,遇有危險情況時命令停止作業;斷路作業過程中不得離開作業現場;監督作業人員按規定完成作業,及時糾正違章行為;

  3.4作業所在生產車間負責職責:會同作業負責人檢查落實現場作業安全措施,確保作業場所符合斷路作業安全規定;

  3.5安全部職責:負責監督檢查斷路作業安全措施的落實,簽發高處作業票。

  3.6其他簽字領導的職責:對斷路作業安全措施的組織、安排、作業負總則。

  4.工作要求

  4.1作業前,作業申請單位應制定交通組織方案,方案應能保證消防車和其它重要車輛的通行,并滿足應急救援要求。

  4.2作業單位應根據需要在斷路的路口和相關道路上設置交通警示標志,在作業區附近設置路欄、道路作業警示燈、導向標等交通警示設施。

  4.3在道路上進行定點作業,白天不超過2 h、夜間不超過1 h即可完工的,在有現場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交通的情況下,只要作業區設置了相應的交通警示設施,即白天設置了錐形交通路標或路欄,夜間設置了錐形交通路標或路欄及道路作業警示燈,可不設標志牌。

  4.4在夜間或雨、雪、霧天進行作業應設置道路作業警示燈,警示燈設置要求如下:

  a)采用安全電壓;

  b)設置高度應離地面1.5 m,不低于1.0 m;

  c)其設置應能反映作業區的輪廓;

  d)應能發出至少自150 m以外清晰可見的連續、閃爍或旋轉的紅光。

  (八)抽堵盲板作業安全管理

  1.目的

  為規范抽堵盲板作業安全管理,減少抽堵盲板作業作業引發事故的發生,確保員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及相關方的抽堵盲板作業作業安全管理。

  3.職責

  3.1作業負責人職責:負責按規定辦理抽堵盲板作業作業票,制定安全措施并監督實施,組織安排作業人員,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確保作業安全;

  3.2作業人員職責:應遵守抽堵盲板作業作業安管理標準,按規定穿戴勞動防護用品和安全保護用具,認真執行安全措施,在安全措施不完善或沒有辦理有效作業票時應拒絕抽堵盲板作業作業;

  3.3監護人職責:負責確認作業安全措施和執行應急預案,遇有危險情況時命令停止作業;抽堵盲板作業作業過程中不得離開作業現場;監督作業人員按規定完成作業,及時糾正違章行為;

  3.4作業所在生產車間負責職責:會同作業負責人檢查落實現場作業安全措施,確保作業場所符合抽堵盲板作業作業安全規定;

  3.5安全部職責:負責監督檢查抽堵盲板作業作業安全措施的落實,簽發高處作業票。

  3.6其他簽字領導的職責:對抽堵盲板作業作業安全措施的組織、安排、作業負總則。

  4.工作要求

  4.1生產車間(分廠)應預先繪制盲板位置圖,對盲板進行統一編號,并設專人統一指揮作業。

  4.2應根據管道內介質的性質、溫度、壓力和管道法蘭密封面的口徑等選擇相應材料、強度、口徑和符合設計、制造要求的盲板及墊片。高壓盲板使用前應經超聲波探傷,并達到合格要求。

  4.3作業單位應按圖作業,并對每個盲板設標牌進行標識,標牌編號應與盲板位置圖上的盲板編號一致。生產車間(分廠)應逐一確認并做好記錄。

  4.4盲板抽堵作業應設專人監護。

  4.5在有毒介質的管道、設備上作業時,系統壓力應盡可能降低,作業人員應穿戴適合的防護用具。

  4.6在易燃易爆場所作業時,作業人員應穿防靜電工作服、工作鞋;距作業地點30 m內不應有動火作業;作業時應使用防爆燈具和防爆工具。

  4.7在強腐蝕性介質的管道、設備上作業時,作業人員應采取防止酸堿灼傷的措施。

  4.8介質溫度較高、可能造成燙傷的情況下,作業人員應采取防燙措施。

  4.9不應在同一管道上同時進行兩處及兩處以上的盲板抽堵作業。

  4.10作業結束,由作業單位和生產車間(分廠)專人共同確認。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7

  1、目的

  為了加強對危險作業的安全管理,預防事故發生,確保本單位生產工作安全進行,特制定本制度。

  2、范圍

  本規定明確了危險作業許可的類型、危險作業安全管理的策劃、危險作業許可的實施及關閉等要求。

  本規定適用于本單位各類危險作業許可的控制。

  3、引用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xx市安全生產條例》

  4、術語和定義

  4.1危險作業

  a)臨時用電;

  b)動火作業

  c)有限空間作業

  d)高空作業

  e)吊裝作業

  5、職責

  5.1為危險作業許可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確定本單位危險作業許可類型;組織建立危險作業安全管理規定;負責危險作業許可的監督。

  5.2危險作業部門負責危險作業安全生產方案、措施的編制和實施,并對危險作業實施檢查。

  6、管理程序

  危險作業許可的實施

  申報與審批

  需要進行危險作業的班組應落實作業現場各項安全控制措施,編制作業方案,包括相應安全措施,報備審批。

  審批負責人應到危險作業現場核實作業方案中安全措施的有關內容,在各項安全措施滿足要求的前提下予以批復。危險作業的實施

  作業班組接到經批復的作業方案并履行告知后,方可進行危險作業。應嚴格遵守安全措施有關要求,在規定的區域、時間內完成。嚴禁未經許可擅自實施危險作業、擴大危險作業區域或私自延長危險作業許可時間。

  危險作業人員必須佩帶相應勞動防護用品,嚴禁作業時違反相關規章制度以及操作規程。

  危險作業的檢查和監督

  危險作業時限一次不得超過七天,危險作業未關閉前,作業班組安全負責人每天負責檢查危險作業實施情況和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發現違章或異常情況時,應立即勒令其停止危險作業。危險作業轄區負責人負責監督危險作業許可的實施,確定監督頻次、方式。監督中發現違反本規定或措施要求時,有權勒令其停止危險作業并提出整改要求。危險作業許可的'關閉

  危險作業結束后,作業單位應清理作業現場,經所在班組負責人簽字確認后,危險作業許可關閉,作業單位將作業記錄整理歸檔。

  危險作業安全措施的策劃

  危險作業實施前,應制定安全措施,明確如下要求:

  a)實施作業許可的對象、范圍和類別;

  b)具體的安全作業措施;

  c)風險分析;

  d)風險消減措施及現場確認;

  e)作業過程的監督、監控;

  f)危險作業結束的關閉等。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8

  1.名稱:危險作業管理辦法

  2.目的:規范公司危險作業程序,防范事故,保證公司員工的生命及公司財產安全。

  3.范圍:適用于公司內各部門及外來施工單位的危險作業安全管理。

  4.名詞定義:

  4.1危險作業是指:任務緊急特殊,不適于執行一般性安全規程,安全可靠性差,容易發生人身傷亡或設備損壞事故,且后果嚴重,需要采取特別控制措施的特殊作業。危險作業包括:

  a)高空作業:高度在2m以上,無牢固欄桿、平臺,可能發生墜落的作業,包括但不限于在輕質屋面(石棉瓦、玻璃瓦、木屑板等)上的作業;

  b)動火作業:在有可燃、易燃、易爆物品的禁煙火區,能直接或間接產生明火的工藝設置以外的非常規作業,如使用電焊、氣焊(割)、噴燈、電鉆、砂輪等進行可能產生火焰、火花和熾熱表面的非常規作業;

  c)動土作業:挖土、打樁、地錨入土深度0.5米以上;地面堆放負重在50kg/㎡以上;使用推土機、壓路機等施工機械進行填土或平整場地的作業;

  d)帶電作業:接觸電壓超過36伏帶電部分的作業或用操作工具、設備或裝置在帶電區域的作業;e)吊裝作業:利用各種機具將重物吊起,并使重物發生位置變化的作業過程;

  f)受限空間作業:進入管道、容器、地下室、地坑、井下、下水道或其他閉塞場所的作業;

  g)其他符合危險作業定義的作業。

  5.參考文件/資料:

  無

  6.職責:

  6.1危險作業人員的職責

  a)嚴格執行、落實有關安全措施,不違章作業。

  b)服從現場管理人員的指揮,對于違章指揮有權拒絕。

  c)正確使用和佩戴安全防護用具和用品。

  6.2監護人的職責

  a)監督各項安全防護措施和應急措施的落實。

  b)對違章作業及時糾正。

  c)在發生危險時采取緊急救援措施。

  d)對作業現場進行檢查和清理。

  6.3安全責任人(作業負責人、安全管理員)的職責

  a)提出并督促落實防護措施和應急措施。

  b)組織進行安全教育。

  c)加強對作業現場的檢查與指導。

  6.4審批人員的職責

  a)對安全防護措施和應急措施進行審查。

  b)檢查并督促各項措施的落實。

  c)督促相關人員履行其職責。

  7.內容:

  7.1危險作業管理的原則:對危險作業實行“分級負責,控制重點,及時申報,措施到位”的原則,也就是對各類危險作業要實行公司級、部門級兩級管理,并實行申報審批制。凡是危險作業,各部門必須按規定填報“危險作業審批單”,經相關部門同意后方可進行作業。

  7.2危險作業審批

  7.2.1危險作業部門在實施危險作業前,須填寫“危險作業申請單”,制定安全措施,報公司安全部門審批,特別危險作業需經安全技術論證,并報總經理審批。

  7.2.2危險作業由承包商(公司以外的單位或個人)實施的,則危險作業審批手續由公司發包部門負責辦理。

  7.2.3如情況特別緊急沒有時間辦理審批手續時,實施部門必須報公司安環部,經相關部門在現場共同審定安全防范措施后方可實施。

  7.2.4對危險作業進行審批時,重點對危險作業的安全措施進行審查,認為符合安全作業要求的就可批準作業。對于不能保證安全作業的,有權不批準。對于危險性較大的作業,必須召開專題會議,討論確定安全措施。

  3.5危險作業必須在“危險作業審批單”中規定的時間內進行,超過時間的,必須重新辦理危險作業審批手續。

  7.3危險作業管理要求

  7.3.1危險作業申請批準后,必須在落實安全措施,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并在作業負責人、專業技術人員、監護人、安全管理員的組織監護下,方可作業。

  7.3.2作業前,危險作業負責人應根據作業內容和可能發生的事故,有針對性地對全體危險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落實安全措施。

  7.3.3危險作業負責人為危險作業的安全第一責任人,且應指定一名工作認真負責、責任心強,有安全意識和豐富實踐經驗的人作為現場安全管理人員或請求公司專職安全管理員,負責現場的安全監督檢查。

  7.3.4危險作業人員由危險作業負責人指定,有作業禁忌癥人員、生理缺陷、勞動紀律差、喝酒及有不良心理狀態等人員,不準直接從事危險作業。

  7.3.5危險作業的負責人、監護人、安全管理人員、審批人應按職責要求加強對危險作業的監督管理和指導。

  7.3.6危險作業使用的設備、設施、工具、原材料和勞動保護用品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規定,并做到配備齊全、使用合理、安全可靠。

  7.3.7危險作業使用的特種設備必須經特種設備檢驗部門檢驗登記,在有效期內;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有效證件上崗。

  7.3.8危險作業人員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危險作業的負責人、監護人、安全管理人員、審批人有權制止違章作業和停止不能保證安全的危險作業。

  7.3.9危險作業現場必須符合相關安全管理要求,做到整潔,道路暢通,有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危險作業完工后,應對現場進行清理。

  7.3.10應該辦理危險作業審批手續而沒有辦理就進行作業的,公司安全部門有權要求停止作業,并提請公司安委會對相關人員進行處理。

  7.4危險作業安全要求

  7.4.1高空作業安全要求

  7.4.1.1凡在離地面2米及以上的地點進行的工作,都應視作高空作業。凡能在地面上預先做好的工作,都必須在地面上做,盡量減少高空作業。

  7.4.1.2擔任高空作業人員必須身體健康。患有精神病、癲癇病及經醫師鑒定患有高血壓、心臟病等不宜從事高空作業病癥的人員,不準參加高空作業。凡發現工作人員有飲酒、精神不振時,禁止登高作業。

  7.4.1.3高空作業均須先搭建腳手架或采取防止墜落措施,方可進行。

  7.4.1.4在壩頂、陡坡、屋頂、懸崖、桿塔、吊橋以及其他危險的邊沿進行工作,臨空一面應裝設安全網或防護欄桿,否則,工作人員須使用安全帶。

  7.4.1.5在沒有腳手架或者在沒有欄桿的腳手架上工作,高度超過1.5m時,必須使用安全帶或采取其他可靠的安全措施。

  7.4.1.6安全帶在使用前應進行檢查,并應定期(每隔6個月)進行靜荷重試驗;試驗荷重為225kg,試驗時間為5min,試驗后檢查是否有變形、破裂等情況,并做好試驗記錄。不合格的安全帶應及時處理。

  7.4.1.7安全帶的掛鉤或繩子應掛在結實牢固的構件上,或專為掛安全帶用的鋼絲繩上,且應高掛低用。禁止掛在移動或不牢固的物件上,不得低掛高用或平掛用。

  7.4.1.8高空作業應一律使用工具袋,較大的工具應用繩拴在牢固的構件上,不準隨便亂放,以防止從高空墜落發生事故。

  7.4.1.9在進行高空工作時,除有關人員外,不準他人在工作地點的下面通行或逗留,工作地點下面應有圍欄或裝設其他保護裝置,防止落物傷人。如在格柵式的平臺上工作,為了防止工具和器材掉落,應鋪設木板。

  7.4.1.10不準將工具及材料上下投擲,要用繩系牢后往下或往上吊送,以免打傷下方工作人員或擊毀腳手架。

  7.4.1.11上下層同時進行工作時,中間必須搭設嚴密牢固的防護隔板、罩棚或其他隔離設施。工作人員必須戴安全帽。

  7.4.1.12冬季在低于零下十度進行露天高空工作,必要時應該在施工地區附近設有取暖的休息所,取暖設備應有專人管理,注意防火。

  7.4.1.13在6級及以上的大風以及暴雨、打雷、大霧等惡劣天氣,應停止露天高空作業。

  7.4.1.14禁止登在不堅固的結構上(如石棉瓦屋頂)進行工作。為了防止誤登,應在這種結構的必要地點掛上警告牌。

  7.4.2動火作業安全要求

  7.4.2.1動火作業應有專人監火,動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現場及周圍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備足夠適用的消防器材。

  7.4.2.2凡在盛有或盛過危險化學品的容器、設備、管道等生產、儲存裝置及處于甲、乙類區域的生產設備上動火作業,應將其與生產系統徹底隔離,并進行清洗、置換,取樣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作業;因條件限制無法進行清洗、置換而確需動火作業時按7.4.2.11規定執行。

  7.4.2.3凡處于甲、乙類區域的動火作業,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溝、水封等,應檢查分析,距用火點15m以內的,應采取清理或封蓋等措施;對于用火點周圍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設備,應采取有效的空間隔離措施。

  7.4.2.4拆除管線的動火作業,應先查明其內部介質及其走向,并制訂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

  7.4.2.5在生產、使用、儲存氧氣的設備上進行動火作業,氧含量不得超過21%。

  7.4.2.6五級風以上(含五級風)天氣,原則上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因生產需要確需動火作業時,應有確保安全的措施。

  7.4.2.7動火期間距動火點30m內不得排放各類可燃氣體;距動火點15m內不得排放各類可燃液體;不得在動火點10m范圍內及用火點下方同時進行可燃溶劑清洗或噴漆等作業。

  7.4.2.8動火作業前,應檢查電焊、氣焊、手持電動工具等動火工器具本質安全程度,保證安全可靠。

  7.4.2.9使用氣焊、氣割動火作業時,乙炔瓶應直立放置;氧氣瓶與乙炔氣瓶間距不應小于5m,二者與動火作業地點不應小于10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曬。

  7.4.2.10動火作業完畢,動火人和監火人以及參與動火作業的人員應清理現場,監火人確認無殘留火種后方可離開。

  7.4.2.11具有重大火災隱患的動火作業(特殊動火作業),應符合以下要求:

  1)在生產不穩定的情況下不得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

  2)應事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實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時可請專職消防隊到現場監護。

  3)動火作業前,通知公司應急救援小組,使之在異常情況下能及時采取相應的應急措施。

  4)動火作業過程中,應使系統保持正壓,嚴禁負壓動火作業。

  5)動火作業現場的通排風應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氣體能順暢排走。

  7.4.2.12動火分析及合格標準:

  1)動火作業前應進行安全分析,動火分析的取樣點要有代表性。

  2)在較大的設備內動火作業,應采取上、中、下取樣;在較長的物料管線上動火,應在徹底隔絕區域內分段取樣;在設備外部動火作業,應進行環境分析,且分析范圍不小于動火點10m。

  3)取樣與動火間隔不得超過30min,如超過此間隔或動火作業中斷時間超過30min,應重新取樣分析;特殊動火作業期間還應隨時進行監測。

  4)使用便攜式可燃氣體檢測儀或其它類似手段進行分析時,檢測設備應經標準氣體樣品標定合格。

  5)動火分析合格判定。當被測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時,其被測濃度應不大于0.5%(體積百分數);當被測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小于4%時,其被測濃度應不大于0.2%(體積百分數)。

  7.4.3動土作業安全要求

  7.4.3.1動土作業前,相關負責人應對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對安全措施進行現場交底,并督促落實。

  7.4.3.2動土作業施工現場應根據需要設置護欄、蓋板和警告標志,夜間應懸掛紅燈示警;施工結束后要及時回填土,并恢復地面設施。

  7.4.3.3動土中如暴露出電纜、管線以及不能辨認的物品時,應立即停止作業,妥善加以保護,報告動土審批單位處理,采取措施后方可繼續動土作業。

  7.4.3.4動土臨近地下隱蔽設施時,應輕輕挖掘,禁止使用鐵棒、鐵鎬或抓斗等機械工具。

  7.4.3.5挖掘坑、槽、井、溝等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1)挖掘土方應自上而下進行,不準采用挖底腳的辦法挖掘,挖出的土石不準堵塞下水道和陰井。

  2)在挖較深的坑、槽、井、溝時,嚴禁在土壁上挖洞攀登;作業時必須戴安全帽;坑、槽、井、溝上端邊沿不準人員站立、行走。

  3)要視土壤性質、濕度和挖掘深度設置安全邊坡或固壁支架;挖出的泥土堆放處所和堆放的材料至少要距坑、槽、井、溝邊沿0.8米,高度不得超過1.5米;對坑、槽、井、溝邊坡或固壁支撐架應隨時檢查,特別是雨雪后和解凍時期,如發現邊坡有裂縫、松疏或支撐有折斷、走位等異常危險征兆,應立即停止工作,并采取措施。

  4)作業時應注意對有毒有害物質的檢測,保持通風良好,發現有毒有害氣體時,應采取措施后,方可施工。

  5)在坑、槽、井、溝的邊緣,不能安放機械、鋪設軌道及通行車輛,如必須時,要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

  6)在拆除固壁支撐時,應從下而上進行;更換支撐時,應先裝新的,后拆舊的。

  7)所有人員不準在坑、槽、井、溝內休息。

  7.4.3.6上下交叉作業應戴安全帽,多人同時挖土應相距在2米以上,防止工具傷人。作業人員發現異常時,應立即撤離作業現場。

  7.4.3.7在化學危險場所動土時,要與有關操作人員建立聯系,當化學危害物質泄漏時,相關人員應立即通知動土作業人員停止作業,迅速撤離現場。

  7.4.3.8作業前必須檢查工具、現場支護是否牢固、完好,發現問題應及時處理。

  7.4.4帶電作業安全要求

  7.4.4.1通過人體的電流必須限制在安全電流1mA以下。

  7.4.4.2帶電作業人員必須參加嚴格的技術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電工操作證方可上崗,作業時要設專人監護。

  7.4.4.3對于比較復雜、難度較大的帶電作業,必須經過現場勘察,編制相應操作工藝方案和嚴格的操作程序,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技術組織措施。

  7.4.4.4帶電作業應在良好天氣下進行。

  7.4.4.5最小安全距離

  1)在配電線路上采用絕緣桿作業法(間接作業)時,人體與帶電體的最小安全距離不得小于0.4m(此距離不包括人體活動范圍)。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9

  第一條危險環境動火作業是指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場所等危險環境條件下進行的動火作業過程。

  ⑴危險環境包括:火災爆炸環境,可燃或有毒介質的容器、設備、管線。

  ⑵動火作業包括:

  ①各種氣焊、電焊、鉛焊、錫焊、塑料焊等各種焊接作業及氣割、等離子切割機、砂輪機、磨光機等各種金屬切割作業。

  ②使用噴燈、液化氣爐、火爐、電爐等明火作業。

  ③燒(烤、煨)管線、熬瀝青、炒砂子、鐵錘擊(產生火花)物件,噴砂和產生火花的其他作業。

  ④聯接臨時電源并使用非防爆電器設備和電動工具。

  第二條危險環境動火作業,應辦理“危險環境動火作業票”

  第三條危險環境動火作業前,作業票申辦單位與作業施工單位進行作業風險識別,制定作業程序、安全措施及施工方案。

  第四條危險環境動火作業票審批程序:

  1、動火作業前必須清理動火作業點周圍20米內所有的易燃、可燃物質。

  2、動火作業區域所屬單位的專兼職安全員確認落實各項安全措施,區域環境符動火作業條件后,填寫“動火作業票”,簽名后交經單位負責人審查,確認合格后簽名。

  ⑷單位審簽后,報安全管理人員確認審簽。

  ⑸安全管理人員審簽后,最后由總經理審批。

  第五條動火作業人職責:

  ⑴動火作業人員持有效的特種作業證上崗,持有效的“動火作業票”作業。

  ⑵動火作業人員嚴格執行“三不動火”的原則,拒絕違章指揮,杜絕違章動火作業。

  ⑶動火作業前確認動火作業條件符合后開始動火作業。

  ⑷動火作業過程中出現不符合動火作業條件的環境、因素、事件等,立即停業作業。

  第六條動火監護人職責

  ⑴動火監護人經動火監護專門培訓并考核合格,持證監護。

  ⑵動火監護人應有動火作業區域崗位操作合格證,熟悉動火區域環境和生產過程、設備狀況,能判斷和處理異常情況及突發事故。

  ⑶在接到“動火作業票”后,在單位領導或安全技術人員的`指導下,逐項檢查落實各項安全措施。

  ⑷動火作業前,確認動火人無誤及其它動火條件都落實后,將“****動火作業票”發給動火作業人,開始動火作業。

  ⑸動火作業過程中,發生異常情況及時采取措施:

  ①不離開作業現場,必須離開時收回“動火作業票”,停止動火作業。

  ②動火人如不執行“三不動火”又不聽勸阻時收回“動火作業票”,停止動火作業;同時報告單位負責人。

  ③環境及條件發生變化時及時收回“動火作業票”,停止動火作業。

  第七條動火作業安全管理措施:

  ⑴嚴格控制動火作業,危險區域內可不動火作業的一律不動火,可拆下移出的設備及部件全部移到安全區域動火作業。

  ⑵動火作業前,識別動火作業風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制定作業方案,安全措施填入“動火作業票”中。

  ⑶動火作業審簽審批人到現場檢查、督促動火單位落實防火措施后,方可審簽“動火作業票”。

  ⑷動火作業嚴格執行“三不動火”管理,即沒有經批準的動火作業許可證不動火、動火監護人不在現場不動火、防火措施不落實不動火。安全管理人員隨時檢查動火作業情況,發現違反“三不動火”或其它危險動火作業時,立即收回“動火作業票”許可證,停止動火。

  第八條動火作業過程中,如涉及進入受限空間、臨時用電、高處等作業時,需辦理相應的作業許可票。

  第九條作業完成后,作業申請單位與施工單位共同進行檢查驗收。

  第十條本制度解釋權屬于工務部。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10

  一、編制目的

  為加強和規范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管理,規范有限空間作業行為,保障人員安全,確保生產裝置正常運行和作業安全,特編制此制度。

  二、規章制度

  1、有限空間作業前要辦理有限空間作業許可證,需要時要同時辦理其他作業證,作業人員須持有審批的有限空間作業許可證和其他作業許可證后方準許進入有限空間作業。

  2、嚴格執行先檢測后作業的原則,作業前一定要明確有限空間內的有害因素及其濃度。

  3、作業負責人要明確所有有限空間作業人員的職責,負責人及作業人員都要明確信息溝通的工具、方式和內容。

  4、有限空間作業實施公司內部作業許可證制度。公司安全主管部門負責作業許可證管理。

  5、作業主管部門要編制安全作業方案,并根據作業方案在許可證上填寫簡要作業程序和內容,作業方案應作為許可證的附件;安全主管部門根據危險有害因素分析結果,在許可證上寫明危險有害因素。

  6、加強勞動防護用品的配備和監護工作。要針對作業環境的實際要求,配備足量、符合實際作業環境要求的勞動防護用品,且作業人員要佩戴好勞動用品后再進行作業,場外必須有監護人員監護及必要的施救工具。

  7、作業人員要嚴格按照公司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操作規程進行作業,不得違規操作,以免事故的發生。

  8、事故發生后,切忌盲目施救。發生有限空間作業安全事故后,監護人或事故發現者應當及時呼救,在采取切實有效的防護措施,如穿戴防護服,戴上防毒面具或呼吸器以及其他一些防護措施后,方可入內施救。切忌因救人心切,盲目入內,而導致事故傷亡人數的增加和事故的擴大。

  9、加強對員工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提高作業人員自我保護意識和安全防范技能。

  10、制定切實有效的事故應急預案,并不定期的進行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演練,予以記錄。

  三、注意事項

  1、施焊場地周圍應清除易燃易爆物品,或進行覆蓋、隔離。

  2、必須在易燃易爆氣體或液體擴散區施焊時,應經有關部門檢試許可后,方可進行。

  3、乙炔發生器必須設有防止回火的安全裝置、保險鏈;球式浮筒必須有防爆球;膠皮薄膜浮桶必須裝設厚度為1-1.5毫米、直徑不少于面積的60-70%。

  4、氧氣瓶、氧氣表及焊割工具上,嚴禁沾染油脂。

  5、乙炔發生器的零件和管道接頭,不得采用紫銅制作。

  6、高、中壓乙炔發生器應可靠接地,壓力表及安全閥應定期校驗。

  7、碎電石應摻在小塊電石中使用。夜間添加電石,嚴禁用明火照明。

  8、乙炔發生器應每天換水,嚴禁在浮桶上放置物料,不準用手在浮桶上加壓或搖動。

  9、乙炔發生器不得放置在電線的'正下方,與氧氣瓶不得放一處,距易燃易爆物品和明火的距離,不得少于10米。檢驗是否漏氣,要用肥皂水,嚴禁用明火。

  10、氧氣瓶、乙炔瓶應有防震膠圈,旋緊安全帽,避免劇烈震動,并防止曝曬。凍結應用熱水或蒸氣加熱,不準用火烤。

  11、點火時,焊槍口不準對人,正在燃燒的焊槍不得放在工件或地面上。帶有乙炔和氧氣時,不準放在金屬容器內,以防氣體逸出,發生燃燒事故。

  12、不得手持連接膠管的焊槍爬梯登高。

  13、嚴禁在帶壓的容器或管道上焊割,帶電設備應先切斷電源。

  14、在貯存過易燃易爆及有毒物品的容器或管道上焊割時,應先清除干凈,并將所有的孔、口打開。

  15、電石應放在通風良好、不漏雨、干燥的地方,移動或搬運應將桶上的小蓋打開,輕搬輕放。開桶時,頭部要閃開,不得用金屬工具敲擊桶蓋。

  16、鉛焊時,場地應通風良好,皮膚外露部分應涂護膚油脂。工作完畢應洗漱。

  17、工作完畢,應將氧氣瓶、乙炔瓶氣閥關好,擰上安全罩。乙炔浮桶提出時,頭部應避開浮桶上升方向,撥出后要臥放,禁止扣放在地上。檢查操作場地,確認無著火危險,方準離開。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11

  一、安全生產人人有責,生產務必安全,安全促進生產。

  二、各級領導在所屬職責范圍內,是安全第一職責人。

  三、定期進行安全大檢查,要求做到群管、群防、群查、群治的安全工作方針,確保無安全事故。

  四、新工人進廠務必堅持進行安全知識教育,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崗。

  五、酒庫、酒成品倉庫、包裝材料倉庫,嚴禁使用明火燒焊,要有嚴格的防火安全措施,要有明顯的禁火標志,室內要持續良好的'通風,降低空氣中的酒精濃度。

  六、發現機、電設備運轉聲音異常或有異味,務必立即關掉電源、掛牌、停機檢查、維修,不得帶病運轉操作,設備運轉部位都務必要安裝防護罩。

  七、車間內不準帶小孩、洗衣服。

  八、車間、倉庫內嚴禁吸煙、烤火、燒飯,非倉庫人員不得擅自入內。

  九、公司生產區域及倉庫各處要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妥善保管。

  十、公司的所有電器保險絲要適當,不準任意調大或調小,更不能用銅絲代替,不準用濕手濕布去擦電器設備。

  十一、特殊工種務必持有特殊工種上崗證方可上崗。

  十二、事故發生后“三不放過”

  1、事故原因不清不放過;

  2、事故者及廣大職工不受教育不放過;

  3、沒有防范措施不放過。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12

  1、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安全生產法》、《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督暫行條例》、《廣東省勞動安全衛生條例》、《搞好安全生產的必須和禁令》等法規和條例。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基本方針,確保作業安全。

  2、認真貫徹執行“勞動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崗位操作規程”。

  3、特殊作業人員,必須經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培訓,考核合格發證,才能上崗操作。

  4、進行危險作業,必須辦理作業票如:“動火許可證”、“帶電作業票”、“高處作業證”、“罐內作業證”、“起重作業證”等等。作業時,必須有充分的安全措施,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并在安全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安全員、監護員的組織或監護下,才準施工。“動火作業”、“高處作業”、“起重作業”、“罐內作業”等危險作業的安全管理規定:

  (1)“罐內作業”:凡進入塔、釜、壇罐、爐膛、鍋內、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地坑、井下、下水道或其他閉塞場所作業,均稱為罐內作業。進行罐內作業,必須辦理“罐內作業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經有關技術負責人審批后,才能執行。“罐內作業”的安全措施通常有下列幾種:

  1.安全隔離。

  2.清洗和轉換。

  3.通風。

  4.加強監測和罐外監護。

  5.防護用具和照明。

  6.急救措施等。

  (2)“起重作業”:“起重作業必須辦理”“起重作業證”。必須遵守《起重機械安全監察規定》及起重安全操作規程。作業時,在確認起重環境和起重器具安全的情況下,應嚴格遵守以下“十不吊”的原則:指揮信號不明不準吊;斜牽斜掛不準吊;吊物重量不明或超負荷不準吊;散物捆扎不牢或物料裝放過滿不準吊;吊物上有人不準吊;地下埋設物不準吊;機械安全裝置失靈或帶病時不準吊;現場光線暗看不清吊物起落點不準吊;棱刃物與鋼絲繩直接接觸,無保護措施不準吊;六級以上強風不準吊。

  (3)“高處作業”:凡在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墜落的高處作業,均稱為“高處作業”。“高處作業”人員應辦“高處作業證”。高處作業的安全守則如下:

  ①患有精神病、癲癇病、高血壓、心臟病的人不準從事高處作業,患深度近視眼病的人也不宜從事高處作業。

  ②遇有六級以上強風、大霧、雷暴等惡劣氣候的露天場所,不能登高作業,夜間登高作業需有足夠照明。

  ③作業條件:高處作業均需事先搭好腳手架或采取防墜落措施。在沒有腳手架或沒有欄桿腳手架上工作,高度超過1.5米時,必須使用安全帶或采用其他可行的安全措施。

  ④現場管理:應設圍欄或其他明顯的安全界標,除有關人員外,不準其他人員在作業地點的下面通行或逗留。進入高處作業現場的人員都必須戴好安全帽。

  ⑤防止工具、材料墜落。高處作業時,應一律使用工具袋,格棚式平臺應鋪木板;用繩工具;上下層同時作業時,要采取隔離措施。

  ⑥腳手架的安全要求:必須能承受站在上面的人員和材料等重量。一般腳手架的載荷重量不行超過270千克/平方米。用竹梯或木梯上高處作業,首先要檢查梯子主桿和梯橫檔的`材料質量情況。

  1.石棉瓦上不固定好跳板,不準登石棉瓦作業。

  (4)“動火作業”:必須嚴格遵守“安全生產防火、動火、用火制度”。

  (5)“帶電作業”:一般不允許“帶電作業”,特殊情況時,必須辦理“帶電作業票”,并在安全防護及救援措施完備的情況下,在安全管理人員、電氣專業人員的指導、監護下,才準專業操作人員作業。

  5、劇毒危險化學品的使用,必須由經過嚴格專業培訓的專職化驗員進行操作,并執行“劇毒危險化學品付出儲存及使用的安全管理規定”。

  6、其他危險作業必須執行有關安全管理規定。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13

  總 則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凡屬于危險作業范圍的都必須經主管部門辦理危險作業審批手續,特制定此制度:

  1 危險作業范圍:

  1.1 高處作業(無固定欄桿、平臺且高于基準墜落面2m)

  1.2 帶電作業

  1.3 禁煙火范圍內進行的明火或易燃作業

  1.4 爆破或有爆炸危險的`作業

  1.5 有中毒或窒息危險的作業

  1.6 危險的起重運輸作業

  1.7 上述以外其它有較大危險可能導致重傷以上事故的作業

  2 審批手續

  2.1 凡屬從事危險作業范圍內工作的單位,必須填寫《危險作業申請單》一式二份,交資產運營部(屬于防火方面的交人事保衛部)審查和現場檢查后提出方案,經公司主管副經理批準后方可施工。

  2.2 特殊情況無法履行審批手續時,現場應有專人負責安全工作,并有具體的安全措施,在情況允許后立即通知資產運營部并補辦審批手續。

  2.3 資產運營部應及時對危險作業點進行現場調查、施工中應派人或布置安全值班人員做重點檢查。

  2.4 各單位應認真遵守執行此制度,未執行者按違章作業處理。(危險作業申請單附后)

  危險作業申請單

  年 月 日

  申 請 單 位

  作業地點

  作 業 簡 要 內 容:

  直接作業人員姓名

  身 體 狀 況

  輔助人員姓名

  身體狀況

  防 護 措 施:

  現 場 指 揮 人

  安全員

  主管副總經理: 分公司經理: 資產運營部: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14

  一、目的

  為加強公司危險作業安全管理,控制和消除危險作業過程中的潛在風險,減少和避免危險作業各類事故的發生,保障安全生產。

  二、適用范圍

  適用于公司內從事高處作業、動火作業、臨時用電作業、有限空間作業等危險作業的安全管理,具體內容如下:

  1.危險作業:指容易造成嚴重傷害事故和財產損失的作業,主要指臨時性作業、非生產性作業以及勞動條件惡劣的作業。

  2.高處作業:凡是在墜落基準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墜落的作業。公司的高處作業包括在生產過程中電器及機械設備的維修、屋面建筑物的修補和日常高處清潔衛生的高處作業。

  3.動火作業:可能產生熱量的工作,產生的熱量足夠引起燃燒,包括焊接、切割、銅焊、研磨等,使用電氣焊工具或者類似能引起燃燒或火星的工具與設備。本廠的動火作業包括在生產過程中電器及機械設備的維修維護和保養、屋面、建筑物的修補維護等需進行的動火作業。

  4.臨時用電作業:公司內一切臨時用電的作業。動火作業包括在生產過程中電器及機械設備的維修維護和保養、臨時照明的線路連接、屋面、建筑物的修補維護等作業需臨時用電的作業。

  三、職責

  1.危險作業申請部門負責填寫危險作業許可證,認真貫徹執行本制度,保障各項作業安全實施。

  2.危險作業申請部門負責危險作業許可證的審核。

  3.安全主任負責危險作業的審批,負責組織人員對作業現場進行監督管理。

  4.危險作業人員認真落實危險作業安全技術措施。

  四、危險作業的審批程序

  1.進行危險作業的部門提前向安全主任提出書面危險作業申請,即填寫《高處作業許可證》、《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動火作業許可證》。

  2.若情況特別緊急,來不及辦理審批手續,實施部門必須經安全主任同意方可施工。

  3.安全主任接到申請后半個工作日內審批。

  4.安全主任組織人員對作業現場進行監督檢查,落實安全技術措施,監督作業人員的工作,確保安全。

  5.作業人員有作業禁忌癥人員、生理缺陷、勞動紀律差、喝酒后及有不良心理狀態等人員,不準從事危險作業。

  五、危險作業的.實施

  1.危險作業申請批準后,執行危險作業的部門領導下達危險作業指令,操作人員有權拒絕沒有正式作業指令的危險作業。

  2.作業前,安全主任負責根據作業內容和可能發生的事故,有針對性地對全體危險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落實安全措施。

  3.危險作業使用的設備、實施必須符合安全標準和規定,危險作業所使用的工具、原材料和勞動保護用品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規定。做到配備齊全、使用合理、安全可靠。

  4.作業前,危險作業人員對作業現場進行危險因素辨識,采取針對性的安全技術措施。危險作業現場必須符合安全生產現場管理要求。作業現場內應整潔,道路暢通,應有明顯的警示標志。

  5.危險作業過程中,安全主任指定一名工作認真負責、責任心強,有安全意識和豐富實踐經驗的人員作為現場工作監護人,負責危險作業全程的安全監督檢查。安全主任、危險作業申請部門、危險作業執行負責人適時對作業現場進行監督。

  6.對違章指揮,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作業人員違章作業時,作業監護人、安全主任、危險作業申請部門、危險作業執行部門負責人均有權停止作業。

  7.危險作業完工后,作業執行人必須清理作業現場,保證作業現場在操作前、操作中、操作后有一個安全良好的狀態。

  六、危險作業的安全防護措施

  1.高處作業安全防護措施

  (1) 個人防護用品齊全,包括安全帶、安全帽、防滑鞋、工作服等。

  (2) 防護用品要正確佩戴和使用。

  (3) 登高所用的梯子等登高用具性能要好,擺放要穩固。

  (4) 高處作業必須設置防護設施。

  (5) 高處作業范圍內若有其他危及人身安全的物品,應采取隔離、斷電、停用等防護措施。

  (6) 設置警戒區域,禁止其他人員進入。

  (7) 避免交叉作業。

  (8) 高處作業使用的工具物品不準拋擲。

  (9) 攀登石棉瓦等輕型材料的建筑物,要有加墊板等防護措施。

  (10) 作業完畢后要清理作業場所。不遺留工具和物品。

  2.動火作業安全防護措施

  (1) 設置相應和足夠數量的滅火器材,并放在適應的位置,便于取用,并且在場人員掌握使用方法。

  (2) 清理附近的易燃物品。對不能清除的易燃物品要用水澆濕或遮擋,以防引起著火。

  (3) 設置監護人,監督落實各項措施。

  (4) 在高處動火作業,要用非燃材料做成遮擋,以防止火花飛落。

  (5) 對可能引起爆炸的作業,要進行檢測,采取通風、置換等措施,并且檢測合格后再進行作業。

  (6) 作業過程中,隨時進行檢查。作業結束后,對作業地點進行仔細檢查,確認無危險后方可離開。

  3.臨時用電作業安全防護措施

  (1) 臨時用電作業必須采用tn-s系統,非電工嚴禁進行接駁、拆除電焊機及其它電氣設備的電源線等的用電操作,必須由電工負責辦理。

  (2) 合理配置漏電保護器,開關箱,且漏電保護器的漏電動作電流不大于30ma,漏電動作時間小于0.1s,手持式電動工具的漏電保護器的漏電動作電流不大于15ma,漏電動作時間不大于0.1s。

  (3) 開關箱內采用一機一閘一漏電保護。

  (4) 外電防護安全操作距離、防護距離、防護措施,要符合規范要求。

  (5) 配電系統要安裝正確,完好無損,牢固,接駁絕緣良好,分路標記,專人負責,清理雜物,檢修要全面考慮。

  (6) 要設三相五線制,要將動力電和照明電分開,臨時電源線不得搭靠工藝設備、管道等。

  (7) 使用移動電器和手電鉆、砂輪等手持電動工具,必須絕緣良好,以防止觸電事故。

  (8) 作業結束后,對作業地點進行仔細檢查,確認無危險后方可離開。

  七、檔案管理

  1.行政部負責危險作業檔案的建立及健全。

  2.危險作業人員作業完成后,將《高處作業許可證》、《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動火作業許可證》、交予行政部登記存檔。

  3.檔案內容包括但不限于:

  (1) 《高處作業許可證》、《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動火作業許可證》。

  (2) 危險作業等登記臺賬。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15

  第一條、為確保工作人員進行危險作業時,其事先做妥一切安全處理、防護提高作業時的危險意識已達到零事故的目標。

  第二條、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基本方針,確保作業安全。

  第三條、認真貫徹執行“勞動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崗位操作規程”。

  第四條、特殊作業人員,必須經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培訓,考核合格發證,才能上崗操作。

  第五條、危險作業審批

  (一)、在進行項目部危險作業前,應由執行部門填寫“危險作業申請單”,由項目部批準,特別危險的作業須由公司安監部審批;

  (二)、對于進行危險作業的單位應制定危險作業安全技術措施和應急預案,報項目部審批;特別危險的作業須經安全技術論證報請主管副經理審批。

  第六條、危險作業的'實施

  (一)、作業前,項目部應根據作業內容和可能發生的事故,有針對性的對全體危險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落實安全措施。

  (二)、危險作業使用的設備、設施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規定,危險作業所使用的工具、原材料和勞動保護用品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規定。

  (三)、危險作業現場必須符合安全生產現場管理要求。作業現場內應整潔,道路暢通,應有明顯的警示標志。

  (四)、危險作業過程中實施單位負責人應指定一名工作認真、責任心強,有安全意識和豐富實踐經驗的人作為安全負責人,負責現場的安全監督檢查。危險作業單位和作業負責人應對現場驚醒監督檢查。

  (五)、對于違章指揮,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作業人員違章作業時安全員或安全負責人有權停止作業。

  (六)、危險作業完工后,應對現場進行整理。

  第七條、本項目部危險作業范圍

  (一)、高空作業(高度在2米以上,并有可能發生墜落的作業);

  (二)、起重作業;

  (三)、爆破作業;

  (四)、電氣焊作業;

  (五)、處理易燃易爆、危險化學毒品等物質的作業;

  (六)、潛水作業;

  (七)、電工作業。

  第八條、進行危險作業時,必須有充分的安全措施,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并在安全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安全員、監護員的組織或監護下,才準施工。危險作業的安全管理規定如下:

  (一)高處作業:凡在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墜落的高處作業,均稱為“高處作業”。高處作業的安全守則如下:

  1、患有精神病、癲癇病、高血壓、心臟病的人不準從事高處作業,患深度近視眼病的人也不宜從事高處作業。

  2、遇有六級以上強風、大霧、雷暴等惡劣氣候的露天場所,不能登高作業,夜間登高作業需有足夠照明。

  3、作業條件:高處作業均需事先搭好腳手架或采取防墜落措施。在沒有腳手架或沒有欄桿腳手架上工作,高度超過1.5米時,必須使用安全帶或采用其他可行的安全措施。

  4、現場管理:應設圍欄或其他明顯的安全界標,除有關人員外,不準其他人員在作業地點的下面通行或逗留。進入高處作業現場的人員都必須戴好安全帽。

  5、防止工具、材料墜落。高處作業時,應一律使用工具袋,格棚式平臺應鋪木板;用繩工具;上下層同時作業時,要采取隔離措施。

  (二)起重作業:起重作業人員必須持有特種作業操作資格指揮證進行作業,并認真執行其中安全操作規程,嚴格遵守一下“十不吊”的原則:

  1、指揮信號不明不準吊;

  2、斜牽斜掛不準吊;

  3、吊物重量不明或超負荷不準吊;

  4、散物捆扎不牢或物料裝放過滿不準吊;

  5、吊物上有人不準吊;

  6、地下埋設物不準吊;

  7、機械安全裝置失靈或帶病時不準吊;

  8、現場光線暗看不清吊物起落點不準吊;

  9、棱刃物與鋼絲繩直接接觸,無保護措施不準吊;

  10、六級以上強風不準吊。

  (三)爆破危險作業

  1、實施爆破作業,必須嚴格遵守下列五項規定:

  (1)、有專(兼)職安全監督員或指定專人負責安全;

  (2)、由持有《爆破員作業證》的爆破員作業;

  (3)、在危險區域邊界設置崗哨和標志;

  (4)、爆破前必須有信號,危險區內人員必須撤至安全地點;

  (5)、必須在爆破后進行現場檢查,確認安全后,才能發出解除警戒信號;

  2、必須嚴格執行爆破作業操作規程;

  3、爆破器材的組裝、加工等危險性作業必須在專門場所進行,嚴格在放炮現場庫房內進行;

  4、領用爆破器材不得超過當班用量,所需爆破器材由安全監督員或專門負責人和爆破員共同核定填寫領料單,并共同簽字后交單位負責人簽字,然后憑此簽字的領料單到保管員處領料,剩余爆破器材,經核實并由領料人簽字后退回倉庫,不得帶回家中或隨便存放在別處;

  5、保管好爆破現場的爆破器材,嚴防被盜丟失,嚴禁贈送、轉賣、轉借爆破器材,嚴禁使用爆破器材炸魚、炸獸;

  6、嚴禁在接觸爆破器材時吸煙、用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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