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代資格考試題型
1、保薦機構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重要關聯方持有發行人的股份合計超過7%,或者發行人持有、控制保薦機構的股份超過7%的,保薦機構在推薦發行人證券發行上市時,應聯合1家無關聯保薦機構共同履行保薦職責,且該無關聯保薦機構為第一保薦機構( )
參考答案:√
參考解析:《保薦辦法》第四十三條:保薦機構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重要關聯方持有發行人的股份合計超過7%,或者發行人持有、控制保薦機構的股份超過7%的,保薦機構在推薦發行人證券發行上市時,應聯合1家無關聯保薦機構共同履行保薦職責,且該無關聯保薦機構為第一保薦機構。
2、以下情形中需要聯合一家無關聯保薦機構共同保薦的情形( )
A.保薦機構持有發行人8%的股份
B.保薦機構的實際控制人持有發行人8%的股份
C.保薦機構的重要關聯方持有發行人8%的股份
D.發行人持有保薦機構8%股份
E.發行人的控股股東持有保薦機構8%股份
參考答案:A,B,C,D
參考解析:本題考點為應當聯合保薦的情形。
《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保薦機構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重要關聯方持有發行人的股份合計超過7%,或者發行人持有、控制保薦機構的股份超過7%的,保薦機構在推薦發行人證券發行上市時,應聯合1家無關聯保薦機構共同履行保薦職責,且該無關聯保薦機構為第一保薦機構。
3、以下關于保薦機構對深交所上市公司現場檢查說法正確的有( )
A.主板上市公司2012年10月15日公開增發,至少2012年12月31日前要現場檢查一次
B.創業板公司2012年4月15日首發上市,至少2012年12月31日前要現場檢查一次
C.中小板上市公司2012年10月15日配股,至少2012年12月31日前要現場檢查一次
D.創業板上市公司上一年信息披露工作考核結果為C,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應當至少每季度對上市公司進行一次定期現場檢查
參考答案:B
參考解析:《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薦工作指引》(2014年修訂)第三十條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應當每年對上市公司至少進行…次定期現場檢查,持續督導時間不滿三個月的除外。
4、在持續督導期間,如果所保薦的上市公司上一年度信息披露工作考核結果為C或者D的,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應當至少每半年對上市公司進行一次定期現場檢查。第8題 證券公司取得保薦機構資格后,應當持續符合保薦辦法規定的相關條件。以下情形中,中國證監會可直接撤銷其保薦機構資格有( )
A.注冊資本低于人民幣1億元
B.受到工商局的行政處罰
C.從業人員不足35人
D.風險控制指標不符合相關規定
E.受到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
參考答案:B,E
參考解析: 本題考查的是證券公司申請保薦機構資格,應當具備的條件以及維持保薦機構資格的`條件。可以直接撤銷的情形是最近3年內未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
5、以下關于持續督導的期間說法正確的有( )
A.上市公司收購,從收購完成之日12個月
B.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從證監會核準重組之日起一個完整會計年度
C.持續督導期間,實際控制人發生變化的,持續督導期間應延長1年
D.上海交易所上市公司,法定持續督導期時間已滿,但是募集的資金尚未使用完畢,需要繼續進行督導
參考答案:D
參考解析:A選項,應該自收購人公告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之日起至收購完成后12個月;
B選項,如因借殼上市實際控制人變化,自證監會核準重組之日起,不少于3個會計年度;
C選項,滬深交易所都沒有持續督導期間,實際控制人變化,延長1年的相關規定。按深交所新的《保薦工作指引》,在持續督導期間,上市公司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深交所可以視情況要求保薦機構延長持續督導時間:(1)上市公司在規范運作、公司治理、內部控制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或者較大風險的;(2)上市公司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或者交易所公開譴責的;(3)上市公司連續二年信息披露考核結果為D。
D選項,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續督導工作指引》的規定,法定督導期時間已滿,但是募資的資金尚未使用完畢,需要繼續督導。
6、甲證券公司于2013年5月取得保薦機構資格,則其于2014年3月份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年度執業報告符合《保薦辦法》關于保薦機構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年度執業報告的相關規定。( )
參考答案:×
參考解析:《保薦辦法》第二十二條:“保薦機構應當于每年4月份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年度執業報告。
7、機構應當于每年( )月份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年度執業報告
A.4
B.6
C.5
D.7
參考答案:A
參考解析:《保薦辦法》第二十二條:“保薦機構應當于每年4月份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年度執業報告。……”第38題判斷修改保薦代表人在2個自然年度內被采取監管措施累計2次以上,中國證監會可以暫停受理相關保薦代表人具體負責的推薦。( )
參考答案:√
參考解析:《保薦辦法》第七十四條保薦機構、保薦業務負責人或者內核負責人在1個自然年度內被采取本辦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監管措施累計5次以上,中國證監會可暫停保薦機構的保薦機構資格3個月,責令保薦機構更換保薦業務負責人、內核負責人。
8、保薦代表人在2個自然年度內被采取本辦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監管措施累計2次以上,中國證監會可6個月內不受理相關保薦代表人具體負責的推薦。
個人取得保薦代表人資格后,應當持續符合保薦辦法規定的相關條件,以下情形中,中國證監會可直接撤銷其保薦代表人資格有( )
A.負有數額較大到期未清償的債務
B.受到稅務的行政處罰
C.受到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
D.證券業執業證書未被吊銷
E.未定期參加保薦代表人年度業務培訓
參考答案:C,D,E
參考解析:本題A,應限期改正,逾期仍然不符合要求的,中國證監會撤銷其保薦代表人資格。B,根據條文是受到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直接撤銷資格,稅務局行政處罰不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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