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賬務調整研究的論文
稅務稽查發現納稅人在會計計算中漏記、少記金額和錯用科目等方面問題時,對如何正確進行納稅賬務調整,許多財會人員不甚明了,筆者現就納稅賬務調整的幾種方法談點個人意見。
一、紅字沖銷法。這種調賬方法,是先用紅字沖銷原錯誤的會計分錄,然后用藍字重新編制正確的會計分錄,登記賬簿。這種方法主要適用于錯用會計科目或運用會計科目正確但核算金額錯誤的情況。
例如:某企業以銀行存款繳納增值稅50000元,繳納拖欠稅款滯納金1000元,企業作賬務處理為:
借:產品銷售稅金及附加50000
管理費用1000
貸:銀行存款51000
由于上述錯賬發現及時,沒有影響后續核算,先用紅字沖回原會計分錄,再作出新的會計分錄更正,其賬務調整為:
借:產品銷售稅金及附加50000(紅字)
管理費用1000(紅字)
貸:銀行存款51000(紅字)
借: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已交稅金)50000
營業外支出—稅收滯納金1000
貸:銀行存款51000
二、補充登記法。對于會計核算中少記、漏記的金額,通過編制轉賬分錄,直接將少記、漏記的金額重新補充登記入賬。這種方法主要適用于漏記或錯賬所涉及的會計科目正確,但核算金額小于應記金額的`情況。
例如:某工業企業于1997年9月采用分期收款方式向甲公司銷售貨物一批,不含稅價款共計40000元,成本共計30000元,合同約定甲公司分兩次付款,第一次為10月15日支付貨款30000元及稅金5100元,第二次為11月15日支付貨款10000元及稅金1700元,該企業9月份發出貨物時,作賬務處理:
借:分期收款發出商品30000
貸:產成品30000
10月15日,甲公司僅向該企業支付貨款25000元及稅金4250元,該企業收到款項后作賬務處理為:
借:銀行存款29250
貸:產品銷售收入25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4250
同時結轉成本:
借:產品銷售成本18750
貸:分期收款發出商品18750
按現行會計制度和稅法對有關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規定,凡以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的,應以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確定銷售收入的實現。如果在合同約定日期購貨方沒有交付或交足規定貨款,企業應按合同約定日期和數額確認銷售收入。所以該企業第一次應補記產品銷售收入5000元及銷項稅額850元,結轉成本增加3750元,作調賬
分錄如下:
借:應收賬款—甲公司5850
貸:產品銷售收入5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850
借:產品銷售成本3750
貸:分期收款發出商品3750
三、綜合調賬法。這種方法是將上述紅字沖銷法和補充登記法綜合加以運用。它適用于錯用會計科目這種情況,而且主要用于所得稅賬務調整。
1、若是在年終結算前發現錯賬,可以在當期有關賬戶中直接進行調整,如涉及會計所得,可以直接調整“本年利潤”賬戶,使錯賬得以糾正。
2、若是在年終結算后發現錯賬,或是以前年度的錯賬問題,由于企業的會計決算已經產生,而應通過“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予以調整。
3、若不能直接調整成本核算的錯誤金額,可以采用“按比例分攤法”。例如:
在材料采購成本、原材料成本的結轉、生產成本的核算中發生的錯誤,其計算公式為:
分攤率=錯誤金額÷(期末材料結存成本+期末在產品結存成本+期末產成品結存成本+本期銷售產品成本)
具體運用時,應根據錯誤發生的環節,相應選擇某幾個項目進行計算分攤,不涉及項目則不參加分攤。將計算分攤的成本金額,分別調整有關賬戶,在期末結賬后,當期銷售產品應分攤的銷售金額應直接調整利潤總額。
【納稅賬務調整研究的論文】相關文章:
納稅籌劃原則研究的論文10-27
納稅籌劃納稅論文05-26
《納稅實務》實踐教學體系構建的研究論文09-06
《納稅實務》實踐教學體系構建研究論文09-06
我國高校納稅政策研究論文10-29
電力企業并購調整研究論文03-30
美國GDP核算的最新調整研究論文11-04
營改增環境下的納稅籌劃研究論文11-01
“互聯網+”下優化納稅公共服務的研究論文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