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管理規(guī)章制度推薦
在不斷進步的時代,很多地方都會使用到制度,制度對社會經濟、科學技術、文化教育事業(yè)的發(fā)展,對社會公共秩序的維護,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對擬定制度很是頭疼的,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消防管理規(guī)章制度推薦,歡迎大家分享。
消防管理規(guī)章制度推薦1
一、為切實加強xx大廈的消防安全工作,提高廣大業(yè)主和住戶消防安全意識,有效防止大廈內火警、火災事故發(fā)生,保護全體居民的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根椐<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湖北省消防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結合xx大廈具體實際,特制定本管理制度,大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先交與大廈廣大業(yè)主和居民征求相關意見修政后,再公告正式實施。
二、本管理制度適合于xx大廈內全體業(yè)主住戶和租賃本大廈住房的公司、集體宿舍及外租戶。
三、xx大廈消防安全工作要認真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按照政府統(tǒng)一領導,公安消防機關依法監(jiān)管與指導,業(yè)主委員會全面負責,全體居民積極參入的原則,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建立、建全嚴格而和諧的安全生活環(huán)境。
四、業(yè)主委員會對大廈消防安全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業(yè)主委員會主管負責人對消防安全負直接領導責任。實行安全責任問責制。
五、大廈內業(yè)主家庭中以房產所有權人為安全責任人。外來公司以公司法人及在大廈上班的公司負責人為安全責任人。外公司集體宿舍以公司法人及宿舍管理員為安全責任人。外租房所有權人按治安管理規(guī)定,同為外租房的安全責任人,安全責任與租戶共擔。
六、大廈物業(yè)服務人員要經常進行消防安全宣傳工作,利用廣告和公告形式提高廣大居民的消防安全素質,提高大家的.防火自救能力。
七、業(yè)委會物業(yè)人員按管理規(guī)定配置消防器材、設施,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定期組織檢驗、檢修,,缺損的要逐步補置,管理制度《大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八、業(yè)委會物業(yè)人員按安全規(guī)范設置安全疏散指示標記,設置火災事故或停電應急照明設施,火災報警系統(tǒng)要做到隨時可以發(fā)揮作用。
九、在公安消防機關和社區(qū)的堅決支持下,徹底保障大廈各條緊急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的無障礙暢通。
十、物業(yè)服務人員樹立嚴謹?shù)木礃I(yè)精神,加強完善專人值班制度。加強并堅持每日的五巡查重點工作(巡查各樓層配電箱、巡查大廈兩條主走火通道、巡查消防用水存量、巡查樓層消防設施、巡查電梯機房)。發(fā)覺異常情況,要及時處理,記錄備案。處理不了要及時向主管負責人報告,爭取隱患苗頭不過夜。
十一、萬一發(fā)生火災事故,物服人員要及時報警119并啟動大廈火災緊急報警系統(tǒng)。組織處置初起火災,通知水泵房供應消防用水,疏散大廈人員,保護火災現(xiàn)場,協(xié)助公安消防機構撲滅火災和配合火災事故調查工作。
十二、在認真抓好居民住戶的安全環(huán)境外,業(yè)委會物業(yè)服務人員要加強大廈內公司、集體宿舍及短期臨時住戶的安全管理與監(jiān)督工作。物服人員有權定期與不定期的在集體宿舍管理人或公司員工的陪同下,共同檢查區(qū)域安全問題。物服人員有權提出安全隱患問題和整改建議。
十三、大廈內嚴禁大量存放國家有關規(guī)定的易燃易爆的化學危險品。大廈內嚴禁生產、銷售各類危險物品。大廈通道里嚴禁燃放煙花、鞭炮之類危險品。
十四、無論新老住戶進行裝修工作,應由業(yè)主與裝修人事先與物服人員提出申請,并在物服人員依據(jù)有關規(guī)定指導下安全進行裝修。裝修中如需要進行電焊、氣割之類工作,必須在動明火前報告物服人員,并做好施工現(xiàn)場火災預防措施后方可進行,并接受物服人員監(jiān)督。大廈物業(yè)將無償提供滅火器具現(xiàn)場備用。
消防管理規(guī)章制度推薦2
一、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制度
第一條為提高員工的消防安全素質,使其遵循消防安全方針、程序、消防安全管理體系要求,改善工作活動中消防安全狀況,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人力資源管理部門是單位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的責任部門。
第三條人力資源部門負責人是單位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責任人,各有關部門負責人是本部門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責任人。
第四條消防安全教育
(一)消防安全教育的對象為全體員工;
(二)消防安全宣傳教育的形式主要有:消防文藝宣傳、消防宣傳畫廊、消
防宣傳板、火災事故現(xiàn)場會、典型火災案例分析、消防標語、消防演講、季節(jié)防火宣傳、消防報刊或雜志、消防影視節(jié)目、消防知識競賽、重點工種教育、參觀對外開放消防站等;
(三)消防安全教育每月進行一次,在消防宣傳日或重大活動期間適時進行。
第五條消防安全培訓
(一)消防安全培訓的對象應包括單位在職的全體員工;
(二)單位中的下列人員應積極接受消防安全專門培訓:
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者代表;
專、兼職消防安全管理人員;
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員;
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生產、使用、儲存、經營等特種崗位人員;
其他依照規(guī)定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專門培訓的人員。
(三)單位的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員和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生產、使用、儲存、經營等特種崗位人員應當持證上崗;
(四)消防安全培訓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有關消防法律法規(gu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guī)程;
本單位、部門、崗位的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
有關消防設施的性能、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報警、撲救初起火災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識和技能;
組織、引導在場群眾疏散的知識和技能;
與消防安全管理體系標準相關的消防安全文件、消防安全管理方針、目標、指標;
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演練。
(五)單位的消防安全培訓在每年的一月份和七月份各組織一次。部門的消防安全培訓每月組織一次;
(六)單位應積極參加公安消防機構或者其他具有消防安全培訓資質的機構組織的專門消防安全培訓,確保持證上崗落實。
第六條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均應做出記錄,由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責任人指定專人負責。
第七條考核獎懲,參照單位消防安全工作考評和獎懲制度執(zhí)行。
二、防火檢查、巡查制度
第一條防火巡查、檢查是消防安全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為及時發(fā)現(xiàn)單位生產經營等各項活動中可能存在的隱患、有害、危險因素和缺陷等,及時糾正不安全因素和不安全行為,監(jiān)督各項消防安全規(guī)章制度的貫徹執(zhí)行,以便制定整改措施,消除或控制火災隱患及有害、危險因素,確保實現(xiàn)單位消防安全工作方針和目標,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防火巡查、檢查堅持普遍檢查與專業(yè)檢查相結合的原則。
第三條消防工作歸口管理部門是防火檢查的責任部門。單位專兼職消防員是單位消防巡查的責任人,部門消防員是本部門防火巡查的責任人。
第四條防火檢查每月第一周組織開展一次,防火巡查每日下班前進行,公眾聚集場所在營業(yè)期間的防火巡查應當至少每兩小時一次。
第五條防火檢查的內容:
(一)火災隱患的整改以及糾正、預防措施的落實情況;
(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況;
(三)消防水源情況;
(四)消防設施工作情況,滅火器材、消防安全標志設置和功能狀況;
(五)重點工種人員及其他員工消防知識掌握情況;
(六)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管理情況;
(七)消防控制室值班情況和設施運行情況;
(八)具有火災危險性的生產工藝流程及設備消防安全措施落實情況;
(九)防火巡查開展情況;
(十)其他需進行防火檢查的內容。
第六條防火巡查的內容:
(一)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設施、器材是否保持工作狀態(tài),消防安全標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閉式防火門是否關閉嚴密,防火卷簾下是否堆放物品影響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人員在崗情況;
(六)工作結束后,清除遺留火種等雜物,發(fā)熱源管理的落實情況;
(七)具有火災危險性的生產工藝流程消防安全措施落實情況;
(八)其他消防安全情況。
第七條防火巡查、檢查的方法。
防火巡查、檢查均應填寫巡查、檢查記錄,由相關部門負責人簽字確認。單位防火巡查記錄次日報消防工作歸口管理部門負責人簽字確認。防火檢查記錄于檢查三日內報消防管理者代表簽字確認。
第八條防火巡查、檢查記錄均參照單位有關制度存檔。
三、消防安全疏散設施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加強本單位安全疏散設施管理,確保疏散通道暢通、疏散設施完好有效,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安全疏散設施要嚴格按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范的要求進行配置。
第三條各部門是本部門配置的安全疏散設施管理的責任部門,消防工作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單位的安全疏散設施的監(jiān)督管理。
第四條安全設施管理應落實以下方面:
(一)嚴禁占用疏散通道,疏散通道內嚴禁擺放貨架等物品;
(二)嚴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裝柵欄門等影響疏散的障礙物;
(三)嚴禁在生產、經營等期間將安全出口上鎖或遮擋,或者將疏散指示標志遮擋、覆蓋;
(四)對應急照明燈具、疏散指示標志按要求定期進行測試檢查,并認真填寫檢查記錄;
(五)對發(fā)現(xiàn)的問題要進行當場整改,當場整改確有困難的,下發(fā)限期改正通知單責令相關部門限期改正,確保安全疏散設施處于良好的工作狀態(tài)。
第五條消防工作歸口管理部門對安全疏散設施的監(jiān)督管理應做出檢查記錄。發(fā)現(xiàn)問題及時通知有關部門進行整改。
四、消防設施器材維護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加強對單位消防設施器材的維護管理,保證消防設施的正常運行,發(fā)揮防火滅火效能,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消防工作歸口管理部門是單位消防設施器材維護保養(yǎng)的責任單位,具體負責消防設施器材的登記、檢查,并擬定維護保養(yǎng)計劃提交消防安全責任人審批。
第三條單位配備的消防設施器材均應單項登記造冊,建立設施器材臺帳。
臺帳內容應包括規(guī)格型號、生產廠家、購進日期、安裝配置部位、維修保養(yǎng)時間等內容。新采購或更換的設施器材,應于五日內更新臺帳。
第四條每日檢查
值班人員每日應當檢查集中報警控器的功能(如報警功能、自檢、復位、消音等)及消防聯(lián)動控制系統(tǒng)的功能是否正常,有關指示燈有否損壞,主、備電源自動轉換是否正常。發(fā)現(xiàn)問題及時處理,每日檢查及處理情況應當在《系統(tǒng)運行日登記表》中詳細記錄;
每日對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的完好情況進行檢查,并進行功能測試;
每日檢查滅火器的外觀、壓力、有效期、配置數(shù)量和位置是否符合要求。
第五條月(季)試驗檢查和年度檢查試驗
與具有維修保養(yǎng)資格的企業(yè)簽訂維修保養(yǎng)合同,并按照《建筑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GA587—)的要求,對建筑消防設施進行月、季及年度檢查試驗,及時整改存在的問題,確保消防設施完整好用、運行正常。
第六條對消防設施器材的各項檢查均應做出記錄并存檔備查。
五、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
第一條為加強對單位消防控制室的管理,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消防控制室由消防工作歸口管理部門管理。
第三條消防控制室應配備專門值班、操作人員,實行二十四小時值班制度,每個班次不少于2人。
第四條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員上崗前應經消防安全技術專業(yè)培訓并考試合格后持證上崗,熟練掌握本單位自動消防設施的.工作原理、操作規(guī)程及常見故障排除方法。未取得上崗證的人員不得從事自動消防設施的操作及維護。
第五條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員應定期進行復訓,并保持相對固定,以利于工作的連續(xù)性和熟練性。
第六條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員必須堅守崗位,密切注視自動消防設施的運行狀態(tài),發(fā)現(xiàn)問題及時處理,保證自動消防設施全時制、全方位、全功能地運轉。值班期間嚴禁脫崗、睡覺、喝酒、聊天、打私人電話。消防控制室嚴禁無關人員進入。
第七條未經公安消防機構同意,不得擅自關閉消防設施。
第八條系統(tǒng)發(fā)生故障后,及時通知單位獨立維護保養(yǎng)人員或有資質的維修單位進行維修。
第九條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員應做好值班記錄,及時掌握有關信息,給單位領導當好參謀,協(xié)助有關領導做好防火、滅火工作。
第十條單位發(fā)生火災后應及時啟動消防控制室火警處置程序。
第十一條根據(jù)本單位消防工作的需要,完成上級領導和公安消防機構部署的其他工作任務,主動接受公安消防機構的檢查。
六、用電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搞好單位用電安全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安全用電管理由后勤管理部門負責,單位內的所有外線電源線路的設計、施工、檢查、驗收、維護均由后勤管理部門統(tǒng)一辦理。未經后勤管理部門審批的用電項目,必須經后勤管理部門重新審查、驗收后,才能投入使用。否則,應無條件拆除。
第三條電源輸電線路一律由后勤管理部門專業(yè)技術人員直接組織施工,任何部門均不得自行接線接電。室內電氣線路屬新建工程的由基建部門統(tǒng)一組織施工。擴建項目在1kw以上的必須經后勤管理部門同意后,委托有電工證的電工施工。無電工證的人員不準安裝電源線路。
第四條電源線路在設計時,必須充分考慮發(fā)展的需要,使電路有足夠的余量。施工時要嚴格按照有關規(guī)定進行施工。對陳舊老化、超負荷的電源線路,必須有計劃地逐步更換。一時難于更換的,必須在確保安全的條件下,采取特別防護措施,否則,必須暫停使用。
第五條電源線路必須安裝可靠的保險裝置,并正確使用保險絲,確保用電安全。禁止使用銅線和其它非專用金屬線當保險絲使用。新建項目必須安裝漏電保護裝置。
第六條各部門安裝大容量的電器設備,必須經后勤管理部門批準,擅自安裝的予以沒收。凡電源線路容量不允許安裝大容量用電器的地方,一律禁止安裝。
第七條所有電路安裝、電器操作的人員,都必須經過專業(yè)培訓,考試合格后,才能上崗。接觸電源必須有可靠的絕緣措施,并按規(guī)定嚴格進行檢查,防止觸電事故的發(fā)生。
第八條所有用電場所必須執(zhí)行“人走電斷”的規(guī)定,人員離開用電場所或電器設備不使用時,要關閉總電源。24小時用電的設備,必須有專人值班,隨時掌握用電的安全情況。
第九條凡有高電壓的場所、電線裸露的地方,后勤管理部門或用電部門應設立醒目的危險警示標志,并采取有效的隔離措施,防止電擊事故發(fā)生。室外的電源設置,必須定期清理周圍的雜草樹林,防止引發(fā)事故。
第十條電器在使用過程中,發(fā)生打火、異味、高熱、異響等異常情況時,必須立即停止操作,關閉電源,并及時找電工檢查、修理,確認能安全運行時,才能繼續(xù)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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