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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精選11篇)
在日新月異的現代社會中,制度使用的情況越來越多,制度是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法令、禮俗等規范。想學習擬定制度卻不知道該請教誰?下面是小編整理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等有關活動及實施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必須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
第三條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第四條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及其他與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有關的單位,必須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規定,保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依法承擔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責任。
第五條國家鼓勵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科學技術研究和先進技術的推廣應用,推進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科學管理。
第二章建設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六條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廣播電視等地下管線資料,氣象和水文觀測資料,相鄰建筑物和構筑物、地下工程的有關資料,并保證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
建設單位因建設工程需要,向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查詢前款規定的資料時,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應當及時提供。
第七條建設單位不得對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不得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
第八條建設單位在編制工程概算時,應當確定建設工程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
第九條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購買、租賃、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消防設施和器材。
第十條建設單位在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時,應當提供建設工程有關安全施工措施的資料。
依法批準開工報告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自開工報告批準之日起15日內,將保證安全施工的措施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建設單位應當將拆除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
建設單位應當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將下列資料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一)施工單位資質等級證明;
(二)擬拆除建筑物、構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鄰建筑的說明;
(三)拆除施工組織方案;
(四)堆放、清除廢棄物的措施。
實施爆破作業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規定。
第三章勘察、設計、工程監理及其他有關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十二條勘察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應當真實、準確,滿足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需要。
勘察單位在勘察作業時,應當嚴格執行操作規程,采取措施保證各類管線、設施和周邊建筑物、構筑物的安全。
第十三條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防止因設計不合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
設計單位應當考慮施工安全操作和防護的需要,對涉及施工安全的重點部位和環節在設計文件中注明,并對防范生產安全事故提出指導意見。
采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的建設工程和特殊結構的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應當在設計中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議。
設計單位和注冊建筑師等注冊執業人員應當對其設計負責。
第十四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工程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工程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并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
第十五條為建設工程提供機械設備和配件的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備齊全有效的保險、限位等安全設施和裝置。
第十六條出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應當具有生產(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
出租單位應當對出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進行檢測,在簽訂租賃協議時,應當出具檢測合格證明。
禁止出租檢測不合格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
第十七條在施工現場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應當編制拆裝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專業技術人員現場監督。
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完畢后,安裝單位應當自檢,出具自檢合格證明,并向施工單位進行安全使用說明,辦理驗收手續并簽字。
第十八條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使用達到國家規定的檢驗檢測期限的,必須經具有專業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檢測。經檢測不合格的,不得繼續使用。
第十九條檢驗檢測機構對檢測合格的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應當出具安全合格證明文件,并對檢測結果負責。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明確安全生產責任,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以及《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通信建設工程的特點,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公用電信網新建、改建、擴建及其配套設施建設等活動,以及實施對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強化和落實單位主體責任,建立單位負責、職工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機制。
第四條 通信工程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以下簡稱安全生產責任主體),必須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執行保障生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確保通信工程建設安全生產,依法承擔安全生產責任。
第二章 安全生產責任
第五條通信工程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應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各崗位的責任人員、責任范圍和考核標準等內容,確保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
第六條 建設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
(一)建立健全通信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
(二)工程概預算應當明確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費,不得打折,工程合同中應明確支付方式、數額及時限。對安全防護、安全施工有特殊要求需增加安全生產費用的,應結合工程實際單獨列出增加項目及費用清單。
(三)工程開工前,應當就落實保證生產安全的措施進行全面系統的布置,明確相關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
(四)不得對勘察、設計、施工及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不得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
(五)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購買、租賃、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消防設施和器材。
第七條勘察、設計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
(一)勘察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應當真實、準確,滿足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需要。在勘察作業時,應當嚴格執行操作規程,采取措施保證各類管線、設施和周邊建筑物、構筑物的安全。對有可能引發通信工程安全隱患的災害提出防治措施。
(二)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防止因設計不合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
設計單位應當考慮施工安全操作和防護的需要,對涉及施工安全的重點部位和環節在設計文件中注明,對防范生產安全事故提出指導意見,并在設計交底環節就安全風險防范措施向施工單位進行詳細說明。
采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的建設工程和特殊結構的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應當在設計中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議。
(三)設計單位編制工程概預算時,必須按照相關規定全額列出安全生產費用。
第八條 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
(一)施工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各通信專業操作規程,建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單位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下簡稱安管人員)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并應當由通信主管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對本單位所有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保證相關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同時,建立教育和培訓情況檔案,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以及考核結果等情況。
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應當將被派遣勞動者納入本單位從業人員統一管理,應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訓。
(三)嚴格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安全生產操作規范進行施工作業。按照國家規定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施工現場應由安全生產考核合格的人員對安全生產進行監督。工程施工前,項目負責人應組織施工安全技術交底,對施工安全重點部位和環節以及安全施工技術要求和措施向施工作業班組、作業人員進行詳細說明,并形成交底記錄,由雙方簽字確認。
(四)建立健全內部安全生產費用管理制度,明確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的程序、職責及權限,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條件所需資金的投入。
(五)作業人員進入新的崗位或者新的施工現場前,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未經教育培訓或者教育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時,應當對作業人員進行相應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登高架設作業人員、電工作業人員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
(六)應當向作業人員提供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并書面告知危險崗位的操作規程和違章操作的危害。井下、高空、用電作業時必須配備有害氣體探測儀、防護繩、防觸電等用具。
(七)在施工現場入口處、施工起重機械、臨時用電設施、出入通道口、孔洞口、人井口、鐵塔底部、有害氣體和液體存放處等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識。安全警示標識必須符合國家規定。
(八)在有限空間安全作業,必須嚴格實行作業審批制度,嚴禁擅自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必須做到“先通風、再檢測、后作業”,嚴禁通風、檢測不合格作業;必須配備個人防中毒窒息等防護裝備,設置安全警示標識,嚴禁無防護監護措施作業;必須制定應急措施,現場配備應急裝備,嚴禁盲目施救。
(九)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并向從業人員通報。
(十)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為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國家鼓勵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第九條 監理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
(一)監理單位和監理人員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及監理規范實施監理,并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
(二)監理單位應完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建立監理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單位主要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和安全監理人員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不得上崗作業。
(三)監理單位應當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及相關監理規范的要求編制含有安全監理內容的監理規劃和監理實施細則,項目監理機構應配置安全監理人員。
(四)監理單位應當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和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安全生產操作規范,并對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情況進行巡視檢查。
(五)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對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并及時向建設單位報告。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章 安全生產費用
第十條 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費用是指施工單位按照規定標準提取在成本中列支,專門用于完善和改進單位或者項目安全生產條件的資金。
第十一條 安全生產費應當按照“企業提取、政府監管、確保需要、規范使用”的原則進行管理。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執行財政部、安全監管總局相關規定。
第十二條 通信工程建設項目進行招標時,招標文件應當單列安全生產費清單,并明確安全生產費不得作為競爭性報價。
施工單位提取的安全生產費用列入工程造價,在競標時不得刪減,應列入標外管理。
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將安全生產費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單位并監督使用,分包單位不再重復提取。
第十三條 施工單位提取的安全生產費用應當在以下范圍內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施設備支出(不含“三同時”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設施),包括施工現場臨時用電系統、洞口、臨邊、機械設備、高處作業防護、交叉作業防護、防火、防爆、防塵、防毒、防雷、防臺風、防地質災害、地下工程有害氣體監測、通風、臨時安全防護等設施設備支出;
(二)配備、維護、保養應急救援器材、設備支出和應急演練支出;
(三)開展重大危險源和事故隱患評估、監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產檢查、評價(不包括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評價)、咨詢和標準化建設支出;
(五)配備和更新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支出;
(七)安全生產適用的新技術、新標準、新工藝、新裝備的推廣應用支出;
(八)安全設施及特種設備檢測檢驗支出;
(九)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
第十四條 施工單位提取的安全生產費用應當專戶核算,按規定范圍安排使用,不得擠占、挪用。年度結余資金結轉下年度使用,當年計提安全費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費用渠道列支。
第四章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
第十五條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本條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十六條發生通信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所在地省級通信管理局報告。
第十七條 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啟動事故處理應急預案,或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第十八條對于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通信管理局應于收到報告后2小時內向工業和信息化部報送通信工程生產安全事故報表(見附件,以下簡稱事故報表)。
第十九條 對于一般生產安全事故,通信管理局應按季度匯總,于每季度第一個月的10日前定期向工業和信息化部報送事故報表。
第二十條 事故所在地通信管理局應積極配合有關部門組織事故搶救、事故調查及事故處理等工作。依照地方人民政府對事故的處理決定(以下簡稱處理決定),監督相關事故責任單位對處理決定的落實,并及時將處理決定及事故責任單位內部處理結果報部(信息通信發展司)。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簡稱通信行政監督部門)負責公用電信網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工作。通信行政監督部門可以委托通信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依法對通信工程安全生產情況進行檢查。
第二十二條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全國公用電信網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和標準規范。
(二)監督、指導全國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依法對安全生產責任主體生產安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依法對單位安全生產費用提取、使用和管理進行監督檢查。
(四)建立全國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通報制度,及時通報通信建設工程的安全生產情況。
(五)對全國通信建設工程相關企業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下簡稱安管人員)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六)建立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信息庫,記錄相關單位的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信息。
(七)協助有關部門對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進行調查處理。
第二十三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標準規范,制定地方性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二)監督、指導本行政區域內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依法對安全生產責任主體生產安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對本行政區域內通信建設工程相關企業的安管人員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四)建立省內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通報制度,并定期向部報送省內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情況。
(五)記錄相關單位的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信息并負責入庫工作。
(六)協助有關部門對生產安全事故進行調查處理。
第二十四條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工程建設項目是否嚴格按照相關標準規范組織落實,施工過程中安全生產檢查、隱患排查治理是否到位,安全生產費用是否足額支付。
(二)相關單位的安全生產組織機構、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安全生產責任制是否建立健全并落實;相關單位是否制定生產安全應急救援預案并演練。
(三)施工單位是否購置足夠的安全生產防護用具及設施,安全生產費是否專款專用;安全生產培訓、教育是否落實,安管人員是否經考核合格,特種作業人員是否持證上崗。
第二十五條通信行政監督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安全生產的文件和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施工現場進行檢查、拍照、錄像,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
(三)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事故隱患,應當責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責令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相關設施、設備;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排除后,經審查同意,方可恢復生產經營和使用。
(四)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對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第二十六條 相關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通信行政監督部門應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在行業內予以通報;違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從其規定:
(一)不配合有關部門對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督檢查及對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處理的。
(二)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未及時上報或對事故調查處理不力的。
(三)未制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
(四)施工單位未按規定每年對從業人員進行一次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
(五)未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本規定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原《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規定》(工信部規[20xx]111號)同時廢止。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3
(一)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基本與核心制度)
將不同的安全責任落實到負責有安全管理責任的.人員和具體崗位人員身上
(二)群防群治制度
1.要求建筑企業職工遵守法律、法規與規程
2.對于危及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三)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
對廣大建筑干部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提高安全意識,增加安全知識和技能。
(四)安全生產檢查制度
1.上級管理部門檢查
2.企業自身檢查
3.定期檢查
4.不定期檢查
(五)傷亡事故處理報告制度(三不放過)
1.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過
2.事故責任%考試大%者和群眾沒受到教育不放過
3.沒有防范措施不放過
(六)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1.追究的對象
(1)建設單位
(2)設計單位
(3)施工單位
(4)監理單位
2.處理方式
(1)情節嚴重,責令停業、降低資質或吊銷資質證書
(2)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4
1、施工現場在開工或組織生產前,應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并有安全措施要求,否則不得施工。
2、開工和生產前所有施工生產項目均應有詳細的施工方案,安全、技術措施交底,施工現場中有毒物品及危險品應妥善保管。
3、凡進入施工現場必須正確佩戴好安全帽及其他勞動防護用品,不得 在施工現場吸煙。
4、施工現場應有適當的排水溝,與運輸路口交叉的深溝,應搭設安全有效的板橋和護身欄桿。
5、施工現場內危險的孔洞、陡坡、深坑和交通要道,應設置安全防護欄桿及安全標示,夜間并有紅燈示警。
6、施工現場的一切孔洞(如電梯井口、垂直運輸卸料平臺進出口、樓梯口、預留洞口、采光井口)等等,林邊均應按標準設置有效防護。實行安全設施自檢、互檢、驗收合格制度。未經驗收的安全設施一律不得使用。嚴禁擅自拆除安全防護設施、裝置,確因左右需要須臨時拆除的須經現場生產及安全負責人同意,并在左右完畢時恢復被拆除的防護設施及裝置。
7、井架、攬風繩應避免與電源線路交叉,在特殊情況下必須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攬風繩不準幫在樹木或電桿上,應設置地錨或按規定設置預埋件(環)。
8、高層、屋面、外檐作業時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8.1高層主體施工不全密封的外架應按規定低層支搭3x6雙層棉綸安全網每隔四層支水平3m寬外高內低安全平網及其它有效的防護措施。
8.2建筑物出入口、垂直運輸進料口、人行通道,均應搭設防護棚。
8.3上下交叉作業時中間必須設置隔離層。
8.4高考作業應攜帶工具袋,使用的`工具應隨時裝入袋內,嚴禁從高空往下隨意拋扔任何材料及工具。
8.5兩米(含)以上高空作業必須按照規定正確佩戴好安全帶。
8.6清理水平安全網內雜物時,應在其下方設置警戒區,并設專人看護,嚴禁任何人員從水平網下方通過。
9、拆除模板時應堅持“五邊”即:(邊拆、邊運、邊清理、邊起釘、邊碼垛),各工種及班組必須做到活完料凈腳下清。
10、在施工層超過周圍建筑物的高度于20米時,應裝設避雷設施。
11、必須堅持特殊工種持證上崗制度,對特殊工種要按規定進行體檢,培訓、考核、簽發安全作業合格證。未經培訓的特殊工種一律不準上崗作業。
12、施工期間工程建筑內不得入住任何人員。
13、機械設備安全裝置必須齊全有效,手持電動工具必須做到一機一閘一漏一箱,交流電焊機必須安裝防觸漏電保護器。任何機械不得帶病作業,機械檢修時必須拉閘斷電,電箱上鎖并掛“禁止合閘:有人作業”的警示牌。
14、施工用電必須符合三相五線制,首末端需設置漏電保護器,工作零、保護零不得相混淆。
15、各種架子防護齊全,三寶四口五臨邊返回到位。
16、雨雪天氣必須組織清掃現場路面和施工作業面后方可施工。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5
一、為加強工程質量、安全管理,加快工程建設進度及控制投資,確保工程計劃和任務的落實,提高工作效率,協調工程參與各方人員的工作關系,特制定本制度。
二、通常情況下,工程例會每周召開一次,具體時間由第一次工程例會確定。除定期的工程例會外,工程管理部可根據工程實際需要組織召開專題會,解決工程中存在的問題。
三、嚴格會議制度,相關人員不得無故缺席會議,參加人員必須準時到會,并做好必要準備。
四、參加對象:
(一)、建設方:現場負責人員及其他技術、管理人員;
(二)、監理方:項目總監理工程師、現場專業監理工程師;
(三)、施工單位:項目經理、項目技術負責人、專職質量員、安全員等;
(四)、其他相關單位: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應根據情況事先通知指定其他相關的單位人員出席會議,如供應商,施工單位上級主管等。
五、工程開工前,由建設單位主持,組織監理、施工、設計、勘察等單位召開第
(一)、建設單位、承包單位和監理單位分別介紹各自駐現場的組織機構、人員及其分工;
(二)、明確各參與單位的工作職責和工作程序;
(三)、建設單位根據委托監理合同宣布對總監理工程師的授權;
(四)、建設單位介紹工程開工準備情況;
(五)、承包單位介紹施工準備情況;
(六)、總監理工程師介紹監理規劃的主要內容;
(七)、建設單位和總監理工程師對施工準備情況提出意見和要求;
(八)、研究確定各方在施工過程中參加工地例會周期、地點及主要議題。
第一次工地會議紀要應由項目監理單位負責起草,并經與會各方代表簽字。
六、例會內容:
(一)、施工單位匯報內容:
1、總結前階段工程進展情況,質量控制情況、安全及文明施工情況。
2、匯報下一階段工程計劃情況。
3、施工中遇到的問題和下階段可能遇到的問題。
4、需要業主、監理或其他單位協調解決的.問題。
(二)、監理單位匯報內容:
1、前一階段工程各個施工標段(各個施工專業)的工程進展情況。
2、總結前一階段工程的質量控制情況、安全及文明施工情況。
3、對各個施工標段(各個施工專業)前一階段的工程控制情況從進度、質量和安
全文明施工方面做出考核結論。
4、對工程進展過程中遇到的問題進行匯總,提出合理化建議。
5、對工程的下一步計劃情況進行分析。
(三)、業主單位內容:
1、對工程前一階段的進展情況及控制情況進行總結。
2、對前一階段遇到應該由業主解決的問題的解決情況進行總結。
3、提出下一階段工程的總體要求。
七、工程例會參會各個單位的匯報內容必須形成文字性匯報材料分發與會人員。
八、工程例會由監理單位總監理工程師組織、主持,做好會議記錄及參加人員簽字。
九、例會上每個單位提出的問題或優化建議必須經過討論做出明確結論;對需要再次討論的問題,在會議記錄上明確最終解決日期。
十、會議記錄由監理單位負責整理,編制會議紀要,并分發到各個相關單位執行、歸檔。
十一、每次例會后,現場管理人員負責將會議紀要向公司領導傳送,同時向領導匯報工程的現場情況。
十二、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6
為了認真貫徹生產必須安全的原則,強化施工過程中的安全生產管理,從根本上提高全體施工人員的自我保護意識,達到人人講安全,人人管安全的目的,實現安全生產的目標,特制定本制度。
1、項目安全生產例會每周五下午由項目經理組織召開,項目技術負責人、生產經理、安全員、技術員、工長、保衛消防員、材料員、分包負責人、安全主管、技術主管參加。
2、安全生產例會內容
① 總結一周安全生產情況;
②檢查上周安全問題整改情況及未整改完成的原因;
③分析一周安全生產動態和形勢,及時調整工作重心;
④對現場存在的安全問題和隱患提出技術整改措施;。
⑤對特殊部位的'施工或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時,對方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進行討論,根據現場實際制定具有針對性的安技措施;
⑥組織對安全法律、法規的學習,傳達國家、地方政府和上級部門有關安全生產方面的文件和指令;
⑦其他有關安全生產方面的事項。
3、會議要指定專人記錄,議決的事項有關責任人和責任單位要在指定的時限內落實。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7
安全生產費用(以下簡稱安全費用)是指企業按照規定標準提取在成本中列支,專門用于完善和改進企業或者項目安全生產條件的資金。安全費用按照“企業提取、政府監管、確保需要、規范使用”的原則進行管理。
一、根據法律法規規定;
1、建設工程施工企業以建筑安裝工程造價為計提依據。各建設工程類別安全費用提取標準如下:房屋建筑工程為3.0%;
建設工程施工企業提取的安全費用列入工程造價,在競標時,不得刪減,列入標外管理。國家對基本建設投資概算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建設工程施工企業安全費用應當按照以下范圍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施設備支出(不含“三同時”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設施),包括施工現場臨時用電系統、洞口、臨邊、機械設備、高處作業防護、交叉作業防護、防火、防爆、防塵、防毒、防雷、防臺風、防地質災害、地下工程有害氣體監測、通風、臨時安全防護等設施設備支出;
(二)配備、維護、保養應急救援器材、設備支出和應急演練支出;
(三)開展重大危險源和事故隱患評估、監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產檢查、評價(不包括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評價)、咨詢和標準化建設支出;
(五)配備和更新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支出;
(七)安全生產適用的新技術、新標準、新工藝、新裝備的推廣應用支出;
(八)安全設施及特種設備檢測檢驗支出;
(九)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
3、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內部安全費用管理制度,明確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的'程序、職責及權限,按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費用。
二、安全生產費用的核算與統計
1、財務科、項目部應設置相關會計科目,對安全生產費用進行專戶核算,并設置相應的輔助核算項目進行輔助核算。
2、項目安全部應建立《安全生產費用臺賬》、《安全生產固定資產臺賬》和《安全生產物品使用臺賬》。安全部要同步收集其財務、設備和物資部門等建立的安全生產費用臺賬。確保安全生產費用開支依法合規,經得起檢查。
3、項目部每月24日前向項目安全部報送《安全生產費用使用統計表》和《安全生產費用實物臺賬》,由項目進行審核匯總報公司安全科、財務科。
4、安全生產投入的考核與監督
由公司財務科、安全科、工程科、設備科等部門負責人組成考核小組,每年對安全生產費用的提取和使用情況進行一次考核。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8
第一章總則
1.1、為加強公司所屬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進一步落實監管措施,理順監管職責,有效控制一般事故,杜絕重大安全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管理規程。
1.2、樹立“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管理意識。 1.3、本管理規定適用于本公司所屬各項目部
1.4、公司安全質量監督中心為各項目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本制度的執行和監督。五、本制度由公司工程部組織宣傳與實施。
第二章人員職責
2.1、公司總經理作為公司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全面負責;公司技術總監作為公司安全生產管理直接責任人,保證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技術規程在公司傳達、貫徹、落實、執行,根據公司實際情況和工作特點,制定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公司安全質量監督中心為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具體監管執行部門,負責對公司所屬各工程日常安全生產管理的監管,落實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執行,及時發現問題處理問題,按時向公司技術總監匯報工作情況;及時收集國家、省、市有關部門頒發的有關安全生產管理的法律、法規、文件。
2.2、項目部經理作為項目部安全生產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對本項目部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全面負責,根據本項目部實際情況和工程特點,編制和實施本項目部安全管理規定,組織對本項目部所屬工程安全生產管理的檢查,收集有關安全生產的事例、圖片,每月組織本項目部工作人員和所屬工程的全體施工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2.3、公司安全質量監督中心設安全監管員兩名,負責對公司所屬各工程日常安全生產管理的監管,落實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執行。每一個項目部根據情況配備一致兩名安全監管員,負責本項目部所屬建設施工現場的日常安全監管工作,檢查各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狀況,施工單位應根據所承建的工程規模配備相應數量的專職安全員,大型工程、復雜工程、特殊工程可根據實際情況設多位安全員,負責所施工樓層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2.4、安全監管員、安全員應經過云南省建設委員會有關部門培訓,取得上崗資格,并應定期參加云南建設委員會組織的培訓。項目部的安全監管員應配備一臺數碼相機,隨時記錄施工過程中違章作業的人與事。
第三章安全制度
3.1安全檢查制度
3.1.1、公司按《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99)組織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文明施工大檢查,每月至少一次,施工項目部半日至少一次,班組一周不少于一次。對特殊施工項目,煙囪、水塔、梁、基礎、大型砼、預制構件吊裝等安全措施落實情況,安全部門要經常深入現場巡回檢查。
3.1.2、各種安全檢查做到每次有記錄,對查出的事故隱患應做到定人、定時、定措施,落實資金全面整改。
3.1.3、施工員和安全員應對整改結果進行復查,合格后才可繼續施工。一時難以整改的,簽發整改通知單,限期整改并進行復查。 3.1.4、檢查結果及整改情況的有關資料應及時歸檔。
3.2施工機具進場驗收與保養維修制度
3.2.1、進場施工機具必須有廠家生產許可證,合格證或當地建筑安全監督部門頒發的準用證,否則不準入場。
3.2.2、施工機具安裝后必須經企業安全管理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做好驗收記錄,驗收人員履行簽字手續,嚴禁使用倒順開關控制機具。
3.2.3、日常檢查:機械設備每次運行都要進行逐點檢查,主要由操作人員進行,可與日常保養結合起來,如果發現較大問題,應立即報告,及時組織修理。
3.2.4、定期檢查:由專業的維修工人負責,操作工人參與檢查,按計劃規定的時間,全面檢查設備的性能及實際磨損程度,以確定修理的時間及修理的種類。
3.2.5、對于施工機具的修理,一般可由現場施工隊建立維修組,全面負責各施工工地的機械設備的維修工作,對于技術復雜的大修理工作由專業的機修部門負責。
3.2.6、每次的檢查情況及修理情況均應做好記錄,并有檢查或維修人員簽字。
3.3安全教育培訓制度
為了進一步提高項目工人的安全意識,提高安全技能,掌握安全操作技術規范,提高工人的自我保護意識,杜絕各類傷亡事故的發生,各項目部根據如下原則制訂安全教育培訓制度:
3.3.1、嚴格執行國家、市特種作業人員上崗作業的有關規定,適時組織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工作,并向安全部門或主管部門通報情況;認真落實國家和市有關勞動保護的'法規,及有關人員的勞動保護待遇,并監督實施情況;
3.3.2、項目部建立三級安全教育檔案:規定新入公司工人的教育,調換新工種,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的工人的安全教育和特種行業人員的安全培訓、考核及發證。建立現場職工安全教育卡、對新進場工人必須進行安全施工基本知識、安全紀律和操作規程的三級安全教育。
一級安全教育由工程處會同質安部門對新入公司的人員進行勞動保護,安全生產法規、方針、政策、安全規章制度、安全紀律和遵章守紀教育,時間累計為15學時。
二級安全教育由項目部負責,對經過教育的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知識,結合施工性質進行安全規章制度、高空作業、現場安全用電、事故報告、勞動紀律教育,時間累計為15學時。
三級安全教育由班組負責,教育內容是現場安全注意事項、安全技術操作規程、本工種使用的機械設備、工具的性能和安全管理使用的知識、個人防護用品的正確使用方法、時間累計為20學時。
職工“三項”安全教育經考核合格后才能進入操作崗位;并將考核內容列為工人考工、評級內容之一,并附考試卷;
3.3.3、特殊工種培訓:
電工、電焊工、起重機械作業人員、塔吊司機、登高架設作業人員由培訓中心(或培訓班)進行專業安全教育和操作技能培訓,上述特殊作業人員都必須經市勞動部門考試發證,持證上崗。無證上崗者,按安全生產獎懲條例罰款;
3.3.4、采用新的施工(生產)方法、新設備、新材料時,各項目部要組織制訂新的安全措施、新的安全操作方法和新的崗位安全知識教育。
3.3.5、調換新工種必須進行現場安全注意事項,安全技術操作規程,本工種使用的機械設備工具性能和安全管理使用知識的教育。 3.3.6、本制度由項目部實施,公司質安部負責解釋。
3.4安全技術交底制度
3.4.1、安全技術交底必須與下達施工任務同時進行,各工種各分部(分項)工程的安全技術交底,固定作業場所的工種可定期交底,非固定作業場所的工種對不同作業部位,不同作業內容,進行分單位、分部、分項工程定期交底,并要有交底人簽字。
3.4.2、安全技術交底內容應包括工作場所的安全防護設施,安全操作規程,安全注意事項等,既要針對性,又要簡單明了。
3.4.3、班組長每天的班前會根據當天的施工任務、特點,做好針對性的書面安全交底,并要有書面記錄。
3.4.4、新進場班組必須先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再上崗。
3.5、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制度
3.5.1根據《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辦法》規定,特種作業是指容易發生人員傷亡事故,對操作人員本人、他人及周圍設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業。
3.5.2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 3.5.3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具備的條件:
(1)、年滿18周歲;
(2)、身體健康、無妨礙從事相應工種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備相應工程的安全技術知識,參加國家規定的安茜技術理論和實際操作考核并成績合格;
(4)、符合相應工種作業特點需要的其他條件。
3.6施工現場消防安全責任制度
3.6.1防火制度的建立:
(1)、施工現場都要建立、健全防火檢查制度;
(2)、建立義務消防隊,人數不少于施工總人數的10%;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9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規定進一步明確了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基本制度。
1.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安全生產責任制度是建筑生產中最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是所有安全規章制度的核心。
安全責任制度的主要內容包括:
(1)從事建筑活動主體的負責人的責任制
建筑施工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要對本企業的安全負主要的安全責任。
(2)從事建筑活動主體的職能機構或職能處室負責人及其工作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制
建筑企業根據需要設置的安全處室或者專職安全人員要對安全負責。
(3)崗位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制
崗位人員必須對安全負責。從事特種作業的安全人員必須進行培訓,經過考試合格后方能上崗作業。
2.群防群治制度
群防群治制度是職工群眾進行預防和治理安全的一種制度。這一制度也是“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具體體現,同時也是群眾路線在安全工作中的具體體現,是企業進行民主管理的重要內容。
3.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
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是對廣大建筑干部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提高安全意識,增加安全知識和技能的制度。分析許多建筑安全事故,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有關人員安全意識不強,安全技能不夠,這些都是沒有搞好安全教育培訓工作的后果。
4.安全生產檢查制度
安全生產:檢查制度是上級管理部門或企業自身對安全生產狀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的制度。
5.傷亡事故處理報告制度
施工中發生事故時,建筑企業應當采取緊急措施減少人員傷亡和事故損失,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的制度。事故處理必須遵循一定的'程序,按照“事故原因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得不到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不落實不放過,教訓不吸取不放過”的原則,查明原因,嚴肅處理。通過對事故的嚴格處理,可以總結出教訓,為制定規程、規章提供第一手素材,做到亡羊補牢。
6.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由于沒有履行職責造成人員傷亡和事故損失的,視情節給予相應處理;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吊銷資質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10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確保安全生產,促進施工項目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安全管理體制。
第二條、安全管理必須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生產條、件,確保安全生產。
第三條、從事本公司承包的新建、擴建、改建和裝飾裝修等活動的項目部及個人均應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第四條、工程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并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
第五條、為建設工程提供機械設備和配件的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備齊全有效的保險、限位等安全設施和裝置。
第六條、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依法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條、件所需資金的投入,對所承擔的建設工程進行定期和專項安全檢查,并做好安全檢查記錄。
第七條、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組織設計中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和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
第八條、建設工程施工前,施工單位負責項目管理的技術人員應當對有關安全施工的技術要求向施工作業班組、作業人員作出詳細說明,并由雙方簽字確認。
第九條、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入口處、施工起重機械、臨時用電設施、腳手架、出入通道口、樓梯口、電梯井口、孔洞口、橋梁口、隧道口、基坑邊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險氣體和液體存放處等危險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安全警示標志必須符合國家標準。
第十條、施工單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
第十一條、施工單位對因建設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損害的毗鄰建筑物、構筑物和地下管線等,應當采取專項防護措施。
第十二條、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建立消防安全責任制度,確定消防安全責任人,制定用火、用電、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設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備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并在施工現場入口處設置明顯標志。
第十三條、施工單位采購、租賃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應當具有生產(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并在進入施工現場前進行查驗。施工現場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必須由專人管理,定期進行檢查、維修和保養,建立相應的資料檔案,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報廢。
第十四條、施工單位應當自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驗收合格之日起30日內,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登記。登記標志應當置于或者附著于該設備的顯著位置。
第十五條、施工單位應當為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意外傷害保險費由施工單位支付。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支付意外傷害保險費。意外傷害保險期限自建設工程開工之日起至竣工驗收合格止。
第十六條、施工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配備應急救援人員,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
第三章:安全生產管理機構
第十七條、施工單位應當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對安全生產進行現場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施工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具有以下職責:
(一)宣傳和貫徹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
(二)編制并適時更新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并監督實施;
(三)組織或參與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編制及演練;
(四)組織開展安全教育培訓與交流;
(五)協調配備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六)制訂施工安全生產檢查計劃并組織實施;
(七)監督在建項目安全生產費用的使用;
(八)參與危險性較大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專家論證會;
(九)通報在建項目違規違章:查處情況;
(十)建立在建施工項目安全生產管理檔案;
(十一)考核評價分包企業安全生產業績及項目安全生產管理情況;
(十二)參加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和處理工作;
(十三)企業明確的其他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第十九條、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在施工現場檢查過程中具有以下職責:
(一)查閱在建項目安全生產有關資料、核實有關情況;
(二)檢查危險性較大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落實情況;
(三)監督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責情況;
(四)監督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用品的配備及使用情況;
(五)對發現的安全生產違章:違規行為或安全隱患,有權當場予以糾正或作出處理決定;
(六)對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設施、設備、器材,有權當場作出查封的處理決定;
(七)對施工現場存在的重大安全隱患有權越級報告或直接向建設主管部門報告。
(八)企業明確的其他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第四章:施工現場管理
第二十條、進入施工現場的人員必須按規定戴安全帽,并系下頜帶。戴安全帽不系下頜帶視同違章:。
第二十一條、凡從事2米以上無法采用可靠防護設施的.高處作業人員必須系安全帶。安全帶應高掛低用,不得低掛高用,操作中應防止擺動碰撞,避免意外事故發生。
第二十二條、參加現場施工的所有特殊工種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并復印證件報工程項目部備案。
第二十三條、管理者不得違章:指揮,操作者不得違章:作業。
第二十四條、施工現場各類標牌和警示標志齊全醒目。
第二十五條、每月定期由施工單位項目部經理組織各部門對施工現場進行安全生產檢查。
第二十六條、對采取新工藝、特殊結構的工程,都必須先進行操作方法和安全教育,才能上崗操作。
第五章:安全生產檢查制度
第二十七條、安全檢查的內容:
1、安全管理
2、機械設備
3、安全設施
4、安全教育
5、操作行為
6、勞保用品使用
7、傷亡事故處理
8、文明施工
9、消防安全
第二十八條、安全檢查的形式:
(一)定期安全檢查:公司每月組織一次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檢查,項目經理部每周檢查一次,每次檢查均要留下記錄。
(二)專項安全檢查:公司有關部門組織專業人員對某個專項(如施工電梯、腳手架、臨時用電、塔吊等)進行檢查,項目部根據各種設備的搭拆方案進行安拆時并安排關人員進行檢查。
(三)經常性安全檢查:在施工過程中,進行經常性的預防檢查,能及時發現問題,消除隱患。班組每天要進行班前、班后崗位安全檢查,安全員及安全值班人員要每天巡回檢查,各級管理人員在檢查生產的同時,必須檢查安全工作。
(四)季節性及節假日后的安全檢查,防止不良氣候給施工帶來危害和節假日后職工紀律松懈,思想麻痹而造成安全事故。
(五)施工現場要經常進行自檢、互檢和交接檢查。
第二十九條、安全檢查的方法及要求:
(一)根據檢查要求配備足夠力量。特別是大范圍全面性的檢查,要明確檢查負責人抽調專業人員參加,并進行分工,明確個人負責檢查的內容,標準及要求。
(二)明確檢查的目的和檢查項目,重點、關鍵部位設定保證項目的要重點檢查。對現場管理人員和操作工人,不僅要檢查是否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行為,還要進行應知應會知識的抽查。
(三)認真細致地做好安全檢查記錄。對事故隱患的記錄必須具體。
(四)認真全面地進行系統分析,定性、定量做出評價。
(五)認真做好安全隱患整改工作,對事故隱患要按“三定一落實”原則,即定時間、定人員、定措施進行整改,有關部門及時復查,直至隱患消除。
(六)對安全事故的處理要堅持“四不放過”的原則即原因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與群眾不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防范措施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未受到處理不放過。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11
根據《安全生產法》及國家、行業有關規定,以及賀州市安全生產工作制度,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本類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一、總則
加強對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的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使安全工作程序化、標準化、科學化,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確保工程在安全環境中順利進行。
落實“一崗雙責”安全生產工作責任制,做到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獎懲分明,共同搞好安全生產工作。
安全生產工作是單位一項長期性、綜合性的工作,必須樹立科學全面的安全觀,實行全面、全員、全方位、全過程的管理。要貫徹“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認真落實各級領導、各部門及職工的安全生產工作責任,明確安全工作職責。
經理任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組長,是單位的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總責;分管安全生產的副經理主持單位日常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對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主要領導責任;各部門正職領導是本部門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本部門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的管理責任,副職領導協助正職領導開展工作。
安全生產,人人有責。單位各級領導、各部門職工都應在各白不同的工作崗位上嚴格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上級有關規定和規程制度,落實各項安全生產措施,接收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參與工程建設的各單位、部門應積極主動組織或參加安全生產工作會議、安全生產事故分析會議,各類安全檢査、教育培訓競賽評比、表彰先進等活動,并配合防災減災、事故處理、搶險救援等各種安全生產重要活動。
二、方針及目標
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以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為方針,安全生產工作程序化、標準化、科學化為原則,以無工傷死亡事故,無重大機械設備事故,無交通死亡事故,無火災事故為目標。
三、安全生產職責分工
(一)經理安全職責
1、經理是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2、加強安全生產管理,負責建立并落實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
3、嚴格執行國家和地方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法律、法規政策和制度,加強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接受安全培訓考核。
4、審定安全生產規劃和計劃,確定本單位安全生產目標簽發安全規章制度、安全技術規程,批準重大安全技術措施,切實保證對安全生產的資金投入,不斷改善勞動條件。
5、負責落實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檢査并考核同級副職和所屬單位正職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
6、負責健全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充實專職安全技術管理人員。聽取安全工作匯報,決定安全工作的重要獎懲。
7、主持召開處安全領導小組會議,研究解決安全生產中的重大問題。批閱上級有關安全方面的文件,簽發有關安全工作的重大決定。
8、組織對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落實事故“四不放過”原則,堅持發生重大以上事故到水利局和市生產安全監督局匯報制度。
9、執行財政部和生產安全監督局關于安全生產保證基金管理辦法,落實安全保證基金的繳納,審批返回基金的使用。
10、按照上述安全職責,每年制定年度安全工作計劃,逐條落實在當年具體工作安排中。
11、同施工單位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
(二)書記安全職責。
貫徹落實《廣西壯族自治區安全生產“黨政同責、一崗雙責”暫行規定》,按照“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失職追責”的要求,嚴格落實安全生產監管職責,切實負起“筑一段堤防,保方平安”的責任。
(三)副經理(工程建設)安全職責
1、按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對分管工作的安全工作負主要責任。
2、組織制定、修訂分管工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規定、安全技術規程,組織實施,并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3、負責審查工程建設項目承包單位、施工單位的資質。負責外來施工單位的安全教育工作。
4、參加施工單位安全事故的調查和處理工作。
5、組織安全大檢査,落實重大安全事故隱患的整改。組織開展安全生產競賽活動,總結推廣安全生產工作的先進經驗,獎勵先進單位和個人。
6、定期召開安全生產工作會議,分析安全生產動態,及時解決安全生產存在的問題。
7、按照上述安全職責,組織制定本崗位的年度安全工作計劃,逐條落實在當年具體工作安排中
(四)副經理(技術)安全職責
1、在技術上對本處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2、加強安全技術管理,積極采用安全先進技術和安全防護裝備,組織研究落實重大事故隱患整改方案。
3、在項目的設計、施工和驗收時,做到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負責落實工程項目設計、施工、驗收中的安全措施,貫徹執行“三同時”規定,組織有關部門進行“三同時”審查,并落實整改措施。因設計、施工質量問題造成事故,負責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4、審查安全技術規程、操作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保證技術上切實可行。
5、負責制定塵、毒、噪聲等治理方案和規劃,使之達到國家衛生標準。
6、參加事故的調查處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重復發生。同時組織技術力量對事故進行技術原因分析、鑒定,提出技術的改進措施
7、按照上述安全職責,每年制定本崗位的年度安全工作計劃,逐條落實在當年具體工作安排中。
(五)黨支部安全職責
1、對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制度等起保證監督作用,并積極提出建議和意見。
2、協助行政搞好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制度等的宣傳教育,提高職工的安全意識。
3、發揮黨組織在安全生產中的監督保證作用,教育黨員起模范帶頭作用,并帶動周圍群眾做到安全生產無事故。
4、協助行政總結推廣安全生產先進經驗。在評選優秀黨員時,要把安全工作業績作為重要內容。
5、支持工會開展群眾性的勞動保護監督檢査安全生產競賽活動。
6、深入基層掌握了解職工的思想動態,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解決影響安全生產的各種思想問題,做到防患于未然。發生事故后,要做好穩定職工情緒和及時恢復生產前的各種思想工作。
7、按照上述安全職責,每年制定黨支部的年度安全計劃,逐條落實在當年具體工作安排中。
(六)工會安全職責
1、貫徹國家及總工會有關安全、勞動保護和職業衛生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制度等,并監督執行,充分發揮群眾監督在安全生產工作中的作用。
2、加強安全生產的監督,對于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行為,有權檢舉和控告。開展安全生產的宣傳,進行輿論監督。
3、組織職工開展遵章守紀和預防事故的群眾性活動,支持經理關于安全工作的獎懲。
4、協助行政搞好單位安全建設,參加有關安全規章制度和勞動保護條例的'制定。
5、會同有關部門認真開展安全生產、安全知識競賽和合理化建議活動。
6、關心職工勞動條件的改善,保護職工在勞動中的安全與健康。組織從事有毒有害作業人員進行預防性健康療養,做好女工勞動保護工作。
7、落實公共文化娛樂場所的安全防火管理工作。
8、參加安全檢查和對新建、改建工程的“三同時”監督,參加重大事故的調查處理,協助行政做好傷亡事故的善后處理工作。
9、工會要把職業安全衛生工作列入職代會議題。
(七)辦公室安全職責
1、協助領導貫徹上級有關安全生產指示,及時轉發上級和有關部門的安全生產文件、資料。做好處安全會議(活動)的記錄,對有關材料及時組織匯審下發。
2、組織檢査落實干部值班制度。
3、負責臨時參觀學習辦事人員的登記和進施工現場及完建工程安全教育。
4、對新入的職工(包括實習、代培人員)及時組織安全教育,經考核合格后方可分配工作,會同安全部門組織對職工的安全技術教育及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考核工作。
5、把安全工作業績納入干部晉升、職工晉級和獎勵考核內容。
6、按國家規定,從質量和數量上保證安全生產人員的配備。
7、臨時用工協議書中應有安全方面的條文,并會同有關部門執行。
8、貫徹勞動法,控制加班加點。貫徹勞動紀律管理規定,負責對職工勞動紀律的教育和檢查。
9、組織好職工的體檢工作。根據職業禁忌癥的要求,做好職工的分配和調整,認真執行有害工種定期輪換、脫崗的規定。
10、健立健全車輛管理制度,認真做好交通安全的管理工作。認真執行上級有關交通安全的規定,做好機動車輛的年檢和駕駛員的年審、安全教育和考核工作。
11、定期組織檢查車輛的安全性能和召開駕駛員學習交通安全知識。
12、負責交通事故調查處理和匯總工作。建立交通安全檔案工作。
13、搞好車輛的維護保養和管理工作。
(八)計財科安全職責
1、在年初編制計劃和年終總結時,必須同時計劃和總結安全生產工作。
2、編制檢查安全技術措施計劃,保證安全措施經費的落實。
3、保證勞動保護用品、保健食品和清涼飲料的開支,保證安全生產實際需要的經費。
4、按照規定交納安全保證金,并保證返回安全保證基金用于安全范圍。
5、保證事故隱患治理費用、安全教育費用的資金到位。
6、負責審核各類事故處理費用支出,并將其納入經濟活動分析內容。
(九)技術科安全職責
1、編制或修訂技術操作規程,技術指標必須符合安全生產的要求,并經常督促檢查執行。
2、制訂長遠發展規劃,編制技術措施計劃。
3、嚴格執行安全衛生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的原則。
4、負責組織技術方面的安全檢査,及時改進技術上存在的題
5、組織開展安全技術研究工作,積極采用先進技術和安全裝備。
6、組織制訂、修訂本處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安全技術規程,編制安全技術措施計劃,提出安全技術措施方案,審核施工單位申報的安全技術措施方案并檢查執行情況。
(十)建設項目責任科室安全職責
1、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及上級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指示、制度,在經理和處安全領導小組的領導下負責本處的安全生產工作。
2、組織參加安全大檢査、貫徹事故隱患整改制度,協助和督促有關部門對查出的隱患制訂防范措施,檢查隱患整改工作。
3、參加新建、改建、擴建及大修項目的設計審查、竣工驗收、試車投產工作,使其符合安全技術要求。
4、深入現場檢査,解決有關安全間題,糾正違章作業,遇有危及安全生產的緊急情況,有權令其停止作業,并立即報告有關領導處理。
5、負責承包單位的資質審查。簽發開工報告時必須遵照安全規定程序,符合要求者方可簽發;配合工程安全科做好工程建設的安全管理工作;簽訂施工合同必須要有安全責任條款,發生事故按照合同處理。
6、負責新建、改建、擴建及大修項目的鍋爐、壓力容器特種設備安全工作。
7、監督檢査建設工程安全用電、用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交通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
8、負責各類事故的匯總統計上報工作,并建立、健全事故檔案,按規定參加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9、負責對本部門職工進行安全思想和安全技術知識教育。
10、嚴格執行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的原則。
11、檢査督促有關部門和單位搞好安全裝備的維護保養和管理工作。
12、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網,指導參建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加強安全生產基礎建設,定期召開安全專業人員會議,不斷提高安全員的技術素質。
13、嚴格貫徹執行國家頒發的《建筑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程》及其他有關安全規定,審查建筑安裝施工的安全措施,并檢查監督執行情況。
14、負責組織對外來施工隊伍的安全教育,發生事故后按規定進行處理。
15、按計判及時供應安全技術措施項目所需的設備、材料。
16、檢査督促施工單位搞好安全裝備的維護保養和管理工作。
17、每月召開一次安全生產例會,傳達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文件和會議精神,部署當月安全生產工作任務和重大活動安排,切實加強安全生產工作。
四、安全生產工作會議制度
1、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工作會議。
根據工程實際情況不定期召開,由經理或經理委托分管副經理主持,有關部門正職負責人、參建單位項目負責人參加。會議內容:分析、布置、檢査、督促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工作。
2、安全生產工作總結表彰會。
每年召開一次,總結本處安全生產工作,表彰先進,部署新年本處安全生產工作。召開年中安全總結會議一次。
3、安全生產例會。
每月召開一次。會議由分管副經理主持。會議內容:傳達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文件和會議精神;通報上月全處安全生產工作情況及安全事故發生情況,介紹安全生產工作經驗;部署當月安全生產工作任務和重大活動安排。參加會議人員:處分管安全工作副經理、項目分管副經理、技術科科長、項目責任科室正職各施工單位項目經理和安全員、各監理單位總監。
五、安全生產檢査、督査制度
1、安全生產檢查制度
實行平時巡檢每月小檢每季大檢制度。重點檢查: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施工現場安全生產工作情況;重大事故隱患整改情況;重、特大危險源監控;安全投入到位情況等。參加檢查人員:分管副經理、項目責任科室、技術科、各監理單位總監等。
2、安全工作監督制度。
成立安全生產監督檢查組,組長為經理,副組長為分管副經理,成員為專職安全員。監督檢査的內容包括:《安全生產法》的貫徹落實情況,對中央、國務院及自治區政府領導有關安全生產的重要批示和國家、自治區、市政府有關安全生產法規、政策、規定、決定的貫徹落實情況;重大事故隱患、重大危險源管理治理、監控及事故應急預案的情況;事故調查處理結果和對事故有關責任人的處分落實情況;各施工單位安全生產領導責任制落實情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體系的建立情況;其他需要監督檢查的事項。
六、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制度
1、根據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要求組織開展一年一度的“安全生產月”、“119消防日”和“百日安全無事故”等安全宣傳活動。
2、處領導、安全管理人員、各施工單位項目經理(包括副職)、總工、安全員、監理人員,必須參加安全資格培訓,逐步向安全執業資格過渡。
3、特種作業人員必須依法參加安全知識、安全技能學習考試,執證上崗作業。
4、組織人員參加市政府或安委會舉辦的安全生產法規和安全技能學習,以提高各級領導及安全負責人的安全生產法制觀念和安全技術水平。
5、本單位和各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利用本單位的宣傳陣地宣傳工具、器材,開展形式多樣的,定期或不定期的教育活動,努力提高廣大職工的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七、事故快報、調査制度
(一)傷亡事故緊急報告制度。
1、發生一次死亡1~2人,或重傷事故(含中毒事故)或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安全事故,事故發生單位必須立即報處經理或分管副經理,項目責任科室必須在事故發生時起24小時內報告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市公安局、市總工會(中毒事故同時報市衛生局,特種設備事故同時報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凡發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或重傷6人以上(含6人)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及以上的事故(含職業中毒事件),事故發生單位必須立即報處經理或分管副經理,項目責任科室必須在事故發生時起6小時之內報告市委、市政府,同時報市安委辦、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市總工會、市監察局和市衛生局(特種設備事故同時報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2、事故發生單位在電話或口頭向有關部門報告后,應立即補送書面快報。書面快報內容包括事故發生的具體時間、單位、地點、類別、簡要經過及原因,死、傷人數及經濟損失以及現場采取的主要措施等有關情況。
(二)事故現場搶救和調查處理。
1、發生一次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或重傷3人以下,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下的事故,按以下要求處理:
現場搶救:經理或分管副經理到事故現場組織協調,指揮搶救保護現場。
事故調查:按事故調查處理權限,由經理或分管副經理組織展開。
重傷1~2人的事故,由處成立調查組進行調查;屬于中毒事故,按市衛生局調查結果;屬于特種設備事故,按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調查結果。調查組要按規定期限寫出事故調査報告,報市安全生產監督局。
2、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或者重傷10人及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事故,按以下要求處理
現場搶救:經理到事故現場組織協調,指揮搶救,保護現場。事故調查:按事故調查處理權限,由經理組織展開。
八、其它
責任科室和參建單位嚴格對照本部門安全生產工作制度行使安全生產工作職責和義務,各相關科室對安全生產工作應予以大力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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