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建設工程質量管理制度
建設工程質量是指在國家現行的有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合同中,對工程的安全、適用、經濟、環保、美觀等特性的綜合要求。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于建設工程質量管理制度(精選6篇),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關于建設工程質量管理制度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明確工程質量責任,保證工程質量,維護工程建設各方主體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深圳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質量是指法律、法規、規章、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依法訂立的合同中,對工程的安全、適用、耐久、經濟、美觀、環境等特性的綜合要求。
第四條 建設工程質量實行政府監督、社會監理、企業負責的管理體制。政府鼓勵采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和管理方法提高工程質量。
第五條 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檢測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并在資質證書核定的范圍內承接工程業務。
第六條 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及有關從業人員依法對工程質量負責,工程質量檢測單位(以下簡稱檢測單位)對檢測數據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
第七條 政府推行工程擔保與工程保險制度。
第二章 監督管理
第八條 市住房建設部門對建設工程質量進行監督管理。市交通運輸、水務等專業工程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負責有關專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
各區住房建設部門和專業工程主管部門按照項目管理權限和行政管轄范圍,對建設工程質量實行監督管理。
第九條 規劃和自然資源、住房建設、交通運輸、水務等部門應當協調配合,加強對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發現應當由其他部門查處的違法、違章行為,應當及時予以通報。
第十條 建立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檢測、建材生產供應單位及有關從業人員不良行為記錄公示制度。有關部門應當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記錄在案,并通過公共媒體予以公布。
第十一條 市住房建設部門可以根據深圳市工程建設實際,編制和發布工程建設技術規范,發布推廣、限制和禁止使用的技術、工藝和產品目錄,推廣有利于提高工程質量的新技術、新產品、新設備和新工藝。
第十二條 實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制度。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由住房建設部門、其他專業工程主管部門或者委托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以下簡稱質監機構)具體實施。
第十三條 質監機構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實施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
(一)受理建設單位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手續;
(二)制定工程質量監督工作方案,指定質量監督人員,并通知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
(三)核查工程項目法定建設程序、建設各方主體及有關人員的資質或者資格,檢查有關質量文件和技術資料是否符合規定、有關質量保證體系和質量責任制是否健全;
(四)檢查地基基礎、主體結構和其他涉及結構安全的關鍵部位以及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質量;
(五)監督地基基礎、主體結構和其他涉及結構安全的分部工程的質量驗收以及工程的竣工驗收。
第十四條 住房建設部門、專業工程主管部門以及質監機構履行質量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提供有關工程質量的文件和資料;
(二)進入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三)發現有影響工程質量的問題時,責令改正或者停工整改;
(四)查封、扣押施工現場存在質量問題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并在三日內作出責令銷毀或者降級使用的處理決定。
第三章 建設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應當將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建設單位不得將建設工程肢解發包,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價格競標,不得壓縮合理工期。
第十六條 經審查批準的設計文件,涉及建筑物位置、立面、層數、平面、使用功能、建筑結構、公共利益、公共安全或者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由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修改方案,經原審查批準的部門審查批準后,方可修改。
市政、交通、水務等建設工程涉及規模、等級、走向、工藝設計、設備容量的修改的,適用前款規定。
第十七條 涉及建筑主體或者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文件,經原審查批準的部門審查批準后,方可組織施工。
第十八條 合同價款在一百萬元以上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在工程開工前按照規定申領施工許可證。施工許可證未列明的工程項目不得施工。
合同價款在一百萬元以下,但是涉及公共安全的橋梁、隧道、地下通道、燃氣管道、鍋爐、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等建設工程也應當依法按照前款規定辦理施工許可手續。
水利工程施工許可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建設單位在與工程承包單位簽訂工程承包合同前,應當向工程承包單位提供由金融、保險或者擔保機構出具的工程款支付擔保。
第二十條 建設單位對其提供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質量負責。
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設計、施工單位違反建設工程強制性標準,降低建設工程質量。設計、施工單位對上述明示或者暗示行為應當予以抵制。
第四章 勘察、設計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二十一條 勘察、設計單位應當根據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按照建設用地和規劃許可證以及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深度要求等進行勘察、設計,并對其勘察、設計的質量負責。
第二十二條 勘察、設計文件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二)符合工程勘察、設計技術標準和合同的約定;
(三)提供的地質、測量、水文等勘察資料應當真實、準確;
(四)勘察、設計的深度滿足設計階段的技術要求,施工圖配套,細部節點清楚,說明清晰完整。
第二十三條 設計單位在設計文件中不得選用國家、省、市住房建設部門發布名錄中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得指定生產單位、供應單位,但是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專業設備和工藝生產線除外。
第二十四條 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參與圖紙會審,向施工、監理單位進行交底,參加地基基礎工程驗收。設計單位還應當參加主體結構、重要結構部位的驗收和工程竣工驗收。
第二十五條 推行設計責任保險制度,設計單位應當按規定投保。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章 施工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二十六條 施工單位應當健全質量保證體系,加強施工質量管理,嚴格按照有關工程技術標準和設計文件施工,并建立內部質量責任制,其法定代表人對施工質量全面負責。
第二十七條 應當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許可證的,不得開工。
第二十八條 施工單位應當向建設單位提供由金融、保險或者擔保機構出具的工程履約擔保。實行工程分包的,分包單位應當向總包單位提供履約擔保,總包單位應當向分包單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
第二十九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經審查批準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施工,不得偷工減料,不得以次充好,不得擅自修改設計文件。
第三十條 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施工質量檢驗制度,嚴格工序管理,做好分項、分部工程和隱蔽工程的質量檢查和記錄。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應當在建設單位或者監理單位見證人的監督、見證下按照規定取樣,由見證人陪同或者由見證人送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單位進行檢測。
施工單位應當在分項、分部工程和隱蔽工程驗收前二十四小時通知建設單位或者監理單位。
第三十一條 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進場驗收和檢驗制度。
對進入施工現場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施工單位應當驗收,并經注冊監理工程師簽字認可。
對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施工單位應當送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單位檢驗、測試,檢測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二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規定使用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新型墻體材料。
施工單位不得使用不合格或者住房建設部門發布名錄中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使用進口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并持有商檢部門簽發的商檢合格證書。
施工單位有權拒絕建設單位要求使用的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
第三十三條 經檢驗不符合技術標準或者設計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施工單位應當就地封存、做好記錄,及時通知監理單位,并報告質監機構、住房建設部門或者有關專業工程主管部門處理。
第三十四條 施工單位發生工程質量事故,應當立即報告建設單位、住房建設部門或者有關專業工程主管部門。
第三十五條 工程竣工驗收前,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設計圖紙的具體規定,在建筑物顯著部位鑲刻永久性責任銘牌,標明工程名稱、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名稱、相應的項目負責人姓名和工程竣工日期。
第三十六條 施工單位應當配備檔案員負責收集整理工程檔案資料。
第六章 監理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三十七條 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技術標準、經審查批準的設計文件、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和監理合同,代表建設單位對施工質量實施監理,并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第三十八條 監理單位應當組織樁基礎、地基基礎、主體結構、重要結構部位等分項、分部工程和隱蔽工程的驗收,并通知建設、勘察、設計單位和質監機構參加。
第三十九條 監理單位應審查施工單位報送的用于工程的材料、構配件、設備的質量證明文件,并應當按有關規定、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約定,對用于工程的材料進行旁站、巡視、見證取樣、平行檢驗等形式進行監理。對技術標準規定進行抽樣復試的,應當進行抽樣復試。對進場檢驗和抽樣復試的,應當經監理工程師檢查簽字認可。對建設、施工單位違反規定使用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應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不能有效制止的,應當及時報告質監機構和有關部門。
第四十條 施工單位不按照經審查批準的施工圖設計文件施工或者有其他違法、違章行為的,監理單位應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不能有效制止的,應當及時通知建設單位,并報告質監機構和有關部門。
建設單位發出違反有關法律、法規或者強制性技術標準指令的,監理單位應當拒絕執行;建設單位直接向施工企業發出上述指令的,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報告質監機構和有關部門。
第七章 檢測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四十一條 檢測單位是指通過國家計量認證并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接受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委托,依據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從事工程質量檢測的專業機構。
第四十二條 檢測單位不得以其他檢測單位的名義或者允許其他單位、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接檢測業務。
檢測單位不得轉讓檢測業務。
第四十三條 檢測單位可以根據有關部門或者質監機構的委托,對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以及工程質量進行監督檢測。
第四十四條 檢測報告應當有符合資格的檢測人員、審核人、批準人簽字,并加蓋檢測專用章。
工程檢測應當執行見證取樣送檢制度。檢測單位對見證、送檢情況應當如實、全面記錄。
檢測單位不得偽造檢測數據和檢測結論。
第四十五條 檢測單位應當單獨建立不合格檢測項目臺帳,出現不合格檢測項目應當及時通知監理、施工單位及質監機構;對可能影響工程結構安全的,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報告質監機構,并抄報住房建設部門或者有關專業工程主管部門。
第四十六條 檢測單位應當建立嚴格的檔案管理制度。檢測合同、委托單、原始記錄、檢測報告應當分別按照年度統一編號,編號應當連續和相互銜接,不得隨意涂改、抽撤。
第八章 建設工程從業人員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四十七條 從事建設活動的注冊建筑師、注冊結構工程師、注冊建造師、注冊監理工程師、注冊造價工程師、其他勘察類工程師等注冊執業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執業資格并注冊,并在規定的范圍內執業。
從事施工、質量、安全、檢測等工作的技術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取得相應的崗位證書并持證上崗。
從事施工操作活動的工人,應當按照規定通過相應的職業技能培訓,在規定的范圍內從事施工操作活動。
第四十八條 注冊執業人員應當在所注冊的單位執業,不得允許他人以自己的名義執業。
未經注冊的人員不得以注冊執業人員的名義執業。
第四十九條 建設工程從業人員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及從業規范履行職責,并對其從業行為負責。
第五十條 注冊建筑師、注冊結構工程師,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對有關設計文件簽字蓋章,對因設計質量不合格而造成的工程質量缺陷或者事故負責。
注冊監理工程師應當對其簽署的施工質量文件負責。
其他注冊執業人員應當在其負責的工作文件上簽字,并對相應的工程質量負責。
第五十一條 工程項目經理是建設項目施工質量的直接責任人,應當根據企業法定代表人的授權,對施工項目實施全過程管理。
第五十二條 檢測人員對檢測數據的準確性、真實性負責;審核批準人對檢測報告的合法性負責。
第五十三條 建設工程從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參加繼續教育。
第九章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與備案
第五十四條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分為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含室內環境質量驗收)和市政、交通、水務等建設工程竣工驗收。
市政、交通、水務等建設工程的驗收條件、程序和組織形式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進行。
第五十五條 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驗收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完成房屋建筑工程設計文件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
(二)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進場試驗報告;
(四)有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簽署的質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保修書。
房屋建筑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并取得消防、電梯、燃氣竣工驗收合格證明或者準許使用文件后,方可投入使用。
市政府可制定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驗收的具體辦法。
第五十六條 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驗收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經施工單位自驗、監理單位組織初驗合格后,由施工單位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竣工報告;
(二)建設單位收到建筑工程竣工報告后,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
第五十七條 建設單位組織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驗收,應當提前三日通知質監機構到場監督。
質監機構應當于驗收之日到場監督,發現有違反工程質量管理規定的行為或者工程質量不合格的,應當責令建設單位進行整改;必要時責令建設單位重新組織驗收。質監機構應當在竣工驗收合格后三日內向住房建設部門提交工程質量監督報告。
第五十八條 負責房屋建筑工程的消防、電梯、燃氣等工程驗收的部門應當自接到建設單位提交的驗收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完成驗收,并出具書面驗收意見。
第五十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自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和消防、電梯、燃氣等工程驗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竣工驗收報告和有關合格證明文件或者準許使用文件報住房建設部門備案。
住房建設部門發現建設單位違反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法律、法規的,應當責令工程停止使用、重新組織驗收、重新辦理備案手續。
第六十條 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當在三個月內向城建檔案管理部門移交工程竣工檔案。
第十章 建設工程質量保修與結構安全性鑒定
第六十一條 建設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建設工程保修期限依法確定,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約定,但是最低期限不得低于兩年。
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第六十二條 施工單位應當向建設單位出具工程質量保修書,保修書可以對保修押金作出規定。保修期已滿兩年的,建設單位應當將保修押金退還施工單位。保修押金退還后,并不免除施工單位在工程保修期內的保修義務。
第六十三條 推行房屋建筑地基基礎工程、主體結構工程以及市政、交通、水務等建設工程質量保修保險制度。
第六十四條 保修期內出現的質量缺陷,由該工程的施工單位負責保修,保修費用由責任單位承擔。具體保修程序為:
(一)工程的使用權人或者所有權人向該工程的建設單位或者建設單位委托的物業管理機構提出保修申請,或者直接向該工程的施工單位提出保修要求;
(二)建設單位或者建設單位委托的物業管理機構應當立即通知該工程的施工單位保修;
(三)施工單位應當自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五日內到達現場核查情況,并予以保修。發生涉及結構安全或者嚴重影響使用功能的緊急事故的,應當立即搶修。
施工單位未能按期到達現場保修的,建設單位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維修,所產生的費用由責任單位承擔。
第六十五條 建設工程在使用過程中出現下列情形的,應當進行結構安全性鑒定:
(一)因火災、爆炸和自然災害等影響建筑物結構安全的;
(二)房屋改變功能用作公共娛樂場所的;
(三)因裝飾、裝修拆改主體結構或者明顯加大房屋荷載,造成房屋安全受損的;
(四)建設工程結構已嚴重損壞或者承重構件已屬危險構件,隨時有可能喪失結構穩定和承載能力,不能保證使用安全的;
(五)建設工程超過設計規定的合理使用年限的。
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拒不申請房屋安全鑒定的,由住房建設部門強制鑒定,鑒定費用由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承擔。
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對房屋安全狀況存在疑問的,也可以申請房屋結構安全性鑒定。
第六十六條 建設工程結構安全性鑒定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質量鑒定機構實施。鑒定結論應當客觀真實,并報有關部門備案。
第六十七條 對被鑒定為結構可靠性不能滿足安全使用標準的建設工程,有關部門應當分別不同情況作出觀察使用、處理使用、停止使用、整體拆除的處理決定。
第六十八條 對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的.建設工程,在鑒定結論作出前,有關部門應當責令暫停使用。
第十一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并按照以下規定給予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對未取得施工許可證的工程擅自進場施工的,對建設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罰款,對施工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對不符合標準或者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未就地封存、擅自轉移或者挪作他用的,對施工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發生工程質量事故未按時報告的,對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依法追究責任。
第七十條 監理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四十條規定,對違反規定使用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行為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或者報告的,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監理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四十條規定,對施工單位不按照經審查批準的施工圖設計文件施工或者有其他違法、違章施工行為,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或者報告的;對建設單位發出違反有關法律、法規或者強制性技術標準指令,未拒絕執行或者及時報告的,責令改正,并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一條 檢測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并按照以下規定給予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第五條規定,未依法取得檢測資質證書承接檢測業務的,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檢測單位以其他檢測單位的名義或者允許其他單位、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接檢測業務,或者轉讓檢測業務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三款規定,偽造檢測數據和檢測結論的,出具虛假證明的,吊銷其資質證書,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規定,未依法注冊而以注冊執業人員名義執業或者允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執業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三條 建設工程從業人員在工程建設活動中未按照規定履行職責的,不服從管理,違反有關規章制度或者操作規程的,由所在單位給予批評教育,按照有關規章制度給予處分。
第七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檢測人員對檢測數據和檢測結論弄虛作假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五條 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檢測單位因過錯導致建設工程質量缺陷或者事故,造成人身或者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注冊執業人員存在過錯的,與其聘用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七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六十四條規定,建設單位拒絕受理保修申請或者拖延通知施工單位保修,或者施工單位拒絕保修或者延誤保修,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施工單位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六十六條規定,未取得相應資質從事工程結構安全性鑒定的,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質量鑒定機構弄虛作假出具虛假鑒定結論的,吊銷資質證書,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八條 質監機構及質監人員違反有關建設工程質量法律、法規和本條例規定,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責令改正;導致工程質量缺陷或者事故,造成人身或者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九條 本條例規定的有關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的處罰,由頒發證書的部門依法決定;其他行政處罰,由住房建設部門或者有關專業工程主管部門依法決定。
第八十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收受賄賂的,由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一條 其他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依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十二章 附則
第八十二條 本條例自20xx年7月1日起。
關于建設工程質量管理制度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建設工程質量管理工作,確保工程質量符合國家標準和合同約定,提高建設工程的整體質量和效益,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所有建設工程項目的質量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工程、市政工程、交通工程等。
第三條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應遵循全面質量管理原則,強調預防為主,注重過程控制,實現質量管理的全員參與和持續改進。
第二章 質量管理體系
第四條 公司應建立健全質量管理體系,明確各級質量管理職責和權限,確保質量管理體系的有效運行。
第五條 公司應制定質量方針和質量目標,明確質量工作的方向和要求,通過質量策劃、質量控制、質量保證和質量改進等活動,實現質量目標的達成。
第六條 公司應建立質量管理制度和流程,包括質量計劃編制、質量檢查與驗收、質量事故處理、質量改進等,確保質量管理工作的有序開展。
第三章 質量責任與權限
第七條 建設工程項目的各參與方應明確各自的質量責任與權限,確保質量工作的協同推進。
第八條 建設單位應全面負責建設工程的質量管理,組織制定質量計劃,監督質量計劃的實施,對工程質量負總責。
第九條 設計單位應按照合同約定和國家標準進行設計,確保設計文件符合質量要求,對設計質量負責。
第十條 施工單位應按照設計文件、施工規范和合同約定進行施工,確保施工質量符合設計要求,對施工質量負責。
第十一條 監理單位應依法履行監理職責,對建設工程的施工過程和質量進行監督檢查,對監理質量負責。
第四章 質量控制與檢查
第十二條 建設工程項目的各參與方應建立質量控制機制,明確質量控制要點和措施,確保工程質量得到有效控制。
第十三條 施工單位應嚴格按照施工規范和工藝流程進行施工,加強現場管理和過程控制,確保施工質量的穩定性和可靠性。
第十四條 監理單位應定期對施工現場進行檢查和抽查,發現質量問題及時提出整改要求,并監督整改落實情況。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應組織定期的質量檢查和驗收工作,對工程質量進行全面評估,確保工程符合設計要求和質量標準。
第五章 質量改進與提升
第十六條 公司應建立質量改進機制,通過質量數據的收集和分析,發現質量問題的根源,制定改進措施,不斷提升工程質量水平。
第十七條 公司應鼓勵員工積極參與質量改進活動,提出改進意見和建議,為質量管理工作提供有力支持。
第十八條 公司應加強與行業內的交流與合作,學習借鑒先進的質量管理理念和方法,推動公司質量管理水平的不斷提升。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如有未盡事宜,由公司質量管理部門負責解釋和補充。
第二十條 本制度的修改、廢止,需經公司管理層審議批準。
第二十一條 本制度與公司其他相關制度并行不悖,如有沖突,以本制度為準。
關于建設工程質量管理制度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提高工程質量水平,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所有參與建設工程的單位,包括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等。
第三條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應遵循法律法規,堅持質量第一、安全第一的原則,實行全員參與、全過程控制、全方位監督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 質量管理體系與職責
第四條 建設單位應建立健全質量管理體系,明確質量目標,制定質量計劃和質量控制措施,確保工程質量的穩定可靠。
第五條 設計單位應確保設計文件的準確性和完整性,充分考慮工程結構的安全性、耐久性和功能性,提出合理的設計方案和質量控制要求。
第六條 施工單位應嚴格按照設計文件、施工規范和標準進行施工,確保施工過程中的質量控制和安全措施得到落實。
第七條 監理單位應履行質量監督職責,對工程施工過程進行全程監督,發現問題及時提出整改意見,確保工程質量的持續改進。
第三章 質量控制與檢驗
第八條 建設單位應組織相關部門進行工程質量驗收,確保工程符合設計要求和相關標準。
第九條 施工單位應建立質量自檢制度,對工程施工過程進行定期自查,及時發現并糾正質量問題。
第十條 監理單位應對施工單位的質量自檢結果進行核查,對關鍵部位和重要環節進行重點監督,確保施工質量的合格。
第十一條 建設工程應接受政府質量監督部門的監督檢查,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質量評定和驗收。
第四章 質量事故處理與責任追究
第十二條 發生建設工程質量事故時,建設單位應立即組織相關部門進行事故調查,查明事故原因,制定整改措施,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生。
第十三條 對因工程質量問題造成的損失和損害,建設單位應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十四條 對違反建設工程質量管理制度的單位和個人,將依法依規進行嚴肅處理,并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五章 持續改進與培訓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應定期組織質量管理和技術培訓,提高員工的質量意識和技能水平。
第十六條 鼓勵采用新技術、新工藝和新材料,推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的創新和提升。
第十七條 建立健全質量信息收集和反饋機制,及時總結工程質量管理經驗,不斷完善質量管理體系。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管理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由建設單位負責解釋和監督執行。
第十九條 本管理制度的修改和補充,應經相關單位協商一致后生效。
第二十條 本管理制度未盡事宜,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行業標準執行。
關于建設工程質量管理制度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建設工程質量管理,確保工程質量符合法律法規和標準要求,提高工程質量水平,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所有建設工程項目的質量管理,包括工程設計、施工、驗收等各個環節。
第三條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的目標是確保工程安全、可靠、耐久、美觀,滿足使用功能要求,并符合環保、節能等要求。
第二章 質量管理體系
第四條 公司應建立健全建設工程質量管理體系,明確質量管理機構、職責和權力,制定質量管理流程和規范。
第五條 質量管理部門負責全面監督和管理建設工程質量,制定質量管理計劃,組織質量檢查、評估和改進。
第六條 各參與單位應建立相應的質量管理體系,明確質量目標、責任和措施,確保各環節的質量控制。
第三章 質量責任與義務
第七條 建設單位作為工程質量的主體責任人,應履行質量管理的主體責任,制定并執行質量管理制度。
第八條 設計單位應按照法律法規和標準要求進行工程設計,確保設計文件的質量。
第九條 施工單位應嚴格按照設計文件、施工規范和合同要求進行施工,確保施工質量。
第十條 監理單位應履行質量監督職責,對工程施工過程進行全程監督,確保工程質量符合要求。
第十一條 各方參與單位應相互協作,共同確保工程質量,對質量問題及時溝通、協調和處理。
第四章 質量檢查與驗收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應定期組織質量檢查,對工程質量進行監控和評估,及時發現問題并采取整改措施。
第十三條 各參與單位應建立內部質量檢查機制,對各自負責的工作進行自查和互查,確保質量可控。
第十四條 工程完工后,應進行質量驗收,確保工程質量符合設計要求和相關標準。
第十五條 驗收過程中發現的問題應及時整改,并重新進行驗收,直至達到質量要求。
第五章 質量教育與培訓
第十六條 公司應定期開展質量教育與培訓,提高全員質量意識和技能水平。
第十七條 培訓內容應包括質量管理理論、質量控制方法、質量標準和規范等,確保員工具備相應的質量管理能力。
第十八條 對新員工應進行質量意識培訓,確保其能夠迅速適應公司質量管理體系。
第六章 質量獎懲與考核
第十九條 公司應建立質量獎懲機制,對質量管理工作突出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表彰和獎勵,對質量問題責任人進行追責和處罰。
第二十條 定期對質量管理工作進行考核,評估質量管理體系的有效性,及時發現問題并采取改進措施。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如有未盡事宜,由公司質量管理部門負責解釋和補充。
第二十二條 本制度的修改、廢止,需經公司管理層審議批準。
第二十三條 本制度與公司其他相關制度并行不悖,如有沖突,以本制度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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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公司建設工程質量管理,切實落實“以質量求效益,以品牌求發展”的管理工作方針,建立質量管理網絡,明確職責,使公司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活動做到標準化、規范化、科學化,確保公司建設工程質量,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公司投資開發修建的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園林工程、市政工程、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等的質量管理工作。
第二章 質量管理組織體系
第三條,公司實行工程分管副總經理領導下的總工程師、工程技術部的三級質量管理組織體系,以保證質量管理工作協調有效地進行。
第四條,公司工程分管副總經理向總經理負責,對公司的工程質量、技術負直接的主管領導責任。
第五條,總工程師協助工程分管副總經理管理工程質量、技術,協調工程各專業之間技術矛盾,處理和解決重大技術問題和關鍵問題。
第六條,工程技術部在工程分管副總經理領導下開展工程質量管理工作,向工地派出甲方現場代表和各專業技術工程師在現場對質量進行控制,組織質量評價,研究和推廣先進的質量管理控制方法,對工程質量負監督管理責任。
第七條,甲方現場代表是工程質量管理的現場責任人,由土建結構工程師擔任,在工程技術部領導下負責協調現場各專業技術工程師,監督參建單位包括勘察、設計、監理、施工和材料供應商的質量責任行為是否符合合同和規范要求,檢查設計圖紙質量、材料設備質量、隱蔽工程質量、工藝工序質量,辦理現場設計、技術變更和工程量收方事項,建立分部分項工程質量檢查驗收記錄臺帳,對工程質量負直接責任。
第三章 質量管理方針、方法、標準和工作流程
第八條,工程質量管理實行“質量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第九條,工程質量管理實行“計劃、執行、檢查、處理”(PDCA)循環工作方法,不斷改進過程控制。
第十條,工程質量管理標準
1、符合公司制定的工程項目質量目標和《工程項目質量管理計劃書》的要求。
2、符合與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材料設備供應商簽定的合同及補充協議的約定和要求。
3、符合經批準的設計施工圖和技術文件的要求。
4、符合工程建設各項規范和技術標準及政府部門有關質量管理的規章制度。
5、保證按項目任務書、設計圖、合同規定的數量、質量完成工程,順利通過驗收,交付使用,實現使用功能。
第十一條,工程質量管理按下列工作流程實施:
一、確定工程項目質量目標。
1、每個項目在可研階段完成后,由工程技術部經理負責組織各工程技術人員參與,根據公司的項目任務書和投資收益計劃,針對工程技術標準、材料設備的規格檔次、使用年限、工程規模、達到的使用功能等質量標準,協調工期、成本、質量三者矛盾,在一周內制定出符合實際情況的項目質量目標。
2、質量目標報經工程分管副總經理和總工程師主持的專門會議進行研究討論,定稿后報總經理批準下發給每個參與工程管理的人員,作為工程質量管理的標準。
二、編制項目質量管理計劃。
1、在確定項目質量目標并經批準后,由工程技術部經理負責組織各工程技術人員參與,根據項目質量目標的要求在兩周內編制出《工程項目質量管理計劃書》。
2、《工程項目質量管理計劃書》要體現從設計質量、材料設備質量、工藝工序質量、分項分部工程質量到單位工程質量的全程管理控制。
3、《工程項目質量管理計劃書》報經工程分管副總經理和總工程師主持的專門會議進行研究討論,定稿后報總經理批準下發給每個參與工程管理的人員,作為工程質量管理具體實施的依據。
三、執行計劃
1、工程技術部負責組織落實和實施工程項目質量管理計劃,每個管理人員應按照分工控制質量計劃的實施,并按照規定保存控制記錄。當發生質量缺陷或事故時,必須由工程技術部負責分析原因、分清責任、進行整改,體現PDCA循環控制方法。
2、在執行計劃過程中,切實做好國家建筑法律、法規明文規定的屬建設單位質量責任的以下工作:
(1)公司領導層負責將工程以招投標的方式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和材料供應單位,并不得肢解發包。
(2)公司領導層負責不得迫使承包者以低于成本的價格竟標,不得任意壓縮合理工期。
(3)工程技術部負責向勘察、設計、監理、施工單位提供真實、準確、齊全的原始資料
(4)工程技術部負責不得明示或暗示設計和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工程質量。
(5)工程技術部負責辦理政府強制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備案。
(6)工程技術部負責辦理政府質量監督登記注冊。
四、對內檢查監督
1、工程分管副總經理、總工程師、工程技術部經理是對內檢查監督的責任人,檢查監督的對象是公司內部分工負責的現場代表、各專業技術人工程師、造價管理人員、合同管理人員等。
2、工程部經理應在日常工作中組織每個管理人員按照分工負責制原則,對照《工程項目質量管理計劃書》的內容檢查驗證質量計劃實施的情況和效果。
3、每周召開有工程分管副總經理、總工程師參加的工作例會,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進行研究,提出解決措施并安排責任人進行落實,事后由工程部經理負責復查并向工程分管副總經理、總工程師匯報結果。
4、對重復出現問題的人和事或發生質量缺陷和事故時,必須分析原因、分清責任,進行整改,由工程分管副總經理、總工程師、工程部經理專門調查和研究,對相關責任人員依照公司管理制度進行處罰。
五、對外檢查監督
1、工程部經理、公司內部分工負責的現場代表、各專業技術人工程師、造價管理人員、合同管理人員等是對外檢查監督的責任人。檢查監督的對象是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和材料供應單位。
2、工程部經理應在日常工作中組織每個管理人員按照分工負責制原則,對照與上述單位簽定的合同書和《工程項目質量管理計劃書》的內容,檢查驗證其質量責任行為和效果。
3、每周由工程部經理主持召開有施工、監理、材料供應(必要時設計、勘察、公司工程分管副總經理、總工程師)參加的工作協調例會,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進行研究,提出解決措施并安排責任單位進行落實,事后由工程部經理安排公司人員負責復查并向公司工程分管副總經理、總工程師匯報結果。
4、對重復出現問題或發生質量缺陷和事故時,必須分析原因、分清責任,進行整改,由工程分管副總經理、總工程師、工程部經理專門調查和研究,對相關責任單位依照合同約定進行處罰。
第四章 對勘察、設計單位的的質量管理
第十二條,從大的、著名的設計院中考察選擇勘察、設計單位,不僅考察其資質等級、業務范圍、質量能力及信譽,還要考察其過去工程的質量水平、技術水平和裝備水平以及同類工程經驗。
第十三條,采用招標方法選擇勘察、設計單位,多角度審查比選方案,鼓勵設計單位進行設計方案優化并采取獎勵措施。聘請專門研究單位和專家對方案進行咨詢研究,進行全面技術經濟分析,最后選擇優化的方案。
第十四條,由工程技術部組織對設計工作進行評價,勘察、設計的質量標準須達到設計任務書要求和合同要求,設計文件清晰、直觀明了、易于理解,各專業協調無矛盾,設計文件完整齊備,有相應的概預算和各種經濟技術指標,設計成果正確,深度符合有關規定。
第十五條,由工程技術部組織施工圖會審和設計技術交底,甲方、勘察、設計方、監理方、施工單位、分包商、材料設備供應商均應參加,解決好他們之間的協調問題,充分考慮施工的可能性、便捷性和安全性。對容易產生質量通病的部位和環節,盡量優化細化設計作法。確保施工前所有設計文件都應是確定的、正確的、不能有任何疑問。
第五章 對監理單位的質量管理
第十六條,依據監理委托合同將施工工藝、施工工序質量、建筑材料與設備質量的確認權與否決權,工程量與工程價款支付的確認權與否決權,工程建設進度和建設工期的確認權與否決權等管理權力授予監理單位。并對施工的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第十七條,監督監理單位切實履行如下質量責任行為
(1)監理單位資質、人員資格、配備及到位情況。
(2)監理規劃、監理實施細則的審批和執行情況。
(3)對材料、構件、設備用于工程前進行復檢審查的情況。
(4)見證取樣的實施情況。
(5)對重點部位、重要節點、關鍵工序實施旁站并執行建設部關于《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監理管理辦法》的情況。
(6)質量問題通知單簽發及質量問題整改結果的復查情況。
(7)組織分項、分部工程的質量驗收情況。
(8)監理資料收集整理和工程質量評估報告情況。
第六章 對施工單位的質量管理
第十八條,在公司領導層的具體指導下,由工程技術部負責認真選擇施工承包商,在委托任務、商討價格、簽訂合同時應注意考察其質量能力、信譽、技術水平、裝備水平、管理能力、特別是項目經理、技術總工的經歷、經驗,企業質量管理體系,以往工程的質量標準,企業等級,資信及企業形象等。
第十九條,嚴格執行公司招投標管理制度,要求各投標單位在投標文件中清楚說明質量保證體系、質量保證的措施和方法,由工程技術部負責對這些措施和方法的適用性、科學性、安全性進行審查,作為選擇承包商的依據。
第二十條,由合同管理人員負責在合同中明確規定甲方對施工質量絕對的檢查和監督權力,并將工程施工質量責任落實到具體的施工單位,通過合同、委托書或任務單明確質量的要求,確定質量的標準、檢查和評價方法、獎懲辦法。
第二十一條,由工程技術部負責監督施工單位切實履行如下質量責任行為
(1)施工單位、分包單位的資質,項目經理部管理人員資格、配備及到位情況,主要專業工種操作工人上崗資格、配備及到位情況。
(2)施工組織設計審批和執行情況。
(3)現場施工操作技術規程、規范、標準的配置和執行情況
(4)按審查批準的施工圖等設計文件及工程技術標準的實施情況。
(5)分部、分項、單位工程質量的試驗檢驗評定情況。
(6)質量問題整改、質量事故的處理情況。
(7)對容易產生質量通病的部位和環節按作業指導書施工的情況。
(8)對分包單位的管理情況。
(9)施工技術資料的收集和整理情況。
第二十二條,在工程實施過程中發現工期拖延、費用超支時,由工程技術部負責首先考慮修改或制定周密的計劃,防止施工單位以犧牲質量為代價趕工和降低成本。
第二十三條,、監督施工單位嚴格執行工序交接“三檢”制度。
執行上道工序不經檢查驗收不準進行下道工序的原則,每道工序完成后,先由施工單位自檢、互檢、專職檢并簽字送監理,會同甲方、設計、勘察經過現場檢查或獲取試驗報告后簽署認可意見方可進行下道工序。
第二十四條,監督施工單位嚴格執行隱蔽工程檢查驗收會簽制度
鋼筋工程、懸挑工程、防水工程、上下水管、暗配電氣線路等必須先由施工單位自檢、互檢、專職檢并簽字送監理,會同甲方、設計、勘察經過現場檢查或獲取試驗報告后簽署認可意見方可覆蓋。
第二十五條,監督施工單位嚴格執行施工設計變更和工程變更審批管理程序施工單位提出變更必須以書面申請方式,經監理會同甲方、設計審核并就變更造價、工期達成協議后批準實施。由甲方、設計院、監理等提出設計變更經與設計院、監理協商并與施工單位就變更造價、工期達成協議后通知施工單位執行。
第二十六條,工程質量事故嚴格按程序處理出現工程質量事故后,甲方、監理、設計院、施工單位按照原因分析、責任分析、商定處理措施或方案、處理實施、效果檢查的程序進行。并對責任單位或個人按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七條,嚴格實行質量“一票否決”制度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由監理單位立即下令施工單位停工整改并拒付工程款
(1)未經檢驗即進行下道工序作業
(2)隱藏工程未經驗收簽字即覆蓋。
(2)質量下降經指出不改或改正效果不好
(3)采用未經認可或批準的材料
(4)將工程轉包
(5)自行變更設計圖紙要求
第二十八條,嚴格竣工驗收程序
單位、單項和項目竣工驗收在審核工程技術文件和整理建檔的基礎上嚴格按照政府質量監督程序實施。
第七章 獎罰管理
第二十九條,工程質量管理實行“獎優罰劣,違規必罰”原則。
第三十條,對公司內部工作人員依照本制度由工程分管副總經理、總工程師、工程部經理每月進行一次集中考核檢查,評價各責任人員的質量管理工作成績,依據評價結果進行獎罰。
考核檢查采取各責任人員先行自查,工程技術部經理作出初步評價,總工程師考核,工程分管副總經理審查認定的程序進行。對考核檢查結果在工程例會上進行講評,對嚴格執行制度和取得顯著成績的人員進行表揚、表彰或獎金獎勵。對違反制度、工作失職、發生質量缺陷和事故時的責任人員進行處罰。
處罰分為批評、書面檢查、罰款處理、辭退等,具體內容另行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一條,對于設計、監理、施工、材料供應單位的獎罰同樣實行“獎優罰劣,違規必罰”原則。
第三十二條,該制度經公司批準后施行。
關于建設工程質量管理制度6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提高工程質量水平,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所有建設工程項目的質量管理活動,包括設計、施工、驗收等各個環節。
第三條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應遵循科學、規范、嚴格、高效的原則,確保工程質量的穩定和可靠。
第二章 質量管理組織與職責
第四條 公司應設立專門的質量管理部門,負責全面領導和組織建設工程的質量管理工作。
第五條 質量管理部門應制定質量管理計劃,明確質量目標和措施,監督質量計劃的執行情況,確保質量目標的實現。
第六條 建設項目應設立項目經理,負責項目的全面質量管理,確保項目質量符合規定要求。
第七條 各參建單位應建立健全質量管理體系,明確質量管理職責,落實質量責任制,確保各環節的質量控制。
第三章 質量管理與控制
第八條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應實施全過程控制,包括設計質量控制、施工質量控制、材料質量控制等。
第九條 設計單位應確保設計文件符合國家規范標準,充分考慮工程的安全性和耐久性,提供合理的設計方案。
第十條 施工單位應嚴格按照設計圖紙和施工規范進行施工,確保施工質量符合設計要求和相關標準。
第十一條 材料供應商應提供符合質量要求的材料,并提供相應的質量證明文件,確保材料質量可追溯。
第十二條 建設工程應實施質量檢查與驗收制度,確保各道工序、各分項工程、各部位的質量符合驗收標準。
第四章 質量監督與檢測
第十三條 公司應建立健全質量監督體系,加強對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檢查,及時發現和糾正質量問題。
第十四條 質量管理部門應組織質量檢查和抽檢活動,對工程質量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檢查,確保工程質量的穩定和可靠。
第十五條 對重要工程部位和關鍵工序,應實施專項質量檢測,確保工程質量滿足設計要求和相關標準。
第十六條 質量檢測應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確保檢測結果的客觀性和準確性。
第五章 質量事故處理與改進
第十七條 發生質量事故時,應立即停止施工,組織調查和分析原因,制定整改措施,并報告相關部門。
第十八條 對質量事故的處理應堅持“四不放過”原則,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過、責任人員未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未落實不放過、有關人員未受到教育不放過。
第十九條 質量管理部門應定期總結質量管理經驗,分析質量問題產生的原因,提出改進措施,不斷完善質量管理體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管理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由質量管理部門負責解釋和監督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管理制度的修改和補充,應經公司相關部門審批后生效。
第二十二條 本管理制度未盡事宜,按照公司相關規定和法律法規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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