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華)煤礦管理制度
隨著社會不斷地進步,我們可以接觸到制度的地方越來越多,制度是指一定的規格或法令禮俗。擬定制度需要注意哪些問題呢?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煤礦管理制度,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煤礦管理制度1
第一條 為有效防范瓦斯事故和煤與瓦斯突出事故,保障安全生產,必須加強對斷層、褶曲、火成巖侵入、陷落柱、煤層厚度及傾角變化等煤層產狀變化帶和地質構造異常區的探查和控制,開展和規范煤礦井瓦斯地質管理工作。
第二條 地測科、通防科是瓦斯地質工作的主管部門。在礦總工程師的領導下,負責礦井瓦斯地質工作的業務指導。
第三條 礦總工程師對本礦瓦斯地質工作負全面技術責任。負責本礦瓦斯地質工作的業務指導、監督、檢查,領導瓦斯地質工作正常有效開展。
第四條 地測科、通防科共同負責瓦斯地質圖編繪,進行瓦斯地質預報和瓦斯地質規律分析總結,配備瓦斯地質專業技術人員。
地測科負責地質資料收集整理、地質規律分析、地質預報、超前鉆探方案設計和鉆探成果分析及鉆探資料信息化等工作;通防科負責瓦斯參數測定和收集整理、防突措施編制、防突、抽采鉆孔設計等工作。
第五條 礦井瓦斯地質圖更新周期不得超過1年,工作面瓦斯地質圖更新周期不得超過3個月。
地質測量部門與防突機構、通風部門共同編制礦井瓦斯地質圖,圖中標明采掘進度、被保護范圍、煤層賦存條件、地質構造、突出點的位置、突出強度、瓦斯基本參數及絕對瓦斯涌出量和相對瓦斯涌出量等資料,作為區域突出危險性預測和制定防突措施的依據。
第六條 每月底由礦總工程師組織召開一次地質分析會,并形成會議紀要。研究解剖地質情況,要求逐頭逐面進行分析,分析內容包括:上月預報與實際揭露地質情況對比,各采掘地點的地質條件現狀和預測情況,鉆探情況,瓦斯涌出情況,防突參數測定情況,應對變化所采取措施的實施效果,其他各措施和制度落實情況等。
第七條 工作面掘進和回采前,地測科按規定編制掘進地質說明書和回采地質說明書;井巷揭煤前,編制揭煤地質說明書。
第八條 地質月度預測預報需要對地質構造、煤層變化、軟分層厚度及變化、鉆探資料等進行分析,對瓦斯涌出量、突出危險性等作出預報。
通防科根據瓦斯地質圖和地質預報情況,制定相應的防突措施。
第九條 為提高地質預報準確性,必須加強對超前鉆探工作的管理;大力推廣新技術、新方法和新設備的應用。超前探測地質構造時,必須由專業鉆探隊伍施工,使用大功率鉆機進行鉆探,測量記錄鉆孔軌跡。確保鉆探信息準確,構造控制有效。
第十條 煤層瓦斯含量、瓦斯壓力、效檢指標等參數測定必須符合有關標準要求;測定人員培訓合格,持證上崗;測定儀器定期檢驗,確保完好。
第十一條 鑒定無突出危險或厚度小于0.3m的突出煤層,在探明煤層賦存條件,地質構造、瓦斯情況后,可直接采用遠距離爆破方式揭穿煤層。
第十二條 在突出煤層頂、底板及鄰近煤層中掘進巷道(包括鉆場等)時,必須超前探測煤層及地質構造情況,分析勘測驗證地質資料,編制巷道剖面圖,及時掌握施工動態和圍巖變化情況,并定期通報給煤礦防突機構和采掘區(隊);遇有較大變化時,隨時通報,防止誤穿突出煤層。當巷道距離突出煤層的最小法向距離小于10m時(在地質構造破壞帶小于20m時),必須先探后掘。
在距突出煤層突出危險區法向距離小于5m的鄰近煤、巖層內進行采掘作業前,必須對突出煤層相應區域采取區域防突措施并經區域效果檢驗有效。
遇到煤線或者接近地質破壞帶時,必須有專職瓦斯檢查工經常檢查瓦斯,發現瓦斯大量增加或者其他異常時,必須停止掘進,撤出人員,進行處理。
第十三條 井巷揭煤地點應當合理避開地質構造帶。在揭煤工作面掘進至距煤層最小法向距離10m之前,應當至少施工2個穿透煤層全厚且進入頂(底)板不小于0.5m的前探鉆孔(突出礦井要求取芯)。在地質構造復雜、巖石破碎的區域,揭煤工作面掘進至距煤層最小法向距離20m之前必須布置一定數量的前探鉆孔,也可用物探等手段探測煤層的層位、賦存形態和底(頂)板巖石致密性等情況。
在揭煤工作面距突出煤層的最小法向距離7m以前,必須布置鉆孔對煤層和構造情況進一步探明和驗證,為防突設計提供準確的地質資料。
井巷揭煤工作面的.突出危險性預測必須在距突出煤層最小法向距離5 m前進行,地質構造復雜、巖石破碎的區域應當適當加大法向距離。
經工作面預測或者措施效果檢驗為無突出危險工作面時,應當采用物探或者鉆探手段邊探邊掘至距突出煤層法向距離不小于2m處,然后采用井巷揭煤工作面預測的方法進行揭煤驗證。若經揭煤驗證仍為無突出危險工作面時,方可揭開突出煤層。
第十四條 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沿空掘巷的煤巷工作面,在預測前方有煤層變化或有地質構造的地段,及其他煤巷掘進工作面必須堅持有掘必探,先探后掘,超前鉆探至少布置3個超前探鉆孔,且必須保證不低于20m超前距;在地質構造破壞帶或煤層賦存條件急劇變化時應加密鉆孔,探清前方地質構造及煤層情況。
若鉆探預計斷層落差超過煤層厚度,必須在距離斷層20m前探明斷層產狀和煤層形態,參照石門揭煤的措施執行。
煤巷掘進工作面在進行區域驗證時,應當至少施工1個超前距不小于10m的超前鉆孔,探測地質構造和觀察突出預兆。
第十五條 回采工作面形成后,地測科應開展相關物探、鉆探等補充地質工作,查明工作面內部地質構造情況;回采過程中,實測各種地質構造的位置、形態和性質,對斷層跟蹤觀測,研究其延展趨勢,及時預測預報;地質測量部門在采掘工作面距離未保護區邊緣50m前,編制臨近未保護區通知單,并報煤礦總工程師審批后交有關采掘區(隊)
第十六條 采掘區隊和鉆探隊要密切注意現場地質構造變化,當作業地點瓦斯涌出異常、煤層厚度變化、頂底板起伏、出現地質構造或地質構造發生變化、鉆探見煤、見構造與預測發生較大變化,或不能按原設計進行施工時等情況時,施工區隊必須立即停止作業,報告礦調度室。調度室接到報告后應立即向礦總工程師匯報,總工程師組織有關人員到現場調查,查明地質情況,制定切實可行的方案,由原措施編制部門修改或補充措施,并按原措施的審批程序重新審批后方可繼續施工;其他部門或者個人不得改變已批準的防突措施。安監部門作好現場監督。
第十七條 過地質構造異常帶時,應編制有針對性的安全技術措施,加強頂板管理,防止大面積片幫、冒頂,引起瓦斯超限或煤與瓦斯突出事故的發生。
煤礦管理制度2
1. 制定詳盡的應急預案,包括事件分類、響應流程、責任人分配等,并定期更新。
2. 設立專門的應急指揮中心,配備專業人員,負責協調和指導應急行動。
3. 建立多渠道預警系統,利用技術手段實時監控潛在風險,及時發布預警信息。
4. 定期組織全員參與的`應急培訓和模擬演練,提高員工的應急意識和技能。
5. 實行事后評估機制,對每次應急響應進行總結,找出不足,持續改進預案。
6. 建立跨部門協作機制,確保在危機時刻各部門能夠協同作戰,共同應對。
通過以上方案的實施,企業可以構建起一套完善的應急預管理制度,為應對各種突發事件提供有力保障。
煤礦管理制度3
根據《礦山安全法》和《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標準化規范》要求,為全市博導開發的結果滿足建設項目預期的功能要求、法律法規與其他要求、安全與健康要求、保持相關記錄要求,防止因設計而導致安全、健康危害的產生與存在,制定本制度。
一、建立設計管理制度,對設計質量進行有效控制。
設計管理制度包括下列內容:審核設計單位資質的要求,審核設計文件(圖紙)的要求,負責設計管理理的部門,人員及其職責,要求設計單位(人員)進行交底的'規定,保存相關設計文件(圖紙)的規定。
二、企業應保證建設工和的安頓設施與主體工和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三、選擇設計單位
建設項目設計應由具備相應設計資質設計單位承擔。
四、設計審核、評價、評審
1、設計液壓充分考慮風險(安全)預評價結果。
2、設計文件(圖紙)應按制度規定進行審核。
3、設計文件應對設計工藝流程潛在的風險進行評價。
4、需要進行評價的設計與開發項目應由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安全評價。
5、設計應按照規定進行評審
五、變化、審批及技術交底
1、設計與開發過程中發生的變化,應經原設計單位同意,并出具修改文件。
2、設計應按照法律法規的要求進行審批。
3、設計單位應在項目開工前向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進行技術交底。
六、設計管理部門職責
1、企業設計管理應以規劃部或技術部為主,安環部配合,并指定專人負責。
2、企業規劃部或技術部應妥善保存設計文件和圖紙,包括地質圖(水文地質圖和工程地質圖)礦山總平面布置圖、采掘工程平面圖、井上和井下對照圖、通風系統圖、提升運輸系統圖、供配電系統圖和井下電氣設備布置圖、防排水系統圖、風水管網系統圖、避災路線圖、井下通信系統圖、充填系統圖等。
企業安環部應妥善保存開發項目安全評價報告,安全專篇評審批件等。
七、施工組織設計,基建期應由施工單位編制,生產期由礦山企業自行編制。
煤礦管理制度4
第一條 為加強對消防安全工作的領導,確保消防安全各項工作全面開展和消防安全措施的落實,井工一礦綜治辦消防安全工作領導小組。
分管武裝保衛工作的礦領導為消防安全工作管理人,武裝保衛科為消防安全工作管理部門。
第六條 各單位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組織機構,層層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安全責任制,明確各部門崗位的消防安全職責,確定各部門、區隊及各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第二條 各級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貫徹執行消防法規,保障單位消防安全符合規定,掌握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情況;
(二)確定單位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單位各項消防安全制度;
(三)及時協調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四)根據消防法規的規定建立義務消防隊;
第三條 消防安全管理人對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負責實施和組織落實下列消防管理工作:
(一)領導消防安全管理部門組織實施日常消防管理工作;
(二)組織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三)組織實施防火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工作;
(四)組織制定消防安全工作的資金投入和組織保障方案;
(五)組織開展消防知識、技能的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
(六)協調處理消防安全工作中的有關問題;
(七)組織制定滅火和應急預案,并實施演練;
(八)消防安全責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安全管理人每月要向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消防安全情況,及時匯報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第四條 消防安全管理部門主要履行以下消防安全管理職責:
(一)擬定年度消防工作計劃;
(二)組織管理義務消防隊;
(三)擬定單位消防安全制度;
(四)組織實施對本單位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的維護保養,確保其完好有效;
(五)查處各類違反安全法規和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確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
(六)消防安全責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委托交辦的其他消防安全工作任務。
煤礦管理制度5
礦班組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容忽視,它能夠:
1. 提升生產效率:通過規范作業流程,減少無效勞動和錯誤,提高礦產開采的效率。
2. 確保安全:嚴格遵守安全規程,降低事故風險,保障員工的'生命安全。
3. 維護設備:良好的設備管理可以延長設備壽命,減少因設備故障導致的停工時間。
4. 增強團隊協作:通過明確的職責劃分和有效的溝通機制,增強班組凝聚力,提升整體執行力。
5. 促進個人成長:通過培訓和績效考核,提升員工技能,激發其潛能。
煤礦管理制度6
為了防止煤礦重大水害事故的發生,保障礦井和職工人身安全,同時為了促進礦井防治水各項工作工作的及時開展,特制定此防治水管理運行制度:
11、礦井必須建立負責防治水工作的管理機構,明確責任,并制定應急處置預案。主要負責人是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責任者,負責解決防治水所需的人、財、物等;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負責防治水工作的技術管理。
12、科室必須配齊滿足防治水工作需要的專業技術人員,所配人員必須經過專業技術培訓,具備一定的專業素質。
13、必須加強防治水基礎工作。各種原始記錄、臺帳、卡片等齊全、準確;圖紙資料完善可靠、填繪及時;做好礦井水情水害的分析和預報,及時提供各種水文地質資料,滿足礦井生產安全需要。
14、必須抓好水患的排查與治理工作。每月至少進行一次水患排查,對排查出的水患必須制定防治措施,做到項目、資金、措施、時間、人員、責任六落實。
15、必須具備完善的排水系統,排水能力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有突水危險的礦井和區域必須按規定設置防水閘門等防水隔離設施,實現分區隔離。隔離設施必須安排專人管理,定期進行檢查和維護。防水閘門每年必須由分管負責人組織兩次關閉試驗,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16、必須加強對古空、老空、采空區積水情況的探查和管理,加強對鄰礦古空、老空及廢棄老窯情況的調查分析;礦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每年必須組織有關人員進行一次復查核實,按規定及時準確地填繪在采掘工程平面圖上;加強與鄰礦之間的關系協調,按安全互保協議要求搞好圖紙交換,建立完善的檔案資料。嚴格執行“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的.制度。
17、必須嚴格執行防治水審批管理制度。受上覆巖層水或地表水威脅的煤層,必須按照礦井設計和礦井地質報告的規定留設防隔水煤(巖)柱,未經省煤炭管理部門批準,嚴禁擅自提高開采上限。受承壓水威脅的礦井,開采前必須查清水文地質條件,編制治理方案和防范措施,按管理權限報批后組織實施。
18、必須按有關規定留足礦井邊界隔離煤柱,不得擅自采動破壞;變更邊界煤柱,必須編制專門設計報省煤炭管理部門批準。嚴禁危及相鄰礦井安全的泄水、貫通巷道等行為。
19、每年雨季前必須對本單位的“雨季三防”工作進行全面分析排查,對主要排水系統進行聯合試運轉。在受雨季降水影響或威脅情況下,必須制定專門的防治措施。井口和工業廣場場地高程低于當地歷年最高洪水位的情況下,必須有防、堵、疏、排措施。
20、公司必須加大對防治水工程的資金投入。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必須每年組織有關人員編制防治水工程計劃,經主要負責人批準后列入安全技措工程計劃,并組織實施。
煤礦管理制度7
一、管理目標
確保煤場作業人員人身安全,保證煤場設備安全、穩定運行,減少煤場風損和自燃損失,合理利用煤場做好堆儲煤工作,做到各煤種界面清晰、分類堆放,保證堆(取)煤及時和準確。
二、適用范圍
本規范適用公司內儲(備)煤場的管理。包括煤場區域內所有設備設施及煤臺的管理內容、管理目標,煤場管理人員的職責、管理流程及管理監督網絡。
三、職責要求
(一)管理人員職責
1、煤場負責人是安全生產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對煤場安全管理負全面責任;負責煤場區域及設備的日常管理,組織落實煤場整改計劃和控制措施;及時掌握關于煤場監督管理的政策、法規和制度,并督促相關崗位執行。
2、安全管理負責人負責對煤場及煤場設備運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負責監督煤場及煤場設備各級管理責任人職責的履行情況、動態檢查的執行情況以及煤場整改計劃和控制措施的落實情況;負責督促企業安全管理部門制定相關的安全管理制度、措施、標準;負責煤場管理人員、工作人員、駕駛員、裝卸員的安全教育和培訓,并建立安全培訓檔案。
3、煤場管理員在煤場負責人的領導下,根據來煤多少及優劣合理安排卸煤地點,科學劃分,分區存放,對各區域煤的堆放、卸車、裝車、倒運、調度等環節進行管理和指導;掌握各區域煤儲存時間和狀態,合理安排用煤,以防夏季長時間存放后自燃,負責組織煤場滅火工作;嚴格控制大風揚塵天裝卸煤,做好煤場防塵工作;兩名以上煤場管理員定時對煤場進行巡檢,掌握各煤區存煤和安全作業情況,建立煤場基本信息檔案(包括:設備設施檢修、維護、缺陷和運行記錄等)和隱患排查整改情況臺賬;負責組織落實相關的煤場整改計劃和控制措施。
4、煤場卸車指揮員在煤場管理員的領導下,負責控制進入煤場的車輛數量、車速、車距,車輛距煤臺邊沿的間距;負責煤場標識牌的設置,保證煤場道路暢通,車輛行駛有序;卸煤時煤場內不得有人員逗留或隨意走動,嚴禁儲煤場內的裝載車、鏟車、運煤車等車輛在同一區域內同時進行交叉作業和車輛并排裝卸,合理、有序安排轉煤、清底等工作,保證卸煤過程中車輛和人員的安全;負責組織來煤堆儲工作,確保不同煤種堆放在指定區域內;負責指揮煤場整理員對重車道、空車道、卸煤道、運煤汽車轉彎場地以及卸煤后煤臺的整理;負責組織落實相關的煤場整改計劃和控制措施。
5、煤場整理員在煤場管理員的領導下,負責對重車道、空車道、卸煤道、運煤汽車轉彎場地以及卸煤后煤臺的整理和衛生清掃;負責煤場平整工作,確保各煤種分類堆放,界面清晰,不超出規定界限;必須掌握關于煤場的管理政策、法規和各項規章制度,值班期間必須堅守崗位,佩戴安全帽,穿好反光服,要確保自身安全,同時負責對煤堆場以及人員、設備、車輛等進行全面檢查,保證處于安全穩定的狀態;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上班前禁止喝酒;做好事故應急準備,對危及人身和設備安全的突發情況有緊急處置權。
(二)對煤場外來作業人員的要求
1、外來作業人員必須參加安全教育培訓合格后才能在煤場管理員的統一指揮協調下開展工作;必須按照企業相關規定穿戴安全防護用品(安全帽、反光服或安全警示帶),確保自身安全后才能進入作業現場;嚴禁在作業現場吸煙和酒后上崗;在卸車過程中如發現安全隱患,應立即停止卸車作業,及時向煤場管理員報告,隱患排除后再進行卸車作業。
2、車輛駕駛員車輛的停放或排隊位置應服從煤場管理員的統一指揮調度,以保證進出煤場的車輛通暢有序和安全行駛;嚴禁駕駛員無證、違章作業和酒后、疲勞駕駛,駕駛員必須經過安全教育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崗作業;車輛到達煤場卸煤時,行駛速度不得超過15km/h,會車或轉彎時要減速、緩慢通過,駕駛員注意觀察煤堆現場安全情況,如有隱患,立即停止作業,確認現場安全后方可作業;裝載車或鏟車嚴禁在煤堆過高或過陡的區域內作業,與煤堆邊緣保持一定距離,以防不安全事件發生;進入現場的'運輸車輛,保證車況良好,制動、轉向系統、大小燈、喇叭、滅火器等安全附件齊全有效,并定期檢驗其可靠性,確保設備處于良好運行狀態;進入煤場的車輛駕駛員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技術規范以及企業各項規章制度,聽從現場工作人員指揮協調,不得擅自作業,確保裝車、卸車和行車時的安全;正在卸裝或裝車的車輛必須制動,駕駛員不得將身體的任何部位伸出駕駛室外以及人員上下車和檢查維修車輛;裝載機、運煤車輛在停放或行駛時,必須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夜間作業車輛必須有完好的照明,照明設施不全或損壞的車輛嚴禁作業。
(三)儲煤場建設規范
儲煤場各種煤堆必須插標識牌,并標注各項參數;配備照明設施,定期檢查更換,確保完好狀態;儲煤場內必須保證有暢通的環行回路,確保車輛通行無阻。
四、事故隱患及預防措施
(一)煤場火災
為防止煤場發生火災,煤場管理人員應時刻注意煤場內防火,煤場內嚴禁明火,工作需要時,應做好安全措施,向相關部門提出申請,并且準備好滅火器、防火沙等。對于破碎機運轉中的可能發生的火災,應根據設備、天氣、溫度等條件做好預防工作,破碎機管理人員應在日常工作中定期檢查設備,清理設備周邊的煤塵。
預防措施:
1、煤場內嚴禁明火;
2、工作需要時,向相關部門提出申請,并且準備好滅火器、防火沙等;
3、破碎機管理人員應在日常工作中定期檢查設備。
(二)煤堆傘檐
為防止煤場傘檐事故的發生,煤場管理員應時刻注意煤堆傘檐情況,保證出現傘檐時附近工作設備立即停止作業,采取安全得當的措施處理后,方可繼續作業。
預防措施:
1、煤場設備操作人員發現傘檐,立即停止作業,上報煤場管理人員;
2、煤場管理人員在傘檐出現后,應立即組織設備處理傘檐,如出現處理時可能發生安全隱患或不能及時處理的,應在安全距離外建立擋墻并上報相關部門。
(三)道路事故
為防止冬季進、出煤場的車輛發生側滑、追尾等事故,煤場管理員應注意煤場道路情況,在道路兩側應有限速標識,并在道路兩側備防滑沙,在雪后道路上如果出現浮冰,煤場管理人員應組織設備及時處理。
預防措施:
1、煤場管理人員配合計量室,控制進、出煤場車輛車距;
2、煤場管理人員定期檢查道路兩側的防滑沙,如出現浮冰,應立即組織設備處理。
煤礦管理制度8
本露天礦邊坡管理制度旨在規范礦山開采過程中的邊坡管理,確保作業安全,降低地質災害風險,保護員工生命財產安全,同時兼顧經濟效益和環境保護。
內容概述:
1. 邊坡設計與審批:制定科學合理的'邊坡設計,確保其穩定性,并經專業部門審批。
2. 施工監控:施工過程中持續監測邊坡變化,及時處理異常情況。
3. 安全檢查:定期進行邊坡安全檢查,評估潛在風險。
4. 應急預案:建立應對邊坡滑坡等緊急事件的預案,提高應急反應能力。
5. 培訓與教育:對員工進行邊坡安全知識培訓,提高安全意識。
6. 維護與修復:定期維護邊坡設施,及時修復受損部分。
7. 記錄與報告:記錄邊坡管理過程中的各項數據,定期提交報告。
煤礦管理制度9
1. 設立應急管理部門:由專業人員負責應急管理制度的實施和監督,確保制度的有效執行。
2. 制定詳細規程:針對不同類型的事故,制定具體的操作規程,指導員工在緊急情況下如何行動。
3. 實施動態管理:根據風險評估結果,定期更新應急預案,確保其適應性。
4. 加強合作與溝通:與外部救援機構建立合作關系,確保在緊急情況下的'快速響應。
5. 激勵與反饋:設立安全獎勵機制,鼓勵員工參與安全管理,同時收集員工反饋,持續優化應急管理制度。
通過上述方案,企業可以構建一個全面而有效的意外傷害應急管理體系,從而在面臨突發狀況時,能夠迅速、有序地進行應對,最大程度地減少損失,保護員工的安全與健康。
煤礦管理制度10
1、目的
為規范我廠職業健康監護工作,加強職業健康監護管理,保護職工身體健康,預防職業病發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職業病防治法》、《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特制定此制度。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焦化三廠所有在崗職工。
3、內容及職責
3.1安全科為職業健康監護的管理機構,遵照國家職業衛生的法律、法規和標準,制定職業健康年度計劃。
3.2安全科配合廠辦公室組織職業病危害作業人員進行上崗、在崗期間、離崗前和應急體檢,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4、職業健康體檢制度
4.1上崗前和離崗時體檢:
4.1.1辦公室將即將從事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以及脫離職業病危害因素作他的人員(含退休、內退和轉換崗)名單通知安全科,由安全科向公司安全處提出上崗前、離崗和轉崗健康體檢申請。
4.1.2對體檢查出的相關職業病危害因素禁忌,以及未進行上崗前體檢和體檢不合格者不得安排相關危害作業;對沒有進行離崗體檢,并未取得疾控中心證明的,不得辦理相關調動、離崗、退休等手續。
4.1.3對檢查出的相關職業病危害因素禁忌,以及未進行上崗前體檢和體檢不合格者不得安排相關危害作業;對沒有進行離崗體檢,并未取得證明的,不得辦理相關調動、退休等手續。
4.1.4各單位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工從事對胎兒、嬰兒有害的作業。
4.1.5對單位發生分立、合并、解散等情形的,應組織安排從事結束職業病危害作業的職工進行健康體檢,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妥善安置職業病病人。
4.2在崗期間體檢:
4.2.1根據年度體檢計劃組織安排職業危害因素作業人員參加在崗期間職業健康定期體檢,對在體檢期間因各種原因不能參加體檢的,應進行書面說明,并在補檢時間內組織安排體檢。
4.2.2對檢查出的職業禁忌癥,應通知辦公室,將其調離原工作崗位,并妥善安置;對檢查出的可疑職業病,應組織診斷資料,報公司安全處。確診的職業病納入職業病管理,進行康復治療。
4.2.3在應急情況下,向公司安全處及時提出申請,組織對緊急接觸人員進行相應項目的體檢;如因事故接觸某種毒物或放射線后,應立即組織有關人員到疾控中心進行應急性體檢。
4.2.4建立健全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妥善保存,并納入職業衛生檔案中;對接觸職業病危害職工的體檢檔案本人有權查閱并復印。
4.2.5對需要進行復查或醫學觀察的`,應組織安排。
4.3應急性體檢
4.3.1在應急情況下,由于工作需要進行檢修、搶修或事故等原因,解觸或準備接觸某種毒物或放射線時,需進行應急性體檢,以掌握接觸者的健康狀況,減少職業危害對健康的影響。
4.3.2在應急情況下,應及時提出申請,組織對緊急接觸人員進行相應項目的體檢;如因事故接觸某種毒物或放射線后,應立即組織有關人員進行應急性體檢。
4.3.3對應急性體檢結果即刻報告被體檢單位,在身體健康狀況允許下開展檢修、搶修或事故處理,體檢結果應存入職業健康檔案。
5、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5.1要建立健全廠內職業病危害作業人員的健康監護檔案,并按相關規定進行保存。
5.2各單位應建立健全本單位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妥善保存,并納入職業衛生檔案中;對接觸職業病危害職工的體檢檔案本人有權查閱并復印。
5.3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5.3.1從業人員職業史、既往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
5.3.2相應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結果
5.3.3職業健康休檢結果及處理情況
5.3.4職業病診療等員工健康資料
6、職業健康監護管理檔案
6.1職業健康監護委托書
6.2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報告和評價報告
煤礦管理制度11
為加強井巷工程管理,防止頂板事故發生,保障礦井安全生產,特制訂本制度。
一、危巷排查
1、調度室每月開展一次重點區域危巷檢查,檢查后將巷修工程編制生產作業計劃于當月20日前報相關礦領導。
2、巷修隊負責主要回風巷道、主要皮帶運輸巷道、主要軌道運輸巷道的隱患排查及危巷排查。調度室按照“誰使用誰管理”和就近原則將全礦井在用巷道劃分到各相關單位,由各單位負責日常檢查和維護,杜絕死角。
3、巷修隊每月中旬將巷道隱患及危巷排查結果報調度室。
二、危巷處理
各單位對排查出的隱患和危巷必須及時匯報并處理,責任單位無法處理的必須及時上報調度室,由調度室安排隊伍處理或匯報分管礦領導解決。
1、本著“先急后緩,先重后輕”的.原則,礦每月酌情安排隊伍對危巷進行修護。
2、采煤、掘進各責任單位范圍內的隱患和危巷由責任單位負責處理。
3、主要回風巷道、主要皮帶運輸巷道、主要軌道運輸巷道的隱患和危巷由巷修隊處理。
4、對頂板管理存在嚴重隱患的地點,責任單位要在醒目位置懸掛警示牌板;在未采取有效措施前,不允許人員通行或在危險區域內作業。
三、責任追究
各單位對責任區的隱患、危巷未及時排查、處理、匯報,造成漏頂、冒頂或發生人身事故的,根據事故性質和影響范圍,對責任單位和相關責任人進行追查處理。
煤礦管理制度12
為加強我礦井下電氣管理,搞好電氣設備的維修、保養工作,杜絕電氣失爆、失保,滅電氣火災和觸電傷故,確保礦井生產供電安全,根據《煤礦安全規程》、《井下三大保護實施細則》、《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標準及考核評級辦法》及《設備完好標準》,結合我礦的具體情況,制定本管理規定。
一、管理職責
(一)、機電礦長、機電副總工程師負責全礦電氣設備的管理指導工作,機電科電管隊負責全礦井下電氣設備的日常管理工作,各機電設備的使用單位必須設有專職或兼職的電氣管理網員。
(二)、電管隊管理職責
1、負責監督、檢查全礦井下安全供電、安全使用電氣的工作。
2、根據井下生產狀況,及時調整井下供電網絡。
3、負責全礦電氣設備的防爆性檢查,并出具防爆合格證,不符合要求的電氣設備有權禁止使用。
4、有權停止使用井下失爆的電氣設備,有權停止使用保護性能不符合規程要求的電氣設備,出具鑒定單,責令使用單位限期解決。
5、有權停止使用不安全不合理的供電線路和系統。
6、對供電線路的修改、供電負荷的增減有審批權,對新安裝電氣設備或供電系統有權審批。
7、有權參與追查井下電氣事故。
(三)、各網員負責掌握各單位內部電氣設備的使用情況。
(四)、所有井下電氣設備原則上執行誰使用誰負責管理和維護。
(五)、安監處、調度所負責電氣設備使用過程中的安全、調度、監督工作。
二、井下電氣設備管理‘
(一)、各級機電管理干部和電氣設備維修人員必須不斷提高業務素質和管理水平,確保電氣設備管理達到“90.5.1”。
(二)、每臺設備都要做到專人管理,專人負責維護,執行“包機制”。維修承包電工要堅持日常檢修,同時還要做好設備的定期檢修工作,杜絕電氣失爆,(防爆電氣設備失爆考核標準見附件一),建立好設備的檢修臺帳,確保電氣設備正常運轉。
(三)、井下電氣設備的選用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中444條的要求。
(四)、防爆電氣設備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準入井使用。
1、新進的防爆電氣設備無防爆合格證或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或產品合格證。
2、高低壓電氣設備沒有經過電氣試驗或未取得試驗合格證。
3、防爆設備經過維修達不到完好標準或防爆性能達不到要求。
(五)、井下不得帶電搬遷、檢修電氣設備、電纜和電線,并嚴格執行停送電制度。
(六)、井下供電必須做到“三無”(無雞爪子,無羊尾巴、無明接頭),“四有”(有過流和漏電保護,有螺絲和彈簧墊圈,有密封圈和擋板,有接地裝置),“兩全”(防護裝置全、圖紙資料全),“三堅持”(堅持使用檢漏保護裝置,并保證動作可靠靈敏;堅持使用煤電鉆、照明和信號綜保;堅持使用風電和瓦斯電閉鎖裝置,煤巷掘進工作面必須實行雙“三專”供電,主、備用局扇實行自動切換)。
(七)、獎罰規定
1、井下機電設備各使用單位要認真加強電氣設備的日常檢查和預防性檢修,如連續三個月無失爆現象,小型電氣合格率達95%以上,設備完好率保持在95%(固定設備完好率達98%)以上,獎勵各使用單位500元;
2、全礦三個月設備完好率達95%以上,三大保護裝置合格齊全,無失爆現象,電纜懸掛合格,獎電氣管理單位500元;
3、當月井下電氣設備完好率每月必須達到90%以上,達不到者,罰使用單位500元;
4、使用不合格的設備或與設計不配套的設備,發現一次罰使用單位100元/臺。造成后果的另行追究責任;
5、如因維護不到位而造成失爆,罰責任單位1000元,責任人按礦發《任樓煤礦安全管理1號文》有關規定執行;
6、帶電檢修設備或不按停送電制度執行停送電的,按失爆處理;
7、風電、瓦斯電閉鎖開關用棍棒或其它東西頂住或塞死,導致風電、瓦斯電閉鎖不起作用的,發現一處罰使用單位1000元。責任者進“三違”學習班。
三、井下供電管理
(一)、全礦井下電氣設備的供電必須有與實際相符的供電系統圖和設備布置圖,并且每半年更換一次。
(二)、新安裝的電氣設備必須有供電設計,煤巷掘進工作面局扇必須使用雙電源自動切換開關,供電設計由安裝單位負責編制。經使用單位技術主管、區長簽字,安監處機運科、機電科、機電副總工程師審批,審批后的供電設計必須交電管隊備案,施工單位必須按審批后的設計施工。
(三)、新采區機電設備安裝后必須調度所組織驗收,機電科參加,驗收合格后方可供電投入使用。驗收內容包括電纜吊掛、設備完好、電氣防爆及三大保護等方面。
(四)、各單位的供電系統如需改線搭火、增容、拆除,由單位提交申請報告,附供電圖,經電管隊審核,審核的內容有線路的總容量、開關保護整定及靈敏度是否符合要求,搭火地點是否合適等,并經機電科、調度所、安監處及礦值班人員批準后方可施工。影響局扇運行的申請必須經礦總工程師批準,施工后由電管隊監督檢查。
(五)、井下各變電所要有與實際相符的供電系統圖,電管隊應有與實際相符的采區供電系統圖,并標明電氣設備名稱、型號、容量、電
纜的規格及長度、母線盒、短路電流值及保護裝置整定值。
(六)、井下嚴禁無計劃停電,正常檢修停電申請需經電管隊、機電科、調度所、安監處及礦值班人員審批,方可施工。局扇停送電必須經礦總工批程師批準,否則按無計劃停電處理,造成后果,另行追究責任。
(七)、采區停電申請單一式四份,交調度所、機電科各一份,施工單位保留一份到變電所執行停電工作。供電系統改動時,施工單位必須將審批過的搭、拆火申請報告單交電管隊一份,由電管隊更改變電所系統圖,開關標志牌,并及時通知井下變電所的變電工。
(八)、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電氣設備線路不查明原因,不準通知送電,否則責任人按“三違”處理,造成后果另行追究責任。
1、故障線路故障未排除前;
2、打有柵欄或無人工作的巷道;
3、風電瓦斯電閉鎖失去作用的采掘工作面;
4、長期停用的線路或設備未經過安全檢查;
5、存在電氣失爆或三大保護不全等供電安全隱患;
6、對供電線路情況不了解。
(九)、井下電工下井必須佩帶與工作電壓相適應的試電筆(660V的使用0~1000V試電筆,1140V的電壓使用100~1500V的試電筆,)及本人“停電牌”,瓦檢儀,電工操作證,否則無權檢修電氣設備或處理電氣事故。檢修電氣設備需放電時,瓦斯濃度必須在小于1%時方可進行。開關停電必須閉鎖,且懸掛“有人工作,不準送電”的停電牌,且停電、掛牌、摘牌、送電由同一人負責。
(十)、井下修護地點的電纜和電器設備,修護單位要制定具體可行的防護措施,電纜要使用割開的鋼管縫合套住電纜保護,電纜和電器設備的維護單位要加強監督,每天要有檢查記錄,修護結束后,修護單位應按標準作好電纜的吊掛恢復工作,否則電纜未整理結束,視為修護工作未結束。
(十一)、井下電機車上的防爆部件要保證隔爆性能,不準帶電修理電機車,人員上下乘人地點的架線必須安裝分段開關,架線拉線瓷瓶必須完好無損,并連接緊固。
(十二)、各使用單位需對各自范圍內的電氣設備每天進行1次防爆性能檢查,電管隊需對井下的電氣設備每月進行2次防爆性能檢查,并將檢查結果記錄存檔。電管隊負責井下電氣設備防爆性能的監督抽查,發現問題及時填寫井下電氣業務聯系單,通知使用單位限期處理和整改。
(十三)、處罰規定:
1、采區工作面安裝或掘進頭施工無供電設計的,或不按審批的供電設計施工的,按無措施施工的管理辦法執行。
2、井下嚴禁無計劃停電,停局扇的必須經通風區,礦總工程師批準,否則罰責任單位500元,責任者進“三違”學習班;
3、采區電工下井沒按要求佩帶合格的證件、試電筆、停電牌、便攜儀的責任人按“三違”處理;
4、修護單位在修護地點沒按措施要求保護電纜及電器設備的,罰修護單位施工負責人500元,并限期整改,造成后果的另行追究;
5、電氣設備不按周期對防爆性能進行檢查的,給予責任單位每臺次100元的罰款;
6、無正當理由不能按時完成職能部門聯系的工作,給予責任單位負責人每次200元的罰款。
四、三大保護裝置的管理
(一)、過流保護
1、新安裝的電氣設備過流保護整定值,由安裝單位根據供電計算整定值整定。采區變電所內的設備整定值由電管隊高壓組負責整定,以上整定均需經電管員檢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2、運行中電氣設備的過流整定裝置,要隨負荷的變化由各維修單位負責及時調整,保護的整定要按《礦井低壓電網短路保護裝置的整定細則》進行整定并上報電管隊,計算結果要存檔備查,嚴禁將保護甩掉不用,電氣設備的綜合保護整定要與設備容量相符,機電科要按《煤礦安全規程》要求,定期對各采區變電所系統的高、低壓防爆開關的保護裝置進行檢查,并記錄存檔報機電科。
3、高、低壓電器設備上井檢修時,應按電器設備試驗要求試驗,必須對其保護裝置進行校驗,按校驗值重新標定刻度,并出具檢驗報告。
4、對新購置的高壓開關及保護裝置校驗,下井前使用單位必須與機電科聯系,由試驗人員試驗,合格后方可使用。
5、變電所內的過流保護裝置需整定和變動時,要經電管隊技術員計算,機電科工程師審批,由電管隊指定專人進行調整,并將調整結果和整定計算存檔,調整后要及時更換設備上的整定值標志。
6、處罰規定:
(1)、電氣設備不按周期進行檢查調整的,給予責任單位每臺次100元的.罰款;
(2)、未經電管部門同意,私自調過流保護裝置罰款500元,造成后果的另行處理;
(3)、各種保護嚴禁甩掉不用,否則罰使用單位200元/臺,責任者進“三違”學習班;
(4)、井下電氣開關嚴禁掛大保險,以銅絲、鐵絲代替保險絲,否則發現一處罰款300元;
(5)、井下各變電硐室及配電點處的過流整定值應與實際整定值不一致的,發現一次罰使用單位500元。
(二)、漏電保護裝置
1、各低壓饋電網上,必須裝設帶有漏電閉鎖的檢漏繼電器,且動作靈敏可靠,嚴禁將檢漏繼電器甩掉不用。
2、采煤工作面,掘進頭的煤電鉆,必須裝設具有檢漏、漏電閉鎖、短路、過負荷、斷相,遠距離啟動、停止功能的綜合保護裝置,綜合保護開關嚴禁甩掉不用,并應每班試驗一次,試驗由單位維護電工執行,并記錄好每月底30號報電管隊存檔。
3、中央變電所和采區變電所變電工,局扇每天中班14:50~15:00對各檢漏繼電器進行一次接地試驗,動力線路每天中班16:30~17:00試驗,并填寫記錄,無人看管的變電所檢漏日試驗,由礦平衡使用單位試驗,綜采的低壓檢漏由綜采電工試驗,試驗結果應詳細記錄,發現問題,應立即通知維護單位處理,修復正常后可送電。各試驗結果的記錄臺帳每月底30號交電管隊存檔。
4、在瓦斯檢查員的配合下,電管隊每月25號~30號對檢漏繼電器進行一次遠方人工漏電試驗,發現有故障時,立即停電處理,查明原因,嚴禁強行送電,并作好記錄。
5、檢漏保護裝置使用單位維修電工每月至少對保護裝置進行一次詳細檢查,新安裝的檢漏保護裝置在首次投入前應做一次遠方漏電試驗,試驗正常方可投入使用。
(三)、各種機電設備維護單位對所屬范圍內的重要電氣設備(6KV)絕緣電阻檢查每6個月一次,并將檢查結果交電管隊存檔。
(四)、各單位井下使用的開關保護插件,每6個月需交機電科校驗一次,并將結果交電管隊存檔。
(五)、各單位使用的自動切換開關每天14:50~15:00應派專人試驗,確保正常,并建立專項的試驗記錄。
(六)、處罰規定:
1、井下發現停用漏電繼電器者,罰使用單位500元,責任者進“三違”學習班。并立即停電整改,造成后果的,另行處理;
2、運行中的煤電鉆要堅持班班檢查,確保電鉆的綜合保護裝置完好,不記錄或保護不起作用的罰使用單位200元;
3、電氣設備不按周期進行檢查調整的,給予責任單位每臺次100元的罰款;
4、每天不進行自動切換開關的切換試驗,罰維護單位500元,由于自動切換開關的本身故障造成掘進工作面瓦斯超限的,將按照礦有關瓦斯治理相關的處理辦法執行;
5、不按時上交各種試驗記錄、資料的,給予責任單位每次每項100元的罰款。
(七)、接地保護
1、所有電氣設備的保護接地工作,應按《礦井保護接地裝置的安裝檢查和測定工作細則》的要求執行,嚴禁接地保護不合格的設備投入運行。
2、電氣設備的保護接地,每班應由司機或維修電工、變電工進行一次外觀檢查,發現問題應及時處理。
3、電氣設備在安裝檢修或移動后,應詳細檢查其保護接地的完善情況,機電科每年至少將主接地極詳細檢查一次,如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并記錄存檔。
4、井下主接地極,主接地網的接地電阻的測定由機電科負責,每季度至少進行一次,并將測定的結果記錄存檔,如有問題及時處理。新安裝的電氣設備和線路絕緣電阻及接地電阻的測定,必須在投入運行前由安裝單位測定,各配電點局部接地極的接地電阻測定由維護單位按季度進行測定,并將測定的記錄報電管隊存檔。
5、下列地點應裝設局部接地極:
(1)、每個采區變電所(包括移動變電站和移動變壓器);
(2)、所有電氣設備的硐室和單獨裝設的高壓電氣設備;
(3)、每個低壓配電點(有饋電開關的地點)或裝有3臺或3臺以上的電氣設備地點;
(4)、低壓配電點的采煤工作面的運輸巷、回風巷、集中巷運輸巷以及由變電所單獨供電的掘進工作面至少分別設置1個局部接地極;
(5)、接高壓動力電纜的金屬連接裝置。
6、局部接地極要掛牌標識,可設置在巷道水溝或就近的潮濕地點,設置在水溝中的局部接地極應用面積不小于0.6m2,厚度不小于3mm的鋼板,并平放于水溝中,設置在其他地點的局部接地極可用直徑為35mm,長度為1.5m的鋼管制成,管上應至少鉆20個直徑不5mm的透孔,并垂直全部埋入底板;掘進頭使用的局部接地極可用直徑不小于22mm,長度為1米的2根鋼管制成,每根管上應鉆10個直徑不小于5mm的透孔,2根鋼管相距不得小于5m,并聯后垂直埋入底板,垂直深度不得小于0.75m。
7、接地母線、連接導線以及輔助接地母線截面的要求:
(1)、連接主接地極的接地母線應采用厚度不小于4mm截面不小于100mm2的鍍鋅扁鋼。
(2)、氣設備外殼與接地母線或局部接地極的連接,應采用截面不小于25mm2銅線,并統一采用銅線鼻子壓接。
(3)、連接綜保或檢漏保護裝置的輔助接地極,接地導線應用芯線總斷面不小于10mm2的橡套電纜。
8、處罰規定:
(1)、連接導線,接地導線截面不符合要求的。連接未使用銅線鼻子壓接的,每處罰使用單位100元;
(2)、配電點缺少接地極的,每處罰使用單位500元;
(3)、接地極截面或埋設不符合要求的規定的,每處罰使用單200元。
五、電氣事故的分析和追查
(一)、發生電氣事故,維修單位負責人必須立即向礦調度所匯報,并積極組織力量進行搶修。
(二)、在機電礦長或機電副總工程師的領導下,由調度所組織召開機電科、安監處和維護使用單位參加的事故分析追查會,按照“三不放過”
的原則,對電氣事故認真分析,嚴肅追查。
六、獎罰規定
(一)、各種罰款手續均由機電科電管隊統一辦理,經機電科長、機電礦長審批后,交勞資科辦理執行,并建立專帳保存。
(二)、建立檢查評比制度。礦每季度對井下各單位電氣設備的使用情況作一次評比,從罰款中提取獎勵資金,獎勵對檢查有功人員和機電管理較好的單位,手續由電管隊辦理,經機電科長、機電礦長審批生效。
七、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凡與本規定相抵觸的,一律按本規定的管理辦法執行。
煤礦管理制度13
一、排碴場的妥善管理主要由看邊員負責,排碴車輛和推邊的裝載機均由其指揮。排碴車輛倒碴要聽從看邊人員的指揮,在指定位置上停車,在指定位置上倒碴。
二、碴場平盤反向坡度要保持35--40度,防止自然滑坡和塌陷。
三、裝載機推邊必須留沿30厘米以上,碴場要保持推平或在邊沿處稍微上坡方可,不允許下坡,以防止倒碴車輛溜車。
四、碴場必須留有排碴車輛足夠的'回轉地方,多日積存的邊角料必須盡早處理,以保持碴場清潔。
五、雨后天晴排碴,看邊人員必須密切注視碴邊的動靜,加強警戒,如出現可能滑坡塌陷時必須果斷撤離,停止排碴,處理險情。
六、大霧(能見度在10以內),大風(風力超過5級)天氣,看邊員應根據天氣實際情況,向分管負責人建議停止排碴。
七、排碴場內不準其它機動車輛擅自停放,影響正常生產。
煤礦管理制度14
1. 安全管理:制定詳細的安全操作手冊,定期進行安全演練,確保每位員工了解并遵守規定。設立專職安全員,進行日常安全巡查。
2. 生產運營:建立科學的開采計劃,優化生產流程,定期評估生產效率,調整改進策略。
3. 環保措施:安裝降塵設施,采取綠化措施,定期監測噪音和水質,確保排放達標。
4. 設備管理:設定設備維護周期,定期保養,確保設備良好運行狀態,減少因故障造成的停工時間。
5. 員工培訓:定期舉辦技能培訓和安全講座,提升員工專業素養和安全意識。
6. 應急預案:制定全面的`應急預案,定期進行模擬演練,確保在緊急情況下能夠迅速、有序地應對。
以上方案旨在構建一個系統化、標準化的管理制度,以實現露天采石場的高效、安全和環保運營。通過不斷優化和調整,我們將持續提升管理水平,為公司的長期發展奠定堅實基礎。
煤礦管理制度15
一、防滅火隱患排查的范圍
煤礦井下的工作面、機電設備、各封閉地點可能發生火災的區域,地面主扇風機房、充電室,以及發生火災后會波及井下的所有區域。
二、防滅火隱患排查的時間
為了能及時發現隱患,及時治理,防止火災事故發生,每月由防滅火隱患排查科室組織成員于5日、15日、25日對我公司上、下所有可能發生火災的地點進行全方位隱患大排查。
三、防滅火隱患排查的內容
1、查井下消防器材的配備數量、質量,以及存放地點是否符合要求。
2、查井下火工品管理是否到位。
3、查井下爆破管理是否嚴格執行“一炮三檢”和“三人連鎖放炮”制度。
4、查井下電氣設備是否有失爆現象。
5、查井下是否存在不安全的“三違”現象。
6、查礦井消防系統的完好情況,以及礦井防火措施的執行情況和礦井通風系統的完好情況。
7、要從各個方面,不留死角全面徹底的進行排查。
四、防滅火隱患排查的工作要求
1、要確實加大防滅火隱患排查治理力度,從地面、井下、外因、內因各方面進行預防。
2、嚴格遵守有關防火的`規程制度,積極取得當地消防部門的指導,在建設過程中加大防火檢查,消除一切隱患,并隨時做好防火技術措施的準備工作。
3、要積極采取措施,預防放炮引火和電器引火,確實將隱患消滅在萌芽狀態。
4、對排查出的隱患要分類編號、登記建檔,立即制定整改措施,確定人員,限期整改。整改完畢后要申請隱患治理辦公室組織人員驗收,經驗收合格后方可消號。做到有排查治理,有整改措施,有嚴格落實,確實保證礦井不發生火災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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